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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09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20-1 其他人的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其他人的所有權,按照通說上講是指除了“國家”、“集體”和“私人”以外的所有權。不過,筆者認為,“集合所有權”(混合所有制之所有權)是客觀存在的,但應當是與“國家”、“集體”和“私人”這三種所有權是並列的,也不屬於“其他人的所有權”之列。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的主體資格,除了國家的即全民的、集體的、私人的三種基本形態以外,還有另外的形態――其他權利人的形態等。這是中國物權法的首次作出的明確規定。 其他人的所有權,其主要功能特徵是,在整個經濟社會或者物權社會中,並不是勢力範圍很大和很有影響力的一類所有權,而是客觀存在的甚至於有的是不可或缺的雜牌所有權。基於立法目的,為了體現物權法公平保護和一體化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立場,對於那些新興體制的所有權主體也應當確認與保護,故將“其他人的所有權”也列入保護物件之中是很有必要的。 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裡點出了“其他權利人”,但在第四條與其他各條款中,沒有明細地列出他(他們)是誰,他們的所有權包括有哪些。 實際上,物權法第四條的規定,特別是“其他權利人”的規定,《物權法(草案)參考》上即草案第三稿上是沒有的,直到物權法第八稿才定讞下來並正式寫入物權法條款中的。 物權法所指“其他權利人”到底是誰呢?這在物權立法的專家著作、論文中找不到出處。 二、公益性基金會信託所有權 公益性基金會信託所有權,是指社會各組織、個人的捐款捐物交由公益性基金會託管,所設立的財產所有權是普通訊託所有權,一般是限於信託處分權。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扶貧幫困、救死扶傷中所使用和處分的財物,只能用於公益事業並專款專用,禁止挪用公益性基金作謀利性活動,禁止以改善職工生活為名私分公益性財產。此項規定原本源於道德法,而成文法是在此基礎上加以規範與調整。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未署名的《物權法新解讀》中定義為:本條款規定的“其他權利人”是指,無法完全納入“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權利人,如公益性基金會等。但他們的物權包括所有權是哪些則未說明。法工委民法室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中也是持以上保守性的觀點,沒有過多的說明。 本人的理解,“其他權利人”主要是指某些社團組織,如公益性基金會、公益性慈善會、公益性宗教慈善會等,由民眾自籌資金並得到民政部門批准成立,不以謀利為目的,而僅僅依靠社會各界人士的贊助來發展慈善事業的公益機構;不與國家、集體掛鉤,不受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供養的此類機構,而僅僅依靠社會各界人士的贊助來運作的公益機構,就是物權法上的第四種人――“其他權利人”。這是一種“其他權利人”。 根據法律規定,公益性基金會等社團組織需要登記備案,從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他們的財產所有權,應當是非營利性質的信託所有權,或者是信託的專有所有權,接受有關部門和公眾的監督,實行“專款專用”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侵佔、哄搶、私分、截留和破壞。 所謂信託所有權,包括兩個基本點:一是普通訊託所有權。私募基金會受捐贈人委託,對於捐贈的財產行使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一般不具備收益的權利),這是普通訊託所有權。二是制度信託所有權。有政府背景或者事業單位背景的公募基金會,專款專用和公款專用方面必須形成制度化,在嚴格規範嚴格管理的前提下行使對於捐贈的財產行使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一般不具備收益的權利),這是制度信託所有權。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制度信託所有權,是來源於公款專用、監管規範化模式化的一類定向信託所有權。如公募福利基金會只針對減災救災、資助貧困人口和殘疾人,公募教育基金會只針對資助貧困學生等等,沒有更改的餘地,而且該用的款項一定要用。普通訊託所有權,是來源於民款專用、監管規範化但不一定模式化的信託所有權。私募教育基金會只是隨機性的,他們可以不定地區、不定哪一類資助物件,甚至於可以臨時更改贊助專案與物件,或者可以將幾種不同型別的(如減災、扶貧、教育、體育等)贊助物件一起捆綁來贊助。 三、外國企業、公民、僑民和雙國籍人、特定無國籍人的所有權 外國企業、公民、僑民和雙國籍、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財產所有權,同樣地受到物權法的保護,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特別物權法的保護。因為他們不是本國人,故可列入“其他人”之類,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保護和限制他們的財產所有權。他們可以比照享受國民的一般待遇,但不應當在中國享受法外特權。 以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引進境內的外商外資企業,主要是高新技術企業將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府扶持,或在某個稅種上給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減免稅待遇。這是一種特權待遇,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各個時期的需要與可能進行適當的調整。如2007年3月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上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給予了外資企業的國民待遇,是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則和國家現時期的需要作出的適當調整。 