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1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15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15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十一A)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八件:如何看待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問題
一、引論
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統稱為財產關係。同為財產關係,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共同之處和不同之處呢?很多人認為這兩者之間沒有不同之處,反正都是一樣的。當物權法專家提出“很多場合下一般而論,物權優於債權、法定的物權優於法定的債權”、“共有權優於繼承權”、“返還原物請求權保護時間可達二十年之久”等方面的新觀點之後,很多疑難問題就浮出水面了。
對於《侵權責任法》而言,已經把民事關係上的訴訟權利與實體權利分為物權、債權和人格權三個部分,前兩個部分統稱為財產權,後一部分分為特定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誠然,最奇妙的是物權部分,如普通債權起源於普通物權;擔保債權也起源於普通物權,並且在限制或者消滅普通物權之上建立健全擔保物權;普通物權關係是可以維持長久的一類大眾化的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是短暫性或者臨時性的物權關係,兩類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各有千秋。於是乎,法學界就有物債權與債物權之說。
總之,物權關係中等級序列多、絕對權利多並且與人格權的交叉關係多,是非常明顯的等級森嚴制度,常常以物權價值來蘊含經濟價值;債權關係中的等級序列少、相對權利多並且與人格權的交叉關係少,是相對簡單的等級制度,直接以經濟價值或者金錢比值表現之。訴訟請求權為了整體上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訴權上與實權上兩個基本點進行統籌安排,不要老是從債權上做文章。將物權保護請求權與債權責任保護請求權結合起來,會收到更多更好的效果。
為了把問題說得更清楚一些,首先把這兩個概念回顧一下。
第一,關於物權關係。
物權關係,系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物權關係,旨在維護物權之生態平衡和權利義務的圓滿狀態。特殊情勢下可由習慣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規範與調整的物權關係。制度物權法之物權關係是綱,其他物權法之物權關係是目,綱舉目張。
物權關係,是用於衡量物權當事人之權利和義務是否處於圓滿狀態、相互之間的物權狀態是否合法有效的一項重要指標。按照物權的地位、要素、質量、數量來確認物權關係,保障物權關係的和諧、圓滿與合法、有效狀態,是設立物權的出發點和歸屬。法定的物權關係是不容易更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主流的物權關係。意定的物權關係,是在遵守法定物權關係前提下有限度地更新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支流的物權關係。
概括地說,物權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物權的主體與客體關係;(2)物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3)物權的定限與反定限關係;(4)物權的物債權與債物權關係;(5)物權的債權與債務關係;(6)物權的平級物權與上下級物權關係;(7)物權的自物權、他物權、共物權與中介物權關係;(8)物權的公益、共益、合益、他益、自益與無益關係;(9)物權的靜態關係與動態關係或者固定物權與變動物權關係;(10)物權的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11)物權