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95-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21·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95-2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 一、基本概念 1.抵押財產價值保全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是基於抵押權人對於抵押財產的跟蹤控制權和未來的財產兌現受償權而進行的標準化作業的措施,是處理因抵押人不作為、亂作為等人為原因造成抵押財產毀損、價值減少的現狀,要求抵押人停止其不良行為、或負抵押財產保全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責任,以維護抵押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其是保全抵押權的一種型別,由抵押價值法和抵押權確認保護法規範與調整,平衡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實際利益關係。 物權法第193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理解上述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第一,本條款是基於保全抵押權而設立,目的在於保全擔保物權價值的完整性與圓滿性。 保全抵押權,指法律為保障抵押權的圓滿程度而設立的特種物權。其主要型別有:(1)規定擔保範圍和登記生效主義,以保全抵押權;(2)以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調整來保全抵押權;(3)以抵押過程控制來保全抵押權;(4)以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來保全抵押權;(5)以法院判決生效的司法文書來保全抵押權等。其中第3項,就是本條款所規定的“價值保全抵押權”,或者稱為“積極的保全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時,由於主觀因素的作用,使得對於抵押權的標的物限於感性認識,對於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過高估計或者過低估計是難以避免的。基於保全抵押權考量,法律賦予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和抵押物的過程控制權,目的在於保全擔保物權價值的完整性與圓滿性。 第二,本條款是針對具體情況對於保全抵押權進行符合實際的調整,以修正抵押合同的主觀錯誤。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權人並不實際佔有抵押財產,仍由抵押人佔有、使用、收益。抵押期間,可能發生各種不確定因素,市場行情變動的因素是主要的客觀原因,容易導致抵押權發生精神磨損。由於抵押人的隨意行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這是主要的主觀原因,容易導致抵押權發生精神磨損和機械磨損。無論發生什麼不利因素,針對具體情況對於保全抵押權進行符合實際的調整,以修正抵押合同的主觀錯誤是第一要務。 本條款只講主觀原因,未講客觀原因。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於責任人來說是無論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的,除非當事人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才可以免除或者減免合同的責任。 主觀原因,係指抵押人採取積極的行為或者不作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當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事實發生後,抵押權人可以依照保全抵押權的辦法來維護抵押權。 第三,對修正後的保全抵押權進行重新評估,最後按照抵押財產的實際交換價值來實現擔保物權。 本條款將保全抵押權放在第一位,對於抵押權應保盡保。或者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或者提前清償債務,二者必居其一。 2.一般內容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是維護抵押權人正當理由、正當權威、正當利益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擔保法律權威、增強法律效力的重要決定。抵押權的實現,是建立在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基礎上的紮紮實實的硬功夫,擔保物權、抵押義務、信託關係、法鎖關係、對世關係的可靠性,均可從抵押財產價值保全信用程度中反映出來。法律賦予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全過程的監督權、糾偏權或者提前清償債務的處分權等權利,也不僅僅是為抵押權人著想,同時也是為了規範抵押人的應盡的義務著想。在抵押人無過錯的情勢下,或者是因自然災害和第三人的禍害及其他原因而導致抵押財產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責任鑑定和事後補救。 有恆產者有恆心,有恆抵押財產價值者有恆心。倘若抵押財產價值不能恆定,抵押權和擔保債權也就不能恆定,豈止是對於抵押權人不利,對於抵押人自己也將不利。而法律的權威和效力,全在於其公正性和準確性,其物權法定的物權化目標指標,就是力求做到“有恆抵押財產價值者有恆心”。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蓋因抵押人故意和過失、作為和不作為等原因所致。其為抵押權的蝕損性、風險性和危害性增添了許多不利的因素。對於抵押財產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權力監控,是抵押權人的當務之急。 抵押權人採取的主要步驟有三個: 第一步,告知的步驟。要求抵押人有所為或者有所不為,總之是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權停止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不端行為。 第二步,請求的步驟。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已經成為既成事實,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其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以至提前清償債權的要求。 第三步,絕交的步驟。