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5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77-2-1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6,396·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7-2-1 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一、基本理念 (一)概述 直接佔有、間接佔有,也是佔有體制中不同型別、卻是很容易混淆的佔有形式。在推斷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侵佔、侵害的時候,常常要對於這幾種受牽連的佔有形式進行甄別、判別,從而準確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佔有,有效地打擊侵權人的非法佔有。 通常情勢下,法理學家們往往是從淺層次上、從形式上對直接佔有、間接佔有進行解析的。倘若從深層次上、從實質上對直接佔有、間接佔有進入解析,非下苦功夫不可。 如今有許多違法犯罪分子千方百計地隱藏髒款髒物,將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集體、私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的財產進行各種方式的隱藏。透過地下錢莊、投資企業、讓別人代持資產等洗黑錢的辦法轉移財產,有的將髒款存到外國銀行或者到外國投資洗黑錢;有的甚至加入了外國籍仍然在國內繼續當官貪汙受賄,一有風吹草動就逃往外國躲避法律的追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有鑑於此,我們必須高度關注直接佔有、間接佔有之類的物件,還要認真研究名為直接佔有、實為間接佔有,或者名為間接佔有、實為直接佔有之類變色龍式的佔有型別,努力尋找併發掘各種狡猾的侵權者、犯罪者的相關證據,系統地全面保護國家、集體、私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財產,讓違法犯罪分子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對於刑事犯罪的侵佔人,一些形式上是間接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直接佔有,一些形式上是有權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無權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善意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惡意佔有,一些形式上是無過失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有過失佔有,一些形式上是無瘕疵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有瘕疵佔有,一些形式上是輔助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自己佔有,一些形式上是他主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自主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單獨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共同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和平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強暴佔有,一些形式上是非趨利性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趨利性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合法佔有的實質上卻是非法佔有,一些形式上是不繼續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繼續佔有,一些形式上是隱秘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公然佔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通常所說的“疑罪從無”,指的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證據不足時應當採取的寬大政策。但是,只要有證據線索,就必須全力以赴地追尋到底。任何放縱違法犯罪分子、掩蓋犯罪線索的行為,都是失職、瀆職的知法犯法行為。 (二)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以佔有人是否直接佔有其物為標準,佔有可以分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1、直接佔有的簡單定義 凡佔有人對於該物為事實上的直接管領力者或者直接支配力者、直接控制力者、直接統治力者,均為直接佔有。 2、間接佔有的簡單定義 反之,自己不直接佔有該物,而對於直接佔有該物的人,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負有返還請求權或者共同處分權的義務,故對該物享有間接管領力者或者間接支配力者、間接控制力者、間接統治力者,均為間接佔有。 第一,普通物權法系中的佔有形式。 1、直接佔有 自己佔有的所有權人,既是自己佔有人,又是不定時的直接佔有人。對於特定物的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既是輔助佔有人,又是暫時的或者臨時的直接佔有人(長期人承租人除外),是由無權佔有人變成有權佔有人。其中,無因管理人之佔有、監護人之佔有,不一定要用合同關係來保證直接佔有。 2、間接佔有 對於特定物的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託運人、委託監護人,讓與直接佔有的自物權人或他物權人,既是主導佔有人,又是暫時的或者臨時的間接佔有人,是由獨立的有權佔有人變成共同的有權佔有人,也是由直接的佔有改變為間接的佔有。等到租賃關係、中介關係、輔助關係、監護關係結束後,所有權人可以恢復原本享有的直接佔有。 第二,擔保物權法系中的佔有形式。 1、直接佔有 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因佔有債務人的動產而生效,因此,這兩類佔有人必須是直接佔有者。主導佔有權和佔有關係的不是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而是他物權人即債權人,全部是法定的限期性、短期性或者暫時性的直接佔有人。 另一類直接佔有人的權利更大、更有效力:權利質權人並不直接佔有出質人的標的物,而是佔有標的財產權,目標是透過優先受償權直接取得債務人的金錢所有權,直接性程度更高、更最佳化。