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9·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0-1 一、基本概念 物,指存在於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類社會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體)物與無形(無體)物,一般專指具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利用價值和物權價值的物。由物生成物權與物權關係後,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的歸屬、物的利用和物權的保護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物權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這是關於物的狹義概念,涉及到物的基本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所謂權利,這裡主要指智慧財產權和可出質擔保債務的權利,以及環境衛生權之類的消極權利。觀光權、眺望權、空氣清新權、噪聲禁止權等不可稱量物的權利,應當視之為權利化或者物權化之物。世界上物的種類實在是太多,一部《物權法》根本無法承載得了。很多物是分佈在制度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之中,需要全盤考量。 當代物權法中的物與舊式民法中的物不完全相同。主要原因在於,當代物權法既是物、物權、物權關係系統化、專門化的法律,又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大融合的法律,物是廣義的、系統的“總物”概念。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佈之前,人們對於物的認識仍然囿於舊式民法中的狹隘觀點。 二、比較分析 第一,定義範圍不同。舊式民法中的物,是指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僅限於有形物。新式物權法中之物不僅僅為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者支配,而且還有很多自然物、人造物為公事、政事主體所實際控制或者支配,並且這種控制能力和支配能力往往強於民事主體的能力。 譬如國家對於大宗的、重要的自然物的控制權、支配權,在《物權法》中列舉得比較多,一般由公事主體所實際控制或者支配,具有威權化、排他化的法律效力。無形物、智慧財產權之類的派生物,也為《物權法》所尊崇,不限於有形的不動產和動產之物。另外,物和物權,不限於積極物和積極物權,還有消極物、限制物和消極物權、限制物權等。 《德國民法典》第90條~92條,將物分為有體物、動物、代替物和消費物幾種形式。動物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物,受特別法(制度物權法)保護的動物不是民事主體交易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5條~88條,將物分為有體物、動產物、不動產物和主物、從物、天然孳息物、法定孳息物幾種形式。以上定義涵蓋物的主要內容,但不是全部內容。他們受歷史、政治、法理學、法典體裁等方面的限制,對於物的分類非常古板與狹隘。這種學術思潮對於中國學術界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第二,所產生的物權關係不同。舊式民法中的物是作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流通物來對待的,著重點在於物的利用和財產權的保護。新式物權法中的物不僅僅指流通物,很多不動產、動產的非流通物和智慧財產權之類的派生物也有新的規定,是在對於所有的物權主體與客體進行全面確認的基礎上再進行物權劃分、物的利用和物權的保護的。舊式民法中所規範與調整的是狹窄的物權關係,新式物權法所規範與調整的是寬廣的物權關係。故他們對於物的概念持消極態度和粗淺的認識。 第三,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不同。舊式民法中的物,作為狹窄的財產關係和物權關係物件,主要由私法來規範與調整,公法所佔的內容偏小,很少有行政法、行政經濟法之類的制度物權法內容,著重在於平衡民事活動中的法律關係。新式物權法中之物,作為寬廣的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物件,主要由公法來規範與調整,公法所佔的內容較大,較多行政法、行政經濟法之類的制度物權法內容,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份量大、權重也大,著重在於公私主體活動中的法律關係,對於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和生活活動也不含糊。 有的人認為,民法上的物與物理上的物有聯絡又有區別。物理學的物體、物質,是由物的自然屬性決定的,而法律上的物不僅具有自然屬性,而且還具有法律屬性。不為物理學上的物,自不能成為法律上的物;但雖為物理學上的物,也並非法律上的物。該觀點還認為,民法上的物只能存在於人身之外的物,而不是人身。現代法上人只能為主體,而不能為客體。不僅人身不能成為客體,人身上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為客體,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器官在未與人體脫離前也不能成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為交易物件的,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人身上的組成部分只有在與人體脫離後才可成為物。人死亡後已無生命,不為主體,因而屍體可成為物(錄自“互動百科”《物》)。確切地說,這種舊觀點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定義的外延似乎是不周延的。