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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14·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77-1 共同共有制的特徵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共同共有制的本質特徵,就是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並與按份共有制相對。 共同共有制的傳統特徵一般是:(1)共同共有根據人物或者事物的共同關係而產生。譬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業主關係等。他們根據的是一定的身份權、居住權、財產權、繼承權等共同關係而產生。(2)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不分份額,或者說有份額的共有財產此時也可以按照共同共有對待。這是共同共有制與按份共有制的主要區別。其實,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和繼承關係等共有財產,一般是會有份額的,但在離異、分家、析產之前仍然按照“共同共有關係”對待。這樣決定是合情理的,要穩定夫妻關係、家庭關係、業主關係等,最好是以共同共有關係來對待。這種平均主義的做法是來源於習慣法、道德法,也是人之常情。(3)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平等地對共有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種定義,只是概要的、扁平化的定義。總之,沒有絕對的共同共有制,也沒有絕對的按份共有制,只能是做出一些概要的劃分。 2.共同共有制 共同共有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根據特定的共同關係而對某項或某類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民事規制。狹義的共同共有制,僅指財產所有權的共有制。廣義的共同共有制,除了財產所有權的共同共有制以外,財產的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等其他形式的共同共有制也包含於裡面,這種共同共有制又稱之為“系統共同共有制”。 以上定義,是從普通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制度來規範與調整的,如果從制度物權法中的所有制制度來決定,同一所有制建立起來的共有關係從政治物權上歸類,無論是共同共有關係或者按份共有關係的政治物權組合,也無論是他們的財產的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的政治物權組合,都可以視之為政治權物上的“共同共有制”。比如,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合併,就變成了公有制中的共有制;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合併,就變成了高階公有制並低階公有制中的共有制;鄉鎮、村、組集體的同類合併,就變成了高階共有制、中級共有制並低階共有制中的共有制……。同樣政治色彩的共有制,無論他們的級別高低,也無論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的,從政治物權來說都是“共同共有制”,而從財產權上說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但是,不同所有制合資合作產生的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無論他們的級別高低,從政治物權來說都是“按份共有制”,而從財產權上說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 國家統計局和統計學上,以及公司法上,將國有獨資企業、獨資公司與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區別開來,將集體獨資企業、獨資公司與集體股份有限公司區別開來,並分別計算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免不了運用政治物權來分析“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的比重。 按份共有制與共同共有制的劃分,是個法理技術服務問題。關鍵在於,要判定兩種物權共有制是否合法,光是依靠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做法,光是依靠以所有權制度來決定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有可能誤入歧途而發生嚴重錯誤和嚴重後果。 以普通物權法和所有權制度而論,共同共有制主要集中於家庭、夫妻共同共有制、遺產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制、規劃小區建築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共同共有制、合夥企業共同共有制和集體共同共有制等幾個型別,分別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中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關係相當複雜,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會面臨著許多錯綜複雜的產權糾紛,需要依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來處理現實問題。權利人對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之類的物權請求權,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登記財產之返還原物請求權,也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共同共有制與按份共有制並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其中會有一些交叉性的權力與義務範圍。在一些場合之中,它也是“平均式按份共有制”,只不過是在分割、處分共有財產時受到客觀條件和其他因素約束力度大一些而已。