以上兩個步驟,是法律賦予抵押權人應有的權利,也是法律指定抵押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如果抵押人不負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責任,不履行該作為而作為、該不作為而不作為的義務,即既不停止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行為,也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並對抵押權人的債權優先受償。 抵押人故意和過失、作為和不作為等原因,致使抵押財產的價值減少,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是抵押人積極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的價值減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致使抵押房屋全部滅失或者部分滅失;如駕駛抵押的機動車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毀損或者報廢。 二是抵押人消極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的價值減少。如對抵押的危舊房屋及其管線不作修繕,致使房屋的使用價值減少;如抵押人任由抵押的生產裝置在室外風吹雨打,鏽跡斑斑,致使機器裝置的使用價值明顯減少;對於抵押的機器裝置不按時按質按量維護和修理,機械磨損相當厲害,致使機器裝置的使用價值相當減少等等。以上責任和責任事故,皆由抵押人所引起,應當負全責,應當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或者努力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努力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或者與抵押權人一道提前清償債務,沒有其他的路子可走。 二、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串聯辦法 本條款的規定,是因抵押人不作為、亂作為等人為原因造成抵押財產毀損、價值減少而應當盡的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義務和民事責任。現實中因自然災害和第三人的禍害及其他原因而導致抵押財產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的,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責任鑑定和事後補救,採取串聯的辦法進行統籌安排,以使得抵押財產價值保全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或提前受償權不至於喪失。 所謂串聯辦法,指法律關係的串聯、信託關係的串聯和人物事件的串聯,從錯綜複雜的關係中理出頭緒,層層剝筍,從而各個擊破,使得抵押財產價值保全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或提前受償權趨於圓滿狀態。 應當注意的是,此類責任鑑定和事後補救辦法,與合同法中的某些免責條款是不一樣的,與擔保法中某些規定也是不一樣的。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這主要是基於普通合同和一般法鎖關係的考量而定的規矩,儘管後面也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但書,對於普通合同之免除責任是主流意識,不免除責任是少見的現象。本法本條款以及擔保物權一般規定的第174條,反映出更加嚴謹的立法風格,儘量地保持責任範圍,儘量減少免責範圍。擔保合同與擔保法鎖有很多保險鎖,鎖定了各種各樣的人物與事件,對於各種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抵押財產價值保全受到影響的,有許多的彌補措施。 根據本法第174條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的,抵押權人可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法律賦予抵押權人對因擔保財產毀損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專款專用的權利,享有直接或者提前優先受償或者提存的權利。這樣的物權化效果和法鎖化效果,是一般合同關係所不能達到的效果。 關於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之價值減少無過錯時怎樣處理的問題,本條款作淡化處理,沒有作出規定。擔保法第51條第2款有相應的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這樣的規定有一定的道理,但相對保守了一些,針對性和適用性不太理想。如因地震、地陷、海嘯、水災、旱災、風災、雪災、火災、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這與天災的“賠償範圍”無關,或許與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有關;因徵收土地而導致抵押的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這與他人行為的“賠償範圍”無關,或許與補償金有關;因被盜竊、被他人毀損、滅失抵押財產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這與人為的“賠償範圍”有關,但要得到第三人的賠償金還要看運氣如何,有的要等到猴年馬月,有的根本找不到負責賠償的責任人最後不了了之,總之能夠獲得賠償金的機率很低、速度很慢、很不保險。 再說,要求抵押人在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再向抵押權人設立一個擔保,相當麻煩,如果抵押人沒有沒有其他的財產可供擔保,還需要考慮如何以抵押人獲得的賠償金等設定擔保物權和如何實現擔保物權的問題。物權法本條款沒有作出如擔保那樣的死規定,給予當事人以彈性的想象的空間,可結合本物權法第174條的規定來實行,功德圓滿一些。誠然,擔保法第51條第2款還是有一些合理的部分,並沒有廢除,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擇善而從。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93條 相關名詞: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措施〗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95-2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

