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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092·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0-1 佔有改定的效力 一、一般理念 佔有改定是與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並列的非典型的動產交付方式。由於佔有改定是在原所有權人與新所有權人建立起來的比較穩固的“買賣不破租賃關係”,具有其他非典型的動產交付方式所具有的優越性,故佔有改定所形成的合同效力、法律效力比其他兩種物權變動的效力略勝一籌。 佔有改定在普通物權法中的效力,是一般人所無法想象的。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實現所有權轉移僅僅是透過當事人的合意在觀念中完成的。出於新老所有權人的信任與默契程度,才能建立比較穩固的“買賣不破租賃關係”。無論約定採取何種形式,口頭或者書面,第三人都無從察知物權的變動,所以對於信賴出讓人直接佔有動產這一事實狀態,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須透過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護。 就是說,出讓人經過佔有改定,由所有權人變成了佔有權人,已經對於自己佔有的動產失去了處分權。但是,佔有權人未經現所有權人許可處分了該動產,而受讓該項動產的第三人誤信為佔有權人所有而受讓。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和維護交易的安全與效率,法律仍然承認該交易行為有效。無處分權人私自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所有權人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張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只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並宣佈取消佔有改定當事人的佔有權。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方法與步驟。 為了防止出讓人擅自處分其佔有改定之物,所有權人可以對佔有人設定保證金、定金之類的擔保或者實物擔保,在租賃合同中可以附加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之類的約束條件,從而形成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兩者並舉的約束機制。 二、擴充套件分析 1.普通物權法佔有改定的效力 佔有改定的效力,是指法律規定一定的物權人以契約自由權、物權改定的佔有優先權而設立的效力。動產所有權的改定和動產佔有權的改定,是有預謀的改定。動產所有權人在轉讓其標的物所有權之前,就可以與當事人約定其標的物所有權轉讓的辦法,並可以將出讓後的標的物佔有權先行確定下來。佔有改定的效力範圍主要在於普通物權法之意念交付物件,由動產佔有改定及於不動產佔有改定。一般而論,很多地方不太適合於擔保物權法的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至於佔有改定的效力,哪些適合、不適合制度物權法的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本文省略不作評論。 就是說,動產所有權的改定和動產佔有權的改定,本來需要兩個合同來完成的,條件允許時,可以合併到一個合同中來完成,只需將動產佔有權的改定加上去即可。如果是轉讓合同中載入動產佔有改定,合同簽訂完畢,標的物動產所有權改定和標的物佔有權改定同時完成,同時生效。否則,是分步合同、分步改定、分步生效。其前提條件,是原動產標的物所有權人有排他的改定的佔有權,亦稱佔有優先權,並且雙方有契約自由權。其中,一定的物權人、契約自由權人,是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新所有權人,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雙方行使契約自由,也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不但要遵守法律規定,而且還要遵循商品經濟規律和經濟秩序。合同生效的效力是雙方認同的效力,這種效力還要接受社會效力的檢驗,最終以社會效力為基準。 與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相關聯,動產物權的改定,也可能存在善意改定、惡意改定。包括善意或惡意改定所有權和佔有權。善意改定,是完全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完全符合法定的程式與指標,沒有欺詐、哄騙和價金倚高倚低行為,沒有侵害國家的、集體的、公司的及其他權利人的行為,沒有貪汙腐化和商業賄賂行為,沒有違反法定的改定程式的行為,以及沒有其他的不違法、不屬實、不正派、不正規、不檢點的各種行為。否則,就是惡意改定。 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實施所有權的改定和佔有權改定,僅僅是透過當事人的合意來完成的。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第三人都無從察知其物權的改定。所以對於因信賴出讓人直接佔有動產這一事實狀態,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須透過標的物的新所有權、新佔有權人達成協議,透過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第三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由此產生了所有權的再次改定,而佔有權的改定,其佔有的優先權、排他的改定的佔有權則轉移到第二順位的出讓人。