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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8,12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1 物權法立法目的與意義 物權法的立法作用,一在於定分止爭,即依據物權法的規則來規範物的歸屬與保護,限制濫用物權並制止紛爭。二在於物盡其用,即依據物權法來規範物的作用權、利用權,使物有所值、物有所用。三在於將各種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及其物權關係、財產關係、法鎖關係、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等關係統一理順,使得各種物權主體、客體都能恰如其分地對號入座,從宏觀物權法理學和微觀物權法理學的各個層面來一攬子解決物權糾紛。 秦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書》中描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這裡說的是物權的名分,物的交易,權利如何配給,財物如何讓“盜不敢取”,從而建立健全一套有序化的生活秩序和生產秩序。 所有權、用益物權等普通物權的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與變更、轉移、消滅等項物權關係,可由《商君書》得到啟示,但不限於《商君書》的物權原理與方法。同樣地,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與變更、轉移、消滅等項物權關係,可由《商君書》得到啟示,但不限於《商君書》的物權原理與方法。任何時候也不要忘記制度物權在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中的地位與作用,不能忘記物權法中鐵定的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 人類社會從野蠻社會到文明社會、法制社會,從狩獵社會、牧業社會、農業社會進展到工業社會和城市社會、城鄉雜交社會,從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發展到社會主義社會,物權主體與客體呈現多樣化,物權權利與義務呈現臉譜化。有些物權型別會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遷而發生變化、衰亡,有的會穩定在一個水平上,有的會產生新的物權型別。如秦朝商鞅封建時代的狩獵權,跟21世紀的狩獵權肯定是有區別的,那個時候也未頒佈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野生植物保護法,是一種低水平的物權制度。如今的物權主體是那個時候的數倍之多,如今的物權客體是那個時候的數十倍之多,如今的物權關係比那個時候複雜得多。 物權法的立法目的與意義,不僅僅為了保護權利人的物權,不僅僅為了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更為重要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物權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第一,物權立法的重點。 堅持和維護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是物權立法的一個重點。根本《立法法》的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等級和最具法律效力的“正規化法”,任何法律也不能與憲法相牴觸。物權法作為一部下位法,必須基於憲法的宗旨、原則而設立,涉及到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層面更是如此。 憲法第12條規定了“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13條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將保護公共財產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堅持原則、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不能動搖。 憲法修正案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時還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節。第一款的基調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前提條件是必須與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區分開來,不能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混為一談,否則就會改變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性質,也是萬萬不可的!第二款的基調“完善宏觀調節”,實際上是肯定了政府幹預、計劃經濟存在的必要性,肯定了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不能拋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 事實上,類似於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老牌超級市場經濟國家,不可避免地適用一些計劃經濟的法律規定、政策措施。他們有專門的議會制度、政黨相互監督制度和憲法法院,對於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賤賣國家財產的違法行為堅決毫不留情地予以懲處。古巴、朝鮮等社會主義國家的作法,是計劃經濟成分多於市場經濟成分。最近幾年裡,古巴等國家開始減少了一些計劃經濟比例,增加了一些市場經濟成分。越南這個國家也可能是實行特色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制度。俄羅斯和東歐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國家已經淪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其中,俄羅斯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洗劫下,已經由統一的、第一世界的超級大國淪落為分裂的、第三世界的弱勢國家。 全國****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一文中總結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的核心和基礎。