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0-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8,12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0-2 動產的無權佔有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義 動產的無權佔有,指無權佔有人對於他人的財物而發生事實上的佔有。財物,包括可移動之物、金錢、有價證券甚至於智慧財產權。無權佔有人對於可移動之物是一般的佔有形式,對於金錢、有價證券甚至於智慧財產權是特別的佔有形式。動產的無權佔有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分別為普通、擔保、制度等物權法系所控制與限制。 物權法佔有編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於不需要登記之動產的無權佔有專案上。 因為需要登記的不動產和動產,其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公信力與權威性的證明,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已經沒有多少發揮的餘地;然而,不需要登記之動產,佔有形式、交易手法式樣繁多,而且容易移動和毀損、滅失,而且容易被侵佔、被私分、被哄搶、被截留、被破壞,尤其是金錢之類的特別動產,流動性、適用性、便利性最大,也最容易被惡意佔有,種種跡象表明,“動產的無權佔有”是多元化、普遍性的問題,從理論上到實踐上有許多事情要做,決不能掉以輕心。 動產的無權佔有,一般而論,應當是個扁平式的自物權或他物權無權佔有體系。因為有權佔有方面一般不會設立先佔特權,法定的所有權、佔有權規定得不多,故無權佔有方面是扁平式的,推定佔有效力時變得簡單一些。 誠然,這是指一般流通領域的、可交換的動產而言的,對於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動產不再是扁平式的,肯定會有一些先佔特權的。實踐證明,限制、禁止流通領域中發生惡意佔有的可能性或者比例是會更大的。 (1)一般的無權佔有 一般流通領域中,動產的無權佔有物件,是可生產、可經營、可交換、可消費、可流通、可分配之類的一般性的動產。 在整個社會中,此類動產的品種數量最多,流動性特強,有些動產與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和信託管理人打交道,動產的無權佔有主要是發生在這些人身上,惡意佔有佔絕大多數。對內關係上,領導人、經理人、管領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一些有職有權的關係人,存在許多便利條件侵佔、私分、哄搶、截留、破壞本單位的動產,惡意佔有性質更加惡劣。 泛流通領域中,動產的無權佔有物件,是金錢,俗稱貨幣。在各類動產與不動產中流動性最為狂放不羈,最容易被他人惡意佔有。貨幣的主要特點,還有自身輕便、交易便捷、出手不凡、可以投資、可以生財、電子支付、銀行收支、藏而不露、侵佔輕易等突出表現,佔有、隱秘佔有、儲藏、隱藏、通兌、匯兌、支付與交易最為便利,是各種惡意佔有人的首選。 傳統物權法已經將金錢、貨幣列為動產的一員,但沒有多少具體規定。因為此類特別動產與其他的動產迥然不同,最主要的是產權、物權及其佔有、交易方式特別活潑,幾乎看不出多少規律性的東西來進行統一規範與調整。況且,此類特別動產的專業性特徵明顯,需要由專門法主要是政策物權法統一規範與調整,故儘管此類特別動產極其重要,而物權法中幾乎沒什麼具體規定。 (2)特定的無權佔有 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一般是不論善意佔有的,只論惡意佔有的。關於善意佔有的邏輯推導公式與方式,這裡是行不通的。 譬如,對於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是專業生產、特種經營、專人保管、專業使用的,屬於限制流通的物品。與此物品無關的單位與個人,以任何方式方法取得的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不能認為此類無權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不清楚或者應當不清楚”對於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佔有是善意佔有。哪怕佔有人花天大的本錢,也不能定性為“善意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 某些智慧財產權及其財產權和產品是限制流通的,某些基金份額、股權、有價證券是限制流通的,哪怕佔有人花天大的本錢,也不能定性為“善意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 又如,對於槍支、彈藥、毒品等嚴格違禁物品,是專業生產、特種經營、專人保管、專業使用的,屬於禁止流通的物品。與此物品無關的單位與個人,以任何方式方法取得的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不能認為此類無權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不清楚或者應當不清楚”對於槍支、彈藥、毒品等嚴格違禁物品是善意佔有。哪怕佔有人花天大的本錢,也不能定性為“善意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 (3)推定規則 在有錯推定規則與有罪推定規則方面,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與一般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相比,是有原則上的重大區別的。 對於前者,適用於普遍性有錯推定或者有罪推定,是不適用於“疑錯從無”、“疑罪從無”等規則的,排除了善意佔有的可能性存在。 對於後者,適用於個別性有錯推定或者有條件性的有罪推定,謹慎地適用於“疑錯從無”、“疑罪從無”等規則的,不排除善意佔有的可能性存在。 2、主要特點 動產的無權佔有具有幾個主要特點。 (1)長短配對關係不一樣 他物權佔有的形態,不能如不動產那樣的長時間的佔有(貨幣、有價證券類除外),故所有權的佔有可以長期佔有,動產他物權的佔有、擔保物權之他物權的佔有一般為短期佔有。其無權佔有的型別也是“一長一短”配對形式的。 (2)動態的表現大於靜態的表現 物與物權的運動,當數動產的交易最為活躍。動產本質上是易動不易靜的,動產的效用於物權運動中得以利用與保值增值,除了易耗易損物以外,可以由多級批發商、經銷商或者其他商人和使用者傳遞。有些無權佔有是單層次的,有些無權佔有甚至於是多層次的。 (3)責任承擔方式與程度不同 這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則,惡意佔有的時間一般比不動產惡意佔有的時間長,對於權利人直接損害的延續性相對小一些,故精神磨損賠償的額度相對少一些。 二則,因為動產本身不存在先佔特權,沒有太厲害的利害衝突,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時,一般不受制度物權法的制裁,只受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制裁,權利人僅透過民事訴訟途徑維權而變得相對容易一些。 (4)理論基礎的導向 其推定的理論基礎主要由所有許可權制論來擔當或者由擔保物許可權制論來擔當。 所有無權佔有的推定,都可以從合同關係中找到原由,這是相同的地方。同樣是因為動產未設立先佔特權,沒有什麼附加法定條件,他物權沒有特殊保護的多大必要,無權佔有擬從所有許可權制這一帶有普遍性現象入手,是能夠觸類旁通的。 所有許可權制論的基本原則是一物一權主義,與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和物權公信原則,合稱為“所有權保護與限制三原則”。 所謂一物一權主義,指要求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能在一個物上設立多個所有權。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和公信原則,是建立在一物一權主義定量原則基礎上的定性原則。故“所有許可權制論”主要是依賴於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 擔保物許可權制論是建立在債權優先主義基礎上的特種物權理論,普通債僅產生普通法鎖關係,擔保債則產生制式法鎖關係,這是不同性質的所有許可權制關係。 其一,擔保物許可權制論不是完全法定的所有許可權制論。擔保物權一半是法定的,一半是意定的,只有擔保物權成立時才是帶有強制性的。然而純正的“所有許可權制論”的基礎,完全是法定的要件。 其二,擔保物許可權制論是雙向選擇的限制論。他物權人(債權人)限制所有權人(債務人)是個主限制,所有權人(債務人)限制他物權人(債權人)是個副限制,一主一副兩個限制是並行不悖的。 不過,普通物權法中的所有許可權制論,往往指的是所有權單方面的受限制,不要求必須“雙限制”,也不要求一正一副兩個限制同時並舉。 對於一般動產的推定規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條件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佔有,否則是惡意佔有或者非法佔有。其中交付生效是一種普遍性的公示辦法。 對於公有制、共有制等某些特定的所有制而言,在動產之上設立先佔特權的機率很小,故以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推定是個簡單式的推定,適用於普遍性的推定模式推廣應用。 二、一般分析 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是一對水火不容的矛盾,必須要作明確的界定。無權佔有的推定,需採分類推定的辦法。 同時,在推定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時,要注意普通物權法與擔保物權法特別是制度物權法的“三法融合”,遇到特定的無權佔有能夠運用特定的法律融會貫通。 所謂“三法融合”,適用於動產與不動產之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自物權與他物權之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善意與與惡意之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的各個對照組的物件,進行物權化之整體化的正確推定。 這是一種建立在對立統一規律基礎上的系統化的思維方式,用哲學的眼光來看待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應當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高度,避免陷入形而上學的怪圈中不能自拔。 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是需要宏觀控制和微觀分析相統一的一組推定物件。中國物權法容量有限,其規定是個無權佔有的中觀性質的概貌,需要專業法與專門法來幫助推定,遇到不同性質的問題需要採取不同的法律工具來推定。 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的整體佈局,是由制度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組成的金字塔形結構。塔尖是制度物權法,塔中是擔保物權法,塔基是普通物權法,這是從物權法的強制性效力來分層的。當這三類法律發生碰面時,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規定要以制度物權法的規定為準;當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發生碰面時,應保留擔保物權法的優先地位。 制度物權法是特別物權法,由各種特別法組成,是中國各種主要的政治經濟制度的一個縮影,一些政治方針、經濟體制和一些主要的自然資源的配置,可以從制度物權法中體現出來。 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主要是惡意佔有,主要由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刑法三大系列特別法中反映出來。 