主導佔有權和佔有關係的不是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而是他物權人即債權人,全部是法定的限期性、短期性或者暫時性的直接佔有人,比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更加短平快地結束直接佔有與佔有關係。 2、間接佔有 出質人、財產被留置人因債務法鎖的連累,被迫以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讓與債權人佔有,由直接佔有人變成了間接佔有人,由主導佔有關係的權利人變成了被佔有的義務人。並且,在此類佔有關係中只能享有從關係人的權利,不再享有主關係人的權利。 此處的佔有權進行了角色大轉換,簡直是180度的大轉彎。出質人、財產被留置人,在財產被債權人佔有之前,要幾自由就幾自由,要幾自主就幾自主;財產被債權人佔有之後,過去的威風凜凜蕩然無存,名義上保留了間接佔有權,實際上都被直接佔有人架空了。間接佔有的條件、方式、條件、效力甚至於消滅等,主要由直接佔有人說了算,不能由間接佔有人自作主張。債權債務法鎖一天不解除,間接佔有人自由就一天不能恢復,幾乎是時時被動、處處被動。 間接佔有人不履行債務,就會遭到法律的制裁與合同的懲罰,嚴重時會被制裁、懲罰得傾家蕩產。如以股權、商標權、專利權出質的債務人,質押期間屆滿後仍然不履行債務時,這些企業的核心權利一旦被處分後,債務人的元氣大傷,嚴重時會導致企業關閉破產。 二、兩大類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比較 傳統物權法學者,喜歡以表面形式來闡述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忽略了以性質內容來論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用當代物權法理論來闡述、論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就會有新的發現。 1、普通物權法系中佔有關係的特點 主要表現為: 一是由自物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系中,自物權人永遠是龍頭老大,與其他物權人建立直接的或者間接的佔有關係,以及建立的是否趨利性佔有關係等,完全取決於自物權人的決定。 自物權人的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等權利,一方面是由法律規定的,另外一方面是由自身條件註定了的,在簽訂合同時同樣佔有有利地位。 自物權人將自己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讓與用益物權後,自己仍然沒有消滅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而且仍然是高等級的三項權能。佔有關係消滅後,用益物權得返還原物、返還三項權能給自物權人,自物權人重新獲得完全的自主權。 二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關係。 物權關係的當事人基本上是利益共同體,直接佔有人與間接佔有人是否變換主次關係並不重要,重要的在於相互之間利益共享、權利與義務相對均衡。 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有付出就有所得,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託運人、委託監護人有所得就有付出,至於哪方得的利益大、哪方得的利益小,在所不問。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法中,不以所有權交換為必要條件,而以佔有權交換為必要條件,直接佔有人與間接佔有人之間可以採取和平佔有的方式,建立扁平化的佔有關係,從而能夠維持長期合作的佔有關係。 三是返還請求權的特徵。 依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人事關係的基本要求,在沒有發生特殊情勢時,當佔有關係解除以後,現佔有人應當向原佔有權人返還原物。原佔有權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佔有權請求權,受法律保護,現佔有人無抗辯權。 此類返還請求權,對於佔有關係中的當事人有效,對於非常關係的侵害人同樣有效。譬如,所有權人對於盜賊的返還請求權,就本義來說,盜賊與所有權人不構成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佔有關係,但所有權人仍然享有特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佔有權請求權,盜賊必須無條件地負返還的法律責任。 2、擔保物權法系中佔有關係的特點 主要表現為: 一是由他物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 此類佔有關係反其道而行之。自物權人受債務及其擔保法鎖所累,反過來聽從他物權人的安排,將自己的財產或者讓他物權人佔有。況且,此類反向的佔有關係不是平緩式過渡的,而是越來越緊張地過渡的。 由質權人、留置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事關自物權人的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等權利已經被凍結,或者會被他物權人之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及時受償權所取代,自物權人再也沒有“龍頭老大”、“一家獨大”那樣的威風。 儘管此類佔有關係持續的時間不會太長,稍有不遜,自物權人的財產所有權或者質押的權利容易被迫轉讓,一併消滅自物權及其全部的佔有關係。 二是傾向性的利益關係。 由質權人、留置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完全是趨勢性、趨利性佔有關係。既有債權的利益關係,又有物權的利益關係,主要是向他物權人傾斜的利益關係,根本上是單方面的利益關係,不再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關係”。 自物權人鐵定了要履行債務、清償債權,只有兩個選擇:要麼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要麼以被佔有的動產或者權利履行債務。 整個擔保期間和佔有關係期間,自物權人完全無利可圖,反而需要付出很多代價。除了要承擔債務的本金以外,還有本金的利息、違約金以及被佔有物的保管費用、收取孳息的管理費用等等。 三是返還請求權或被除權的特徵。 此類佔有關係消滅以後,當事人面臨著兩種可能性: 一種是保持返還請求權。 自物權人以其他方式擔保全部清償債務的,他物權人得全部返還原物或者原權利以及原佔有權給自物權人; 自物權人以其他方式擔保部分清償債務的,他物權人得部分返還原物或者原權利以及原佔有權給自物權人。 另一種是返還請求權或被除權。 自物權人以其全部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完全清償債務的,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權利中的財產權已經轉移給他人,不再享有返還原物、原權和原佔有權的請求權; 自物權人以其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清償債務的,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權利中的財產權已經轉移給他人的不再續權,只能對剩下的財產或者權利享有返還原物、原權和原佔有權等請求權。 