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8·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0-1 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內容 一、基本理念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是指根據需要和可能,結合國內登記法和國際登記法的法例,對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動產作制度化調整,在動產交付生效主義和動產登記生效主義作出一個折中主義的平衡,目的在於既保證動產交易的安全、又保證財產權的安全,同時兼顧人身權的安全。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一是折中主義的衡平法性質。旨在登記的效力與動產交付的效力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舊主人與新主人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在保護財產交易安全與具體責任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在物權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與侵權責任法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在中國法與國際法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從而分門別類地保護不同境界的權利人。二是隱含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質。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之所以能夠立足,其法理支撐點在於善意取得制度的應用。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都是平行作業的互補性制度,在法律層面上都有一定的優點與瘕疵,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傾向性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普適化的動產佔有制度,雖然其法律效力略遜於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卻可以為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提供理論依據。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物件,限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對此,民法學界一般認為,船舶、航空器和汽車因價值超過一般的動產,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準不動產,其物權變動應當以登記為公示辦法,這就比一般動產物權變動的動產交付有所改進,也符合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的管理規定。但物權法不強制性地推行登記生效主義,主要是考慮到其物權變動並不是在登記時發生效力,仍然需要交付以後才能發生效力,不能跟不動產那樣輕而易舉地實行登記生效主義的辦法。眾所周知,不動產是不能移動和不容易滅失的,動產是能移動和容易滅失的,這兩種物權的性質差別甚大。尤其是船舶、航空器這兩種特殊的動產可以滿世界到處遊、到處飛,並且還有試用期,實行登記生效主義也不能達到如期的效果。船舶的登記簿只能保管在它的“船籍港”,飛機的登記簿只能保管在中國民航總局,不可能跟著它滿世界跑。中國法律要規定船舶物權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外國的銀行就不對中國籍船舶貸款、不接受中國籍船舶抵押。因此,我們的物權法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一樣,對船舶、飛機物權變動規定採“登記對抗主義”,這是由船舶、飛機的特殊性決定的。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其動產所有權轉移一般在交付時發生效力,其動產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法律對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動產規定有登記制度,這種登記制度在任何法律中是不能更改的。其物權的變動如果未在登記部門進行登記,就不能產生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物權發生變動的物權關係相對人。 關於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和的善意第三人性質,這裡面又牽涉到善意佔有與善意處分、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以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關鍵詞,對於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肯定是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的。物權法“佔有”一章中就有另類規定,對於善意第三人物權的保護基本上限於臨時性的保護。 理論上善意第三人因為在動產交易上付出了代價,其財產權應當受法律保護。就總體上說,善意佔有也屬於無權佔有人,是因為無權佔有人擅自處分該項動產才使得交易有法律瘕疵,從而形成了善意第三人近墨者黑的被動無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沒有登記的是很少的,購買時轉讓方不出具產權證往往涉及到髒車、事故車、報廢車、套牌車或者逃稅車、逃費車。但是,摩托車、電動腳踏車、農用車等未上牌和未登記的居多,交易中的隱患最多。 二、性質內容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內容,基本上可以由下列幾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之物權法,是一種折中主義的衡平法,權利人接受動產交付生效與登記生效之折中、保護權利人的交易與保護第三人的交易之折中、在登記生效主義與交付生效主義之間折中,構成了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主旋律。 首先是自願登記為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權利人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所有權或者抵押權,是否登記,或者什麼時候登記,物權法並無強制性的規定。權利人對人、對世與對物的關係,全交由權利人自由來把握。法律既動之以情,又曉之以理、明之以利,全是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其次是物權生效為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登記對抗主義並非一無是處,並非什麼事情都比登記生效主義為差。由於削弱了登記生效的部分約束力,能夠兼顧動產交付生效的客觀效果。採取兩步式生效或者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是符合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動產性質的。這些動產與不動產的最大區別在於,動產是動的、是容易隱藏其本身的質量瘕疵的,或者是牽涉到解決諸如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繳費與受益問題,由誰續繳養路費、過橋費問題,權利人是否可以自由出租或者出售機動車問題,以及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稅費證等一系列附屬權利與義務問題,往往需要經過一個過渡時間來解決,動產登記問題不能操之過急。 再次是重點保護交易安全的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交易安全問題,比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問題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前面講到,動產是動的、是容易隱藏其本身的質量瘕疵的,或者是牽涉到一系列問題與利害關係要處理的。如果過分地強調指出登記生效主義,如果規定非登記不可、不登記就不能生效,那麼,很多權利人的交易權或者經營自主權就會落空,至少是一些附屬性的權益會受到損害。 有的買到二手車等舊車是分期付款的,車主提出要收到全款以後才給予行駛證(相當於所有權證)。在這種情勢下,買受人客觀上也無法進行登記。再者,如果硬性規定推行登記生效主義,出賣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原所有權人,不僅不能自由轉讓其動產,而且還得承擔買受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這顯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法律必須在自由買賣與登記生效之間作一個折中式的處理,必須在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與登記對抗之間作一個折中式的處理。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在買賣人之間和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作一個折中式的處理。法律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保護權利與追究責任要合理合法,這就是折中化的立場觀點與方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權定向 在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系列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權定向是必不可少的物權潤滑劑,同時對於怠於登記的權利人以鞭策作用,給予無權佔有的當事人以相當的特殊權利,重點在於保護善意佔有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權定向,不是向善意第三人傾斜,而是一個對於三方當事人相對平衡的物權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又稱即時取得制度、善意佔有制度,是指無處分他人動產所有權的合法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所有權以後,原所有權人(第二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如買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勢下茫然地買到一款髒車,受善意佔有制度的保護,即使是在公安部門查獲了髒車並沒收,公安機關同樣會依法主持讓出賣人退還其銷髒的款項,買受人也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民事損失賠償責任。 物權法要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大宗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登記。如果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權行為。如果物權人認識到該項動產登記的積極性,及時地向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那麼所謂“善意第三人”就不能成立,否則“善意第三人”就能夠成立。 實行善意取得制度,與實行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同樣重要。從理論界的反映來看,設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以下幾點:一是善意取得制度有利於維護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進商品經濟的有序發展。二是承認善意取得制度有利於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是對原所有權人(第二人)也有相應的保護措施。四是善意取得制度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及時解決民事糾紛1。 那麼,善意取得制度與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是互補性制度。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的物權定向,是在交付生效與登記生效之間留下了一個物權空間,這個物權空間不是預留給善意第三人的,而是權利人在不經意間讓渡給了善意第三人。就是說,在這裡,是善意取得制度彌補了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的不足之處,而並不是說善意取得制度優於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 從某種意義上講,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應當優先於善意取得制度才對,而且這個物權順序是不能顛倒的。你不能說善意取得制度的用途更加廣泛啊,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用途很狹窄啊,所以不能說“善意取得制度優於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啊。 如果我們仔細地考察一番,不難發現,在國內外各種民法或者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始終是種輔助性制度,決不是主導地位的制度。同理,相對於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而言,善意取得制度同樣是種輔助性制度,無論善意取得制度的用途多麼廣泛或者多麼引人矚目。 在理論界,有關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大宗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之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的專項研究並不多見,儘管有很多人潛心研究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們瞭解了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與內容,瞭解了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權定向,從而瞭解了善意取得制度與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是互補性制度的性質,對於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質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反過來對於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 註釋: 1程萍著《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380~382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5條 相關名詞:【動產交付生效主義】【動產登記對抗主義】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0-1

