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盡情之絕

凰涅天下·君朝西·3,634·2026/3/26

412盡情之絕 兩宋時期的醫學 北宋歷朝皇帝對醫學之重視,是史無前例的。 北宋歷朝皇帝屢次頒佈關於醫藥衛生的詔令和制定律令,據《宋史》、《宋會要輯稿》、《宋刑統》等記載,僅北宋時期頒佈的醫藥衛生迢令就有200多條,是歷代封建統治者無法比擬的。在這些醫事詔令中以派遣醫師防治疾病者最多。此外,還頒有關於徵集、校正、編撰醫學書籍;舉辦社會慈善機構和醫院;改革與普及醫學教育;提高醫學與醫師社會地位;改革舊習俗和禁止巫覡,開辦賣藥所,實行進口藥專賣;修訂或頒佈本草專書;重用道士醫生和草澤醫生等等醫政法令。 宋代律令大都承襲《唐律》。《宋刑統》是宋代的一部法典,有關醫德、醫療事故、民眾醫藥、飲食衛生、衛生保健、囚犯醫藥衛生管理等醫事管理都制定了懲處的法規,律令將醫生的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區別對待,使醫生不致遭誤殺。也對工匠、奴婢、士兵等下層人的醫藥保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飲食衛生方面,對造御膳或外膳凡犯食禁者分別處以絞罪和杖罪,實際上是宋代的食品衛生法。《宋刑統》對同姓結婚者約處罰沿襲《唐律》,以律令條文固定下來。關於病囚的醫藥也有規定,對病因應給衣食醫藥、有病未愈不準拷打。為保障嬰兒生命,防止流產,懷孕犯婦產後再行拷決,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 宋代醫事制度沿襲唐制而有所改革。醫事行政與醫學教育各設機構,分別管理。翰林醫官院掌醫政和醫療。太醫局,則為管理醫學教育造成醫學人才的機構,使醫事行政和醫學教育分工明確,二者各有專責,有利於醫藥行政管理的實施和醫學人才的培養。這是宋代醫學比前代有較大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央醫事機構 翰林醫官院是中央較高品位的醫療兼行政管理機構,掌供奉朝廷醫藥,對內廷、朝臣疾病以及軍旅、學校、民間疾疫派遣醫官治療,元豐元年(1078)六月,翰林醫官院改為翰林醫官局,其職能仍舊。 翰林醫官院初期,醫官編制龐大,嘉佑二年(1057)醫官院自直院發下定員142人,但後來卻恣意敘遷、蔭補、以致員額濫冗無度。宣和二年(1120)自和安大夫至祗候竟然達到1096人。後經過裁汰,宣和三年(1121)醫官額減為350人,紹興三年(1132)更減為43人。 翰林醫官的錄用,選40歲以上,經過考試本科經義或方脈用藥,以通六七分以上者為合格極品唐醫。為了補充醫術精良的醫官,淳熙十五年(1188)九月,詔命文武臣,從各州縣民間醫生中保舉人才,經初試合格者,參加次年省試,合格者五人取一名,給帖補充習醫生,二次省試,五人取一名,成績八通補翰林醫學,六通補抵候。 (二)地方州郡醫官制 州郡也有醫官。 元豐六年(1083)規定醫生數額:京府節鎮10人,內小方脈3人,餘州7人,小方脈2人,縣每萬戶1至5人,3人以上,小方脈1人,遇有缺,差官於歷習方書試義十道,以五通為合格,給帖補之。 政和元年門(1111)規定:京府及上中州設醫學博士(政和九年改作醫博士)、助教各1人,下州設醫學博士1人,諸州醫學博士、助教闕,由本州醫生中選醫術精良者補充;如無合格人員時,選能醫者透過考試錄用,諸職醫;助教、醫生醫術不精,治療多失誤者,經上級查驗屬實,另選合格者充任。 (三)官辦藥廠與藥店 宋代藥物被列為專賣品,由市易務賣藥所經營。熙寧九年(1076)神宗詔令撤消合併舊有的熟藥庫、合藥所、賣藥所,在京城開封設定太醫局熟藥所,又稱修合賣藥所,通稱藥局。委官監製和銷售成藥,為官藥局的創始。熟藥所出售的成藥比生藥使用方便,很受醫生和病人歡迎。經營一年來,收息錢二萬五千緡,效益顯著。崇寧二年(1103)熟藥所增加至5所,另設“修合藥所”2處,為製藥作坊。 政和四年(1114)“修合藥所”改稱“醫藥合劑局”,“熟藥所”改稱“醫藥惠民局”。南宋紹興六年(1136)於臨安設熟藥所4處,其一為和劑局,由翰林醫官院選保醫官辨驗藥材。 紹興十八年(1148)改熟藥所為“太平惠民局”,熟藥所除日常以優惠價格向民間出售藥物,向地方批發,交換藥材外,還制定有每逢夏季,冬季和疫病流時施醫給藥制度,輪流值班制度,藥品檢驗制度等。 這些制度的制定及實施促進醫藥事業的發展在中國醫藥學史上有其積極意義。