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85-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23·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85-2 擬定動產集合定限抵押登記簡析 一、導論 所謂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定限登記對抗主義,實質上是個三權分立的物權化模式。抵押權實現之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被相對地弱化,增強了抵押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抵押物的自主處分權,同時保證了不動產受讓人的合法交易權與買受權。這種物權化方針與物權化模式,在一般大陸法系國家的物權法中是難以見到的,因為他們的抵押權模式只針對不動產,不包括動產抵押權在內。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定限登記對抗主義物權化模式,是綿裡藏針式的表面軟弱而實際不弱的物權化模式。抵押權人放水養魚,放權讓利,既不影響抵押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又不影響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抵押權是否登記,不是最嚴重的問題。最嚴重的問題在於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債務人有了造血功能,債權人不愁自己的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的實現。因為是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制度,具有綜合抵押的專長,應當是有一定的保險係數的。 所謂定限,實質上是個權利制衡的“三定限制度”。一是指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只能限定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對於抵押合同生效和登記生效可分級分類處理,對於抵押人放權讓利的特定情勢下,適當允許抵押人將現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常執行或者正常交易,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不足清償債權的其餘部分,可以把將有的集合動產分期分批清償。其實,這相當於最高額抵押權的清償辦法。二是指抵押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特定的抵押財產處分許可權定在一定範圍內行使。抵押權人已經放權讓利於抵押人,但應當做到生產經營與清償債務兩不誤,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三是指擬定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的交易權與買受許可權定在一定範圍內行使。抵押期限屆滿前,買受人可以放心地購買所抵押的財產。抵押期限屆滿後,買受人應當不再購買所抵押的財產。此時,遇到已經登記的抵押財產,抵押人無權處分,買受人無權購買。 二、具體分析 所有動產抵押登記,均以抵押合同生效為基礎條件,以登記生效為優勢條件,均採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制度。但是,定限的和非定限的“登記對抗主義”抵押制度是有所不同的。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登記抵押財產有群類與個類的區別。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的是一個總部類,即機制現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動產集合抵押及登記,可以用同類抵押物數量或者總類的某個、某幾個分類抵押物來實現抵押債權,不限於一種抵押物、也不限於一種抵債方式。 非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即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是按照抵押財產的個類來實現抵押權,抵押財產類別物件不能改變,僅限於一種抵押物、也限於一種抵債方式。 其二,登記的抵押財產有可流變性與不可流變性的區別。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於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合同成立時是成套裝的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抵押財產與抵押權,也就是兩種及以上類別抵押物捆綁“固定”於抵押合同中。然而,從抵押合同生效後到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前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未發生時,所有抵押財產就開始鬆綁,包括現有的和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在內,抵押人該幹什麼就幹什麼,該怎麼處置與處分就怎麼處置與處分,完全呈流變性狀態抵押。等到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後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以後,立即啟動從抵押財產的流變性轉化為不可流變性,抵押人再也不能隨意處置與處分抵押的財產了。 非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是無套裝的專門財產抵押登記,一是一,二是二;一個是一個,二個是二個。不是以成套的總體範圍來確定抵押財產與抵押權登記,而是以單位的範圍確定抵押財產與抵押權登記,樣樣都是特定的動產抵押登記,並且有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發動機號碼等“身份證”的專門化登記。抵押財產與抵押權,從一而終地是不可流變性的。他們於處置與處分抵押財產方面,絕對沒有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的那麼自由豪放。 其三,登記抵押財產有定限與不定限登記對抗主義的區別。 講到定限抵押物權,任何抵押財產都有這種擔保物權。如果我們再仔細分析研究,便會瞭解到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也分成了兩個類別,一個是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一個是不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 本條第2款關於“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就是一種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這裡的意思是說,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物登記以後,於特定時間內即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要件,這是第一層意思;第二層意思呢,你這個動產集合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也要受限制,不能對抗抵押人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能對抗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也沒有抵押財產的追及權或溯及權—這叫“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當然,這第二層意思所針對的,應當是符合“從抵押合同生效後到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前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未發生時”這種事實要件,而不是指任何時候、任何情形下的“定限”。 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與抵押財產的定限轉移、變更、處分處置與消滅是相反的概念。前者是放寬型抵押財產的處分處置等,後者是加強型限制抵押財產的處分處置等,兩者之間是迥然不同的。比較而言,以現有的或者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動產集合抵押及登記,是放寬型限制抵押財產的處分處置等;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非動產集合抵押及登記,是加強型限制抵押財產的處分處置等。 其四,登記抵押財產正常處分時存在有無經常買受人的區別。 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因是放寬型抵押財產的定限轉移、變更、處分處置型別,於清償債權債務前,買賣處分和處置抵押財產是經常性的,一向經常存在買受抵押財產的權利人,而且不限人類與人次,不限買賣的多少與次數。並且,以上事實要件發生以後,抵押權人亦無追及權或無溯及權。如果買受人對抵押人下了長期的貨物定金或訂金,可以對抗未下定金或訂金的買受人,這事實上形成了如擔保法所示的擔保物權。 關於“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是經常性買受人,他們受到法律保護,是基於以下條件考量的:一是買受的財產是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即動產集合抵押的同類物品,此為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的客體;二是受保護的權利主體須是正常交易活動、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譬如,在存貨買賣融資中,買受出賣人的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設定的集合抵押的存貨的權利人,可受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保護;又如,市場交易中的消費者,也可受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保護。三是買受人必須是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資格充當經常性買受人,可受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保護。 非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是不具備經常性買受人的法律要件的。因為動產的非集合抵押與動產的集合抵押的制度是不相同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非動產集合抵押及登記,關鍵在於,要密切關注與控制抵押財產的買賣行為,即使是存在此類買賣行為,至少要知會抵押權人才成就。並且,抵押權人於法定條件下具有保全抵押財產的追及權或溯及權。那麼,非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最好不要產生經常性買受人,最好是不要破壞抵押秩序和抵押權的順利實現。所有這些,都是與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方針政策是不相同的。 其五,登記抵押財產的批准機關不同。 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物件,即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的物件:申請登記的抵押人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抵押權人是債權人,申請登記的財產是集合抵押的財產—現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批准機關是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了統一集權和方便管理,物權法未採納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的主張,而確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登記。 抵押登記的地點,物權法規定的與擔保法規定的地點有所不同。擔保法規定,以企業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物權立法專家考慮到動產易於移動,難以確定其登記方位,而抵押人居住所在地比較穩定,查詢、監管也比較方便,因此,物權法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動產集合抵押登記。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和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實行的是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負責制,以便於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的合同管理、當事人監管和抵押擔保活動的跟蹤調查研究,這跟物權法本條款的物權化方針政策完全是一脈相承的。 非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物件,即非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的物件:民用航空法第16條規定“設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海商法第13條規定:“設定船舶抵押權,由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擔保法第42條第4款規定,以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擔保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此登記部門的規定,與物權法現行的規定是不同的,應當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9條 相關名詞: 〖擬定動產集合定限抵押登記對抗主義〗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85-2