為了制定一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物權法,物權法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作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規定作為物權法的核心,貫穿並體現在整部物權法的始終”。(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前言部分第5頁) 第二,物權立法與經濟制度。 憲法第6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第11條規定了“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將保護公有制經濟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 系統地解析物權法第一條,有些問題還是值得探討的。 首先,對於立法者,以什麼樣的視角來認識物權立法的作用。歷史上,堯、舜、禹、湯四大王君是明君,也許他們制定的規則是比較通人情達天理的,即使他們各自能夠將一碗水端平,總是有不周到的地方。因此,在奴隸社會制度條件下,完全定分止爭恐怕是不現實的。不過,對於立法者,應當儘量做到將一碗水端平。 物權法是一部跨學科的財產權法,政治學中的社會主義優越性原理和公平正義原理、經濟學中的一般均衡原理、哲學中的系統工程原理、基礎法理學中的公平公開公正原理等,都會在物權法中得到充分的體現。 其次,任何時候,任何國家,其物權總會有輕重緩急和主次大小之分的。在大宗物權、專屬性物權上就是如此。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秩序,公有制物權絕對是優先順序的物權。 全國****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一文中指示,需要說明的是,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是相同的。依據憲法規定,公有制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面,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是由經濟法、行政法予以規定的。(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前言部分第6頁) 第三,物權的規則與債權的規則是有區別的。 債權是與市場經濟規則相聯絡的,因此,“保護市場交易權利人的平等權利”較易執行;而物權就不同了,物權本身有先天性物權和後天性物權之分,有專屬性物權和非專屬性物權之分,有優先順序物權與非優先順序物權之分等等。如果將西方早期的物權法“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有所有權絕對論”統統搬進來,並高喊“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無異於東施效顰,適得其反。 實質上,物權法中有很多物權是計劃經濟的物件。礦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和部分農村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無線電頻譜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這些專屬的或者專有的所有權是不轉移的,向其他所有制單位與個人轉移探礦權、採礦權、用水權、採水權、漁業權和土地開發利用權等,不能生搬硬套市場經濟的方法,只能採取計劃經濟和政府幹預即“宏觀調控”的辦法來執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農用地、自留地、自留山、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和宅基地,同樣地不能生搬硬套市場經濟的方法,只能採取計劃經濟和政府幹預即“宏觀調控”的辦法來執行。 物權法還有一些物權物件,既不是計劃經濟的物件,也不是市場經濟的物件,有的連商品經濟的物件都不是。物權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不是抵押的物件,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出租、轉讓和買賣土地,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轉讓。就是說,土地所有權,既不是計劃經濟的物件,也不是市場經濟的物件,連商品經濟的物件都不是。同理,海域所有權也是土地所有權的一個品種,海域也是廣義上的土地。一些起核心作用的國防資產,既不是計劃經濟的物件,也不是市場經濟的物件,連商品經濟的物件都不是。 第四,光提市場經濟,不提計劃經濟,有失偏頗。 社會主義的經濟,不僅僅是市場經濟。準確地說,社會主義的經濟,應當是社會主義國民經濟下的商品經濟。這在物權法的許多條款中鐵定的計劃經濟內容中看得更加清楚。這在上述第三點上已經列舉了一部分。 關鍵在於:政治上一定要分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界限,政策上一定要分清哪些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哪些是半自由流通的商品,哪些是不能流通的物品。可以自由流通的比較適合於市場經濟,但在行業經濟過擠、過熱情勢下需要宏觀調控;半自由流通的比較適合於計劃經濟,但在行業經濟充分競爭、政府放權讓利情勢下需要加一些市場經濟成分;不能流通的物品包括產權,既不是計劃經濟的物件,也不是市場經濟的物件,連商品經濟的物件都不是。 所謂計劃經濟,是政府管束型、幹預型經濟形式。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是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的要求,從國民經濟的具體情況出發,由政府對企業或者整個社會制定計劃來管理的國民經濟。計劃經濟,又可以劃分為中央政府主導下的計劃經濟模式與地方政府主導下的計劃經濟模式,兩者之間既有獨立運作的一面,也有相輔相成的一面,兩者不能偏廢,同時對於市場、商品應有一定的放權物件。 計劃經濟有著明顯的優勢:能夠在整個國民經濟範圍內整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勞動要素和自然資源;能夠充分利用現有物質技術條件,有步驟地採用的推廣當代科學技術的先進成果;能夠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使生產力佈局協調平衡,保證社會生產力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避免一哄而起的重複建設重複投資鋪張浪費,避免經濟上大起大落生產過剩危機和經濟危機;能夠保證公有制經濟優先發展和穩步協調發展,鞏固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公平分配,降低失業率;能夠有效地防禦經濟殖民主義入侵者的經濟侵略與經濟破壞。