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四章 蒙疆的底氣二

黑字傳奇·泰夢·2,907·2026/3/26

第八百零四章 蒙疆的底氣二 從剿滅護毒武裝事件來看,暴力性的群體衝突似乎有增無減,當下蒙疆民族政策的不合理性在各方視域中顯現出不同的樣態,在部分人的日常直觀印象中,似乎苗瑤民族群體已經得到如此之多的優惠與照顧,某種程度上反而造成了對其他民族的逆向歧視,而在這樣的眷顧下,民族地區所發生的暴力事件一定應該就是各民族得寸進尺的慾壑難填,這樣的直觀判斷符合當下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嗎? 民族政策背後的考量在我看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出於對寮國中央政權的反抗,苗族武裝在成立之初對寮國和緬甸國內各民族獨立均表示支援,在建國後,在支援民族自決不僅不符合國家的利益,而且也只能使中央政府失去在本族同胞當中的威信,這樣已不可能支援各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而只有以平等的政策來安撫在一定意義上已被激發出民族自決意識的民族。 2,金三角民族地區的社會形態與我們控制的地區在經濟、文化與政治各方面差異性較大,直接管理的成本和風險過高,不便直接進行統治,只有透過民族群體自己內部的力量來進行間接統治,而後再透過黨政力量逐漸滲入,最終達到全國一盤棋,地方服從中央的日常治理。 3,民族地區的一些民族與國外的政權與同質民族有來往,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使得我們在處理民族問題時特別顧忌國際輿論對我們的批評,透過民族平等政策一方面想切斷境內少數民族與境外千絲萬縷的聯絡,另外也避免在國外輿論中落下口實。 4,透過民族平等政策達到民族融合,最終使得各民族融匯到蒙疆民族這一民族國家的政治概念與框架中來。 可以看出,大多因為政體的緣故,在現行的民族政策中,優惠政策均是出於自我考量的原因而強加於各民族群體之上的,從程式的角度而言,沒有經過公共領域的協商、爭議與論辯,因其不由分說的強制性,這樣的政策無疑沒有公共政治的合法性,於苗族如此,於各民族亦然,從實質的角度而言,出於自我一廂情願的照顧,當然無法真正認識到各民族群體自身的主體性與真實的需求。 全面認識被執行的現行民族平等的實際效果,需要注意到一下幾點。 1,任何政策事實上需要一定的其它物質及條件基礎,而這些造成了作為整體的各民族受益甚少,政策更多是一種交換,透過扶持所照顧的部分少數民族來維護現行的沒有正當性的政治體制。 在民族地區中,對於各民族地區和同胞的長遠發展,一些優惠政策事實上並沒有益處,或者說實際益處甚少,甚至一定意義上一些不必要的優惠。 2,儘管民族區域自治被臨時憲法所確認,但民族地區的自治完全被苗傜民族的系統所架空,我們的一元化領導當然不能容忍真正的地方自治,自治對於我們一直是危險。 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相應層級的民主選舉程式,現行選舉法完全將民主程式架空,造成事實上的民主缺失,各民族同胞的利益與意願難以透過日常的民主程式反映出來,現行憲法中所規定的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民主程式的缺失而成為事實上的擺設,而如果沒有政治上的代議程式,各民族身份的官員再多也難以代表作為整體的民族利益,反而民族身份的官員的專斷統治本身就是對其他民族整體的壓迫。 另外尤其讓人憤慨的是,一些意願良好的優惠政策,如國家專項扶貧資金,因為政體治理效能太差而在各級行政系統的盤剝下,最後在普通各族民族同胞那裡已經是杯水車薪了。 3,民族優惠政策真正所照顧的群體事實上成為凌駕於普通的各民族同胞的特權階層,而這一特權階層與行政系統一樣,都是現行體制所造成的特權階級。 