中國物權法沒有提及制度物權法的概念,而制度物權法是的的確確存在的,並且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是不可小覷的。其實,制度物權法的某些重點內容是貫穿於整部物權法之中的。 一來,論及所有權,不能完全撇開所有制,某些所有權與所有制有著天然的關係。普通物權法裡面所有權是強項,所有制是弱項,而制度物權法裡面正好相反,兩者之間需要取長補短。 二來,某些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先佔特權,某些專屬物權與專有物權,主要集中於制度物權法系列裡面,也需要我們上下串聯起來整體分析與理解。 普通物權法是解剖物權法,透過各種自物權與他物權的現象看本質,分門別類地剖析界定其權利與義務,使得各種物權人或當事人各得其所,有力地定分止爭,奠定正確的物權化方向與可靠的物權化調整模式。 每個國家的物權法都與一定的社會制度相關聯,在制度物權法的導引下重點處理不動產的複雜性權利與義務問題,中國物權法在這一方面的表現更加出色。 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主要由物權法、擔保法、民法和合同法等法律體系體現出來,有粗略的規定,也有細緻的規定。 儘管現當代社會文化普及率很高,資訊也很發達,現存的民法和商法的千萬條規定,仍然不能完全覆蓋全部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習慣法這種土辦法、土工具仍然如柺杖一樣的難以割捨。道德與習慣法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絡。 擔保物權法也是擔保債權法,是將普通債的法鎖關係提升為擔保債的法鎖關係,確保債權人的佔有特權、優先受償權和可靠的受償權,從而實現物權法與債權法的大融合,更加條分縷析,更能發揮出整體的威力。 中國物權法,首次將擔保物權法編入物權法之中,新內容較多,富有創意。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主要由擔保債權人的物債權或者債物權的條件決定的,物權等級制、反定物權、信託物權、特別佔有權與特別收益權、特別處分權相得益彰。 所謂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的性質,正好與普通物權法的相反:普通物權法是以所有權為中心建立起來的佔有與反佔有的物權能動模組,所有權是王牌物權,可以獨步天下;擔保物權法是以他物權為中心建立起來的佔有與反佔有的物權能動模組,不能再由所有權包打天下了。 本文的解析方法與其他人的解析方法有所不同,全在於本文是宏觀的、系統的分析法,其他人的分析法是微觀的、簡單的分析法。他們的分析並沒有錯,但肯定是有侷限性的。這跟武術套路一樣,多幾個套路就多幾手攻防技巧。 三、法律限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 法律限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全稱是“法律限制自物權或他物權與動產的無權佔有”,是動產的無權佔有的主要成分。動產的品種數量以百萬計,任何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一一明文規定,在這裡不能簡單地套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失”的倫理。 因為動產的無權佔有種類太多太複雜,法律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又因為公序良俗等習慣法有著特定的地位與作用,並且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也可以起到一些彈性作用。 法律限制自物權或他物權並不必然地導致動產的無權佔有。法律限制的物件,可以分為有物權與無物權、多物權與少物權的限制,以及自然式零物權與剝奪式零物權的限制等等。通常自然式零物權的限制與剝奪式零物權的限制,才是動產無權佔有的純正的對應關係。 中國之法律限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主要由民法通則、物權法和擔保法、合同法三大板塊組成的,各司其職又相互聯絡。 第一類,所有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 所有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這裡指的是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和私有制各種物權人的所有權受法律限制,繼而得出動產的無權佔有的“主流限制的無權佔有”的結論。 中國物權法將所有制“三分法”推進到“四分法”是個進步。中國以往慣用的方法是國家(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這三種型別,物權法則加入了另外一種型別,只是沒有點名“合有”這一新型體制而已。 西方國家,以及後來的俄羅斯和東歐國家,均採取公有制、私有制兩種基本型別。其中,公有,一般指國家所有,有時候將社會公益團體作為準公有對待;私有,是除公有之外的一切所有制。 俄羅斯與東歐國傢俬有化以後,將“三分法”(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退步為“二分法”(公有、私有),他們認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集體所有制是個混淆性質的體制,故在新民法典中將“集體所有制”刪除,改由“自治體”的概念,並確定為“私有制”。 西方國家的民法典中,也面對相鄰關係或者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會提到“共有”之類的字眼,但從所有制上認為是“私有”的。綜上所述,中國物權法與外國物權法,論及所有制不盡一致。當然,也包括關於所有權的概念也不盡一致,在這裡就不多說了。 法律對於各種物權主體或者各種當事人的限制,最突出表現是利用稅收制度來剝奪部分的財產所有權,其次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徵收、徵用各種所有權人的財產。這是由法定的有權佔有變為無權佔有的過程。