綜上所述,同為民事主體之間的佔有關係,同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搭夥的佔有關係,由於法律關係的差異,由於佔有體制、佔有條件、佔有態勢、佔有情勢、佔有形式、佔有關係和佔有效力的差異,兩種法系的佔有結果卻是有很大的差別。 有的教科書在談論“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專題時,只是籠統的說明問題,只看到兩者之間的同一性方面,沒有看到差別性的一面。本文的最新論述可見一斑。 三、一般分析 確認與保護佔有權、佔有關係,首先遇到的問題,是關於是否自己佔有的問題。他主物權與自主物權系統中均存在自己佔有的型別。與自己佔有比較密切且容易混淆的一類佔有,就是輔助佔有(持有),是亞類的準佔有。 本條款關於“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指示,主要集中於有權佔有和自己佔有方面。 如果我們再仔細分析研究一下,有權佔有的反面是無權佔有,善意佔有的反面是惡意佔有,無過失的反面是有過失佔有,無瘕疵佔有的反面是有瘕疵佔有,公然佔有的反面是隱秘佔有,自己佔有的對面是輔助佔有,直接佔有的反面是間接佔有。 法律規定是簡略的,而法律實踐卻不是可以隨便簡略的。物權法理學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儘量地將法律規定不到位的地方進行法理補充,以便於更好地指導法律實踐。 關於直接佔有、間接佔有的概念與命題,粗看起來不是什麼大問題。然而,這些微觀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專案,用處卻是很大的。 普通物權法中要釐清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間接佔有的關係,要釐清事實佔有、權利佔有或者多大的佔有權,從而分清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侵權佔有的界限。 抵押權法中要釐清真佔有與假佔有、特定佔有與不特定佔有、事實佔有與權利佔有或者多大的佔有之間的關係,質權法和留置權法中要釐清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間接佔有的關係,要釐清事實佔有、權利佔有或者多大的佔有權。同是自己佔有,與所有權人的自己佔有是性質和權利不同的。 制度物權法中事關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關係,事關事實佔有、權利佔有或者多大的佔有權,意義更加重大。 如今的貪汙腐化分子犯罪手段更加狡猾與隱蔽,往往透過輔助佔有、間接佔有等變形的辦法來轉移髒款髒物,或者透過投資入股等辦法洗黑錢,使得監察、司法部門防不勝防。 現行的財產刑法已經相當齊全了,然而疏忽之處在所難免。普通物權法中的輔助佔有、間接佔有、無權佔有、隱秘佔有的關係,其法理基礎可以為制度物權法中佔有效力或者有罪推定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據國內外法理學家們的總結,相關的佔有形式至少有20多種。判定佔有效力與佔有責任時,需要掌握多種技巧、運用多種思維能力來進行全面而準確的推斷。 客觀規律告訴我們,將佔有制度、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與佔有性質、佔有內容、佔有關係、佔有等級、佔有權能、佔有責任等結合起來,綜合各種證據進行全面而細緻的分析研究,就能做到萬無一失,就能真正實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型別〗〖他物權佔有主體(一)〗〖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內容提要〗 以佔有人是否直接佔有其物為標準,佔有可以分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凡佔有人對於該物為事實上的直接管領力者或者直接支配力者、直接控制力者、直接統治力者,均為直接佔有。 反之,自己不直接佔有該物,而對於直接佔有該物的人,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負有返還請求權或者共同處分權的義務,故對該物享有間接管領力者或者間接支配力者、間接控制力者、間接統治力者,均為間接佔有。 對於刑事犯罪的侵佔人,一些形式上是間接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直接佔有,一些形式上是有權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無權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善意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惡意佔有,一些形式上是無過失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有過失佔有,一些形式上是無瘕疵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有瘕疵佔有,一些形式上是輔助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自己佔有,一些形式上是他主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自主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單獨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共同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和平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強暴佔有,一些形式上是非趨利性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趨利性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合法佔有的實質上卻是非法佔有,一些形式上是不繼續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繼續佔有,一些形式上是隱秘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公然佔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根據國內外法理學家們的總結,相關的佔有形式至少有20多種。判定佔有效力與佔有責任時,需要掌握多種技巧、運用多種思維能力來進行全面而準確的推斷。 客觀規律告訴我們,將佔有制度、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與佔有性質、佔有內容、佔有關係、佔有等級、佔有權能、佔有責任等結合起來,綜合各種證據進行全面而細緻的分析研究,就能做到萬無一失,就能真正實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7-2-1