如家庭和夫妻、遺產分割前的共同共有財產,平時表現為共同共有財產,在物權關係內部分割與處分這些“共同共有財產”時,並不完全、並不一定要按照“共同共有財產”的份額來進行,會根據需要和可能、根據具體情況加入一些“按份共有財產”的辦法來進行適當的調整。 二、一般分析 民商法意義上的共同共有制,比較按份共有制,具有更大的社會適應性、適應人群的廣譜性、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的相對穩定性、存續時間的永續性等新特徵。除此之外,還有以下一些特徵。 1.共同共有制的最古老性與最永續性 共同共有制是最古老的物權制度之一。從家庭財產共有制誕生之日起就產生了這種共有制,也是最穩固的共同共有制。這裡指的是成文法上的共同共有制。 如果追溯到不成文法的共同共有制,實際上還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氏族公社的原始社會共同共有制。原始公社的群居生活,原始家庭權利人對於獵獲品、撿拾品、採摘品的分配也會採取共同共有的辦法,漸漸成為習慣法,只是文字沒有創造或者沒有系統完善,才未形成成文法。 家庭共同共有制是持久時間最久遠的共同共有制度之一。奴隸社會開始以後,家庭關係的固定化和文字的發明創造與系統化、普及化,使最古老的共同共有製得以儲存下來,並有文字記載的證明。家庭財產共同共有制誕生之日起沿襲至今,經歷了成千上萬年的歷史考驗而經久不衰,甚至於可以在人類社會中永遠持續下去,其生命力是無與倫比的。現當代經濟社會中繁榮發展了形形色色的共同共有制,如集體所有制中的共同共有制、合夥企業中的共同共有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同共有制以及其他的各種共同共有制等等,全然是繁花似錦,百花齊放。 2.共同財產主體與共同共有關係的聯結性 共同共有制根據共同關係而產生,以共同關係存續為前提。譬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只要這些共同關係成立,共同共有制就成立;只要這些共同關係解體,共同共有制就隨之解體。解體後的共同共有財產可隨之分割。 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可以是完全存在,也可以是部分存在:(1)當一個大家庭沒有分家時,其共同共有關係完全存在;當一個大家庭已經分家後,其共同共有關係部分存在、部分不存在――存在的是瞻養、撫養關係和繼承、救濟關係,不存在的是生活資料的“大鍋飯”。(2)當全家人的均健在時,其共同共有關係即完全存在(圓滿存在);當家庭個別或部分人去世時,其共同共有關係的部分或個別不存在,反之,其共同共有關係即部分或個別存在。當然,這是從權利人主體結構上講是如此,如果忽略個別人的不存在,只要一個家庭存在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也可以視為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的“全部”存在(非圓滿存在)――新的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的存在。如果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減少至孤獨一個家庭成員,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因家庭解體而不存在。 上段話第(2)項的意思,包括了舊式存在、新式存在、波動式存在和不存在四種存在狀態:1全家人2人以上原先存在,並且有共同共有的財產,這是舊式存在;2全家人人員有所增減,財產增減忽略不計(存在的等於1或大於1即可),且2人以上存在,並且有共同共有的財產,這是波動式存在;3當波動式存在恢復平靜以後,且2人以上存在,並且有共同共有的財產,這是新式存在;4全家人存在人數等於1或等於0時,或者全家人的財產為零財產時,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不存在。 3.權利與義務的公平性 共同共有關係是扁平化物權關係,各共有人公平地對共有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公平性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是家庭關係、夫妻關係這種傳統的“內部”的共同共有制,相對地弱化勞動產品的分配職能,基本生活資料為全家人共有並共同享受。以富幫窮,以有幫無,以強幫弱,以大帶小,扶老攜幼,瞻前顧後,瞻養老人,同舟共濟,所有這些成為主要潮流的特徵。 另一種是由不同家庭關係、夫妻關係組成的“外部”共同共有制,即不動產相鄰家庭的共同共有關係,相對地強化勞動產品的分配職能,不考慮基本生活資料的共有並共同享受。建立經濟共有合夥制的目的是為了財產的保值增值,同時將責任與義務捆綁在共同共有的關係上。某種程度上也不排除“以富幫窮,以有幫無”的良好合作關係,在這一點上與財產權的按份共有制是有所不同的。 4.權利與義務的連貫性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連帶權利,承擔連帶義務。基於共有物而設立的權利,每個共同共有人都是權利人,此項權利為連帶權利;基於共同共有人的財產關係而發生的債務,亦為連帶債務,每個共有人為都是連帶債務人;基於共有關係發生的民事責任,為連帶民事責任,每個共有人都是連帶責任人。 每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連帶權利是有限權利,不是無限權利;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承擔連帶義務是有限義務,不是無限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承擔連帶責任是有限責任,不是無限責任。所謂“有限”、“無限”,是指共同共有權利人約定範圍的限度。但是,每個共同共有人有明顯的違法亂紀的過失並造成其他共同共有關係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內部責任制明文規定要當事人擔負責任的,應當不在此之列。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42條~57條規定了家庭共同共有、合夥共同共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第57條比較集中地概括了共同共有的責任:“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關於‘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5條 相關名詞:按份共有制的特徵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77-1