當下發生的衝突事件中民族情緒的放大,儘管不具有經過論證的合理性,但正是因其具有一定日常的直覺經驗基礎而具有極大的擴散性,詳細分析這些經驗性判斷的社會基礎,對於重建合理性的民族政策的必要性自不待言。 正如我所論述的,正是因為民族政策事實上造成了與行政特權系統所同質的凌駕於普通的各民族同胞的事實性存在,尤其是在民族雜居地區,這無疑引起了部分民族群體的不滿,在各民族的日常交往中,文化習慣與傳統造成的日常生活習慣的差異性,也容易使得雙方帶著異樣的眼光去看待對方的存在,尤其夾雜著經濟交往的利益紛爭中,更會放大對方差異的屬性。 更具有特殊性的是,當下蒙疆並未完成從傳統到現代性的轉換,由於社會形態的巨大差異性,各民族地區在完成現代性轉化面臨的情況也不太相同,由於社會的快速劇烈變遷,市場經濟的擴張,維繫各民族同胞生活自我完整性的社會、文化、經濟、信仰生態備受衝擊,而由於缺失相應的組織形態,特別是自治的缺失,使得各民族難以在現代性轉換中突出自我的主體性存在,成為完全被動的客體。 在在經濟開發中,各民族地區的自然資源成為權貴資本主義下官商特權交易與國有特權壟斷的私有資產,各民族地區的自然生態環境不僅在被開發中遭受巨大破環而且其它民族同胞並未從開發中受益多少,而官方歷次所組織的大規模移民群體迅速進入各民族聚居地區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強化民族交往的對立,如果將地區一個民族人口比例過高看做分裂可能性的存在而人為改變人口環境只會適得其反。 正是蒙疆行政當局過於主動促進不必要融合,而忽視社會自我交往中不同民族群體緩慢適應的重要性,使得部分民族同胞將苗傜族同胞看作與當局壓制性力量相同的存在。 值得警惕的是,蒙疆民族這一中性的民族國家認同,苗傜族同胞的文化認同當然具有自然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但如果與將苗傜族的文化認同綁架於政治認同上,造成對其他民族文化認同的排斥,也是不必要的。 在我們看來,民族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到兩個層面; 1,普遍國民待遇下的權利安排才是各民族群體真正需要的,不管是政治性的政治民主、自由,還是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各民族同胞與苗傜族同胞的利益一致性不言而喻,各民族都只能在攜手共同建構自由、民主政體的基礎上才能最大化自身的需求,而透過訴諸暴力或者呼籲當局剝脫任何民族群體的平等權利的行為只能激化問題。 2,國家中立下的民族自治,政體在解決民族問題中具有優先性,但政治認同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英國、加拿大這樣的自由、民主政體國家中存在民族問題告訴我們,在權利性的政體安排之外,對民族問題的特殊性尤其是民族的文化、信仰生活給予足夠的重視,這樣的重視當然不是建立在對各民族群體優惠,而是平等的相互尊重。 在蒙疆民族這一民族國家認同的建構中,不管是統一語言與文字都要訴諸平等的相互理解、尊重,在民族國家建構中,國家應該在各種文化習俗中保持最大程度的中立性,切忌將政治認同訴諸單一民族的文化認同,要尊重各民族群體自我民族性建構的正當性民族自治當然要受到憲政原則的制約。 民族自治不是將民族孤立化、促成民族關係的隔離化、原子化,訴諸民族自治是要相信民族文化交流與生成的可能性,而這樣的可能性應該是奠基於少數民族同胞突顯自我主體性的場景下。 民族和解的未來取決於政治轉型的努力下政治安排即由民主來解決利益分配問題,由自治下各民族自由交往溝通中相互的理解、尊重、包容來解決文化價值問題,未來的轉機在於我們當下的行為,路怎麼走,你們自己挑吧。 蒙疆政府最高談判代表、新任內政部長王忠1990年12月16日稱,政府正在與主要的民族武裝展開和平談判,並決心在三年內實現永久和平,總統王寶已下令停止針對各個獨立民族自治武裝的軍事攻勢。

