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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22·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1-1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 一、基本理念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亦稱擔保準共有的物權關係,可以簡稱為擔保物權共有關係、擔保法鎖共有關係,是由共有物法鎖聯結起來的事實上的區域性性、過渡性的亞種共有關係,物權主體是兩個以上單位或者數人組成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 此項規定,主要由擔保物權法、債務關係法規範與調整,輔之以習慣法規範與調整。其中,不動產抵押法需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物權化方針是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優先受償權中心論,其主要特徵是槓桿式、臨時式、短促突擊式、反所有權式和半強制式準共有關係,在準共有關係體制中是最出色者之一。 其與用益物權準共有關係並列,遂成為趨利性的兩大板塊的準共有關係。這種共有關係,不是以組織結構和共有關係穩固為要件,而是以債權和債務的權利義務關係和過渡共有關係為要件,利益均沾的方式以合理分割為要件,擔保物的共有關係以誠信合作為要件。在擔保法鎖主義控制下,這種共有關係的法律效力優於所有權共有關係和用益物權準共有關係的法律效力。 準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實際上是共有關係性質的第三層推定。其判斷推定方法,可參照本章“優選法”原則進行要式、格式推定。“參照本章”並不是全盤照搬式性質推定,一些次級物權附著於主物權共有關係的,一般不能獨立地開展準共有關係。所謂“共有關係性質的第三層推定”講的是基本概念,本題目講的是內容。對於這種共有關係的推定遠遠複雜得多,關鍵在於掌握其物權性質、地位、價值和混合準共有關係的特殊性。 本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物權法之所以沒有將其他種類權利的共有關係一一列舉出來,是因為牽涉面太廣泛,容易增加物權法條款負擔的緣故。 限於學識條件的限制,本文也只能作一些初步的探討。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實質上就是擔保物權共有關係,因這一類共有關係準用普通物權之共同共有關係和按份共有的法律規定,才稱之為“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可以分為純粹的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和複合的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兩種型別。前者是由擔保物權產生的準共有關係,與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沒有直接的聯絡,或者頂多是間接的聯絡;後者是由普通物權共有關係產生的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與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有直接的聯絡。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來源於共有人或者共有物,包括人保與物保兩個方面。概括起來,主要來源於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來源於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併成為衍生的或者並立的共有關係。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成立前、進行中存在“物保”或者“人保”的,即存在物保法鎖或者人保法鎖,鎖定了普通物權共有關係,遂成為衍生的或者並立的共有關係,並對於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之標的物或者債權債務產生鉗製作用。 如果物保法鎖或者人保法鎖沒有解除,即使是普通物權共有關係已經破裂,那麼,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仍然存在,需要等到擔保物權法鎖解除以後,即原有的債權與債務清償以後,才能順利結束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就是說,即使是普通物權共有關係在形式上已經結束,而在實質上不一定結束,只有基於原有的債權與債務清償以後才能真正的結束。 第二,來源於標的物存在物保法鎖或者人保法鎖併成為接受的共有關係。擔保標的物不存在共有關係的,被共有關係人接受或者願意接受的,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之上併入了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可稱之為“被動式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擔保標的物存在共有關係的,被債權人接受或者願意接受的,普通物權關係之上併入了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可稱之為“主動式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擔保標的物存在共有關係的,被共有關係人接受或者願意接受的,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之上併入了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可稱之為“雙主動式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 雖然都是“1+1”式的共有關係,前二者實為單列式共有關係,後一者實為雙列式共有關係。其中,雙列式共有關係比單列式共有關係更加複雜,所持續的時間就更加持久。 二、一般分析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的特徵推定,可將其概括為以下幾種含義: 1.是外引內聯體的共有關係 準共有關係人在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上設定負擔,於是產生了內部共有人連帶權利與義務,同時吸引了外部債權債務人一同捲入這個經濟體之中。這種外引內聯體的共有關係是由法鎖關係連線起來的,共有人債權債務一旦產生,不是由共有人的主觀願望決定的,而是由擔保物權的法鎖條件決定的。 