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3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0-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0-2
可分物留置的屬性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可分物的屬性,亦即留置財產物件應有的屬性,泛指可分物的自然屬性、物理屬性、機械屬性、化學屬性和經濟屬性。留置權關係法中,對可分物的屬性、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和債權價值、物權價值需一同衡量,對於妥善保全留置權和防止過分留置財產關係重大。
已知,可分物留置,是指衡量留置財產合適性的法定要件與事實要件之一。其與不可分物留置相對,形成一定的比較方法和決定留置財產方式。
可分物,是指其物的物理性狀有所改變而其使用價值不受影響之物,或者數量上能聚能分便於分配與交易之物。通常是指經分割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或者失去其應有價值之物。
某些物介於不可分物與可分物之間,或者貌似不可分物而實為可分物,為了特定的經濟用途或者另類交易價值,儘管物的物理性狀有所改變而其使用價值不受影響,數量上能聚能分便於分配與交易,根據需要和可能則定義為“可分物”。
對於留置權的可分物而言,不僅應當具有、保留、保證其使用價值,而且應當具有、保留、保證其交換價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夠成為留置財產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後將導致其使用價值嚴重受損或者毀損不能使用之物,如活體動物等。對於留置權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則上應當整體留置,可以及於該物的全部,也可以大於所擔保債務的總額,留待財產變現時一併結算。如留置一輛汽車,以利於實現留置權時轉讓,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對於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應當從物的自然屬性、物理屬性、機械屬性、化學屬性和經濟屬性的各個方面來仔細衡量,結合留置權的特性進行綜合考量,以便於科學、安全、穩妥地成立留置權。
對於留置權的可分物而言,不僅應當具有、保留、保證其使用價值,而且應當具有、保留、保證其交換價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夠成為留置財產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後將導致其使用價值嚴重受損或者毀損不能使用之物,如活體動物等。
對於留置權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則上應當整體留置,可以及於該物的全部,也可以大於所擔保債務的總額,留待財產變現時一併結算。如留置一輛汽車,以利於實現留置權時轉讓,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對於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應當從物的自然屬性、物理屬性、機械屬性、化學屬性和經濟屬性的各個方面來仔細衡量,結合留置權的特性進行綜合考量,以便於科學、安全、穩妥地成立留置權。
(二)可分物的屬性
可分物的屬性如下所示。
1.自然屬性
可分物的自然屬性,一般是指自然物、植物、動物的屬性。一般而論,以生命延續為特徵的自然物、植物、動物是不可分物。然而,在特殊情勢下或者在另類需要的前提下,不可分物可以變更為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的某個部分是可分物。如果樹上的果實、奶牛上的牛奶、綿羊身上的羊毛等,就是不可分物的某個部分是可分物。
抵押權關係法、動產質權關係法和留置權關係法中,是將果樹上的果實、奶牛上的牛奶、綿羊身上的羊毛等當作“自然孳息”即孳息物的。然而,實際上留置權關係法中可以採取變通的辦法,直接將這些孳息物當作留置財產的可分物。
因為留置權從成立到實現,所需時間不長甚至於很短,為了留置果實而將果樹也留置下來,為了留置牛奶而將奶牛也留置下來,為了留置羊毛而將綿羊也留置下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依可分物的自然屬性成立留置權,有可能於以下幾個方面打破常規。
(1)部分地打破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的界限。
因為價值觀與物權觀不同,主觀作用於客觀,可以將可分物與不可分物重新定義或者互換。如債務人不願意轉讓果樹、奶牛、綿羊,只願意轉讓果實、牛奶、羊毛,留置財產時,既可以選擇留置果樹、奶牛、綿羊,又可以選擇留置果實、牛奶、羊毛。只不過是留置前者比留置後者更好、更穩妥些而已。
不過,留置後者相當於抵押果實、牛奶、羊毛並留置果實、牛奶、羊毛的雙重擔保措施,對於債務人而言,仍然能夠繼續其生產經營活動,也不付出諸如“收取孳息”等費用。
(2)部分地打破不動產的界限。
成文不承認不動產留置權,而習慣法上避免不了不動產留置權。如莊稼在地上、果實在樹上是不動產,但這種不動產很容易變為動產。