其餘的,主要由民法通則、物權法和擔保法、合同法來界定動產的無權佔有。 物權法第6章至第8章,所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共有制、相鄰關係、共有制,基本集中於不動產的有權佔有或無權佔有的規定,動產的有權佔有或無權佔有的規定是附帶規定。 關於所有許可權制物權與動產的無權佔有,除了專屬所有、專有所有的統一限制以外,還應當重點注意的零物權是: 一是注意動產登記的法律規定。 對於船舶、飛行器、機動車輛需要登記等特定動產,實施的是自願登記的辦法,佔有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注意拾遺物的法律規定。 對於拾遺物的合法佔有,有時間段落的合法佔有(暫管有)、領賞的合法佔有(賞領有),前者是法定的合法佔有,後者是擬定的合法佔有,否則就是非法佔有。 三是限制和禁止對某些物品的佔有和所有的規定。 如槍支彈藥、鴉片、******等毒品、興奮劑,只能由極個別特定的主體擁有,一般的民事主體不得擁有,包括不得產有、所有、共有、控有、管有、存有、保有、持有、享有及其他形式的佔有。 四是限制不可稱量物、懸浮物在一定度量與質量範圍之內,對佔有人作為特定化學值、物理值的標準化排放控制。如煤氣、蒸氣、臭氣、煙霧、煤煙、熱輻射、噪音、震動、可見光、光輻射、放射線物質、無線電波等,主要從公序良俗和相鄰關係的民法中加以物權化整治。 五是特定的國寶級的文物流通限制。 所有人、佔有人、管有人、持有人、著作權人不能隨意出賣、贈予、藏匿、毀損、滅失,應當由國家優先收購、館藏。國家文物的流通,需要經過特定的審批程式、拍賣程式進行,應當設定保底價格,不得擅自交易、賤賣交易。 六是注意專款專用、專物專用的限制。 這一類的特別規定,主要是關於公款、公物方面的特殊限制,如養老金、醫保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救濟金、救災金、社會福利及其他公益基金、教育基金、體育基金、專項資金等及其相應的物資,採專款專用、專物專用制度。對於民事主體也有類似規定,如機動車、飛行器、船舶的專物專用,捐款、捐物的專用專發,徵收個人財產的專款專發、專物專發等。 第二,非主流物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 其他的物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指在非主要領域中由法律規定的動產的無權佔有,可以稱之為非主流限制的動產無權佔有。非主流即反主流,與常規的限制方法迥然不同,甚至於是相反的限制。如某些金融擔保業、擔保物權主體等擔保物權法方面的限制,就有明顯的非主流傾向。 其他的物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除了專屬所有、專有所有的統一限制以外,還應當重點注意的零物權是: 一是證券業、期貨業、按揭業、典當業、私募基金業、廣告業、房屋中介業等特種行業需要特定的金融、中介監管部門審批成立。賽馬業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原先存在的地方與單位,賭博業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原先存在的地方與單位,其他地方開業是違法行為。 二是擔保與反擔保的實行,保證、抵押、質押、權利質押等擔保活動採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約定擔保方式。動產的抵押與不動產的抵押有不同的抵押要求,因為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用於公益事業等特定的財產也不能抵押。留置擔保活動的合法佔有,須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佔有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有權依法佔有孳息,並將其優先受償。 三是禁止金融機構經營、國有企業購買高階金融衍生品,限制次貸金融衍生品,確保金融行業適度發展、安全運營、合理佔有與收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的發生。08年美國金融風暴的發生給予國民經濟特別是金融業以巨大的的打擊,中國應當引以為戒,不能重蹈前之覆。一些金融界人士認為中國應當放開金融衍生品的經營,應當說是個偏激的主張。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的性質〗〖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動產的無權佔有,指無權佔有人對於他人的財物而發生事實上的佔有。財物,包括可移動之物、金錢、有價證券甚至於智慧財產權。無權佔有人對於可移動之物是一般的佔有形式,對於金錢、有價證券甚至於智慧財產權是特別的佔有形式。動產的無權佔有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分別為普通、擔保、制度等物權法系所控制與限制。 在有錯推定規則與有罪推定規則方面,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與一般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相比,是有原則上的重大區別的。 對於前者,適用於普遍性有錯推定或者有罪推定,是不適用於“疑錯從無”、“疑罪從無”等規則的,排除了善意佔有的可能性存在。 對於後者,適用於個別性有錯推定或者有條件性的有罪推定,謹慎地適用於“疑錯從無”、“疑罪從無”等規則的,不排除善意佔有的可能性存在。 法律限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全稱是“法律限制自物權或他物權與動產的無權佔有”,是動產的無權佔有的主要成分。動產的品種數量以百萬計,任何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一一明文規定,在這裡不能簡單地套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失”的倫理。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0-2

