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5-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23·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5-2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是抵押權之最能體現的本質特徵之一。所表達的意義,與抵押權的核心理念與核心作用密切相關。如果沒有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那麼,抵押擔保制度就完全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一、基本概念 1.原則依據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指一般抵押權或者最高額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包括合同處分權和法定處分權兩種形式。其行使權利的原則,如本法第170條作為一般原則的規定,如本條款關於一般抵押權的專門規定,第203條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專門規定。 以上原則,是廣義和狹義特別處分權通用性規則。除此之外,狹義特別處分權還有一些特定的規則。 特別處分權,是指抵押權人即債權人特有和專有的、一項法定的對於債務人的抵押物實施特別受償處分的權利。也是擔保物權系統中特有的本質特徵。 2.廣義的定義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按照廣義的定義來講,與一般債權法鎖相比,所有抵押權均可稱之為“特別處分權”,如其中的債權人優先受償權專有權利,本質上就是特別處分權。這種抵押債權兼抵押債務的雙重法鎖所產生的特別處分權,是一般債權法鎖的效力所不能企及的。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其成就的基本要件是: 1.不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或處分;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或處分。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以上規定見於物權法第182條,按照“房地合一”的老原則進行。 2.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抵押人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以上規定見於物權法第181條,物權法較之於擔保法,有幾項內容是增添的:一是抵押當事人的主體有所擴大。擔保法之抵押當事人,僅僅針對經濟單位的經濟擔保即抵押,未包括普通公民的抵押門類;物權法之抵押,包括了經濟單位和普通公民的抵押都在內。二是抵押的客體有所擴大。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抵押,也被物權法首次列入抵押物件。三是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進一步擴大。如“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也被物權法首次列入特別處分權的物件。 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是比不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更加難以執行的擔保物權,物權法第196條對於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專門作出了四項原則規定。 3.狹義的定義 狹義的特別處分權,是廣義的特別處分權派生出來的一類處分權。將其分為兩個類別,是為了區別抵押的風險性程度和特別處分權的特殊意義。如果說,廣義的特別處分權是Ⅱ級風險性的抵押權,那麼,狹義的特別處分權就是Ⅰ級風險性的抵押權。 按照狹義的定義來講,與廣義的定義相比,除了具備廣義特別處分權的特徵以外,有應急處分權的含義在內,有先斬後奏型特別處分權和先奏後斬型特別處分權之分,屬於高階的特別處分權,本質上就是加強型特別處分權。 物權法第196條對於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專門作出的四項原則規定。 總之,廣義的特別處分權,是針對於非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加權處分權,亦即高於一般的物權請求權的特種權利。其中,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為主要標誌。 狹義的特別處分權,是針對於非常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加權兼加急處分權,亦即高於一般的特別處分權的特種權利。其中,除了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為主要標誌以外,債權人提前清償權、加急清償權和法定清償權則是更加顯著的標誌。 二、主要型別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型別,是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概念的外延部分,可以幫助人們深入瞭解其內容與形式,以及到底能夠發揮什麼效能、具備什麼法律要件與法律效力等。 靜態與動態情勢下的抵押權,呈現出不同形勢的性格特徵,可能會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需要我們加以歸納綜合,從紛繁的抵押關係中找出頭緒,找出規律性的東西來舉一反三。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的主要型別如下所示: (一)根本的特別處分權 抵押權人根本的特別處分權,是基於物債權、抵押物利用權、抵押信託權、反定限物權和優先受償權而設立,受主債權法鎖、抵押債權法鎖和抵押物權等多重法鎖連結,變普通處分權為特別處分權。其效能是積極效能,能夠促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安全地、完全地、優先地甚至於加權地實現,同時促使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夠透過法鎖的連結形成壓力機制、能動機制、實施機制和加快機制,能夠收到普通債權債務清償機制所不能收到的奇妙效果。 解釋本條款的核心思想,歸根到底是關於“抵押權人根本的特別處分權”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其包含的性質原則與特徵,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是,抵押權是附加抵押財產的專控權和特別處分權的擔保物權; 二是,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特定財產設定的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權利是基礎性、保障性的權利,該處分權於抵押權實現時應從屬於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 三是,抵押權於抵押有效期內,一般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形式的定限物權,“抵押權人根本的特別處分權”的情形不是任何時候可以隨時隨地發生的,而是在清償債權債務時刻,或者在抵押合同約定出現的時刻,或者在出現抵押人非法轉移、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標的物以及其他毀損、滅失抵押物的關鍵時刻才發揮作用; 四是,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得的價金或者價款優先受償。