共同共有制的特徵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共同共有制的本質特徵,就是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並與按份共有制相對。

共同共有制的傳統特徵一般是:(1)共同共有根據人物或者事物的共同關係而產生。譬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業主關係等。他們根據的是一定的身份權、居住權、財產權、繼承權等共同關係而產生。(2)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不分份額,或者說有份額的共有財產此時也可以按照共同共有對待。這是共同共有制與按份共有制的主要區別。其實,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和繼承關係等共有財產,一般是會有份額的,但在離異、分家、析產之前仍然按照“共同共有關係”對待。這樣決定是合情理的,要穩定夫妻關係、家庭關係、業主關係等,最好是以共同共有關係來對待。這種平均主義的做法是來源於習慣法、道德法,也是人之常情。(3)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平等地對共有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種定義,只是概要的、扁平化的定義。總之,沒有絕對的共同共有制,也沒有絕對的按份共有制,只能是做出一些概要的劃分。

2.共同共有制

共同共有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根據特定的共同關係而對某項或某類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民事規制。狹義的共同共有制,僅指財產所有權的共有制。廣義的共同共有制,除了財產所有權的共同共有制以外,財產的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等其他形式的共同共有制也包含於裡面,這種共同共有制又稱之為“系統共同共有制”。

以上定義,是從普通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制度來規範與調整的,如果從制度物權法中的所有制制度來決定,同一所有制建立起來的共有關係從政治物權上歸類,無論是共同共有關係或者按份共有關係的政治物權組合,也無論是他們的財產的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的政治物權組合,都可以視之為政治權物上的“共同共有制”。比如,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合併,就變成了公有制中的共有制;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合併,就變成了高階公有制並低階公有制中的共有制;鄉鎮、村、組集體的同類合併,就變成了高階共有制、中級共有制並低階共有制中的共有制……。同樣政治色彩的共有制,無論他們的級別高低,也無論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的,從政治物權來說都是“共同共有制”,而從財產權上說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但是,不同所有制合資合作產生的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無論他們的級別高低,從政治物權來說都是“按份共有制”,而從財產權上說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

國家統計局和統計學上,以及公司法上,將國有獨資企業、獨資公司與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區別開來,將集體獨資企業、獨資公司與集體股份有限公司區別開來,並分別計算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免不了運用政治物權來分析“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的比重。

按份共有制與共同共有制的劃分,是個法理技術服務問題。關鍵在於,要判定兩種物權共有制是否合法,光是依靠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做法,光是依靠以所有權制度來決定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有可能誤入歧途而發生嚴重錯誤和嚴重後果。

以普通物權法和所有權制度而論,共同共有制主要集中於家庭、夫妻共同共有制、遺產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制、規劃小區建築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共同共有制、合夥企業共同共有制和集體共同共有制等幾個型別,分別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中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關係相當複雜,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會面臨著許多錯綜複雜的產權糾紛,需要依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來處理現實問題。權利人對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之類的物權請求權,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登記財產之返還原物請求權,也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共同共有制與按份共有制並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其中會有一些交叉性的權力與義務範圍。在一些場合之中,它也是“平均式按份共有制”,只不過是在分割、處分共有財產時受到客觀條件和其他因素約束力度大一些而已。如家庭和夫妻、遺產分割前的共同共有財產,平時表現為共同共有財產,在物權關係內部分割與處分這些“共同共有財產”時,並不完全、並不一定要按照“共同共有財產”的份額來進行,會根據需要和可能、根據具體情況加入一些“按份共有財產”的辦法來進行適當的調整。

二、一般分析

民商法意義上的共同共有制,比較按份共有制,具有更大的社會適應性、適應人群的廣譜性、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的相對穩定性、存續時間的永續性等新特徵。除此之外,還有以下一些特徵。

1.共同共有制的最古老性與最永續性

共同共有制是最古老的物權制度之一。從家庭財產共有制誕生之日起就產生了這種共有制,也是最穩固的共同共有制。這裡指的是成文法上的共同共有制。

如果追溯到不成文法的共同共有制,實際上還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氏族公社的原始社會共同共有制。原始公社的群居生活,原始家庭權利人對於獵獲品、撿拾品、採摘品的分配也會採取共同共有的辦法,漸漸成為習慣法,只是文字沒有創造或者沒有系統完善,才未形成成文法。