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或者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關係;(12)物權的正物權與負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長物權與消物權關係;(13)物權的正能量與負能量關係;(14)物權的積極物權與消極物權關係;(15)物權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請求權關係;(16)法定物權關係與意定物權關係;(17)成文法物權關係與習慣法物權關係;(18)社會化與個體化的物權關係。
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等關係是為耦合或者平行的關係。當物權關係不能獨立自主地發揮作用或者共同發揮作用不給力時,可能會摻和一些其他的關係元素來平整物權關係。因此,物權關係多體現為混合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也是解決物權矛盾的幾種基本功式的綜合平衡式關係。
從縱向方面劃分,物權關係分為等級式物權關係、傾向式物權關係、偏正式物權關係、衡量式物權關係、倒裝式物權關係、排他式物權關係、共享式物權關係、信託式物權關係、公證式或者公示式物權關係、固定式或者靈活式物權關係、成文法式物權關係、習慣法式物權關係等品種,請參見《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3-1》。
從橫向方面劃分,物權關係分為當代物權法式與傳統物權法式、宏觀物權法式與微觀物權法式、普通物權法式與擔保物權法式、制度物權法式、政策物權法式、技術物權法式以及法定物權法式、合同物權法式、自然物權法式、道德物權法式、習慣物權法式、邏輯物權法式等形式的物權關係。
從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方面劃分,所規範、調整的物權關係,一部分是限制民事主體的,另一部分是限制公事主體的。因為實權不對稱,限制民事主體能夠得心應手,限制公事主體卻舉步維艱,所以同一類物權關係卻有進化與惡化之分。公共利益保護主義是個好東西,這是社會公眾所熱烈歡迎的好事物。但是,社會上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中飽私囊之實並不少見。倘若政府帶頭破壞物權制度、物權政策和物權關係,那一定是極其可怕的事情,到頭來定會破壞公共利益事業本身,腐敗現象難以根除,老百姓很有可能陷入水深火熱之中無比的煎熬。
物權關係的最大特點是,以物為媒介組成的財產關係。於是就形成了拜物性、雅觀性、縱橫性、立體性、嚴謹性與普世化、模態化、多樣化、等級化等特徵,在財產關係中起上傳下達、左右逢源、網開一面、繼往開來的好效果。由公法建構的物權關係一般是鐵板一塊,牢不可破,堅不可摧,具有模式化、剛性化、內斂化、抱團化和法律幹預主義等新特徵。
在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分為多個物權等級,有的物權人以身份權取得物權,有的物權人只能以交易取得物權;有的物權關係是法定的,與公共利益或者與自然人的身份權以及一些特種物權聯絡在一起;有的物權關係是約定的,與當事人的物權變動行為密不可分;有的物權關係需表現出人與人、人與物之間的關係,有的物權關係甚至於是純粹物與物之間的關係;有的物權關係確實需要二人以上的當事人主動參與,有的物權關係甚至於可以自動、自然地產生;有的物權關係是社會化的、固態化的、涉及全體人民的,而物權關係圈子實際上卻非常狹窄甚至於極其狹窄;往往是由物權關係產生債權關係,卻鮮有由債權關係產生物權關係。
總之,物權關係大於、廣泛於和拓展於、浸染於債權關係。物權關係是無處不在、人皆有之的。法定的與意定的、內部的與外部的、巨大的與微小的、主動的與被動的、自然的與或然的、趨利的與趨義的、有益的與無益的、超長期的與超短期的、永久性的與臨時性的等待形態應有盡有。
制度信託類、普通訊託類物權關係,是貌不驚人、大隱隱於形的亞種“偏物權關係”。此類中介式、橋樑式、槓桿式、隱藏式、無名英雄式物權關係作用大得很,很多“正物權關係”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沒有“偏物權關係”的參與根本無法成功。在社會化、物權精緻化的社會中,由社會大分工促進了物權大協作,當某些自物權人、他物權人不能親自設立、實現、行使、保全或者變更物權時,就委託某些人或者某個單位來實行,於是就持之以恆地建立起內部的常態的物權關係,叫做“信託物權關係”。