以此類推。 《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第930條“佔有的改定”也有本條款類似的規定:“所有人佔有物的,交付可以由在所有人和受讓人的約定受讓人因其而獲得間接佔有的法律關係代替。”是指原所有權人原來佔有的物,在出讓該物以後仍然是佔有權人,新的所有權人則成為間接佔有權人。這樣一種制度安排是特殊安排,是尊重合同當事人意願即契約自由的表示。如果說,所出讓之物已經出租了,佔有改定的效力是低效的,因為民法上“買賣不破租賃經營”是一個排他的優先權;所出讓之物已經抵押了,佔有改定的效力是無效的,因為抵押權優先於回租權。 可以說,中國物權法“佔有的改定”是德國物權法“佔有的改定”的翻版,其法律宗旨和法的效力是同一性的。中國物權法第27條規定的是“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這裡標示的是“動產物權轉讓時”,而不是“動產所有權轉讓時”,法律效力範圍比德國民法的更加廣泛。其中心思想大概有兩個方面:(1)動產所有權轉讓時,所出讓的動產並未出租,與“買賣不破租賃經營”的規則無關,買賣雙方達成佔有改定的協議即可。這是一種物權關係相對清晰的佔有改定模式。(2)動產物權轉讓時,所出讓的動產已經出租,與“買賣不破租賃經營”的規則相沖突,但出讓人透過補償方式終止了原租賃合同,出讓人自己與受讓人達成了佔有改定的協議,從而取代了原租賃人物權地位。這是一種物權關係相對複雜的佔有改定模式。以上兩種佔有改定模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前一種是標準模式,後一種是準模式。 所謂“動產物權轉讓”,不僅僅包括動產所有權轉讓,可能還包括租賃權轉讓。在普通物權法中,物權化方針是所有權中心論,所有權人要在出讓動產之前解除原租賃合同是容易的,與受讓人在出讓動產之前談回租的條件也是容易的。所有權人(出讓人)認為將自己的動產轉讓後再回租是合算的、需要的,就會不惜賠償原租賃人的經濟損失來換取自己的回租權,併成就“準模式”的佔有改定。 2.擔保物權法對佔有改定的排斥效力 擔保物權法對佔有改定的排斥效力,則將佔有改定的效力止於普通物權法之意念交付範疇,嚴格控制擔保物權法之佔有改定。同樣地,佔有改定不限於動產物權變動範疇,也適用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範疇。在某種意義上說,不動產物權變動之佔有改定,比動產物權變動之佔有改定的應用範圍更加廣泛而更加紮實。 佔有改定,是在出讓物權沒有設定負擔的情勢下進行的物權調整。出讓的物權如果存在擔保物權,則這種高階物權會對於低階物權產生排他性,排除佔有改定的可能性。就是說,在動產質權成立以後,對於佔有改定是不相容的物權關係,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在質權之上設立佔有改定,都是缺乏法律效力的。 如果說,佔有改定在擔保物權法系統中也存在的話,那麼,這種佔有改定應當算作“準佔有改定”。抵押權改定為動產質權或者留置權,動產質權改定為留置權,都不是正宗的佔有改定,物權關係套路是有一定差別的。 擔保物權法對佔有改定的排斥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佔有關係的物權方向不同。 佔有改定是在所有權人出讓標的物的所有權之後保留物的佔有權如租賃權、保管權、寄託權等,原來,物的直接佔有是出讓人,間接佔有是受讓人。調整後的物權方向是對流型的互補性物權,出讓人得到的是的優先的直接的繼續佔有權,受讓人得到的是意念的間接的佔有權。 動產質權是在所有權人將物出質給質權人後,質權人取得既定的直接佔有權,出質人是暫時保留所有權,這一點是與佔有改定的佔有關係剛好相反的。調整後的物權方向是非對流型的物權,質權人得到的是優先的佔有權與優先的受償權,同時排斥出質人的租賃權、保管權、寄託權等權利。 第二,佔有關係的法鎖關係不同。 如佔有改定是普通債的法鎖關係,由低階的鬆散的物權關係組成,當事人之間隨時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這種法鎖關係。雙方之間的信託責任與法律責任是輕量級的。但這種法鎖關係不能對抗擔保債的法鎖關係,否則就有“以下犯上”之嫌。 如動產質權是擔保債的法鎖關係,由高階的緊密的物權關係組成,當事人之間不能隨便變更或者解除這種法鎖關係,也不能在此基礎上設立佔有改定。雙方之間的信託責任與法律責任是重量級的。但這種法鎖關係可以對抗普通債的法鎖關係,因為法鎖關係的選擇有優勝劣汰的經濟法則保駕護航。 第三,佔有關係的法律關係不同。 佔有改定的佔有關係,一般由普通物權法來調整,雙方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是佔有改定容易成立的簡單條件。法律允許出讓人交付所有權而暫時不交付標的物,而直接佔有人的法律責任重於間接佔有人的法律責任、定限物權人的法律責任重於所有權人的法律責任是肯定的。出讓人可以繼續佔有標的物,但須保證其佔有之物不毀損、不滅失,以及如期返還其佔有物和交納租金。 質權的佔有關係由擔保物權法來調整,雙方的質物擔保約定是佔有改定不容易成立的限制條件。法律允許出質人交付佔有權而暫時不交付所有權,而間接佔有人的法律責任重於直接佔有人的法律責任、所有權人的法律責任重於債權人的法律責任是肯定的。質權人可以繼續佔有標的物並收取租金等孳息,但須保證其佔有之物不毀損、不滅失,不得怠於行使質權。 由於佔有關係的物權方向不同、法鎖關係不同、法律關係不同,決定了質權的佔有能夠排斥佔有改定,決定了質權的佔有不能等同於佔有改定,決定了佔有改定的效力應當止於普通物權法,決定了兩種物權法的法律規則不能混同在一起。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7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指示交付】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0-1

