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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86·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61-1 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效力檢驗公式之三 一、基本理念 物權法對世效力,指其所法定或者所確認的物權對社會上產生的實際效力。世界上各種法系難免對於土地所有權有拔高或者貶低的嫌疑,但實際效力總是客觀存在的。 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效力檢驗問題。也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客觀地說,任何一種物權只要是法定的就比意定的效力強,就有一定的優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對世效力。具體地說,整個的物權制度是等級物權制度,每種物權無不打上等級制的烙印。國家與集體是兩組最大的制度信託物權人,不是單一的物權人,也不是普通訊託物權人。只能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集體土地所有權並沒有絕對的優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對世效力,因為在農村和郊區國家法人也可以擁有土地所有權。國家法人之城市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具有絕對的優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對世效力,對於其他任何所有制的所有權人自始至終進行絕對的排斥。國家土地所有權可以做到物權價值最大化、經濟價值最大化、使用價值最大化和法律效力最大化,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根本做不到的,這是最大的差距,還有至少十幾種差別。如國家可以管理集體的土地、限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而集體不能管理國家的土地、限制國家的土地所有權,這種差別太大了。 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極其奇怪的所有權,其變種和連鎖物權很多,這為判斷其對世效力增加了不少難度。幾千年來,土地所有權人需要交皇糧國稅,如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這種義務,並且還有國家的種糧補貼,這是最大的加權專案。歷史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一般可以出賣、抵押自己的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這種權利,這是最大的減權專案。 物權法對世效力應當是綜合效力。集體土地所有權已經成為離散的所有權,更大程度上形成了用益物權、收益租賃權、承包權、農用土地的使用權、地產權、利用權、作用權、土地統轄共有權、土地共管權、地籍權與身份權、專有專用權、制度信託物權、民主處分權等十多種系列化的權利,僅僅考量土地所有權,所得物權法對世效力的結論是膚淺的。 二、物權法對世效力檢驗 1.檢驗 依物權法通說,物權法對世效力應當由以下兩個公式組成: [公式1]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所有權類高階的對世效力,可以對抗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包括國家、集體、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在農民土地物權關係中,集體這個權利人是特定的,而權利人之外的當事人是不特定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權利之外的一切人,任何當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或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公式2]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一定時,集體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支配權,在權利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中是完全獨立自主的,而其他權利人的權利不是完全獨立自主的,其他權利人應當對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承擔相應的義務。 依據[公式1]來判別,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既然是特定的、專有的,應當是穩固的、安全的所有權,可以聯合對抗物權圈子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當事人,能夠以法律的對世效力來免遭侵害或者妨礙。但是,當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不復存在並且分田到戶搞單幹時,地權的中心由集體向個人轉移了,集體既不能對抗集體內部個人的私有地權,也不能對抗來自國家的公有地權。當國家徵收、徵用土地時,實際上是從農民私人手上徵收、徵用,而不是從集體手上徵收、徵用土地。徵收土地的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也主要針對農民私人,不是針對集體。因此,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不能以特定的權利身份對抗物權圈子內外的當事人,是不具備對世效力的。 依據[公式2]來判別,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既然是特定的、高階的,應當是穩固的、安全的所有權,集體行使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支配權應當是完全獨立自主的,可以聯合對抗物權圈子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當事人,能夠以法律的對世效力來免遭侵害或者妨礙。但是,當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不復存在並且分田到戶搞單幹時,地權的中心由集體向個人轉移了,集體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到農民私人手上了,集體土地的處分權集中到國家手上了,集體所剩下的地權只有行政代管權、土地統轄權了。 其實,早在八二憲法制訂時,就已經十分明確地強調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開始就沒有賦予集體的土地處分權。憲法中規定的農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也屬於集體所有”,甚至於是否專指土地所有權,也一直是個懸念。物權法多次明確規定“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並且指出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再一次考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對世效力。 