信託物權關係在財產關係中是常見現象,而信託債權關係在財產關係中是罕見現象。物權關係的中心是物,物從發現、選用到生產、經營、流通、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是十分的繁複,往往需要透過信託物權關係來完成整套的物權關係,在經濟活動中往往是把相關的人力、物力、財力一起衝上去。
債權關係有時候也離不開信託債權關係,然而,債權關係的中心是錢甚至於是錢的代表符號,往往是透過紙上的功夫就可以順利地解決,透過電子合同、電子銀行、電子支付等手段甚至於一會兒通達全世界各個角落,很多時候是透過債權人、債務人自己親自解決問題的,很多時候信託債權關係就自動免除掉了,人力、物力、財力該省的都省掉了。
第二,關於債權關係。
債權關係,亦即債權債務關係。債權關係是指權利人必須由義務人的一定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或者公事法律關係。系由普通債權法、擔保債權法或者制度債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債權關係,旨在規範經濟交易行為或者行政收支行為、維護交易安全或者公共收益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動態式、定向式經濟法律關係。
債權關係,是用於衡量債權債務當事人之權利和義務是否處於圓滿狀態、相互之間的交易、交付關係是否合法有效的一項重要指標。按照法定之債、擔保之債、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繼承之債,以及金錢之債與物品之債,以及自然之債、習慣之債來界定權利義務範圍,以真實、有效的辦法在一定的時間、地點、人物、事物、方式與當事人之間全部或者部分清償債權債務,最終圓滿地消滅債權關係。法定的債權關係是不容易更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應用範圍狹窄的債權關係。意定的債權關係,是在遵守法定債權關係前提下有限度地成立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應用範圍非常廣泛的債權關係。
概括地說,債權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債權的經濟槓桿與交易安全關係;(2)債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3)債權的普通關係與擔保關係、反擔保關係;(4)債權的物債權與債物權關係;(5)債權的同一性關係與非同一性關係;(6)債權的優先權關係與非優先權關係;(7)債權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與獨立關係;(8)債權的公益、共益、合益、他益、自益與無益關係;(9)債權的固態關係與動態關係或者變態關係;(10)債權的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或者內外交叉的關係;(11)債權的及時清償與延時清償、懲罰與不懲罰關係;(12)債權的正相關與負相關、溢債權與虧債權、長債權與消債權關係;(13)債權的正能量與負能量關係;(14)債權的積極債權與消極債權關係;(15)債權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請求權關係;(16)法定債權關係與意定債權關係;(17)成文法債權關係與習慣法債權關係:(18)公債關係與私債關係;(19)社會化與個體化的物權關係。
從民商法系劃分,債權關係分為普通債權系與擔保債權系。
前者是單一式債權關係,債權成立之後完全與物權關係進行了隔離,既不存在普通物權關係,也不存在擔保物權關係;
後者是複合式債權關係,債權成立之後就隔離了普通物權關係,從此與擔保物權關係發生結盟,利用擔保物權關係強力規範與促進擔保債權關係,在兩種較高等級財產關係的雙重作用之下,達到一個相對理想的新境界。
從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劃分,債權關係分為私對公系、公對私系,屬於特殊性、公益性、社會性或者國家性的債權關係。
前者是行政、司法等公權機關對於違反行政規定、違法犯罪分子作出的經濟制裁而未執行到位所致。實際上此類債權關係的延續並不多見,儘管在日常生活中出現的較多,然而存續關係的可能性很小,整體上呈現“外大內小”和“威懾性、超強制性清債”的最奇怪現象。
