第1015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9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9,799·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9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八B)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五件:如何看待重點保護國有資產問題。 …… 2、主要爭議 物權法從立項、起草、討論、修改到討論透過的13年之間,從2007年3月頒佈實施至今,一直伴隨著各種各樣的爭議。所爭議的問題之多、持續時間之長和爭議雙方滿意率或不服氣之差,在中國立法史上是非常罕見的,這也充分體現了物權法這種相對特殊的民法所牽涉到的關係非常繁雜,奧秘太深,眾口難調,期望不同,故褒貶不一,故爭論不休呈現出常態出來。 概括起來,爭論的型別分為兩大類別,包括同一派別與不同派別在內。即使是同一派別的人,也或多或少地發生這種那種爭議的。對於相關的爭議,多數已經產生正能量,少數產生了副作用。總體上說,允許爭論和進行大辯論,是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一種好形式,可以幫助立法者發現和解決其中一些焦點難點問題。 第一板塊,就是物權法理和立法技術上的爭議。 關於選擇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的爭議,反映出物權法到底是私法型民法還是特殊型民法,反映出保護國有資產是重點、特殊、深度、廣度、全面、具體保護還是非重點、一般、淺薄、區域性、一面、抽象保護,反映出各物權主體是一體化保護、相對平等保護還是絕對的平等保護。 對於這一類爭議,大部分屬於純物權法理和立法技術上的爭議,然而,有意無意或不由自主地與思想意識形態發生關聯是客觀存在的。國有資產本身是帶有政治色彩的重要物權物件,完全撇開思想意識形態是很不容易的。 首先,物權法是一種新生事物、熱門科學,也是一種非常寶貴的法律資源和人文資源,裡麵包藏著很多奧秘,而且往往是一個大奧秘中包藏著很多小奧秘。其中國有資產的法理解析與重點保護的訣竅多多,牽涉到多重法律關係與物權關係。慾望全面揭開這門科學的神秘面紗,以一人之力、一時之功和逞膚淺之能是不可能做到的。 其次,保護國有資產是最大、最難的課題之一,需要調動各種人力物力和充分利用各種法律資源,聯合形成凝聚力、爆發力和威懾力。保護國有資產本身是個全社會性的宏觀法律範疇,需要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和各種工具法結合起來,需要將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結合起來,紡織成周密的法律體系,築牢堅固國資產保護的防火牆。 關於物權法草案,是經過8稿定讞的,只有第3稿才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的。前2稿是在專家學者圈子中進行的,後5稿主要是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相關單位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中進行的。真正廣開言路的立法,並不是整個過程是這樣子的。多年來兩會中富人、官員的比例很高,其中不乏問題富豪和貪官汙吏混進了兩會的隊伍,也在那裡裝模作樣地舉舉手、拍拍手、抬抬手、揮揮手。那些壞蛋,首要的與主要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是侵吞國有資產,至於侵吞集體財產和侵佔私人財產所佔比例以及所發生的機率是相當小的。 某些無良官員和專家學者(更多的是一些無良的經濟學家)心術不正,因為嚴刑峻法保護國有資產對他們不利,而搞私有化、自由化、市場化、股份化、厚黑化對他們來說分分鐘可以搞鬼,所以會利用各種機會反對物權法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正好物權法是一種民法,繼而他們說民法是私法,聲言“私法”中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是“文不正,言不順”。 當然,他們根本無視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法無一例外地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事實,會拿“改革開放”、“市場經濟”和“平等保護”的大帽子壓人,會拿“反改革開放”、“反市場經濟”和“反平等保護”的大棍子打人。因為他們有權有勢,掌握了關鍵的知情權、發言權、決策權和表決權,甚至於可以左右立法權,有時候立法機關也把他們沒有辦法。 制定物權法前後各種奇談怪論很多,有時候一些歪理邪說竟然佔上風,一些正義者和社會責任感者百口莫辯。委員長、法工委主任一再的指示,制定物權法一定要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一定要按照本國的國情來立法等等,他們同樣會陽奉陰違。我們驚訝地發現,這一場大爭論只有開頭,沒有結尾。 某些人根本不講法理技術,動輒拿西方世界一些過時了的物權法理論來招搖過市,矇蔽那些不明真相的老實人,還把自己裝扮成保護私有財產的白衣天使。一些法學界的老專家、老教授比經濟學家界的更加厲害,可以直接幹預立法內容、立法程序,面對全國十幾億不懂物權法理學的“法盲”可以“一言九鼎”,不服也得服他們。 一所著名大學的老教授憑著民法學的老資格,在一篇關於專門討論物權法的得與失的文章中,口若懸河大大咧咧地說:“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民法典除了制度的安排之外,它所代表的是這個國家的民主和法制所達到的高度,民主和法制不到一定高度就出現不了民法典。民法典倡導人文主義和私權神聖這樣一些基本理念,包括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西方國家的民眾靠什麼來保護自己?有人說,他們一隻手拿著《聖經》,一隻手拿著民法典。《聖經》保護人們精神上的追求,民法典保護人們在世俗生活裡的財產和人身……” 上述言論如寫小說一樣的隨心所欲地編故事,有幾個問題很值得商榷。 (1)過分吹噓民法典的功能效用。 所謂民法典,就是幾部民法拼湊在一起的典籍。拼接之前是單行法,同樣可以推動民主與法制的進展。無論是民法典或者是單行法,關鍵是法律質量與實效,否則是一句空話。完全的形式與完善的內容相統一,可以事半功倍,否則就是事倍功半甚至於一事無成。 事實上,每個國家的人分為兩派,贊成制定民法典的有之,反對制定民法典的也不少。相對於單行法,法典化的作法是弊多利少,這是因為當代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民事關係愈加多樣化、複雜化、異型化,而民法典的版式拘束化、內容相對僵化,導致新的內容不容易新增,死亡條款不容易刪除,隨著時間的推移就會積重難返。 上述專家學者也承認“凡是法典化的立法,肯定具有保守性和封閉性”,卻心不在焉地過分吹噓民法典的功能效用。 上個世紀以來,許多國家反對制定民法典,許多國家至今也沒有民法典,是因為法典化存在死板的結構形式,對於加入新法律和修改舊法律條文很不方便,修改之後就成了亂七八糟的東西特別難看。 