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一、基本理念

(一)概述

直接佔有、間接佔有,也是佔有體制中不同型別、卻是很容易混淆的佔有形式。在推斷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侵佔、侵害的時候,常常要對於這幾種受牽連的佔有形式進行甄別、判別,從而準確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佔有,有效地打擊侵權人的非法佔有。

通常情勢下,法理學家們往往是從淺層次上、從形式上對直接佔有、間接佔有進行解析的。倘若從深層次上、從實質上對直接佔有、間接佔有進入解析,非下苦功夫不可。

如今有許多違法犯罪分子千方百計地隱藏髒款髒物,將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集體、私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的財產進行各種方式的隱藏。透過地下錢莊、投資企業、讓別人代持資產等洗黑錢的辦法轉移財產,有的將髒款存到外國銀行或者到外國投資洗黑錢;有的甚至加入了外國籍仍然在國內繼續當官貪汙受賄,一有風吹草動就逃往外國躲避法律的追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有鑑於此,我們必須高度關注直接佔有、間接佔有之類的物件,還要認真研究名為直接佔有、實為間接佔有,或者名為間接佔有、實為直接佔有之類變色龍式的佔有型別,努力尋找併發掘各種狡猾的侵權者、犯罪者的相關證據,系統地全面保護國家、集體、私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財產,讓違法犯罪分子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對於刑事犯罪的侵佔人,一些形式上是間接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直接佔有,一些形式上是有權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無權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善意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惡意佔有,一些形式上是無過失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有過失佔有,一些形式上是無瘕疵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有瘕疵佔有,一些形式上是輔助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自己佔有,一些形式上是他主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自主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單獨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共同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和平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強暴佔有,一些形式上是非趨利性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趨利性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合法佔有的實質上卻是非法佔有,一些形式上是不繼續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繼續佔有,一些形式上是隱秘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公然佔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通常所說的“疑罪從無”,指的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證據不足時應當採取的寬大政策。但是,只要有證據線索,就必須全力以赴地追尋到底。任何放縱違法犯罪分子、掩蓋犯罪線索的行為,都是失職、瀆職的知法犯法行為。

