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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14·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71-1 利用權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利用權共有制,是指人類社會兩人以上對於大自然或者人類社會的有形物、無形物、廢棄物、邊緣物及其他物形成的共同利用的制度。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綜合利用、共同利用的目的,是為了發掘有限的資源,更加多快好省為經濟社會服務,造福於人類。其為廣義物權共有制的重要形式之一,與作利用權共有制最為接近,與使用權共有制也很相近,重在發揮物的效用,共同夯實物權基礎,提升物權價值、經濟價值。 利用權共有制所形成的物權關係,是綜合利用物物權關係。這種物權關係,可以由無主物權向有主物權過渡,也可以在有主物權基礎上與傳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實現有機結合,以臻於完善其利用權共有機制。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不遺餘力地將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當作國家的大政方針來嚴格要求,物權法將物權的利用與物權的確認、保護並且為“三合一”式基本技法。 與使用權共有制相同的是,利用權共有制也存在與所有權有關的使用權共有制、與所有權無關的使用權共有制和與所有制有關的使用權共有制,以及與信託物權類、擔保物權類有關的使用權共有制。作用權共有製成立的情勢是:一是使用權成立,利用權隨之選擇性地成立,關鍵在於利用權人對於自然物、人造物、廢物的合理利用;某些共有的利用權可於使用權成立之前先成立,或者是自然物、人造物和廢物的所有權與利用權一併成立。至於其利用權是否共有制、共有關係中的使用權則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確定該使用權是否能夠昇華為利用權。二是,所有權存在,物的利用範圍可以向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部分的制度物權法中拓展。其利用權共有制可以是橫向聯絡的,也可以是縱向聯絡的,而以橫向聯絡的效果最顯著。 利用權共有制與所有權共有制有些不同。它首先要確認和保護的是,權利人對於利用權人對於自然物、人造物和廢物的合理利用權,權利佈局在於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和享受政策的優先權、優惠權;在此基礎上,再確認和保護利用權共有關係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而所有權共有制僅僅從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個方面來確認、保護其共有關係,並不過問物權的邊際質量與邊際價值,是簡便型物權共有制型別。 利用權共有制的主要特徵是:(1)共同發揮主觀能動性。(2)共同發揮創造性。(3)共同提升物權價值或者經濟價值的目的性。(4)改善共有關係中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信託物權。(5)變所有權中心論、債權中心論為利用權中心論,並統一理順其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 後現代科技突飛猛進,人類生活豐富多彩,人們發掘財富、創造財富、更新財富的方式多種多樣。這就要求人們在瞭解傳統的利用權共有制基礎上,高瞻遠矚地探索各種新型的利用權共有制。 二、一般分析 1.傳統的利用權共有制 傳統的利用權共有制,表現為舊經濟形態的利用權共有制,主要傾注於土地的利用和地上附著物的利用。比如,地役權的設定,使得相鄰土地等不動產的利用率相應提高,土地利用權關係,可以是土地利用權的平行、對襯的物權關係,也可是交叉、不對襯的物權關係;永佃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租賃權人一個利用權的契約關係,其土地利用權關係,是交叉、不對襯的物權關係;“買賣不破租賃”、“抵押不破租賃”等規則,保護的是承租人、擔保人對物合理的利用與繼續利用。又比如,地上附著物的利用權關係,也是傳統的利用權共有制之一。 德國、瑞士、中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土地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他人有通行權的;(2)依當地習慣,許可他人進入其未設圍障的土地刈除雜草,採集枯枝、枯乾、採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3)他人物品或者動物偶然失落於其土地時,應允許他人進入其土地取回;(4)相鄰的土地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暫時而且有必要使用其土地的。但是,以上四種情況,對土地權利人有損害的,應當支付償金。《瑞士民法典》第699條規定:“任何人得於地方習慣容許的範圍內,進入森林及牧場,並取得野生漿果、香菇(香草)及其他出產物;但主管官署為耕作的利益,個別限定範圍禁止者,不在此限。關於為狩獵及捕魚之必要而進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為詳細的規定。”以上規定,其土地利用權關係,基本上也隸屬於交叉、不對襯的物權關係。 地役權,是各國千百年來最傳統、最有代表性和最富有成效的一類土地利用權,而且絕大多數是共有關係的土地利用權。由這種土地利用權連鎖性地衍生出相鄰關係引水權、提水權、蓄水權、用水權、排水權和通行權、各種管線安設權,以及其他各種各樣的土地利用權並波及建築物利用權。 2.