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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17·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90-1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是指國家法人法定的特種、專項、無形物資源的派生性所有權。此項特別法權是國家安全主權、財產主權的重要權益,由國家制度專項物權法和國際制度專項物權法統一規範與保護,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幹擾、侵佔、破壞中國的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申言之,這種特別所有權是由特殊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權制度統一規範與保護,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權由專項物權法統一規範與調整。 國家以主權法人身份管領領土、領海、領水及其領空空域範圍內無線電頻譜資源,並行使專業性、絕對排他性和對抗性的專屬所有權,排除任何國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侵略、侵佔、掠奪、幹擾、汙染和破壞。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由國家獨家行使,具有完全絕對的、排他的、永久管制的權利和永久性的管領權、支配權。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統治權、專制權、管理權、對抗權是相輔相成的一整套特殊化的權利。這項自然資源在軍用和民用領域的用途極其重要且極為廣泛,且勘察開採資源的費用極為低廉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極為顯著,標誌著這項所有權的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及其升值潛力是極其巨大的,是國家重點確認、利用與保護的一大類極其重要的特種所有權。 物權法第50條特別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是指國家法人對無線電頻譜資源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所有權不是一般的所有權,標誌著國家法人是唯一的所有權人,具有絕對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和溯及權。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最經濟的、可無數次利用的無形物科技資源,是資訊化社會中必不可少的最重要最寶貴的天然資源,在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特殊作用。確認、利用與保護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分為兩種型別。第一種,是國防建設中的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定義為最高控制等級的專屬所有權。為了國防和保密工作的需要,一律不對外發生物權關係,或者以特殊的利用權代替收益權,強化佔有權、使用權,限制處分權。第二種,是經濟建設中的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定義為次最高控制等級的專屬所有權。與專有、專控、一般所有權相比是最高的,與國防建設中的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是次最高的所有權。 應當注意的是:無論無線電技術物權是早於或者晚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都得附從於、服務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開發利用無線電技術的人,無論是否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個人,不能隨意與外國人轉讓其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置,國家有購買或者壟斷其專利技術或者相關技術的優先權。 無線電頻譜資源主要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一是廣域性與局域性。它可以地球天空與太空中暢行無阻,可以無國界地通行,但為一國所佔有。二是複用性與非耗竭性。這種特殊的資源可以無限次重複使用而不耗竭,不使用也是浪費。三是排他性與對抗性。在一定的時間、地區與頻率局域內一旦被使用,其他裝置就不能再用;全世界的無線電頻率是非常擁擠的,自然的或者人為的對抗性與反對抗性是客觀存在的。四是廣泛傳播性與易汙染性。透過發射裝置和接收裝置,無線電頻譜可以輕易地傳播到遠處或者近處;如果頻率使用不當,就會受到其它電臺、自然噪聲和人為噪聲的幹擾而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幹擾其它電臺的正常工作。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第一,它是最有價值的無體物、派生物特種所有權;第二,它是由國家的制度物權法規範並由國際制度物權法統一配置與保護的特種所有權。 二、一般分析 1.特殊的物權法制度 主要由國家法人的特殊的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應當以制度物權法為依據。因具有絕對的優先權、排他權、對抗權、追及權、物權請求權和絕對的支配權、管制權等特性,此項特種所有權永遠不得轉讓、設定負擔,故不適用於擔保物權法的範疇。應當妥善處理國家制度物權法與國際制度物權法的關係問題。具體地說,國際制度物權法只不過是協調性、建議性的國際法,不是指令性、逼迫性的國際法,國家可以採取不卑不亢的態度,不能帶頭違反規定,也不能一味地盲從。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極為敏感,涉及到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安全、經濟安全或者尖端科技與特殊產業的安全,千萬不能忽視這個國家主權的防火牆。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取得,應當是一種先取特權,先到先得。它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依據國際電信聯盟制訂的《國際無線電規則》來申請國家獨有或者共有的無線電頻率波段,無線電頻率限於9khz~400ghz的每一頻段,先到者先得;第二個部分,是除了以上第一個部分以外無線電頻率的每一頻段,不受《國際無線電規則》的約束,各個國家可以自由選擇,先到者先得,但以不影響相鄰波段的頻率為要。 