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抵押物來清償。 (二)一般的特別處分權 一般的特別處分權,是常態形式的特別處分權,與廣義的特別處分權相當,一般指意定的特別處分權為主要成分,法定的特別處分權為補充成分。如抵押物的遴選、抵押範圍、抵押期限、當事人各自的責任與義務、債權、債務清償的時間地點與方法等等,由當事人雙方約定成就,抵押過程中未發現異常情勢,抵押權人可以按部就班地行使特別處分權。 一般的特別處分權,是主債權與抵押債權法鎖於一體的優先受償權,實現抵押權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其一,如果是分清償期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清償期未滿,抵押權人無權拍賣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其二,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貸款只能用於外貿進出口,改變貸款用途的,雙方的借貸法鎖關係終止,債務人必須即刻歸還已經貸出的款項與利息,不能歸還的,債權人可以拍賣債務人的抵押財產,就出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後一種一般的特別處分權,更大程度上可以歸入特殊的特別處分權之列。 常態形式的特別處分權,應當屬於Ⅱ級抵押風險的優先受償權,其主要特徵判定如下。 第一,抵押期限內,未出現各種不良現象或者抵押權失落危險的徵候。抵押人完全按照抵押合同或者按照主債權合同的意思辦理,抵押權人完全滿意。 第二,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的債權能夠不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方式如期實現,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得到體現。 第三,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的債權未能如期實現,但能夠透過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方式如期實現,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或完全受償權得到體現。 第四,債務人於整個抵押期間和抵押財產處分期間,能夠將自己的財產處分權服從於、服務於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自己的義務得以完全履行,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第五,法律規定的特別處分權的其他情形,不導致破壞抵押權實現的圓滿程度,同時未出現債務不能正常清償的現象,也未出現特殊的特別處分權的現象。 (三)特殊情勢的特別處分權 特殊情勢的特別處分權是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一般指法定的特別處分權為主要部分,意定的特別處分權為參考部分。主要原因在於抵押期間內出現了異常情況或者險情,抵押的風險指數由Ⅱ級上升至Ⅰ級,需要對於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進行加權和加急處理。 物權法第196條規定的“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和“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等情形。 1.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情形發生,屬於抵押權緊急狀態之下的情勢,須依法按照順序行使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 此項提前清償權,是最高等級A級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 依據破產法、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或者撤銷以後,破產財產優先償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第一順序:是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二順序: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第三順序:破產債權。包括普通債權與擔保債權。其中擔保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發生,是抵押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設立前置式條約,如出現債務人超出貸款使用範圍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抵押合同,並實現債權提前清償的條件。 此項提前清償權,是高等級B級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 此是物權法新創的規定。根據多年來的實踐經驗顯示,許多貸款人假借某種名義向商業銀行貸款,卻不落實申請貸款的用途,而是用於作一些其他的事情。其突出表現是,某些專案的貸款卻擅自用於炒股、炒樓市或私自開發房地產專案,甚至於有拿去放高利貸的等非法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監管條例,對於金融資產安全造成很大威脅,給國家財產帶來很大的損失。 3.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發生,有良性嚴重影響和惡性嚴重影響之分,均屬於其他的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條件反射。 此項提前清償權的情形,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可能存在最高等級A級和高等級B級;出現“有良性嚴重影響”的情形是次高等級C級。 良性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及其他抵押財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9條 相關名詞: 〖抵押權〗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5-2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是抵押權之最能體現的本質特徵之一。所表達的意義,與抵押權的核心理念與核心作用密切相關。如果沒有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那麼,抵押擔保制度就完全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一、基本概念

