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6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90-1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24·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90-1 耕地承包期的標準期限30年 一、基本理念 關於耕地的承包期,中國的物權政策經歷了由短期、中期到長期的演變過程。但是,這三個過程,都是在2006年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之前經歷過的。就是說,其立法旨意在於加強農業生產責任制,讓農民更加敬業愛崗,履行承包合同義務,為發展農業生產作出應有的貢獻。 耕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30年,是耕地用益物權人一項重要的物權指標。設定的目的在於耕地用益物權人耕地使用權的長期性、穩定性。《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儘管中國的農用土地由有償使用轉變為無償使用後“農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已經有些空虛了,畢竟農民們的土地使用權是需要認真對待的。至於承包期限的長短問題,還是需要認真研究一番的。 實際上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之後,全國農民的生產責任已經大大減輕,“承包”的責任大部分被自動取消,剩下的是農民的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權。由於以上原因的存在,現在看來,耕地的承包期不是太短了,而是太長了。因為有很多承包人根本不愛惜土地,隨意拋荒耕地。 有專家學者在解讀物權法時提出了“耕地承包期宜長不宜短”的見解,代表了立法者的官方觀點。 他們認為,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之初,承包期較短。承包期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此後,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02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他們還認為,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來確定。 總之,耕地的承包期是由10期拉長到15年期,以至於拉長至現在的30年期的。 二、建議:耕地的承包期太長亟待修正。 為什麼說耕地的承包期不是太短了,而是太長了? 1.耕地的承包期太長不利於耕地面積的調整與再分配 中國曆次土地改革,以均田制和耕者有其田為基本原則。這種平均主義的分配製度,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福利制度,人人平等”基礎上的正規則。現行政策的規定,是“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於已經得到承包地和好地的農民而言當然是幸運的,對於未得到承包地和得到差地的農民而言當然是不幸的。這種不幸,甚至於會殃及到幾代人。 另外,農耕地區的人口十分密集,耕地資源非常稀缺,幾乎找不到“機動分配的土地”。耕地的承包期太長,意味著未分配到土地的農民要苦苦等待最高達30年之久。 譬如,一位年輕男子結婚前分配到1畝耕地,結婚後妻子在30年以內就分不到了。此時夫妻二人共用1畝耕地。然後,夫妻二人生育兩個兒子,等於是一家4口人才1畝耕地,平均每人才1\/4畝耕地。再往後,兩個兒子娶妻,此時,等於是一家6口人才1畝耕地,平均每人才1\/6畝耕地。再往後,兩個兒媳各生育2子女,此時,等於是一家10口人才1畝耕地,平均每人才1\/10畝耕地。就算畝產糧食2000斤,10口之家三代人,平均每人才200斤糧食的收成。 以上例子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特別是在南方許多地區,每人所分得的耕地才幾分地,情況更加糟糕。 假如,將土地承包期定為10年調整一次,未分配到土地的婦女兒童,最長等待10年就輪到下一輪土地分配、承包,成為自耕農了。當然,土地承包期定為10年也沒有人民公社大土地所有制時期那麼公平合理,但也是權宜之計。 2.不利於人口密集地的農民向人口稀疏地移民遷徙 中國的人口分佈很不均勻,呈現東部人口太多、西部人口太少的不均勻狀態。由黑龍江邊境黑河市至雲南騰衝作一直線,把全國分為東南和西北兩大部分統計,東南部土地面積佔全國面積的42。9%,但卻擁有全國人口的94。2%;而西北土地面積佔全國總面積的57。1%,而人口僅佔全國的5。8%。 中國歷史上多次舉行了農村人口遷徙活動,如著名的“湖廣填四川”、“太平天國土地改革與人口遷徙運動”,以及內地支援新疆、支援西藏等建設專案和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等等。撤銷人民公社、承包制的實行,以及承包期的過長,肯定不利於全國農村人口向人口稀少的農村地區的大規模遷徙運動。 3.許多承包人長期佔有耕地而不使用浪費土地現象日益嚴重 全國統一免除農業稅和其他管理費以後,承包制的合同債權性質喪失。剩下的物權性質,只承認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權利,對於承包人荒蕪、浪費土地的責任人沒有硬約束。 全國各地在市場經濟衝擊下,農民紛紛棄農經商和打工,耕地荒蕪、浪費現象由來已久,並且日益嚴重。