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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14·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30-1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權利義務 一、基本理念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權利義務,指主要由普通物權法和道德法規範與調整、輔之以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的權利義務。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不是以維護善意取得人的權利為中心的,而是是以維護失主的權利為中心的。因為有遺失物的事實存在,各個當事人所處的物權地位以及義務是不相同的。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權利義務的規定,見於物權法第107條~第113條的各項規定。 第107條是一般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上述規定表達了以下幾層意思: 1.失主,指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權人是主失主,其他權利人是從失主,統稱失主。其他權利人,包括遺失物信託所有權人、佔有權人、保管權人、儲運權人或者租賃權人、租借權人、租用權人等支配權人、持有權人。從失主對主失主負責,也可獨立行使或者委託他人行使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等權利,主失主可以對從失主獨立行使或者委託他人行使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等權利。 2.遺失物已經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應當區別對待。受讓人是善意佔有的,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考量可不追究民事責任;受讓人是惡意佔有或者串通佔有的,基於保護失主的權利考量可追究民事責任,受讓人應當配合失主返還原物或者賠償失主的損失。他人,指無權佔有與轉讓人,或者善意取得或者惡意取得的受讓人,或者是上述轉讓人與受讓人的中間人、中介人。 3.遺失物拾得人或者其他的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遺失物的,肯定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涉嫌經濟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物權法第109條明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拾得人不得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遺失物。 4.失主獨立行使或者委託他人行使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等權利,訴訟時效是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不知道受讓人或者無法與受讓人聯絡的地址、電話的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5.平衡失主與無處分權人(含拾得人)、善意取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原則上,受讓人不得與無處分權人(含拾得人)擅自搞私下交易、內幕交易、黑色交易,未透過拍賣或者未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屬於惡意取得,不受法律保護,也不得在返還原物時請求失主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和遺失物的保管費用。 6.本條款是簡要規定,其他的規定見於物權法其他條款的權利義務規範與調整。 二、一般分析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佈簡要敘述如下。 (一)失主的權利義務 失主的權利,包括了遺失物的追回權、優先贖回權、追償權等三大權利,這是統一的物權保護制度使然。失主的主要義務,是向遺失物的撿拾人感謝與獎勵,向遺失物的善意取得人支付合理的價金,向善意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用,這是交易保護主義性質的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使然。 遺失物的追回權,是法律賦予失主一項主打的權利。基於統一的物權保護制度,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失主應當透過尋物啟示等廣而告之,也可同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勘查,與拾得人商議返還原物,出於感恩戴德的考量和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應當適當地給予撿拾人以資鼓勵。 遺失物的回贖權,是失主優先的回購權或回贖權。回贖權的物件,一是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優先回購該遺失物,二是向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受讓人優先回購該遺失物。但是,無拍賣資質和無經營資質和合法程式的地下黑市交易的除外。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保護正當的交易和保護有處分權人,取締不正當的交易和打擊無處分權人。 遺失物的追償權,是失主事後補救性的權利。追償權的物件是無處分權人。其包括兩種無處分權人:一是訴訟期限保護期以內的首要無處分權人,即遺失物的拾得人。在二年以內,拾得人無權處分拾得的遺失物,在六個月內應當將遺失物上交有關部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單位部門)處理。二是訴訟期限保護期以內的次要無處分權人,包括不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或者非經營權的普通公民,一般是撿拾人無權處分的延續。