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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0-1
物權法展望
中國亟待煅造世界上最科學最完善最精確的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中國民法建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公民、組織、國家法人和其他人的一些物權有了相應的集合規定,結束了新中國成立半個多世紀以來物權未專門立法的真空狀態。
物權法是確認、保護和利用物權的一大部專門法、單行法,涵蓋了方方面面物權結構、物權狀態和物權歸屬規定,是各類法律中最錯綜複雜的財產權法律關係之一。如果充實內容,將現行的物權法修改成“物權法典”,那麼其立法質量與法律效力就會有明顯改善。
中國物權法屬於複合型物權法,以普通物權法為基礎,建構了擔保物權法,而且點綴了制度物權法,物權的主體與客體得以廣泛地充實。這是中國物權法最具特色和最錯綜複雜的標誌之一。
中國的物權法,歷時13年,經8次立法審議,最終得以透過,並不意味著物權法達到爐火純青的境界,一勞永逸。恰恰相反,隨著物權法的出臺,必將引起廣大民眾的廣泛注意與興趣,必將掀起曠日持久的研習物權法的高潮,必將把修改物權法的神聖使命進行到底。
新中國的物權法研究,已經到了一個關鍵時刻。物權法出臺前,各種樣式的觀點紛紛登場;物權法出臺後,如果人人不敢仗義執言,囿於人云亦云隨波逐流。長此以往,這對於煅造世界上最科學、最完善、最精確的物權法,顯然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既然物權法是針對每一個社會人、每一個公民甚至每一個自然人的,那麼,所有在中國工作、生活的組織和個人,都有與物權法相對應的責任、權力、利益和義務。對於每一個知識分子而言,其對應的責任、權力、利益、義務就應當自然而然地功加一等,知識精英們不僅僅是要認真學習瞭解和貫徹執行物權法。除此以外,還應當自覺地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系統論、控制論、資訊理論這幾個思想工具來全面解析物權法。這樣做是題中應有之義,是責無旁貸之義。
物權法實質上是主宰財物大配給的定向性、系統性、層次性財產法權,大到天地人河,小到針頭線腦,包括形形色色的有形物權與無形物權。開啟物權法的思想寶庫,就是一個色彩繽紛璀璨奪目的新世界。研習物權法,對於每一個興趣者有志者來說,窮其畢生精力,永遠是探採不完的碩大金礦。
筆者自從2005年8月開始,就自發地全身心地投入到轟轟烈烈的全國討論物權法的洪流中去,焚膏繼晷廢寢忘食一而繼往地研討物權法,由淺嘗輒止到意味盎然,由不求甚解到精益求精,由單兵突進到全面突圍,由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書寫了六百萬字、一千多個物權名詞。
這不是筆者個人偏好使然,而是物權法太深奧、太美妙、太給力、太有人情味了;這不是筆者個人心血來潮,一切創作靈感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是半個多世紀的人生體驗與人生哲學指引我深刻剖析一切合理合法的物權形態;這不是筆者個人刻意標新立異,只因人世間的各種物權是相互聯絡、風雲際會的,各種新生事物是層出不窮的,有條件反射就有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的昇華;這不是筆者個人好高騖遠,因為每個人從搖籃到墳墓都會被物權法鎖套牢,且中國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最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中國亟待煅造世界上最科學最完善最精確的物權法!作為中國的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為此盡一份力、爭一份光!
