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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13·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99-1 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指共有人在特定情勢下有效地請求與行使共有物分割權。共有人濫用共有物分割權,侵佔、私分、破壞其他共有人財產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規則有三:第一,約定優先的規則。第二,無約定時依法分割的規則。(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2)共同共有人在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請求分割。第三,損害賠償的原則。 自由與紀律是相對的,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反物權、大物權與小物權、長物權與短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長物權與消物權、進物權與退物權以及約定物權與法定物權、自由物權與限制物權、共益物權與自益物權、可分割物權與不可分割物權也是相對的,故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是由多元化物權方程式組成的。根據需要和可能,這一項物上請求權,或者可以選擇一次性請求與行使,也可以採取分期分批、分人分階段也可以請求與行使。 1.共有物分割權的自由 共有物分割權,是基於共有人的共有權、共管權、處分權或者分配權而成立,並與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體制發生密切的關聯。法律認可的分割自由,按份共有人比較共同共有人、有約定的比沒有約定的、有重大理由的比沒有重大理由的、共有基礎喪失的比沒有喪失的、分割非嚴控共有物比分割嚴控共有物更加自由。 共有關係因共有物的存在而存在,因共有物的縮減而縮減。維持、鞏固共有關係必須要有一定的物質基礎。共有物的分割往往只能增加分割人的個人財產權利,並不考量維持、鞏固共有關係。無規矩、無秩序、無約定、無限制地分割共有財產,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共有財產損失甚至共有關係破裂,對於其他共有人構成損害。每個共有人必須對於自己分割財產的行為負責,因分割財產對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2.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可以共有人的自主權及優先權、中性權、特別權等物權中看得出來。 (1)自主權 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權,即分割的優先權,可以認定為:首先,必須是共有人合理合法的自主權,在此基礎上再行使分割權。否則,就缺乏分割的效力。其次,是自主權的排序,如將按份共有的自主權靠前,將共同共有的自主權靠後;而在按份共有的自主權中,份額高的靠前,份額低的靠後等。其三,約定的優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其四,有重大理由或者充足理由的分割、約定退夥的分割等應急式分割,分割自主權可以加權。 (2)中性權 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權,一般指共同共有關係中存續期間共有物的共同分割權,是不附帶優先權、優先自主權,屬於折中主義的分割權。 平時,共有人之間不存在誰優先誰不優先的問題。遇到特殊情況發生,如重大理由的分割和約定退夥、夫妻離婚、家庭解體的分割等應急式分割,才出現個別的、提前的、照顧性的分割。例如夫妻共有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存在誰優先誰不優先的問題,沒有重大理由是不允許分割的,如果雙方自願分割的另作別論,夫或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以及財產權利。如果共同共有人的基礎喪失,例如夫妻離婚,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失去了原有的基礎,這種情況出現以後,夫或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以及財產權利。 (3)特別權 共有物分割時,按份共有人比共同共有人更有優先權,大額按份共有人比小額按份共有人有優先權,這實際上形成了初步的特別權。 共有物分割的特別權,除了共有物分割權的主體可以確定範圍以外,其客體也可以劃定範圍。譬如,特別提款權、特別分配權、特別支配權、特別請求權、特別物上權、特別利用權、特別實物分割權等。所有這些客體範圍,對於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自由選擇,自由約定。這種特別而又靈活的選擇,是對於原有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關係進行特定範圍的適當調整,特別是對於共同共有關係進行特定範圍的適當調整。因為原有的共同共有關係是相對平衡的財產關係,共有物分割的特別權在共同共有關係出現,有可能會按照按份共有關係的辦法來執行,打破了常規。例如,家庭共同共有關係中,共有物分割的特別權是屢見不鮮的,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家庭中男孩子比較女孩子具有某種意義的特別權,給家庭貢獻力量大的就具有某種意義上的特別權,家長喜愛的子女具有某種意義上的特別權等等。 以智慧財產權、技術專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入夥的共有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自主權、優先權的某種資格,比較容易設立特別權。問題在於如何設定、行使,如何限制、收回,如何優勢互補、利益均沾。通常是經過權利補償、權利置換的辦法來解決問題。 二、專家說法 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是個老大難問題,裡面有許多未知數。物權法第99條首次提出來這種指導性規定是個嘗試,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總結經驗教訓,逐步完善這項制度。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中,提出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依法分割的原則和損害賠償的原則。其中之一是依法分割的原則,這是比較難理解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理會,加深理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217~218頁)。 1.解讀文字中說,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否可以分割,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隨地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理解]以上說法,是指“依法分割的原則”的基本概況。這是從傳統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角度來講的。倘若從當代物權法和宏觀物權法方面來透視,合夥、股份等法人之共有關係肯定比非法人之共有關係嚴格要求一些。法人之共有關係受工商行政管理、註冊資金管理、稅務管理、合夥企業法或者股份公司法限制和禁止抽逃註冊資金與偷稅漏稅、禁止內幕交易與非法瓜分股民財產等等“依法分割的原則”。如果涉及到混合所有制即廣義“合夥”企業中國家、集體財產的分割,不光是要考量所有權制度的小原則,更要考量所有制制度的大原則。 2.解讀文字中說,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隨地請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份額享有相當於分別所有的權利。因此,按份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這種請求不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請求,就會產生分割的後果。 [理解]以上說法是單邊主義的請求權。而就其適用範圍來說,恐怕不能一概而論。比如,幾戶農民合租幾畝田地種植作物,等到收穫季節,大家把糧食分回家,有的農戶就此退夥,請求將屬於自己的資金、勞動工具拿回家,按份共有人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由於是臨時的、無關緊要的合夥關係,也不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約束,故這種單邊主義的請求權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夫妻共有關係中,不僅僅是共同共有的財產不能隨意分割,就連很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不能隨意拿走,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夫妻共有關係中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可以視為“按份共有”的財產部分,因為這份財產對其共同的子女或者其他直系關係人有份。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型的合夥企業,如《法國民法典》第1845條~1870―1條是將“民事公司(民事合夥)”並列的,裡面有3條規定了“集體決定”。第1852條~1854條“超出賦予經理管理人之權力的決定,依章程之規定做出,或者,在章程無此規定之場合,由參股人(合夥人)一致同意做出。”“決定由參加全體會議的參股人(合夥人)做出,章程可規定,書面徵求意見亦可做出決定。”“決定還可由全體參股人(合夥人)以一項文書表示同意而做出。”第1861條明確規定,公司(合夥)股份只有經全體參股人(合夥人)認可始得轉讓。中國的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不許搞內幕交易、抽逃註冊資金等等。日本的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公司的股東於五年內不得轉讓自己的股權和股份、股票,不得帶頭炒作股票和限制高薪收入等。絕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的共有關係是“按份共有”形式的,於政策與過程控制上與“共同共有”形式的幾乎沒有什麼區別。其分割共有財產的物權化、債權化方針政策,跟非正規化的、臨時性的或者無關緊要的共有關係形式是有很大區別的,甚至許多是相反的。 3.解讀文字中說,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確定的份額,無論在權利的享有上還是在義務的負擔上都無份額之分。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約定的情勢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消滅時才能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因此,本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約定由原來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變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的財產。 [理解]以上說法是典型的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當然還有一些非典型的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如業主共有的財產,雖然也是與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串聯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因為共同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和管線安設權、附屬設施共有權等不能分割,即使是轉讓自己的房屋同樣地不能分割。公司(合夥)股份的共同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與該項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基本上是一樣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9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分割權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99-1