後者是因為政府不作為、政府違背承諾產生的債權關係。與上一類債權關係相反的是,政府是債務人,公民是債權人。儘管如此,債權人總歸是弱勢者,債務人總歸是強勢者,債權人實現債權遇到了強大阻力,往往是維權之路漫長而曲折。越是經濟秩序混亂、財政赤字和政府首腦腐敗無能,此類債權關係就被破壞得越嚴重,債權人的日子越是難受得要命。在各類債權關係中,此類債權關係是風險最大的,主要表現在地方政府主導的徵地、拆遷過程與執行中央社會福利政策時發生的嚴重違約現象;至於政府兌現國債過程中,那是最守信用的一種表現,在各類債權關係又是最好的一類。
債權關係的最大特點是,以錢為媒介組成的財產關係。於是其具有拜金性、通俗性、社會性、統一性、經濟性、全趨利性、便利性、簡約性、通達性和合同化、貨幣化、價值規律化甚至於電子平臺化等特徵。
債權關係中總體上設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兩個等級,別看分成了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保證、定金等幾個級別,歸根結蒂也就是“兩個等級”。同是財產關係,物權關係中的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用益權(佔用權)關係、單一佔有權關係、單一使用權關係、單一收益權關係、單一處分權關係,以制度信託物權關係、普通訊託物權關係等,都是相對不和的財產關係,只有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關係、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關係不平和。債權關係中的債權與債務兩個物件是根本對立的,永遠是水火不相容的。哪怕是沾上一點、剩餘一點債權關係,兩者之間就一直存在、存續針鋒相對的局勢,只有完全清償債權債務,才能消除這樣的矛盾、隔閡。一般而論或者說多數時候,債權關係存續期間的矛盾是日益激化的——債務人拖欠一天的債務,債權人要求賠償一天的損失;倘若債權人不要求債務人賠償損失,那其自己就得忍受經濟損失。反正,債權關係本質上就是財產關係上的不可調和的矛盾關係。
很多人看到債權法多於物權法,就此斷定“債權比物權廣泛”。事實並非如此。以普通債權關係而論,其肇始於並根源於普通物權關係。以擔保債權關係來說,同樣肇始於並根源於普通物權關係;當普通物權關係失陪、失聯或者失效之後,結果粘連、附著、同一、同步於擔保物權關係,成為既有債權關係、又有物權關係的“雙料關係”,甚至於稱得上“雙料冠軍”。—在民事關係中甚至於公事關係中,此類既平和、又激化的“雙料關係”是極其罕見的。
最有趣的是,人的一生中,過物權生活、產生物權關係,是與生俱來、揮之不去的,可以說是天賜的。從娃娃生下來吃第一口奶開始,到進入墳墓或者骨灰盒,都在享受物權,產生或明或暗的物權關係。就是說,人的一生中每時每刻都在享受物權、開展物權關係,甚至於往生之後若干百年、千年都是這樣的。
但是,債權關係就完全不同了。它不像衣食住行吃喝拉撒那樣必不可分,只有當事人開展經濟活動時才遇到這樣的關係專案。整個社會中,當物權人或者物權關係人是相對容易的,當債權人經常會遇到風險,一不留神就得不償失甚至於雞飛蛋打。社會上缺乏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誠信的單位與個人很多,冷不防就上當受騙,破壞、敗壞債權關係的壞蛋防不勝防。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討債,不是求爹爹告奶奶或債務人遠走高飛,就是受恐嚇、受欺詐、受賴皮,甚至於會發生桃色陷阱、綁架勒索、殺人滅口的。
很多法院的執行局一年到頭也忙碌個半死,甚至於依託公權力來強制執行,一些債務人竟然與法官、法警們捉迷藏、躲貓貓,公然的抗法。一些債權人辛辛苦苦打幾年官司累得筋疲力盡,到頭來一無所獲。一些債務人牛到什麼程度?牛到“要錢?沒有!要命,只有一條”,有的人是這麼說的,也是這麼做的,真的是有的人寧可將牢底坐穿,甚至於不怕殺頭打毒針吃花生米。
種種反債權的惡劣行為,越是在經濟改革、生產發展的時刻表現得越是突出。很多人因為貪汙或盜竊公私財產幾千元、上萬元就坐牢了,有些債務人惡意拖欠債務甚至於高達幾千萬、幾個億也不會坐牢。有的非法集資幾十億、上百億的債務人被警察抓住了,很多受矇騙的債權人到處去求情,叫公檢法機關放人還債。你看看,你瞧瞧,整個社會的債權關係惡化到什麼程度來了?!
債權關係特別有意思,而且特別沒有意思。很多債權人本來可以引以自豪的,因為實現債權不順而沮喪、而疲憊不堪、而失敗的屢見不鮮,飽受世風日下、世態炎涼之苦,債權關係之敗壞是多麼的逆反?
