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民主的邊界
重新回爐進行的婦女解放運動之後,兩個問題就浮出了水面:如果有人說世界上大部分的婚姻與家庭同愛情根本無關,那麼在這婦女長期受壓迫的環境下,除了極少數家庭絕大多數家庭對於婦女而言就根本沒有幸福可言,不少剛剛婚配不久尚無子女的人提出離婚的訴求,擁有子女的家庭也有提出離婚的,這裡面又以女方提出離婚的佔多數。
在新社會建立之初,大部分的民事糾紛和案件都與婚姻有關,這也是為什麼在“只有兩部法律”的年代除了憲法就是婚姻法,而且被提到了很高的高度。
另一個問題,就是解決了以孟凡為首的一批土皇帝后,長山衝村乃至長嶺鄉新領導班子的問題
臨近31年春節的一次紅一連官兵與鄉內幹部“聯席會議”上,張文想了想說道:“我一個小小連長沒有什麼立法權,也不想違背黨的組織原則---儘管我們這裡很多情況下都是無法無天。關於婚姻條例和辦法,我們的蘇維埃老大哥和南方的中央都有現成的條例。蘇區婚姻條例內容很多,為了方便大家理解記憶我現在只提最重要的兩條:第一,在我們新社會,不論是誰,絕不允許納妾制度。在鄉裡針對過去那些土豪我們的原則說穿了其實就是共產共妻―敵人這麼宣傳我們也認了。今後就是進了大城市比如解放了大上海,不要說資產階級,那裡所謂的無產階級工人老大哥里也有不少納妾現象,我們同樣要禁止。在這個問題上唧唧歪歪唱反調的我們堅決鎮壓。”
任何一個削弱某些人利益規矩都會有人不高興,但同樣也有人感到欣慰:在本來就因為重男輕女而男多女少的中國,真正底層男性最感同身受的苦難之一就是討不到老婆,終生與香火無緣。做為兩世的受害者的張文提出此條的時候聲音尤為強烈。
“第二:離婚自由,恩格斯認為家庭是私有制與階級社會誕生的標誌之一,當然我們現在還不能搞太平天國那一套。列寧同志和我們的蘇聯老大哥從建國之初就主張無條件的離婚自由,不論是男女任何一方提出離婚要求都可以立即辦理離婚證明。不過---鑑於我們這裡的實際情況特殊,我建議三年矯往必須過正的過渡期內只有女性有提出離婚的權利,財產平均分配。如有子女在孩子應該歸誰的問題上有爭議的以參考孩子的意見為準---哪怕是剛能表達自己意見但還不一定記事兒的兩三歲幼兒。有爭議而子女無法表達意見的以女方撫養為主。”
如果說上一條還有不少單身漢發自內心的擁護的話,這離婚自由的一條可是直接針對男人千年來的單方面特權,除了新的婦女會幹部外不少與會的男幹部都面有憂色。
見狀,張文沉默片刻冷冷的說道:“在南方蘇區的尋烏縣,毛委員的實際調查中發現從極端的封閉到倡導婚姻自由,不少地方發生了婦女跑光的問題,我希望這種事情不要發生在我們鄉。我們的革命以人類的進步為根本目標,並不僅僅是針對大小資產者階級的簡單‘吃大戶’也是針對我們每一個人自身的革命---套用洋教的話:平等善良的待人是自我的救贖。”
為了表現一種強硬的立場和態度張文沒有繼續在新婚姻規矩的問題上繼續做司法解釋和多餘的勸導,而是直接的進入了下一個重要議題:“另一個需要重新建立的秩序就是關於民主的問題。我知道在我們江北蘇區和南方不一樣,素無民主傳統。我本人也不是民粹主義或基層自治論的教徒。我們列寧主義者不鳥託落斯基那一套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反對無原則的民主至上”
“但是―”張文話鋒一轉:“鑑於我們這裡的實際情況不是宗族勢力強大階級敵人廣泛存在,民主可能受到幹擾;也不是民風過於民粹主義。我的原則還是先來個矯枉過正的階段:軍隊裡要學習南方的紅軍隊伍建立士兵委員會管理火食和分配,一切重大戰略戰役決策討論決定---雖然這個規矩在我們連隊看起來似乎有些畫蛇添足之感,但是為了在江北蘇區裡推廣我看這是有必要的。”忽然又想起了什麼,關於軍隊問題張文便補充到:“鑑於江北蘇區部隊裡黨員比例不是很多,我建議即便是預備黨員甚至是入黨積極分子或共青團員乃至少先隊員也可以在班一級的單位建立共產主義聯合小組。”涉及到組織建設問題,張文不好意思搞一言堂,沉默片刻等待王指導員發言