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內容

一、基本理念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是指根據需要和可能,結合國內登記法和國際登記法的法例,對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動產作制度化調整,在動產交付生效主義和動產登記生效主義作出一個折中主義的平衡,目的在於既保證動產交易的安全、又保證財產權的安全,同時兼顧人身權的安全。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一是折中主義的衡平法性質。旨在登記的效力與動產交付的效力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舊主人與新主人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在保護財產交易安全與具體責任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在物權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與侵權責任法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在中國法與國際法之間進行折中化處理,從而分門別類地保護不同境界的權利人。二是隱含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質。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之所以能夠立足,其法理支撐點在於善意取得制度的應用。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都是平行作業的互補性制度,在法律層面上都有一定的優點與瘕疵,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傾向性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普適化的動產佔有制度,雖然其法律效力略遜於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卻可以為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提供理論依據。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物件,限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對此,民法學界一般認為,船舶、航空器和汽車因價值超過一般的動產,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準不動產,其物權變動應當以登記為公示辦法,這就比一般動產物權變動的動產交付有所改進,也符合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的管理規定。但物權法不強制性地推行登記生效主義,主要是考慮到其物權變動並不是在登記時發生效力,仍然需要交付以後才能發生效力,不能跟不動產那樣輕而易舉地實行登記生效主義的辦法。眾所周知,不動產是不能移動和不容易滅失的,動產是能移動和容易滅失的,這兩種物權的性質差別甚大。尤其是船舶、航空器這兩種特殊的動產可以滿世界到處遊、到處飛,並且還有試用期,實行登記生效主義也不能達到如期的效果。船舶的登記簿只能保管在它的“船籍港”,飛機的登記簿只能保管在中國民航總局,不可能跟著它滿世界跑。中國法律要規定船舶物權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外國的銀行就不對中國籍船舶貸款、不接受中國籍船舶抵押。因此,我們的物權法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一樣,對船舶、飛機物權變動規定採“登記對抗主義”,這是由船舶、飛機的特殊性決定的。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其動產所有權轉移一般在交付時發生效力,其動產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法律對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動產規定有登記制度,這種登記制度在任何法律中是不能更改的。其物權的變動如果未在登記部門進行登記,就不能產生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物權發生變動的物權關係相對人。

關於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和的善意第三人性質,這裡面又牽涉到善意佔有與善意處分、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以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關鍵詞,對於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肯定是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的。物權法“佔有”一章中就有另類規定,對於善意第三人物權的保護基本上限於臨時性的保護。