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最特別的所有權,不同於任何財產所有權。全部的動產財物,所有權人可以獨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權;一般的不動產財物,如房屋、建築物等物,所有權也可以獨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權;如果是土地所有權,這要從所有權是誰——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時,物權的獨立自主程度是完全具備的,對世效力是很強的;當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或者個人時,物權的獨立自主程度是不具備的,對世效力是很弱的,甚至於是完全不存在的。土地“所有”的私物權(西方世界集體的物權也是私物權)的虛擬性,不僅僅是中國物權法中存在,所有大陸法系的民法、物權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西方世界再怎麼大搞特搞私有化、市場化、自由化,在對待土地權益方面,公共利益大於私人利益的準則也是毫不留情、毫不含糊的。 當且唯一當土地的所有權為國家所有時,該項物權的對世效力才是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的,因而是卓有成效的。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僅與國家主權相聯結,而且與純粹的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管理權相統一。其在一個土地物權圈子之內,可以理順各種地權關係,充分發揮物權的對世效力;其在全國性的土地物權圈子之內,可以一致對敵,共同抵禦外國侵略者的侵犯——這才是最大的對世效力。 民法學圈子內,言必稱法德、言必稱土地所有權的現象很普遍。但到底什麼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的對世效力到底是什麼效力?全世界各個國家對於所有權的定義都不能統一,更何況是權系複雜的土地所有權? “所有權”這個概念是清末民初的泊來品。在此之前,中國的法定稱呼是不同的:不動產主要指田宅,謂之產、業,所有權人為業主。動產包括六畜、奴婢、礦物、植物、貨幣、有價證券,均謂之為物或財物,所有權人為財主。 用以上本土概念來解釋,八二憲法“集體的地權”應當指農民集體的土地業主權、地產權,這樣的對世效力才是有效力的。個人的地權是農用土地租賃權,是有期限的土地租賃權。因為土地的主物權是國家的,物權人統統使用國家的土地,對國家負責。憲法中規定的農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也屬於集體所有”,也許是農民集體的業主權、地產權。但到了物權法就不同了。物權法不僅規定了土地所有權是四項權能,而且明確規定“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根本沒有迴旋的餘地了。 關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對世效力,這個話題很長。憲法的一項權能設定與物權法的四項權能設定,也是判斷該項對世效力的一部分。 2.案例 物權法立法的宗旨,就是為了確認、保護和更好地利用物權,當然是為了營造強有力的對世效力。 迄今為止,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癥結越來越大。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涵與外延模稜兩可時,僅僅對於貪腐官員和無良商人有利,而對於廣大弱勢者的農民群眾不利。自從開放房地產市場二十多年來,農民上訪中60%%u4e0e地權有關,其中30%%u53c8與徵地有關。 儘管憲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規規定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到頭來甚至於連多數農村幹部和農民群眾也不買賬。 例如,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規劃研究課題——“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於2002年9月下旬至11月初,對湖北省的襄樊市、荊州市、鍾祥市、監利縣、黃梅縣、陽新縣、英山縣、通城縣、武漢市黃陂區、宜昌市猇亭區、山西省呂梁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和溧陽市、山東省平度市、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進行田野調查。調查農戶達406戶,訪談農民計500餘人。調查組提的第一個問題,是當下土地權屬問題。出的選擇題“你耕種的土地是誰的?”作出有效選擇的問卷有430份,選“國家的”佔60%%uff0c“村集體的”佔27%%uff0c“生產隊(小組)的”佔7%%uff0c“個人的”佔5%%uff0c“其他人的”佔0。4%%u3002(引自吳漢東總篡、陳小東等著《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第5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其中,鍾祥市長灘鎮95%%u7684農戶認為他們耕種的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許多人還說“這還用問嗎?”,他們明白,一直是向政府簽訂承包合同,向國家交納農業稅,肯定土地是國家的;包括幾個村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等都認為: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集體或村委會只是經營管理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相信這些村幹部都是學習過憲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他們對於憲法的領悟,並不是停留於法律字面上的感性認識,而是對於實際情況的真實的理性的認識:宜昌市猇亭區91%%u7684農民認為土地當然是屬於國家的,只有9%%u7684農民認為土地是集體的;鹹寧市通城鎮85%%u519c戶認為土地是國家的,10%%u8ba4為是國家和集體共有的,個別老農戶認為土地是自己的;黃岡市黃梅縣小池鎮81。5%%u7684農民認為土地是屬於國家的;監利縣網市鎮80%%u7684農民認為土地是國家的。 從法理上到實踐上都可以看出,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對世效力是是很值得懷疑的,甚至於連大多數農村幹部和群眾都不認同這種所有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0條 相關名詞:【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效力檢驗公式之一】【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效力檢驗公式之二】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61-1

