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 最後的法庭(1)

我的女兒之我的天使·盤古混沌·3,033·2026/3/23

三十九 最後的法庭(1) 三十九 最後的法庭(1) 安靜……說不出的安靜!今天的柳寧月也不像上次那樣顯得有些患得患失,穩坐被告席,臉上神清氣足。她說找到了什麼必勝的法寶,到底是真有其事還只是安慰之言,相信很快就會見分曉。 “啪。” 放下木椎,王審判長問道:“原告方,上次你說要找尋證據來證明嫌疑人意圖拐賣的事實,那麼如今,你可是否找到?” 宋飛言嘿嘿一聲冷笑,站起身,大聲道:“對不起,王審判長。經過這一個多月的尋找,很遺憾,我們並沒有找到任何能夠證明嫌疑人犯有‘拐賣兒童罪’的任何證據。” 在場眾人盡皆大驚!甚至包括一旁的柳寧月!誰都沒有想到,怎麼才一開場,宋飛言就開始棄械認輸!不過,也不能說是全場人都在驚訝。宇文松卻是穩坐座位上,神色沒有絲毫的改變。 王審判長急忙敲下木椎,追問道:“宋律師,你說的可是真的?如果你沒有找到任何證據的話,那就意味著你們是敗訴啊!” 又是一聲冷笑,悄悄爬上了宋飛言的唇角。他似乎在想什麼十分有趣的事,突然大聲笑了起來! “是啊,沒錯!王審判長,我的確沒有找到任何關於宇文松拐賣兒童的證據。這是因為,嫌疑人的罪狀並非‘拐賣’兒童,而是‘拐騙’兒童啊――!” 說著,宋飛言拿出一份文件,呈遞給王審判長。雖然他似乎在極力忍耐,但還是無法掩飾他眼中的那抹興奮之光! “審判長大人,也許您會奇怪我為什麼會將罪名改變吧?不過在此之前,請您先看看這份文件。這東西證明了一件事!在十四年前的1月1日,嫌疑人曾經將被害人雪夢姬交給政府機關領養過!” 乍聞此言,柳寧月似乎想到了什麼。出乎意料的,在法庭上一向都是不苟言笑的她……竟然撲哧一笑?就好像聽到了什麼非常有趣的事情一樣?不過,她沒有打算立刻說出來。讓那個跳樑小醜再多跳一會兒,也算得上是一件樂事。 看起來,王審判長也察覺到了一點。她拿著這份文件,詢問道:“宋律師……這份東西……好像剛好能夠證明嫌疑人曾將嫌疑人交由政府收養吧?在我看來,你好像是在一剎那間幫嫌疑人做出了他沒有‘以贏利為目的’的最有利證詞?” 宋飛言再次哈哈大笑!他搖了搖頭,眼神由於極度興奮而變得赤紅! “不不不,王審判長。問題的根源並不在嫌疑人將被害人‘送去’,而在嫌疑人將被害人‘奪回’的那一剎那!” “請看這份文件,就在嫌疑人將被害人送去收容所的第三天,也就是同年的1月3日,他……利用一份偽造的出生證明,再次將被害人從收容所內騙出!” 說到這裡,宋飛言顯得越是興奮!他乾脆走出原告席,來到法庭中央,大聲呼喝起來:“王審判長!您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嗎?如果嫌疑人並沒有將雪夢姬送去收容所的話,那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最多隻能算他拾到棄嬰而不上交,犯上個民事責任而已。可如今,他卻是從‘國家政府機關的看護’下,利用‘欺騙’的手段,將被害人雪夢姬小姐拐騙帶出!這,已經絕對算得上是‘拐騙’行為了!” 狂笑的宋飛言再接再厲,似乎要趁著這一先聲奪人搶下所有的鋒芒!他站在宇文松面前,大喝一聲,道:“犯罪嫌疑人宇文松!你曾經也是個律師,應該知道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你能不能念出來,給我聽聽呢?” 宇文松沉吟著……就在白莉莉等人緊張的雙手握拳,希望他不要中計之時,他卻已經大聲的唸了出來―― “拐騙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而且……”宇文松頓了頓,繼續朗聲道,“拐騙的目的可以有各種各樣,不論當事人是出於善意還是噁心,即使……是為了收養,也同樣觸犯此罪。” “很好!”宋飛言笑得更開心了!他重重一拍宇文松身前的桌子,大聲喝道:“犯罪嫌疑人宇文松!我不出示什麼證據證言,就問你一句!對於當年犯下的‘拐騙兒童罪’,你到底是認,還是不認!” 這個問題該怎麼回答?仔細想想,宇文松似乎真的觸犯了這條法律!當年年少無知,對自己所做的一切到底算什麼根本就懵懵懂懂!這下子……是不是真的糟了! 