與此相對應的,許多成家立業後的婦女和子女甚至於孫子女,由於未趕上分配土地的時候,很想種田也得不到機會分配。承包期過長,他們越是少有機會參與土地分配與承包。如果他們付出代價承租他人的耕地,又意味著他們本來是同等公民、一等公民,卻淪為不同等公民、二等公民,這本身也是不公平合理的。 4.多數農民並不認同30年承包期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 由陳小君等著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一書,介紹了於2002年10月調查廣州市白雲區農地調查的一份報告(組長許文晉,組員王穎瓊、孫豔、張巍)。其中,調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意向,“大部分農民認為該政策不好,或無所謂,很少持歡迎態度的。農民認為,田地有好壞,在分到差地就要耕種一輩子,特別是對剛成年但還沒有結婚的青年來說,以後的日子將很難安排,而且出嫁女不會回來耕地,女兒多的人家就佔了便宜。村幹部則認為,30年不變,對於幹部來說省了不少事,但農民肯定要為分地爭執不休。另一些用地需求比較大的村的幹部則認為30年的期限已經過長,個別承包人會以承包權為要挾,過分抬高地價,使用地工作很難開展。” 廣州市的調查結果,其實是全國農村的一個縮影。農民階級認為不好的,肯定是不好的。可惜的是,立法機關與專家學者、廣大農民缺少互信機制。 5.有關專家學者解讀物權法的理論值得商榷 其實,有關專家學者解讀物權法的理論,並非是從法理來闡明的,肯定是順著官員的旨意來照貓畫虎的。 其主要觀點有: (1)量出而入的邏輯思維:“承包期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 對於承包人而言,增加投入也罷,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也罷,與承包期的長短並無必然關聯。他們種田的經驗並不差,他們肯定會根據自己的財力物力來投入。 況且耕地的投入,是依據莊稼的季節性、可比性自然形成的。要說耕地的投入,10年承包期的投入與30年承包期的投入,到底有什麼差別呢?另外,為什麼說10承包期的投入就必然導致“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30年承包期就不必然導致“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要說“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是因為長期壟斷資本、壟斷土地的經營權才是。要說10年承包期的投入能夠產生“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那麼30年承包期的投入更能夠產生“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 (2)主觀判斷凌駕於實際情況:“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 以上觀點似乎在理。但是俗話說,計劃快不如變化快。實際情況是,大多數農民對於30年長期承包制有看法,一些弱勢者的承包權益沒有得到確認。如果拿林業“生產經營的特點”來對照,確實長比短好。然而耕地的種植,一般為一年兩季,個別的一年一季或三季,不像樹木需要幾十年以後才成材。如果耕地的換屆承包,大不了影響到幾個月的緩衝期。 其實上述兩個論點都不是理由。如果揭秘其立法動機,主要是為了使農民長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並使財政上的來源穩定。這代表了地方官員的觀點。 在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和其他管理費之前,所謂土地經營承包責任制,就是一個債權兼物權的複合制度,只要農民一簽訂承包合同,必然要承擔向國家、集體交稅和交費。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時的形勢逼人,當時是普遍地穀賤傷農,農民的負擔過重,已經有許多農民不種地了。許多農業縣鎮的國有企業基本賤賣光了,唯一財源是農業稅收和雜費。 地方政府企圖透過長期的承包合同來“制服”農民,於是乎,就出現了“寧長不寧短”的30年承包期。不料,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以後,他們的計劃快不如變化快。即使農民訂立了300年的承包合同,也與地方政府的收益沒有多大關係了。相反地,耕地的承包期越長,承包農民與非承包農民的矛盾激化程度越高,地方政府機關越是焦頭爛額了。 對於耕地的使用期30年的問題,確實是有參照的物件,但實際情形是不同的。譬如,德國民法典第567條規定了使用租賃合同為30年最高期限,這是關於不動產債權關係方面的一個規定。第927條規定土地使用權30年最高期限和如何剔除土地所有權。 德國上述的有關土地使用權30年最高期限的規定屬於極限值,也是原權利人喪失權利的最危險的臨界值,不是說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是越長越好,恰恰相反,是越長越有失去支配權、管領權等根本權益的極壞的處境。 德國民法的收益租賃權“30年限期”是少數的契約形成的現象,不是政策上“一刀切”的多數之人為斧匠的現象。並且承租人是有償使用土地的,不是無償使用土地的。所有這些,與中國享用型用益物權大相徑庭。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6條 相關名詞: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90-1

