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9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71-1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24·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71-1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一、基本理念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即宅基地用益權的取得、或者得而復失後的再取得,基於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享有權而設立,是與從嚴審批制、從嚴規劃制和“一戶一宅制”或者“一戶一地制”相聯絡的不動產物權設立制度。這項制度將是長期一貫制的制度。其出發點,要在適當地滿足農民的生活居住用地、同時也關於過分放縱批地的兩難選擇中尋找權利的均衡機制,也就是在集權與放權之中作出一個恰當的物權調整。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就總體上講,包括農民組織、農民個人的宅基地使用權全部可以認定為“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是個規範化的總的物權化方針,在這種法律框架之下,經過法律的調整形成了意定的意定的取得。 所謂“法定取得”,是指權利人依據土地管理法、地方的宅基地分配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鑑於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享受權等合法權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是一種特別優先權和特別排他權,稱之為“先取特權”。其主要是由所有制制度和專項的土地管理制度決定的產物,但所有權制度和用益權制度是其輔助工具。同為集體所有制,但城市中的集體所有制不具備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權,因為城市居民沒有那種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享受權,更沒有“先取特權”。 宅基地使用權還不是一般法定的“先取特權”。如農民家庭的自留地、自留山同樣是根據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享受權等合法權益取得的享用型土地,也具備了法定的“先取特權”。但是,農民家庭人口增加不一定會重新分配自留地、自留山,因為有些菜園地可以由承包地來替代。然而,農民家庭人口增加或許會重新分配宅基地。 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原因與措施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受使用期的限制,一般不會如承包地那樣到期後由發包方收回土地使用權。空閒的宅基地可以隨時分配,分得的宅基地也不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去世後無人繼承的,可以拿出來重新分配。某些土地資源豐富的地方,或者某些有條件的牧區,對於新增人口分配宅基地也變得容易與大方。因此,宅基地在總量上是不斷擴大的,而自留地、自留山在總量上一般不會擴大。其次是,因土地資源的置換而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機會也是很多的。全國的土地徵收運動導致了大量宅基地的消滅與重新分配,很多村落是整體性的重新分配。這種重新分配方式已經成為最主要的方式,在全國農村已經佔有很大的比例。特別是三峽庫區的移民,甚至於是整個(多個)縣市、整個(多個)鄉鎮的重新分配宅基地,甚至於易地千里重新分配宅基地。再次是,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宅基地重新分配。因地震等自然災害,因環境汙染等人為破壞,造成宅基地破壞或者影響到人身財產安全的,一般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 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型別很多,不只限於以上三大型別,一般定義為“法定取得的宅基地”。 所謂“意定取得”,是指不違反“法定取得”原則的前提下,採取互換、傳來、繼承、贈與或者內部轉讓等形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土地管理再怎麼嚴格控制,“法定取得”不能包攬天下,不能包醫百病,肯定要新增一些“意定取得”的微量元素。理論上,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傾向於私有財產範疇。任何私有財產都有意思自治主義的一面。再說,農村集體本身是個自治性的經濟組織,對於宅基地的主體和客體有調劑餘缺的權利和統轄共管土地的權利。 宅基地互換、傳來、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歷來主要由習慣法規範與調整的,只不過是由於土地公有制或者共有制而增加了成文法內容、減少了習慣法內容而已。 從法律關係上來說,法律自然會平衡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和用益權關係。從宅基地使用權人立場上說,更注重於宅基地的作用權與利用權,而恰恰是這兩種權利是受法律嚴格限制的物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基本形式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後,初取得的當事人得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書。復取得的當事人得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變更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初取得和復取得兩種基本形式。 1.初取得。(1)當事人原本沒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透過申請批准初次取得宅基地;(2)當事人原本沒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透過繼承、受遺贈或者贈與取得住宅並宅基地;(3)當事人原本沒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清償債權而取得住房並宅基地。 2.復取得。(1)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國家徵收農村土地失去了原有住宅並失去了宅基地,後來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重大自然災害失去了原有住宅並失去了宅基地,後來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3)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離婚、分家等原因失去了原有住宅並失去了宅基地,後來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家庭人口實在是太多、住房實在是太擁擠,後來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透過繼承、受遺贈或者贈與又取得一處或幾處住宅並宅基地;(6)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清償債權而又取得一處或幾處住房並取得宅基地。 以上初取得和復取得,是指合法合規的宅基地取得。至於不合法的宅基地取得,其型別是五花八門,來源也相當複雜,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取得和復取得,關係到宅基地的分配與再分配的合理化程度,全面地掌握宅基地使用權的來源,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進行計算機模型管理,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和法制水平,都是益處多多的。 物權法草案於歷次討論修改過程中,試圖解決取得宅基地一些疑難問題,其中一些焦點、難點問題由於其中牽涉面太寬廣,涉及到的複雜問題太多,未能如願。目前仍然只能作出“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抽象規定。 三、通行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權威性規定,就是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取得的原則性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44條)指的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的審批程式,與“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土地用途性質顯然是不一樣的。兩種土地的物權化規範與調整方法是不同的。一種是,農用地轉為宅基地建造房屋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一種是,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建造房屋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根據需要和可能,在特定情勢下或許予以批准。 以上所謂“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是由省級區劃內的土地資源關係決定的,人均土地面積多的地方應當供應寬鬆一些,人均土地面積少的地方應當供應緊張一些。西北有的省份可能不止於一個標準。 根據高等院校《中國經濟地理》(修訂三版)的通說,中國的人均土地面積,東南地區和西北地區有很大的的差異。由黑龍江邊境黑河市至雲南騰衝作一直線,把全國分為東南和西北兩大部分作統計:東南部土地面積僅佔全國總面積的42。9%,但卻擁有全國人口的94。2%;西北部土地面積佔全國總面積的57。1%,而人口僅佔全國的5。8%。總之,全國按宅基地面積統一分配是不可能的,甚至於一個省份也可以出幾個標準。 四、加強規定 中國農村人口生生不息地繁衍,而土地面積始終是有限的。人口爆炸性增長與土地資源的緊缺性矛盾愈來愈大。與此同時,各種違法亂紀現象也頻繁發生。為了加強土地資源的從嚴管理,****中央、***出臺過不少的管制規定。 第一,全面清理整頓農村宅基地等佔用的土地 1997年面對全國宅基地管理的嚴峻形勢,****中央、***作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指出: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該檔案還特別強調,要全面整頓鄉鎮企業、村鎮建設、農村宅基地等佔用的土地,特別是要全面清理整頓佔用的耕地。 中央檔案嚴厲批評,近年來,一些地方亂佔耕地,違法批地、浪費土地的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耕地面積銳減,土地資產流失,不僅嚴重影響了糧食生產和農業發展,也影響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必須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 第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針對土地市場盲目投資、低水平重複建設、圈佔土地、亂佔濫用耕地等問題(回潮)問題,2004年***釋出《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國發[2004]28號)要求加強管理,加大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 《規定》指出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是首次以專門打擊違法購置宅基地、違法批地的特別規定。 第三,禁止再申請宅基地的情形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發[2004]234號)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以上規定,按照“一戶一宅”制原則進行限制性管理,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能有迴旋的餘地。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3條 相關名詞: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轉讓之總概念〗〖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71-1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一、基本理念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即宅基地用益權的取得、或者得而復失後的再取得,基於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享有權而設立,是與從嚴審批制、從嚴規劃制和“一戶一宅制”或者“一戶一地制”相聯絡的不動產物權設立制度。這項制度將是長期一貫制的制度。其出發點,要在適當地滿足農民的生活居住用地、同時也關於過分放縱批地的兩難選擇中尋找權利的均衡機制,也就是在集權與放權之中作出一個恰當的物權調整。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就總體上講,包括農民組織、農民個人的宅基地使用權全部可以認定為“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是個規範化的總的物權化方針,在這種法律框架之下,經過法律的調整形成了意定的意定的取得。