法庭內的眾人全都屏息靜氣,豎起耳朵,傾聽宇文松那最後的回答……所有人都知道,如果宇文松真的說出一個“認”字的話……那也就意味著,這場審判的刑事部分,將會徹底落下帷幕,是不是? “我認。” 出乎意料之外,宇文松回答的竟然如此爽快,如此的堅定!要知道,這可是犯罪啊!如果認了,那也就意味著他的罪名已經成立!接下來的牢獄之災也已和他相去不遠了呀! “呵呵呵……” 得到滿意答案後的宋飛言,開始了獰笑……輕微的獰笑……漸漸地,這絲獰笑不再受到刻意的壓制,變得猖狂……兇暴! “各位!你們聽見了嗎!他認罪了,他全部都招認了!他的確犯了罪!嫌疑人已經親口承認,自己並不是什麼無辜者!這可不是我逼他的!” 瘋狂,志得意滿的笑聲在法庭內迴盪。宋飛言成功了,他終於逼迫宇文松背上了“罪名”。這個罪已經被承認,就算宇文松悔改,立刻翻供,自己也有數不清的人證物證可以當作證據! 全場人都被宋飛言的氣勢震得說不出話來,其中也包括上面的王審判長!可是,即使在一個如此劣勢的情況下,為什麼宇文松還能保持一份如此鎮定自若的神采?為什麼柳寧月……她的嘴角,能夠發出一絲冷笑? “嗯……這樣看來,我的當事人當年的確是觸犯了刑法呢~~~” 柳寧月幽幽站起,從她的話聽來,似乎一點也沒有幫宇文松辯解的意思。 “王審判長,我的當事人犯了法,所以,請您立刻下達判決吧。就下達……” “‘將犯罪嫌疑人宇文松,當庭釋放’的判決!” 此言一出,原本已經亂成一鍋粥的旁聽席上再起波瀾!所有人都感到萬分的詫異!為什麼犯了罪,還會要求法庭作出“當庭釋放”的判決呢? 柳寧月清了清嗓子,表情不再冷若冰霜,更像是帶著一種嘲笑!一種好像看到了什麼非常有趣,非常低智商的人做出一件最為愚蠢的事情一樣的嘲笑! “宋飛言,我萬萬想不到,你竟然到現在還能保持一份常勝不敗的記錄?到底是你之前運氣太好,還是你的對手全都太弱,弱的連大學裡的學生都不如呢?” “我的當事人當年的確犯了拐騙兒童罪沒錯,可你是不是忘了,拐騙兒童罪最多隻能判幾年?” 柳寧月毫不遲疑的抽出一本刑法典,翻開,高聲念道:“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你到底理不理解這裡面的意思?” 宋飛言不說話,他似乎想到了什麼,雙目一怔,呆呆的望著柳寧月手中的那本《刑法》。 “哼,如果你還是不理解的話,那不如讓我們再念一段……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得在繼續追訴。其中,關於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只要經過五年。而如今,當時的罪數已經過了十五年。我的當事人早就已經脫離追訴時效所規定的時間,他還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坐什麼牢呢?” 一番話說的乾淨利落,擲地有聲!柳寧月雙手捧著《刑法》,將其恭恭敬敬的放置在自己案几之上,神態悠然的坐回被告席。她沒有再看對面的宋飛言一眼,或者說,她已經不屑於再去看他了? 王審判長捏著木椎,雙目如電般射向那邊做出這個簡直可笑到極點的錯誤判斷的宋飛言。此刻,他的表情猶如遭到雷轟!原本猖狂至極的面容剎那間變得比紙還白!而一旁的雪音在聽到自己律師的錯誤判斷之後,也是露出震驚莫名的表情! “原告方律師,請問你對被告方的這項反駁有什麼意見嗎?”王審判長道。 “不……我……我沒有意見……” “那麼,你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有拐賣兒童罪的犯罪事實嗎?” 宋飛言的頭立刻低下,變得無比沮喪…… “我……我沒有證據了……我沒有任何……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宇文松……犯有拐賣兒童罪的……任何證據……”

三十九 最後的法庭(1)

三十九 最後的法庭(1)

安靜……說不出的安靜!今天的柳寧月也不像上次那樣顯得有些患得患失,穩坐被告席,臉上神清氣足。她說找到了什麼必勝的法寶,到底是真有其事還只是安慰之言,相信很快就會見分曉。

“啪。”

放下木椎,王審判長問道:“原告方,上次你說要找尋證據來證明嫌疑人意圖拐賣的事實,那麼如今,你可是否找到?”