一個國家制定了民法典,可以從一個側面證明這個國家的民法是相對齊全的,但不能說有了民法典就一定能夠證明“民主與法制達到一定的高度”;相反地,亦不能完全證明沒有民法典的國家“民主和法制達不到一定高度”。及至現在,全世界多數國家沒有民法典,英美法系國家全部沒有民法典,怎麼證明這些國家的民主與法制“(應當)達到一定高度”和“沒有達到一定高度”? 縱觀各國的民法典,細分了民事關係的各項權利與義務,主要適用於農村和農業社會的法律關係,對於城市和工業社會有些不太適應。其中永佃權、30年長期的不動產收益租賃權等內容已經名存實亡。民法典中最核心的權利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概念都不清楚,或者出現錯誤。以所有權為例,各國物權法規定的一項權能、二項權能、三項權能和支配權、籠統權能的應有盡有;整個大陸法系的民法典沒有規定信託所有權和信託他物權制度,這一點還不如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判例法。 德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代表作,雖然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作品,但保留了容克貴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明顯的與新時代新生活脫節現象。德國民法典拼命保護土地私有制,而聯邦德國基本法(憲法)14條卻明確規定“財產權負有義務。財產權的行使應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兩種法律相互掐架。根據德國基本法第14條的規定和解釋,國家根據社會所承擔的責任,可以對私人的土地所有權採取剝奪措施。上述規定,既有公事上法定的權利,也有民事上法定的義務,實為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關係。 西方國家的民法典普遍推行土地私有制,這是世界上最不公平、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權)制度。這跟社會主義國家的土地公有制相差懸殊。單單從這個節點上講,中國專家學者所謂“它所代表的是這個國家的民主和法制所達到的高度”的說法,完全是信口雌黃! 其實,西方國家尤其是工業化、城市化國家也亟需拓展土地公有制,也只有普遍實行土地公有制,才能代表“這個國家的民主和法制所達到的高度”。那些公權私化的民法典,在資本主義的現代社會仍然沿襲奴隸社會的土地私有制,這是怎樣一種“民主與法制”形態呢?所謂民主,就是奴隸主式的民主;所謂法制,就是封建資本主義的法制。這是一種倒退式的民主與法制!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導師和無數工人階級的代表人物發表了大量的著作與演說,充分揭露了資產階級的民主與法制偽善的一面。 誠然,西方國家的民法典多數內容還是很好的,一些合理的精華部分值得東方國家借鑑。關鍵在於,千萬不要把資本主義的民主與法制與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混為一談! 如今,一些改良的資本主義和福利社會主義國家,都會毫不留情地拋棄過時了的民法典內容,以新的標準來完善整個社會的民主與法制。每個社會主義國家需要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民主與法制建設方面能夠站得更高,看得更遠,做得更好。 中國有的專家學者在討論物權法時說,中國不能倒退到斯大林時代云云(實指中國公有化的計劃經濟時代)。好吧,我們姑且聽他們一回。不過,大家需要捫心自問:斯大林時代再差也差不過戈爾巴喬夫時代吧?再差也差不過沙皇時代和蘇聯分裂之後的土地私有制時代吧?為什麼把社會主義國家的缺點無限誇大,卻把資本主義國家公權私有化醜惡的本質全部掩蓋並加以讚美? —這種言論不只是物權法理技術上的問題,肯定存在思想意識形態上的問題。 (2)過分吹噓大陸法系而肆意貶低其他法系。 目前,世界上存在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其中,資本主義的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平分秋色的,如英美法系的土地信託財產權制度和判例制度等民法,甚至於比大陸法系的民法典規定更科學、合理一些。 就立法國而言,西方大陸法系即民法法系,主要包括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地利、荷蘭、葡萄牙、瑞士、日本、俄國、泰國,以及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中國臺灣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屬於大陸法系。中國大陸也模仿大陸法系,但本質上屬於社會主義法系。 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主要包括英、美兩國,還包括一些英聯邦國家和原屬英殖民地或附屬國的亞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區,如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等,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屬於英美法系。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的勢力大於大陸法系。並且,由於二戰以後美國成為世界貿易和金融中心,所有大陸法系和其他法系的對外貿易企業都需要補英美法系的普通法與商法的課。在世界範圍內,近300年來英美法系的影響力一直大於大陸法系的影響力。由此可見,英美法系法律的應用範圍一直比大陸法系的強許多,憑什麼說大陸法系的民法典是民主與法制的重要標誌呢! 況且,每個法系的法律體系是一整套的法律關係,那種以民法典的制定與否來衡量這個國家民主與法制的程度的推論,完全屬於以偏概全、斷章取義的推論。民法典修訂得再好,也只能說明民主與法制在民法體系中達到了一定的高度,並不能說明整個國家民主與法制達到了一定的高度。不可否認,每個國的法律,於民法只不過是第二類法律,公法才是第一類法律,公法的效力往往優於民法的效力。慾望將民主與法制達到一定的高度,首先是要使得公法體系完整與完善,其次才是民法體系的完整與完善。 而從法律的公平合理性而言,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法和民法是目前世界上最佳的,只是在商法方面有某些不成熟的經驗而已。對於中國來說,中國的很多商法是經濟法和行政經濟法範疇,也有一些公私法相融合的綜合法,貼近當代商法的許多優點,法律的強制性程度和效力相當的高超。 目前,中國大陸沒有制定民法典,能夠僅僅以此為憑據,斷然否定新中國的民主與法制的程度嗎?再者,拿西方國家幾百年前的民法典式的民主與法制來衡量新中國新社會新時代的民主與法制,豈不是驢唇不對馬嘴嗎? (3)《聖經》到底能夠保護誰?民法典保護哪些“自己”? 關於《聖經》及其影響力的判斷。 《聖經》的原教旨是教導人們從善祛惡,樂善好施,扶貧幫困。如果說保護自己,首先得自己需要做一個良民,對於窮人來說只能是被動地保護自己。