所謂“法定取得”,是指權利人依據土地管理法、地方的宅基地分配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鑑於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享受權等合法權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是一種特別優先權和特別排他權,稱之為“先取特權”。其主要是由所有制制度和專項的土地管理制度決定的產物,但所有權制度和用益權制度是其輔助工具。同為集體所有制,但城市中的集體所有制不具備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權,因為城市居民沒有那種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享受權,更沒有“先取特權”。

宅基地使用權還不是一般法定的“先取特權”。如農民家庭的自留地、自留山同樣是根據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享受權等合法權益取得的享用型土地,也具備了法定的“先取特權”。但是,農民家庭人口增加不一定會重新分配自留地、自留山,因為有些菜園地可以由承包地來替代。然而,農民家庭人口增加或許會重新分配宅基地。

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原因與措施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受使用期的限制,一般不會如承包地那樣到期後由發包方收回土地使用權。空閒的宅基地可以隨時分配,分得的宅基地也不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去世後無人繼承的,可以拿出來重新分配。某些土地資源豐富的地方,或者某些有條件的牧區,對於新增人口分配宅基地也變得容易與大方。因此,宅基地在總量上是不斷擴大的,而自留地、自留山在總量上一般不會擴大。其次是,因土地資源的置換而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機會也是很多的。全國的土地徵收運動導致了大量宅基地的消滅與重新分配,很多村落是整體性的重新分配。這種重新分配方式已經成為最主要的方式,在全國農村已經佔有很大的比例。特別是三峽庫區的移民,甚至於是整個(多個)縣市、整個(多個)鄉鎮的重新分配宅基地,甚至於易地千里重新分配宅基地。再次是,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宅基地重新分配。因地震等自然災害,因環境汙染等人為破壞,造成宅基地破壞或者影響到人身財產安全的,一般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

