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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21·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74-1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是指根據一般均衡原理、權利義務配套工程而規範與調整的權利結構。公私合營型、國有企業附設型、政府投資或控股型、戴紅高帽子型、股份制型以法定型、意定型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都有一定的差別,越是複雜的產權關係越是需要依法依規約加強集體財產民主公佈,使得每一項民主公佈制度和具體規定都落到實處。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主要針對集體經濟組織因組織渙散、財產分散、人員分散等客觀原因而要求加強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現實條件,因集體成員的身份權、生產生活的相鄰權、人事關係和財產關係的共管權、勞動與財產分配關係的參與權、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與集體成員土地徵收補償權等一系列信託財產權和民主自治共管權組成的權利結構。 集體所有的財產關係到每一個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法律賦予集體成員以相關的民主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和民主分配權、處分權,目的在於切實地保護集體所有的財產和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時據此平衡每一個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關係,限制集體財產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領人的權利,防止他們濫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和破壞集體所有的財產。尊重集體成員的民主權利,保障集體成員的財產權益,才能調動勞動群眾的積極性,推動集體經濟平穩地向前發展。 現實中,有的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人為政不勤、辦事不力,未盡職責地為集體辦事,而是千方百計地隱瞞集體的收支情況,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揮霍浪費,有的擅自將集體的土地或者集體企業出租、抵押、出賣村民們一直不知情,集體企業改制中的腐敗現象極其嚴重,以各種名義直接破壞集體經濟和集體財產,損害和極大地損害了廣大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和長遠利益。解決以上各種問題的根本措施,在於必須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監督制度,形成日常有效的激勵、約束、監督、處理機制,充分調動廣大集體成員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集體經濟的良性發展,使得集體財產的日常保護走上規範化和制度化的正確軌道。 2.權利結構 物權法第62條規定的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制度,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的,但城鎮集體企業也可以參照實行。既然如此,現在主要談談農村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 很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點明瞭“集體財產”和“民主監督”、“民主公佈”等字樣,但一直沒有點明集體勞動群眾的制度信託所有權、集體企業專有與專控所有權、集體企業的優先發展權、優先的資源配置權、優先的排他與對世權、優先的追及權與物權請求權、優先的公益權與自益權、生產經營自主權和職工的民主管理監管權等一系列權利,尤其是對於集體的財產權屬於法定的專控性質的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收益權、信託處分權和其他的信託民主監督權沒有點明,這可能會使得人們對於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一知半解,甚至於產生誤解。 有的人認為,集體企業承包了,承包頭目愛怎麼整就怎麼整。結果最後將集體企業整殘了、整垮了,集體成員向承包頭目討個公道、討要承包費,卻是白費心機與白費力氣。有的人認為,集體幹部、集體企業經理人貢獻大,得高額獎金甚至於天價收入、得乾股權股份、得高額期權獎勵是“理所當然的”。但是,集體幹部、集體企業經理人將集體企業整殘了、整垮了,什麼責任也不負責,或者拍拍屁股走人,一走了之,甚至於換個單位官照當,照樣地吃香的喝辣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應當指出,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企業無論是否採取承包制、股份制,真正的所有權人是全體集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或集體企業的幹部,集體組織或集體企業的幹部只不過是制度信託所有權人。但是,由於承包制、股份制作擋箭牌,集體組織或集體企業的幹部卻一手遮天,反客為主、喧賓奪主,凌駕於集體組織、集體企業和全體集體成員之上作威作福,為非作歹。這種做法,本質上是將所有權制度替代了所有制制度,將制度信託所有權替代了財產所有權,或者將一般信託所有權替代了集體所有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將公共所有制混同於私有制,將獨裁專制替代了集體財產民主公佈與監管制度。 3.限制股份制 我們所說的“現代企業制度”,不是西方世界那種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現代企業制度”。所謂的的“現代企業制度”,以及所謂的“自由經濟”、“自由企業”等待,只能是在私有制企業中進行,不能在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體制中進行。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體制的責任,不光是為了發展生產和發展經濟,更確切地說、更大程度上是要合理地配置資源,改善勞動關係和社會關係,要讓絕大多數人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真正的當家作主,而不是當新老資本家、官僚主義者和外國資本家的奴隸。 