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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14·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9-1 遺失物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遺失物,是指失主非基於自身的主觀故意而喪失物的佔有,且非無主的動產物品。失主與撿拾人之間並非存在物品的交易、轉讓和贈與的主觀行為,即失主遺失該物品為偶然性遺失,撿拾人拾取遺失物為偶然性獲取。簡言之,遺失物是一個道德法學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權人或實際佔有人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或自然原因導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支配的物品。 物權法所稱之遺失物,是指有一定價值的動產有主物品,是由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和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規範與調整的有主物品。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原則性規定,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讓與人對於轉讓遺失物應當是無處分權。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讓與人對遺失物無所有權或者無信託所有權、無信託處分權以及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法律上的處分權。二是讓與人原本有處分權,但嗣後因某種原因喪失處分權的,亦可發生善意取得。(2)受讓人受讓遺失物時須是善意的。一般而論,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受讓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讓與人對於遺失物無處分權,再根據遺失物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判斷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明明知道讓與人對於遺失物無處分權的不得受讓。(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遺失物撿拾人非法轉讓遺失物價格合理,善意取得的交易暫時受法律保護,但由公權機關證明和失主證明是遺失物,應當配合退回遺失物。(4)轉讓的遺失物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5)失主的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的行使。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重點在於保護遺失物和失主的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其次是酌情處理撿拾人的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權、暫時保管權、限時向有關機關有關單位報告權、兌現賞金的得償權,再次是酌情處理遺失物的買受人的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權。 應當注意的是,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由道德法規範與調整的,其次是由物權衡平輔助規範與調整的。古今中外均將拾金不昧作為公民起碼的道德來規範化,並把這種良好風尚發揚光大,教育孩子加強道德修養,從小學孔融、學雷鋒,學英雄模範人物,學做好人好事,克已復禮,大公無私。人類社會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全部提倡拾金不昧、失物還主的優良傳統,並由習慣法上升到成文法來建立健全統一的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連拜金主義、物慾橫流的資本主義社會也是如此提倡拾金不昧、失物還主,可見這項善意取得制度是普世價值的一項良好的制度。 所謂統一的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由遺失物暫時佔有制度加遺失物招領制度、遺失物及時還主或上交保管制度、賞金或保管費補償制度、遺失物毀損滅失隱匿賠償制度、遺失物限制交易制度、公權機關的特權處分與上交國庫制度等一整套佔有保護制度和物上請求權制度組成,重點是失主的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制度。總體上,就是規範公序民俗有主物的普世道德法制度。 (二)條件推定 具體地說,遺失物應當具備幾個客觀條件: 1.意態推定。遺失物須有主之物,須佔有人非故意喪失佔有。遺失物首先依心理因素與注意力而成立。如失主持有的物因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思想麻痺大意,將該物置於不適當的地方,失主離開原地了,而將持有的物品忘記隨身攜帶而遺失在該地。該地不是失主自己的私人活動空間和居所,對於物品也沒有保護的屏障,被陌生人偶然撿拾而佔有。 2.事態推定。須佔有人喪失佔有已經構成既成事實。動產的佔有形式,有自主佔有、委託佔有、臨時佔有、長期佔有等形式。嚴格地說,於特定場所之中,因貨物交付,佔有人與物短暫分離,並不構成遺失,否則,則構成遺失;如佔有的物品或者動物偶然進入他人的土地,在私人空間忘記置放位置之物,短期內不構成遺失物,否則,則構成遺失。所謂喪失佔有已經構成既成事實,應依社會觀念來判斷,社會觀念傾向於同情喪失佔有人,拾金不昧。 3.價值推定。須佔有人喪失佔有物具有一定的價值。失主的經濟地位不同,對待遺失物的態度也不同。對於有錢人而言,丟失幾十元甚至幾百元的東西根本不算什麼遺失物;對於吃了上頓愁下頓的流浪者而言,丟失幾元的東西也可能算遺失物。因此,物權法之法定的遺失物必須是具有一定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物,與日常生活中的小小遺失物的概念是有所區別的。