一、基本概念

1.抵押財產價值保全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是基於抵押權人對於抵押財產的跟蹤控制權和未來的財產兌現受償權而進行的標準化作業的措施,是處理因抵押人不作為、亂作為等人為原因造成抵押財產毀損、價值減少的現狀,要求抵押人停止其不良行為、或負抵押財產保全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責任,以維護抵押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其是保全抵押權的一種型別,由抵押價值法和抵押權確認保護法規範與調整,平衡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實際利益關係。

物權法第193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理解上述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第一,本條款是基於保全抵押權而設立,目的在於保全擔保物權價值的完整性與圓滿性。

保全抵押權,指法律為保障抵押權的圓滿程度而設立的特種物權。其主要型別有:(1)規定擔保範圍和登記生效主義,以保全抵押權;(2)以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調整來保全抵押權;(3)以抵押過程控制來保全抵押權;(4)以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來保全抵押權;(5)以法院判決生效的司法文書來保全抵押權等。其中第3項,就是本條款所規定的“價值保全抵押權”,或者稱為“積極的保全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時,由於主觀因素的作用,使得對於抵押權的標的物限於感性認識,對於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過高估計或者過低估計是難以避免的。基於保全抵押權考量,法律賦予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和抵押物的過程控制權,目的在於保全擔保物權價值的完整性與圓滿性。

第二,本條款是針對具體情況對於保全抵押權進行符合實際的調整,以修正抵押合同的主觀錯誤。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權人並不實際佔有抵押財產,仍由抵押人佔有、使用、收益。抵押期間,可能發生各種不確定因素,市場行情變動的因素是主要的客觀原因,容易導致抵押權發生精神磨損。由於抵押人的隨意行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這是主要的主觀原因,容易導致抵押權發生精神磨損和機械磨損。無論發生什麼不利因素,針對具體情況對於保全抵押權進行符合實際的調整,以修正抵押合同的主觀錯誤是第一要務。

本條款只講主觀原因,未講客觀原因。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於責任人來說是無論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的,除非當事人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才可以免除或者減免合同的責任。

主觀原因,係指抵押人採取積極的行為或者不作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當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事實發生後,抵押權人可以依照保全抵押權的辦法來維護抵押權。

第三,對修正後的保全抵押權進行重新評估,最後按照抵押財產的實際交換價值來實現擔保物權。

本條款將保全抵押權放在第一位,對於抵押權應保盡保。或者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或者提前清償債務,二者必居其一。

2.一般內容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是維護抵押權人正當理由、正當權威、正當利益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擔保法律權威、增強法律效力的重要決定。抵押權的實現,是建立在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基礎上的紮紮實實的硬功夫,擔保物權、抵押義務、信託關係、法鎖關係、對世關係的可靠性,均可從抵押財產價值保全信用程度中反映出來。法律賦予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全過程的監督權、糾偏權或者提前清償債務的處分權等權利,也不僅僅是為抵押權人著想,同時也是為了規範抵押人的應盡的義務著想。在抵押人無過錯的情勢下,或者是因自然災害和第三人的禍害及其他原因而導致抵押財產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責任鑑定和事後補救。

有恆產者有恆心,有恆抵押財產價值者有恆心。倘若抵押財產價值不能恆定,抵押權和擔保債權也就不能恆定,豈止是對於抵押權人不利,對於抵押人自己也將不利。而法律的權威和效力,全在於其公正性和準確性,其物權法定的物權化目標指標,就是力求做到“有恆抵押財產價值者有恆心”。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蓋因抵押人故意和過失、作為和不作為等原因所致。其為抵押權的蝕損性、風險性和危害性增添了許多不利的因素。對於抵押財產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權力監控,是抵押權人的當務之急。

抵押權人採取的主要步驟有三個:

第一步,告知的步驟。要求抵押人有所為或者有所不為,總之是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權停止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不端行為。

第二步,請求的步驟。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已經成為既成事實,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其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以至提前清償債權的要求。