《規則》對於各國使用無線電頻譜和衛星軌道位置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在該表中表明瞭9khz~400ghz的每一頻段劃分給某一種或幾種特定的無線電業務使用。它是對各種無線電業務使用頻率進行管理的基礎,各國均應遵守。如果某國使用的頻率與頻率劃分表不一致,必須事先取得可能受到影響的其他國家的同意。 (2)頻率的通知、協調和登記。在共同頻段內的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以及其他無線電業務,必須要在使用前進行協調,以保證同頻段各種業務的協調發展,只有經過成功協調和審查合格的頻率指配才能得到國際承認或保護。 (3)頻率的規劃。編制頻率規劃,按透過的頻率規劃進行管理是電聯多年來對某些無線電業務和無線電頻段進行管理的一種主要辦法。也是國際無線電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有權力的大會透過的規劃,各簽字國均必須遵守。各國凡按規則使用的頻率,都有權受到國際保護。凡頻率使用與規劃不一致的,應按規劃修改程式進行,與相關國家達成協議後方可使用,否則不予保護。 2.主要是規範國與國之間的物權關係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圓滿成就,最主要的還是處理好國與國之間的物權關係,至於國內的物權關係是容易處理的。這樣的物權模式與物權關係是極為罕見、極其特殊的,在特定情勢下可以認為是一場極其嚴重的“兵不血刃的惡性競爭”:如通訊業、廣播電視業、航空航天業及其相關產業都是國家的支柱產業,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一旦被破壞,這些特大型產業與企業就很容易立即被擊倒、崩潰;敵方向我方展開電子對抗戰或者網路戰,一旦戰敗,容易導致陸海空三軍全軍覆沒。如海灣戰爭中,美軍利用電子戰很輕易地讓對方整個指揮系統癱瘓,輕鬆地打敗了伊拉克國防軍,僅20多天就侵佔了伊拉克大部分地區,消滅了薩達姆政權與武裝力量。有軍事專家斷言“如今世界的電子戰與網路戰甚至於比核武器更加厲害百倍”不是危言聳聽。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對內、對外物權關係,主要是行使好、維護好絕對的統治權、專制權、管理權、對抗權。其中,對內物權關係重在管理權,對外物權關係重在對抗權。其中對抗權是起核心作用的一種極為特殊的物權,它包括了無線電頻譜的技術開發權、利用權、作用權、領導權和技術競爭權、戰爭權和派生性物權(含智慧財產權)及其法權等一系列可資競爭對抗性和戰爭對抗性的權利。 3.國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 與國家的其他所有權制度一樣的是,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制度也實行國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制度。***工業與資訊產業部及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有自主支配、全天候管理和偵緝督察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權利,替全體人民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負責,實為國家法人第一類自然資源、第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全民所有制企業實為第一類自然資源與產業資源、第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用於軍事系統或者軍工系統制度信託所有權應當是與地方系統的分開處理,應當是既有分工又有協調,同樣可以實行兩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制度。 應當注意與警惕的是,國家法人的通訊與資訊化產業招商引資或者引進戰略投資者,不能盲目地草率從事,必須將國家的國防與軍事安全、經濟與產業的安全放在首位,必須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的、長遠的利益放在首位。那種不顧一切後果的“有奶就是娘”、拼命追求經濟增長與企業利潤的發展模式應當終結。 三、幾種派生的所有權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制度,不是單一的所有權制度。在這個制度作用下,可以派生出:(1)國家的資訊產業專控所有權制度;(2)國防電子資訊的專屬所有權制度;(3)國家經濟安全與軍事安全專控所有權制度;(4)以及廢舊電子裝置回收利用的專業所有權制度;(5)科學技術的派生性所有權制度。 基於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重要性和國家資訊化產業地位的非常重要性考量,國家資訊化產業應當列為國家一級專控所有權的專制物件。基於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重要性和國防與軍事安全地位的非常重要性特殊性考量,軍隊資訊化軍工產業或者產品應當列為國家特級專控所有權的專制物件,軍隊系統應當突出特級專屬所有權制度。基於無線電頻譜資源技術裝備更新換代快和新材料新技術突飛猛進考量,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化要不斷改進與充實提高。 無線電頻譜資源基本特性,包括其廣域性與局域性、複用性與非耗竭性、排他性與對抗性和永久傳播性與易汙染性等8個特徵,是構成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基本要素,其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不可估量,其物權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別具一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是個龐大的物權系統,也屬於國際化的物權關係,不可造次,不能簡單地下結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0條 相關名詞:【國家法人】【無線電科技派生性物權】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90-1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是指國家法人法定的特種、專項、無形物資源的派生性所有權。此項特別法權是國家安全主權、財產主權的重要權益,由國家制度專項物權法和國際制度專項物權法統一規範與保護,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幹擾、侵佔、破壞中國的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申言之,這種特別所有權是由特殊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權制度統一規範與保護,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權由專項物權法統一規範與調整。