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計劃經濟,並不是將一切經濟活動全都納入國家計劃,並不是否定市場調節,並不是否定商品經濟,而是要根據市場變化靈活地組織生產和銷售,注重經濟質量與效率,避免欲速則不達;在組織社會主義生產、交換、分配與消費大迴圈過程中,與商品經濟性質相適應,把充分運用計劃調節作用與商品價值規律巧妙地結合起來,防止經濟自由主義對於國民經濟的破壞活動。當然,計劃經濟要把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放在第一位。否則也會產生諸如壓制非公有財產者投資積極性、不能物盡其用、人盡其才和物流、商品流、資金流不通暢等方面的種種弊端。 所謂商品經濟,是直接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形式,包括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形式。商品經濟是存在於各個社會與各個階段的基本經濟形式。馬克思指出:“商品交換是在共同體的盡頭,在他們與別的共同體成員接觸的地方開始的。但是物一旦對外成為商品,由於反作用,它們在共同體內部也成為商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6頁)。 人類社會三次社會大分工,創造各個階段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商品經濟。因為公有制商品經濟是主導地位的經濟聯合體,發展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處於優先照顧優先發展的地位,換言之,是公有制經濟的優先地位決定了財產權的優等地位。 所謂市場經濟,mba智庫百科和百度百科的解釋是:市場經濟(又稱為自由市場經濟或自由企業經濟)是一種經濟體系,在這種體系下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完全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所引導,而不是像計劃經濟一般由國家所引導。市場經濟也被用作資本主義的同義詞。在市場經濟裡並沒有一箇中央協調的體制來指引其運作,但是在理論上,市場將會透過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和需求產生複雜的相互作用,進而達成自我組織的效果。市場經濟的支持者通常主張,人們所追求的私利其實是一個社會最好的利益。亞當?斯密說 綜上所述,計劃經濟是以公有制經濟、政府幹預主義為主導的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模式,市場經濟則是以私有制經濟、經濟自由主義為主導的經濟模式。介於二者之間,是商品經濟。商品經濟包括各種形態的經濟組合,包括計劃經濟型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型商品經濟。 如果作個主次優劣名次的排列,按照優先權排名是: 計劃經濟>市場經濟 計劃經濟型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型商品經濟 1979年3月陳雲寫了《計劃與市場問題》的提綱,指出:整個社會主義時期的經濟必須有兩個部分:1、計劃經濟部分(有計劃按比例部分),這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2、市場調節部分(即不作計劃,讓它根據市場的變化進行生產,即帶有“盲目”性調節部分),這一部分是從屬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須的。問題的關鍵是要有意識地認識到這兩部分經濟同時並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弄清這兩部分經濟在不同部門應佔有不同的比例。(摘自《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關於社會主義理論問題的部分論述》新華出版社1984年3月第1版第146頁) 陳雲在解放後一直在***擔任主管經濟和計劃對口部門,他的這段話具有真知灼見,他比鄧小平講的話更加準確。在這裡,“市場調節”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是計劃經濟的一個輔助手段,本質上是商品經濟的範疇。 有的意見認為,“市場經濟”這個概念,是主流經濟學家從西方國家販回國的私貨,主導了理論陣線,誤導了中央決策,甚至誤導到經濟法和物權法的層上來了。有的意見還認為,產業市場化、資源市場化、教育市場化、人才市場化、住房市場化、醫療市場化和養老市場化等市場化行為,不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而是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而且是最壞的市場經濟。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儘管在市場管理方面是資本主義性質的,但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方面卻是福利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已經成為全世界的“老二”了,為什麼在教育、醫療、住房、就業、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反而不如計劃經濟時期了呢?為什麼其他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福利社會主義事業如火如荼地推進,而如今中國這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福利社會主義事業做得這麼差呢? 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和毛主席等偉大領袖人物的著作中,是找不到“市場經濟”這個概念,只有“計劃經濟”和“商品經濟”這兩個概念。 有學者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必須是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商品經濟體制,必須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的治國安邦發展方針。無論國內國際政治風雲如何變幻,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藉口破壞這種基本的經濟制度與法律制度! 