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四、清風朗月,不懼與區大郎對局

危險啊孩子·肖遠徵·1,466·2026/3/23

二五四、清風朗月,不懼與區大郎對局 在夏天忙著新的一年計劃信貸工作佈局的同時,支行的依法清貸工作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也是一月中旬,省高院就家樂大酒店的貸款案二審開庭。為了慎重起見,夏天還是拿出了該公司的上訴狀推敲起來: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家樂大酒店 地址:深圳龍崗平湖鎮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區大郎 職務:經理 第一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 職務:行長 第二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 地址:深圳寶安龍華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黃忠惠 職務:經理 請求事項: 一、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深圳中級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由二被上訴人承擔有關債務清償責任。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l、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以“家樂大酒店在合同上所蓋公章經市公安局鑑定證實無誤,且在簽約時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為由便斷定“故其(指上訴人)辯稱不知道該筆貸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堅持認為,上訴人對此筆貸款的發生始終不知情。一審法院對擔保貸款合同、貸款申請表、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帳號、印鑑卡等文件上蓋有上訴人的蓋章及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區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確認。對於以上印章,上訴人均不知悉,對因此而發生導致的各種民事行為和責任均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應對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實性進行認定。而一審法院僅對合同上所蓋公章進行鑑定,未對本案事實作充分及全面的認定。 2、一審判決對貸款糾紛責任認定不清。 貸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的行為。特別是在深圳經濟特區,除了簽訂被上訴人已在一審出具的有關合同、文件之外,還需在上訴人持有使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統一印發的《貸款證》進行有關登記,貸款合同方成立。該證的使用須知中規定;“本貸款證持有、使用,是憑以向市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證明書。無此證,市國內各金融機構均不受理貸款事宜。”根據此證的有關記錄,第―被上訴人並未在此貸款證上登記銀行開戶,也無任何貸款情況記錄。故此,足以證明上訴人在第一被上訴人處開立帳戶、取得貸款、將貸款轉給第二被上訴人等一系列行為均不知情。二被上訴人獨自操作製造了貸款事件,此案中貸款的有關責任應由二被上訴人負擔,與上訴人無關。 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家樂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區大郎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 夏天認為就這上訴狀提出的理據來說,不值一駁,只是曾經有一個由李精偉搞的所謂“詢問筆錄”,不知道他們敢不敢拿到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這樣一來,上訴人就有點非法取證了,他們也是有風險的。 經過一番考慮,決定安排任爾為配合郝文婷律師到g州參加省高院的舉證工作。 到g州開庭後的第二天,郝文婷來到湖貝支行,向王顯耀和夏天介紹說:“根據省高院委託權威機構的鑑定結論,原來區大郎說的私章是假的,現在的結論是:區大郎的私章是真的,還貫穿在五份送檢的材料當中。而公章則有兩個,這點與市公安局的鑑定結論有別。省高院要求我們再補一些東西。” 夏天說:“這個區大郎太牛皮了,以黑、白兩道與銀行過招。這官司,我們一定要打到底。省高院要什麼,我們提供什麼。這官司中的是非問題已經提高到了原則問題的高度了。” 王顯耀說:“老夏,郝律師要的材料,你給她補齊。” 夏天說:“好。另外,晚上我再跟黃忠惠聯繫一下,看那個公章的問題,是不是他做的手腳。”

二五四、清風朗月,不懼與區大郎對局

在夏天忙著新的一年計劃信貸工作佈局的同時,支行的依法清貸工作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也是一月中旬,省高院就家樂大酒店的貸款案二審開庭。為了慎重起見,夏天還是拿出了該公司的上訴狀推敲起來: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家樂大酒店

地址:深圳龍崗平湖鎮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區大郎

職務:經理

第一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

職務:行長

第二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

地址:深圳寶安龍華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黃忠惠

職務:經理

請求事項:

一、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深圳中級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由二被上訴人承擔有關債務清償責任。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l、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以“家樂大酒店在合同上所蓋公章經市公安局鑑定證實無誤,且在簽約時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為由便斷定“故其(指上訴人)辯稱不知道該筆貸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堅持認為,上訴人對此筆貸款的發生始終不知情。一審法院對擔保貸款合同、貸款申請表、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帳號、印鑑卡等文件上蓋有上訴人的蓋章及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區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確認。對於以上印章,上訴人均不知悉,對因此而發生導致的各種民事行為和責任均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應對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實性進行認定。而一審法院僅對合同上所蓋公章進行鑑定,未對本案事實作充分及全面的認定。

2、一審判決對貸款糾紛責任認定不清。

貸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的行為。特別是在深圳經濟特區,除了簽訂被上訴人已在一審出具的有關合同、文件之外,還需在上訴人持有使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統一印發的《貸款證》進行有關登記,貸款合同方成立。該證的使用須知中規定;“本貸款證持有、使用,是憑以向市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證明書。無此證,市國內各金融機構均不受理貸款事宜。”根據此證的有關記錄,第―被上訴人並未在此貸款證上登記銀行開戶,也無任何貸款情況記錄。故此,足以證明上訴人在第一被上訴人處開立帳戶、取得貸款、將貸款轉給第二被上訴人等一系列行為均不知情。二被上訴人獨自操作製造了貸款事件,此案中貸款的有關責任應由二被上訴人負擔,與上訴人無關。

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家樂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區大郎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

夏天認為就這上訴狀提出的理據來說,不值一駁,只是曾經有一個由李精偉搞的所謂“詢問筆錄”,不知道他們敢不敢拿到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這樣一來,上訴人就有點非法取證了,他們也是有風險的。

經過一番考慮,決定安排任爾為配合郝文婷律師到g州參加省高院的舉證工作。

到g州開庭後的第二天,郝文婷來到湖貝支行,向王顯耀和夏天介紹說:“根據省高院委託權威機構的鑑定結論,原來區大郎說的私章是假的,現在的結論是:區大郎的私章是真的,還貫穿在五份送檢的材料當中。而公章則有兩個,這點與市公安局的鑑定結論有別。省高院要求我們再補一些東西。”

夏天說:“這個區大郎太牛皮了,以黑、白兩道與銀行過招。這官司,我們一定要打到底。省高院要什麼,我們提供什麼。這官司中的是非問題已經提高到了原則問題的高度了。”

王顯耀說:“老夏,郝律師要的材料,你給她補齊。”

夏天說:“好。另外,晚上我再跟黃忠惠聯繫一下,看那個公章的問題,是不是他做的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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