第八百零四章 蒙疆的底氣二

從剿滅護毒武裝事件來看,暴力性的群體衝突似乎有增無減,當下蒙疆民族政策的不合理性在各方視域中顯現出不同的樣態,在部分人的日常直觀印象中,似乎苗瑤民族群體已經得到如此之多的優惠與照顧,某種程度上反而造成了對其他民族的逆向歧視,而在這樣的眷顧下,民族地區所發生的暴力事件一定應該就是各民族得寸進尺的慾壑難填,這樣的直觀判斷符合當下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嗎?

民族政策背後的考量在我看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出於對寮國中央政權的反抗,苗族武裝在成立之初對寮國和緬甸國內各民族獨立均表示支援,在建國後,在支援民族自決不僅不符合國家的利益,而且也只能使中央政府失去在本族同胞當中的威信,這樣已不可能支援各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而只有以平等的政策來安撫在一定意義上已被激發出民族自決意識的民族。

2,金三角民族地區的社會形態與我們控制的地區在經濟、文化與政治各方面差異性較大,直接管理的成本和風險過高,不便直接進行統治,只有透過民族群體自己內部的力量來進行間接統治,而後再透過黨政力量逐漸滲入,最終達到全國一盤棋,地方服從中央的日常治理。

3,民族地區的一些民族與國外的政權與同質民族有來往,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使得我們在處理民族問題時特別顧忌國際輿論對我們的批評,透過民族平等政策一方面想切斷境內少數民族與境外千絲萬縷的聯絡,另外也避免在國外輿論中落下口實。

4,透過民族平等政策達到民族融合,最終使得各民族融匯到蒙疆民族這一民族國家的政治概念與框架中來。

可以看出,大多因為政體的緣故,在現行的民族政策中,優惠政策均是出於自我考量的原因而強加於各民族群體之上的,從程式的角度而言,沒有經過公共領域的協商、爭議與論辯,因其不由分說的強制性,這樣的政策無疑沒有公共政治的合法性,於苗族如此,於各民族亦然,從實質的角度而言,出於自我一廂情願的照顧,當然無法真正認識到各民族群體自身的主體性與真實的需求。

全面認識被執行的現行民族平等的實際效果,需要注意到一下幾點。

1,任何政策事實上需要一定的其它物質及條件基礎,而這些造成了作為整體的各民族受益甚少,政策更多是一種交換,透過扶持所照顧的部分少數民族來維護現行的沒有正當性的政治體制。

在民族地區中,對於各民族地區和同胞的長遠發展,一些優惠政策事實上並沒有益處,或者說實際益處甚少,甚至一定意義上一些不必要的優惠。

2,儘管民族區域自治被臨時憲法所確認,但民族地區的自治完全被苗傜民族的系統所架空,我們的一元化領導當然不能容忍真正的地方自治,自治對於我們一直是危險。

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相應層級的民主選舉程式,現行選舉法完全將民主程式架空,造成事實上的民主缺失,各民族同胞的利益與意願難以透過日常的民主程式反映出來,現行憲法中所規定的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民主程式的缺失而成為事實上的擺設,而如果沒有政治上的代議程式,各民族身份的官員再多也難以代表作為整體的民族利益,反而民族身份的官員的專斷統治本身就是對其他民族整體的壓迫。

另外尤其讓人憤慨的是,一些意願良好的優惠政策,如國家專項扶貧資金,因為政體治理效能太差而在各級行政系統的盤剝下,最後在普通各族民族同胞那裡已經是杯水車薪了。

3,民族優惠政策真正所照顧的群體事實上成為凌駕於普通的各民族同胞的特權階層,而這一特權階層與行政系統一樣,都是現行體制所造成的特權階級。

當下發生的衝突事件中民族情緒的放大,儘管不具有經過論證的合理性,但正是因其具有一定日常的直覺經驗基礎而具有極大的擴散性,詳細分析這些經驗性判斷的社會基礎,對於重建合理性的民族政策的必要性自不待言。