國家以主權法人身份管領領土、領海、領水及其領空空域範圍內無線電頻譜資源,並行使專業性、絕對排他性和對抗性的專屬所有權,排除任何國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侵略、侵佔、掠奪、幹擾、汙染和破壞。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由國家獨家行使,具有完全絕對的、排他的、永久管制的權利和永久性的管領權、支配權。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統治權、專制權、管理權、對抗權是相輔相成的一整套特殊化的權利。這項自然資源在軍用和民用領域的用途極其重要且極為廣泛,且勘察開採資源的費用極為低廉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極為顯著,標誌著這項所有權的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及其升值潛力是極其巨大的,是國家重點確認、利用與保護的一大類極其重要的特種所有權。

物權法第50條特別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是指國家法人對無線電頻譜資源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所有權不是一般的所有權,標誌著國家法人是唯一的所有權人,具有絕對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和溯及權。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最經濟的、可無數次利用的無形物科技資源,是資訊化社會中必不可少的最重要最寶貴的天然資源,在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特殊作用。確認、利用與保護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分為兩種型別。第一種,是國防建設中的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定義為最高控制等級的專屬所有權。為了國防和保密工作的需要,一律不對外發生物權關係,或者以特殊的利用權代替收益權,強化佔有權、使用權,限制處分權。第二種,是經濟建設中的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定義為次最高控制等級的專屬所有權。與專有、專控、一般所有權相比是最高的,與國防建設中的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是次最高的所有權。

應當注意的是:無論無線電技術物權是早於或者晚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都得附從於、服務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開發利用無線電技術的人,無論是否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個人,不能隨意與外國人轉讓其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置,國家有購買或者壟斷其專利技術或者相關技術的優先權。

無線電頻譜資源主要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一是廣域性與局域性。它可以地球天空與太空中暢行無阻,可以無國界地通行,但為一國所佔有。二是複用性與非耗竭性。這種特殊的資源可以無限次重複使用而不耗竭,不使用也是浪費。三是排他性與對抗性。在一定的時間、地區與頻率局域內一旦被使用,其他裝置就不能再用;全世界的無線電頻率是非常擁擠的,自然的或者人為的對抗性與反對抗性是客觀存在的。四是廣泛傳播性與易汙染性。透過發射裝置和接收裝置,無線電頻譜可以輕易地傳播到遠處或者近處;如果頻率使用不當,就會受到其它電臺、自然噪聲和人為噪聲的幹擾而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幹擾其它電臺的正常工作。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第一,它是最有價值的無體物、派生物特種所有權;第二,它是由國家的制度物權法規範並由國際制度物權法統一配置與保護的特種所有權。

二、一般分析

1.特殊的物權法制度

主要由國家法人的特殊的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應當以制度物權法為依據。因具有絕對的優先權、排他權、對抗權、追及權、物權請求權和絕對的支配權、管制權等特性,此項特種所有權永遠不得轉讓、設定負擔,故不適用於擔保物權法的範疇。應當妥善處理國家制度物權法與國際制度物權法的關係問題。具體地說,國際制度物權法只不過是協調性、建議性的國際法,不是指令性、逼迫性的國際法,國家可以採取不卑不亢的態度,不能帶頭違反規定,也不能一味地盲從。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極為敏感,涉及到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安全、經濟安全或者尖端科技與特殊產業的安全,千萬不能忽視這個國家主權的防火牆。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取得,應當是一種先取特權,先到先得。它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依據國際電信聯盟制訂的《國際無線電規則》來申請國家獨有或者共有的無線電頻率波段,無線電頻率限於9khz~400ghz的每一頻段,先到者先得;第二個部分,是除了以上第一個部分以外無線電頻率的每一頻段,不受《國際無線電規則》的約束,各個國家可以自由選擇,先到者先得,但以不影響相鄰波段的頻率為要。