動產的無權佔有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義

動產的無權佔有,指無權佔有人對於他人的財物而發生事實上的佔有。財物,包括可移動之物、金錢、有價證券甚至於智慧財產權。無權佔有人對於可移動之物是一般的佔有形式,對於金錢、有價證券甚至於智慧財產權是特別的佔有形式。動產的無權佔有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分別為普通、擔保、制度等物權法系所控制與限制。

物權法佔有編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於不需要登記之動產的無權佔有專案上。

因為需要登記的不動產和動產,其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公信力與權威性的證明,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已經沒有多少發揮的餘地;然而,不需要登記之動產,佔有形式、交易手法式樣繁多,而且容易移動和毀損、滅失,而且容易被侵佔、被私分、被哄搶、被截留、被破壞,尤其是金錢之類的特別動產,流動性、適用性、便利性最大,也最容易被惡意佔有,種種跡象表明,“動產的無權佔有”是多元化、普遍性的問題,從理論上到實踐上有許多事情要做,決不能掉以輕心。

動產的無權佔有,一般而論,應當是個扁平式的自物權或他物權無權佔有體系。因為有權佔有方面一般不會設立先佔特權,法定的所有權、佔有權規定得不多,故無權佔有方面是扁平式的,推定佔有效力時變得簡單一些。

誠然,這是指一般流通領域的、可交換的動產而言的,對於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動產不再是扁平式的,肯定會有一些先佔特權的。實踐證明,限制、禁止流通領域中發生惡意佔有的可能性或者比例是會更大的。

(1)一般的無權佔有

一般流通領域中,動產的無權佔有物件,是可生產、可經營、可交換、可消費、可流通、可分配之類的一般性的動產。

在整個社會中,此類動產的品種數量最多,流動性特強,有些動產與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和信託管理人打交道,動產的無權佔有主要是發生在這些人身上,惡意佔有佔絕大多數。對內關係上,領導人、經理人、管領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一些有職有權的關係人,存在許多便利條件侵佔、私分、哄搶、截留、破壞本單位的動產,惡意佔有性質更加惡劣。

泛流通領域中,動產的無權佔有物件,是金錢,俗稱貨幣。在各類動產與不動產中流動性最為狂放不羈,最容易被他人惡意佔有。貨幣的主要特點,還有自身輕便、交易便捷、出手不凡、可以投資、可以生財、電子支付、銀行收支、藏而不露、侵佔輕易等突出表現,佔有、隱秘佔有、儲藏、隱藏、通兌、匯兌、支付與交易最為便利,是各種惡意佔有人的首選。

傳統物權法已經將金錢、貨幣列為動產的一員,但沒有多少具體規定。因為此類特別動產與其他的動產迥然不同,最主要的是產權、物權及其佔有、交易方式特別活潑,幾乎看不出多少規律性的東西來進行統一規範與調整。況且,此類特別動產的專業性特徵明顯,需要由專門法主要是政策物權法統一規範與調整,故儘管此類特別動產極其重要,而物權法中幾乎沒什麼具體規定。

(2)特定的無權佔有

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一般是不論善意佔有的,只論惡意佔有的。關於善意佔有的邏輯推導公式與方式,這裡是行不通的。

譬如,對於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是專業生產、特種經營、專人保管、專業使用的,屬於限制流通的物品。與此物品無關的單位與個人,以任何方式方法取得的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不能認為此類無權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不清楚或者應當不清楚”對於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佔有是善意佔有。哪怕佔有人花天大的本錢,也不能定性為“善意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

某些智慧財產權及其財產權和產品是限制流通的,某些基金份額、股權、有價證券是限制流通的,哪怕佔有人花天大的本錢,也不能定性為“善意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

又如,對於槍支、彈藥、毒品等嚴格違禁物品,是專業生產、特種經營、專人保管、專業使用的,屬於禁止流通的物品。與此物品無關的單位與個人,以任何方式方法取得的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不能認為此類無權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不清楚或者應當不清楚”對於槍支、彈藥、毒品等嚴格違禁物品是善意佔有。哪怕佔有人花天大的本錢,也不能定性為“善意佔有”,只能定性為惡意佔有。

(3)推定規則

在有錯推定規則與有罪推定規則方面,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與一般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相比,是有原則上的重大區別的。

對於前者,適用於普遍性有錯推定或者有罪推定,是不適用於“疑錯從無”、“疑罪從無”等規則的,排除了善意佔有的可能性存在。

對於後者,適用於個別性有錯推定或者有條件性的有罪推定,謹慎地適用於“疑錯從無”、“疑罪從無”等規則的,不排除善意佔有的可能性存在。

2、主要特點

動產的無權佔有具有幾個主要特點。

(1)長短配對關係不一樣

他物權佔有的形態,不能如不動產那樣的長時間的佔有(貨幣、有價證券類除外),故所有權的佔有可以長期佔有,動產他物權的佔有、擔保物權之他物權的佔有一般為短期佔有。其無權佔有的型別也是“一長一短”配對形式的。

