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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16·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47-1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主要特徵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主要特徵,由於用水相鄰關係和排水相鄰關係的差異,城市與鄉村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差異,上中流與中下流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差異,利益關係與利害關係的差異,均體現出鄰關係的網路化、社會化和權利義務的具體化、區別化等特徵。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城市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有叢集相鄰個體相鄰特別是隔地相鄰的特點,有權利主體的粘合性和義務性質的不同價性等特徵。 城市居民的用水權、排水權是第一層次的叢集相鄰關係,某種程度上可以公共利益來界定其特殊性。因水流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各大中小城市的用水、排水可以依法統籌安排。這種相鄰關係甚至於可以是隔山、隔水、隔地和隔縣市甚至於隔省市、臨國境的相鄰關係。 城市居民之間的用水權、排水權,則適用於地役權或者地產權的法理基礎。城市單位、個體的用水權、排水權,與城市規劃與環境治理密切相關,統籌規劃與商品經濟、市場調節並舉,集約、節約與環保並舉,權利與義務、責任並舉。 城市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可分別歸類為城市用水地役權、城市排水地役權,其物權化特徵表現為: 一是權利主體的粘合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兩種相鄰關係容易粘合在一起難解難分。城市引水地役權中,居民日常生活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權往往與公共利益的相鄰關係粘合在一起,容易形成隔山、隔水、隔地和隔縣市甚至於隔省市、臨國境隔國家的相鄰關係,城市居民日常生產需要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權絕大多數情形也是如此,某些工業企業自己就地所為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權則不屬於公共利益型相鄰關係;城市用水、排水地役權中,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地役權表面上屬於公共利益型相鄰關係,實際上是關係到各種利益群體與個人甚至於每一個人的相鄰關係,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粘合程度最高的物權型別與相鄰關係型別。 二是義務性質的不同物價性。因水權型別和水權主體客體的不同,義務性質的不同價性體現了出來。特別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的用水人義務,成為國際性法定的義務,是地球村上每一個成員應盡的義務,標誌著這種極為特殊的相鄰關係和地役權關係的國際性與共同性,標誌著義務性質的價階極其重要極為突出。 以用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與生活用水的權利是一樣的,他們的義務在於節約用水、合理用水、文明用水,行使城市用水地役權時注意協調農村用水地役權的相鄰關係。文明用水,主要指不要人為地汙染所用之水,儘量地淨化處理和迴圈處理所用之水,廣義地說節約用水、合理用水也是文明用水。採取階梯式水價政策,讓超標準用水的使用者多付出一些代價,這種特定的決策為每個城市所採納。然而,就其總體上來說,使用者的權利往往大於義務,特別是生活用水的使用者是如此。這是由人類社會的慣性力產生的反向的權利義務不均衡性,需要人類共同努力,人人自覺抵制不節約用水、不合理用水、不文明用水的各種不負責行為。 以排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與生活用水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是因為各自的義務不一樣,所以各自的權利不一樣。工作用水主要是生產用水的汙染程度往往高於生活用水的汙染程度,要求對於所用之水淨化處理和迴圈處理、迴圈利用和減排、不排汙染水的要求程度更高。所汙染之水可以隨著下水道、溝渠流向河流一洩千里,甚至流向海洋汙染海洋,這種不協調的排水的相鄰關係是無限放大的,是任何一種相鄰關係所不能比擬的。因此,排水的相鄰關係是由千千萬萬個個體化彙整合流域化、跨越化甚至於國際化的“超級排水的相鄰關係”或者“排水的超級相鄰關係”,是比“用水的相鄰關係”更加廣闊的相鄰關係和地役權關係。 第二,農村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具有濃厚的傳統的農業地產權、農業地役權並且容易與涉工、涉城關係人混合的特徵。 即以農業生產的用水權、排水權為主要特徵,也是發生矛盾較多、較難處理的一類相鄰關係。農村組織或者居民之間的用水權、排水權,適用於傳統的地役權或者地產權的法理基礎。實際上,本條款所成立的物權化模型,就是從具有濃厚的傳統的農業地產權、農業地役權中篩選出來的樣本之一。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和“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的規定,本身是適合民事主體即農民之間正確處理相鄰用水權、排水權關係的行為規範,是從長期的農業實踐中得出的結論。 處理農村跨行政區相鄰的蓄水、截水、引水、用水、取水、排水糾紛,利用行政處理的辦法也是比較切實有效的,有時候比法院判決更為有效。如果運用行政手段無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可以經過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判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時,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第103條規定:“相鄰一方在使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農村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首先取材於農業地產權,其次是取材於農業地役權。