中國農村的利用權共有制 新中國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城市與農村是不一樣的,農村的前期與後期也是不一樣的。 在廣大城市裡,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奠定了高度集權的土地利用權關係,突出了城市規劃和土地計劃利用的功能,使得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工業化建設、公益事業建設等能夠有條不紊地同步推進,效果非常顯著。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土地面積相對最少的國家之一,集約用地、節約用地並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始終追求使有限的土地資源發揮最大的作用,是百年大計、千年大計。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就說明瞭土地利用權的重要性,看出了土地使用權與土地利用權是密切相關的複合型物權。 中國農村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個時代兩大特徵的利用權關係: (1)以人民公社三級集體所有制為特徵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全國絕大多數人民公社的存續時間,從1958年至1984年為主要存續時間。其間,從1949年至1957年,經歷過新民主主義的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高階社,直至進入人民公社階段。另外,人民公社後期,即從1979年部分地區開始,到1982年進入高潮的家庭聯產承包制,並將承包制延續到人民公社解體,直至現在。這個階段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分別為“家庭私人共有~合作社共有~人民公社公有~家庭承包共有”這麼一個馬鞍形演變過程。 (2)以家庭單幹製為特徵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從1984年至今,全國農村以家庭承包製為主體,有的地方成立了經濟合作社,有的地方發展合夥企業、私人企業,土地利用權發生顯著變化:一是,農用地轉為經濟林地、漁地、養殖地等高附加值土地的多了起來;二是,農村土地轉為工礦土地、商業用地的多了起來;三是,全國有許多農村,承包制逐漸式微,農業用地荒蕪的多了起來;四是,一些地方毀林開荒導致水土流失,過度開墾荒山、荒溝、荒坡、荒灘等四荒地,影響了生態平衡;五是,由於過度放牧、過度種植糧食作物,以及過度施用化肥、農藥和工業環境汙染等原因,許多省份尤其是西北一些省份,土地沙漠化、貧瘠化、鹽鹼化等現象日益嚴重;六是,30年前人民公社修築的水渠、水庫、堰湖荒廢的多了起來。 總之,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利用權的公有制是良性迴圈的,修築大量的水渠、水庫、堰湖和江河堤壩,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自然環境、生態環境得到了較好的保護。自從農村單幹制以來,即實行家庭承包制以來,特別是消滅人民公社以來,土地利用權的共有制處於弱勢地位,出現的問題也較多。 3.再生利用的利用權共有制 再生資源的利用,有著十分廣闊的前景。其可以分為幾大板塊:工業廢料再生板塊;工業廢舊材料再生板塊;再生能源板塊;再生資源板塊;新興科技利用板塊等板塊。所有這些可資利用的物件,包括了有形物、無形物、不可稱量物以及天然物、廢棄物、有毒有害物在內。其普遍意義和普遍作法,在於運用現代新科技、新材料、新工藝變廢物為寶物,變反物權為正物權。其中,無形物、天然物可以由無主物變為有主物,利用權共有制最為活躍。 每個城市最常見的現象之一,所有人員,無論是哪一階層的人員,均可以在街道的垃圾堆、垃圾桶裡撿拾廢紙、廢舊塑膠、金屬等廢舊物資。實際上,利用權人拾掇拋棄的廢舊物資,就存在一種共有權,也就是再生資源利用的共有權。並且,習慣上容許這種人可以此為職業,作為謀生的手段。表面上,這看起來是小事,對於流浪者是大事,如果法律上一律禁止撿拾垃圾,有的流浪者會失業甚至餓死街頭;對於環境保護和再生資源的利用也是大事,對於整個人類社會而言,節約資源,杜絕浪費,保護環境衛生,是人類文明事業的長久之計。 太陽能、潮汐能、風能、氣能、水能、聲音能、粒子能、原子能、電磁能、電磁波能和海洋、太空的利用,絕大多數是對於無形物的利用,並且絕大多數的無主的財產,資源共享的前景十分廣闊。在這些領域,可以建立一座座利用權共有制。 工業垃圾、生活垃圾的全面處理用與利用,將不斷利用科技成果重新整理紀錄,不斷地化害為利、興利除弊,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十分可觀的。從本質上看,對於人們與其說是享有綜合利用的作用權,不如說是必須履行的作用權關係的義務,而且是強制性的義務。 綜上所述,許多利用權共有制,不是所有權共有制能夠替代的,尤其是在無主物、無形物、不可稱量物以及天然物、廢棄物等物的權利主體是不確定的。其執行法理是“先佔先得”、“不佔不得”,所有權是由無主階段向有主階段過渡的;即使過渡到有主階段,所有權或者作用權的共有狀態是容易搭橋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過分地強調所有權共有制,有時候是起反作用的,因為不利於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綜合利用。 物權法出臺之前,筆者向有關立法機關提出增加一編“綜合利用物物權”的建議,但沒有被採納。無論如何,綜合利用物物權是客觀存在的,有的法理與應用研究,還是很有意義、很有發展前景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3條 相關名詞:使用權共有製作用權共有制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71-1