2.是以優先受償權為主的共有關係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加工、運輸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使命,因此稱之為價值物權、法鎖物權。單列式共有關係適用於單列式優先受償的權利,雙列式共有關係適用於雙列式優先受償的權利。共有人建立擔保物權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對於債務優先清償的權利之實現。 無論是在普通物權、普通共有關係之上併入的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或者是在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共有關係之上併入的普通物權共有關係,均需推翻“所有權主義中心論”,適用“債權保護主義中心論”,以滿足債權人之優先受償權為第一要務。否則,普通物權共有關係和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都不是權利與義務圓滿的共有關係,這正是物權法律之大忌。 3.是區域性性過渡性的共有關係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開始時未形成格式化、全域性性公開的共有關係。然而在抵押物、質押物、按揭物、留置物、典當物之上,卻形成了事實上的、區域性性隱蔽性過渡性的共有關係。這種共有關係的最大特徵,是由債權債務的法鎖聯結起來的,不是由組織結構聯結起來的,因而是被動的、過渡的共有關係。其鎖定的物件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對應的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按揭物、典當物,鎖定的時間是債權債務的完結時間。清償債務的時間越短,效率就越高。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應當是比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更加規範的共有關係,確實也有一些擔保物權將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一直鎖定到最後一刻。實際上或者說總體上,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是最大宗最常態最持久的共有關係。原因在於,一是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是依託於夫妻、家庭、合夥、業主共有和集體共有這樣的經濟體制,即使是存在很大的債權債務法鎖連累也不容易破壞他們的共有關係;二是擔保物權本身是個槓桿式、臨時式物權,消滅債權債務是每個共有人也包括非共有人的共識與共同行動,故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是區域性性過渡性的共有關係。 4.是特種定限物權的共有關係 一般的定限物權是受制於所有權的,然而,擔保物權共有關係中的定限物權很特別。債權人的債權優先於債務人的所有權。就是說,在債權與債務未清償之前,準所有權人(債權人)可以限制、幹預甚至於剝奪所有權人(債務人)的財產。這種定限物權,不是順時針定限的,而是反時針定限的;物權保護請求權不是以原所有權為主體,而是以準所有權為主體。法鎖關係中,即使是智慧財產權之類的“很牛”的所有權人,同樣是受法鎖關係鉗制的,同樣是受反時針定限的。 說其是“特種定限物權”,就是以“債權中心論”為原則,挑戰並破除“所有權中心論”;不是所有許可權制非所有權,而是非所有許可權制所有權。無論是否存在共有關係,這種反時針的物權化方針是定死了的。 5.是另類財產分割的共有關係 債務人所擔保的共有財產,尤其是不動產,一旦進入清償階段,該共有物不能分割,不能擅自轉移、轉讓、出賣、變賣、贈與、傳承給第三人。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和抵抗第三人的物上請求權等整套權利。同一標的物,只能設定一個抵押的負擔,第一個負擔是生效的負擔,其他的負擔是無效的負擔。擔保物權共有關係的財產分割權,只能是債權人,不能是債務人。 依據本章共有關係“優選法”的原則作性質推定。擔保物權共有關係存續時間,排除家庭共有、夫妻共有關係存在時的性質推定,該共有關係的性質,回答依法對於“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問題:該共有關係的性質,視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按份共有關係。這是指共有關係對外生效的法鎖關係,不是指共有關係對內生效的法鎖關係。 如果按份共有關係仍然不能完全確定,需要依據本章進行第二層的性質推定。回答依法對於“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視為等額享有。”推定出單個等額享有和全體等額享有,其中,並不排除假按份共有而實共同共有的財產權關係。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均等的按份共有,實質上與共同共有無異。 6.最大區別 他們的最大區別在於物權化方針的不同,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是以“擔保債權中心論”展開的,所有權共有關係和用益物權準共有關係是“所有權中心論”和“收益權中心論”展開的。前者起決定作用的擔保法鎖關係,後兩者起決定作用的是普通物權關係。故前者的法律效力優於後面兩者的法律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擔保物權存在特別權,對於所有權的法鎖限制特別緊密,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和法鎖框架下,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按揭權人、典當權人嚴格限制了所有權人的權利。也就是說,在特定條件下,他們的權利甚至高於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的權利。 將此項共有權定義為“準共有權”,似乎有些埋沒擔保物權的權利價值和地位。不能認為定義擔保物權是“次級財產權”、“次級佔有權”就顯得不重要,從而否定他們的物權地位和價值。恰恰相反,他在的經濟槓桿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物權體系的作用也是十分獨特的,甚至於可以說是一種非常特別的物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5條 相關名詞: 準共有關係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1-1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