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指共有人在特定情勢下有效地請求與行使共有物分割權。共有人濫用共有物分割權,侵佔、私分、破壞其他共有人財產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規則有三:第一,約定優先的規則。第二,無約定時依法分割的規則。(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2)共同共有人在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請求分割。第三,損害賠償的原則。

自由與紀律是相對的,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反物權、大物權與小物權、長物權與短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長物權與消物權、進物權與退物權以及約定物權與法定物權、自由物權與限制物權、共益物權與自益物權、可分割物權與不可分割物權也是相對的,故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是由多元化物權方程式組成的。根據需要和可能,這一項物上請求權,或者可以選擇一次性請求與行使,也可以採取分期分批、分人分階段也可以請求與行使。

1.共有物分割權的自由

共有物分割權,是基於共有人的共有權、共管權、處分權或者分配權而成立,並與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體制發生密切的關聯。法律認可的分割自由,按份共有人比較共同共有人、有約定的比沒有約定的、有重大理由的比沒有重大理由的、共有基礎喪失的比沒有喪失的、分割非嚴控共有物比分割嚴控共有物更加自由。

共有關係因共有物的存在而存在,因共有物的縮減而縮減。維持、鞏固共有關係必須要有一定的物質基礎。共有物的分割往往只能增加分割人的個人財產權利,並不考量維持、鞏固共有關係。無規矩、無秩序、無約定、無限制地分割共有財產,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共有財產損失甚至共有關係破裂,對於其他共有人構成損害。每個共有人必須對於自己分割財產的行為負責,因分割財產對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2.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可以共有人的自主權及優先權、中性權、特別權等物權中看得出來。

(1)自主權

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權,即分割的優先權,可以認定為:首先,必須是共有人合理合法的自主權,在此基礎上再行使分割權。否則,就缺乏分割的效力。其次,是自主權的排序,如將按份共有的自主權靠前,將共同共有的自主權靠後;而在按份共有的自主權中,份額高的靠前,份額低的靠後等。其三,約定的優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其四,有重大理由或者充足理由的分割、約定退夥的分割等應急式分割,分割自主權可以加權。

(2)中性權

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權,一般指共同共有關係中存續期間共有物的共同分割權,是不附帶優先權、優先自主權,屬於折中主義的分割權。