熟藥所的設立,使《和劑局方》得以推廣,成藥使用有所普及,給民眾醫治疾病帶來了便利,是宋代醫學發展的特色之一。可惜原是嘉惠人民的官藥局,隨著宋政府的日益腐敗,變得有名無實。 (四)與醫有關的慈善機構 1、安濟坊 政府設立病坊收容窮困無靠病人,給予醫藥照顧,濫觴於南北朝,唐代有悲田養病坊之設。宋代的病坊設定有較大發展。崇寧元年(1102)置安濟坊於各路,收容貧病無靠者給予醫藥。病人依病情輕重異室居住,“以防漸染”,又有廚舍以調製湯藥飲食。 另有養濟院收容呈病在道,旅店不能容留者,輪差醫生診治,俟病癒後再給錢米遣還鄉裡。政府對安濟坊的醫生和管理人員訂有獎懲條例,並委官經常檢察。此外,當時地方官紳也有個人出資建立病坊,從事慈善事業,收治貧困無靠病者。 宋代病坊備有病房,醫生和記錄治療效果與失誤的,“手歷”(類似令之病歷記錄表),以便年終考績,其組織已漸具“醫院”雛形,理宗紹定二年(1229)繪製的平江圖(藏今蘇州市博物館)已見有“醫院”地名記載(宋政和三年(1113)升蘇州為平江會,該府即今蘇州市)。 2、居養院居養院始於唐代的悲田福田院。宋元符元年(1098)淮東路設官房,居養鰥寡孤獨貧困不能自存者,月給口糧,病者給醫藥。崇寧四年微宗賜名“居養院”,居養人的口糧,日用錢,冬季柴炭錢,政府也都有具體規定。 3、病囚院 此院亦稱病牢,為監犯治病的醫院。真宗鹹平四年(1001),今諸路置病囚院,醫治持杖劫賊、徒、流以上病囚,其它病囚得保外就醫。 宋代的醫學教育 宋代醫學教育雖然不如唐代穩定,卻有所改革和發展,醫政與醫學分立,太醫局成為國家最高醫學教育機構,地方也設有“醫學”專門培養醫藥人才破天武神。 (一)國家醫學教育機構 太醫局 醫學教育設立機構,始自仁宗慶曆四年(1044),太常寺置太醫同,於翰林院選拔醫官講授醫經。王安石變法後,推行三舍升試法,改革醫學教育。熙寧九年(1076)太醫局不再隸於太常寺,成為醫學教育專門機構,開醫學教育獨立發展的先河,置提舉及局判、管勾官。局判以知醫事者充任,掌醫學教授學生。 通常每年春季招收學生,以300人為額,採取“三舍升試法”分級教學,外舍(低年級)200人,內舍(中年級)60人、上舍(高年級)40人。設方脈科、針科、瘍科三個專業。本科學生必須兼通其他有關學科,所謂“三科通十三事”,即要求各科學生有廣博的基本知識。 (1)方脈科:必修大小方脈及風科,兼習《脈經》、《傷寒論》。 (2)針科:必修針、灸、口齒、咽喉、眼、耳,兼習《黃帝三部針灸經》、《龍木論》。 (3)瘍科:必修瘡腫、折傷、金瘡、書禁,兼習《黃帝三部針灸經》、《千金翼方》。 三科必修的公共課程則是《素問》、《難經》、《諸病源候論》、《補註本草》、《千金要方》。 在針灸教學中採用王惟一發明鑄造的針灸銅人,進行直觀教學,也是歷代醫學教育的一大創舉。 考試訪大學之法,建立了嚴格的制度。每月一次私試,每年一次公試。成績分為優、平、否三等。優良者升為內舍,每年一次會試,及格者升為上舍。還根據學生的品德和技術水平,將上舍分為上、中、下三等。學生在學期間為使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除課業學習外,還要參加臨診,輪流為太學、律學、武學的學生及各營將士治病,年終根據每個學生的臨床記錄考察其成績,按療效高低分為上、中、下三等,其失誤多者,酌量輕重給予處罰,嚴重者勒令退學。 元豐改制後,太醫局隸太常禮部,學生限額300人,設大方脈(120)人、風科(80)人、小方脈(20)人、眼科〔20)人、瘡腫兼折傷(20人)、產科(10人)、口齒兼咽喉科(10人)、針灸科(10人)、金鏃兼書禁科〔10人),神宗死後,王安石新法天折,醫學教育一度實行的“三舍升試法”也被廢止。 崇寧二年(1103)微宗詔令另在國子監設立“醫學”,吸收儒生學醫,造就有文化素養的醫學人才,以改變醫學的社會地位,醫學教育恢復“三舍升試法”。由於徽宗的倡導,當時五運六氣之說盛行。運氣也成為學習重點之一,列為各科必試科目。 公試合格後,選取醫療技術精良者充當藥局醫師以下職務,其餘各以其等第補官,或派為本學博士、正錄,或委為外州醫學教授。 (二)地方醫學教育 宋代地方醫學教育也較發達和普及,嘉佑六年(1061),各道、州、府仿照太醫局的教學方式,設立地方醫學,吸收本地學生習醫,選官管勾,由醫學博士教習醫書,學滿一年時,委官進行考試,合格者補充為地方醫官。學生名額大郡以10人為限,小郡以7人為限,其中小方脈專業各為3人。 政和五年(1115),州、縣醫學隸屬於當地提舉學事司,學生分齋教養,設科及課程均仿太醫局。 ――資料章未完,待續。 作者有話要說:這是資料章,請在正文更新後,再回看本章:)