第三,物權關係與債權關係中一些規律性趣味性的事物。
過去長期以來,研究債權關係的是一班人馬,研究物權關係的是另一班人馬,這叫“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自從物權法問世之後,研究物權關係的人不約而同地蜂擁而來,摩肩接踵地叩開這座理論寶庫,所出的理論成果很快就汗牛充棟了。儘管債權法多倍於物權法,儘管債權關係早已家喻戶曉,儘管物權關係是個新生事物,然而,關於物權關係理念上的優勢依然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令許多好事者如痴如醉、欲罷不能。
物權法打破常規,茲將一些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混合在一起,從而大大擴大了想象的空間。其中的擔保物權法部分,就是物權關係與債權關係的共同體,竟然生硬地把兩種不相干的事物弄在一起了。
俗話說井水不犯河水,這是自然規律。哲學家們說,規律是客觀存在的事物,違反了規律就是自己害自己。但是,仔細一琢磨,原來自然規律與社會規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在人力或者機械力的作用下,把井水挑到、抬到、引到或者抽到河裡面,是有可能性的。誠然,哲學家們和經濟學家們,以及普羅大眾們日常的思維方式是“傻瓜才做這樣無用功的事情”,說得很有道理。說來說去,一般性總歸是一般性,特殊性總歸是特殊性。
比方說,河裡有個養魚場,由於上游斷流致使河水快乾涸了。河邊不遠處有口井,有地下水汩汩而抽。漁民為了向河上的養魚場供水,就把井水引向這裡,於是就滿足了養魚的需要。
現在,物權關係好比井水,債權關係好比河水。當事人把“井水”抽向“河水”,好像什麼意義也沒有,實則意義大得很。抽井水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目前在於抽水養魚、有水快流。
回顧眾多的債權關係,無論是普通型、擔保型的,無一例外地是從普通物權關係中裂變、嬗變而來的。沒有普通物權關係,哪來什麼債權關係?表面上,物權關係與債權關係是兩個系統,毫不相干似的,實則關係大得很呢!
很多專家學者已經意識到“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債權是一種相對權”,至於這絕對與相對之間的關係,鮮有人去追究。當然,哲學家們也會解釋,絕對中可能發生相對,相對中可能發生絕對,這叫做一分為二地看問題。
1、理論動態
關於絕對權、相對權的學說,找法網無名氏2010-04-05《“物權屬於絕對權”與“物權具有絕對性”的區別》的論述是:
[關於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劃分,在許多著名學者的論著中均不難見到,例如:佟柔先生認為:“依據權利人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的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透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透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於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
[有學者認為:“私權以其效力所及之範圍為標準而分類,可分為絕對權及相對權。絕對權者,對於一般人請求其不作為之權利也。舉凡人格權、身份權、物權、準物權及元體財產權皆屬之。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而其特色,則在義務人之不一定,與權利本質在於不行為。相對權者,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之權利也。例如債權是。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之行為,而其特色,則在義務人為一定,與權利本質在請求為一定行為。雖然,在從來區別絕對權及相對權者,多謂絕對權乃一般人負有不得侵害其權利之義務之權利,故稱前者為對世權,後者為對人權。不知縱屬相對權,一般人亦負有不得侵害其權利之義務,此種區別,殊欠充實。”]
[有學者認為:“民事權利依權利人對抗義務人的範圍,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為不確定的一般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因而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權利人無須透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均屬絕對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人只能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因而又稱為對世權。相對人的權利只有透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有學者認為:“依權利的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無須透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並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人身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等屬於絕對權。”]