(2)動態的表現大於靜態的表現

物與物權的運動,當數動產的交易最為活躍。動產本質上是易動不易靜的,動產的效用於物權運動中得以利用與保值增值,除了易耗易損物以外,可以由多級批發商、經銷商或者其他商人和使用者傳遞。有些無權佔有是單層次的,有些無權佔有甚至於是多層次的。

(3)責任承擔方式與程度不同

這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則,惡意佔有的時間一般比不動產惡意佔有的時間長,對於權利人直接損害的延續性相對小一些,故精神磨損賠償的額度相對少一些。

二則,因為動產本身不存在先佔特權,沒有太厲害的利害衝突,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時,一般不受制度物權法的制裁,只受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制裁,權利人僅透過民事訴訟途徑維權而變得相對容易一些。

(4)理論基礎的導向

其推定的理論基礎主要由所有許可權制論來擔當或者由擔保物許可權制論來擔當。

所有無權佔有的推定,都可以從合同關係中找到原由,這是相同的地方。同樣是因為動產未設立先佔特權,沒有什麼附加法定條件,他物權沒有特殊保護的多大必要,無權佔有擬從所有許可權制這一帶有普遍性現象入手,是能夠觸類旁通的。

所有許可權制論的基本原則是一物一權主義,與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和物權公信原則,合稱為“所有權保護與限制三原則”。

所謂一物一權主義,指要求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能在一個物上設立多個所有權。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和公信原則,是建立在一物一權主義定量原則基礎上的定性原則。故“所有許可權制論”主要是依賴於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

擔保物許可權制論是建立在債權優先主義基礎上的特種物權理論,普通債僅產生普通法鎖關係,擔保債則產生制式法鎖關係,這是不同性質的所有許可權制關係。

其一,擔保物許可權制論不是完全法定的所有許可權制論。擔保物權一半是法定的,一半是意定的,只有擔保物權成立時才是帶有強制性的。然而純正的“所有許可權制論”的基礎,完全是法定的要件。

其二,擔保物許可權制論是雙向選擇的限制論。他物權人(債權人)限制所有權人(債務人)是個主限制,所有權人(債務人)限制他物權人(債權人)是個副限制,一主一副兩個限制是並行不悖的。

不過,普通物權法中的所有許可權制論,往往指的是所有權單方面的受限制,不要求必須“雙限制”,也不要求一正一副兩個限制同時並舉。

對於一般動產的推定規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條件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佔有,否則是惡意佔有或者非法佔有。其中交付生效是一種普遍性的公示辦法。

對於公有制、共有制等某些特定的所有制而言,在動產之上設立先佔特權的機率很小,故以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推定是個簡單式的推定,適用於普遍性的推定模式推廣應用。

二、一般分析

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是一對水火不容的矛盾,必須要作明確的界定。無權佔有的推定,需採分類推定的辦法。

同時,在推定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時,要注意普通物權法與擔保物權法特別是制度物權法的“三法融合”,遇到特定的無權佔有能夠運用特定的法律融會貫通。

所謂“三法融合”,適用於動產與不動產之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自物權與他物權之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善意與與惡意之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的各個對照組的物件,進行物權化之整體化的正確推定。

這是一種建立在對立統一規律基礎上的系統化的思維方式,用哲學的眼光來看待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應當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高度,避免陷入形而上學的怪圈中不能自拔。

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是需要宏觀控制和微觀分析相統一的一組推定物件。中國物權法容量有限,其規定是個無權佔有的中觀性質的概貌,需要專業法與專門法來幫助推定,遇到不同性質的問題需要採取不同的法律工具來推定。

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的整體佈局,是由制度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組成的金字塔形結構。塔尖是制度物權法,塔中是擔保物權法,塔基是普通物權法,這是從物權法的強制性效力來分層的。當這三類法律發生碰面時,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規定要以制度物權法的規定為準;當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發生碰面時,應保留擔保物權法的優先地位。

制度物權法是特別物權法,由各種特別法組成,是中國各種主要的政治經濟制度的一個縮影,一些政治方針、經濟體制和一些主要的自然資源的配置,可以從制度物權法中體現出來。

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主要是惡意佔有,主要由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刑法三大系列特別法中反映出來。

中國物權法沒有提及制度物權法的概念,而制度物權法是的的確確存在的,並且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是不可小覷的。其實,制度物權法的某些重點內容是貫穿於整部物權法之中的。

