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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邸 · 第222章 傷藥

潛邸 第222章 傷藥

作者:周乙

第222章 傷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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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邸》by周乙

《夢溪筆談》

辨證一

作者:沈括

鈞石之石,五權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自漢已如此,“飲酒一石不亂”是也。挽蹶□□,古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計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人當二人有餘;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鈞,比顏高之弓,人當五人有餘。此皆近歳教養所成。以至擊刺馳射,皆盡夷夏之術;器仗鎧冑,極今古之工巧。武備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陽燧照物皆倒,中間有礙故也。算家謂之“格術”。如人搖櫓,臬為之礙故也。若鳶飛空中,其影隨鳶而移,或中間為窗隙所束,則影與鳶遂相違,鳶東則影西,鳶西則影東。又如窗隙中樓塔之影,中間為窗所束,亦皆倒垂,與陽燧一也。陽燧面窪,以一指迫而照之則正;漸遠則無所見;過此遂倒。其無所見處,正如窗隙、櫓臬、腰鼓礙之,本末相格,遂成搖櫓之勢。故舉手則影愈下,下手則影愈上,此其可見。陽燧面窪,向日照之,光皆聚向內。離鏡一、二寸,光聚為一點,大如麻菽,著物則火發,此則腰鼓最細處也。豈特物為然,人亦如是,中間不為物礙者鮮矣。小則利害相易,是非相反;大則以已為物,以物為已。不求去礙,而欲見不顛倒,難矣哉!《酉陽雜俎》謂“海翻則塔影倒”,此妄說也。影入窗隙則倒,乃其常理。

先儒以日食正陽之月止謂四月,不然也。正、陽乃兩事,正謂四月,陽謂十月。日月陽止是也。《詩》有“正月繁霜”;“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醜”二者,此先王所惡也。蓋四月純陽,不欲為陰所侵;十月純陰,不欲過而幹陽也

餘為《喪服後傳》,書成,熙寧中欲重定五服敕,而餘預討論。雷、鄭之前,闕謬固多,其間高祖遠孫一事,尤為無義。《喪服》但有曾祖齊衰六月,遠曾緦麻三月,而無高祖遠孫服。先儒皆以謂“服同曾祖曾孫,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后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禮》所謂“以五為九”者,謂傍親之殺也。上殺、下殺至於九,傍殺至於四,而皆謂之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過此則非其族也。非其族,則為之無服。唯正統不以族名,則是無絕道也

唐貞觀中,敕下度支求杜若,省郎以謝朓詩云:“芳洲採杜若。”乃責坊州貢之。當時以為嗤笑。至如唐故事,中書省中植紫薇花,何異坊州貢杜若,然歷世循之,不以為非。至今舍人院紫微閣前植紫薇花,用唐故事也

漢人有飲酒一石不亂。餘以制酒法較之,每粗米二斛,釀成酒六斛六鬥。今酒之至醨者,每秫一斛,不過成酒一斛五斗,若如漢法,則粗有酒氣而已。能飲者飲多不亂,宜無足怪。然漢之一斛,亦是今之二斗七升。人之腹中,亦何容置二斗七升水邪?或謂:“石乃鈞石之石,百二十斤。”以今秤計之,當三十二斤,亦今之三斗酒也。於定國食酒數石不亂,疑無此理。

古說濟水伏流地中,今歷下凡發地皆是流水,世傳濟水經過其下。東阿亦濟水所經,取井水煮膠,謂之“阿膠”;用攪濁水則清。人服之,下膈、疏痰、止吐,皆取濟水性趨下清而重,故以治淤濁及逆上之疾。今醫方不載此意。

餘見人為文章多言“前榮”,榮者,夏屋東西序之外屋翼也,謂之東榮、西榮。四注屋則謂之東霤、西霤。未知前榮安在

宗廟之祭西向者,室中之祭也。藏主於西壁,以其生者之處奧也。即主祏而求之,所以西向而祭。至三獻則屍出於室,坐於戶西南面,此堂上之祭也。戶西謂扆,設扆於此。左戶、右牖,戶、牖之間謂之扆。坐於戶西,即當扆而坐也。上堂設位而亦東向者,設用室中之禮也。

“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也。”《周南》、《召南》樂名也。“胥鼓《南》”;“以《雅》以《南》”是也。《關雎》、《鵲巢》,二《南》之詩,而已有樂有舞焉。學者之事,其始也學《周南》、《召南》,末至於舞《大夏》、《大武》。所謂為《周南》、《召南》者,不獨誦其詩而已。

《莊子》言:“野馬也,塵埃也。”乃是兩物。古人即謂野馬為塵埃,如吳融雲:“動梁間之野馬。”又韓偓雲:“窗裡日光飛野馬。”皆以塵為野馬,恐不然也。野馬乃田野間浮氣耳,遠望如群馬,又如水波,佛書謂“如熱時野馬陽焰”,即此物也

蒲蘆,說者以為蜾贏,疑不然。蒲蘆,即蒲、葦耳。故曰:“人道敏政,地道敏藝”。夫政猶蒲蘆也,人之為政,猶地之藝蒲葦,遂之而已,亦行其所無事也。

餘考樂律,及受詔改鑄渾儀,求秦漢以前度量斗升:計六鬥當今一斗七升九合;秤三斤當今十三兩;一斤當今四兩三分兩之一,一兩當今六銖半。為升中方;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強。

十神太一:一曰太一,次曰五福太一,三曰天一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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