佔有改定的效力

一、一般理念

佔有改定是與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並列的非典型的動產交付方式。由於佔有改定是在原所有權人與新所有權人建立起來的比較穩固的“買賣不破租賃關係”,具有其他非典型的動產交付方式所具有的優越性,故佔有改定所形成的合同效力、法律效力比其他兩種物權變動的效力略勝一籌。

佔有改定在普通物權法中的效力,是一般人所無法想象的。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實現所有權轉移僅僅是透過當事人的合意在觀念中完成的。出於新老所有權人的信任與默契程度,才能建立比較穩固的“買賣不破租賃關係”。無論約定採取何種形式,口頭或者書面,第三人都無從察知物權的變動,所以對於信賴出讓人直接佔有動產這一事實狀態,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須透過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護。

就是說,出讓人經過佔有改定,由所有權人變成了佔有權人,已經對於自己佔有的動產失去了處分權。但是,佔有權人未經現所有權人許可處分了該動產,而受讓該項動產的第三人誤信為佔有權人所有而受讓。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和維護交易的安全與效率,法律仍然承認該交易行為有效。無處分權人私自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所有權人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張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只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並宣佈取消佔有改定當事人的佔有權。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方法與步驟。

為了防止出讓人擅自處分其佔有改定之物,所有權人可以對佔有人設定保證金、定金之類的擔保或者實物擔保,在租賃合同中可以附加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之類的約束條件,從而形成普通物權關係和擔保物權關係兩者並舉的約束機制。

二、擴充套件分析

1.普通物權法佔有改定的效力

佔有改定的效力,是指法律規定一定的物權人以契約自由權、物權改定的佔有優先權而設立的效力。動產所有權的改定和動產佔有權的改定,是有預謀的改定。動產所有權人在轉讓其標的物所有權之前,就可以與當事人約定其標的物所有權轉讓的辦法,並可以將出讓後的標的物佔有權先行確定下來。佔有改定的效力範圍主要在於普通物權法之意念交付物件,由動產佔有改定及於不動產佔有改定。一般而論,很多地方不太適合於擔保物權法的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至於佔有改定的效力,哪些適合、不適合制度物權法的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本文省略不作評論。