1.原則依據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指一般抵押權或者最高額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包括合同處分權和法定處分權兩種形式。其行使權利的原則,如本法第170條作為一般原則的規定,如本條款關於一般抵押權的專門規定,第203條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專門規定。

以上原則,是廣義和狹義特別處分權通用性規則。除此之外,狹義特別處分權還有一些特定的規則。

特別處分權,是指抵押權人即債權人特有和專有的、一項法定的對於債務人的抵押物實施特別受償處分的權利。也是擔保物權系統中特有的本質特徵。

2.廣義的定義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按照廣義的定義來講,與一般債權法鎖相比,所有抵押權均可稱之為“特別處分權”,如其中的債權人優先受償權專有權利,本質上就是特別處分權。這種抵押債權兼抵押債務的雙重法鎖所產生的特別處分權,是一般債權法鎖的效力所不能企及的。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其成就的基本要件是:

1.不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或處分;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或處分。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以上規定見於物權法第182條,按照“房地合一”的老原則進行。

2.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抵押人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以上規定見於物權法第181條,物權法較之於擔保法,有幾項內容是增添的:一是抵押當事人的主體有所擴大。擔保法之抵押當事人,僅僅針對經濟單位的經濟擔保即抵押,未包括普通公民的抵押門類;物權法之抵押,包括了經濟單位和普通公民的抵押都在內。二是抵押的客體有所擴大。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抵押,也被物權法首次列入抵押物件。三是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進一步擴大。如“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也被物權法首次列入特別處分權的物件。

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是比不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更加難以執行的擔保物權,物權法第196條對於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專門作出了四項原則規定。

3.狹義的定義

狹義的特別處分權,是廣義的特別處分權派生出來的一類處分權。將其分為兩個類別,是為了區別抵押的風險性程度和特別處分權的特殊意義。如果說,廣義的特別處分權是Ⅱ級風險性的抵押權,那麼,狹義的特別處分權就是Ⅰ級風險性的抵押權。

按照狹義的定義來講,與廣義的定義相比,除了具備廣義特別處分權的特徵以外,有應急處分權的含義在內,有先斬後奏型特別處分權和先奏後斬型特別處分權之分,屬於高階的特別處分權,本質上就是加強型特別處分權。

物權法第196條對於動產抵押與特別處分權專門作出的四項原則規定。

總之,廣義的特別處分權,是針對於非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加權處分權,亦即高於一般的物權請求權的特種權利。其中,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為主要標誌。

狹義的特別處分權,是針對於非常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加權兼加急處分權,亦即高於一般的特別處分權的特種權利。其中,除了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為主要標誌以外,債權人提前清償權、加急清償權和法定清償權則是更加顯著的標誌。

二、主要型別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型別,是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概念的外延部分,可以幫助人們深入瞭解其內容與形式,以及到底能夠發揮什麼效能、具備什麼法律要件與法律效力等。

靜態與動態情勢下的抵押權,呈現出不同形勢的性格特徵,可能會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需要我們加以歸納綜合,從紛繁的抵押關係中找出頭緒,找出規律性的東西來舉一反三。

抵押權之特別處分權的主要型別如下所示:

(一)根本的特別處分權

抵押權人根本的特別處分權,是基於物債權、抵押物利用權、抵押信託權、反定限物權和優先受償權而設立,受主債權法鎖、抵押債權法鎖和抵押物權等多重法鎖連結,變普通處分權為特別處分權。其效能是積極效能,能夠促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安全地、完全地、優先地甚至於加權地實現,同時促使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夠透過法鎖的連結形成壓力機制、能動機制、實施機制和加快機制,能夠收到普通債權債務清償機制所不能收到的奇妙效果。

解釋本條款的核心思想,歸根到底是關於“抵押權人根本的特別處分權”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其包含的性質原則與特徵,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是,抵押權是附加抵押財產的專控權和特別處分權的擔保物權;