平時,共有人之間不存在誰優先誰不優先的問題。遇到特殊情況發生,如重大理由的分割和約定退夥、夫妻離婚、家庭解體的分割等應急式分割,才出現個別的、提前的、照顧性的分割。例如夫妻共有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存在誰優先誰不優先的問題,沒有重大理由是不允許分割的,如果雙方自願分割的另作別論,夫或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以及財產權利。如果共同共有人的基礎喪失,例如夫妻離婚,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失去了原有的基礎,這種情況出現以後,夫或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以及財產權利。

(3)特別權

共有物分割時,按份共有人比共同共有人更有優先權,大額按份共有人比小額按份共有人有優先權,這實際上形成了初步的特別權。

共有物分割的特別權,除了共有物分割權的主體可以確定範圍以外,其客體也可以劃定範圍。譬如,特別提款權、特別分配權、特別支配權、特別請求權、特別物上權、特別利用權、特別實物分割權等。所有這些客體範圍,對於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自由選擇,自由約定。這種特別而又靈活的選擇,是對於原有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關係進行特定範圍的適當調整,特別是對於共同共有關係進行特定範圍的適當調整。因為原有的共同共有關係是相對平衡的財產關係,共有物分割的特別權在共同共有關係出現,有可能會按照按份共有關係的辦法來執行,打破了常規。例如,家庭共同共有關係中,共有物分割的特別權是屢見不鮮的,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家庭中男孩子比較女孩子具有某種意義的特別權,給家庭貢獻力量大的就具有某種意義上的特別權,家長喜愛的子女具有某種意義上的特別權等等。

以智慧財產權、技術專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入夥的共有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自主權、優先權的某種資格,比較容易設立特別權。問題在於如何設定、行使,如何限制、收回,如何優勢互補、利益均沾。通常是經過權利補償、權利置換的辦法來解決問題。

二、專家說法

共有物分割權的行使是個老大難問題,裡面有許多未知數。物權法第99條首次提出來這種指導性規定是個嘗試,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總結經驗教訓,逐步完善這項制度。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中,提出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依法分割的原則和損害賠償的原則。其中之一是依法分割的原則,這是比較難理解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理會,加深理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217~218頁)。

1.解讀文字中說,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否可以分割,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隨地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理解]以上說法,是指“依法分割的原則”的基本概況。這是從傳統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角度來講的。倘若從當代物權法和宏觀物權法方面來透視,合夥、股份等法人之共有關係肯定比非法人之共有關係嚴格要求一些。法人之共有關係受工商行政管理、註冊資金管理、稅務管理、合夥企業法或者股份公司法限制和禁止抽逃註冊資金與偷稅漏稅、禁止內幕交易與非法瓜分股民財產等等“依法分割的原則”。如果涉及到混合所有制即廣義“合夥”企業中國家、集體財產的分割,不光是要考量所有權制度的小原則,更要考量所有制制度的大原則。

2.解讀文字中說,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隨地請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份額享有相當於分別所有的權利。因此,按份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這種請求不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請求,就會產生分割的後果。

[理解]以上說法是單邊主義的請求權。而就其適用範圍來說,恐怕不能一概而論。比如,幾戶農民合租幾畝田地種植作物,等到收穫季節,大家把糧食分回家,有的農戶就此退夥,請求將屬於自己的資金、勞動工具拿回家,按份共有人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由於是臨時的、無關緊要的合夥關係,也不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約束,故這種單邊主義的請求權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夫妻共有關係中,不僅僅是共同共有的財產不能隨意分割,就連很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不能隨意拿走,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夫妻共有關係中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可以視為“按份共有”的財產部分,因為這份財產對其共同的子女或者其他直系關係人有份。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型的合夥企業,如《法國民法典》第1845條~1870―1條是將“民事公司(民事合夥)”並列的,裡面有3條規定了“集體決定”。第1852條~1854條“超出賦予經理管理人之權力的決定,依章程之規定做出,或者,在章程無此規定之場合,由參股人(合夥人)一致同意做出。”“決定由參加全體會議的參股人(合夥人)做出,章程可規定,書面徵求意見亦可做出決定。”“決定還可由全體參股人(合夥人)以一項文書表示同意而做出。”第1861條明確規定,公司(合夥)股份只有經全體參股人(合夥人)認可始得轉讓。中國的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不許搞內幕交易、抽逃註冊資金等等。日本的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公司的股東於五年內不得轉讓自己的股權和股份、股票,不得帶頭炒作股票和限制高薪收入等。絕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的共有關係是“按份共有”形式的,於政策與過程控制上與“共同共有”形式的幾乎沒有什麼區別。其分割共有財產的物權化、債權化方針政策,跟非正規化的、臨時性的或者無關緊要的共有關係形式是有很大區別的,甚至許多是相反的。

3.解讀文字中說,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確定的份額,無論在權利的享有上還是在義務的負擔上都無份額之分。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約定的情勢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消滅時才能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因此,本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約定由原來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變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的財產。

[理解]以上說法是典型的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當然還有一些非典型的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如業主共有的財產,雖然也是與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串聯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因為共同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和管線安設權、附屬設施共有權等不能分割,即使是轉讓自己的房屋同樣地不能分割。公司(合夥)股份的共同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與該項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基本上是一樣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9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分割權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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