根據物權法“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外國、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在享受發展權利的時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遵守國家安全法的義務,照章納稅的義務,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義務,勞資協調與免除剝削的義務,踐行不壟斷市場和不搞不正當競爭的義務,踐行反洗錢、反套匯炒匯、反炒賣房地產和反商業賄賂的義務,和中國企業中國公民和睦相處的義務等等。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所有權的限制,包括了特別規則和特別法、一般法在內的限制。 1.外商獨資企業的所有權 外商獨資企業是產權、物權清晰的一類“其他權利人”,其企業的責任、權力、利益與義務完全屬於自己的,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完全由企業法人自己作主,與其他外商投資者一樣享有國民待遇。 外商獨資企業依據中國境內的法律、政策進行合法投資與經營,遵守中國的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接受中國政府的監督及其所在企業員工的民主管理。 在中國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既是企業所有權者,又是投資所有權者,與中國的民營獨資企業身份幾乎相當。因為是外資企業,不能劃分到中國的國營、集體和私營企業中去,所以稱之為“其他的所有權人”。 外商獨資企業從國外、海外帶來了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並且擁有海內外兩種市場,某種程度上,外商獨資企業比中國境內民營獨資企業更具有專長與優勢,甚至比中國境內的國有、集體企業具有某種專長與優勢。 外商獨資企業一旦取得國民待遇,與各種中資企業受到平等保護。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政府和企業界不但不欺視外商獨資企業,而且處處受到禮遇,千方百計為他們提供優質服務和各種便利條件,使他們能夠在中國得到長足進展。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從總類上劃分,外商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包括:(1)不動產所有權;(2)動產所有權;(3)派生性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4)自主進出口財產所有權。 以上,第5項自主進出口所有權,是由其外商獨資企業的身份權決定的所有權。第3項派生性不動產所有權和第4項派生性動產所有權,屬於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可以單獨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的特種所有權。這三種所有權,均為消極型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其中,第5項為專屬所有權,具有最大消極性,其變更和轉讓受一定程度和範圍的限制。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的子類,有原始形態、原生形態、固定狀態、流變狀態、長消狀態等幾大類。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如果是從國外、海外的原署名企業註冊中國境內,可以瞭解其原始狀態的所有權,瞭解原企業法人歷史的一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守法信用等,因為物權法的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制度,對於此類企業的原始所有權作為鑑定是必須的。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如果是從國外、海外的原署名企業註冊中國境內,並且成長了一段時間,可以瞭解其從開始到如今狀態的所有權,瞭解原企業法人的歷史與現實一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守法信用等,因為物權法的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制度,對於此類企業的原始所有權作為鑑定是必須的。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如果是從國外、海外的原署名企業註冊中國境內,並且成長了一段時間,可以瞭解其從開始到如今固定狀態和流變狀態、長消狀態的所有權,瞭解原企業法人的歷史與現實一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守法信用等,因為物權法的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制度,對於此類企業的原始所有權作為鑑定是必須的。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是比較單純的所有權,是比較容易瞭解和確認、保護的單位或者法人所有權。其中,保護其專屬所有權和無形資產所有權是其中的重點,這對於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國的商品市場建設都是雙贏的。 2.其他外國人的所有權 外國大使館、領事館等工作人員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外國公民、外國僑民的財產所有權,同樣受中國物權法等法律保護。某種意義上講,他們的人身權保護更加重要,中國的侵權責任法同樣適用於外國工作人員、外國公民、外國僑民、雙國籍公民等“其他權利(所有權)人”。 對於無國籍的外來人員的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應當慎重考慮,原則上,這類人員是不能進入中國境內的,但政治避難人員除外。政治避難人員受國際人權法和中國的對外關係法等特別法保護,包括他們的政治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受救濟權利,可以實行一體化保護。 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和世貿組織的引導下,中國對外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外國人來中國旅遊、定居、經商、辦企業等活動頻繁,他們的的財產也需要確認與保護,他們的財產所有權之限制除了共性的限制以外,應當還有一些特殊的限制。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9條 相關名詞:【所有權】【所有權制度】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20-1