人民法院對於返還遺失物的訴訟請求,一般有個立案標準,不能一概而論地“有聞必錄”。 4.信託推定。遺失物應當在非法定佔有、儲存的情形非自願流失。動產可以出租、出借或者商定保管、儲存和託管、寄存、移動、轉移、贈送等多種形式變動佔有,存在各種信託佔有形式。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在保有佔有權時不構成物的遺失條件。唯有原物非正常的易位並易主,且為佔有人非主觀故意所為。 5.財產性質推定。遺失物的物件只能是動產遺失物且非無主物。遺失物一定要有原物的主人,否則視其為無主物。無主物的物權取得制度,是先佔先得和無償佔有,但公共利益優先。有主物的物權取得制度,或者是登記對抗主義生效,或者是交付生效主義生效,或者是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生效。房屋、建築物、土地等不動產的物理屬性是固定不動的,決定了不動產是不可能遺失的。通常所說的遺失物,就是專指動產的遺失物。由於動產不是基於權利人的主觀故意而喪失佔有,因而其不是拋棄物、廢棄物,而是有一定價值的有主物。 6.特定推定。遺失物的例外情形。遺失物如果是貨幣或者是無記名有價證券,必須有足夠的證據為失主所有,否則,法律上不予採信。貨幣、無記名有價證券為日常流通廣泛的動產物,動產交付可以在一瞬間內完成,其快捷程度無與倫比。遺失此類物的號碼、包裝物、夾帶物和證人證言等,應當為關鍵證據。遺失物如果是貨幣或者是無記名有價證券,遺失人無權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原物,只能向出讓人請求返還同種類物或者請求其他賠償。 7.名稱推定。遺失物的另類表示。遺失物可能存在另類稱呼表示。某些失主在作尋物啟事時,為了尋物方便起見,被盜竊的物品也稱之為“遺失物”。某些失主在作尋物啟事時,既不知道自己的物品是被盜竊的還是自己遺失的,也稱之為“遺失物”。所有這些,須根據需要和可能作事實上的最後鑑定。前一種傾向於被盜竊物,後一種傾向於遺失物。 二、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 客觀上有真遺失物,也有假遺失物。這關係到邏輯法,關係到真假物權、有無物權、長消無物權或者零物權,以及連帶權利義務。 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假亂真的所謂遺失物。有貌似遺失物的埋藏物、地下珍貴文物和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盜挖掘、盜墓挖掘的地下和水下埋藏物、隱藏物,偶然獲得的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屍體,偶然發現的珍貴、瀕危植物等,這些以假亂真的“無主物”不屬於遺失物。 2.不合常理的假遺失物。施工工地露天存放的材料,運輸工具附近臨時存放的貨物,市場或商店倉庫周圍臨時置放的商品,房屋周邊存放的器物與交通工具,曬穀場所放置的勞動工具,草地上放牧的牲畜等,這些不合常理的“有主物”均不屬於遺失物。 3.不合常規的非遺失物。沒有多少經濟價值、使用價值、利用價值、物權價值和立案破案的遺失物,對於國家機關包括公安部門來說可以作為“假遺失物”看待。價值微薄的遺失物,可以由具體的基層單位、團體組織來自行處理。 4.其它的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因偷盜、搶奪、侵佔、騙取、坑害他人之物為非遺失物;因債權債務糾紛而抵押、質押、留置或司法機關扣押的擔保物為非遺失物;騙取賞金、損公肥私而串通作弊的“拾得物”為非遺失物。 5.其他以假亂真、不合常理、不合常規之撿拾物亦為非遺失物。 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均不存在遺失物的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排他關係和勞動關係。對於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公安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交由其他對口單位處理。對於報假案而性質嚴重者,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法紀教育甚至於治安處罰。 三、遺失物之物債權關係 因遺失物而導致發生的物權關係是物債權關係。主要的權利義務人是失主和撿拾人,其次是無處分權人、第三者善意取得人。主要的物權型別,是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權、遺失物的追回權、遺失物的優先贖回權、失物的追償權,失主主要集中於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拾得人的權利,集中於意外的善意取得權、遺失物臨時保管權、遺失物即時招領公告權、遺失物及時上交有關部門處置權、遺失物立即拒絕虛報冒領權、遺失物保管費用取得權、遺失物懸賞取得權等權利;拾得人的義務,是主動積極及時尋找失主返還遺失物的義務,主動積極及時向有關部門上交遺失物的義務,拾金不昧、少取多予或純粹好人好事的義務,認真履行保管和拒絕虛報冒領遺失物的義務,不得隨意侵佔與處分遺失物等義務。以上義務,實為“無處分權人的義務”。 其他無處分權人的義務,如信託人代替拾得人履行保管和拒絕虛報冒領遺失物的義務,以及其他的義務。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拾得人的義務份內義務。如無經營資格的經營者、無拍賣權的拍賣者、無出賣權的出賣者和無購買權的購買者等相關的義務,可參照拾得人的義務的份額內履行。 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基於公序良俗、拾金不昧道德風尚之類的道德法規範要求,基於遺失物權利人財產與財產權的保護規範要求,即使是法沒有合同約定,原則上是以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為基準。往大處說,任何無處分權人都是返還原物的義務人。而且,返還原物只能早不能晚,只能完整返還不能殘缺返還,只能盡義務返還不能盡權利返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7條 相關名詞: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9-1