關鍵在於,要認識到物、物的主體與客體以及物權、物權關係等,有時候事情會起變化的。 首先是,物的認識與歸屬並不完全限於成文法。任何法律是不能包羅永珍的,世界上的物可能有數百萬種,成文法怎麼可能全部規定到位呢?實際上,除了法律上的物以外,還有大量的“準法律上的物”,這些大量成文法之外的物主要是由習慣法來確認的。 其次是,物的認識與歸屬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物的認識與歸屬,有的會受到社會、人文、自然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有些物原先進入法律的視野,後來由於情勢的變化就不成為法律之物;有些物原先沒有進入法律的視野,後來由於情勢的變化就遂成為法律之物。 再次是,由物所產生的物權化方針是不同的。新式《物權法》是懷疑一切物又肯定一切物的。懷疑一切物,即懷疑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一切“物理學上的物體、物質”都可以產生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其中,法鎖關係大部分是由法律關係規範與調整的,小部分是由習慣法規範與調整的。肯定一切物,就是肯定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一切“物理學上的物體、物質”都可以產生法律關係或者準法律關係。 譬如,人身上的頭髮,這是物理學上的物還是法律上的物?這是物權主體還是物權客體?這是有經濟價值還是沒有經濟價值?如果說理髮者將他人一頭漂亮的頭髮剪成陰陽頭髮,十分難看,這是論物理屬性還是論法律屬性呢?用舊式民法理論來解釋物,很多問題就講不通。《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身體權等特殊權利。如美容院美容時毀容甚至死亡,醫療事故致人傷殘、死亡,工傷事故時傷殘、死亡等,對照《侵權責任法》是侵害了身體權,對照《物權法》似乎是損害了權利人自身的“特種物權”(勞動關係的物權)。 又如,智慧財產權之物這種派生性物權之物,所搭載和針對的主要方面,是人的智慧即人本身――物的主體本身,至於具體的物―智慧產品的實物則居於次要地位。在這裡主體物與客體物是不能分割的。而且,衡量智慧物的標準,不以經濟價值為唯一標準。除此之外,智慧物的社會價值、文化價值、收藏價值、利用價值或者物權價值等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代替經濟價值。舊式民法關於物和物權的理論拿這裡一對照,顯然是講不通的。某些研究機構出版一些基礎科學或者偏門科學的圖書虧本了,根本談不上經濟價值,總不能說所出版的這種書不是物吧? 第四,法理邏輯不同。舊式民法中的物,是非專門性、非系統性略式物,是從微觀物權法理學和經濟主義、實用主義和唯心主義角度來解構“物”。(1)他們承認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不承認公事、政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2)他們承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類的物,不承認無經濟價值、無交換價值、無流通渠道卻有法理價值、社會價值、對世價值、存在價值、承認價值或者利用價值之類的物;(3)他們承認民法學上的物與物理學的物有區別,卻擴大了兩者之間的區別程度,而當代物權法是要儘量縮小兩者之間的差別。天地之間、人世之間幾乎所有的物,均作為法律物件或者準法律物件來對待,特殊情勢下甚至於將人的身體當作物來對待。 在當代物權法中,荒山、荒灘、荒溝、荒漠、荒地、荒丘、荒礁等自然力全都是物,無論是否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全部是客觀存在之物,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自然物。新疆羅布泊大沙漠是個寸草不生的地方,人類根本無法居住生活,更甭說從事農牧業和“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它是國家領土主權的一部分,有一定的利用價值,是實實在在的一類物――國家的土地,中國利用這塊土地進行了多次核試驗。廢棄的建築物、構建物,沒有什麼經濟價值,但畢竟它是客觀存在之物,或許有利用價值、物權價值。 舊式民法理論中關於物的定義是狹隘的,分不清什麼是客觀存在物和意識形態物,分不清什麼是公物、私物和易公物、易私物,分不清什麼是自然之物、物理學之物和法律之物,分不清什麼是利用價值之物、物權價值之物和經濟價值之物、交換價值之物。古典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學者認為有形有體之物才是物權法之物,無形無體之物不是物權法之物,這種形而上學的立法觀念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比如智慧物是全世界公認的最好的要式物,又是有形物與無形物相結合的雙重物,對於每個人的日常生活都會產生一定的深刻影響。 舊式民法理論中關於“物”的分類,有以下幾類:(1)動產與不動產;(2)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主物與從物;(4)原物與孳息;(5)消耗物與非消耗物;(6)可分物與不可分物;(7)特定物與種類物;(8)代替物與不代替物。這些分類基本上是正確的,但仍然不夠全面。 當代物權法關於“物”的分類,除了以上列舉的8大類以外,主要的還有以下幾類:(1)有形物與無形物;(2)派生物與不動產、動產異性物;(3)要式物與略式物;(4)客體物與特殊的主客體合一物;(5)經濟價值之物、交換價值之物與利用價值之物、物權價值之物;(6)特定的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主體的特定物;(7)可廢物與不可廢物;(8)積極物與消極物;(9)普通物權法之物、擔保物權法之物、制度物權法之物與習慣法之物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條及全法各條。 相關名詞: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0-1