一來,論及所有權,不能完全撇開所有制,某些所有權與所有制有著天然的關係。普通物權法裡面所有權是強項,所有制是弱項,而制度物權法裡面正好相反,兩者之間需要取長補短。

二來,某些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先佔特權,某些專屬物權與專有物權,主要集中於制度物權法系列裡面,也需要我們上下串聯起來整體分析與理解。

普通物權法是解剖物權法,透過各種自物權與他物權的現象看本質,分門別類地剖析界定其權利與義務,使得各種物權人或當事人各得其所,有力地定分止爭,奠定正確的物權化方向與可靠的物權化調整模式。

每個國家的物權法都與一定的社會制度相關聯,在制度物權法的導引下重點處理不動產的複雜性權利與義務問題,中國物權法在這一方面的表現更加出色。

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主要由物權法、擔保法、民法和合同法等法律體系體現出來,有粗略的規定,也有細緻的規定。

儘管現當代社會文化普及率很高,資訊也很發達,現存的民法和商法的千萬條規定,仍然不能完全覆蓋全部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習慣法這種土辦法、土工具仍然如柺杖一樣的難以割捨。道德與習慣法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絡。

擔保物權法也是擔保債權法,是將普通債的法鎖關係提升為擔保債的法鎖關係,確保債權人的佔有特權、優先受償權和可靠的受償權,從而實現物權法與債權法的大融合,更加條分縷析,更能發揮出整體的威力。

中國物權法,首次將擔保物權法編入物權法之中,新內容較多,富有創意。動產或者不動產無權佔有,主要由擔保債權人的物債權或者債物權的條件決定的,物權等級制、反定物權、信託物權、特別佔有權與特別收益權、特別處分權相得益彰。

所謂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的性質,正好與普通物權法的相反:普通物權法是以所有權為中心建立起來的佔有與反佔有的物權能動模組,所有權是王牌物權,可以獨步天下;擔保物權法是以他物權為中心建立起來的佔有與反佔有的物權能動模組,不能再由所有權包打天下了。

本文的解析方法與其他人的解析方法有所不同,全在於本文是宏觀的、系統的分析法,其他人的分析法是微觀的、簡單的分析法。他們的分析並沒有錯,但肯定是有侷限性的。這跟武術套路一樣,多幾個套路就多幾手攻防技巧。

三、法律限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

法律限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全稱是“法律限制自物權或他物權與動產的無權佔有”,是動產的無權佔有的主要成分。動產的品種數量以百萬計,任何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一一明文規定,在這裡不能簡單地套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失”的倫理。

因為動產的無權佔有種類太多太複雜,法律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又因為公序良俗等習慣法有著特定的地位與作用,並且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也可以起到一些彈性作用。

法律限制自物權或他物權並不必然地導致動產的無權佔有。法律限制的物件,可以分為有物權與無物權、多物權與少物權的限制,以及自然式零物權與剝奪式零物權的限制等等。通常自然式零物權的限制與剝奪式零物權的限制,才是動產無權佔有的純正的對應關係。

中國之法律限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主要由民法通則、物權法和擔保法、合同法三大板塊組成的,各司其職又相互聯絡。

第一類,所有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

所有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這裡指的是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和私有制各種物權人的所有權受法律限制,繼而得出動產的無權佔有的“主流限制的無權佔有”的結論。

中國物權法將所有制“三分法”推進到“四分法”是個進步。中國以往慣用的方法是國家(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這三種型別,物權法則加入了另外一種型別,只是沒有點名“合有”這一新型體制而已。

西方國家,以及後來的俄羅斯和東歐國家,均採取公有制、私有制兩種基本型別。其中,公有,一般指國家所有,有時候將社會公益團體作為準公有對待;私有,是除公有之外的一切所有制。

俄羅斯與東歐國傢俬有化以後,將“三分法”(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退步為“二分法”(公有、私有),他們認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集體所有制是個混淆性質的體制,故在新民法典中將“集體所有制”刪除,改由“自治體”的概念,並確定為“私有制”。

西方國家的民法典中,也面對相鄰關係或者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會提到“共有”之類的字眼,但從所有制上認為是“私有”的。綜上所述,中國物權法與外國物權法,論及所有制不盡一致。當然,也包括關於所有權的概念也不盡一致,在這裡就不多說了。

法律對於各種物權主體或者各種當事人的限制,最突出表現是利用稅收制度來剝奪部分的財產所有權,其次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徵收、徵用各種所有權人的財產。這是由法定的有權佔有變為無權佔有的過程。其餘的,主要由民法通則、物權法和擔保法、合同法來界定動產的無權佔有。