其他人的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其他人的所有權,按照通說上講是指除了“國家”、“集體”和“私人”以外的所有權。不過,筆者認為,“集合所有權”(混合所有制之所有權)是客觀存在的,但應當是與“國家”、“集體”和“私人”這三種所有權是並列的,也不屬於“其他人的所有權”之列。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的主體資格,除了國家的即全民的、集體的、私人的三種基本形態以外,還有另外的形態――其他權利人的形態等。這是中國物權法的首次作出的明確規定。

其他人的所有權,其主要功能特徵是,在整個經濟社會或者物權社會中,並不是勢力範圍很大和很有影響力的一類所有權,而是客觀存在的甚至於有的是不可或缺的雜牌所有權。基於立法目的,為了體現物權法公平保護和一體化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立場,對於那些新興體制的所有權主體也應當確認與保護,故將“其他人的所有權”也列入保護物件之中是很有必要的。

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裡點出了“其他權利人”,但在第四條與其他各條款中,沒有明細地列出他(他們)是誰,他們的所有權包括有哪些。

實際上,物權法第四條的規定,特別是“其他權利人”的規定,《物權法(草案)參考》上即草案第三稿上是沒有的,直到物權法第八稿才定讞下來並正式寫入物權法條款中的。

物權法所指“其他權利人”到底是誰呢?這在物權立法的專家著作、論文中找不到出處。

二、公益性基金會信託所有權

公益性基金會信託所有權,是指社會各組織、個人的捐款捐物交由公益性基金會託管,所設立的財產所有權是普通訊託所有權,一般是限於信託處分權。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扶貧幫困、救死扶傷中所使用和處分的財物,只能用於公益事業並專款專用,禁止挪用公益性基金作謀利性活動,禁止以改善職工生活為名私分公益性財產。此項規定原本源於道德法,而成文法是在此基礎上加以規範與調整。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未署名的《物權法新解讀》中定義為:本條款規定的“其他權利人”是指,無法完全納入“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權利人,如公益性基金會等。但他們的物權包括所有權是哪些則未說明。法工委民法室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中也是持以上保守性的觀點,沒有過多的說明。

本人的理解,“其他權利人”主要是指某些社團組織,如公益性基金會、公益性慈善會、公益性宗教慈善會等,由民眾自籌資金並得到民政部門批准成立,不以謀利為目的,而僅僅依靠社會各界人士的贊助來發展慈善事業的公益機構;不與國家、集體掛鉤,不受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供養的此類機構,而僅僅依靠社會各界人士的贊助來運作的公益機構,就是物權法上的第四種人――“其他權利人”。這是一種“其他權利人”。

根據法律規定,公益性基金會等社團組織需要登記備案,從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他們的財產所有權,應當是非營利性質的信託所有權,或者是信託的專有所有權,接受有關部門和公眾的監督,實行“專款專用”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侵佔、哄搶、私分、截留和破壞。

所謂信託所有權,包括兩個基本點:一是普通訊託所有權。私募基金會受捐贈人委託,對於捐贈的財產行使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一般不具備收益的權利),這是普通訊託所有權。二是制度信託所有權。有政府背景或者事業單位背景的公募基金會,專款專用和公款專用方面必須形成制度化,在嚴格規範嚴格管理的前提下行使對於捐贈的財產行使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一般不具備收益的權利),這是制度信託所有權。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制度信託所有權,是來源於公款專用、監管規範化模式化的一類定向信託所有權。如公募福利基金會只針對減災救災、資助貧困人口和殘疾人,公募教育基金會只針對資助貧困學生等等,沒有更改的餘地,而且該用的款項一定要用。普通訊託所有權,是來源於民款專用、監管規範化但不一定模式化的信託所有權。私募教育基金會只是隨機性的,他們可以不定地區、不定哪一類資助物件,甚至於可以臨時更改贊助專案與物件,或者可以將幾種不同型別的(如減災、扶貧、教育、體育等)贊助物件一起捆綁來贊助。

三、外國企業、公民、僑民和雙國籍人、特定無國籍人的所有權

外國企業、公民、僑民和雙國籍、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財產所有權,同樣地受到物權法的保護,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特別物權法的保護。因為他們不是本國人,故可列入“其他人”之類,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保護和限制他們的財產所有權。他們可以比照享受國民的一般待遇,但不應當在中國享受法外特權。

