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0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81-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81-2
統一的不動產抵押登記體制
一、導言
統一的不動產抵押登記體制,亦稱統一的不動產抵押登記體系,是指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的整個登記生效主義體系,不能孤立地理解抵押權登記就是純粹的“抵押權設立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統一實施“房地合一”、“主從合一”制度,也是一種不動產抵押登記體系。這是土地所有權公有制條件下相互適應的不動產抵押登記監管體制,唯有采取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統一的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主義物權化方針,才能正確地理順新舊不動產抵押登記過程中的擔保法鎖關係、擔保物權關係、擔保信託關係和擔保對世關係。
統一的不動產抵押登記體制,是統一的不動產抵押登記管理的系統工程,要求不動產抵押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做到以下幾個統一:(1)實行法定的統一的新舊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主義;(2)實行統一的抵押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和對世關係執行機制;(3)統一適用於“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登記生效主義法則;(4)統一適用於新舊建築物抵押與新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房地合一”抵押登記原則;(5)採取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統一的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主義物權化方針,對於不動產抵押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統一登記管理職責。
不動產抵押登記體制的主要物件是(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抵押登記;(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登記;(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的抵押登記。均採取登記生效主義物權化方針,統一適用於“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定不動產抵押登記,可以使得抵押財產的物上負擔與相關當事人一目瞭然,使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晰,有利於定分止爭、預防物權糾紛與債權債務糾紛,重點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抵押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和對世關係也因此趨於向善與圓滿。
二、三大類不動產抵押登記組成的不動產抵押登記體制
不動產抵押登記體制有內因也有外因,外因透過內因而起作用。概括來說,不動產抵押登記體系應當由以下幾個主要成因起作用。
1.不動產抵押光靠抵押合同生效是靠不住的。
不動產抵押合同,可以看作是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也是抵押登記的前提條件之一。假設,也將合同生效也作為一種“生效”對待,那也是當事人雙方意定的低階生效,而不是法定的高階生效。意定的生效,其效力是很低的,不能保證市場交易的安全,不能保證抵押權不流產。
2.不動產抵押光靠“自願登記”生效是靠不住的。
不動產抵押“自願登記”生效,名為“登記對抗主義”,實為“登記自由主義”,使嚴格的登記制度蛻變為“可有可無”的自由主義行為,流弊多多,隱憂多多。如果不登記也不違法,將“自願登記”演變為“自願不登記”,可以想象,不能保障市場交易安全和當事人的利益,也不能保有訴訟保全和強制執行。那麼,這種低效力的法律要件和抵押行為,是否符合物權法定、物權公示、物權行使和物權保護的確權、賦權、用權、維權的一套完整制度設計原理呢?
3.不動產抵押光靠“抵押權設立登記”生效是不完整的。
本條款言明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應當是個代表性的規定,代表了其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的整個體制的抵押權登記規定。
其中抵押權設立的登記,對應於抵押權初始登記;抵押權變更和轉移的登記,對應於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消滅的登記,對應於抵押權登出登記。因為物權法第9條早有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故本條款沒有作出全面鋪開的敘述,而是“以點帶面”的代表性的敘述。
2007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公佈的《土地登記辦法》,是在當年3月16日透過的《物權法》基礎上、並與該法接軌的新型登記管理辦法,比1995年12月2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釋出的《土地登記規則》更加新穎,內容更加飽滿。目前《土地登記辦法》和《土地登記規則》兩個部門法是通用性的部門法規。
抵押權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的對設立的土地抵押權進行的登記。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屬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抵押權變更登記,是指抵押土地的權利人發生變化,或者因抵押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其中,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發生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檔案申請變更登記。