(二)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以佔有人是否直接佔有其物為標準,佔有可以分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1、直接佔有的簡單定義

凡佔有人對於該物為事實上的直接管領力者或者直接支配力者、直接控制力者、直接統治力者,均為直接佔有。

2、間接佔有的簡單定義

反之,自己不直接佔有該物,而對於直接佔有該物的人,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負有返還請求權或者共同處分權的義務,故對該物享有間接管領力者或者間接支配力者、間接控制力者、間接統治力者,均為間接佔有。

第一,普通物權法系中的佔有形式。

1、直接佔有

自己佔有的所有權人,既是自己佔有人,又是不定時的直接佔有人。對於特定物的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既是輔助佔有人,又是暫時的或者臨時的直接佔有人(長期人承租人除外),是由無權佔有人變成有權佔有人。其中,無因管理人之佔有、監護人之佔有,不一定要用合同關係來保證直接佔有。

2、間接佔有

對於特定物的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託運人、委託監護人,讓與直接佔有的自物權人或他物權人,既是主導佔有人,又是暫時的或者臨時的間接佔有人,是由獨立的有權佔有人變成共同的有權佔有人,也是由直接的佔有改變為間接的佔有。等到租賃關係、中介關係、輔助關係、監護關係結束後,所有權人可以恢復原本享有的直接佔有。

第二,擔保物權法系中的佔有形式。

1、直接佔有

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因佔有債務人的動產而生效,因此,這兩類佔有人必須是直接佔有者。主導佔有權和佔有關係的不是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而是他物權人即債權人,全部是法定的限期性、短期性或者暫時性的直接佔有人。

另一類直接佔有人的權利更大、更有效力:權利質權人並不直接佔有出質人的標的物,而是佔有標的財產權,目標是透過優先受償權直接取得債務人的金錢所有權,直接性程度更高、更最佳化。主導佔有權和佔有關係的不是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而是他物權人即債權人,全部是法定的限期性、短期性或者暫時性的直接佔有人,比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更加短平快地結束直接佔有與佔有關係。

2、間接佔有

出質人、財產被留置人因債務法鎖的連累,被迫以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讓與債權人佔有,由直接佔有人變成了間接佔有人,由主導佔有關係的權利人變成了被佔有的義務人。並且,在此類佔有關係中只能享有從關係人的權利,不再享有主關係人的權利。

此處的佔有權進行了角色大轉換,簡直是180度的大轉彎。出質人、財產被留置人,在財產被債權人佔有之前,要幾自由就幾自由,要幾自主就幾自主;財產被債權人佔有之後,過去的威風凜凜蕩然無存,名義上保留了間接佔有權,實際上都被直接佔有人架空了。間接佔有的條件、方式、條件、效力甚至於消滅等,主要由直接佔有人說了算,不能由間接佔有人自作主張。債權債務法鎖一天不解除,間接佔有人自由就一天不能恢復,幾乎是時時被動、處處被動。

間接佔有人不履行債務,就會遭到法律的制裁與合同的懲罰,嚴重時會被制裁、懲罰得傾家蕩產。如以股權、商標權、專利權出質的債務人,質押期間屆滿後仍然不履行債務時,這些企業的核心權利一旦被處分後,債務人的元氣大傷,嚴重時會導致企業關閉破產。

二、兩大類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比較

傳統物權法學者,喜歡以表面形式來闡述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忽略了以性質內容來論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用當代物權法理論來闡述、論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就會有新的發現。

1、普通物權法系中佔有關係的特點

主要表現為:

一是由自物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系中,自物權人永遠是龍頭老大,與其他物權人建立直接的或者間接的佔有關係,以及建立的是否趨利性佔有關係等,完全取決於自物權人的決定。

自物權人的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等權利,一方面是由法律規定的,另外一方面是由自身條件註定了的,在簽訂合同時同樣佔有有利地位。