實行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商品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的治國安邦發展方針,符合宏觀經濟學的帕雷特最最佳化選擇模式。這種科學發展的經濟模式,對於社會主義國家是必須的,對於資本主義國家和其他社會制度的國家也是有益無害的。 第五,諾貝爾經濟學家教導我們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都不要走極端。 首屆(196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揚?丁伯根所倡導著名的“最優體制理論”中明確指出:“福利經濟對最優體制的選擇僅僅是提供一些主要標準,也就是為一國建立一個特別的社會福利函式,最優體制的選擇決定於各行業和社會團體的性質,每個國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權,因此,最優體制應該是多方位的。”丁伯根的結論是:“最優體制存在於完全的自由市場化與徹底的計劃經濟兩個極端之間。”(王振中、李仁貴主編《諾貝爾經濟學家學術傳略》,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9頁)其含義在於,每個國家,無論是東方國家或者是西方國家,也無論是北方國家或者是南方國家,都不要盲目地專門搞計劃經濟,也都不要盲目地專門搞市場經濟。 回顧經濟體制改革的歷程,自從啟動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過分強調市場經濟的刺激作用、忽視了計劃經濟的主導作用,已經產生許多弊端,包括教育、醫療、住房、勞動力、交通、金融、自由化投資、不分青紅皂白的或者過度的招商引資、國內外自由化貿易、國企產權轉讓和土地轉讓、礦產資源自由轉讓等等各個領域,氾濫成災的市場化運作,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和商品經濟遭到嚴重的削弱甚至洗劫,佔總人口90%%u4ee5上的中下層公民群眾揹負了沉重的負擔,地區差別、城鄉差別、人際差別等兩極分化現象日趨嚴重,滋生了形形色色的腐化變質的物權現象,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流失非常嚴重。 總之,物權法本條的中心詞“市場經濟”似有不妥,容當修正。建議將本條款“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修改成“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或者修改成“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更好一些。 理由很簡單。其一,就整部物權法而言,可以清楚地看到,雖然有一些物權物件是市場經濟型別,而且其中有一些會隨著形勢的變化會成為計劃經濟(宏觀調節、宏觀調控)的型別。如近幾年來的屢次經濟結構調整、房地產市場的多次宏觀調控、多次關閉中小煤礦等就屬於這一類;物權法中一些物權物件大量存在計劃經濟型別,而且其中有一些計劃經濟型別不容易更改為市場經濟型別。如公益性的學校、醫院、圖書館、文化館等資產不能隨意處分,必須經過政府嚴格依法審批;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房地產權利的取得與行使、變更、登記和任何土地用途的變更等,只能以政府幹預、計劃經濟的方法進行。其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詞語是個新詞彙,容易引起歧義,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不會產生什麼歧義。“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包括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兩個基本點在內;“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包括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秩序兩個基本點在內。實踐中,已經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詞語產生了一些誤解甚至於顯現了弊端,有的甚至是嚴重弊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理論到實踐各個方面均不夠成熟,並且與物權法的很多具體內容不相符,給人一種生搬硬套的感覺。其三,整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物權制度,不止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個方面,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單單提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提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也不提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很令人費解。其四,類似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重要的民商法,條款中未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字樣,並不影響到該法律的效力。那麼,物權法中除了自由流通物或權利適用於市場經濟以外,存在半自由流通物或權利和非自由流通物或權利,很大程度上是與《民法通則》相同的。《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的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樣更中肯一些。同理,1999年的《合同法》第1條規定的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也沒有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帽子。《合同法》頒佈時,已經是在中共中央倡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7年多了,而且《合同法》中的市場經濟物件成分比物權法的高得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條及各條款 相關名詞:【物】【物權】【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當代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不動產】【動產】 字數:7827字(網路版)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1