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效力檢驗公式之三

一、基本理念

物權法對世效力,指其所法定或者所確認的物權對社會上產生的實際效力。世界上各種法系難免對於土地所有權有拔高或者貶低的嫌疑,但實際效力總是客觀存在的。

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效力檢驗問題。也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客觀地說,任何一種物權只要是法定的就比意定的效力強,就有一定的優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對世效力。具體地說,整個的物權制度是等級物權制度,每種物權無不打上等級制的烙印。國家與集體是兩組最大的制度信託物權人,不是單一的物權人,也不是普通訊託物權人。只能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集體土地所有權並沒有絕對的優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對世效力,因為在農村和郊區國家法人也可以擁有土地所有權。國家法人之城市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具有絕對的優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對世效力,對於其他任何所有制的所有權人自始至終進行絕對的排斥。國家土地所有權可以做到物權價值最大化、經濟價值最大化、使用價值最大化和法律效力最大化,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根本做不到的,這是最大的差距,還有至少十幾種差別。如國家可以管理集體的土地、限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而集體不能管理國家的土地、限制國家的土地所有權,這種差別太大了。

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極其奇怪的所有權,其變種和連鎖物權很多,這為判斷其對世效力增加了不少難度。幾千年來,土地所有權人需要交皇糧國稅,如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這種義務,並且還有國家的種糧補貼,這是最大的加權專案。歷史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一般可以出賣、抵押自己的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這種權利,這是最大的減權專案。

物權法對世效力應當是綜合效力。集體土地所有權已經成為離散的所有權,更大程度上形成了用益物權、收益租賃權、承包權、農用土地的使用權、地產權、利用權、作用權、土地統轄共有權、土地共管權、地籍權與身份權、專有專用權、制度信託物權、民主處分權等十多種系列化的權利,僅僅考量土地所有權,所得物權法對世效力的結論是膚淺的。

二、物權法對世效力檢驗

1.檢驗

依物權法通說,物權法對世效力應當由以下兩個公式組成:

[公式1]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所有權類高階的對世效力,可以對抗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包括國家、集體、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在農民土地物權關係中,集體這個權利人是特定的,而權利人之外的當事人是不特定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權利之外的一切人,任何當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或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公式2]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一定時,集體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支配權,在權利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中是完全獨立自主的,而其他權利人的權利不是完全獨立自主的,其他權利人應當對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承擔相應的義務。

依據[公式1]來判別,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既然是特定的、專有的,應當是穩固的、安全的所有權,可以聯合對抗物權圈子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當事人,能夠以法律的對世效力來免遭侵害或者妨礙。但是,當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不復存在並且分田到戶搞單幹時,地權的中心由集體向個人轉移了,集體既不能對抗集體內部個人的私有地權,也不能對抗來自國家的公有地權。當國家徵收、徵用土地時,實際上是從農民私人手上徵收、徵用,而不是從集體手上徵收、徵用土地。徵收土地的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也主要針對農民私人,不是針對集體。因此,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不能以特定的權利身份對抗物權圈子內外的當事人,是不具備對世效力的。

依據[公式2]來判別,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既然是特定的、高階的,應當是穩固的、安全的所有權,集體行使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支配權應當是完全獨立自主的,可以聯合對抗物權圈子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當事人,能夠以法律的對世效力來免遭侵害或者妨礙。但是,當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不復存在並且分田到戶搞單幹時,地權的中心由集體向個人轉移了,集體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到農民私人手上了,集體土地的處分權集中到國家手上了,集體所剩下的地權只有行政代管權、土地統轄權了。

其實,早在八二憲法制訂時,就已經十分明確地強調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開始就沒有賦予集體的土地處分權。憲法中規定的農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也屬於集體所有”,甚至於是否專指土地所有權,也一直是個懸念。物權法多次明確規定“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並且指出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再一次考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對世效力。

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最特別的所有權,不同於任何財產所有權。全部的動產財物,所有權人可以獨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權;一般的不動產財物,如房屋、建築物等物,所有權也可以獨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權;如果是土地所有權,這要從所有權是誰——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時,物權的獨立自主程度是完全具備的,對世效力是很強的;當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或者個人時,物權的獨立自主程度是不具備的,對世效力是很弱的,甚至於是完全不存在的。土地“所有”的私物權(西方世界集體的物權也是私物權)的虛擬性,不僅僅是中國物權法中存在,所有大陸法系的民法、物權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西方世界再怎麼大搞特搞私有化、市場化、自由化,在對待土地權益方面,公共利益大於私人利益的準則也是毫不留情、毫不含糊的。