遺失物的追償權,不僅僅是限於返還原物或者贖回價金,誤工費和其他經濟損失也應當包括在內。 失主的義務,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物品遺失的第一時間主動尋找遺失物的下落,不能超過二年以上時間去尋找遺失物的下落和主張訴訟的權利,也不能在遺失物釋出招領公告6個月以後去尋找遺失物的下落和主張訴訟的權利。失主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只要是合法交易的,就應當接受現實。失主向遺失物的撿拾人追回該物品時,應當主動感謝,並適當地給予一定報償。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二)拾得人的權利義務 拾得人具有臨時佔有並保管遺失物、失物招領、上交遺失物給有關部門保管與處理、有限度的索償權和拒絕虛報冒領遺失物、獲取遺失物保管費用等權利。拾得人具有不得侵佔、私分、贈予、買賣、挪用、毀損、滅失遺失物等義務,及時尋找失主、返還原物、拾金不昧等義務。 拾得人偶然拾得遺失物,對於第三者而言,具有保管、儲存遺失物和為失主保密的權利;有向失主或者有關部門要求支付保管費用的權利,有向失主要求兌現懸賞廣告承諾的權利。 對於其應盡的義務而言,具有保管、儲存遺失物和為失主保密的義務;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將遺失物送公安部門的義務;不故意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義務;不得參與地下交易、黑市交易和擅自處分遺失物的義務;主動尋找失主返還原物的義務,或者及時送交公安部門處理的義務;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拾得人不履行義務,輕則構成不當得利,重則構成侵佔他人財產罪,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三)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的權利義務 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指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批准註冊的特許行業的經營者,拍賣企業和專業對口企業均屬於這一類特種經營者。其具有合法的經營權、對遺失物拍賣或變賣的審查權和處分權,以及配合失主返還原物的相關義務。 其是具有特種經營許可證的正規單位,拍賣遺失物前要審查遺失物處分權人的處分資格,合格後和簽訂合同後要在有影響的報紙雜誌上公開拍賣資訊,在無人競買時才實行變賣的方式。原則上,對遺失物有處分權的只能是由公安機關等指定的公權部門,並且只能是在遺失物招領公告六個月後無人認領的前提下由公權部門委託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拍賣或者變賣遺失物,拾得人不能私下交易、黑市交易和內幕交易,也不能親自委託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交易。 其對於不明真相的遺失物,具有合法的收購權和銷售權,但明知是髒物的除外。其義務,首先是要保證不購買和銷售髒物,更要保證不與盜竊分子、盜竊團夥結成盜銷聯盟,否則,就是犯罪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其次是有協助公安機關破案和幫助失主找回遺失物,共同制裁無處分權人,打擊盜竊嫌疑人的義務。 (四)善意佔有人的權利義務 廣義的善意佔有人,包括具有經營資格的購銷人和從具有經營資格的單位、個人和可以依法受讓遺失物的受讓人。拾得人是臨時的善意佔有人,無權自行買賣遺失物。 善意佔有人的主要權利是受讓權。善意佔有人的主要義務是不得參與購銷髒物和儘量返還遺失物等義務。 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是透過合法渠道、合法手續取得遺失物。善意佔有人的出讓權,是透過合法渠道、合法手續出讓遺失物。 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出讓權,是受一定時間、地點、人物和事件限制的權利。大致情形是: 1.如果公安部門調查該物得出的結論是遺失物,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出讓權以及返還原物之權仍然受法律保護; 2.如果公安部門調查該物得出的結論是髒物,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出讓權是否仍然受法律保護,應當由法院裁決,一般傾向於受讓人返還原物,不追究受讓人的法律責任。 3.如果遺失物是假遺失物,那麼要從頭到尾地重新審視善意佔有的性質。拾得人不存在偷竊、盜取、搶奪、哄搶、劫持、分髒、挪用和其他惡意佔有的可能性,是分清遺失物與假遺失物、髒物的分水嶺。 4.拾得人的善意佔有權只保留在二個月以內,超過兩個月需將遺失物上交公安機關等公權部門處理,否則就成為惡意佔有或者不當所得。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出讓權,應當讓位於失主的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追償權。 善意佔有人的義務。購買物品時要了解物品新舊狀態、產品來源和價格懸殊等問題,不要貪圖便宜和一時的痛快;當發現可能存在遺失物或者髒物的跡象時,應當主動向公安部門報案;當發現自己購買的物品與尋物啟示上相似時,應當主動與失主聯絡,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到公安部門去解決。善意佔有人按照失主的懸賞廣告返還失主的原物,也有領賞的權利。 各種權利義務,是基於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而作出的特別規定。對於被盜竊、被搶奪等方面的髒物,所有權人需透過司法機關依法追繳後取回。追髒過程中,如何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可以透過其他法律程式來解決,與遺失物的解決途徑與方法是不相同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7條 相關名詞: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30-1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權利義務

