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3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2-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2-2
質物變現價款的清償
一、基本理念
質物變現價款的清償,亦稱質權實現的清償,指質權實現和質押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收尾階段,以質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和保證金等擔保範圍對於當事人債權債務各個專案的清償,對於質押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進行全面的清查、檢驗、整理、完善和決算,使得債權人和債務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趨於圓滿狀態。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無論是債務人自己出質的,還是第三人出質的,不足部分將來由債務人清償。此項規定,由質權關係法、質權合同法和質權程式法規範與調整。
質物變現價款,是指當事人將質權人佔有控制的質押物折價處理,或者以拍賣、變賣的方式取得價款,以備清償債務之急需。
所謂清償,首先是以所質押的財產變現以後清償,其次是不足部分以保證金等形式清償。未設立保證金的不足部分由其他方式清償。質物變現價款的清償,就是質權實現的清償,就是質物處理及其變現價款歸屬的合理解決。
質物變現價款的清償與目標責任制。質權擬定和執行的最終目的,在於債務的清償和質權的實現。當質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履行期屆滿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就質物變現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權的實現是質權法鎖的根本效力之所在,也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與關鍵時刻。質權人與出質人需相互信任、共同努力,認真地選擇與做好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各項工作,遵守“多退少補”的規矩: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無論是債務人自己出質的,還是第三人出質的,不足部分將來由債務人清償。
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先天性條件。質押法鎖關係、合同關係不同於普通法鎖關係、合同關係。普通法鎖關係之債權債務、普通合同關係的買賣關係,相對透明度高,動產交付就是一分錢一分貨以實物價值交換和動產交付即完成所有權的轉讓,完成普通法鎖關係的任務,簡單易行。
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先天性條件,就是從質押合同關係建立時起直至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整個階段,往往存在許多的不確定性、未確定性、需確定性的事物,質押法鎖關係和質押合同關係又交織著許多擔保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需要不斷地進行規範、調整與確定,直至最後的決算與決斷。
二、一般分析
1.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只不過是債權債務法鎖關係的框架性協議,主債權初始時是確定的,合同執行到中途是可以發生變化與債權額度變動的;尤其是質押財產關係,質物可交換的價值受商品市場波動影響很大,往往是計劃快不如變化快。
無論如何,在質權實現階段肯定要確定擔保範圍實際的資料,以便於為質物變現價款清償創造有利條件,就是將不利條件轉變成有利條件。
2.兩次動產交付
首次動產交付,是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動產的佔有權與控制權,並沒有交付財產的所有權。最後一次動產交付,是質權人將動產的佔有權交出來,同時是出質人將動產的所有權交出來。所有這些財產權,透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有償轉讓給非特定的物件,特殊情勢下質權人也可以由出質人同意才取得質物的所有權。
前提條件是,所有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有償轉讓的目的在於清償質權人的債權和出質人的債務,存在多少就轉讓多少,存在多少就清償多少。無論是債務人自己出質的,還是第三人出質的,不足部分將來由債務人清償。
3.對變現方式進行優選確定
質押財產的變現是個激動人心的非常時刻,其重大的現實意義不僅表現在實現質權、清償債務上,還表現在質押財產到底能夠賣出價錢的高低上。出質人和質權人都要為此盡心盡力。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各有千秋,選擇哪種方式或者選擇一種方式還是幾種方式,都應該有一個詳細的瞭解和周密的計劃,可以從各種方案進行優選與再優選,直到符合實際和最最佳化選擇為止。
進行優選確定前,出質人應當主動地和質權人應當協助做好大量的市場調查與預測工作,以便於賣個好價錢皆大歡喜。商品交易利益最大化和損失最小化都是優選法,都是為了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利益均沾。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任何一種方式的進行,都意味著出質人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消滅,這裡面臨著損失最小化之優選法的課題。
如果數個可分的質物為同一債權擔保時,各個質物都擔保著債權。原則上在實現質權時,如果質權人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部分質物的價款足以清償質押擔保的債權,則應停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其餘的質物。因為儘管質物的控制權歸於質權人,畢竟質物的所有權仍然是出質人的,出質人只是以質物擔保質權人的債許可權額,並且是以擔保範圍為依據設限的,並不一定是質押多少得處分多少;一旦債權受完全清償、質權消滅,質押法鎖關係就隨著解除了,剩餘的質物應當歸還給出質人。