現實生活中,天主是不存在的,一些有權有勢的教徒照樣可以對於無權無勢的教徒為非作歹。 天主教、基督新教、東正教的教徒們都在吟誦《聖經》,而教派之爭持續了數千年,矛盾激化時很多教徒自己保護不了自己,甚至於不能互保,很多人在無休止的爭鬥中喪失了財產與生命。任何一種宗教的內部矛盾沒有這三教的那麼複雜與激烈,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世界上涉及人數最多和最不幸福的宗教之一。 《聖經》是世界有名的宗教作品,由中國基督教兩會印發、香港海天書樓印刷的2006版《聖經》共1999頁,自從上世紀80年代單從南京愛德印刷公司印製的就有3500萬本。 據大連晚報2014年12月25日《世界宗教概況》報道,目前全世界信仰各種宗教和民間信仰的人口比例高達80%,其中信仰基督教的人數22億,佔世界人口的1\/3;信仰伊斯蘭教達人數16億,佔世界人口的1\/4;信仰佛教的人數有5億人;此外,信仰印度教有10億人,新興宗教4億多人。 基督教是世界上信徒最多、分佈最廣的宗教,遍佈世界242個國家,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基督新教、東正教三大教派。主要分佈在歐洲大部、非洲大部、美洲大部、大洋洲和亞洲一部分。 伊斯蘭教是世界上第二大教。其信仰為穆斯林(阿拉伯語,伊斯蘭者,和平者),主要分佈在西亞、南亞、中亞、東南亞和北非等204個國家。佛教是世界第三大宗教,分佈在123個國家,信徒95%是亞洲人。主要分佈於東亞和東南亞。 《聖經》中的舊教與新教,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可以作為一種道德法來施行,這跟中國古代的儒教即國學一樣的社會效果。但是它迷信的色彩太濃厚,很多非科學的東西,這一點不如中國的儒教。 對於廣大的社會主義者尤其是共產主義信仰者而言,應當是無神論者,應當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者。有神論者可以吹噓《聖經》的作用,無神論者不應當吹噓《聖經》的作用。尤其是每個民法學家應當是超級現實主義者,不能用魔幻浪漫主義來解析民事關係。 關於民法典的點評。 西方的民法典,立法主旨是保護有產者的權益的,所謂的“自己”就是有產者。動產的私有制並不很可怕,很可怕的是不動產之土地私有制。在自由買賣土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富人的生產生活條件可以不斷發展、不斷完善,而窮人一輩子當地奴、當房奴和當債奴的命運很難改變與翻身。 事實上,對於所有權人來說,可以實現相當配置的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所有權人當然是有產者,不是無產者,也不是他物權人。因為所有權人是完全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人。 對於用益物權人,對於收益租賃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等普通他物權人,只能在所有權人授權或者允許的條件下,才能有效的行使二級以下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這一類人佔民事關係中的大多數,實現“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是不容易的,甚至於在很多時候是不可能的。 西方的民法典是在一二百年前制定的,其中確實有相當一部分對於保護人權、身份權、財產權方面起到了示範作用。由於時代的變遷,滄海桑田,物是人非,卻有相當一部分是低層次的保護機制,一些新型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明確規定。總之,這種民法典已經是瑕瑜互見了,不要以為有了民法典就高枕無憂、天下太平了。 在資本主義世界,資本主義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方面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經濟危機、人權危機、產權危機是不可避免的。08西方金融危機那幾年,導致歐美發達地區的許多政府破產、城市破產和大企業家破產,許多億萬富豪因為破產而自殺。 2009年,德國74歲的阿道夫?默克勒由於全球金融危機導致其商業帝國陷入經濟危機,不堪投資失敗、資產大幅度縮水,於1月5日向一輛疾駛而來的火車臥軌自殺。根據先前統計,默克勒名下資產超過90億美元,是德國第5大富翁,位列《福布斯》2008年評選的全球富翁第94名。就在默克勒自殺前幾個小時,美國地產大亨史蒂文?古德疑金融危機開槍自殺。 在西方世界,無論是窮人或者是富豪,危機感是時刻存在的。不要以為人們“一手拿《聖經》,一手拿民法典”就可以平安幸福了,就可以於“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等方面就唾手可得了。 (4)民法典倡導私權神聖嗎? 物權法討論與制定前後的日子裡,以北京大學法學院法理學教授鞏獻田先生高調提出,物權法必須應當依照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在第一章“基本原則”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同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一位民法學教授反其道而行之,說“民法典倡導人文主義和私權神聖這樣一些基本理念”。這種歪理完全是一種移花接木、偷樑換柱、斷章取義、暗渡陳倉的邏輯,很多人容易上當受騙。 眾所周知,法律是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與決心的。西方的民法典自然是資產階級或者封建資產階級的民法典,不可能是社會主義的民法典。 所謂倡導人文主義,是基於資本主義人生觀價值觀而產生的審美標準和民法標準。人文主義精神的核心,是提出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神為中心,肯定人的價值與尊嚴。主張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現實生活中的幸福,倡導個性自由,反對愚昧迷信的神學思想,認為人是現實生活的創造者和主人。 由此可見,崇尚人文科學的人是反對《聖經》的,這種人不可能“一手拿《聖經》,一手拿民法典”自相矛盾地保護自己。 所謂私權神聖,是指西方國家十九世紀以前盛行的一種極端的民法學理念與私有化思想潮流,自從二十世紀以後就被學術界和實體民法所拋棄了。 法學界對於“私權神聖”的解釋是:“是指市民社會中的權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個人或組織的侵犯,非依法律程式不得限制或剝奪。”“私權神聖其中是在資產階級反封建時提出的一種口號,實質上私權是對國家講的,私權針對國家是神聖的,並不是針對老百姓之間的。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防止老百姓將其私有化的,而私權神聖是防止國家將其公有化的。”“私權神聖應當包涵三層基本意義:(1)民法以充分創設和保障私權為己任,即私權本位;(2)任何私權,均受法律之平等保護,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式不得剝奪或限制;(3)人格權神聖和所有權神聖是私權神聖的重點。”