一、基本概念

物,指存在於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類社會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體)物與無形(無體)物,一般專指具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利用價值和物權價值的物。由物生成物權與物權關係後,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的歸屬、物的利用和物權的保護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物權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這是關於物的狹義概念,涉及到物的基本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所謂權利,這裡主要指智慧財產權和可出質擔保債務的權利,以及環境衛生權之類的消極權利。觀光權、眺望權、空氣清新權、噪聲禁止權等不可稱量物的權利,應當視之為權利化或者物權化之物。世界上物的種類實在是太多,一部《物權法》根本無法承載得了。很多物是分佈在制度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之中,需要全盤考量。

當代物權法中的物與舊式民法中的物不完全相同。主要原因在於,當代物權法既是物、物權、物權關係系統化、專門化的法律,又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大融合的法律,物是廣義的、系統的“總物”概念。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佈之前,人們對於物的認識仍然囿於舊式民法中的狹隘觀點。

二、比較分析

第一,定義範圍不同。舊式民法中的物,是指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僅限於有形物。新式物權法中之物不僅僅為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者支配,而且還有很多自然物、人造物為公事、政事主體所實際控制或者支配,並且這種控制能力和支配能力往往強於民事主體的能力。

譬如國家對於大宗的、重要的自然物的控制權、支配權,在《物權法》中列舉得比較多,一般由公事主體所實際控制或者支配,具有威權化、排他化的法律效力。無形物、智慧財產權之類的派生物,也為《物權法》所尊崇,不限於有形的不動產和動產之物。另外,物和物權,不限於積極物和積極物權,還有消極物、限制物和消極物權、限制物權等。

《德國民法典》第90條~92條,將物分為有體物、動物、代替物和消費物幾種形式。動物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物,受特別法(制度物權法)保護的動物不是民事主體交易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5條~88條,將物分為有體物、動產物、不動產物和主物、從物、天然孳息物、法定孳息物幾種形式。以上定義涵蓋物的主要內容,但不是全部內容。他們受歷史、政治、法理學、法典體裁等方面的限制,對於物的分類非常古板與狹隘。這種學術思潮對於中國學術界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第二,所產生的物權關係不同。舊式民法中的物是作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流通物來對待的,著重點在於物的利用和財產權的保護。新式物權法中的物不僅僅指流通物,很多不動產、動產的非流通物和智慧財產權之類的派生物也有新的規定,是在對於所有的物權主體與客體進行全面確認的基礎上再進行物權劃分、物的利用和物權的保護的。舊式民法中所規範與調整的是狹窄的物權關係,新式物權法所規範與調整的是寬廣的物權關係。故他們對於物的概念持消極態度和粗淺的認識。

第三,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不同。舊式民法中的物,作為狹窄的財產關係和物權關係物件,主要由私法來規範與調整,公法所佔的內容偏小,很少有行政法、行政經濟法之類的制度物權法內容,著重在於平衡民事活動中的法律關係。新式物權法中之物,作為寬廣的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物件,主要由公法來規範與調整,公法所佔的內容較大,較多行政法、行政經濟法之類的制度物權法內容,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份量大、權重也大,著重在於公私主體活動中的法律關係,對於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和生活活動也不含糊。

有的人認為,民法上的物與物理上的物有聯絡又有區別。物理學的物體、物質,是由物的自然屬性決定的,而法律上的物不僅具有自然屬性,而且還具有法律屬性。不為物理學上的物,自不能成為法律上的物;但雖為物理學上的物,也並非法律上的物。該觀點還認為,民法上的物只能存在於人身之外的物,而不是人身。現代法上人只能為主體,而不能為客體。不僅人身不能成為客體,人身上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為客體,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器官在未與人體脫離前也不能成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為交易物件的,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人身上的組成部分只有在與人體脫離後才可成為物。人死亡後已無生命,不為主體,因而屍體可成為物(錄自“互動百科”《物》)。確切地說,這種舊觀點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定義的外延似乎是不周延的。關鍵在於,要認識到物、物的主體與客體以及物權、物權關係等,有時候事情會起變化的。

首先是,物的認識與歸屬並不完全限於成文法。任何法律是不能包羅永珍的,世界上的物可能有數百萬種,成文法怎麼可能全部規定到位呢?實際上,除了法律上的物以外,還有大量的“準法律上的物”,這些大量成文法之外的物主要是由習慣法來確認的。

其次是,物的認識與歸屬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物的認識與歸屬,有的會受到社會、人文、自然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有些物原先進入法律的視野,後來由於情勢的變化就不成為法律之物;有些物原先沒有進入法律的視野,後來由於情勢的變化就遂成為法律之物。