正如我所論述的,正是因為民族政策事實上造成了與行政特權系統所同質的凌駕於普通的各民族同胞的事實性存在,尤其是在民族雜居地區,這無疑引起了部分民族群體的不滿,在各民族的日常交往中,文化習慣與傳統造成的日常生活習慣的差異性,也容易使得雙方帶著異樣的眼光去看待對方的存在,尤其夾雜著經濟交往的利益紛爭中,更會放大對方差異的屬性。

更具有特殊性的是,當下蒙疆並未完成從傳統到現代性的轉換,由於社會形態的巨大差異性,各民族地區在完成現代性轉化面臨的情況也不太相同,由於社會的快速劇烈變遷,市場經濟的擴張,維繫各民族同胞生活自我完整性的社會、文化、經濟、信仰生態備受衝擊,而由於缺失相應的組織形態,特別是自治的缺失,使得各民族難以在現代性轉換中突出自我的主體性存在,成為完全被動的客體。

在在經濟開發中,各民族地區的自然資源成為權貴資本主義下官商特權交易與國有特權壟斷的私有資產,各民族地區的自然生態環境不僅在被開發中遭受巨大破環而且其它民族同胞並未從開發中受益多少,而官方歷次所組織的大規模移民群體迅速進入各民族聚居地區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強化民族交往的對立,如果將地區一個民族人口比例過高看做分裂可能性的存在而人為改變人口環境只會適得其反。

正是蒙疆行政當局過於主動促進不必要融合,而忽視社會自我交往中不同民族群體緩慢適應的重要性,使得部分民族同胞將苗傜族同胞看作與當局壓制性力量相同的存在。

值得警惕的是,蒙疆民族這一中性的民族國家認同,苗傜族同胞的文化認同當然具有自然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但如果與將苗傜族的文化認同綁架於政治認同上,造成對其他民族文化認同的排斥,也是不必要的。

在我們看來,民族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到兩個層面;

1,普遍國民待遇下的權利安排才是各民族群體真正需要的,不管是政治性的政治民主、自由,還是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各民族同胞與苗傜族同胞的利益一致性不言而喻,各民族都只能在攜手共同建構自由、民主政體的基礎上才能最大化自身的需求,而透過訴諸暴力或者呼籲當局剝脫任何民族群體的平等權利的行為只能激化問題。

2,國家中立下的民族自治,政體在解決民族問題中具有優先性,但政治認同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英國、加拿大這樣的自由、民主政體國家中存在民族問題告訴我們,在權利性的政體安排之外,對民族問題的特殊性尤其是民族的文化、信仰生活給予足夠的重視,這樣的重視當然不是建立在對各民族群體優惠,而是平等的相互尊重。

在蒙疆民族這一民族國家認同的建構中,不管是統一語言與文字都要訴諸平等的相互理解、尊重,在民族國家建構中,國家應該在各種文化習俗中保持最大程度的中立性,切忌將政治認同訴諸單一民族的文化認同,要尊重各民族群體自我民族性建構的正當性民族自治當然要受到憲政原則的制約。

民族自治不是將民族孤立化、促成民族關係的隔離化、原子化,訴諸民族自治是要相信民族文化交流與生成的可能性,而這樣的可能性應該是奠基於少數民族同胞突顯自我主體性的場景下。

民族和解的未來取決於政治轉型的努力下政治安排即由民主來解決利益分配問題,由自治下各民族自由交往溝通中相互的理解、尊重、包容來解決文化價值問題,未來的轉機在於我們當下的行為,路怎麼走,你們自己挑吧。

蒙疆政府最高談判代表、新任內政部長王忠1990年12月16日稱,政府正在與主要的民族武裝展開和平談判,並決心在三年內實現永久和平,總統王寶已下令停止針對各個獨立民族自治武裝的軍事攻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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