其中,相鄰用水權,包括相鄰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權,關鍵是水資源的合理分配權,要求上游權利人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向下遊權利人讓出一部分資源,下游權利人有權取得上游的一部分資源。 一般而論,涉農的相鄰的用水權、排水權關係,不止是農村對農村、農業對農業的相鄰關係,很多時候夾雜著城市、工業的的相鄰關係,構成混合型相鄰關係,使得他們的相鄰關係呈現多元化的特徵。其中,涉農的對涉農的用水權、排水權關係,主要焦點在於用水權上,其次在於排水權上,這主要是因為農業乾旱的情勢多於洪澇的情勢導致兩種權利與義務的活躍性差異;涉農的對涉工、涉城的相鄰的用水權、排水權關係,主要焦點在於排水權上,其次在於用水權上,這主要是因為工業與城市汙水、廢水排放汙染環境,導致農作物歉收或者絕收,以及人畜健康受到損害威脅所至。另外,工業與城市用水多數情形是向大江大河或大水流中取水,並且多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取水,人為地掩蓋了涉農的與涉工、涉城的相鄰的用水權、排水權關係的矛盾。 第三,城市與鄉村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主次分明,城鄉居民生活水權基本相同,而工農業水權的權重不太一致,即權利難相容性特徵。 不成文的理念是,以滿足工業生產為主和以滿足農業生產為輔,或者以滿足城市居民生活為主和以滿足農業生產為輔,但是必要保證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需要。在城鄉結合部,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權利與義務,與城市居民是基本一致的,具有權利相容性特徵。 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在這裡得到了生動的體現。因為公共利益優於個體利益、社會效益優於經濟效益,城市的地役權、地產權與農村的地役權、地產權有主次、先後之分。 但是,實質上,城市的生產、生活對於農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長期的一定損害,主要是城市的工業汙水和生活廢水對於農田農作物的毀傷毀壞。依據物權法公平合理的原則來正確處理城市的相鄰關係,城市企業和居民應當對於農村居民進行適當補償。目前,工業廢水排放造成環境汙染,損害他人利益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鑑定,並對於農村居民進行經濟賠償。而城市人口向農村人口爭奪水資源,沒有對農村居民進行定向補償,這是法律平衡機制不到位的地方。 第四,權利個體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有從公共利益中分流的權利,還有自然取得、購買取得、補償取得的權利,即存在權利多元化特徵。 本條款所指相鄰用水權、排水權主要是指“自然取得”式相鄰關係,這是一種傳統民法意義上的用水、排水相鄰關係,主要適用於農村地產權、地役權專案之類的相鄰關係。除此之外,還有依公共利益中分流的權利,還有購買取得、補償取得的權利等等。 一般而論,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四項原則出發,法律許可向弱勢者一方相對傾斜,於自然流向的江河湖海和溪流中,權利人一方獨享用水權、取水權一般應當被限制或者被禁止。大量利用水資源的單位與個人,應當向有關水務管理部門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稅,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除外。飲用水企業抽取礦泉水、地下水需要特許經營許可證,並繳納礦產資源稅。國家兼顧與單位、個人的利益,這是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來穩妥地行使權利主體之間的用水權、排水權。 國家對城市企業和居民徵收了汙水排放費,僅僅用於本市的汙水處理是還不夠的;國家對於取水、供水企業徵收了水資源稅,是可以從中抽出一部分專款專用,用於補償農村居民的。這種做法,成熟的法制國家、地區是有先例的。如臺灣地區民法規定,土地權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須,自己取水則費用、勞力過大,可以透過支付償金的方式使用鄰地權利人的有餘之水。這種做法,可以推廣到城市補償農村的整個體系中去。中國大陸曾經從三峽水電站供電單位電量中提取每度幾分錢,用於補償三峽庫區幾百萬移民遷居的安置,這種做法,也值得推廣到用水、排水的補償機制中去。中國正在實施史無前例的南水北調工程。這項工程,對於緩解南方的澇災作用不是很大,但影響南方的抗旱救災的實施,對於南方城鄉居民的日常生產和生活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也應當建立相應的取水、截水、用水補償制度。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86條 相關名詞: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47-1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主要特徵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主要特徵,由於用水相鄰關係和排水相鄰關係的差異,城市與鄉村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差異,上中流與中下流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差異,利益關係與利害關係的差異,均體現出鄰關係的網路化、社會化和權利義務的具體化、區別化等特徵。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城市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有叢集相鄰個體相鄰特別是隔地相鄰的特點,有權利主體的粘合性和義務性質的不同價性等特徵。