物權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民法制度,它分為兩大流派:一支是以1804年法蘭西帝國出臺的《法國民法典》中的散裝物權法為代表,其淵源主要有:習慣法、羅馬法、革命時期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時期的立法。其中,以羅馬法為主要來源確立的所有權制度、債的一般規則、各種契約和嫁妝制度等,結構和形式更是以羅馬法中的《法學階梯》為藍本。因此,法國物權法可稱之為“羅馬式物權法”[1];
另一支是以1900年德意志帝國出臺的《德國民法典》中的集裝物權法為代表,其淵源主要有:1756年的《巴伐利亞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邦法》、1811年公佈的《奧地利普通民法典》、1863年公佈的《撒克遜民法》。其中,第二篇為物權法,包括所有權、時效、佔用、抵押、地役權、用益權等。因此,德國物權法,可稱之為“日耳曼式物權法”[2]。
物權法是以不動產或動產所有權為核心的分類財產權制度,因此,所有權是個綱,綱舉目張。
不同國家不同的物權視角,對於所有權的定義是不一樣的。其權能,有一項權能說、二項權能說、三項權能說和四項權能說等四種樣式。德國物權法採納一項權能說,即所有權人“隨意處分其物”權(處分權);瑞士物權法也採納一項權能說,即所有權人“對該物得自由處分”權(處分權)。法國物權法採納二項權能說,即所有權人“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佔有權、處分權。此處的“享有”是“佔有”的意思);義大利物權法也採納二項權能說,即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使用權、處分權)。日本物權法採納三項權能說,即所有權人對自主物“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我國臺灣省也採納日本物權法同樣的三項權能說與樣式,即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俄羅斯物權法也採納三項權能說,即所有權人對自主物享有“佔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3]。中國的物權法別具一格,採納四項權能說,即所有權人對自主物“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4]。
中國物權法採納所有權之四項權能說,較其他國家比較完整,這是一個不小的進步。這為下一步深入探討與修改物權法是大有裨益的。
無可諱言,中國物權法的所有權概念,仍然囿於古典式物權法的樊籬。一方面,將不動產所有權權能與動產所有權權能混同在一起,有牽強附會之嫌。雖然兩種財產的所有權的權能都是四項式,可彼此之間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有強弱、難易之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權是極為特殊的一類所有權,將土地所有權混同於一般的不動產所有權無法自圓其說,物權法中最大的焦點難點問題就發生於此。更為重要的是,作為21世紀的中國物權法,深受傳統觀唸的束縛,沒有將大量的特別有分量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列入其中,沒有將綜合利用物所有權列入其中,也沒有將零式所有權列入其中,國家的、集體的、聚合的及其他公有的所有權顯得非常單薄而凌亂。
中國物權法融入了部分國家的、集體的所有權,這是一個大膽性探索,比較西方物權法有很大的進步。西方物權法,往往將物權法當作“私法”,公有制物權法不太受重視,條款相對較少。
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社會主義的大國,中國物權法又作為21世紀的物權法,眼界應當更遠,起點應當更高,物權概念應當更新,物權品種應當更多,物權法質量應當更優,物權法條款應當更充盈。唯有如此,中國的物權法,才有資格與世界上最優質的物權法相媲美,才能將中國物權法煅造成世界上最科學、最完善、最精確的物權法。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霍姆斯《普通法》),這句格言點出了法律來源於法律經驗,又還原於法律經驗。用法律實踐、法律經驗來檢驗法律、維護法律,而不是用主觀判斷、主觀臆測來敷衍法律,這才是“立法、執法、護法”和永葆法律青春的奧秘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度過60多年的崢嶸歲月,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加上13億人民的集體智慧,一定能夠化作無窮的力量,一定能夠克服各種困難與紛爭,一定能夠將中國的物權法煅造世界上最科學、最完善、最精確的物權法!
中國的物權法總體上是好的,但是,物權法的漏洞仍然較多,許多利益群體的許多合理訴求未得到合理解決,特別是在制度物權法方面和公共財產保護方面顯得相當的單薄,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本鉅著全面解構分析中國物權法的內容,具有全面性、前瞻性、開拓性、建議性等幾大特點。同時呼籲,物權法亟待修正,並請各界仝仁一起關注物權法的全面修改與完善,一起關注物權法的規範化、科學化、精確化。
注:
[1][2]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第四版)第247頁;第295~296頁。
[3]全國****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物權法(草案)參考》第193~194頁(有刪節)。
一、所有權的概念
(一)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
1.概括規定
《德國民法典》第903條規定:“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物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41條第一款規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規範的限制範圍內,對該物得自由處分。”
2.規定兩項權能
《法國民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義大利民法典》第832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且在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3.規定三項權能
《日本民法典》第206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的範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我國臺灣民法第765條也作了類似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俄羅斯民法典》第209條中規定的三項權能與日本和我國臺灣略有不同:“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屬於財產的所有人”
(二)所有權的權能
一般認為,所有權不限於如下四項權能:(略)
1.佔有權。
2.使用權。
3.收益權。
4.處分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當代物權法】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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