物權法立法目的與意義

物權法的立法作用,一在於定分止爭,即依據物權法的規則來規範物的歸屬與保護,限制濫用物權並制止紛爭。二在於物盡其用,即依據物權法來規範物的作用權、利用權,使物有所值、物有所用。三在於將各種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及其物權關係、財產關係、法鎖關係、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等關係統一理順,使得各種物權主體、客體都能恰如其分地對號入座,從宏觀物權法理學和微觀物權法理學的各個層面來一攬子解決物權糾紛。

秦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書》中描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這裡說的是物權的名分,物的交易,權利如何配給,財物如何讓“盜不敢取”,從而建立健全一套有序化的生活秩序和生產秩序。

所有權、用益物權等普通物權的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與變更、轉移、消滅等項物權關係,可由《商君書》得到啟示,但不限於《商君書》的物權原理與方法。同樣地,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與變更、轉移、消滅等項物權關係,可由《商君書》得到啟示,但不限於《商君書》的物權原理與方法。任何時候也不要忘記制度物權在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中的地位與作用,不能忘記物權法中鐵定的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

人類社會從野蠻社會到文明社會、法制社會,從狩獵社會、牧業社會、農業社會進展到工業社會和城市社會、城鄉雜交社會,從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發展到社會主義社會,物權主體與客體呈現多樣化,物權權利與義務呈現臉譜化。有些物權型別會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遷而發生變化、衰亡,有的會穩定在一個水平上,有的會產生新的物權型別。如秦朝商鞅封建時代的狩獵權,跟21世紀的狩獵權肯定是有區別的,那個時候也未頒佈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野生植物保護法,是一種低水平的物權制度。如今的物權主體是那個時候的數倍之多,如今的物權客體是那個時候的數十倍之多,如今的物權關係比那個時候複雜得多。

物權法的立法目的與意義,不僅僅為了保護權利人的物權,不僅僅為了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更為重要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物權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第一,物權立法的重點。

堅持和維護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是物權立法的一個重點。根本《立法法》的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等級和最具法律效力的“正規化法”,任何法律也不能與憲法相牴觸。物權法作為一部下位法,必須基於憲法的宗旨、原則而設立,涉及到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層面更是如此。

憲法第12條規定了“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13條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將保護公共財產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堅持原則、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不能動搖。

憲法修正案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時還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節。第一款的基調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前提條件是必須與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區分開來,不能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混為一談,否則就會改變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性質,也是萬萬不可的!第二款的基調“完善宏觀調節”,實際上是肯定了政府幹預、計劃經濟存在的必要性,肯定了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不能拋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

事實上,類似於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老牌超級市場經濟國家,不可避免地適用一些計劃經濟的法律規定、政策措施。他們有專門的議會制度、政黨相互監督制度和憲法法院,對於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賤賣國家財產的違法行為堅決毫不留情地予以懲處。古巴、朝鮮等社會主義國家的作法,是計劃經濟成分多於市場經濟成分。最近幾年裡,古巴等國家開始減少了一些計劃經濟比例,增加了一些市場經濟成分。越南這個國家也可能是實行特色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制度。俄羅斯和東歐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國家已經淪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其中,俄羅斯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洗劫下,已經由統一的、第一世界的超級大國淪落為分裂的、第三世界的弱勢國家。

全國****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一文中總結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的核心和基礎。為了制定一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物權法,物權法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作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規定作為物權法的核心,貫穿並體現在整部物權法的始終”。(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前言部分第5頁)

第二,物權立法與經濟制度。

憲法第6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第11條規定了“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將保護公有制經濟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

系統地解析物權法第一條,有些問題還是值得探討的。

首先,對於立法者,以什麼樣的視角來認識物權立法的作用。歷史上,堯、舜、禹、湯四大王君是明君,也許他們制定的規則是比較通人情達天理的,即使他們各自能夠將一碗水端平,總是有不周到的地方。因此,在奴隸社會制度條件下,完全定分止爭恐怕是不現實的。不過,對於立法者,應當儘量做到將一碗水端平。