再次是,由物所產生的物權化方針是不同的。新式《物權法》是懷疑一切物又肯定一切物的。懷疑一切物,即懷疑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一切“物理學上的物體、物質”都可以產生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其中,法鎖關係大部分是由法律關係規範與調整的,小部分是由習慣法規範與調整的。肯定一切物,就是肯定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一切“物理學上的物體、物質”都可以產生法律關係或者準法律關係。

譬如,人身上的頭髮,這是物理學上的物還是法律上的物?這是物權主體還是物權客體?這是有經濟價值還是沒有經濟價值?如果說理髮者將他人一頭漂亮的頭髮剪成陰陽頭髮,十分難看,這是論物理屬性還是論法律屬性呢?用舊式民法理論來解釋物,很多問題就講不通。《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身體權等特殊權利。如美容院美容時毀容甚至死亡,醫療事故致人傷殘、死亡,工傷事故時傷殘、死亡等,對照《侵權責任法》是侵害了身體權,對照《物權法》似乎是損害了權利人自身的“特種物權”(勞動關係的物權)。

又如,智慧財產權之物這種派生性物權之物,所搭載和針對的主要方面,是人的智慧即人本身――物的主體本身,至於具體的物―智慧產品的實物則居於次要地位。在這裡主體物與客體物是不能分割的。而且,衡量智慧物的標準,不以經濟價值為唯一標準。除此之外,智慧物的社會價值、文化價值、收藏價值、利用價值或者物權價值等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代替經濟價值。舊式民法關於物和物權的理論拿這裡一對照,顯然是講不通的。某些研究機構出版一些基礎科學或者偏門科學的圖書虧本了,根本談不上經濟價值,總不能說所出版的這種書不是物吧?

第四,法理邏輯不同。舊式民法中的物,是非專門性、非系統性略式物,是從微觀物權法理學和經濟主義、實用主義和唯心主義角度來解構“物”。(1)他們承認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不承認公事、政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2)他們承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類的物,不承認無經濟價值、無交換價值、無流通渠道卻有法理價值、社會價值、對世價值、存在價值、承認價值或者利用價值之類的物;(3)他們承認民法學上的物與物理學的物有區別,卻擴大了兩者之間的區別程度,而當代物權法是要儘量縮小兩者之間的差別。天地之間、人世之間幾乎所有的物,均作為法律物件或者準法律物件來對待,特殊情勢下甚至於將人的身體當作物來對待。

在當代物權法中,荒山、荒灘、荒溝、荒漠、荒地、荒丘、荒礁等自然力全都是物,無論是否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全部是客觀存在之物,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自然物。新疆羅布泊大沙漠是個寸草不生的地方,人類根本無法居住生活,更甭說從事農牧業和“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它是國家領土主權的一部分,有一定的利用價值,是實實在在的一類物――國家的土地,中國利用這塊土地進行了多次核試驗。廢棄的建築物、構建物,沒有什麼經濟價值,但畢竟它是客觀存在之物,或許有利用價值、物權價值。

舊式民法理論中關於物的定義是狹隘的,分不清什麼是客觀存在物和意識形態物,分不清什麼是公物、私物和易公物、易私物,分不清什麼是自然之物、物理學之物和法律之物,分不清什麼是利用價值之物、物權價值之物和經濟價值之物、交換價值之物。古典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學者認為有形有體之物才是物權法之物,無形無體之物不是物權法之物,這種形而上學的立法觀念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比如智慧物是全世界公認的最好的要式物,又是有形物與無形物相結合的雙重物,對於每個人的日常生活都會產生一定的深刻影響。

舊式民法理論中關於“物”的分類,有以下幾類:(1)動產與不動產;(2)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主物與從物;(4)原物與孳息;(5)消耗物與非消耗物;(6)可分物與不可分物;(7)特定物與種類物;(8)代替物與不代替物。這些分類基本上是正確的,但仍然不夠全面。

當代物權法關於“物”的分類,除了以上列舉的8大類以外,主要的還有以下幾類:(1)有形物與無形物;(2)派生物與不動產、動產異性物;(3)要式物與略式物;(4)客體物與特殊的主客體合一物;(5)經濟價值之物、交換價值之物與利用價值之物、物權價值之物;(6)特定的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主體的特定物;(7)可廢物與不可廢物;(8)積極物與消極物;(9)普通物權法之物、擔保物權法之物、制度物權法之物與習慣法之物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條及全法各條。

相關名詞: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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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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