宋飛言嘿嘿一聲冷笑,站起身,大聲道:“對不起,王審判長。經過這一個多月的尋找,很遺憾,我們並沒有找到任何能夠證明嫌疑人犯有‘拐賣兒童罪’的任何證據。”

在場眾人盡皆大驚!甚至包括一旁的柳寧月!誰都沒有想到,怎麼才一開場,宋飛言就開始棄械認輸!不過,也不能說是全場人都在驚訝。宇文松卻是穩坐座位上,神色沒有絲毫的改變。

王審判長急忙敲下木椎,追問道:“宋律師,你說的可是真的?如果你沒有找到任何證據的話,那就意味著你們是敗訴啊!”

又是一聲冷笑,悄悄爬上了宋飛言的唇角。他似乎在想什麼十分有趣的事,突然大聲笑了起來!

“是啊,沒錯!王審判長,我的確沒有找到任何關於宇文松拐賣兒童的證據。這是因為,嫌疑人的罪狀並非‘拐賣’兒童,而是‘拐騙’兒童啊――!”

說著,宋飛言拿出一份文件,呈遞給王審判長。雖然他似乎在極力忍耐,但還是無法掩飾他眼中的那抹興奮之光!

“審判長大人,也許您會奇怪我為什麼會將罪名改變吧?不過在此之前,請您先看看這份文件。這東西證明了一件事!在十四年前的1月1日,嫌疑人曾經將被害人雪夢姬交給政府機關領養過!”

乍聞此言,柳寧月似乎想到了什麼。出乎意料的,在法庭上一向都是不苟言笑的她……竟然撲哧一笑?就好像聽到了什麼非常有趣的事情一樣?不過,她沒有打算立刻說出來。讓那個跳樑小醜再多跳一會兒,也算得上是一件樂事。

看起來,王審判長也察覺到了一點。她拿著這份文件,詢問道:“宋律師……這份東西……好像剛好能夠證明嫌疑人曾將嫌疑人交由政府收養吧?在我看來,你好像是在一剎那間幫嫌疑人做出了他沒有‘以贏利為目的’的最有利證詞?”

宋飛言再次哈哈大笑!他搖了搖頭,眼神由於極度興奮而變得赤紅!

“不不不,王審判長。問題的根源並不在嫌疑人將被害人‘送去’,而在嫌疑人將被害人‘奪回’的那一剎那!”

“請看這份文件,就在嫌疑人將被害人送去收容所的第三天,也就是同年的1月3日,他……利用一份偽造的出生證明,再次將被害人從收容所內騙出!”

說到這裡,宋飛言顯得越是興奮!他乾脆走出原告席,來到法庭中央,大聲呼喝起來:“王審判長!您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嗎?如果嫌疑人並沒有將雪夢姬送去收容所的話,那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最多隻能算他拾到棄嬰而不上交,犯上個民事責任而已。可如今,他卻是從‘國家政府機關的看護’下,利用‘欺騙’的手段,將被害人雪夢姬小姐拐騙帶出!這,已經絕對算得上是‘拐騙’行為了!”

狂笑的宋飛言再接再厲,似乎要趁著這一先聲奪人搶下所有的鋒芒!他站在宇文松面前,大喝一聲,道:“犯罪嫌疑人宇文松!你曾經也是個律師,應該知道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你能不能念出來,給我聽聽呢?”

宇文松沉吟著……就在白莉莉等人緊張的雙手握拳,希望他不要中計之時,他卻已經大聲的唸了出來――

“拐騙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而且……”宇文松頓了頓,繼續朗聲道,“拐騙的目的可以有各種各樣,不論當事人是出於善意還是噁心,即使……是為了收養,也同樣觸犯此罪。”

“很好!”宋飛言笑得更開心了!他重重一拍宇文松身前的桌子,大聲喝道:“犯罪嫌疑人宇文松!我不出示什麼證據證言,就問你一句!對於當年犯下的‘拐騙兒童罪’,你到底是認,還是不認!”