就是說,動產所有權的改定和動產佔有權的改定,本來需要兩個合同來完成的,條件允許時,可以合併到一個合同中來完成,只需將動產佔有權的改定加上去即可。如果是轉讓合同中載入動產佔有改定,合同簽訂完畢,標的物動產所有權改定和標的物佔有權改定同時完成,同時生效。否則,是分步合同、分步改定、分步生效。其前提條件,是原動產標的物所有權人有排他的改定的佔有權,亦稱佔有優先權,並且雙方有契約自由權。其中,一定的物權人、契約自由權人,是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新所有權人,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雙方行使契約自由,也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不但要遵守法律規定,而且還要遵循商品經濟規律和經濟秩序。合同生效的效力是雙方認同的效力,這種效力還要接受社會效力的檢驗,最終以社會效力為基準。

與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相關聯,動產物權的改定,也可能存在善意改定、惡意改定。包括善意或惡意改定所有權和佔有權。善意改定,是完全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完全符合法定的程式與指標,沒有欺詐、哄騙和價金倚高倚低行為,沒有侵害國家的、集體的、公司的及其他權利人的行為,沒有貪汙腐化和商業賄賂行為,沒有違反法定的改定程式的行為,以及沒有其他的不違法、不屬實、不正派、不正規、不檢點的各種行為。否則,就是惡意改定。

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實施所有權的改定和佔有權改定,僅僅是透過當事人的合意來完成的。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第三人都無從察知其物權的改定。所以對於因信賴出讓人直接佔有動產這一事實狀態,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須透過標的物的新所有權、新佔有權人達成協議,透過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第三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由此產生了所有權的再次改定,而佔有權的改定,其佔有的優先權、排他的改定的佔有權則轉移到第二順位的出讓人。以此類推。

《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第930條“佔有的改定”也有本條款類似的規定:“所有人佔有物的,交付可以由在所有人和受讓人的約定受讓人因其而獲得間接佔有的法律關係代替。”是指原所有權人原來佔有的物,在出讓該物以後仍然是佔有權人,新的所有權人則成為間接佔有權人。這樣一種制度安排是特殊安排,是尊重合同當事人意願即契約自由的表示。如果說,所出讓之物已經出租了,佔有改定的效力是低效的,因為民法上“買賣不破租賃經營”是一個排他的優先權;所出讓之物已經抵押了,佔有改定的效力是無效的,因為抵押權優先於回租權。

可以說,中國物權法“佔有的改定”是德國物權法“佔有的改定”的翻版,其法律宗旨和法的效力是同一性的。中國物權法第27條規定的是“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這裡標示的是“動產物權轉讓時”,而不是“動產所有權轉讓時”,法律效力範圍比德國民法的更加廣泛。其中心思想大概有兩個方面:(1)動產所有權轉讓時,所出讓的動產並未出租,與“買賣不破租賃經營”的規則無關,買賣雙方達成佔有改定的協議即可。這是一種物權關係相對清晰的佔有改定模式。(2)動產物權轉讓時,所出讓的動產已經出租,與“買賣不破租賃經營”的規則相沖突,但出讓人透過補償方式終止了原租賃合同,出讓人自己與受讓人達成了佔有改定的協議,從而取代了原租賃人物權地位。這是一種物權關係相對複雜的佔有改定模式。以上兩種佔有改定模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前一種是標準模式,後一種是準模式。

所謂“動產物權轉讓”,不僅僅包括動產所有權轉讓,可能還包括租賃權轉讓。在普通物權法中,物權化方針是所有權中心論,所有權人要在出讓動產之前解除原租賃合同是容易的,與受讓人在出讓動產之前談回租的條件也是容易的。所有權人(出讓人)認為將自己的動產轉讓後再回租是合算的、需要的,就會不惜賠償原租賃人的經濟損失來換取自己的回租權,併成就“準模式”的佔有改定。