當且唯一當土地的所有權為國家所有時,該項物權的對世效力才是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的,因而是卓有成效的。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僅與國家主權相聯結,而且與純粹的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管理權相統一。其在一個土地物權圈子之內,可以理順各種地權關係,充分發揮物權的對世效力;其在全國性的土地物權圈子之內,可以一致對敵,共同抵禦外國侵略者的侵犯——這才是最大的對世效力。

民法學圈子內,言必稱法德、言必稱土地所有權的現象很普遍。但到底什麼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的對世效力到底是什麼效力?全世界各個國家對於所有權的定義都不能統一,更何況是權系複雜的土地所有權?

“所有權”這個概念是清末民初的泊來品。在此之前,中國的法定稱呼是不同的:不動產主要指田宅,謂之產、業,所有權人為業主。動產包括六畜、奴婢、礦物、植物、貨幣、有價證券,均謂之為物或財物,所有權人為財主。

用以上本土概念來解釋,八二憲法“集體的地權”應當指農民集體的土地業主權、地產權,這樣的對世效力才是有效力的。個人的地權是農用土地租賃權,是有期限的土地租賃權。因為土地的主物權是國家的,物權人統統使用國家的土地,對國家負責。憲法中規定的農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也屬於集體所有”,也許是農民集體的業主權、地產權。但到了物權法就不同了。物權法不僅規定了土地所有權是四項權能,而且明確規定“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根本沒有迴旋的餘地了。

關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對世效力,這個話題很長。憲法的一項權能設定與物權法的四項權能設定,也是判斷該項對世效力的一部分。

2.案例

物權法立法的宗旨,就是為了確認、保護和更好地利用物權,當然是為了營造強有力的對世效力。

迄今為止,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癥結越來越大。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涵與外延模稜兩可時,僅僅對於貪腐官員和無良商人有利,而對於廣大弱勢者的農民群眾不利。自從開放房地產市場二十多年來,農民上訪中60%%u4e0e地權有關,其中30%%u53c8與徵地有關。

儘管憲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規規定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到頭來甚至於連多數農村幹部和農民群眾也不買賬。

例如,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規劃研究課題——“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於2002年9月下旬至11月初,對湖北省的襄樊市、荊州市、鍾祥市、監利縣、黃梅縣、陽新縣、英山縣、通城縣、武漢市黃陂區、宜昌市猇亭區、山西省呂梁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和溧陽市、山東省平度市、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進行田野調查。調查農戶達406戶,訪談農民計500餘人。調查組提的第一個問題,是當下土地權屬問題。出的選擇題“你耕種的土地是誰的?”作出有效選擇的問卷有430份,選“國家的”佔60%%uff0c“村集體的”佔27%%uff0c“生產隊(小組)的”佔7%%uff0c“個人的”佔5%%uff0c“其他人的”佔0。4%%u3002(引自吳漢東總篡、陳小東等著《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第5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其中,鍾祥市長灘鎮95%%u7684農戶認為他們耕種的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許多人還說“這還用問嗎?”,他們明白,一直是向政府簽訂承包合同,向國家交納農業稅,肯定土地是國家的;包括幾個村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等都認為: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集體或村委會只是經營管理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相信這些村幹部都是學習過憲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他們對於憲法的領悟,並不是停留於法律字面上的感性認識,而是對於實際情況的真實的理性的認識:宜昌市猇亭區91%%u7684農民認為土地當然是屬於國家的,只有9%%u7684農民認為土地是集體的;鹹寧市通城鎮85%%u519c戶認為土地是國家的,10%%u8ba4為是國家和集體共有的,個別老農戶認為土地是自己的;黃岡市黃梅縣小池鎮81。5%%u7684農民認為土地是屬於國家的;監利縣網市鎮80%%u7684農民認為土地是國家的。

從法理上到實踐上都可以看出,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對世效力是是很值得懷疑的,甚至於連大多數農村幹部和群眾都不認同這種所有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0條

相關名詞:【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效力檢驗公式之一】【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效力檢驗公式之二】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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