[也有學者認為:“權利效力所及之範圍,謂為權利內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對抗之人範圍也。基於此範圍,普通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有謂之為對抗一般人之權利,而相對權為對抗特定人之權利。有謂相對權為要求特定人之行為或不行為之權利,絕對權為要求一般人不行為之權利。亦有稱之為對世權與對人權。通說謂人格權、物權、繼承權為絕對權,債權為相對權。”]
[有學者認為:“以效力所及的範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所謂絕對權,指得對一切人主張的權利。又稱對世權。所謂相對權,指僅得對特定人主張的權利。又稱對人權。”]
[有學者認為:“權利以其效力所及的範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指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故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指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的行為,故又稱為對世權。”]
[有學者認為:“依權利效力所及之範圍,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係指,在不違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權利的情形下,權利人可要求每個人均尊重其權利,並得向任何人主張。支配權皆是絕對權,如物之所有權。故物之所有權人在其所有物遭無權佔有或侵奪時,得索回其物,並可對任何影響其享用所有權者(臺灣地區民法第767條)。相對權係指,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給付,權利之效力也僅及於特定人者。典型的例子是債權。”]
[德國學者迪特爾,梅迪庫斯認為:“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權利作區分。絕對權和相對權就是其中的一種。一項權利可以相對於每一個人產生效力,即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項權利。這種權利就是絕對權(absolutesRecht)。在另一方面,一項權利也有可能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以上一些論述也基本在理。不過,國內外的專家學者長期以來的弊病與痼疾是微觀物權法、微觀債權法部分,擔保的、制度的物權法或者債權法,以及物權關係、債權關係等宏觀層面的,都不涉及到。應當明確理解的是,制度物權(債權)法優於擔保物權(債權)法、普通物權(債權)法,擔保物權(債權)法優於普通物權(債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上位權(關係)優於下位權(關係)。
擔保物權體系中,擔保物權的驅動作用大於擔保債權的驅動作用,甚至可以認為“擔保物權優於擔保債權”。然而,就整體上說,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之間作了扁平化的處理,同時成立並同時消滅,於存續期間共同發揮作用。就是說,兩者之間是“二位一體的”,得不出“擔保物權是絕對權,擔保債權是相對權”的結論來。儘管“擔保物權優於擔保債權”,畢竟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服務的,顯示出絕對中有相對,相對中有絕對,最後兩者之間就基本扯平了。
制度物權體系中,制度物權的範圍遠遠大於制度債權,某種程度上也表現出“制度物權優於制度債權”的一面。然而,在執行制度債權的時候,強制性程度卻往往便利於強烈制度物權。制度物權有些抽象,重在物權價值,很多方面不容易計量經濟價值。由於制度物權不是常規交易甚至於根本不交易的物件,其重大的絕對權也有被埋沒的一面。制度債權容易計量經濟價值,儘管比制度物權弱小一些,卻因為強制性程度便利於強烈制度物權,彌補了自身的不足之處,實際絕對值和絕對水平可以與制度物權分庭抗禮。
通說理論體系中還有一個很大的弱點,就是靜止地、孤立地、片面地看待物權與債權之間的關係。至於物權從哪裡來到哪裡去,債權從哪裡來到哪裡去,以及物權與債權之間是怎樣的內在聯絡等,都沒有涉及到。
2、奇特現象—物權不滅規律
關於“物權是一種絕對權”,需要從系統物權法角度來深入研究更加合理一些。
殊不知,比較之下,物權往往是長效的,債權往往是短效的;物權越是長效越好,越是能夠體現出物的效用和物權的價值、物權關係的平整程度;債權越是短期越好,越是能夠體現出債權的槓桿作用和經濟的價值、債權關係的平整程度。這麼說來,物權關係的永恆性才是真正的“物權的絕對性”。