“對,聯合小組這個組織的提議不錯。我也覺得江北的組織力量很薄弱,硬要分什麼黨團隊積極分子做為各自獨立的組織並不是很合理。只要是寶貴的覺悟者都可以納入共聯組織,黨團隊及其他可以做為暫時的內部級別劃分標準。”王指導員不是個冷麵黨徒而是個通情達理的人,對此並沒有什麼意義。雖然對張文前面的一些說法心存憂慮和懷疑但是並沒有打斷張文的講話,而是等待私下的場合講講看法,畢竟在下面的幹部中表現出最高領導層間的分歧和懷疑是個忌諱。
“軍隊裡的共聯組織我們要參照南方蘇區黨員比例,以三分之一左右為宜,而且不能搞無原則的‘犧牲追認’也不能過少。”張文的目光又轉向長嶺鄉的民政幹部們:“而在一般的民眾組織中,共聯組織的要求是不宜過濫,吸納黨員和預備黨員不宜超過人口的百分之一,而黨團隊積極分子等所有共聯組織不宜超過人口的十分之一”相信群眾?張文覺得所謂的“群眾路線”應該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無原則的,志願參軍參加革命隨時冒著生命危險群體怎麼能夠和一般的民眾等而視之呢?如果革命一定要求少數人無原則的犧牲奉獻而不能允許和普通群眾的任何區分,這實際上是在社會進步事業中的某種“獎懶罰勤”鼓勵搭便車行為。張文以列寧斯大林主義者自詡,卻不認為自己是什麼“毛左”因此也就對自由主義者和共產主義反對派那一套歷史觀並不感冒。也不認為計劃經濟公有制條件下社會主義國家中的所謂“新階級、特權階層”是如地主資本家一般的反動派。
然而,當想起江北蘇區的實際情況,他卻忽然覺得:群眾越是落後,越應該在某些方面加強民主監督。不能在這個地方套用建國後全國範圍內的實際需求硬套,可是想起根據地民主制度的建設,張文卻覺得這是個複雜而敏感的問題:從後來的實踐上來看,不論是在資本主義國家或者是蘇聯,民主原則或多或少的被架空是透過競選成本乃至群眾對候選人缺乏足夠瞭解或只能透過階級傳媒來完成的---當然也有一些對投票人人為的硬性操縱和干涉。而實行層級的自下而上的基層民主,則存在違背效率原則和實際需要的問題,也容易被宗族或敵人勢力操縱。張文心目中理想的那種組織按法律要求提出候選人名額,全國人民或全體黨組織直接選舉領袖,在實行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權在從1929年至十幾年後才召開新的黨代會的前提下也根本沒有現實的可操作性。沉默了很久,張文才終於在這個問題上發言:“我們長嶺鄉的人民政權建設暫時先採用這種辦法吧:關於幹部問題,群眾不好決定由誰來當。允許我們的共聯組織決定或是上級委派然後在選舉方面走個過程---但是,群眾必須有權決定誰應該下臺:每一年的農閒時間都應該召開全鄉民主評議大會,寫上鄉機構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的名字,群眾放石子就是投黑票,誰被超過半數的群眾投了黑票,就應該立即走人下臺。賴著不走,那麼這人以後的行政權和任何命令與言行無合法效力。被群眾人身攻擊則不負擔法律責任。
會後的私下場合,王指導員表達了對這個“群眾難以決定誰上臺,但是必須有權決定誰應該下臺”的民主原則表示讚賞,認為這是同官僚主義和可能的腐敗風險做鬥爭的關鍵一步,但還是在有些事情上面表示了隱憂:“張連長,江北蘇區的有些實際情況你也應該瞭解了。在婚姻條理上這麼嚴格的限制定性禁錮,這合適麼?我們畢竟只是軍隊的連級幹部,惹惱了上面的某些人長久以來的習慣不好辦。”
張文回想了一下嘆道:“這也是為沒有把南方蘇區婚姻條例的原則在這裡講的太細的原因。也沒有補充什麼有關婚姻過錯的問題,就是考慮到這裡的實際情況。長久以來作風的轉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