理論上善意第三人因為在動產交易上付出了代價,其財產權應當受法律保護。就總體上說,善意佔有也屬於無權佔有人,是因為無權佔有人擅自處分該項動產才使得交易有法律瘕疵,從而形成了善意第三人近墨者黑的被動無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沒有登記的是很少的,購買時轉讓方不出具產權證往往涉及到髒車、事故車、報廢車、套牌車或者逃稅車、逃費車。但是,摩托車、電動腳踏車、農用車等未上牌和未登記的居多,交易中的隱患最多。

二、性質內容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內容,基本上可以由下列幾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之物權法,是一種折中主義的衡平法,權利人接受動產交付生效與登記生效之折中、保護權利人的交易與保護第三人的交易之折中、在登記生效主義與交付生效主義之間折中,構成了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主旋律。

首先是自願登記為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權利人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所有權或者抵押權,是否登記,或者什麼時候登記,物權法並無強制性的規定。權利人對人、對世與對物的關係,全交由權利人自由來把握。法律既動之以情,又曉之以理、明之以利,全是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其次是物權生效為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登記對抗主義並非一無是處,並非什麼事情都比登記生效主義為差。由於削弱了登記生效的部分約束力,能夠兼顧動產交付生效的客觀效果。採取兩步式生效或者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是符合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動產性質的。這些動產與不動產的最大區別在於,動產是動的、是容易隱藏其本身的質量瘕疵的,或者是牽涉到解決諸如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繳費與受益問題,由誰續繳養路費、過橋費問題,權利人是否可以自由出租或者出售機動車問題,以及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稅費證等一系列附屬權利與義務問題,往往需要經過一個過渡時間來解決,動產登記問題不能操之過急。

再次是重點保護交易安全的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交易安全問題,比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問題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前面講到,動產是動的、是容易隱藏其本身的質量瘕疵的,或者是牽涉到一系列問題與利害關係要處理的。如果過分地強調指出登記生效主義,如果規定非登記不可、不登記就不能生效,那麼,很多權利人的交易權或者經營自主權就會落空,至少是一些附屬性的權益會受到損害。

有的買到二手車等舊車是分期付款的,車主提出要收到全款以後才給予行駛證(相當於所有權證)。在這種情勢下,買受人客觀上也無法進行登記。再者,如果硬性規定推行登記生效主義,出賣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原所有權人,不僅不能自由轉讓其動產,而且還得承擔買受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這顯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法律必須在自由買賣與登記生效之間作一個折中式的處理,必須在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與登記對抗之間作一個折中式的處理。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在買賣人之間和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作一個折中式的處理。法律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保護權利與追究責任要合理合法,這就是折中化的立場觀點與方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權定向

在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系列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權定向是必不可少的物權潤滑劑,同時對於怠於登記的權利人以鞭策作用,給予無權佔有的當事人以相當的特殊權利,重點在於保護善意佔有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權定向,不是向善意第三人傾斜,而是一個對於三方當事人相對平衡的物權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又稱即時取得制度、善意佔有制度,是指無處分他人動產所有權的合法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所有權以後,原所有權人(第二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如買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勢下茫然地買到一款髒車,受善意佔有制度的保護,即使是在公安部門查獲了髒車並沒收,公安機關同樣會依法主持讓出賣人退還其銷髒的款項,買受人也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民事損失賠償責任。

物權法要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大宗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登記。如果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權行為。如果物權人認識到該項動產登記的積極性,及時地向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那麼所謂“善意第三人”就不能成立,否則“善意第三人”就能夠成立。

實行善意取得制度,與實行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同樣重要。從理論界的反映來看,設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以下幾點:一是善意取得制度有利於維護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進商品經濟的有序發展。二是承認善意取得制度有利於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是對原所有權人(第二人)也有相應的保護措施。四是善意取得制度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及時解決民事糾紛1。

那麼,善意取得制度與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是互補性制度。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的物權定向,是在交付生效與登記生效之間留下了一個物權空間,這個物權空間不是預留給善意第三人的,而是權利人在不經意間讓渡給了善意第三人。就是說,在這裡,是善意取得制度彌補了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的不足之處,而並不是說善意取得制度優於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

從某種意義上講,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應當優先於善意取得制度才對,而且這個物權順序是不能顛倒的。你不能說善意取得制度的用途更加廣泛啊,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用途很狹窄啊,所以不能說“善意取得制度優於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啊。

如果我們仔細地考察一番,不難發現,在國內外各種民法或者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始終是種輔助性制度,決不是主導地位的制度。同理,相對於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而言,善意取得制度同樣是種輔助性制度,無論善意取得制度的用途多麼廣泛或者多麼引人矚目。

在理論界,有關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大宗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之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的專項研究並不多見,儘管有很多人潛心研究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們瞭解了動產物權登記對抗主義的性質與內容,瞭解了折中主義的物權定向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權定向,從而瞭解了善意取得制度與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是互補性制度的性質,對於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質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反過來對於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

註釋:

1程萍著《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380~382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5條

相關名詞:【動產交付生效主義】【動產登記對抗主義】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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