(錄自百度文庫無名氏《私權神聖》) 上述定義是否完全正確,有待於商榷甄別。所謂私權,也不僅僅限於市民社會上的私人權益,農民沒有或者不需要私權嗎?至於權利的侵犯與反侵犯,應當理解為“互不侵犯”。對於私權的限制,很多是權利本身的限制,不一定要透過法律程式來限制,甚至於有的可以透過非成文法的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邏輯法來限制。許多私權是附帶義務性的,需要在履行義務之後才能行使權利,這與法律程式沒有必然的關係。 民事關係的準則中,普遍存在遵紀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睦鄰友好與團結互助原則、環境衛生與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尤其是存在“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所有這些,無論是來自公法或者民法的規則,多數是對私權屬於自律性、自然性和自發性限制的。 什麼“私權神聖”、“人格權神聖”和“所有權神聖”,都是一些極端的民法學理論,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相當流行,在十九之後幾乎沒有什麼市場。近代以來,“私權神聖”為“私許可權制”所代替,“人格權神聖”為“法律神聖”所代替,“所有權神聖”為“所有許可權制論”所代替。“公共利益中心論和國家利益保護主義”和“所有許可權制論”才是後現代社會、福利社會主義社會的主流,“私權神聖”、“人格權神聖”和“所有權神聖”變成了逆流。 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公民的不動產與動產,向富人和經營者徵收各種稅費,徵收購置稅、消費稅、遺產稅,依法剝奪貪官汙吏和違法犯罪分子的非法財產、不明來源的財產,特定的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文物、野生動植物歸國家所有等等,充分說明瞭公權與私權根本不在一個檔次上,充分證明瞭“公權神聖”、“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而“私權神聖”、“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完全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又因為“公權神聖”、“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具有絕對的優先權與排他性,“私權神聖”、“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目前在資本主義國家都行不通,在社會主義國家更是死衚衕。 過去,西方國家人們常常講私權領域“風可進,水可進,國王不能進”,這反封建獨裁統治還可以,反資本主義的統治都不行。因為私人對於全社會的責任是有限責任,而國家與政府對於全社會的責任是無限責任,誰承擔的社會大而多就標誌著誰的權利足夠大而多。對於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而言起點更高,要求更嚴,更不能把保護私權問題庸俗化、自由化和非標準化。 筆者研讀過法國、德國、日本等多個國家的民法典,看過很多的參考書,根本沒有發現過類似於“私權神聖”、“人格權神聖”和“所有權神聖”的字眼,所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更是不存在! “所有許可權制論”或者說“所有許可權制主義”,是貫穿於各國民法典的一條紅線或者說“法律生命線”,請看: 《德國民法典》第903條:“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物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干涉。” 《瑞士民法典》第641條:“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規範的限制範圍內,對該物得自由處分。” 《法國民法典》第544條:“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義大利民法典》第832條:“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且在遵守法律義務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日本民法典》第206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的範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 《俄羅斯民法典》第299條:“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屬於財產的所有權人。” 眾所周知,所有權是各種民法中龍頭式物權或財產權,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都無一例外的受到限制,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他項物權百分之百需要受到限制。這哪裡是什麼“私權神聖”啊?分明是“私許可權制”嘛!! 幾乎任何一項私權,只能在限制中保護,在保護中限制。不受限制、不履行義務和不承擔責任的私權,在民法典中真正是特難尋覓到蹤跡!有的人以“私權神聖”這種極端不負責的庸俗化理論,公然對抗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則,惡意阻攔這種重要條款寫入物權法“基本原則”中去,並且到處洋洋得意地宣講自己的觀點是如何的“正確”,如何的“與時俱進”,簡直是開國際玩笑!!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一)〗〖邏輯物權法(二)〗〖邏輯物權法(三)〗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關於選擇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的爭議,反映出物權法到底是私法型民法還是特殊型民法,反映出保護國有資產是重點、特殊、深度、廣度、全面、具體保護還是非重點、一般、淺薄、區域性、一面、抽象保護,反映出各物權主體是一體化保護、相對平等保護還是絕對的平等保護。 對於這一類爭議,大部分屬於純物權法理和立法技術上的爭議,然而,有意無意或不由自主地與思想意識形態發生關聯是客觀存在的。國有資產本身是帶有政治色彩的重要物權物件,完全撇開思想意識形態是很不容易的。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9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八B)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五件:如何看待重點保護國有資產問題。