本條款所謂“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的規定,不僅指“價款超過部分”要退還,可能還指“質物超過部分”要返還。
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優選確定是一方面,對於哪一類和哪一部分質物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進行優選確定是另一方面。商品交易利益最大化和損失最小化存在一個剪刀差,通常情勢下的通常做法是先將非重要和非關鍵財產轉讓,然後視情況而定、視需要而定。如果是非重要的和非關鍵的財產轉讓已經滿足了清償債權的要求,重要的和關鍵的財產就保留下來,返還給出質人;如果是非重要的和非關鍵的財產轉讓沒有滿足清償債權的要求,再小心謹慎地有計劃有步驟地轉讓重要的和關鍵的財產也不遲。
譬如,質權人佔有控制了出質人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共4類質押財產,質權人應當允許出質人從中進行選擇性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很顯然,生產裝置是重要的和關鍵的財產,產品是非重要和非關鍵財產,原材料和半成品介於重要的和關鍵的財產和非重要和非關鍵財產之間,可以由出質人來確定是否重要和是否關鍵。
4.對質物返還的確定
所謂質權人返還質物的問題,歸納起來就是提前返還、延後返還和剩餘返還的問題。
其一,被迫行使質權情勢下需提前返還。這裡涉及到兩種情勢,一是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如本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的那樣。二是,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出質人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並交給人民法院來處置。
其二,非被迫行使質權情勢下需延後返還、剩餘返還與個別的不返還。質押期間屆滿,質權人提出清償債務可以主動行使質權,或者是出質人提出行使質權得到質權人響應可以從動行使質權。如果是以折價方式處理質物的,非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並將價款全部付清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並由出質人交付於受讓人。其中,倘若是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以折價方式取得質物所有權的,應當與清償債權總額相等清算,高於債權總額的部分,應當將此部分質物返還給出質人。
如果是以拍賣、變賣方式處理質物的,非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並將價款全部付清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並由出質人交付於受讓人。
倘若是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以拍賣、變賣方式取得質物所有權的,應當與清償債權總額相等清算,高於債權總額的部分,應當將此部分質物返還給出質人。
擔保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務履行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原物。”這種舊式規定是“一刀切”的規定,可能有些規範不到位的地方。“質權人應當返還原物”是否應當設定條件?是否應當分門別類的處理?需提前返還還是需延後返還、剩餘返還與個別的不返還?所有這些都沒有具體說明。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5條第1款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這種規定是以清償債權為先決條件,應當是質權人得到價款清償債權後才返還質物,故這種規定是比較準確而可靠的。限於篇幅,此項規定沒有將一些特殊性物件規定下來,剩餘返還與個別的不返還等項問題沒有涉及到。
物權法本條款不再提及“質物返還”的問題,可能是意識到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乾脆擱置下來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誠然“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命題,可能牽涉到多種清償方式,除了以金錢清償以外,以實物、以權利等清償都是可以自由選擇的。
5.債權法鎖最後的確定。實現質權應以清償質押擔保範圍的債權為界限。這些債權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各個專案。質物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整個質押擔保階段,是由擔保合同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法鎖關係的各個領域各個專案共同發揮作用的,而起牽線搭橋作用和發揮核心價值作用的是債權法鎖關係。債權法鎖這種東西對於當事人的約束力是最大的,對於先後發生的法權關係、財權關係和人事關係的影響力是巨大的。債權法鎖在質權合同設立之前就以影子的方式存在,及至質權合同完結、質權消滅和擔保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解除,只要存在債權就必然存在債權法鎖,可以繼續成立普通債權法鎖關係或者其他的擔保債權法鎖關係。
本條款“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規定,實質上是指剩餘債權法鎖仍然在起指示性與指導性的關鍵作用。
債權法鎖是民商法中最為核心的法權形式,可以主宰一切擔保的或者普通的合同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只要不超過訴訟時效就會一直受到法律保護。債權法鎖是很奇特的,滲透力和穿刺力是很強的,即使是法律沒有規定到的方面和合同中沒有約定到的方面,都不能否定債權法鎖的存在價值。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1條
相關名詞:
〖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比較優勢〗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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