擬定動產集合定限抵押登記簡析

一、導論

所謂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定限登記對抗主義,實質上是個三權分立的物權化模式。抵押權實現之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被相對地弱化,增強了抵押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抵押物的自主處分權,同時保證了不動產受讓人的合法交易權與買受權。這種物權化方針與物權化模式,在一般大陸法系國家的物權法中是難以見到的,因為他們的抵押權模式只針對不動產,不包括動產抵押權在內。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定限登記對抗主義物權化模式,是綿裡藏針式的表面軟弱而實際不弱的物權化模式。抵押權人放水養魚,放權讓利,既不影響抵押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又不影響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抵押權是否登記,不是最嚴重的問題。最嚴重的問題在於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債務人有了造血功能,債權人不愁自己的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的實現。因為是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制度,具有綜合抵押的專長,應當是有一定的保險係數的。

所謂定限,實質上是個權利制衡的“三定限制度”。一是指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只能限定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對於抵押合同生效和登記生效可分級分類處理,對於抵押人放權讓利的特定情勢下,適當允許抵押人將現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常執行或者正常交易,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不足清償債權的其餘部分,可以把將有的集合動產分期分批清償。其實,這相當於最高額抵押權的清償辦法。二是指抵押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特定的抵押財產處分許可權定在一定範圍內行使。抵押權人已經放權讓利於抵押人,但應當做到生產經營與清償債務兩不誤,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三是指擬定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的交易權與買受許可權定在一定範圍內行使。抵押期限屆滿前,買受人可以放心地購買所抵押的財產。抵押期限屆滿後,買受人應當不再購買所抵押的財產。此時,遇到已經登記的抵押財產,抵押人無權處分,買受人無權購買。

二、具體分析

所有動產抵押登記,均以抵押合同生效為基礎條件,以登記生效為優勢條件,均採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制度。但是,定限的和非定限的“登記對抗主義”抵押制度是有所不同的。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登記抵押財產有群類與個類的區別。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的是一個總部類,即機制現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動產集合抵押及登記,可以用同類抵押物數量或者總類的某個、某幾個分類抵押物來實現抵押債權,不限於一種抵押物、也不限於一種抵債方式。

非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即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是按照抵押財產的個類來實現抵押權,抵押財產類別物件不能改變,僅限於一種抵押物、也限於一種抵債方式。