……

2、主要爭議

物權法從立項、起草、討論、修改到討論透過的13年之間,從2007年3月頒佈實施至今,一直伴隨著各種各樣的爭議。所爭議的問題之多、持續時間之長和爭議雙方滿意率或不服氣之差,在中國立法史上是非常罕見的,這也充分體現了物權法這種相對特殊的民法所牽涉到的關係非常繁雜,奧秘太深,眾口難調,期望不同,故褒貶不一,故爭論不休呈現出常態出來。

概括起來,爭論的型別分為兩大類別,包括同一派別與不同派別在內。即使是同一派別的人,也或多或少地發生這種那種爭議的。對於相關的爭議,多數已經產生正能量,少數產生了副作用。總體上說,允許爭論和進行大辯論,是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一種好形式,可以幫助立法者發現和解決其中一些焦點難點問題。

第一板塊,就是物權法理和立法技術上的爭議。

關於選擇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的爭議,反映出物權法到底是私法型民法還是特殊型民法,反映出保護國有資產是重點、特殊、深度、廣度、全面、具體保護還是非重點、一般、淺薄、區域性、一面、抽象保護,反映出各物權主體是一體化保護、相對平等保護還是絕對的平等保護。

對於這一類爭議,大部分屬於純物權法理和立法技術上的爭議,然而,有意無意或不由自主地與思想意識形態發生關聯是客觀存在的。國有資產本身是帶有政治色彩的重要物權物件,完全撇開思想意識形態是很不容易的。

首先,物權法是一種新生事物、熱門科學,也是一種非常寶貴的法律資源和人文資源,裡麵包藏著很多奧秘,而且往往是一個大奧秘中包藏著很多小奧秘。其中國有資產的法理解析與重點保護的訣竅多多,牽涉到多重法律關係與物權關係。慾望全面揭開這門科學的神秘面紗,以一人之力、一時之功和逞膚淺之能是不可能做到的。

其次,保護國有資產是最大、最難的課題之一,需要調動各種人力物力和充分利用各種法律資源,聯合形成凝聚力、爆發力和威懾力。保護國有資產本身是個全社會性的宏觀法律範疇,需要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和各種工具法結合起來,需要將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結合起來,紡織成周密的法律體系,築牢堅固國資產保護的防火牆。

關於物權法草案,是經過8稿定讞的,只有第3稿才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的。前2稿是在專家學者圈子中進行的,後5稿主要是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相關單位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中進行的。真正廣開言路的立法,並不是整個過程是這樣子的。多年來兩會中富人、官員的比例很高,其中不乏問題富豪和貪官汙吏混進了兩會的隊伍,也在那裡裝模作樣地舉舉手、拍拍手、抬抬手、揮揮手。那些壞蛋,首要的與主要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是侵吞國有資產,至於侵吞集體財產和侵佔私人財產所佔比例以及所發生的機率是相當小的。

某些無良官員和專家學者(更多的是一些無良的經濟學家)心術不正,因為嚴刑峻法保護國有資產對他們不利,而搞私有化、自由化、市場化、股份化、厚黑化對他們來說分分鐘可以搞鬼,所以會利用各種機會反對物權法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正好物權法是一種民法,繼而他們說民法是私法,聲言“私法”中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是“文不正,言不順”。

當然,他們根本無視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法無一例外地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事實,會拿“改革開放”、“市場經濟”和“平等保護”的大帽子壓人,會拿“反改革開放”、“反市場經濟”和“反平等保護”的大棍子打人。因為他們有權有勢,掌握了關鍵的知情權、發言權、決策權和表決權,甚至於可以左右立法權,有時候立法機關也把他們沒有辦法。

制定物權法前後各種奇談怪論很多,有時候一些歪理邪說竟然佔上風,一些正義者和社會責任感者百口莫辯。委員長、法工委主任一再的指示,制定物權法一定要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一定要按照本國的國情來立法等等,他們同樣會陽奉陰違。我們驚訝地發現,這一場大爭論只有開頭,沒有結尾。

某些人根本不講法理技術,動輒拿西方世界一些過時了的物權法理論來招搖過市,矇蔽那些不明真相的老實人,還把自己裝扮成保護私有財產的白衣天使。一些法學界的老專家、老教授比經濟學家界的更加厲害,可以直接幹預立法內容、立法程序,面對全國十幾億不懂物權法理學的“法盲”可以“一言九鼎”,不服也得服他們。

一所著名大學的老教授憑著民法學的老資格,在一篇關於專門討論物權法的得與失的文章中,口若懸河大大咧咧地說:“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民法典除了制度的安排之外,它所代表的是這個國家的民主和法制所達到的高度,民主和法制不到一定高度就出現不了民法典。民法典倡導人文主義和私權神聖這樣一些基本理念,包括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西方國家的民眾靠什麼來保護自己?有人說,他們一隻手拿著《聖經》,一隻手拿著民法典。《聖經》保護人們精神上的追求,民法典保護人們在世俗生活裡的財產和人身……”

上述言論如寫小說一樣的隨心所欲地編故事,有幾個問題很值得商榷。

(1)過分吹噓民法典的功能效用。

所謂民法典,就是幾部民法拼湊在一起的典籍。拼接之前是單行法,同樣可以推動民主與法制的進展。無論是民法典或者是單行法,關鍵是法律質量與實效,否則是一句空話。完全的形式與完善的內容相統一,可以事半功倍,否則就是事倍功半甚至於一事無成。