城市居民的用水權、排水權是第一層次的叢集相鄰關係,某種程度上可以公共利益來界定其特殊性。因水流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各大中小城市的用水、排水可以依法統籌安排。這種相鄰關係甚至於可以是隔山、隔水、隔地和隔縣市甚至於隔省市、臨國境的相鄰關係。

城市居民之間的用水權、排水權,則適用於地役權或者地產權的法理基礎。城市單位、個體的用水權、排水權,與城市規劃與環境治理密切相關,統籌規劃與商品經濟、市場調節並舉,集約、節約與環保並舉,權利與義務、責任並舉。

城市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可分別歸類為城市用水地役權、城市排水地役權,其物權化特徵表現為:

一是權利主體的粘合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兩種相鄰關係容易粘合在一起難解難分。城市引水地役權中,居民日常生活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權往往與公共利益的相鄰關係粘合在一起,容易形成隔山、隔水、隔地和隔縣市甚至於隔省市、臨國境隔國家的相鄰關係,城市居民日常生產需要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權絕大多數情形也是如此,某些工業企業自己就地所為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權則不屬於公共利益型相鄰關係;城市用水、排水地役權中,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地役權表面上屬於公共利益型相鄰關係,實際上是關係到各種利益群體與個人甚至於每一個人的相鄰關係,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粘合程度最高的物權型別與相鄰關係型別。

二是義務性質的不同物價性。因水權型別和水權主體客體的不同,義務性質的不同價性體現了出來。特別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的用水人義務,成為國際性法定的義務,是地球村上每一個成員應盡的義務,標誌著這種極為特殊的相鄰關係和地役權關係的國際性與共同性,標誌著義務性質的價階極其重要極為突出。

以用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與生活用水的權利是一樣的,他們的義務在於節約用水、合理用水、文明用水,行使城市用水地役權時注意協調農村用水地役權的相鄰關係。文明用水,主要指不要人為地汙染所用之水,儘量地淨化處理和迴圈處理所用之水,廣義地說節約用水、合理用水也是文明用水。採取階梯式水價政策,讓超標準用水的使用者多付出一些代價,這種特定的決策為每個城市所採納。然而,就其總體上來說,使用者的權利往往大於義務,特別是生活用水的使用者是如此。這是由人類社會的慣性力產生的反向的權利義務不均衡性,需要人類共同努力,人人自覺抵制不節約用水、不合理用水、不文明用水的各種不負責行為。

以排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與生活用水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是因為各自的義務不一樣,所以各自的權利不一樣。工作用水主要是生產用水的汙染程度往往高於生活用水的汙染程度,要求對於所用之水淨化處理和迴圈處理、迴圈利用和減排、不排汙染水的要求程度更高。所汙染之水可以隨著下水道、溝渠流向河流一洩千里,甚至流向海洋汙染海洋,這種不協調的排水的相鄰關係是無限放大的,是任何一種相鄰關係所不能比擬的。因此,排水的相鄰關係是由千千萬萬個個體化彙整合流域化、跨越化甚至於國際化的“超級排水的相鄰關係”或者“排水的超級相鄰關係”,是比“用水的相鄰關係”更加廣闊的相鄰關係和地役權關係。

第二,農村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具有濃厚的傳統的農業地產權、農業地役權並且容易與涉工、涉城關係人混合的特徵。

即以農業生產的用水權、排水權為主要特徵,也是發生矛盾較多、較難處理的一類相鄰關係。農村組織或者居民之間的用水權、排水權,適用於傳統的地役權或者地產權的法理基礎。實際上,本條款所成立的物權化模型,就是從具有濃厚的傳統的農業地產權、農業地役權中篩選出來的樣本之一。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和“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的規定,本身是適合民事主體即農民之間正確處理相鄰用水權、排水權關係的行為規範,是從長期的農業實踐中得出的結論。