將不動產之不可分物變更為動產之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物件,不僅僅是可行的,而且意義是重大的。三農的債務人融資渠道狹窄,沒有多少財產是可以擔保的,而當地的交易習慣是可以抵押、出質和給予留置的,對於當事人雙方是有益無害的。
現行的物權法、擔保法只承認不動產的抵押權,這是一種過於保守的法律規定。抵押權的效力與留置權的效力根本不在一個檔次上,保險係數相差懸殊。
莊稼、果實這種自然物、植物的不動產,與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這種人造物的不動產,其活潑效能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不標準的不動產,後者才是標準的不動產。
況且,傳統的物權法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不動產也可以出質甚至於留置,肯定有他們的道理。又如,在中國物權法頒佈實施之前,擔保法並無最高額質權的規定,許多人大膽地做了,這也是習慣法在起作用。
2.物理屬性
可分物的物理屬性,包括物的硬度、質量、狀態、顏色、導熱性、導電性、磁性、彈性、透光性等特性。對物質密度有影響的是溫度,物質狀態包括固態、氣態、液態、流態、浮態、光態、分子態等。物和物質的種類繁多,其物理屬性總會有一定的差別。
作為留置財產物件,當然要考量可分物的物理屬性,因為它是標誌著物質的基本屬性與技術指標,影響到物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和物權的價值。如留置油漆,得考核油漆的硬度、質量、狀態、顏色等項物理屬性,一些技術指標是缺一不可的。
3.機械屬性
可分物的機械屬性,亦稱可分物的機構屬性,指機械裝置及其零部件的整體屬性或者部分屬性。如牢固性、耐磨性、耐腐性、耐用性和美觀性、光潔度等。這種人造物的機械屬性,是使用價值的核心部分,對於交換價值影響很大。
作為留置財產物件,整體的機械、機構一般是作為不可分物對待的,作為可分物要根據需要和可能而重新確定。零部件則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4.化學屬性
可分物的化學屬性,一般指化學品或者其它物品的有機化學、無機化學的性質,也分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與性質穩定的非危險品性質。其中有很多化學品是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產品,其它產品很多種類也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禁止流通的危險品,故很多不是留置財產物件。化學品(不包括化工品)全部是可分物。
5.經濟屬性
可分物的經濟屬性,包括派生性屬性,係指可分物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和物權價值的屬性。其也是綜合考量可分物的自然屬性、物理屬性、機械屬性、化學屬性的表現屬性。
以上四種屬性是基礎屬性,它們合格並不必然等於經濟屬性合格,因為市場行情、物價變動等經濟因素會影響到留置財產的實際效果。因此,可分物的經濟屬性是派生性的和關鍵的屬性。
二、一般分析
可分物的屬性,亦即留置財產物件應有的屬性。客觀上,債權人故意過多地留置財產會對於債務人一定程度上的妨害或者精神上的傷害,故法律對於留置財產的辦法必須有一定的限制性規定,以衡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從可分物上入手的。
誠然,留置財產是不可分物的,原則上不得拆分留置,也不要求所留置財產的價值相當於債務的金額。否則,就容易起反作用,到頭來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利。
可分物應當有屬性上的價值觀和方法論,應當滿足經分割而不損害其連體性聯結性、經濟用途、實用價值或者損失其價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的基本條件。可分物留置的物權化方針和債權化方針,是保有留置物、保全留置權和保全債權法鎖關係,以及保全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等和諧關係。
物的屬性或者機構屬性、派生性屬性,分為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對於財產的留置著實關係重大。因為,不可分物的價值往往不能與債務的金額等量齊觀,往往呈不對稱性留置;可分物的價值可以與債務的金額達成一致,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和物的屬性進行留置,應當呈對稱性留置。
1.物的自然屬性與財產留置
物的自然屬性,指自然界生物體本身的特性和非生物體自然特性。活性生物體與非活性生物體的用途與交換價值不同,是否可分割與是否可留置的要素也不同。
一般而論,活體動物、未成熟的活體動植物是作為不可分割物對待的,留置財產時不可分割的,一律不得分割。如母牛懷孕的幼體或者母牛的牛奶等,是作為投入產出的財產留置的,則按照其自然屬性留置,允許留置的母牛的價值大於債務的金額。但留置物件是母牛的牛肉,則其留置標的物喪失了自然屬性,而成為非生物體屬性,則可以作為可分物留置。
物的非生物體自然特性,均不以生命力為衡量物件,無論是固體、液體、氣體的自然物,一般為可分物。
如礦石、石油、氣體資源等,甚至於可析分為幾公斤、幾克或者幾立方、幾升等,財產留置時,其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但是,非生命體自然物應當以有形物留置為妥,風、光、射線等自然物沒有交換價值,不能作為債務人的財產留置。無線電頻譜屬於專物專用的物件,一般不可以作為留置物件對待。