事實上,每個國家的人分為兩派,贊成制定民法典的有之,反對制定民法典的也不少。相對於單行法,法典化的作法是弊多利少,這是因為當代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民事關係愈加多樣化、複雜化、異型化,而民法典的版式拘束化、內容相對僵化,導致新的內容不容易新增,死亡條款不容易刪除,隨著時間的推移就會積重難返。

上述專家學者也承認“凡是法典化的立法,肯定具有保守性和封閉性”,卻心不在焉地過分吹噓民法典的功能效用。

上個世紀以來,許多國家反對制定民法典,許多國家至今也沒有民法典,是因為法典化存在死板的結構形式,對於加入新法律和修改舊法律條文很不方便,修改之後就成了亂七八糟的東西特別難看。

一個國家制定了民法典,可以從一個側面證明這個國家的民法是相對齊全的,但不能說有了民法典就一定能夠證明“民主與法制達到一定的高度”;相反地,亦不能完全證明沒有民法典的國家“民主和法制達不到一定高度”。及至現在,全世界多數國家沒有民法典,英美法系國家全部沒有民法典,怎麼證明這些國家的民主與法制“(應當)達到一定高度”和“沒有達到一定高度”?

縱觀各國的民法典,細分了民事關係的各項權利與義務,主要適用於農村和農業社會的法律關係,對於城市和工業社會有些不太適應。其中永佃權、30年長期的不動產收益租賃權等內容已經名存實亡。民法典中最核心的權利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概念都不清楚,或者出現錯誤。以所有權為例,各國物權法規定的一項權能、二項權能、三項權能和支配權、籠統權能的應有盡有;整個大陸法系的民法典沒有規定信託所有權和信託他物權制度,這一點還不如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判例法。

德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代表作,雖然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作品,但保留了容克貴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明顯的與新時代新生活脫節現象。德國民法典拼命保護土地私有制,而聯邦德國基本法(憲法)14條卻明確規定“財產權負有義務。財產權的行使應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兩種法律相互掐架。根據德國基本法第14條的規定和解釋,國家根據社會所承擔的責任,可以對私人的土地所有權採取剝奪措施。上述規定,既有公事上法定的權利,也有民事上法定的義務,實為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關係。

西方國家的民法典普遍推行土地私有制,這是世界上最不公平、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權)制度。這跟社會主義國家的土地公有制相差懸殊。單單從這個節點上講,中國專家學者所謂“它所代表的是這個國家的民主和法制所達到的高度”的說法,完全是信口雌黃!

其實,西方國家尤其是工業化、城市化國家也亟需拓展土地公有制,也只有普遍實行土地公有制,才能代表“這個國家的民主和法制所達到的高度”。那些公權私化的民法典,在資本主義的現代社會仍然沿襲奴隸社會的土地私有制,這是怎樣一種“民主與法制”形態呢?所謂民主,就是奴隸主式的民主;所謂法制,就是封建資本主義的法制。這是一種倒退式的民主與法制!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導師和無數工人階級的代表人物發表了大量的著作與演說,充分揭露了資產階級的民主與法制偽善的一面。

誠然,西方國家的民法典多數內容還是很好的,一些合理的精華部分值得東方國家借鑑。關鍵在於,千萬不要把資本主義的民主與法制與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混為一談!

如今,一些改良的資本主義和福利社會主義國家,都會毫不留情地拋棄過時了的民法典內容,以新的標準來完善整個社會的民主與法制。每個社會主義國家需要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民主與法制建設方面能夠站得更高,看得更遠,做得更好。

中國有的專家學者在討論物權法時說,中國不能倒退到斯大林時代云云(實指中國公有化的計劃經濟時代)。好吧,我們姑且聽他們一回。不過,大家需要捫心自問:斯大林時代再差也差不過戈爾巴喬夫時代吧?再差也差不過沙皇時代和蘇聯分裂之後的土地私有制時代吧?為什麼把社會主義國家的缺點無限誇大,卻把資本主義國家公權私有化醜惡的本質全部掩蓋並加以讚美?

—這種言論不只是物權法理技術上的問題,肯定存在思想意識形態上的問題。

(2)過分吹噓大陸法系而肆意貶低其他法系。

目前,世界上存在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其中,資本主義的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平分秋色的,如英美法系的土地信託財產權制度和判例制度等民法,甚至於比大陸法系的民法典規定更科學、合理一些。

就立法國而言,西方大陸法系即民法法系,主要包括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地利、荷蘭、葡萄牙、瑞士、日本、俄國、泰國,以及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中國臺灣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屬於大陸法系。中國大陸也模仿大陸法系,但本質上屬於社會主義法系。

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主要包括英、美兩國,還包括一些英聯邦國家和原屬英殖民地或附屬國的亞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區,如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等,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屬於英美法系。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的勢力大於大陸法系。並且,由於二戰以後美國成為世界貿易和金融中心,所有大陸法系和其他法系的對外貿易企業都需要補英美法系的普通法與商法的課。在世界範圍內,近300年來英美法系的影響力一直大於大陸法系的影響力。由此可見,英美法系法律的應用範圍一直比大陸法系的強許多,憑什麼說大陸法系的民法典是民主與法制的重要標誌呢!

況且,每個法系的法律體系是一整套的法律關係,那種以民法典的制定與否來衡量這個國家民主與法制的程度的推論,完全屬於以偏概全、斷章取義的推論。民法典修訂得再好,也只能說明民主與法制在民法體系中達到了一定的高度,並不能說明整個國家民主與法制達到了一定的高度。不可否認,每個國的法律,於民法只不過是第二類法律,公法才是第一類法律,公法的效力往往優於民法的效力。慾望將民主與法制達到一定的高度,首先是要使得公法體系完整與完善,其次才是民法體系的完整與完善。

而從法律的公平合理性而言,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法和民法是目前世界上最佳的,只是在商法方面有某些不成熟的經驗而已。對於中國來說,中國的很多商法是經濟法和行政經濟法範疇,也有一些公私法相融合的綜合法,貼近當代商法的許多優點,法律的強制性程度和效力相當的高超。

目前,中國大陸沒有制定民法典,能夠僅僅以此為憑據,斷然否定新中國的民主與法制的程度嗎?再者,拿西方國家幾百年前的民法典式的民主與法制來衡量新中國新社會新時代的民主與法制,豈不是驢唇不對馬嘴嗎?