一、基本理念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亦稱擔保準共有的物權關係,可以簡稱為擔保物權共有關係、擔保法鎖共有關係,是由共有物法鎖聯結起來的事實上的區域性性、過渡性的亞種共有關係,物權主體是兩個以上單位或者數人組成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

此項規定,主要由擔保物權法、債務關係法規範與調整,輔之以習慣法規範與調整。其中,不動產抵押法需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物權化方針是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優先受償權中心論,其主要特徵是槓桿式、臨時式、短促突擊式、反所有權式和半強制式準共有關係,在準共有關係體制中是最出色者之一。

其與用益物權準共有關係並列,遂成為趨利性的兩大板塊的準共有關係。這種共有關係,不是以組織結構和共有關係穩固為要件,而是以債權和債務的權利義務關係和過渡共有關係為要件,利益均沾的方式以合理分割為要件,擔保物的共有關係以誠信合作為要件。在擔保法鎖主義控制下,這種共有關係的法律效力優於所有權共有關係和用益物權準共有關係的法律效力。

準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實際上是共有關係性質的第三層推定。其判斷推定方法,可參照本章“優選法”原則進行要式、格式推定。“參照本章”並不是全盤照搬式性質推定,一些次級物權附著於主物權共有關係的,一般不能獨立地開展準共有關係。所謂“共有關係性質的第三層推定”講的是基本概念,本題目講的是內容。對於這種共有關係的推定遠遠複雜得多,關鍵在於掌握其物權性質、地位、價值和混合準共有關係的特殊性。

本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物權法之所以沒有將其他種類權利的共有關係一一列舉出來,是因為牽涉面太廣泛,容易增加物權法條款負擔的緣故。

限於學識條件的限制,本文也只能作一些初步的探討。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實質上就是擔保物權共有關係,因這一類共有關係準用普通物權之共同共有關係和按份共有的法律規定,才稱之為“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可以分為純粹的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和複合的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兩種型別。前者是由擔保物權產生的準共有關係,與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沒有直接的聯絡,或者頂多是間接的聯絡;後者是由普通物權共有關係產生的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與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有直接的聯絡。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來源於共有人或者共有物,包括人保與物保兩個方面。概括起來,主要來源於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來源於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併成為衍生的或者並立的共有關係。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成立前、進行中存在“物保”或者“人保”的,即存在物保法鎖或者人保法鎖,鎖定了普通物權共有關係,遂成為衍生的或者並立的共有關係,並對於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之標的物或者債權債務產生鉗製作用。

如果物保法鎖或者人保法鎖沒有解除,即使是普通物權共有關係已經破裂,那麼,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仍然存在,需要等到擔保物權法鎖解除以後,即原有的債權與債務清償以後,才能順利結束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就是說,即使是普通物權共有關係在形式上已經結束,而在實質上不一定結束,只有基於原有的債權與債務清償以後才能真正的結束。

第二,來源於標的物存在物保法鎖或者人保法鎖併成為接受的共有關係。擔保標的物不存在共有關係的,被共有關係人接受或者願意接受的,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之上併入了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可稱之為“被動式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擔保標的物存在共有關係的,被債權人接受或者願意接受的,普通物權關係之上併入了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可稱之為“主動式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擔保標的物存在共有關係的,被共有關係人接受或者願意接受的,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之上併入了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可稱之為“雙主動式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

雖然都是“1+1”式的共有關係,前二者實為單列式共有關係,後一者實為雙列式共有關係。其中,雙列式共有關係比單列式共有關係更加複雜,所持續的時間就更加持久。

二、一般分析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的特徵推定,可將其概括為以下幾種含義:

1.是外引內聯體的共有關係

準共有關係人在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上設定負擔,於是產生了內部共有人連帶權利與義務,同時吸引了外部債權債務人一同捲入這個經濟體之中。這種外引內聯體的共有關係是由法鎖關係連線起來的,共有人債權債務一旦產生,不是由共有人的主觀願望決定的,而是由擔保物權的法鎖條件決定的。

2.是以優先受償權為主的共有關係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加工、運輸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使命,因此稱之為價值物權、法鎖物權。單列式共有關係適用於單列式優先受償的權利,雙列式共有關係適用於雙列式優先受償的權利。共有人建立擔保物權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對於債務優先清償的權利之實現。