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型別很多,不只限於以上三大型別,一般定義為“法定取得的宅基地”。

所謂“意定取得”,是指不違反“法定取得”原則的前提下,採取互換、傳來、繼承、贈與或者內部轉讓等形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土地管理再怎麼嚴格控制,“法定取得”不能包攬天下,不能包醫百病,肯定要新增一些“意定取得”的微量元素。理論上,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傾向於私有財產範疇。任何私有財產都有意思自治主義的一面。再說,農村集體本身是個自治性的經濟組織,對於宅基地的主體和客體有調劑餘缺的權利和統轄共管土地的權利。

宅基地互換、傳來、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歷來主要由習慣法規範與調整的,只不過是由於土地公有制或者共有制而增加了成文法內容、減少了習慣法內容而已。

從法律關係上來說,法律自然會平衡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和用益權關係。從宅基地使用權人立場上說,更注重於宅基地的作用權與利用權,而恰恰是這兩種權利是受法律嚴格限制的物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基本形式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後,初取得的當事人得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書。復取得的當事人得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變更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初取得和復取得兩種基本形式。

1.初取得。(1)當事人原本沒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透過申請批准初次取得宅基地;(2)當事人原本沒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透過繼承、受遺贈或者贈與取得住宅並宅基地;(3)當事人原本沒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清償債權而取得住房並宅基地。

2.復取得。(1)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國家徵收農村土地失去了原有住宅並失去了宅基地,後來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重大自然災害失去了原有住宅並失去了宅基地,後來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3)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離婚、分家等原因失去了原有住宅並失去了宅基地,後來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家庭人口實在是太多、住房實在是太擁擠,後來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透過繼承、受遺贈或者贈與又取得一處或幾處住宅並宅基地;(6)宅基地使用權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清償債權而又取得一處或幾處住房並取得宅基地。

以上初取得和復取得,是指合法合規的宅基地取得。至於不合法的宅基地取得,其型別是五花八門,來源也相當複雜,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取得和復取得,關係到宅基地的分配與再分配的合理化程度,全面地掌握宅基地使用權的來源,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進行計算機模型管理,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和法制水平,都是益處多多的。

物權法草案於歷次討論修改過程中,試圖解決取得宅基地一些疑難問題,其中一些焦點、難點問題由於其中牽涉面太寬廣,涉及到的複雜問題太多,未能如願。目前仍然只能作出“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抽象規定。

三、通行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權威性規定,就是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取得的原則性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44條)指的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的審批程式,與“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土地用途性質顯然是不一樣的。兩種土地的物權化規範與調整方法是不同的。一種是,農用地轉為宅基地建造房屋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一種是,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建造房屋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根據需要和可能,在特定情勢下或許予以批准。

以上所謂“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是由省級區劃內的土地資源關係決定的,人均土地面積多的地方應當供應寬鬆一些,人均土地面積少的地方應當供應緊張一些。西北有的省份可能不止於一個標準。

根據高等院校《中國經濟地理》(修訂三版)的通說,中國的人均土地面積,東南地區和西北地區有很大的的差異。由黑龍江邊境黑河市至雲南騰衝作一直線,把全國分為東南和西北兩大部分作統計:東南部土地面積僅佔全國總面積的42。9%,但卻擁有全國人口的94。2%;西北部土地面積佔全國總面積的57。1%,而人口僅佔全國的5。8%。總之,全國按宅基地面積統一分配是不可能的,甚至於一個省份也可以出幾個標準。

四、加強規定

中國農村人口生生不息地繁衍,而土地面積始終是有限的。人口爆炸性增長與土地資源的緊缺性矛盾愈來愈大。與此同時,各種違法亂紀現象也頻繁發生。為了加強土地資源的從嚴管理,****中央、***出臺過不少的管制規定。

第一,全面清理整頓農村宅基地等佔用的土地

1997年面對全國宅基地管理的嚴峻形勢,****中央、***作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指出: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該檔案還特別強調,要全面整頓鄉鎮企業、村鎮建設、農村宅基地等佔用的土地,特別是要全面清理整頓佔用的耕地。

中央檔案嚴厲批評,近年來,一些地方亂佔耕地,違法批地、浪費土地的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耕地面積銳減,土地資產流失,不僅嚴重影響了糧食生產和農業發展,也影響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必須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

第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針對土地市場盲目投資、低水平重複建設、圈佔土地、亂佔濫用耕地等問題(回潮)問題,2004年***釋出《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國發[2004]28號)要求加強管理,加大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

《規定》指出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是首次以專門打擊違法購置宅基地、違法批地的特別規定。

第三,禁止再申請宅基地的情形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發[2004]234號)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以上規定,按照“一戶一宅”制原則進行限制性管理,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能有迴旋的餘地。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3條

相關名詞: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轉讓之總概念〗〖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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