(3)《聖經》到底能夠保護誰?民法典保護哪些“自己”?

關於《聖經》及其影響力的判斷。

《聖經》的原教旨是教導人們從善祛惡,樂善好施,扶貧幫困。如果說保護自己,首先得自己需要做一個良民,對於窮人來說只能是被動地保護自己。現實生活中,天主是不存在的,一些有權有勢的教徒照樣可以對於無權無勢的教徒為非作歹。

天主教、基督新教、東正教的教徒們都在吟誦《聖經》,而教派之爭持續了數千年,矛盾激化時很多教徒自己保護不了自己,甚至於不能互保,很多人在無休止的爭鬥中喪失了財產與生命。任何一種宗教的內部矛盾沒有這三教的那麼複雜與激烈,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世界上涉及人數最多和最不幸福的宗教之一。

《聖經》是世界有名的宗教作品,由中國基督教兩會印發、香港海天書樓印刷的2006版《聖經》共1999頁,自從上世紀80年代單從南京愛德印刷公司印製的就有3500萬本。

據大連晚報2014年12月25日《世界宗教概況》報道,目前全世界信仰各種宗教和民間信仰的人口比例高達80%,其中信仰基督教的人數22億,佔世界人口的1\/3;信仰伊斯蘭教達人數16億,佔世界人口的1\/4;信仰佛教的人數有5億人;此外,信仰印度教有10億人,新興宗教4億多人。

基督教是世界上信徒最多、分佈最廣的宗教,遍佈世界242個國家,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基督新教、東正教三大教派。主要分佈在歐洲大部、非洲大部、美洲大部、大洋洲和亞洲一部分。

伊斯蘭教是世界上第二大教。其信仰為穆斯林(阿拉伯語,伊斯蘭者,和平者),主要分佈在西亞、南亞、中亞、東南亞和北非等204個國家。佛教是世界第三大宗教,分佈在123個國家,信徒95%是亞洲人。主要分佈於東亞和東南亞。

《聖經》中的舊教與新教,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可以作為一種道德法來施行,這跟中國古代的儒教即國學一樣的社會效果。但是它迷信的色彩太濃厚,很多非科學的東西,這一點不如中國的儒教。

對於廣大的社會主義者尤其是共產主義信仰者而言,應當是無神論者,應當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者。有神論者可以吹噓《聖經》的作用,無神論者不應當吹噓《聖經》的作用。尤其是每個民法學家應當是超級現實主義者,不能用魔幻浪漫主義來解析民事關係。

關於民法典的點評。

西方的民法典,立法主旨是保護有產者的權益的,所謂的“自己”就是有產者。動產的私有制並不很可怕,很可怕的是不動產之土地私有制。在自由買賣土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富人的生產生活條件可以不斷發展、不斷完善,而窮人一輩子當地奴、當房奴和當債奴的命運很難改變與翻身。

事實上,對於所有權人來說,可以實現相當配置的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所有權人當然是有產者,不是無產者,也不是他物權人。因為所有權人是完全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人。

對於用益物權人,對於收益租賃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等普通他物權人,只能在所有權人授權或者允許的條件下,才能有效的行使二級以下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這一類人佔民事關係中的大多數,實現“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是不容易的,甚至於在很多時候是不可能的。

西方的民法典是在一二百年前制定的,其中確實有相當一部分對於保護人權、身份權、財產權方面起到了示範作用。由於時代的變遷,滄海桑田,物是人非,卻有相當一部分是低層次的保護機制,一些新型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明確規定。總之,這種民法典已經是瑕瑜互見了,不要以為有了民法典就高枕無憂、天下太平了。

在資本主義世界,資本主義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方面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經濟危機、人權危機、產權危機是不可避免的。08西方金融危機那幾年,導致歐美發達地區的許多政府破產、城市破產和大企業家破產,許多億萬富豪因為破產而自殺。

2009年,德國74歲的阿道夫?默克勒由於全球金融危機導致其商業帝國陷入經濟危機,不堪投資失敗、資產大幅度縮水,於1月5日向一輛疾駛而來的火車臥軌自殺。根據先前統計,默克勒名下資產超過90億美元,是德國第5大富翁,位列《福布斯》2008年評選的全球富翁第94名。就在默克勒自殺前幾個小時,美國地產大亨史蒂文?古德疑金融危機開槍自殺。

在西方世界,無論是窮人或者是富豪,危機感是時刻存在的。不要以為人們“一手拿《聖經》,一手拿民法典”就可以平安幸福了,就可以於“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等方面就唾手可得了。

(4)民法典倡導私權神聖嗎?