處理農村跨行政區相鄰的蓄水、截水、引水、用水、取水、排水糾紛,利用行政處理的辦法也是比較切實有效的,有時候比法院判決更為有效。如果運用行政手段無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可以經過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判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時,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第103條規定:“相鄰一方在使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農村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首先取材於農業地產權,其次是取材於農業地役權。其中,相鄰用水權,包括相鄰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權,關鍵是水資源的合理分配權,要求上游權利人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向下遊權利人讓出一部分資源,下游權利人有權取得上游的一部分資源。

一般而論,涉農的相鄰的用水權、排水權關係,不止是農村對農村、農業對農業的相鄰關係,很多時候夾雜著城市、工業的的相鄰關係,構成混合型相鄰關係,使得他們的相鄰關係呈現多元化的特徵。其中,涉農的對涉農的用水權、排水權關係,主要焦點在於用水權上,其次在於排水權上,這主要是因為農業乾旱的情勢多於洪澇的情勢導致兩種權利與義務的活躍性差異;涉農的對涉工、涉城的相鄰的用水權、排水權關係,主要焦點在於排水權上,其次在於用水權上,這主要是因為工業與城市汙水、廢水排放汙染環境,導致農作物歉收或者絕收,以及人畜健康受到損害威脅所至。另外,工業與城市用水多數情形是向大江大河或大水流中取水,並且多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取水,人為地掩蓋了涉農的與涉工、涉城的相鄰的用水權、排水權關係的矛盾。

第三,城市與鄉村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主次分明,城鄉居民生活水權基本相同,而工農業水權的權重不太一致,即權利難相容性特徵。

不成文的理念是,以滿足工業生產為主和以滿足農業生產為輔,或者以滿足城市居民生活為主和以滿足農業生產為輔,但是必要保證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需要。在城鄉結合部,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權利與義務,與城市居民是基本一致的,具有權利相容性特徵。

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在這裡得到了生動的體現。因為公共利益優於個體利益、社會效益優於經濟效益,城市的地役權、地產權與農村的地役權、地產權有主次、先後之分。

但是,實質上,城市的生產、生活對於農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長期的一定損害,主要是城市的工業汙水和生活廢水對於農田農作物的毀傷毀壞。依據物權法公平合理的原則來正確處理城市的相鄰關係,城市企業和居民應當對於農村居民進行適當補償。目前,工業廢水排放造成環境汙染,損害他人利益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鑑定,並對於農村居民進行經濟賠償。而城市人口向農村人口爭奪水資源,沒有對農村居民進行定向補償,這是法律平衡機制不到位的地方。

第四,權利個體的相鄰用水權、排水權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有從公共利益中分流的權利,還有自然取得、購買取得、補償取得的權利,即存在權利多元化特徵。

本條款所指相鄰用水權、排水權主要是指“自然取得”式相鄰關係,這是一種傳統民法意義上的用水、排水相鄰關係,主要適用於農村地產權、地役權專案之類的相鄰關係。除此之外,還有依公共利益中分流的權利,還有購買取得、補償取得的權利等等。

一般而論,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四項原則出發,法律許可向弱勢者一方相對傾斜,於自然流向的江河湖海和溪流中,權利人一方獨享用水權、取水權一般應當被限制或者被禁止。大量利用水資源的單位與個人,應當向有關水務管理部門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稅,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除外。飲用水企業抽取礦泉水、地下水需要特許經營許可證,並繳納礦產資源稅。國家兼顧與單位、個人的利益,這是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來穩妥地行使權利主體之間的用水權、排水權。

國家對城市企業和居民徵收了汙水排放費,僅僅用於本市的汙水處理是還不夠的;國家對於取水、供水企業徵收了水資源稅,是可以從中抽出一部分專款專用,用於補償農村居民的。這種做法,成熟的法制國家、地區是有先例的。如臺灣地區民法規定,土地權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須,自己取水則費用、勞力過大,可以透過支付償金的方式使用鄰地權利人的有餘之水。這種做法,可以推廣到城市補償農村的整個體系中去。中國大陸曾經從三峽水電站供電單位電量中提取每度幾分錢,用於補償三峽庫區幾百萬移民遷居的安置,這種做法,也值得推廣到用水、排水的補償機制中去。中國正在實施史無前例的南水北調工程。這項工程,對於緩解南方的澇災作用不是很大,但影響南方的抗旱救災的實施,對於南方城鄉居民的日常生產和生活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也應當建立相應的取水、截水、用水補償制度。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86條

相關名詞: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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