遺失物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遺失物,是指失主非基於自身的主觀故意而喪失物的佔有,且非無主的動產物品。失主與撿拾人之間並非存在物品的交易、轉讓和贈與的主觀行為,即失主遺失該物品為偶然性遺失,撿拾人拾取遺失物為偶然性獲取。簡言之,遺失物是一個道德法學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權人或實際佔有人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或自然原因導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支配的物品。

物權法所稱之遺失物,是指有一定價值的動產有主物品,是由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和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規範與調整的有主物品。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原則性規定,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讓與人對於轉讓遺失物應當是無處分權。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讓與人對遺失物無所有權或者無信託所有權、無信託處分權以及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法律上的處分權。二是讓與人原本有處分權,但嗣後因某種原因喪失處分權的,亦可發生善意取得。(2)受讓人受讓遺失物時須是善意的。一般而論,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受讓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讓與人對於遺失物無處分權,再根據遺失物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判斷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明明知道讓與人對於遺失物無處分權的不得受讓。(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遺失物撿拾人非法轉讓遺失物價格合理,善意取得的交易暫時受法律保護,但由公權機關證明和失主證明是遺失物,應當配合退回遺失物。(4)轉讓的遺失物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5)失主的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的行使。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重點在於保護遺失物和失主的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其次是酌情處理撿拾人的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權、暫時保管權、限時向有關機關有關單位報告權、兌現賞金的得償權,再次是酌情處理遺失物的買受人的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權。

應當注意的是,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由道德法規範與調整的,其次是由物權衡平輔助規範與調整的。古今中外均將拾金不昧作為公民起碼的道德來規範化,並把這種良好風尚發揚光大,教育孩子加強道德修養,從小學孔融、學雷鋒,學英雄模範人物,學做好人好事,克已復禮,大公無私。人類社會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全部提倡拾金不昧、失物還主的優良傳統,並由習慣法上升到成文法來建立健全統一的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連拜金主義、物慾橫流的資本主義社會也是如此提倡拾金不昧、失物還主,可見這項善意取得制度是普世價值的一項良好的制度。

所謂統一的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由遺失物暫時佔有制度加遺失物招領制度、遺失物及時還主或上交保管制度、賞金或保管費補償制度、遺失物毀損滅失隱匿賠償制度、遺失物限制交易制度、公權機關的特權處分與上交國庫制度等一整套佔有保護制度和物上請求權制度組成,重點是失主的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制度。總體上,就是規範公序民俗有主物的普世道德法制度。

(二)條件推定

具體地說,遺失物應當具備幾個客觀條件:

1.意態推定。遺失物須有主之物,須佔有人非故意喪失佔有。遺失物首先依心理因素與注意力而成立。如失主持有的物因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思想麻痺大意,將該物置於不適當的地方,失主離開原地了,而將持有的物品忘記隨身攜帶而遺失在該地。該地不是失主自己的私人活動空間和居所,對於物品也沒有保護的屏障,被陌生人偶然撿拾而佔有。

2.事態推定。須佔有人喪失佔有已經構成既成事實。動產的佔有形式,有自主佔有、委託佔有、臨時佔有、長期佔有等形式。嚴格地說,於特定場所之中,因貨物交付,佔有人與物短暫分離,並不構成遺失,否則,則構成遺失;如佔有的物品或者動物偶然進入他人的土地,在私人空間忘記置放位置之物,短期內不構成遺失物,否則,則構成遺失。所謂喪失佔有已經構成既成事實,應依社會觀念來判斷,社會觀念傾向於同情喪失佔有人,拾金不昧。

3.價值推定。須佔有人喪失佔有物具有一定的價值。失主的經濟地位不同,對待遺失物的態度也不同。對於有錢人而言,丟失幾十元甚至幾百元的東西根本不算什麼遺失物;對於吃了上頓愁下頓的流浪者而言,丟失幾元的東西也可能算遺失物。因此,物權法之法定的遺失物必須是具有一定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物,與日常生活中的小小遺失物的概念是有所區別的。人民法院對於返還遺失物的訴訟請求,一般有個立案標準,不能一概而論地“有聞必錄”。

4.信託推定。遺失物應當在非法定佔有、儲存的情形非自願流失。動產可以出租、出借或者商定保管、儲存和託管、寄存、移動、轉移、贈送等多種形式變動佔有,存在各種信託佔有形式。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在保有佔有權時不構成物的遺失條件。唯有原物非正常的易位並易主,且為佔有人非主觀故意所為。