這個問題該怎麼回答?仔細想想,宇文松似乎真的觸犯了這條法律!當年年少無知,對自己所做的一切到底算什麼根本就懵懵懂懂!這下子……是不是真的糟了!

法庭內的眾人全都屏息靜氣,豎起耳朵,傾聽宇文松那最後的回答……所有人都知道,如果宇文松真的說出一個“認”字的話……那也就意味著,這場審判的刑事部分,將會徹底落下帷幕,是不是?

“我認。”

出乎意料之外,宇文松回答的竟然如此爽快,如此的堅定!要知道,這可是犯罪啊!如果認了,那也就意味著他的罪名已經成立!接下來的牢獄之災也已和他相去不遠了呀!

“呵呵呵……”

得到滿意答案後的宋飛言,開始了獰笑……輕微的獰笑……漸漸地,這絲獰笑不再受到刻意的壓制,變得猖狂……兇暴!

“各位!你們聽見了嗎!他認罪了,他全部都招認了!他的確犯了罪!嫌疑人已經親口承認,自己並不是什麼無辜者!這可不是我逼他的!”

瘋狂,志得意滿的笑聲在法庭內迴盪。宋飛言成功了,他終於逼迫宇文松背上了“罪名”。這個罪已經被承認,就算宇文松悔改,立刻翻供,自己也有數不清的人證物證可以當作證據!

全場人都被宋飛言的氣勢震得說不出話來,其中也包括上面的王審判長!可是,即使在一個如此劣勢的情況下,為什麼宇文松還能保持一份如此鎮定自若的神采?為什麼柳寧月……她的嘴角,能夠發出一絲冷笑?

“嗯……這樣看來,我的當事人當年的確是觸犯了刑法呢~~~”

柳寧月幽幽站起,從她的話聽來,似乎一點也沒有幫宇文松辯解的意思。

“王審判長,我的當事人犯了法,所以,請您立刻下達判決吧。就下達……”

“‘將犯罪嫌疑人宇文松,當庭釋放’的判決!”

此言一出,原本已經亂成一鍋粥的旁聽席上再起波瀾!所有人都感到萬分的詫異!為什麼犯了罪,還會要求法庭作出“當庭釋放”的判決呢?

柳寧月清了清嗓子,表情不再冷若冰霜,更像是帶著一種嘲笑!一種好像看到了什麼非常有趣,非常低智商的人做出一件最為愚蠢的事情一樣的嘲笑!

“宋飛言,我萬萬想不到,你竟然到現在還能保持一份常勝不敗的記錄?到底是你之前運氣太好,還是你的對手全都太弱,弱的連大學裡的學生都不如呢?”

“我的當事人當年的確犯了拐騙兒童罪沒錯,可你是不是忘了,拐騙兒童罪最多隻能判幾年?”

柳寧月毫不遲疑的抽出一本刑法典,翻開,高聲念道:“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你到底理不理解這裡面的意思?”

宋飛言不說話,他似乎想到了什麼,雙目一怔,呆呆的望著柳寧月手中的那本《刑法》。

“哼,如果你還是不理解的話,那不如讓我們再念一段……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得在繼續追訴。其中,關於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只要經過五年。而如今,當時的罪數已經過了十五年。我的當事人早就已經脫離追訴時效所規定的時間,他還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坐什麼牢呢?”

一番話說的乾淨利落,擲地有聲!柳寧月雙手捧著《刑法》,將其恭恭敬敬的放置在自己案几之上,神態悠然的坐回被告席。她沒有再看對面的宋飛言一眼,或者說,她已經不屑於再去看他了?

王審判長捏著木椎,雙目如電般射向那邊做出這個簡直可笑到極點的錯誤判斷的宋飛言。此刻,他的表情猶如遭到雷轟!原本猖狂至極的面容剎那間變得比紙還白!而一旁的雪音在聽到自己律師的錯誤判斷之後,也是露出震驚莫名的表情!

“原告方律師,請問你對被告方的這項反駁有什麼意見嗎?”王審判長道。

“不……我……我沒有意見……”

“那麼,你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有拐賣兒童罪的犯罪事實嗎?”

宋飛言的頭立刻低下,變得無比沮喪……

“我……我沒有證據了……我沒有任何……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宇文松……犯有拐賣兒童罪的……任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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