抵押權登出登記,是指因抵押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檔案申請登出登記。
三、統一的“房地合一”、“主從合一”不動產登記體系
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不動產登記法,只能參照《土地登記辦法》和《土地登記規則》兩個部門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執行。所有不動產登記,可以依照物權法的“房地合一”、“主從合一”的原理執行。
譬如,本條款列舉的幾大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登記,可以這樣理解: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房地合一”、“主從合一”抵押權登記
以上抵押物,土地使用權是主物,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是從物。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也一同跟著抵押登記。這叫“從從主押”、“房從地押”的登記。形式上是土地使用權跟著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一起抵押登記,實質上是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跟著土地使用權一塊兒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始終是唱主角的,其他不動產總是唱配角的。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合一”、“主從合一”抵押權登記
現行法律規定,任何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與登記,得實行“一併抵押登記”制度。以建築物抵押登記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登記,這叫“地隨房押”的登記;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登記,這叫“房隨地轉”的登記。抵押人未按照以上要求一併抵押登記的,未抵押登記應當視為一併抵押登記,這叫“房地合一”、“主從合一”的排除法抵押權登記推定方法,但是應當與抵押合同當事人主動申請登記的區別不同情況對待。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從合一”抵押權登記
本規定是省略式規定,該項荒地承包經營權是主物權,應當還有“土地附著物”的從物權。設立不動產集合抵押登記時,只能是先行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而地上附著物隨著該項荒地承包經營權一併抵押登記,這叫“從從主押”的登記。
應當注意的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屬於“自願登記”的“登記對抗主義”性質,而本荒地承包經營權卻是與眾不同的“強制登記”的登記生效主義性質。主要原因和區別在於,前者是無償使用的、不能在土地財產交易市場公開流通的土地使用權,故不能抵押與登記;後者是有償使用的、能在土地財產交易市場公開流通的土地使用權,故能夠破例抵押與登記。
4.以正在建造的建築物的“房地合一”、“主從合一”抵押權登記
允許以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作為抵押財產是物權法的新創意,擴大了抵押範圍,提高了物權新技術,解決了這一新問題,對於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都是有益無害的。作為“一併抵押”和“一併登記”制度,是新型的“房地合一”、“主從合一”抵押權登記制度。
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所有權是新型的從物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下面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新型的主物權。總之是新型的“地隨房押”的一併登記方法。建設用地使用權是非登記不可的,不登記就不能生效,不能排除第三人的善意佔有,不能保障市場交易安全和當事人的利益,不能保證訴訟保全和強制執行。
四、統一的登記生效主義優選統籌法的登記管理體制
以登記生效主義為標誌的不動產抵押登記體制,是優選統籌法的登記管理體制。
優選方法之一,將不符合抵押和登記條件的不動產剔除出去,選擇適合抵押和登記的不動產作為種子選手;
優選方法之二,將抵押登記之“自願登記”的規定剔除出去,選擇適合“強制登記”的方法來作為唯一法律要件執行;
優選方法之三,將單獨抵押和單獨登記的辦法剔除出去,選擇適合“房地合一”、“主從合一”的排除法抵押權登記方法;
優選方法之四,將沒有設立抵押合同或者合同不合格的申請人剔除出去,選擇設立抵押合同併合同合格的申請人批准登記;
優選方法之五,對照檢查可抵押登記範圍和不得抵押登記範圍,將不得抵押登記範圍統統剔除出去,並對於可抵押登記範圍進行逐項逐個的核準登記;
優選方法之六,在初始抵押登記基礎上,進一步設定優選條件,將初始抵押登記、變更抵押登記的違規者剔除出去;
優選方法之七,將主觀上客觀上符合登出抵押登記的,或主動登出、或強制登出,全部從抵押登記欄目中剔除出去。
登記生效主義優選方法,採取“排除法”和“強製法”的辦法進行邏輯推理。這跟刑法上“疑罪從無”的方法正好相反,可以採取“疑罪從有”的方法推理。這跟登記對抗主義的推理方法也是不相同的,因為登記對抗主義採取的是“列舉法”和“自願法”進行選擇,對於抵押人當事人沒有多少約束力,故不被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主義制度所採納。
讚美登記生效主義,不是將登記生效主義當成“拿來主義”,關鍵在於要分清當事人各方的登記責任。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是一種高階的抵押關係有著相當高的法制要求,可抵押可登記範圍與不可抵押不可登記範圍是界限分明的,抵押當事人能夠獲得登記生效主義的青睞,也是一件值得慶賀的事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7條
相關名詞:
〖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主義〗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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