《規則》對於各國使用無線電頻譜和衛星軌道位置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在該表中表明瞭9khz~400ghz的每一頻段劃分給某一種或幾種特定的無線電業務使用。它是對各種無線電業務使用頻率進行管理的基礎,各國均應遵守。如果某國使用的頻率與頻率劃分表不一致,必須事先取得可能受到影響的其他國家的同意。

(2)頻率的通知、協調和登記。在共同頻段內的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以及其他無線電業務,必須要在使用前進行協調,以保證同頻段各種業務的協調發展,只有經過成功協調和審查合格的頻率指配才能得到國際承認或保護。

(3)頻率的規劃。編制頻率規劃,按透過的頻率規劃進行管理是電聯多年來對某些無線電業務和無線電頻段進行管理的一種主要辦法。也是國際無線電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有權力的大會透過的規劃,各簽字國均必須遵守。各國凡按規則使用的頻率,都有權受到國際保護。凡頻率使用與規劃不一致的,應按規劃修改程式進行,與相關國家達成協議後方可使用,否則不予保護。

2.主要是規範國與國之間的物權關係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圓滿成就,最主要的還是處理好國與國之間的物權關係,至於國內的物權關係是容易處理的。這樣的物權模式與物權關係是極為罕見、極其特殊的,在特定情勢下可以認為是一場極其嚴重的“兵不血刃的惡性競爭”:如通訊業、廣播電視業、航空航天業及其相關產業都是國家的支柱產業,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一旦被破壞,這些特大型產業與企業就很容易立即被擊倒、崩潰;敵方向我方展開電子對抗戰或者網路戰,一旦戰敗,容易導致陸海空三軍全軍覆沒。如海灣戰爭中,美軍利用電子戰很輕易地讓對方整個指揮系統癱瘓,輕鬆地打敗了伊拉克國防軍,僅20多天就侵佔了伊拉克大部分地區,消滅了薩達姆政權與武裝力量。有軍事專家斷言“如今世界的電子戰與網路戰甚至於比核武器更加厲害百倍”不是危言聳聽。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對內、對外物權關係,主要是行使好、維護好絕對的統治權、專制權、管理權、對抗權。其中,對內物權關係重在管理權,對外物權關係重在對抗權。其中對抗權是起核心作用的一種極為特殊的物權,它包括了無線電頻譜的技術開發權、利用權、作用權、領導權和技術競爭權、戰爭權和派生性物權(含智慧財產權)及其法權等一系列可資競爭對抗性和戰爭對抗性的權利。

3.國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

與國家的其他所有權制度一樣的是,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制度也實行國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制度。***工業與資訊產業部及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有自主支配、全天候管理和偵緝督察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權利,替全體人民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負責,實為國家法人第一類自然資源、第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全民所有制企業實為第一類自然資源與產業資源、第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用於軍事系統或者軍工系統制度信託所有權應當是與地方系統的分開處理,應當是既有分工又有協調,同樣可以實行兩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制度。

應當注意與警惕的是,國家法人的通訊與資訊化產業招商引資或者引進戰略投資者,不能盲目地草率從事,必須將國家的國防與軍事安全、經濟與產業的安全放在首位,必須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的、長遠的利益放在首位。那種不顧一切後果的“有奶就是娘”、拼命追求經濟增長與企業利潤的發展模式應當終結。

三、幾種派生的所有權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制度,不是單一的所有權制度。在這個制度作用下,可以派生出:(1)國家的資訊產業專控所有權制度;(2)國防電子資訊的專屬所有權制度;(3)國家經濟安全與軍事安全專控所有權制度;(4)以及廢舊電子裝置回收利用的專業所有權制度;(5)科學技術的派生性所有權制度。

基於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重要性和國家資訊化產業地位的非常重要性考量,國家資訊化產業應當列為國家一級專控所有權的專制物件。基於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重要性和國防與軍事安全地位的非常重要性特殊性考量,軍隊資訊化軍工產業或者產品應當列為國家特級專控所有權的專制物件,軍隊系統應當突出特級專屬所有權制度。基於無線電頻譜資源技術裝備更新換代快和新材料新技術突飛猛進考量,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化要不斷改進與充實提高。

無線電頻譜資源基本特性,包括其廣域性與局域性、複用性與非耗竭性、排他性與對抗性和永久傳播性與易汙染性等8個特徵,是構成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基本要素,其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不可估量,其物權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別具一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是個龐大的物權系統,也屬於國際化的物權關係,不可造次,不能簡單地下結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0條

相關名詞:【國家法人】【無線電科技派生性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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