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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7-1
物的歸屬
一、基本定義
物的歸屬,是物權確認、物權變動、物權效力、物權保護與限制的基本功。從狹義上講,是物的所有者是誰,誰是物的主人。這是指以所有權中心論為據點的歸屬法,基本上集中於普通物權法“所有權”篇方面和制度物權法各種所有權專門法方面。從廣義上講,是除此以外,還包括物歸誰利用。這是指以他物權優先論或者債權中心論為據點的歸屬法,基本上集中於普通物權法“用益物權”篇方面和擔保物權法之各種擔保債權方面。要式物與略式物、有形物與無形物、特種物與一般物以及不動產與動產的歸屬可能差別很大,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一般可流通物的歸屬方式與佔有權有關,不能一概而論。
衡量物的歸屬,除了在同一物權法系內部進行對照衡平以外,有時候需要對照相關法系進行綜合衡平。一些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歸屬,常常需要尋根至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專門的制度物權法上去,並且它們的物權化方針非常明確。很多物的物件已經參與至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物的歸屬,通常來說,首先要確認的是物的所有權,此後再確認物的利用權。物的歸屬是物權歸屬的初始化步驟。物的利用,可以對於標的物安排一個更好的歸屬,或者變更為另類佔有、共同佔有、委託佔有的歸屬。由物的歸屬必定產生某種等級與性質的物權,以其排他權、優先權、對世權、溯及權、擔保權等權利開展物權活動,產生動態或者靜態的物權價值。物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用益權(佔用權)、單一使用權、享用權的權能等級不同,決定了物的歸屬與物的利用的價值觀,關鍵在於要符合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
物權法首先要認知的是何以為物,物歸何主,這主要是指所有權的歸屬。其次要認知的是如何利用物,歸誰利用,這主要是指他項物權的歸屬。由此產生的民事關係,與物權法相對應,就適用物權法的規則。雖同為“一物一權”制,普通物權法是在所有權中心論基礎上實施的,擔保物權法是在擔保債權中心論基礎上實施的,制度物權法是在公益物權中心論基礎上實施的,法律約束力、執行力和溯及力都有程度上的差異。
確認物的歸屬,另一個規則是“平等參與”制,即在一個物之上由平等主體來參與,相互爭奪物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一項權能或者多項權能。能夠取得四項全能權能的,可享有所有權即自物權(高階物權);否則就取得一至三項權能,只能享有他物權(低階物權)。增加或者減少權能,與增加或者減少義務是相匹配的,當事人的付出越多所得到的回報應當是越大的,反之是越小的。
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受立法條件限制,不能調整全部的物的歸屬和利用關係,只能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物權關係。所謂的平等,指的是在自由流通領域,各方面權利人公平競爭機會平等,任何人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所有權歸屬的基本規則是:(1)在禁止流通領域,物的所有權與利用權是封閉式的,法定的所有權便成為固化的專屬所有權;(2)在限制流通領域,物的所有權是封閉式的,利用權是有限度的下放的,法定的所有權便成為固化的專有所有權或者專控所有權,利用權是半固化的他物權;(3)在自由流通領域,物的所有權和利用權全部是開放的,其中一些有收益權的權利人或多或少地從同一物中取得產品或者服務方面有限的成果所有權。
物的歸屬,有各種各樣的方式方法,而物權法理所當然地承擔此法律重任。
所謂物的歸屬,包括有形物與無形物的歸屬、對世物與對人物的歸屬,以及法律規定的權利的歸屬。所有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的歸屬,可採取層層遞進或者層層剝筍的辦法來解決。
二、按法系歸屬
物的歸屬,關係到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限制和統一規範與調整。所有的工作千頭萬緒,歸結到一點,首先是要認清種類物或者標的物所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係。物權法不是簡單的財產權法,需要積極應對財產權的多樣化、多元化和複雜化,而物權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等級財產權制度,立體性地透視物的歸屬之內在本質是必需的。
第一層,制度物權法的歸屬。
制度物權法的歸屬,採公共利益財產權中心論為主要的歸屬辦法,主要由行政法、專門經濟法來規範與調整物權歸屬。強制性手段是其主要特徵。某些通用的制度物權法,可以直接納入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範疇,其物權歸屬、物權調整的法律效力優於任何其他各種物權法律的效力。
制度物權法的歸屬,這裡主要指的是公共財產的歸屬。廣義地說,主要是指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歸屬。
首先是物的所有權的歸屬。(1)法定信託所有權人全權支配公共財產,或者附帶享有受限制的收益權與財產分配權;(2)法定信託所有權人非全權支配公共財產,不享有本財產的收益權與財產分配權;(3)可流通財產以有償轉讓方式移轉財產所有權;(4)因生產經營、徵收、徵用、徵稅、募捐、沒收財產、意外取得等方式而取得或者替換所有權;(5)公益、共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財產所有權的分類歸屬;(6)專門所有權、專業所有權以及專屬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專控所有權和普通所有權公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財產所有權的分類歸屬;(7)法定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所有權的歸屬;(8)其他移轉或者變更財產所有權的方式。