利用權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利用權共有制,是指人類社會兩人以上對於大自然或者人類社會的有形物、無形物、廢棄物、邊緣物及其他物形成的共同利用的制度。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綜合利用、共同利用的目的,是為了發掘有限的資源,更加多快好省為經濟社會服務,造福於人類。其為廣義物權共有制的重要形式之一,與作利用權共有制最為接近,與使用權共有制也很相近,重在發揮物的效用,共同夯實物權基礎,提升物權價值、經濟價值。

利用權共有制所形成的物權關係,是綜合利用物物權關係。這種物權關係,可以由無主物權向有主物權過渡,也可以在有主物權基礎上與傳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實現有機結合,以臻於完善其利用權共有機制。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不遺餘力地將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當作國家的大政方針來嚴格要求,物權法將物權的利用與物權的確認、保護並且為“三合一”式基本技法。

與使用權共有制相同的是,利用權共有制也存在與所有權有關的使用權共有制、與所有權無關的使用權共有制和與所有制有關的使用權共有制,以及與信託物權類、擔保物權類有關的使用權共有制。作用權共有製成立的情勢是:一是使用權成立,利用權隨之選擇性地成立,關鍵在於利用權人對於自然物、人造物、廢物的合理利用;某些共有的利用權可於使用權成立之前先成立,或者是自然物、人造物和廢物的所有權與利用權一併成立。至於其利用權是否共有制、共有關係中的使用權則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確定該使用權是否能夠昇華為利用權。二是,所有權存在,物的利用範圍可以向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部分的制度物權法中拓展。其利用權共有制可以是橫向聯絡的,也可以是縱向聯絡的,而以橫向聯絡的效果最顯著。

利用權共有制與所有權共有制有些不同。它首先要確認和保護的是,權利人對於利用權人對於自然物、人造物和廢物的合理利用權,權利佈局在於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和享受政策的優先權、優惠權;在此基礎上,再確認和保護利用權共有關係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而所有權共有制僅僅從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個方面來確認、保護其共有關係,並不過問物權的邊際質量與邊際價值,是簡便型物權共有制型別。

利用權共有制的主要特徵是:(1)共同發揮主觀能動性。(2)共同發揮創造性。(3)共同提升物權價值或者經濟價值的目的性。(4)改善共有關係中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信託物權。(5)變所有權中心論、債權中心論為利用權中心論,並統一理順其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

後現代科技突飛猛進,人類生活豐富多彩,人們發掘財富、創造財富、更新財富的方式多種多樣。這就要求人們在瞭解傳統的利用權共有制基礎上,高瞻遠矚地探索各種新型的利用權共有制。

二、一般分析

1.傳統的利用權共有制

傳統的利用權共有制,表現為舊經濟形態的利用權共有制,主要傾注於土地的利用和地上附著物的利用。比如,地役權的設定,使得相鄰土地等不動產的利用率相應提高,土地利用權關係,可以是土地利用權的平行、對襯的物權關係,也可是交叉、不對襯的物權關係;永佃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租賃權人一個利用權的契約關係,其土地利用權關係,是交叉、不對襯的物權關係;“買賣不破租賃”、“抵押不破租賃”等規則,保護的是承租人、擔保人對物合理的利用與繼續利用。又比如,地上附著物的利用權關係,也是傳統的利用權共有制之一。

德國、瑞士、中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土地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他人有通行權的;(2)依當地習慣,許可他人進入其未設圍障的土地刈除雜草,採集枯枝、枯乾、採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3)他人物品或者動物偶然失落於其土地時,應允許他人進入其土地取回;(4)相鄰的土地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暫時而且有必要使用其土地的。但是,以上四種情況,對土地權利人有損害的,應當支付償金。《瑞士民法典》第699條規定:“任何人得於地方習慣容許的範圍內,進入森林及牧場,並取得野生漿果、香菇(香草)及其他出產物;但主管官署為耕作的利益,個別限定範圍禁止者,不在此限。關於為狩獵及捕魚之必要而進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為詳細的規定。”以上規定,其土地利用權關係,基本上也隸屬於交叉、不對襯的物權關係。

地役權,是各國千百年來最傳統、最有代表性和最富有成效的一類土地利用權,而且絕大多數是共有關係的土地利用權。由這種土地利用權連鎖性地衍生出相鄰關係引水權、提水權、蓄水權、用水權、排水權和通行權、各種管線安設權,以及其他各種各樣的土地利用權並波及建築物利用權。

2.中國農村的利用權共有制

新中國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城市與農村是不一樣的,農村的前期與後期也是不一樣的。