其二,登記的抵押財產有可流變性與不可流變性的區別。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於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合同成立時是成套裝的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抵押財產與抵押權,也就是兩種及以上類別抵押物捆綁“固定”於抵押合同中。然而,從抵押合同生效後到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前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未發生時,所有抵押財產就開始鬆綁,包括現有的和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在內,抵押人該幹什麼就幹什麼,該怎麼處置與處分就怎麼處置與處分,完全呈流變性狀態抵押。等到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後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以後,立即啟動從抵押財產的流變性轉化為不可流變性,抵押人再也不能隨意處置與處分抵押的財產了。

非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是無套裝的專門財產抵押登記,一是一,二是二;一個是一個,二個是二個。不是以成套的總體範圍來確定抵押財產與抵押權登記,而是以單位的範圍確定抵押財產與抵押權登記,樣樣都是特定的動產抵押登記,並且有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發動機號碼等“身份證”的專門化登記。抵押財產與抵押權,從一而終地是不可流變性的。他們於處置與處分抵押財產方面,絕對沒有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的那麼自由豪放。

其三,登記抵押財產有定限與不定限登記對抗主義的區別。

講到定限抵押物權,任何抵押財產都有這種擔保物權。如果我們再仔細分析研究,便會瞭解到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也分成了兩個類別,一個是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一個是不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

本條第2款關於“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就是一種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這裡的意思是說,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物登記以後,於特定時間內即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要件,這是第一層意思;第二層意思呢,你這個動產集合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也要受限制,不能對抗抵押人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能對抗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也沒有抵押財產的追及權或溯及權—這叫“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當然,這第二層意思所針對的,應當是符合“從抵押合同生效後到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前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未發生時”這種事實要件,而不是指任何時候、任何情形下的“定限”。

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與抵押財產的定限轉移、變更、處分處置與消滅是相反的概念。前者是放寬型抵押財產的處分處置等,後者是加強型限制抵押財產的處分處置等,兩者之間是迥然不同的。比較而言,以現有的或者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動產集合抵押及登記,是放寬型限制抵押財產的處分處置等;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非動產集合抵押及登記,是加強型限制抵押財產的處分處置等。

其四,登記抵押財產正常處分時存在有無經常買受人的區別。

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因是放寬型抵押財產的定限轉移、變更、處分處置型別,於清償債權債務前,買賣處分和處置抵押財產是經常性的,一向經常存在買受抵押財產的權利人,而且不限人類與人次,不限買賣的多少與次數。並且,以上事實要件發生以後,抵押權人亦無追及權或無溯及權。如果買受人對抵押人下了長期的貨物定金或訂金,可以對抗未下定金或訂金的買受人,這事實上形成了如擔保法所示的擔保物權。

關於“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是經常性買受人,他們受到法律保護,是基於以下條件考量的:一是買受的財產是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即動產集合抵押的同類物品,此為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的客體;二是受保護的權利主體須是正常交易活動、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譬如,在存貨買賣融資中,買受出賣人的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設定的集合抵押的存貨的權利人,可受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保護;又如,市場交易中的消費者,也可受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保護。三是買受人必須是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資格充當經常性買受人,可受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保護。

非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是不具備經常性買受人的法律要件的。因為動產的非集合抵押與動產的集合抵押的制度是不相同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非動產集合抵押及登記,關鍵在於,要密切關注與控制抵押財產的買賣行為,即使是存在此類買賣行為,至少要知會抵押權人才成就。並且,抵押權人於法定條件下具有保全抵押財產的追及權或溯及權。那麼,非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最好不要產生經常性買受人,最好是不要破壞抵押秩序和抵押權的順利實現。所有這些,都是與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方針政策是不相同的。

其五,登記抵押財產的批准機關不同。

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物件,即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的物件:申請登記的抵押人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抵押權人是債權人,申請登記的財產是集合抵押的財產—現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批准機關是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了統一集權和方便管理,物權法未採納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的主張,而確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登記。

抵押登記的地點,物權法規定的與擔保法規定的地點有所不同。擔保法規定,以企業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物權立法專家考慮到動產易於移動,難以確定其登記方位,而抵押人居住所在地比較穩定,查詢、監管也比較方便,因此,物權法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動產集合抵押登記。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和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實行的是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負責制,以便於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的合同管理、當事人監管和抵押擔保活動的跟蹤調查研究,這跟物權法本條款的物權化方針政策完全是一脈相承的。

非定限的動產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物件,即非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登記的物件:民用航空法第16條規定“設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海商法第13條規定:“設定船舶抵押權,由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擔保法第42條第4款規定,以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擔保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此登記部門的規定,與物權法現行的規定是不同的,應當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9條

相關名詞:

〖擬定動產集合定限抵押登記對抗主義〗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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