一、基本理念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權利義務,指主要由普通物權法和道德法規範與調整、輔之以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的權利義務。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不是以維護善意取得人的權利為中心的,而是是以維護失主的權利為中心的。因為有遺失物的事實存在,各個當事人所處的物權地位以及義務是不相同的。

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權利義務的規定,見於物權法第107條~第113條的各項規定。

第107條是一般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上述規定表達了以下幾層意思:

1.失主,指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權人是主失主,其他權利人是從失主,統稱失主。其他權利人,包括遺失物信託所有權人、佔有權人、保管權人、儲運權人或者租賃權人、租借權人、租用權人等支配權人、持有權人。從失主對主失主負責,也可獨立行使或者委託他人行使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等權利,主失主可以對從失主獨立行使或者委託他人行使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等權利。

2.遺失物已經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應當區別對待。受讓人是善意佔有的,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考量可不追究民事責任;受讓人是惡意佔有或者串通佔有的,基於保護失主的權利考量可追究民事責任,受讓人應當配合失主返還原物或者賠償失主的損失。他人,指無權佔有與轉讓人,或者善意取得或者惡意取得的受讓人,或者是上述轉讓人與受讓人的中間人、中介人。

3.遺失物拾得人或者其他的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遺失物的,肯定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涉嫌經濟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物權法第109條明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拾得人不得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遺失物。

4.失主獨立行使或者委託他人行使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遺失物的追償權等權利,訴訟時效是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不知道受讓人或者無法與受讓人聯絡的地址、電話的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5.平衡失主與無處分權人(含拾得人)、善意取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原則上,受讓人不得與無處分權人(含拾得人)擅自搞私下交易、內幕交易、黑色交易,未透過拍賣或者未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屬於惡意取得,不受法律保護,也不得在返還原物時請求失主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和遺失物的保管費用。

6.本條款是簡要規定,其他的規定見於物權法其他條款的權利義務規範與調整。

二、一般分析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佈簡要敘述如下。

(一)失主的權利義務

失主的權利,包括了遺失物的追回權、優先贖回權、追償權等三大權利,這是統一的物權保護制度使然。失主的主要義務,是向遺失物的撿拾人感謝與獎勵,向遺失物的善意取得人支付合理的價金,向善意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用,這是交易保護主義性質的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使然。

遺失物的追回權,是法律賦予失主一項主打的權利。基於統一的物權保護制度,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失主應當透過尋物啟示等廣而告之,也可同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勘查,與拾得人商議返還原物,出於感恩戴德的考量和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應當適當地給予撿拾人以資鼓勵。

遺失物的回贖權,是失主優先的回購權或回贖權。回贖權的物件,一是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優先回購該遺失物,二是向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受讓人優先回購該遺失物。但是,無拍賣資質和無經營資質和合法程式的地下黑市交易的除外。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保護正當的交易和保護有處分權人,取締不正當的交易和打擊無處分權人。

遺失物的追償權,是失主事後補救性的權利。追償權的物件是無處分權人。其包括兩種無處分權人:一是訴訟期限保護期以內的首要無處分權人,即遺失物的拾得人。在二年以內,拾得人無權處分拾得的遺失物,在六個月內應當將遺失物上交有關部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單位部門)處理。二是訴訟期限保護期以內的次要無處分權人,包括不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或者非經營權的普通公民,一般是撿拾人無權處分的延續。遺失物的追償權,不僅僅是限於返還原物或者贖回價金,誤工費和其他經濟損失也應當包括在內。

失主的義務,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物品遺失的第一時間主動尋找遺失物的下落,不能超過二年以上時間去尋找遺失物的下落和主張訴訟的權利,也不能在遺失物釋出招領公告6個月以後去尋找遺失物的下落和主張訴訟的權利。失主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只要是合法交易的,就應當接受現實。失主向遺失物的撿拾人追回該物品時,應當主動感謝,並適當地給予一定報償。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二)拾得人的權利義務

拾得人具有臨時佔有並保管遺失物、失物招領、上交遺失物給有關部門保管與處理、有限度的索償權和拒絕虛報冒領遺失物、獲取遺失物保管費用等權利。拾得人具有不得侵佔、私分、贈予、買賣、挪用、毀損、滅失遺失物等義務,及時尋找失主、返還原物、拾金不昧等義務。