在廣大城市裡,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奠定了高度集權的土地利用權關係,突出了城市規劃和土地計劃利用的功能,使得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工業化建設、公益事業建設等能夠有條不紊地同步推進,效果非常顯著。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土地面積相對最少的國家之一,集約用地、節約用地並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始終追求使有限的土地資源發揮最大的作用,是百年大計、千年大計。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就說明瞭土地利用權的重要性,看出了土地使用權與土地利用權是密切相關的複合型物權。

中國農村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個時代兩大特徵的利用權關係:

(1)以人民公社三級集體所有制為特徵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全國絕大多數人民公社的存續時間,從1958年至1984年為主要存續時間。其間,從1949年至1957年,經歷過新民主主義的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高階社,直至進入人民公社階段。另外,人民公社後期,即從1979年部分地區開始,到1982年進入高潮的家庭聯產承包制,並將承包制延續到人民公社解體,直至現在。這個階段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分別為“家庭私人共有~合作社共有~人民公社公有~家庭承包共有”這麼一個馬鞍形演變過程。

(2)以家庭單幹製為特徵的土地利用權關係。從1984年至今,全國農村以家庭承包製為主體,有的地方成立了經濟合作社,有的地方發展合夥企業、私人企業,土地利用權發生顯著變化:一是,農用地轉為經濟林地、漁地、養殖地等高附加值土地的多了起來;二是,農村土地轉為工礦土地、商業用地的多了起來;三是,全國有許多農村,承包制逐漸式微,農業用地荒蕪的多了起來;四是,一些地方毀林開荒導致水土流失,過度開墾荒山、荒溝、荒坡、荒灘等四荒地,影響了生態平衡;五是,由於過度放牧、過度種植糧食作物,以及過度施用化肥、農藥和工業環境汙染等原因,許多省份尤其是西北一些省份,土地沙漠化、貧瘠化、鹽鹼化等現象日益嚴重;六是,30年前人民公社修築的水渠、水庫、堰湖荒廢的多了起來。

總之,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利用權的公有制是良性迴圈的,修築大量的水渠、水庫、堰湖和江河堤壩,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自然環境、生態環境得到了較好的保護。自從農村單幹制以來,即實行家庭承包制以來,特別是消滅人民公社以來,土地利用權的共有制處於弱勢地位,出現的問題也較多。

3.再生利用的利用權共有制

再生資源的利用,有著十分廣闊的前景。其可以分為幾大板塊:工業廢料再生板塊;工業廢舊材料再生板塊;再生能源板塊;再生資源板塊;新興科技利用板塊等板塊。所有這些可資利用的物件,包括了有形物、無形物、不可稱量物以及天然物、廢棄物、有毒有害物在內。其普遍意義和普遍作法,在於運用現代新科技、新材料、新工藝變廢物為寶物,變反物權為正物權。其中,無形物、天然物可以由無主物變為有主物,利用權共有制最為活躍。

每個城市最常見的現象之一,所有人員,無論是哪一階層的人員,均可以在街道的垃圾堆、垃圾桶裡撿拾廢紙、廢舊塑膠、金屬等廢舊物資。實際上,利用權人拾掇拋棄的廢舊物資,就存在一種共有權,也就是再生資源利用的共有權。並且,習慣上容許這種人可以此為職業,作為謀生的手段。表面上,這看起來是小事,對於流浪者是大事,如果法律上一律禁止撿拾垃圾,有的流浪者會失業甚至餓死街頭;對於環境保護和再生資源的利用也是大事,對於整個人類社會而言,節約資源,杜絕浪費,保護環境衛生,是人類文明事業的長久之計。

太陽能、潮汐能、風能、氣能、水能、聲音能、粒子能、原子能、電磁能、電磁波能和海洋、太空的利用,絕大多數是對於無形物的利用,並且絕大多數的無主的財產,資源共享的前景十分廣闊。在這些領域,可以建立一座座利用權共有制。

工業垃圾、生活垃圾的全面處理用與利用,將不斷利用科技成果重新整理紀錄,不斷地化害為利、興利除弊,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十分可觀的。從本質上看,對於人們與其說是享有綜合利用的作用權,不如說是必須履行的作用權關係的義務,而且是強制性的義務。

綜上所述,許多利用權共有制,不是所有權共有制能夠替代的,尤其是在無主物、無形物、不可稱量物以及天然物、廢棄物等物的權利主體是不確定的。其執行法理是“先佔先得”、“不佔不得”,所有權是由無主階段向有主階段過渡的;即使過渡到有主階段,所有權或者作用權的共有狀態是容易搭橋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過分地強調所有權共有制,有時候是起反作用的,因為不利於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綜合利用。

物權法出臺之前,筆者向有關立法機關提出增加一編“綜合利用物物權”的建議,但沒有被採納。無論如何,綜合利用物物權是客觀存在的,有的法理與應用研究,還是很有意義、很有發展前景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3條

相關名詞:使用權共有製作用權共有制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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