無論是在普通物權、普通共有關係之上併入的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或者是在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共有關係之上併入的普通物權共有關係,均需推翻“所有權主義中心論”,適用“債權保護主義中心論”,以滿足債權人之優先受償權為第一要務。否則,普通物權共有關係和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都不是權利與義務圓滿的共有關係,這正是物權法律之大忌。

3.是區域性性過渡性的共有關係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開始時未形成格式化、全域性性公開的共有關係。然而在抵押物、質押物、按揭物、留置物、典當物之上,卻形成了事實上的、區域性性隱蔽性過渡性的共有關係。這種共有關係的最大特徵,是由債權債務的法鎖聯結起來的,不是由組織結構聯結起來的,因而是被動的、過渡的共有關係。其鎖定的物件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對應的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按揭物、典當物,鎖定的時間是債權債務的完結時間。清償債務的時間越短,效率就越高。

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應當是比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更加規範的共有關係,確實也有一些擔保物權將普通物權共有關係一直鎖定到最後一刻。實際上或者說總體上,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是最大宗最常態最持久的共有關係。原因在於,一是普通物權共有關係是依託於夫妻、家庭、合夥、業主共有和集體共有這樣的經濟體制,即使是存在很大的債權債務法鎖連累也不容易破壞他們的共有關係;二是擔保物權本身是個槓桿式、臨時式物權,消滅債權債務是每個共有人也包括非共有人的共識與共同行動,故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是區域性性過渡性的共有關係。

4.是特種定限物權的共有關係

一般的定限物權是受制於所有權的,然而,擔保物權共有關係中的定限物權很特別。債權人的債權優先於債務人的所有權。就是說,在債權與債務未清償之前,準所有權人(債權人)可以限制、幹預甚至於剝奪所有權人(債務人)的財產。這種定限物權,不是順時針定限的,而是反時針定限的;物權保護請求權不是以原所有權為主體,而是以準所有權為主體。法鎖關係中,即使是智慧財產權之類的“很牛”的所有權人,同樣是受法鎖關係鉗制的,同樣是受反時針定限的。

說其是“特種定限物權”,就是以“債權中心論”為原則,挑戰並破除“所有權中心論”;不是所有許可權制非所有權,而是非所有許可權制所有權。無論是否存在共有關係,這種反時針的物權化方針是定死了的。

5.是另類財產分割的共有關係

債務人所擔保的共有財產,尤其是不動產,一旦進入清償階段,該共有物不能分割,不能擅自轉移、轉讓、出賣、變賣、贈與、傳承給第三人。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和抵抗第三人的物上請求權等整套權利。同一標的物,只能設定一個抵押的負擔,第一個負擔是生效的負擔,其他的負擔是無效的負擔。擔保物權共有關係的財產分割權,只能是債權人,不能是債務人。

依據本章共有關係“優選法”的原則作性質推定。擔保物權共有關係存續時間,排除家庭共有、夫妻共有關係存在時的性質推定,該共有關係的性質,回答依法對於“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問題:該共有關係的性質,視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按份共有關係。這是指共有關係對外生效的法鎖關係,不是指共有關係對內生效的法鎖關係。

如果按份共有關係仍然不能完全確定,需要依據本章進行第二層的性質推定。回答依法對於“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視為等額享有。”推定出單個等額享有和全體等額享有,其中,並不排除假按份共有而實共同共有的財產權關係。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均等的按份共有,實質上與共同共有無異。

6.最大區別

他們的最大區別在於物權化方針的不同,擔保物權準共有關係是以“擔保債權中心論”展開的,所有權共有關係和用益物權準共有關係是“所有權中心論”和“收益權中心論”展開的。前者起決定作用的擔保法鎖關係,後兩者起決定作用的是普通物權關係。故前者的法律效力優於後面兩者的法律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擔保物權存在特別權,對於所有權的法鎖限制特別緊密,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和法鎖框架下,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按揭權人、典當權人嚴格限制了所有權人的權利。也就是說,在特定條件下,他們的權利甚至高於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的權利。

將此項共有權定義為“準共有權”,似乎有些埋沒擔保物權的權利價值和地位。不能認為定義擔保物權是“次級財產權”、“次級佔有權”就顯得不重要,從而否定他們的物權地位和價值。恰恰相反,他在的經濟槓桿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物權體系的作用也是十分獨特的,甚至於可以說是一種非常特別的物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5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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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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