外國的公有制企業,包括所謂“現代企業制度”、“市場經濟”的西方外國的公有制企業,對於承包制、股份制是非常慎重的,對於所謂“承包萬能論”、“股份制萬能論”也是要進行批判的。承包制、股份制只不過是公有制企業的選擇性條件之一,決不是唯一的選擇條件。 當公有制企業選擇了承包制、股份制,一定要對於選擇前、選擇中、選擇後和實行前、實行中、實行後,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跟蹤評估,一發現有不妥當的地方,應當由“真正的主人”決定終止承包制、股份制。殊不知,中國政府擁有3萬多億美元的外匯,這麼多錢,中國政府和中國企業並不能順利地入股外國的公有制和股份制企業。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鋁集團公司於2009年斥資195億美元入股澳大利亞力拓鐵礦石巨頭。2009年3月27日,國內四家銀行將向中鋁提供約210億美元,用以支付對力拓的投資對價和其他有關本次投資的資金需求。此時,因08年世界經濟危機使得力拓陷入了債務危機,才批准讓中鋁聯合美鋁以140。5億美元入股力拓12%%uff0c以解決燃眉之急。雖然已經簽訂合同並已經全額付款195億美元,最後卻被澳大利亞外商投資稽核委員會否決,力拓他們寧可以支付1。95億美元違約金,無論如何也不中國公司入股。與此相反的是,中國許許多多優質的國有、集體和民族企業無原則地“招商引資”和股份制、承包制,短短十幾年時間,中國的28個行業有21個被外資企業所控制! 二、一般簡析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簡析如下。 首先,現階段農村地區是實行家庭單幹為主、集體生產為輔的統分的承包經營體制,這種經濟體制比人民公社時期鬆散得多。許多青壯年勞動力感覺到務農前途渺茫,或者嫌集體企業工資待遇太差,於是就攜家帶口外出打工,以尋找更多的發展機會,結果導致許多村莊成了空心村。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組織渙散、財產分散、人員分散等現象就更加嚴重,更加需要加強農村的組織工作和民主公佈財產工作。 據瞭解,有的地方由於農村幹部專權,不經集體成員民主磋商就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截留土地補償款搞違法活動;有的村集體公然貪汙扶貧幫困的資金和搶險救災的財產,甚至於對於集體成員的生死攸關置之度外;有的村集體連計劃生育的罰款和其他罰款收入也隱瞞不報,也敢於貪汙私分;有的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應收賬款等長期不對集體成員公開,成了一筆糊塗賬,大多數集體成員多年來得不到分紅的權利。所有這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是個別現象,而是很多地方常常發生的現象。 其次是,集體成員民主共管權是法律賦予他們的神聖權利。而集體成員的權利是由多項式權利構成的。如行政村、行政組之間不是簡單的組織結構,他們在一塊地方生產生活,有著天然的土地產權共有關係和相鄰關係。民族群、宗族群、農民群、組織群等構成了他們天然的集體成員身份權,構成了集體成員相互之間的共管權、集體經濟和集體財產的共享權、集體經濟和家庭經濟的共同發展權、集體財產的信託監管權等各種共益性和自益性權利。 在各種共管權和民主權中,集體組織依法公佈集體財產,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任由集體幹部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財產,最終結果是破壞了集體經濟或者破壞了集體組織,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其三,農村集體最突出的權利結構是制度信託財產權。一級制度信託財產權人是集體組織,他們是受全體成員的委託來行使領導權、組織權和財產管理權、分配權的。如果超越這個權利界限,他們就會走向獨裁專制,或濫用職權欺壓群眾、以權謀私為非作歹,或將集體財產的財產隨意揮霍一空,最大的矛盾就在這裡。二級制度信託財產權人是集體企業負責人。所謂二級,不是說他們的權利就一定低於一級,只不過是從行政的級別和信託責任來區分的。二級的直接支配集體的財產權,主要是發生對外的物權關係,其次是發生對外的物權關係,且在集體幹部的領導之下,只能服從組織領導。但是在決定集體各種重大事項的時候,多數集體成員透過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中心思想,就是實行民主主義和民本主義的民主化方針和物權化、共益化方針,不能說二級制度信託財產支配權人就一定得靠邊站,也不能說一切大小事務皆由一級制度信託支配財產權人說了算。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出現獨裁專制現象,定然會嚴重損害廣大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嚴格制止之。 自從改開搞以來,農村、農業和農民等三農問題所面臨著的矛盾日益增多,引起了整個社會的高度重視。這麼說來,解決三農問題確實是任重而道遠。農村很苦,農民很窮,農業很危險,農村集體非常自由散漫,集體成員的民主權常常被剝奪、切身利益難以保障。整個城鄉集體都一直面臨著一系列老大難問題。 關於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問題,本來主要是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的。之所以要引入普通物權法中來,充分說明瞭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是萬萬不能忽視的重大問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2條 相關名詞:【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基本概念】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74-1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是指根據一般均衡原理、權利義務配套工程而規範與調整的權利結構。公私合營型、國有企業附設型、政府投資或控股型、戴紅高帽子型、股份制型以法定型、意定型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都有一定的差別,越是複雜的產權關係越是需要依法依規約加強集體財產民主公佈,使得每一項民主公佈制度和具體規定都落到實處。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主要針對集體經濟組織因組織渙散、財產分散、人員分散等客觀原因而要求加強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現實條件,因集體成員的身份權、生產生活的相鄰權、人事關係和財產關係的共管權、勞動與財產分配關係的參與權、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與集體成員土地徵收補償權等一系列信託財產權和民主自治共管權組成的權利結構。