2.物的機構屬性與財產留置
物的機構屬性,是人的智力、體力和資本作用於物,從而改變物的自然屬性,變成為機械屬性、構造屬性、組織屬性、體貌屬性以及色彩屬性等等的人造物特性。
一般而論,具有整體屬性的人造物,拆分以後會改變整體物的效能用途與經濟價值,甚至於會成為廢品物,故作為不可分物對待,財產留置時應當整體留置,而不應當拆分留置;如果一定要拆分留置,應當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來作為特別處理,而法律並不提倡也不一律禁止當事人這樣做。
譬如,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一輛汽車,這肯定是留置整體的好,也很得當。如果說,好好的一輛汽車不留置,而留置汽車發動機,一般會認為是錯誤的留置。當事人將汽車發動機從好的汽車上拆卸下來,今後還會安裝上去,這個過程會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特別是高檔汽車是如此。而且難以預料今後會發生什麼不測的變故,如拆卸時損壞部件、零件,保管發動機時生鏽、零件丟失等等,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後果,造成經濟糾紛。儘管汽車零件是可以拆分的,而作為留置財產卻是不能拆分的。
可分物應當有屬性上的價值觀和方法論,應當滿足經分割而不損害其聯結性、經濟用途、實用價值或者損失其價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的基本條件。
3.物的派生屬性與財產留置
物的派生屬性,即智慧財產權的派生屬性,是人的智力、體力和資本作用於物,從而改變物的自然屬性,於機構屬性之上附加了智慧財產權屬性。他們不是一般財產權,而是特別財產權,甚至於是雙重財產權。
表面上智慧財產權的產物是容易分割的,也好像與普通物沒有什麼區別,而實際上不是那麼簡單。智慧財產權的產物作為可分物考量,應當透過層層削筍的辦法進行。
第一層,要與智慧財產權、派生性物權作一個切割,切割完畢才作為普通構造物留置,由此所產生的留置權是普通留置權。如果不切割,將智慧財產權、派生性物權與產品一同留置,也可以成立權利留置權。比如,債務人將自己的發明專利產品作為財產留置給債權人,允許債權人拆卸、仿製其專利產品,就形成了雙重留置:一是專利產品的留置,二是專利權利的留置。前者產生普通留置權,後者產生權利留置權。
第二層,可參照實行物的機構屬性的辦法來區分可分物與不可分物,並進行適當的留置。但前提條件,應當將留置物與智慧財產權、派生性物權作一個切割,切割完畢才作為普通構造物留置,由此所產生的留置權是普通留置權。
日常生活中,人們就是將附帶有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之類的產品是當作普通消費品的。這樣一來,估計大部分是可分物。同樣地要從實行物的機構屬性的辦法來區分可分物與不可分物,並進行適當的留置。但是,一些未在商品市場上公開銷售的或者處於保密制度保護下的專利產品等,無論是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均不得作為留置財產對待。
《可分物留置》一文已經講了一番大道理,對於正確理解物權法第233條關於“可分物留置”的規定有了大體上的把握。然而,某些物的效能與眾不同:可以將可分物變成不可分物,也可以將不可分物變成可分物;某些不動產可以變成動產,某些動產可以變成不動產。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麼說來,“可分物留置的屬性”可以為某些特殊的“可分物留置”物件的精確度助一臂之力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3條
相關名詞:
〖可分物留置〗〖留置權法鎖的統一性原則〗〖留置權法鎖的統一性原則〗〖留置財產零物權〗〖制度物權法之留置財產零物權〗〖留置財產零物權〗〖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權〗〖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權〗〖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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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的屬性,亦即留置財產物件應有的屬性,泛指可分物的自然屬性、物理屬性、機械屬性、化學屬性和經濟屬性。留置權關係法中,對可分物的屬性、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和債權價值、物權價值需一同衡量,對於妥善保全留置權和防止過分留置財產關係重大。
《可分物留置》一文已經講了一番大道理,對於正確理解物權法第233條關於“可分物留置”的規定有了大體上的把握。然而,某些物的效能與眾不同:可以將可分物變成不可分物,也可以將不可分物變成可分物;某些不動產可以變成動產,某些動產可以變成不動產。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麼說來,“可分物留置的屬性”可以為某些特殊的“可分物留置”物件的精確度助一臂之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