412盡情之絕

兩宋時期的醫學

北宋歷朝皇帝對醫學之重視,是史無前例的。

北宋歷朝皇帝屢次頒佈關於醫藥衛生的詔令和制定律令,據《宋史》、《宋會要輯稿》、《宋刑統》等記載,僅北宋時期頒佈的醫藥衛生迢令就有200多條,是歷代封建統治者無法比擬的。在這些醫事詔令中以派遣醫師防治疾病者最多。此外,還頒有關於徵集、校正、編撰醫學書籍;舉辦社會慈善機構和醫院;改革與普及醫學教育;提高醫學與醫師社會地位;改革舊習俗和禁止巫覡,開辦賣藥所,實行進口藥專賣;修訂或頒佈本草專書;重用道士醫生和草澤醫生等等醫政法令。

宋代律令大都承襲《唐律》。《宋刑統》是宋代的一部法典,有關醫德、醫療事故、民眾醫藥、飲食衛生、衛生保健、囚犯醫藥衛生管理等醫事管理都制定了懲處的法規,律令將醫生的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區別對待,使醫生不致遭誤殺。也對工匠、奴婢、士兵等下層人的醫藥保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飲食衛生方面,對造御膳或外膳凡犯食禁者分別處以絞罪和杖罪,實際上是宋代的食品衛生法。《宋刑統》對同姓結婚者約處罰沿襲《唐律》,以律令條文固定下來。關於病囚的醫藥也有規定,對病因應給衣食醫藥、有病未愈不準拷打。為保障嬰兒生命,防止流產,懷孕犯婦產後再行拷決,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

宋代醫事制度沿襲唐制而有所改革。醫事行政與醫學教育各設機構,分別管理。翰林醫官院掌醫政和醫療。太醫局,則為管理醫學教育造成醫學人才的機構,使醫事行政和醫學教育分工明確,二者各有專責,有利於醫藥行政管理的實施和醫學人才的培養。這是宋代醫學比前代有較大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央醫事機構