以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引進境內的外商外資企業,主要是高新技術企業將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府扶持,或在某個稅種上給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減免稅待遇。這是一種特權待遇,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各個時期的需要與可能進行適當的調整。如2007年3月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上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給予了外資企業的國民待遇,是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則和國家現時期的需要作出的適當調整。

根據物權法“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外國、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在享受發展權利的時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遵守國家安全法的義務,照章納稅的義務,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義務,勞資協調與免除剝削的義務,踐行不壟斷市場和不搞不正當競爭的義務,踐行反洗錢、反套匯炒匯、反炒賣房地產和反商業賄賂的義務,和中國企業中國公民和睦相處的義務等等。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所有權的限制,包括了特別規則和特別法、一般法在內的限制。

1.外商獨資企業的所有權

外商獨資企業是產權、物權清晰的一類“其他權利人”,其企業的責任、權力、利益與義務完全屬於自己的,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完全由企業法人自己作主,與其他外商投資者一樣享有國民待遇。

外商獨資企業依據中國境內的法律、政策進行合法投資與經營,遵守中國的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接受中國政府的監督及其所在企業員工的民主管理。

在中國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既是企業所有權者,又是投資所有權者,與中國的民營獨資企業身份幾乎相當。因為是外資企業,不能劃分到中國的國營、集體和私營企業中去,所以稱之為“其他的所有權人”。

外商獨資企業從國外、海外帶來了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並且擁有海內外兩種市場,某種程度上,外商獨資企業比中國境內民營獨資企業更具有專長與優勢,甚至比中國境內的國有、集體企業具有某種專長與優勢。

外商獨資企業一旦取得國民待遇,與各種中資企業受到平等保護。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政府和企業界不但不欺視外商獨資企業,而且處處受到禮遇,千方百計為他們提供優質服務和各種便利條件,使他們能夠在中國得到長足進展。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從總類上劃分,外商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包括:(1)不動產所有權;(2)動產所有權;(3)派生性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4)自主進出口財產所有權。

以上,第5項自主進出口所有權,是由其外商獨資企業的身份權決定的所有權。第3項派生性不動產所有權和第4項派生性動產所有權,屬於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可以單獨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的特種所有權。這三種所有權,均為消極型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其中,第5項為專屬所有權,具有最大消極性,其變更和轉讓受一定程度和範圍的限制。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的子類,有原始形態、原生形態、固定狀態、流變狀態、長消狀態等幾大類。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如果是從國外、海外的原署名企業註冊中國境內,可以瞭解其原始狀態的所有權,瞭解原企業法人歷史的一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守法信用等,因為物權法的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制度,對於此類企業的原始所有權作為鑑定是必須的。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如果是從國外、海外的原署名企業註冊中國境內,並且成長了一段時間,可以瞭解其從開始到如今狀態的所有權,瞭解原企業法人的歷史與現實一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守法信用等,因為物權法的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制度,對於此類企業的原始所有權作為鑑定是必須的。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如果是從國外、海外的原署名企業註冊中國境內,並且成長了一段時間,可以瞭解其從開始到如今固定狀態和流變狀態、長消狀態的所有權,瞭解原企業法人的歷史與現實一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守法信用等,因為物權法的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制度,對於此類企業的原始所有權作為鑑定是必須的。

外商獨資企業所有權,是比較單純的所有權,是比較容易瞭解和確認、保護的單位或者法人所有權。其中,保護其專屬所有權和無形資產所有權是其中的重點,這對於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國的商品市場建設都是雙贏的。

2.其他外國人的所有權

外國大使館、領事館等工作人員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外國公民、外國僑民的財產所有權,同樣受中國物權法等法律保護。某種意義上講,他們的人身權保護更加重要,中國的侵權責任法同樣適用於外國工作人員、外國公民、外國僑民、雙國籍公民等“其他權利(所有權)人”。

對於無國籍的外來人員的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應當慎重考慮,原則上,這類人員是不能進入中國境內的,但政治避難人員除外。政治避難人員受國際人權法和中國的對外關係法等特別法保護,包括他們的政治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受救濟權利,可以實行一體化保護。

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和世貿組織的引導下,中國對外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外國人來中國旅遊、定居、經商、辦企業等活動頻繁,他們的的財產也需要確認與保護,他們的財產所有權之限制除了共性的限制以外,應當還有一些特殊的限制。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9條

相關名詞:【所有權】【所有權制度】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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