物權法是一部跨學科的財產權法,政治學中的社會主義優越性原理和公平正義原理、經濟學中的一般均衡原理、哲學中的系統工程原理、基礎法理學中的公平公開公正原理等,都會在物權法中得到充分的體現。

其次,任何時候,任何國家,其物權總會有輕重緩急和主次大小之分的。在大宗物權、專屬性物權上就是如此。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秩序,公有制物權絕對是優先順序的物權。

全國****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一文中指示,需要說明的是,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是相同的。依據憲法規定,公有制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面,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是由經濟法、行政法予以規定的。(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前言部分第6頁)

第三,物權的規則與債權的規則是有區別的。

債權是與市場經濟規則相聯絡的,因此,“保護市場交易權利人的平等權利”較易執行;而物權就不同了,物權本身有先天性物權和後天性物權之分,有專屬性物權和非專屬性物權之分,有優先順序物權與非優先順序物權之分等等。如果將西方早期的物權法“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有所有權絕對論”統統搬進來,並高喊“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無異於東施效顰,適得其反。

實質上,物權法中有很多物權是計劃經濟的物件。礦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和部分農村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無線電頻譜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這些專屬的或者專有的所有權是不轉移的,向其他所有制單位與個人轉移探礦權、採礦權、用水權、採水權、漁業權和土地開發利用權等,不能生搬硬套市場經濟的方法,只能採取計劃經濟和政府幹預即“宏觀調控”的辦法來執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農用地、自留地、自留山、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和宅基地,同樣地不能生搬硬套市場經濟的方法,只能採取計劃經濟和政府幹預即“宏觀調控”的辦法來執行。

物權法還有一些物權物件,既不是計劃經濟的物件,也不是市場經濟的物件,有的連商品經濟的物件都不是。物權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不是抵押的物件,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出租、轉讓和買賣土地,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轉讓。就是說,土地所有權,既不是計劃經濟的物件,也不是市場經濟的物件,連商品經濟的物件都不是。同理,海域所有權也是土地所有權的一個品種,海域也是廣義上的土地。一些起核心作用的國防資產,既不是計劃經濟的物件,也不是市場經濟的物件,連商品經濟的物件都不是。

第四,光提市場經濟,不提計劃經濟,有失偏頗。

社會主義的經濟,不僅僅是市場經濟。準確地說,社會主義的經濟,應當是社會主義國民經濟下的商品經濟。這在物權法的許多條款中鐵定的計劃經濟內容中看得更加清楚。這在上述第三點上已經列舉了一部分。

關鍵在於:政治上一定要分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界限,政策上一定要分清哪些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哪些是半自由流通的商品,哪些是不能流通的物品。可以自由流通的比較適合於市場經濟,但在行業經濟過擠、過熱情勢下需要宏觀調控;半自由流通的比較適合於計劃經濟,但在行業經濟充分競爭、政府放權讓利情勢下需要加一些市場經濟成分;不能流通的物品包括產權,既不是計劃經濟的物件,也不是市場經濟的物件,連商品經濟的物件都不是。

所謂計劃經濟,是政府管束型、幹預型經濟形式。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是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的要求,從國民經濟的具體情況出發,由政府對企業或者整個社會制定計劃來管理的國民經濟。計劃經濟,又可以劃分為中央政府主導下的計劃經濟模式與地方政府主導下的計劃經濟模式,兩者之間既有獨立運作的一面,也有相輔相成的一面,兩者不能偏廢,同時對於市場、商品應有一定的放權物件。