集體所有的財產關係到每一個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法律賦予集體成員以相關的民主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和民主分配權、處分權,目的在於切實地保護集體所有的財產和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時據此平衡每一個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關係,限制集體財產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領人的權利,防止他們濫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和破壞集體所有的財產。尊重集體成員的民主權利,保障集體成員的財產權益,才能調動勞動群眾的積極性,推動集體經濟平穩地向前發展。

現實中,有的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人為政不勤、辦事不力,未盡職責地為集體辦事,而是千方百計地隱瞞集體的收支情況,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揮霍浪費,有的擅自將集體的土地或者集體企業出租、抵押、出賣村民們一直不知情,集體企業改制中的腐敗現象極其嚴重,以各種名義直接破壞集體經濟和集體財產,損害和極大地損害了廣大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和長遠利益。解決以上各種問題的根本措施,在於必須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監督制度,形成日常有效的激勵、約束、監督、處理機制,充分調動廣大集體成員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集體經濟的良性發展,使得集體財產的日常保護走上規範化和制度化的正確軌道。

2.權利結構

物權法第62條規定的集體財產民主公佈制度,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的,但城鎮集體企業也可以參照實行。既然如此,現在主要談談農村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

很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點明瞭“集體財產”和“民主監督”、“民主公佈”等字樣,但一直沒有點明集體勞動群眾的制度信託所有權、集體企業專有與專控所有權、集體企業的優先發展權、優先的資源配置權、優先的排他與對世權、優先的追及權與物權請求權、優先的公益權與自益權、生產經營自主權和職工的民主管理監管權等一系列權利,尤其是對於集體的財產權屬於法定的專控性質的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收益權、信託處分權和其他的信託民主監督權沒有點明,這可能會使得人們對於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一知半解,甚至於產生誤解。

有的人認為,集體企業承包了,承包頭目愛怎麼整就怎麼整。結果最後將集體企業整殘了、整垮了,集體成員向承包頭目討個公道、討要承包費,卻是白費心機與白費力氣。有的人認為,集體幹部、集體企業經理人貢獻大,得高額獎金甚至於天價收入、得乾股權股份、得高額期權獎勵是“理所當然的”。但是,集體幹部、集體企業經理人將集體企業整殘了、整垮了,什麼責任也不負責,或者拍拍屁股走人,一走了之,甚至於換個單位官照當,照樣地吃香的喝辣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應當指出,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企業無論是否採取承包制、股份制,真正的所有權人是全體集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或集體企業的幹部,集體組織或集體企業的幹部只不過是制度信託所有權人。但是,由於承包制、股份制作擋箭牌,集體組織或集體企業的幹部卻一手遮天,反客為主、喧賓奪主,凌駕於集體組織、集體企業和全體集體成員之上作威作福,為非作歹。這種做法,本質上是將所有權制度替代了所有制制度,將制度信託所有權替代了財產所有權,或者將一般信託所有權替代了集體所有制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將公共所有制混同於私有制,將獨裁專制替代了集體財產民主公佈與監管制度。

3.限制股份制

我們所說的“現代企業制度”,不是西方世界那種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現代企業制度”。所謂的的“現代企業制度”,以及所謂的“自由經濟”、“自由企業”等待,只能是在私有制企業中進行,不能在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體制中進行。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體制的責任,不光是為了發展生產和發展經濟,更確切地說、更大程度上是要合理地配置資源,改善勞動關係和社會關係,要讓絕大多數人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真正的當家作主,而不是當新老資本家、官僚主義者和外國資本家的奴隸。

外國的公有制企業,包括所謂“現代企業制度”、“市場經濟”的西方外國的公有制企業,對於承包制、股份制是非常慎重的,對於所謂“承包萬能論”、“股份制萬能論”也是要進行批判的。承包制、股份制只不過是公有制企業的選擇性條件之一,決不是唯一的選擇條件。