物權法討論與制定前後的日子裡,以北京大學法學院法理學教授鞏獻田先生高調提出,物權法必須應當依照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在第一章“基本原則”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同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一位民法學教授反其道而行之,說“民法典倡導人文主義和私權神聖這樣一些基本理念”。這種歪理完全是一種移花接木、偷樑換柱、斷章取義、暗渡陳倉的邏輯,很多人容易上當受騙。

眾所周知,法律是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與決心的。西方的民法典自然是資產階級或者封建資產階級的民法典,不可能是社會主義的民法典。

所謂倡導人文主義,是基於資本主義人生觀價值觀而產生的審美標準和民法標準。人文主義精神的核心,是提出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神為中心,肯定人的價值與尊嚴。主張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現實生活中的幸福,倡導個性自由,反對愚昧迷信的神學思想,認為人是現實生活的創造者和主人。

由此可見,崇尚人文科學的人是反對《聖經》的,這種人不可能“一手拿《聖經》,一手拿民法典”自相矛盾地保護自己。

所謂私權神聖,是指西方國家十九世紀以前盛行的一種極端的民法學理念與私有化思想潮流,自從二十世紀以後就被學術界和實體民法所拋棄了。

法學界對於“私權神聖”的解釋是:“是指市民社會中的權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個人或組織的侵犯,非依法律程式不得限制或剝奪。”“私權神聖其中是在資產階級反封建時提出的一種口號,實質上私權是對國家講的,私權針對國家是神聖的,並不是針對老百姓之間的。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防止老百姓將其私有化的,而私權神聖是防止國家將其公有化的。”“私權神聖應當包涵三層基本意義:(1)民法以充分創設和保障私權為己任,即私權本位;(2)任何私權,均受法律之平等保護,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式不得剝奪或限制;(3)人格權神聖和所有權神聖是私權神聖的重點。”(錄自百度文庫無名氏《私權神聖》)

上述定義是否完全正確,有待於商榷甄別。所謂私權,也不僅僅限於市民社會上的私人權益,農民沒有或者不需要私權嗎?至於權利的侵犯與反侵犯,應當理解為“互不侵犯”。對於私權的限制,很多是權利本身的限制,不一定要透過法律程式來限制,甚至於有的可以透過非成文法的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邏輯法來限制。許多私權是附帶義務性的,需要在履行義務之後才能行使權利,這與法律程式沒有必然的關係。

民事關係的準則中,普遍存在遵紀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睦鄰友好與團結互助原則、環境衛生與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尤其是存在“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所有這些,無論是來自公法或者民法的規則,多數是對私權屬於自律性、自然性和自發性限制的。

什麼“私權神聖”、“人格權神聖”和“所有權神聖”,都是一些極端的民法學理論,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相當流行,在十九之後幾乎沒有什麼市場。近代以來,“私權神聖”為“私許可權制”所代替,“人格權神聖”為“法律神聖”所代替,“所有權神聖”為“所有許可權制論”所代替。“公共利益中心論和國家利益保護主義”和“所有許可權制論”才是後現代社會、福利社會主義社會的主流,“私權神聖”、“人格權神聖”和“所有權神聖”變成了逆流。

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公民的不動產與動產,向富人和經營者徵收各種稅費,徵收購置稅、消費稅、遺產稅,依法剝奪貪官汙吏和違法犯罪分子的非法財產、不明來源的財產,特定的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文物、野生動植物歸國家所有等等,充分說明瞭公權與私權根本不在一個檔次上,充分證明瞭“公權神聖”、“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而“私權神聖”、“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完全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又因為“公權神聖”、“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具有絕對的優先權與排他性,“私權神聖”、“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目前在資本主義國家都行不通,在社會主義國家更是死衚衕。

過去,西方國家人們常常講私權領域“風可進,水可進,國王不能進”,這反封建獨裁統治還可以,反資本主義的統治都不行。因為私人對於全社會的責任是有限責任,而國家與政府對於全社會的責任是無限責任,誰承擔的社會大而多就標誌著誰的權利足夠大而多。對於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而言起點更高,要求更嚴,更不能把保護私權問題庸俗化、自由化和非標準化。

筆者研讀過法國、德國、日本等多個國家的民法典,看過很多的參考書,根本沒有發現過類似於“私權神聖”、“人格權神聖”和“所有權神聖”的字眼,所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更是不存在!

“所有許可權制論”或者說“所有許可權制主義”,是貫穿於各國民法典的一條紅線或者說“法律生命線”,請看:

《德國民法典》第903條:“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物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干涉。”

《瑞士民法典》第641條:“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規範的限制範圍內,對該物得自由處分。”

《法國民法典》第544條:“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義大利民法典》第832條:“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且在遵守法律義務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日本民法典》第206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的範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

《俄羅斯民法典》第299條:“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屬於財產的所有權人。”

眾所周知,所有權是各種民法中龍頭式物權或財產權,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都無一例外的受到限制,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他項物權百分之百需要受到限制。這哪裡是什麼“私權神聖”啊?分明是“私許可權制”嘛!!

幾乎任何一項私權,只能在限制中保護,在保護中限制。不受限制、不履行義務和不承擔責任的私權,在民法典中真正是特難尋覓到蹤跡!有的人以“私權神聖”這種極端不負責的庸俗化理論,公然對抗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則,惡意阻攔這種重要條款寫入物權法“基本原則”中去,並且到處洋洋得意地宣講自己的觀點是如何的“正確”,如何的“與時俱進”,簡直是開國際玩笑!!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一)〗〖邏輯物權法(二)〗〖邏輯物權法(三)〗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關於選擇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的爭議,反映出物權法到底是私法型民法還是特殊型民法,反映出保護國有資產是重點、特殊、深度、廣度、全面、具體保護還是非重點、一般、淺薄、區域性、一面、抽象保護,反映出各物權主體是一體化保護、相對平等保護還是絕對的平等保護。

對於這一類爭議,大部分屬於純物權法理和立法技術上的爭議,然而,有意無意或不由自主地與思想意識形態發生關聯是客觀存在的。國有資產本身是帶有政治色彩的重要物權物件,完全撇開思想意識形態是很不容易的。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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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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