計劃經濟有著明顯的優勢:能夠在整個國民經濟範圍內整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勞動要素和自然資源;能夠充分利用現有物質技術條件,有步驟地採用的推廣當代科學技術的先進成果;能夠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使生產力佈局協調平衡,保證社會生產力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避免一哄而起的重複建設重複投資鋪張浪費,避免經濟上大起大落生產過剩危機和經濟危機;能夠保證公有制經濟優先發展和穩步協調發展,鞏固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公平分配,降低失業率;能夠有效地防禦經濟殖民主義入侵者的經濟侵略與經濟破壞。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計劃經濟,並不是將一切經濟活動全都納入國家計劃,並不是否定市場調節,並不是否定商品經濟,而是要根據市場變化靈活地組織生產和銷售,注重經濟質量與效率,避免欲速則不達;在組織社會主義生產、交換、分配與消費大迴圈過程中,與商品經濟性質相適應,把充分運用計劃調節作用與商品價值規律巧妙地結合起來,防止經濟自由主義對於國民經濟的破壞活動。當然,計劃經濟要把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放在第一位。否則也會產生諸如壓制非公有財產者投資積極性、不能物盡其用、人盡其才和物流、商品流、資金流不通暢等方面的種種弊端。

所謂商品經濟,是直接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形式,包括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形式。商品經濟是存在於各個社會與各個階段的基本經濟形式。馬克思指出:“商品交換是在共同體的盡頭,在他們與別的共同體成員接觸的地方開始的。但是物一旦對外成為商品,由於反作用,它們在共同體內部也成為商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6頁)。

人類社會三次社會大分工,創造各個階段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商品經濟。因為公有制商品經濟是主導地位的經濟聯合體,發展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處於優先照顧優先發展的地位,換言之,是公有制經濟的優先地位決定了財產權的優等地位。

所謂市場經濟,mba智庫百科和百度百科的解釋是:市場經濟(又稱為自由市場經濟或自由企業經濟)是一種經濟體系,在這種體系下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完全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所引導,而不是像計劃經濟一般由國家所引導。市場經濟也被用作資本主義的同義詞。在市場經濟裡並沒有一箇中央協調的體制來指引其運作,但是在理論上,市場將會透過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和需求產生複雜的相互作用,進而達成自我組織的效果。市場經濟的支持者通常主張,人們所追求的私利其實是一個社會最好的利益。亞當?斯密說

綜上所述,計劃經濟是以公有制經濟、政府幹預主義為主導的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模式,市場經濟則是以私有制經濟、經濟自由主義為主導的經濟模式。介於二者之間,是商品經濟。商品經濟包括各種形態的經濟組合,包括計劃經濟型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型商品經濟。

如果作個主次優劣名次的排列,按照優先權排名是:

計劃經濟>市場經濟

計劃經濟型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型商品經濟

1979年3月陳雲寫了《計劃與市場問題》的提綱,指出:整個社會主義時期的經濟必須有兩個部分:1、計劃經濟部分(有計劃按比例部分),這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2、市場調節部分(即不作計劃,讓它根據市場的變化進行生產,即帶有“盲目”性調節部分),這一部分是從屬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須的。問題的關鍵是要有意識地認識到這兩部分經濟同時並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弄清這兩部分經濟在不同部門應佔有不同的比例。(摘自《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關於社會主義理論問題的部分論述》新華出版社1984年3月第1版第146頁)

陳雲在解放後一直在***擔任主管經濟和計劃對口部門,他的這段話具有真知灼見,他比鄧小平講的話更加準確。在這裡,“市場調節”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是計劃經濟的一個輔助手段,本質上是商品經濟的範疇。

有的意見認為,“市場經濟”這個概念,是主流經濟學家從西方國家販回國的私貨,主導了理論陣線,誤導了中央決策,甚至誤導到經濟法和物權法的層上來了。有的意見還認為,產業市場化、資源市場化、教育市場化、人才市場化、住房市場化、醫療市場化和養老市場化等市場化行為,不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而是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而且是最壞的市場經濟。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儘管在市場管理方面是資本主義性質的,但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方面卻是福利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已經成為全世界的“老二”了,為什麼在教育、醫療、住房、就業、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反而不如計劃經濟時期了呢?為什麼其他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福利社會主義事業如火如荼地推進,而如今中國這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福利社會主義事業做得這麼差呢?