耕地承包期的標準期限30年

一、基本理念

關於耕地的承包期,中國的物權政策經歷了由短期、中期到長期的演變過程。但是,這三個過程,都是在2006年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之前經歷過的。就是說,其立法旨意在於加強農業生產責任制,讓農民更加敬業愛崗,履行承包合同義務,為發展農業生產作出應有的貢獻。

耕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30年,是耕地用益物權人一項重要的物權指標。設定的目的在於耕地用益物權人耕地使用權的長期性、穩定性。《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儘管中國的農用土地由有償使用轉變為無償使用後“農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已經有些空虛了,畢竟農民們的土地使用權是需要認真對待的。至於承包期限的長短問題,還是需要認真研究一番的。

實際上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之後,全國農民的生產責任已經大大減輕,“承包”的責任大部分被自動取消,剩下的是農民的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權。由於以上原因的存在,現在看來,耕地的承包期不是太短了,而是太長了。因為有很多承包人根本不愛惜土地,隨意拋荒耕地。

有專家學者在解讀物權法時提出了“耕地承包期宜長不宜短”的見解,代表了立法者的官方觀點。

他們認為,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之初,承包期較短。承包期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此後,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02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他們還認為,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來確定。

總之,耕地的承包期是由10期拉長到15年期,以至於拉長至現在的30年期的。

二、建議:耕地的承包期太長亟待修正。

為什麼說耕地的承包期不是太短了,而是太長了?

1.耕地的承包期太長不利於耕地面積的調整與再分配

中國曆次土地改革,以均田制和耕者有其田為基本原則。這種平均主義的分配製度,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福利制度,人人平等”基礎上的正規則。現行政策的規定,是“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於已經得到承包地和好地的農民而言當然是幸運的,對於未得到承包地和得到差地的農民而言當然是不幸的。這種不幸,甚至於會殃及到幾代人。

另外,農耕地區的人口十分密集,耕地資源非常稀缺,幾乎找不到“機動分配的土地”。耕地的承包期太長,意味著未分配到土地的農民要苦苦等待最高達30年之久。

譬如,一位年輕男子結婚前分配到1畝耕地,結婚後妻子在30年以內就分不到了。此時夫妻二人共用1畝耕地。然後,夫妻二人生育兩個兒子,等於是一家4口人才1畝耕地,平均每人才1\/4畝耕地。再往後,兩個兒子娶妻,此時,等於是一家6口人才1畝耕地,平均每人才1\/6畝耕地。再往後,兩個兒媳各生育2子女,此時,等於是一家10口人才1畝耕地,平均每人才1\/10畝耕地。就算畝產糧食2000斤,10口之家三代人,平均每人才200斤糧食的收成。

以上例子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特別是在南方許多地區,每人所分得的耕地才幾分地,情況更加糟糕。

假如,將土地承包期定為10年調整一次,未分配到土地的婦女兒童,最長等待10年就輪到下一輪土地分配、承包,成為自耕農了。當然,土地承包期定為10年也沒有人民公社大土地所有制時期那麼公平合理,但也是權宜之計。

2.不利於人口密集地的農民向人口稀疏地移民遷徙

中國的人口分佈很不均勻,呈現東部人口太多、西部人口太少的不均勻狀態。由黑龍江邊境黑河市至雲南騰衝作一直線,把全國分為東南和西北兩大部分統計,東南部土地面積佔全國面積的42。9%,但卻擁有全國人口的94。2%;而西北土地面積佔全國總面積的57。1%,而人口僅佔全國的5。8%。

中國歷史上多次舉行了農村人口遷徙活動,如著名的“湖廣填四川”、“太平天國土地改革與人口遷徙運動”,以及內地支援新疆、支援西藏等建設專案和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等等。撤銷人民公社、承包制的實行,以及承包期的過長,肯定不利於全國農村人口向人口稀少的農村地區的大規模遷徙運動。

3.許多承包人長期佔有耕地而不使用浪費土地現象日益嚴重

全國統一免除農業稅和其他管理費以後,承包制的合同債權性質喪失。剩下的物權性質,只承認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權利,對於承包人荒蕪、浪費土地的責任人沒有硬約束。