家庭共同共有制是持久時間最久遠的共同共有制度之一。奴隸社會開始以後,家庭關係的固定化和文字的發明創造與系統化、普及化,使最古老的共同共有製得以儲存下來,並有文字記載的證明。家庭財產共同共有制誕生之日起沿襲至今,經歷了成千上萬年的歷史考驗而經久不衰,甚至於可以在人類社會中永遠持續下去,其生命力是無與倫比的。現當代經濟社會中繁榮發展了形形色色的共同共有制,如集體所有制中的共同共有制、合夥企業中的共同共有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同共有制以及其他的各種共同共有制等等,全然是繁花似錦,百花齊放。

2.共同財產主體與共同共有關係的聯結性

共同共有制根據共同關係而產生,以共同關係存續為前提。譬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只要這些共同關係成立,共同共有制就成立;只要這些共同關係解體,共同共有制就隨之解體。解體後的共同共有財產可隨之分割。

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可以是完全存在,也可以是部分存在:(1)當一個大家庭沒有分家時,其共同共有關係完全存在;當一個大家庭已經分家後,其共同共有關係部分存在、部分不存在――存在的是瞻養、撫養關係和繼承、救濟關係,不存在的是生活資料的“大鍋飯”。(2)當全家人的均健在時,其共同共有關係即完全存在(圓滿存在);當家庭個別或部分人去世時,其共同共有關係的部分或個別不存在,反之,其共同共有關係即部分或個別存在。當然,這是從權利人主體結構上講是如此,如果忽略個別人的不存在,只要一個家庭存在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也可以視為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的“全部”存在(非圓滿存在)――新的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的存在。如果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減少至孤獨一個家庭成員,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因家庭解體而不存在。

上段話第(2)項的意思,包括了舊式存在、新式存在、波動式存在和不存在四種存在狀態:1全家人2人以上原先存在,並且有共同共有的財產,這是舊式存在;2全家人人員有所增減,財產增減忽略不計(存在的等於1或大於1即可),且2人以上存在,並且有共同共有的財產,這是波動式存在;3當波動式存在恢復平靜以後,且2人以上存在,並且有共同共有的財產,這是新式存在;4全家人存在人數等於1或等於0時,或者全家人的財產為零財產時,家庭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不存在。

3.權利與義務的公平性

共同共有關係是扁平化物權關係,各共有人公平地對共有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公平性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是家庭關係、夫妻關係這種傳統的“內部”的共同共有制,相對地弱化勞動產品的分配職能,基本生活資料為全家人共有並共同享受。以富幫窮,以有幫無,以強幫弱,以大帶小,扶老攜幼,瞻前顧後,瞻養老人,同舟共濟,所有這些成為主要潮流的特徵。

另一種是由不同家庭關係、夫妻關係組成的“外部”共同共有制,即不動產相鄰家庭的共同共有關係,相對地強化勞動產品的分配職能,不考慮基本生活資料的共有並共同享受。建立經濟共有合夥制的目的是為了財產的保值增值,同時將責任與義務捆綁在共同共有的關係上。某種程度上也不排除“以富幫窮,以有幫無”的良好合作關係,在這一點上與財產權的按份共有制是有所不同的。

4.權利與義務的連貫性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連帶權利,承擔連帶義務。基於共有物而設立的權利,每個共同共有人都是權利人,此項權利為連帶權利;基於共同共有人的財產關係而發生的債務,亦為連帶債務,每個共有人為都是連帶債務人;基於共有關係發生的民事責任,為連帶民事責任,每個共有人都是連帶責任人。

每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連帶權利是有限權利,不是無限權利;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承擔連帶義務是有限義務,不是無限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承擔連帶責任是有限責任,不是無限責任。所謂“有限”、“無限”,是指共同共有權利人約定範圍的限度。但是,每個共同共有人有明顯的違法亂紀的過失並造成其他共同共有關係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內部責任制明文規定要當事人擔負責任的,應當不在此之列。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42條~57條規定了家庭共同共有、合夥共同共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第57條比較集中地概括了共同共有的責任:“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關於‘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5條

相關名詞:按份共有制的特徵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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