拾得人偶然拾得遺失物,對於第三者而言,具有保管、儲存遺失物和為失主保密的權利;有向失主或者有關部門要求支付保管費用的權利,有向失主要求兌現懸賞廣告承諾的權利。

對於其應盡的義務而言,具有保管、儲存遺失物和為失主保密的義務;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將遺失物送公安部門的義務;不故意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義務;不得參與地下交易、黑市交易和擅自處分遺失物的義務;主動尋找失主返還原物的義務,或者及時送交公安部門處理的義務;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拾得人不履行義務,輕則構成不當得利,重則構成侵佔他人財產罪,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三)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的權利義務

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指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批准註冊的特許行業的經營者,拍賣企業和專業對口企業均屬於這一類特種經營者。其具有合法的經營權、對遺失物拍賣或變賣的審查權和處分權,以及配合失主返還原物的相關義務。

其是具有特種經營許可證的正規單位,拍賣遺失物前要審查遺失物處分權人的處分資格,合格後和簽訂合同後要在有影響的報紙雜誌上公開拍賣資訊,在無人競買時才實行變賣的方式。原則上,對遺失物有處分權的只能是由公安機關等指定的公權部門,並且只能是在遺失物招領公告六個月後無人認領的前提下由公權部門委託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拍賣或者變賣遺失物,拾得人不能私下交易、黑市交易和內幕交易,也不能親自委託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交易。

其對於不明真相的遺失物,具有合法的收購權和銷售權,但明知是髒物的除外。其義務,首先是要保證不購買和銷售髒物,更要保證不與盜竊分子、盜竊團夥結成盜銷聯盟,否則,就是犯罪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其次是有協助公安機關破案和幫助失主找回遺失物,共同制裁無處分權人,打擊盜竊嫌疑人的義務。

(四)善意佔有人的權利義務

廣義的善意佔有人,包括具有經營資格的購銷人和從具有經營資格的單位、個人和可以依法受讓遺失物的受讓人。拾得人是臨時的善意佔有人,無權自行買賣遺失物。

善意佔有人的主要權利是受讓權。善意佔有人的主要義務是不得參與購銷髒物和儘量返還遺失物等義務。

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是透過合法渠道、合法手續取得遺失物。善意佔有人的出讓權,是透過合法渠道、合法手續出讓遺失物。

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出讓權,是受一定時間、地點、人物和事件限制的權利。大致情形是:

1.如果公安部門調查該物得出的結論是遺失物,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出讓權以及返還原物之權仍然受法律保護;

2.如果公安部門調查該物得出的結論是髒物,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出讓權是否仍然受法律保護,應當由法院裁決,一般傾向於受讓人返還原物,不追究受讓人的法律責任。

3.如果遺失物是假遺失物,那麼要從頭到尾地重新審視善意佔有的性質。拾得人不存在偷竊、盜取、搶奪、哄搶、劫持、分髒、挪用和其他惡意佔有的可能性,是分清遺失物與假遺失物、髒物的分水嶺。

4.拾得人的善意佔有權只保留在二個月以內,超過兩個月需將遺失物上交公安機關等公權部門處理,否則就成為惡意佔有或者不當所得。善意佔有人的受讓權、出讓權,應當讓位於失主的遺失物追回權、優先贖回權和追償權。

善意佔有人的義務。購買物品時要了解物品新舊狀態、產品來源和價格懸殊等問題,不要貪圖便宜和一時的痛快;當發現可能存在遺失物或者髒物的跡象時,應當主動向公安部門報案;當發現自己購買的物品與尋物啟示上相似時,應當主動與失主聯絡,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到公安部門去解決。善意佔有人按照失主的懸賞廣告返還失主的原物,也有領賞的權利。

各種權利義務,是基於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而作出的特別規定。對於被盜竊、被搶奪等方面的髒物,所有權人需透過司法機關依法追繳後取回。追髒過程中,如何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可以透過其他法律程式來解決,與遺失物的解決途徑與方法是不相同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7條

相關名詞: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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