自物權人將自己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讓與用益物權後,自己仍然沒有消滅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而且仍然是高等級的三項權能。佔有關係消滅後,用益物權得返還原物、返還三項權能給自物權人,自物權人重新獲得完全的自主權。

二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關係。

物權關係的當事人基本上是利益共同體,直接佔有人與間接佔有人是否變換主次關係並不重要,重要的在於相互之間利益共享、權利與義務相對均衡。

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有付出就有所得,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託運人、委託監護人有所得就有付出,至於哪方得的利益大、哪方得的利益小,在所不問。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法中,不以所有權交換為必要條件,而以佔有權交換為必要條件,直接佔有人與間接佔有人之間可以採取和平佔有的方式,建立扁平化的佔有關係,從而能夠維持長期合作的佔有關係。

三是返還請求權的特徵。

依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人事關係的基本要求,在沒有發生特殊情勢時,當佔有關係解除以後,現佔有人應當向原佔有權人返還原物。原佔有權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佔有權請求權,受法律保護,現佔有人無抗辯權。

此類返還請求權,對於佔有關係中的當事人有效,對於非常關係的侵害人同樣有效。譬如,所有權人對於盜賊的返還請求權,就本義來說,盜賊與所有權人不構成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佔有關係,但所有權人仍然享有特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佔有權請求權,盜賊必須無條件地負返還的法律責任。

2、擔保物權法系中佔有關係的特點

主要表現為:

一是由他物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

此類佔有關係反其道而行之。自物權人受債務及其擔保法鎖所累,反過來聽從他物權人的安排,將自己的財產或者讓他物權人佔有。況且,此類反向的佔有關係不是平緩式過渡的,而是越來越緊張地過渡的。

由質權人、留置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事關自物權人的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等權利已經被凍結,或者會被他物權人之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及時受償權所取代,自物權人再也沒有“龍頭老大”、“一家獨大”那樣的威風。

儘管此類佔有關係持續的時間不會太長,稍有不遜,自物權人的財產所有權或者質押的權利容易被迫轉讓,一併消滅自物權及其全部的佔有關係。

二是傾向性的利益關係。

由質權人、留置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完全是趨勢性、趨利性佔有關係。既有債權的利益關係,又有物權的利益關係,主要是向他物權人傾斜的利益關係,根本上是單方面的利益關係,不再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關係”。

自物權人鐵定了要履行債務、清償債權,只有兩個選擇:要麼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要麼以被佔有的動產或者權利履行債務。

整個擔保期間和佔有關係期間,自物權人完全無利可圖,反而需要付出很多代價。除了要承擔債務的本金以外,還有本金的利息、違約金以及被佔有物的保管費用、收取孳息的管理費用等等。

三是返還請求權或被除權的特徵。

此類佔有關係消滅以後,當事人面臨著兩種可能性:

一種是保持返還請求權。

自物權人以其他方式擔保全部清償債務的,他物權人得全部返還原物或者原權利以及原佔有權給自物權人;

自物權人以其他方式擔保部分清償債務的,他物權人得部分返還原物或者原權利以及原佔有權給自物權人。

另一種是返還請求權或被除權。

自物權人以其全部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完全清償債務的,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權利中的財產權已經轉移給他人,不再享有返還原物、原權和原佔有權的請求權;

自物權人以其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清償債務的,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權利中的財產權已經轉移給他人的不再續權,只能對剩下的財產或者權利享有返還原物、原權和原佔有權等請求權。

綜上所述,同為民事主體之間的佔有關係,同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搭夥的佔有關係,由於法律關係的差異,由於佔有體制、佔有條件、佔有態勢、佔有情勢、佔有形式、佔有關係和佔有效力的差異,兩種法系的佔有結果卻是有很大的差別。

有的教科書在談論“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專題時,只是籠統的說明問題,只看到兩者之間的同一性方面,沒有看到差別性的一面。本文的最新論述可見一斑。