二是,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特定財產設定的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權利是基礎性、保障性的權利,該處分權於抵押權實現時應從屬於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

三是,抵押權於抵押有效期內,一般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形式的定限物權,“抵押權人根本的特別處分權”的情形不是任何時候可以隨時隨地發生的,而是在清償債權債務時刻,或者在抵押合同約定出現的時刻,或者在出現抵押人非法轉移、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標的物以及其他毀損、滅失抵押物的關鍵時刻才發揮作用;

四是,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得的價金或者價款優先受償。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抵押物來清償。

(二)一般的特別處分權

一般的特別處分權,是常態形式的特別處分權,與廣義的特別處分權相當,一般指意定的特別處分權為主要成分,法定的特別處分權為補充成分。如抵押物的遴選、抵押範圍、抵押期限、當事人各自的責任與義務、債權、債務清償的時間地點與方法等等,由當事人雙方約定成就,抵押過程中未發現異常情勢,抵押權人可以按部就班地行使特別處分權。

一般的特別處分權,是主債權與抵押債權法鎖於一體的優先受償權,實現抵押權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其一,如果是分清償期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清償期未滿,抵押權人無權拍賣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其二,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貸款只能用於外貿進出口,改變貸款用途的,雙方的借貸法鎖關係終止,債務人必須即刻歸還已經貸出的款項與利息,不能歸還的,債權人可以拍賣債務人的抵押財產,就出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後一種一般的特別處分權,更大程度上可以歸入特殊的特別處分權之列。

常態形式的特別處分權,應當屬於Ⅱ級抵押風險的優先受償權,其主要特徵判定如下。

第一,抵押期限內,未出現各種不良現象或者抵押權失落危險的徵候。抵押人完全按照抵押合同或者按照主債權合同的意思辦理,抵押權人完全滿意。

第二,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的債權能夠不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方式如期實現,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得到體現。

第三,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的債權未能如期實現,但能夠透過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方式如期實現,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或完全受償權得到體現。

第四,債務人於整個抵押期間和抵押財產處分期間,能夠將自己的財產處分權服從於、服務於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自己的義務得以完全履行,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第五,法律規定的特別處分權的其他情形,不導致破壞抵押權實現的圓滿程度,同時未出現債務不能正常清償的現象,也未出現特殊的特別處分權的現象。

(三)特殊情勢的特別處分權

特殊情勢的特別處分權是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一般指法定的特別處分權為主要部分,意定的特別處分權為參考部分。主要原因在於抵押期間內出現了異常情況或者險情,抵押的風險指數由Ⅱ級上升至Ⅰ級,需要對於抵押權人的特別處分權進行加權和加急處理。

物權法第196條規定的“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和“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等情形。

1.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情形發生,屬於抵押權緊急狀態之下的情勢,須依法按照順序行使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

此項提前清償權,是最高等級A級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

依據破產法、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或者撤銷以後,破產財產優先償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第一順序:是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二順序: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第三順序:破產債權。包括普通債權與擔保債權。其中擔保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發生,是抵押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設立前置式條約,如出現債務人超出貸款使用範圍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抵押合同,並實現債權提前清償的條件。

此項提前清償權,是高等級B級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

此是物權法新創的規定。根據多年來的實踐經驗顯示,許多貸款人假借某種名義向商業銀行貸款,卻不落實申請貸款的用途,而是用於作一些其他的事情。其突出表現是,某些專案的貸款卻擅自用於炒股、炒樓市或私自開發房地產專案,甚至於有拿去放高利貸的等非法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監管條例,對於金融資產安全造成很大威脅,給國家財產帶來很大的損失。

3.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發生,有良性嚴重影響和惡性嚴重影響之分,均屬於其他的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條件反射。

此項提前清償權的情形,非正常狀態的特別處分權,可能存在最高等級A級和高等級B級;出現“有良性嚴重影響”的情形是次高等級C級。

良性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及其他抵押財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9條

相關名詞:

〖抵押權〗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若內容有誤,請點底部工具列 🚩 回報
上一章
0%
下一章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