5.財產性質推定。遺失物的物件只能是動產遺失物且非無主物。遺失物一定要有原物的主人,否則視其為無主物。無主物的物權取得制度,是先佔先得和無償佔有,但公共利益優先。有主物的物權取得制度,或者是登記對抗主義生效,或者是交付生效主義生效,或者是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生效。房屋、建築物、土地等不動產的物理屬性是固定不動的,決定了不動產是不可能遺失的。通常所說的遺失物,就是專指動產的遺失物。由於動產不是基於權利人的主觀故意而喪失佔有,因而其不是拋棄物、廢棄物,而是有一定價值的有主物。

6.特定推定。遺失物的例外情形。遺失物如果是貨幣或者是無記名有價證券,必須有足夠的證據為失主所有,否則,法律上不予採信。貨幣、無記名有價證券為日常流通廣泛的動產物,動產交付可以在一瞬間內完成,其快捷程度無與倫比。遺失此類物的號碼、包裝物、夾帶物和證人證言等,應當為關鍵證據。遺失物如果是貨幣或者是無記名有價證券,遺失人無權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原物,只能向出讓人請求返還同種類物或者請求其他賠償。

7.名稱推定。遺失物的另類表示。遺失物可能存在另類稱呼表示。某些失主在作尋物啟事時,為了尋物方便起見,被盜竊的物品也稱之為“遺失物”。某些失主在作尋物啟事時,既不知道自己的物品是被盜竊的還是自己遺失的,也稱之為“遺失物”。所有這些,須根據需要和可能作事實上的最後鑑定。前一種傾向於被盜竊物,後一種傾向於遺失物。

二、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

客觀上有真遺失物,也有假遺失物。這關係到邏輯法,關係到真假物權、有無物權、長消無物權或者零物權,以及連帶權利義務。

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假亂真的所謂遺失物。有貌似遺失物的埋藏物、地下珍貴文物和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盜挖掘、盜墓挖掘的地下和水下埋藏物、隱藏物,偶然獲得的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屍體,偶然發現的珍貴、瀕危植物等,這些以假亂真的“無主物”不屬於遺失物。

2.不合常理的假遺失物。施工工地露天存放的材料,運輸工具附近臨時存放的貨物,市場或商店倉庫周圍臨時置放的商品,房屋周邊存放的器物與交通工具,曬穀場所放置的勞動工具,草地上放牧的牲畜等,這些不合常理的“有主物”均不屬於遺失物。

3.不合常規的非遺失物。沒有多少經濟價值、使用價值、利用價值、物權價值和立案破案的遺失物,對於國家機關包括公安部門來說可以作為“假遺失物”看待。價值微薄的遺失物,可以由具體的基層單位、團體組織來自行處理。

4.其它的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因偷盜、搶奪、侵佔、騙取、坑害他人之物為非遺失物;因債權債務糾紛而抵押、質押、留置或司法機關扣押的擔保物為非遺失物;騙取賞金、損公肥私而串通作弊的“拾得物”為非遺失物。

5.其他以假亂真、不合常理、不合常規之撿拾物亦為非遺失物。

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均不存在遺失物的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排他關係和勞動關係。對於假遺失物或非遺失物,公安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交由其他對口單位處理。對於報假案而性質嚴重者,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法紀教育甚至於治安處罰。

三、遺失物之物債權關係

因遺失物而導致發生的物權關係是物債權關係。主要的權利義務人是失主和撿拾人,其次是無處分權人、第三者善意取得人。主要的物權型別,是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權、遺失物的追回權、遺失物的優先贖回權、失物的追償權,失主主要集中於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拾得人的權利,集中於意外的善意取得權、遺失物臨時保管權、遺失物即時招領公告權、遺失物及時上交有關部門處置權、遺失物立即拒絕虛報冒領權、遺失物保管費用取得權、遺失物懸賞取得權等權利;拾得人的義務,是主動積極及時尋找失主返還遺失物的義務,主動積極及時向有關部門上交遺失物的義務,拾金不昧、少取多予或純粹好人好事的義務,認真履行保管和拒絕虛報冒領遺失物的義務,不得隨意侵佔與處分遺失物等義務。以上義務,實為“無處分權人的義務”。

其他無處分權人的義務,如信託人代替拾得人履行保管和拒絕虛報冒領遺失物的義務,以及其他的義務。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拾得人的義務份內義務。如無經營資格的經營者、無拍賣權的拍賣者、無出賣權的出賣者和無購買權的購買者等相關的義務,可參照拾得人的義務的份額內履行。

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基於公序良俗、拾金不昧道德風尚之類的道德法規範要求,基於遺失物權利人財產與財產權的保護規範要求,即使是法沒有合同約定,原則上是以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為基準。往大處說,任何無處分權人都是返還原物的義務人。而且,返還原物只能早不能晚,只能完整返還不能殘缺返還,只能盡義務返還不能盡權利返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7條

相關名詞: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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