物權法第6章至第8章,所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共有制、相鄰關係、共有制,基本集中於不動產的有權佔有或無權佔有的規定,動產的有權佔有或無權佔有的規定是附帶規定。

關於所有許可權制物權與動產的無權佔有,除了專屬所有、專有所有的統一限制以外,還應當重點注意的零物權是:

一是注意動產登記的法律規定。

對於船舶、飛行器、機動車輛需要登記等特定動產,實施的是自願登記的辦法,佔有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注意拾遺物的法律規定。

對於拾遺物的合法佔有,有時間段落的合法佔有(暫管有)、領賞的合法佔有(賞領有),前者是法定的合法佔有,後者是擬定的合法佔有,否則就是非法佔有。

三是限制和禁止對某些物品的佔有和所有的規定。

如槍支彈藥、鴉片、******等毒品、興奮劑,只能由極個別特定的主體擁有,一般的民事主體不得擁有,包括不得產有、所有、共有、控有、管有、存有、保有、持有、享有及其他形式的佔有。

四是限制不可稱量物、懸浮物在一定度量與質量範圍之內,對佔有人作為特定化學值、物理值的標準化排放控制。如煤氣、蒸氣、臭氣、煙霧、煤煙、熱輻射、噪音、震動、可見光、光輻射、放射線物質、無線電波等,主要從公序良俗和相鄰關係的民法中加以物權化整治。

五是特定的國寶級的文物流通限制。

所有人、佔有人、管有人、持有人、著作權人不能隨意出賣、贈予、藏匿、毀損、滅失,應當由國家優先收購、館藏。國家文物的流通,需要經過特定的審批程式、拍賣程式進行,應當設定保底價格,不得擅自交易、賤賣交易。

六是注意專款專用、專物專用的限制。

這一類的特別規定,主要是關於公款、公物方面的特殊限制,如養老金、醫保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救濟金、救災金、社會福利及其他公益基金、教育基金、體育基金、專項資金等及其相應的物資,採專款專用、專物專用制度。對於民事主體也有類似規定,如機動車、飛行器、船舶的專物專用,捐款、捐物的專用專發,徵收個人財產的專款專發、專物專發等。

第二,非主流物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

其他的物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指在非主要領域中由法律規定的動產的無權佔有,可以稱之為非主流限制的動產無權佔有。非主流即反主流,與常規的限制方法迥然不同,甚至於是相反的限制。如某些金融擔保業、擔保物權主體等擔保物權法方面的限制,就有明顯的非主流傾向。

其他的物許可權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除了專屬所有、專有所有的統一限制以外,還應當重點注意的零物權是:

一是證券業、期貨業、按揭業、典當業、私募基金業、廣告業、房屋中介業等特種行業需要特定的金融、中介監管部門審批成立。賽馬業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原先存在的地方與單位,賭博業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原先存在的地方與單位,其他地方開業是違法行為。

二是擔保與反擔保的實行,保證、抵押、質押、權利質押等擔保活動採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約定擔保方式。動產的抵押與不動產的抵押有不同的抵押要求,因為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用於公益事業等特定的財產也不能抵押。留置擔保活動的合法佔有,須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佔有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有權依法佔有孳息,並將其優先受償。

三是禁止金融機構經營、國有企業購買高階金融衍生品,限制次貸金融衍生品,確保金融行業適度發展、安全運營、合理佔有與收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的發生。08年美國金融風暴的發生給予國民經濟特別是金融業以巨大的的打擊,中國應當引以為戒,不能重蹈前之覆。一些金融界人士認為中國應當放開金融衍生品的經營,應當說是個偏激的主張。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的性質〗〖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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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動產的無權佔有,指無權佔有人對於他人的財物而發生事實上的佔有。財物,包括可移動之物、金錢、有價證券甚至於智慧財產權。無權佔有人對於可移動之物是一般的佔有形式,對於金錢、有價證券甚至於智慧財產權是特別的佔有形式。動產的無權佔有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分別為普通、擔保、制度等物權法系所控制與限制。

在有錯推定規則與有罪推定規則方面,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與一般流通領域中的動產無權佔有相比,是有原則上的重大區別的。

對於前者,適用於普遍性有錯推定或者有罪推定,是不適用於“疑錯從無”、“疑罪從無”等規則的,排除了善意佔有的可能性存在。

對於後者,適用於個別性有錯推定或者有條件性的有罪推定,謹慎地適用於“疑錯從無”、“疑罪從無”等規則的,不排除善意佔有的可能性存在。

法律限制與動產的無權佔有,全稱是“法律限制自物權或他物權與動產的無權佔有”,是動產的無權佔有的主要成分。動產的品種數量以百萬計,任何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一一明文規定,在這裡不能簡單地套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失”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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