2.擔保物權法對佔有改定的排斥效力

擔保物權法對佔有改定的排斥效力,則將佔有改定的效力止於普通物權法之意念交付範疇,嚴格控制擔保物權法之佔有改定。同樣地,佔有改定不限於動產物權變動範疇,也適用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範疇。在某種意義上說,不動產物權變動之佔有改定,比動產物權變動之佔有改定的應用範圍更加廣泛而更加紮實。

佔有改定,是在出讓物權沒有設定負擔的情勢下進行的物權調整。出讓的物權如果存在擔保物權,則這種高階物權會對於低階物權產生排他性,排除佔有改定的可能性。就是說,在動產質權成立以後,對於佔有改定是不相容的物權關係,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在質權之上設立佔有改定,都是缺乏法律效力的。

如果說,佔有改定在擔保物權法系統中也存在的話,那麼,這種佔有改定應當算作“準佔有改定”。抵押權改定為動產質權或者留置權,動產質權改定為留置權,都不是正宗的佔有改定,物權關係套路是有一定差別的。

擔保物權法對佔有改定的排斥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佔有關係的物權方向不同。

佔有改定是在所有權人出讓標的物的所有權之後保留物的佔有權如租賃權、保管權、寄託權等,原來,物的直接佔有是出讓人,間接佔有是受讓人。調整後的物權方向是對流型的互補性物權,出讓人得到的是的優先的直接的繼續佔有權,受讓人得到的是意念的間接的佔有權。

動產質權是在所有權人將物出質給質權人後,質權人取得既定的直接佔有權,出質人是暫時保留所有權,這一點是與佔有改定的佔有關係剛好相反的。調整後的物權方向是非對流型的物權,質權人得到的是優先的佔有權與優先的受償權,同時排斥出質人的租賃權、保管權、寄託權等權利。

第二,佔有關係的法鎖關係不同。

如佔有改定是普通債的法鎖關係,由低階的鬆散的物權關係組成,當事人之間隨時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這種法鎖關係。雙方之間的信託責任與法律責任是輕量級的。但這種法鎖關係不能對抗擔保債的法鎖關係,否則就有“以下犯上”之嫌。

如動產質權是擔保債的法鎖關係,由高階的緊密的物權關係組成,當事人之間不能隨便變更或者解除這種法鎖關係,也不能在此基礎上設立佔有改定。雙方之間的信託責任與法律責任是重量級的。但這種法鎖關係可以對抗普通債的法鎖關係,因為法鎖關係的選擇有優勝劣汰的經濟法則保駕護航。

第三,佔有關係的法律關係不同。

佔有改定的佔有關係,一般由普通物權法來調整,雙方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是佔有改定容易成立的簡單條件。法律允許出讓人交付所有權而暫時不交付標的物,而直接佔有人的法律責任重於間接佔有人的法律責任、定限物權人的法律責任重於所有權人的法律責任是肯定的。出讓人可以繼續佔有標的物,但須保證其佔有之物不毀損、不滅失,以及如期返還其佔有物和交納租金。

質權的佔有關係由擔保物權法來調整,雙方的質物擔保約定是佔有改定不容易成立的限制條件。法律允許出質人交付佔有權而暫時不交付所有權,而間接佔有人的法律責任重於直接佔有人的法律責任、所有權人的法律責任重於債權人的法律責任是肯定的。質權人可以繼續佔有標的物並收取租金等孳息,但須保證其佔有之物不毀損、不滅失,不得怠於行使質權。

由於佔有關係的物權方向不同、法鎖關係不同、法律關係不同,決定了質權的佔有能夠排斥佔有改定,決定了質權的佔有不能等同於佔有改定,決定了佔有改定的效力應當止於普通物權法,決定了兩種物權法的法律規則不能混同在一起。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7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指示交付】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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