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和毛主席等偉大領袖人物的著作中,是找不到“市場經濟”這個概念,只有“計劃經濟”和“商品經濟”這兩個概念。

有學者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必須是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商品經濟體制,必須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的治國安邦發展方針。無論國內國際政治風雲如何變幻,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藉口破壞這種基本的經濟制度與法律制度!

實行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商品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的治國安邦發展方針,符合宏觀經濟學的帕雷特最最佳化選擇模式。這種科學發展的經濟模式,對於社會主義國家是必須的,對於資本主義國家和其他社會制度的國家也是有益無害的。

第五,諾貝爾經濟學家教導我們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都不要走極端。

首屆(196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揚?丁伯根所倡導著名的“最優體制理論”中明確指出:“福利經濟對最優體制的選擇僅僅是提供一些主要標準,也就是為一國建立一個特別的社會福利函式,最優體制的選擇決定於各行業和社會團體的性質,每個國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權,因此,最優體制應該是多方位的。”丁伯根的結論是:“最優體制存在於完全的自由市場化與徹底的計劃經濟兩個極端之間。”(王振中、李仁貴主編《諾貝爾經濟學家學術傳略》,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9頁)其含義在於,每個國家,無論是東方國家或者是西方國家,也無論是北方國家或者是南方國家,都不要盲目地專門搞計劃經濟,也都不要盲目地專門搞市場經濟。

回顧經濟體制改革的歷程,自從啟動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過分強調市場經濟的刺激作用、忽視了計劃經濟的主導作用,已經產生許多弊端,包括教育、醫療、住房、勞動力、交通、金融、自由化投資、不分青紅皂白的或者過度的招商引資、國內外自由化貿易、國企產權轉讓和土地轉讓、礦產資源自由轉讓等等各個領域,氾濫成災的市場化運作,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和商品經濟遭到嚴重的削弱甚至洗劫,佔總人口90%%u4ee5上的中下層公民群眾揹負了沉重的負擔,地區差別、城鄉差別、人際差別等兩極分化現象日趨嚴重,滋生了形形色色的腐化變質的物權現象,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流失非常嚴重。

總之,物權法本條的中心詞“市場經濟”似有不妥,容當修正。建議將本條款“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修改成“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或者修改成“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更好一些。

理由很簡單。其一,就整部物權法而言,可以清楚地看到,雖然有一些物權物件是市場經濟型別,而且其中有一些會隨著形勢的變化會成為計劃經濟(宏觀調節、宏觀調控)的型別。如近幾年來的屢次經濟結構調整、房地產市場的多次宏觀調控、多次關閉中小煤礦等就屬於這一類;物權法中一些物權物件大量存在計劃經濟型別,而且其中有一些計劃經濟型別不容易更改為市場經濟型別。如公益性的學校、醫院、圖書館、文化館等資產不能隨意處分,必須經過政府嚴格依法審批;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房地產權利的取得與行使、變更、登記和任何土地用途的變更等,只能以政府幹預、計劃經濟的方法進行。其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詞語是個新詞彙,容易引起歧義,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不會產生什麼歧義。“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包括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兩個基本點在內;“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包括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秩序兩個基本點在內。實踐中,已經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詞語產生了一些誤解甚至於顯現了弊端,有的甚至是嚴重弊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理論到實踐各個方面均不夠成熟,並且與物權法的很多具體內容不相符,給人一種生搬硬套的感覺。其三,整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物權制度,不止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個方面,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單單提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提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也不提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很令人費解。其四,類似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重要的民商法,條款中未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字樣,並不影響到該法律的效力。那麼,物權法中除了自由流通物或權利適用於市場經濟以外,存在半自由流通物或權利和非自由流通物或權利,很大程度上是與《民法通則》相同的。《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的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樣更中肯一些。同理,1999年的《合同法》第1條規定的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也沒有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帽子。《合同法》頒佈時,已經是在中共中央倡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7年多了,而且《合同法》中的市場經濟物件成分比物權法的高得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條及各條款

相關名詞:【物】【物權】【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當代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不動產】【動產】

字數:7827字(網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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