三、一般分析

確認與保護佔有權、佔有關係,首先遇到的問題,是關於是否自己佔有的問題。他主物權與自主物權系統中均存在自己佔有的型別。與自己佔有比較密切且容易混淆的一類佔有,就是輔助佔有(持有),是亞類的準佔有。

本條款關於“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指示,主要集中於有權佔有和自己佔有方面。

如果我們再仔細分析研究一下,有權佔有的反面是無權佔有,善意佔有的反面是惡意佔有,無過失的反面是有過失佔有,無瘕疵佔有的反面是有瘕疵佔有,公然佔有的反面是隱秘佔有,自己佔有的對面是輔助佔有,直接佔有的反面是間接佔有。

法律規定是簡略的,而法律實踐卻不是可以隨便簡略的。物權法理學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儘量地將法律規定不到位的地方進行法理補充,以便於更好地指導法律實踐。

關於直接佔有、間接佔有的概念與命題,粗看起來不是什麼大問題。然而,這些微觀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專案,用處卻是很大的。

普通物權法中要釐清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間接佔有的關係,要釐清事實佔有、權利佔有或者多大的佔有權,從而分清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侵權佔有的界限。

抵押權法中要釐清真佔有與假佔有、特定佔有與不特定佔有、事實佔有與權利佔有或者多大的佔有之間的關係,質權法和留置權法中要釐清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間接佔有的關係,要釐清事實佔有、權利佔有或者多大的佔有權。同是自己佔有,與所有權人的自己佔有是性質和權利不同的。

制度物權法中事關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關係,事關事實佔有、權利佔有或者多大的佔有權,意義更加重大。

如今的貪汙腐化分子犯罪手段更加狡猾與隱蔽,往往透過輔助佔有、間接佔有等變形的辦法來轉移髒款髒物,或者透過投資入股等辦法洗黑錢,使得監察、司法部門防不勝防。

現行的財產刑法已經相當齊全了,然而疏忽之處在所難免。普通物權法中的輔助佔有、間接佔有、無權佔有、隱秘佔有的關係,其法理基礎可以為制度物權法中佔有效力或者有罪推定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據國內外法理學家們的總結,相關的佔有形式至少有20多種。判定佔有效力與佔有責任時,需要掌握多種技巧、運用多種思維能力來進行全面而準確的推斷。

客觀規律告訴我們,將佔有制度、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與佔有性質、佔有內容、佔有關係、佔有等級、佔有權能、佔有責任等結合起來,綜合各種證據進行全面而細緻的分析研究,就能做到萬無一失,就能真正實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型別〗〖他物權佔有主體(一)〗〖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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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以佔有人是否直接佔有其物為標準,佔有可以分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凡佔有人對於該物為事實上的直接管領力者或者直接支配力者、直接控制力者、直接統治力者,均為直接佔有。

反之,自己不直接佔有該物,而對於直接佔有該物的人,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負有返還請求權或者共同處分權的義務,故對該物享有間接管領力者或者間接支配力者、間接控制力者、間接統治力者,均為間接佔有。

對於刑事犯罪的侵佔人,一些形式上是間接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直接佔有,一些形式上是有權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無權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善意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惡意佔有,一些形式上是無過失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有過失佔有,一些形式上是無瘕疵佔有的實質上卻是有瘕疵佔有,一些形式上是輔助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自己佔有,一些形式上是他主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自主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單獨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共同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和平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強暴佔有,一些形式上是非趨利性佔有的實質上卻是趨利性佔有,一些形式上是合法佔有的實質上卻是非法佔有,一些形式上是不繼續佔有的實質上卻是繼續佔有,一些形式上是隱秘佔有的實質上卻是公然佔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根據國內外法理學家們的總結,相關的佔有形式至少有20多種。判定佔有效力與佔有責任時,需要掌握多種技巧、運用多種思維能力來進行全面而準確的推斷。

客觀規律告訴我們,將佔有制度、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與佔有性質、佔有內容、佔有關係、佔有等級、佔有權能、佔有責任等結合起來,綜合各種證據進行全面而細緻的分析研究,就能做到萬無一失,就能真正實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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