當公有制企業選擇了承包制、股份制,一定要對於選擇前、選擇中、選擇後和實行前、實行中、實行後,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跟蹤評估,一發現有不妥當的地方,應當由“真正的主人”決定終止承包制、股份制。殊不知,中國政府擁有3萬多億美元的外匯,這麼多錢,中國政府和中國企業並不能順利地入股外國的公有制和股份制企業。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鋁集團公司於2009年斥資195億美元入股澳大利亞力拓鐵礦石巨頭。2009年3月27日,國內四家銀行將向中鋁提供約210億美元,用以支付對力拓的投資對價和其他有關本次投資的資金需求。此時,因08年世界經濟危機使得力拓陷入了債務危機,才批准讓中鋁聯合美鋁以140。5億美元入股力拓12%%uff0c以解決燃眉之急。雖然已經簽訂合同並已經全額付款195億美元,最後卻被澳大利亞外商投資稽核委員會否決,力拓他們寧可以支付1。95億美元違約金,無論如何也不中國公司入股。與此相反的是,中國許許多多優質的國有、集體和民族企業無原則地“招商引資”和股份制、承包制,短短十幾年時間,中國的28個行業有21個被外資企業所控制!

二、一般簡析

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權利結構簡析如下。

首先,現階段農村地區是實行家庭單幹為主、集體生產為輔的統分的承包經營體制,這種經濟體制比人民公社時期鬆散得多。許多青壯年勞動力感覺到務農前途渺茫,或者嫌集體企業工資待遇太差,於是就攜家帶口外出打工,以尋找更多的發展機會,結果導致許多村莊成了空心村。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組織渙散、財產分散、人員分散等現象就更加嚴重,更加需要加強農村的組織工作和民主公佈財產工作。

據瞭解,有的地方由於農村幹部專權,不經集體成員民主磋商就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截留土地補償款搞違法活動;有的村集體公然貪汙扶貧幫困的資金和搶險救災的財產,甚至於對於集體成員的生死攸關置之度外;有的村集體連計劃生育的罰款和其他罰款收入也隱瞞不報,也敢於貪汙私分;有的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應收賬款等長期不對集體成員公開,成了一筆糊塗賬,大多數集體成員多年來得不到分紅的權利。所有這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是個別現象,而是很多地方常常發生的現象。

其次是,集體成員民主共管權是法律賦予他們的神聖權利。而集體成員的權利是由多項式權利構成的。如行政村、行政組之間不是簡單的組織結構,他們在一塊地方生產生活,有著天然的土地產權共有關係和相鄰關係。民族群、宗族群、農民群、組織群等構成了他們天然的集體成員身份權,構成了集體成員相互之間的共管權、集體經濟和集體財產的共享權、集體經濟和家庭經濟的共同發展權、集體財產的信託監管權等各種共益性和自益性權利。

在各種共管權和民主權中,集體組織依法公佈集體財產,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任由集體幹部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財產,最終結果是破壞了集體經濟或者破壞了集體組織,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其三,農村集體最突出的權利結構是制度信託財產權。一級制度信託財產權人是集體組織,他們是受全體成員的委託來行使領導權、組織權和財產管理權、分配權的。如果超越這個權利界限,他們就會走向獨裁專制,或濫用職權欺壓群眾、以權謀私為非作歹,或將集體財產的財產隨意揮霍一空,最大的矛盾就在這裡。二級制度信託財產權人是集體企業負責人。所謂二級,不是說他們的權利就一定低於一級,只不過是從行政的級別和信託責任來區分的。二級的直接支配集體的財產權,主要是發生對外的物權關係,其次是發生對外的物權關係,且在集體幹部的領導之下,只能服從組織領導。但是在決定集體各種重大事項的時候,多數集體成員透過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中心思想,就是實行民主主義和民本主義的民主化方針和物權化、共益化方針,不能說二級制度信託財產支配權人就一定得靠邊站,也不能說一切大小事務皆由一級制度信託支配財產權人說了算。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出現獨裁專制現象,定然會嚴重損害廣大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嚴格制止之。

自從改開搞以來,農村、農業和農民等三農問題所面臨著的矛盾日益增多,引起了整個社會的高度重視。這麼說來,解決三農問題確實是任重而道遠。農村很苦,農民很窮,農業很危險,農村集體非常自由散漫,集體成員的民主權常常被剝奪、切身利益難以保障。整個城鄉集體都一直面臨著一系列老大難問題。

關於集體財產民主公佈的問題,本來主要是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的。之所以要引入普通物權法中來,充分說明瞭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是萬萬不能忽視的重大問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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