第三步,絕交的步驟。以上兩個步驟,是法律賦予抵押權人應有的權利,也是法律指定抵押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如果抵押人不負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責任,不履行該作為而作為、該不作為而不作為的義務,即既不停止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行為,也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並對抵押權人的債權優先受償。

抵押人故意和過失、作為和不作為等原因,致使抵押財產的價值減少,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是抵押人積極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的價值減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致使抵押房屋全部滅失或者部分滅失;如駕駛抵押的機動車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毀損或者報廢。

二是抵押人消極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的價值減少。如對抵押的危舊房屋及其管線不作修繕,致使房屋的使用價值減少;如抵押人任由抵押的生產裝置在室外風吹雨打,鏽跡斑斑,致使機器裝置的使用價值明顯減少;對於抵押的機器裝置不按時按質按量維護和修理,機械磨損相當厲害,致使機器裝置的使用價值相當減少等等。以上責任和責任事故,皆由抵押人所引起,應當負全責,應當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或者努力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努力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或者與抵押權人一道提前清償債務,沒有其他的路子可走。

二、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的串聯辦法

本條款的規定,是因抵押人不作為、亂作為等人為原因造成抵押財產毀損、價值減少而應當盡的抵押財產價值保全義務和民事責任。現實中因自然災害和第三人的禍害及其他原因而導致抵押財產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的,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責任鑑定和事後補救,採取串聯的辦法進行統籌安排,以使得抵押財產價值保全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或提前受償權不至於喪失。

所謂串聯辦法,指法律關係的串聯、信託關係的串聯和人物事件的串聯,從錯綜複雜的關係中理出頭緒,層層剝筍,從而各個擊破,使得抵押財產價值保全和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或提前受償權趨於圓滿狀態。

應當注意的是,此類責任鑑定和事後補救辦法,與合同法中的某些免責條款是不一樣的,與擔保法中某些規定也是不一樣的。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這主要是基於普通合同和一般法鎖關係的考量而定的規矩,儘管後面也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但書,對於普通合同之免除責任是主流意識,不免除責任是少見的現象。本法本條款以及擔保物權一般規定的第174條,反映出更加嚴謹的立法風格,儘量地保持責任範圍,儘量減少免責範圍。擔保合同與擔保法鎖有很多保險鎖,鎖定了各種各樣的人物與事件,對於各種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抵押財產價值保全受到影響的,有許多的彌補措施。

根據本法第174條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的,抵押權人可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法律賦予抵押權人對因擔保財產毀損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專款專用的權利,享有直接或者提前優先受償或者提存的權利。這樣的物權化效果和法鎖化效果,是一般合同關係所不能達到的效果。

關於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之價值減少無過錯時怎樣處理的問題,本條款作淡化處理,沒有作出規定。擔保法第51條第2款有相應的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這樣的規定有一定的道理,但相對保守了一些,針對性和適用性不太理想。如因地震、地陷、海嘯、水災、旱災、風災、雪災、火災、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這與天災的“賠償範圍”無關,或許與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救濟金等有關;因徵收土地而導致抵押的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這與他人行為的“賠償範圍”無關,或許與補償金有關;因被盜竊、被他人毀損、滅失抵押財產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這與人為的“賠償範圍”有關,但要得到第三人的賠償金還要看運氣如何,有的要等到猴年馬月,有的根本找不到負責賠償的責任人最後不了了之,總之能夠獲得賠償金的機率很低、速度很慢、很不保險。

再說,要求抵押人在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再向抵押權人設立一個擔保,相當麻煩,如果抵押人沒有沒有其他的財產可供擔保,還需要考慮如何以抵押人獲得的賠償金等設定擔保物權和如何實現擔保物權的問題。物權法本條款沒有作出如擔保那樣的死規定,給予當事人以彈性的想象的空間,可結合本物權法第174條的規定來實行,功德圓滿一些。誠然,擔保法第51條第2款還是有一些合理的部分,並沒有廢除,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擇善而從。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93條

相關名詞:

〖抵押財產價值保全措施〗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若內容有誤,請點底部工具列 🚩 回報
上一章
0%
下一章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