物權關係的永恆性,不僅僅存在於自物權與他物權之間一種“物盡其用”的永恆性,更大程度上存在於“物權—債權—物權”之類的永恆性。物權關係“否定之否定規律”是普遍性的規律,換句話說就是“物權不滅規律”。
“物權不滅規律”的前提條件是,只要物權的標的物不毀損、滅失,仍然可以繼續產生一定的效用,無論是否產生債權關係,最後必然迴歸物權關係上來。其格式化形態是“普通物權—債權—普通物權”,以所有權為標誌的物權總歸是要回歸的,而普通債權或者擔保債權總歸是要消滅的,故結論是:物權是永恆的、絕對的,債權是短暫的、相對的。
同一標的物,僅僅存在物權關係、不存在債權關係,標誌著此類物的利用是單方面的,物權的絕對性並無質的變化,這就維持在同一個水平上保持穩定狀態。無論不動產或者動產,無論物權變動與否,反正有一標的物就有一項所有權;有一項所有權,就容易產生物權關係,無論本位的物權關係或者信託式、中介式物權關係。
廣義的物權關係,包括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與利用權關係、作用權關係以及佔有關係等等。所有的不動產和所有的貨幣,自然而然地發生這樣那樣的物權關係,這也是非常奇特的現象,與債權關係的成立與存續情勢是完全不同的。
同一標的物,透過普通物權關係成立債權關係,標誌著此類物的利用是雙方面的,物權的絕對性可能產生質的變化。一種情勢是,從普通物權關係上成立普通債權關係,需交換的物和需交換的貨幣都呆滯在一起,物的利用效率很低很低,物權的絕對性被人為的阻礙,債權的相對性中自然地新增了絕對性。另一種情勢是,透過普通物權關係成立債權關係,並由擔保物權關係代替普通物權關係,理論上或者表面上物的利用效率提高了,實際上並沒有提高。本來是應當從普通物權關係中完成標的物的交易的,結果繞過彎子到擔保物權關係中完成交易。至於債權人從中是否得利、得利多少在所不問,於總體上來說,物的利用效率降低是客觀存在的。那麼,以犧牲普通物權關係為代價來成立擔保物權關係,所體現出的是表面上的張力、效力與繁榮,區域性上增加了物權的絕對性,全域性上卻削弱了物權的絕對性。
以普通物權關係之物權絕對性為1,在未發生債務關係時能夠保持1的水平;在發生債務關係時不能保持1的水平,擔保物權關係中1+-1=0,普通物權關係中0+-1=-1。
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關係中的1,是擔保標的物利用上的1,-1是影響普通物權關係正常秩序的負數;普通物權與普通債權關係中的0,是普通標的物上的0,-1是影響普通物權關係正常秩序的負數。
擔保債權關係或者普通債權關係消滅之後,標的物重歸於普通物權關係之中,一切歸於平靜。儘管普通物權關係是最老土最老土的,日常生活總是離不開這樣的物權關係。這麼說來,普通物權關係之物權絕對性是普遍存在的,擔保物權之物權絕對性是偶然存在的。無論如何,無論是普遍存在或者是偶然存在,把事情說得精確些、圓滿些,才更有說服力。
制度物權的絕對性本質上是一種絕對化、擴大化傾向。以物的利用效率而言,以滿足多數人的需求為能事,重社會效益,輕經濟效益,益處多多。當制度債權成立時,制度物權並沒有因此而消滅,這樣就形成了“1+1=2”的客觀效果。但是,好的制度不執行,制度物權和制度債權統統是0;好的制度被破壞,制度物權和制度債權統統是≥-1,這比其他的物權絕對性更加糟糕。
〖本文要點〗
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統稱為財產關係。同為財產關係,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共同之處和不同之處呢?很多人認為這兩者之間沒有不同之處,反正都是一樣的。當物權法專家提出“很多場合下一般而論,物權優於債權、法定的物權優於法定的債權”、“共有權優於繼承權”、“返還原物請求權保護時間可達二十年之久”等方面的新觀點之後,很多疑難問題就浮出水面了。
對於《侵權責任法》而言,已經把民事關係上的訴訟權利與實體權利分為物權、債權和人格權三個部分,前兩個部分統稱為財產權,後一部分分為特定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誠然,最奇妙的是物權部分,如普通債權起源於普通物權;擔保債權也起源於普通物權,並且在限制或者消滅普通物權之上建立健全擔保物權;普通物權關係是可以維持長久的一類大眾化的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是短暫性或者臨時性的物權關係,兩類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各有千秋。於是乎,法學界就有物債權與債物權之說。
總之,物權關係中等級序列多、絕對權利多並且與人格權的交叉關係多,是非常明顯的等級森嚴制度,常常以物權價值來蘊含經濟價值;債權關係中的等級序列少、相對權利多並且與人格權的交叉關係少,是相對簡單的等級制度,直接以經濟價值或者金錢比值表現之。訴訟請求權為了整體上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訴權上與實權上兩個基本點進行統籌安排,不要老是從債權上做文章。將物權保護請求權與債權責任保護請求權結合起來,會收到更多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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