全國各地在市場經濟衝擊下,農民紛紛棄農經商和打工,耕地荒蕪、浪費現象由來已久,並且日益嚴重。與此相對應的,許多成家立業後的婦女和子女甚至於孫子女,由於未趕上分配土地的時候,很想種田也得不到機會分配。承包期過長,他們越是少有機會參與土地分配與承包。如果他們付出代價承租他人的耕地,又意味著他們本來是同等公民、一等公民,卻淪為不同等公民、二等公民,這本身也是不公平合理的。

4.多數農民並不認同30年承包期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

由陳小君等著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一書,介紹了於2002年10月調查廣州市白雲區農地調查的一份報告(組長許文晉,組員王穎瓊、孫豔、張巍)。其中,調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意向,“大部分農民認為該政策不好,或無所謂,很少持歡迎態度的。農民認為,田地有好壞,在分到差地就要耕種一輩子,特別是對剛成年但還沒有結婚的青年來說,以後的日子將很難安排,而且出嫁女不會回來耕地,女兒多的人家就佔了便宜。村幹部則認為,30年不變,對於幹部來說省了不少事,但農民肯定要為分地爭執不休。另一些用地需求比較大的村的幹部則認為30年的期限已經過長,個別承包人會以承包權為要挾,過分抬高地價,使用地工作很難開展。”

廣州市的調查結果,其實是全國農村的一個縮影。農民階級認為不好的,肯定是不好的。可惜的是,立法機關與專家學者、廣大農民缺少互信機制。

5.有關專家學者解讀物權法的理論值得商榷

其實,有關專家學者解讀物權法的理論,並非是從法理來闡明的,肯定是順著官員的旨意來照貓畫虎的。

其主要觀點有:

(1)量出而入的邏輯思維:“承包期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

對於承包人而言,增加投入也罷,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也罷,與承包期的長短並無必然關聯。他們種田的經驗並不差,他們肯定會根據自己的財力物力來投入。

況且耕地的投入,是依據莊稼的季節性、可比性自然形成的。要說耕地的投入,10年承包期的投入與30年承包期的投入,到底有什麼差別呢?另外,為什麼說10承包期的投入就必然導致“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30年承包期就不必然導致“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要說“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是因為長期壟斷資本、壟斷土地的經營權才是。要說10年承包期的投入能夠產生“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那麼30年承包期的投入更能夠產生“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

(2)主觀判斷凌駕於實際情況:“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

以上觀點似乎在理。但是俗話說,計劃快不如變化快。實際情況是,大多數農民對於30年長期承包制有看法,一些弱勢者的承包權益沒有得到確認。如果拿林業“生產經營的特點”來對照,確實長比短好。然而耕地的種植,一般為一年兩季,個別的一年一季或三季,不像樹木需要幾十年以後才成材。如果耕地的換屆承包,大不了影響到幾個月的緩衝期。

其實上述兩個論點都不是理由。如果揭秘其立法動機,主要是為了使農民長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並使財政上的來源穩定。這代表了地方官員的觀點。

在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和其他管理費之前,所謂土地經營承包責任制,就是一個債權兼物權的複合制度,只要農民一簽訂承包合同,必然要承擔向國家、集體交稅和交費。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時的形勢逼人,當時是普遍地穀賤傷農,農民的負擔過重,已經有許多農民不種地了。許多農業縣鎮的國有企業基本賤賣光了,唯一財源是農業稅收和雜費。

地方政府企圖透過長期的承包合同來“制服”農民,於是乎,就出現了“寧長不寧短”的30年承包期。不料,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以後,他們的計劃快不如變化快。即使農民訂立了300年的承包合同,也與地方政府的收益沒有多大關係了。相反地,耕地的承包期越長,承包農民與非承包農民的矛盾激化程度越高,地方政府機關越是焦頭爛額了。

對於耕地的使用期30年的問題,確實是有參照的物件,但實際情形是不同的。譬如,德國民法典第567條規定了使用租賃合同為30年最高期限,這是關於不動產債權關係方面的一個規定。第927條規定土地使用權30年最高期限和如何剔除土地所有權。

德國上述的有關土地使用權30年最高期限的規定屬於極限值,也是原權利人喪失權利的最危險的臨界值,不是說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是越長越好,恰恰相反,是越長越有失去支配權、管領權等根本權益的極壞的處境。

德國民法的收益租賃權“30年限期”是少數的契約形成的現象,不是政策上“一刀切”的多數之人為斧匠的現象。並且承租人是有償使用土地的,不是無償使用土地的。所有這些,與中國享用型用益物權大相徑庭。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6條

相關名詞: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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