翰林醫官院是中央較高品位的醫療兼行政管理機構,掌供奉朝廷醫藥,對內廷、朝臣疾病以及軍旅、學校、民間疾疫派遣醫官治療,元豐元年(1078)六月,翰林醫官院改為翰林醫官局,其職能仍舊。

翰林醫官院初期,醫官編制龐大,嘉佑二年(1057)醫官院自直院發下定員142人,但後來卻恣意敘遷、蔭補、以致員額濫冗無度。宣和二年(1120)自和安大夫至祗候竟然達到1096人。後經過裁汰,宣和三年(1121)醫官額減為350人,紹興三年(1132)更減為43人。

翰林醫官的錄用,選40歲以上,經過考試本科經義或方脈用藥,以通六七分以上者為合格極品唐醫。為了補充醫術精良的醫官,淳熙十五年(1188)九月,詔命文武臣,從各州縣民間醫生中保舉人才,經初試合格者,參加次年省試,合格者五人取一名,給帖補充習醫生,二次省試,五人取一名,成績八通補翰林醫學,六通補抵候。

(二)地方州郡醫官制

州郡也有醫官。

元豐六年(1083)規定醫生數額:京府節鎮10人,內小方脈3人,餘州7人,小方脈2人,縣每萬戶1至5人,3人以上,小方脈1人,遇有缺,差官於歷習方書試義十道,以五通為合格,給帖補之。

政和元年門(1111)規定:京府及上中州設醫學博士(政和九年改作醫博士)、助教各1人,下州設醫學博士1人,諸州醫學博士、助教闕,由本州醫生中選醫術精良者補充;如無合格人員時,選能醫者透過考試錄用,諸職醫;助教、醫生醫術不精,治療多失誤者,經上級查驗屬實,另選合格者充任。

(三)官辦藥廠與藥店

宋代藥物被列為專賣品,由市易務賣藥所經營。熙寧九年(1076)神宗詔令撤消合併舊有的熟藥庫、合藥所、賣藥所,在京城開封設定太醫局熟藥所,又稱修合賣藥所,通稱藥局。委官監製和銷售成藥,為官藥局的創始。熟藥所出售的成藥比生藥使用方便,很受醫生和病人歡迎。經營一年來,收息錢二萬五千緡,效益顯著。崇寧二年(1103)熟藥所增加至5所,另設“修合藥所”2處,為製藥作坊。

政和四年(1114)“修合藥所”改稱“醫藥合劑局”,“熟藥所”改稱“醫藥惠民局”。南宋紹興六年(1136)於臨安設熟藥所4處,其一為和劑局,由翰林醫官院選保醫官辨驗藥材。

紹興十八年(1148)改熟藥所為“太平惠民局”,熟藥所除日常以優惠價格向民間出售藥物,向地方批發,交換藥材外,還制定有每逢夏季,冬季和疫病流時施醫給藥制度,輪流值班制度,藥品檢驗制度等。

這些制度的制定及實施促進醫藥事業的發展在中國醫藥學史上有其積極意義。熟藥所的設立,使《和劑局方》得以推廣,成藥使用有所普及,給民眾醫治疾病帶來了便利,是宋代醫學發展的特色之一。可惜原是嘉惠人民的官藥局,隨著宋政府的日益腐敗,變得有名無實。

(四)與醫有關的慈善機構

1、安濟坊

政府設立病坊收容窮困無靠病人,給予醫藥照顧,濫觴於南北朝,唐代有悲田養病坊之設。宋代的病坊設定有較大發展。崇寧元年(1102)置安濟坊於各路,收容貧病無靠者給予醫藥。病人依病情輕重異室居住,“以防漸染”,又有廚舍以調製湯藥飲食。

另有養濟院收容呈病在道,旅店不能容留者,輪差醫生診治,俟病癒後再給錢米遣還鄉裡。政府對安濟坊的醫生和管理人員訂有獎懲條例,並委官經常檢察。此外,當時地方官紳也有個人出資建立病坊,從事慈善事業,收治貧困無靠病者。

宋代病坊備有病房,醫生和記錄治療效果與失誤的,“手歷”(類似令之病歷記錄表),以便年終考績,其組織已漸具“醫院”雛形,理宗紹定二年(1229)繪製的平江圖(藏今蘇州市博物館)已見有“醫院”地名記載(宋政和三年(1113)升蘇州為平江會,該府即今蘇州市)。