其次是物的他項物權的歸屬。(1)可流通財產以有償出租方式移轉財產利用權;(2)可監管財產以公益出租方式移轉財產利用權;(3)財產所有權保留,對外有償或者無償下放財產使用權;(4)向社會大眾或者特定人群提供多種公共物品服務的發散物權;(5)專門他物權、專業他物權以及專屬他物權、專有他物權、專控他物權和普通他物權公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財產他物權的分類歸屬;(6)所有權與利用權、使用權的混合歸屬;(7)同所有制與混合所有制的自物權與他物權歸附;(8)其他移轉或者變更財產利用權、使用權的方式。
第二層,普通物權法的歸屬。
普通物權法的歸屬,採所有權中心論為主要的歸屬辦法,運用一整套物權等級制度及界定技術來指認各種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
普通物權法的歸屬,這裡主要指的是可支配財產的歸屬。除此之外,準財產權或者特定人身權的歸屬,在此法系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首先是物的所有權的歸屬。(1)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生效和房地合一移轉是通行的規則,司法仲裁也定在不動產所有權所在地;(2)動產所有權交付生效和特定的動產所有權登記生效,司法仲裁在動產交易發生地;(3)繼承、贈與財產,出讓人生前或死後均可轉讓財產所有權;(4)以各種合法權益合法渠道取得的金錢所有權;(5)因徵收、徵用而被取消或者替換所有權;(6)分清可流通物、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以及善意佔有物、惡意佔有物等不同種類所有權的歸屬;(7)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8)其他移轉或者變更財產所有權的方式。
其次是物的他物權的歸屬。(1)用益物權、用益權(佔用權)、單一使用權、享用權等他項物權,均可以與所有權或者信託所有權建立共同佔有體,按照權能分享或者共享物的利用權;(2)建設用地或者農用地依法取得,合理利用,最長使用期可達70年以上(住宅用地使用權);(3)動產利用權契約取得,不動產利用權契據取得;(4)排除惡意佔有、非法佔有,放寬善意佔有、意外佔有;(5)買賣、抵押不破租賃;(6)地役權,與需役地需求以及供役地能力匹配設立;(7)建築物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和地役權,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配套,同樣實施一攬子的“房地合一原則”;(8)其他移轉或者變更財產利用權的方式。
第三層,擔保物權法的物權歸屬。
擔保物權法,採所有許可權制論和債權中心論為其主要的歸屬辦法。以其法鎖關係為槓桿作用,以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為先決條件,階段性以及末段性、終結性地確認物權的歸屬。根據需要和可能,擔保物權法可以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普通物權法進行接軌,籍以保證或者增強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擔保物權法的歸屬,這裡主要指的是債權人可支配財產的歸屬。
首先是物的控制佔有權的歸屬,前提是債權人不能以直接取得所擔保財產所有權為目的要挾所有權人。(1)抵押權人不直接佔有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但可以控制所抵押的財產,或者可稱之為假佔有與準處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控制權優於一般抵押權的控制權,動產集合抵押權的控制權優於一般動產抵押權的控制權;(2)質權人可以直接佔有出質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甚至於權利,權利質權的佔有權、準處分權優於動產質權的佔有權、準處分權,最高額質權的佔有權、準處分權優於一般質權的佔有權、準處分權;(3)留置權人可以直接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無需經債務人同意執行,處分留置財產的強制性程度較高,特別留置權優於一般留置權;(4)法院強制性的佔有權與處分權;(5)反擔保或者轉質權之佔有權與處分權,也可實施法院強制性的佔有權與處分權。
其次是擔保標的物的歸屬。(1)以拍賣、變賣、折價等方式將擔保財產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債權人一般就拍賣、變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2)債權人不得過早或者遲延實現擔保物權,不得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和隨便放棄擔保物權,不得多佔多得,不得要求過高的賠償金與補償金,不得越位、越權、越份額享受優先受償權等權利;(3)原登記的擔保物需作變更、登出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登記,不登記者責任自負;(4)抵押和買賣不破租賃;(5)注意企業破產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另行規定,非法轉讓單位、個人財產不受法律保護;(6)其他移轉或者變更財產利用權的方式。
一般而論,擔保物權法的效力低於制度物權法的效力,而高於普通物權法的效力。留置權強於質權,質權強於抵押權,抵押權強於保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條
相關名詞:【物】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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