2、居養院居養院始於唐代的悲田福田院。宋元符元年(1098)淮東路設官房,居養鰥寡孤獨貧困不能自存者,月給口糧,病者給醫藥。崇寧四年微宗賜名“居養院”,居養人的口糧,日用錢,冬季柴炭錢,政府也都有具體規定。

3、病囚院

此院亦稱病牢,為監犯治病的醫院。真宗鹹平四年(1001),今諸路置病囚院,醫治持杖劫賊、徒、流以上病囚,其它病囚得保外就醫。

宋代的醫學教育

宋代醫學教育雖然不如唐代穩定,卻有所改革和發展,醫政與醫學分立,太醫局成為國家最高醫學教育機構,地方也設有“醫學”專門培養醫藥人才破天武神。

(一)國家醫學教育機構

太醫局

醫學教育設立機構,始自仁宗慶曆四年(1044),太常寺置太醫同,於翰林院選拔醫官講授醫經。王安石變法後,推行三舍升試法,改革醫學教育。熙寧九年(1076)太醫局不再隸於太常寺,成為醫學教育專門機構,開醫學教育獨立發展的先河,置提舉及局判、管勾官。局判以知醫事者充任,掌醫學教授學生。

通常每年春季招收學生,以300人為額,採取“三舍升試法”分級教學,外舍(低年級)200人,內舍(中年級)60人、上舍(高年級)40人。設方脈科、針科、瘍科三個專業。本科學生必須兼通其他有關學科,所謂“三科通十三事”,即要求各科學生有廣博的基本知識。

(1)方脈科:必修大小方脈及風科,兼習《脈經》、《傷寒論》。

(2)針科:必修針、灸、口齒、咽喉、眼、耳,兼習《黃帝三部針灸經》、《龍木論》。

(3)瘍科:必修瘡腫、折傷、金瘡、書禁,兼習《黃帝三部針灸經》、《千金翼方》。

三科必修的公共課程則是《素問》、《難經》、《諸病源候論》、《補註本草》、《千金要方》。

在針灸教學中採用王惟一發明鑄造的針灸銅人,進行直觀教學,也是歷代醫學教育的一大創舉。

考試訪大學之法,建立了嚴格的制度。每月一次私試,每年一次公試。成績分為優、平、否三等。優良者升為內舍,每年一次會試,及格者升為上舍。還根據學生的品德和技術水平,將上舍分為上、中、下三等。學生在學期間為使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除課業學習外,還要參加臨診,輪流為太學、律學、武學的學生及各營將士治病,年終根據每個學生的臨床記錄考察其成績,按療效高低分為上、中、下三等,其失誤多者,酌量輕重給予處罰,嚴重者勒令退學。

元豐改制後,太醫局隸太常禮部,學生限額300人,設大方脈(120)人、風科(80)人、小方脈(20)人、眼科〔20)人、瘡腫兼折傷(20人)、產科(10人)、口齒兼咽喉科(10人)、針灸科(10人)、金鏃兼書禁科〔10人),神宗死後,王安石新法天折,醫學教育一度實行的“三舍升試法”也被廢止。

崇寧二年(1103)微宗詔令另在國子監設立“醫學”,吸收儒生學醫,造就有文化素養的醫學人才,以改變醫學的社會地位,醫學教育恢復“三舍升試法”。由於徽宗的倡導,當時五運六氣之說盛行。運氣也成為學習重點之一,列為各科必試科目。

公試合格後,選取醫療技術精良者充當藥局醫師以下職務,其餘各以其等第補官,或派為本學博士、正錄,或委為外州醫學教授。

(二)地方醫學教育

宋代地方醫學教育也較發達和普及,嘉佑六年(1061),各道、州、府仿照太醫局的教學方式,設立地方醫學,吸收本地學生習醫,選官管勾,由醫學博士教習醫書,學滿一年時,委官進行考試,合格者補充為地方醫官。學生名額大郡以10人為限,小郡以7人為限,其中小方脈專業各為3人。

政和五年(1115),州、縣醫學隸屬於當地提舉學事司,學生分齋教養,設科及課程均仿太醫局。

――資料章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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