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092·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2-1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效力 一、基本理念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效力,指合法合理的人民法院判決書、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決定書、拆遷安置決定書,對於特定的、法定的物權創設、變動所發生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論,司法文書、政府檔案的公示效力、排他效力、執行效力、溯及效力等法律效力優於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故這種公事幹預導致的物權設立、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效力優於一般的物權設立、變動的法律效力。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效力,是對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進行檢驗的法律效力。物權法第28條僅僅規定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生效,是一種簡略式的淺層次的生效。然而,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效力,應當由淺層次的生效向法律上的效力看齊,這是不言而喻的。誰也不能保證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百分之百是正確無誤的,因此有必要接受當事人的檢驗和法律的考驗。各種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允許當事人有申辯權、上訴權,如果當事人放棄申辯權、上訴權,或者人民法院因故不受理相關的案件,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就產生了執行的法律效力。或者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裁判書,也會產生執行的法律效力。就是說,法律效力有初級效力、終極效力之分,有文書效力與法律效力之分,還有大效力與小效力之分等等。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生效,是由特定的幹預者依據特定的法律、特定的當事人的物權座標和物權價值來規範與調整物權的效力,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來進行準確的調整。幹預者法定的生效比當事人意定的生效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效力,很多時候是終極效力,故要求對於幹預者所作出的裁決、判決與決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與精準性。關鍵在於,任何行政幹預者、司法幹預者所作決定符合法律的就有效,否則就無效。反正,如果不認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的效力,物權變動的生效無從下手;如果不問對錯的一味依賴生效的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無從談起。因此上,前者的生效與後者的生效有一定的關聯,而文書上的生效是相對的,而法律的生效才是絕對的。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為數較多的是民商事的物權變動,受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民事訴訟法、民事仲裁法規範與調整;為數較少的是政事公事的物權變動,受制度物權法、行政決定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規範與調整;為數極端的物權變動,受制度物權法之行政處罰法或者罰沒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範與調整。因此總體上,它們是跨領域、跨學科、跨法系、跨當事人、跨手段、跨時空的物權變動。問題在於,任何行政幹預者、司法幹預者必須正確地用好權、用好法,既不能越權、專權又不能隨意棄權,所有違反法律程式和相關法律的決定是無效的。因此,我們得一分為二地看待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 應當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徵收單位、個人不動產和動產過程中,有些決定書是偏向房地產開發商而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因此造成了官民的嚴重衝突,導致上訪、截訪以申訴、上訴等案件困擾著接訪部門和喊冤叫屈者。由此可見,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其遠遠比民事主體對民事主體發生的物權變動要複雜、嚴峻得多。譬如,農民的土地被地方政府強制徵收,每畝地被政府拍賣所得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而農民所得補償費每畝不超過三萬五,有的甚至於區區幾千元,到頭來農民們失去了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與家園,做工也無份、社保也無望,這種政府決定書誰也不服氣啊!又如,城市房屋拆遷中,全由地方政府和拆遷隊說了算,所補償的經費或者房屋全都無濟於事,有的地方甚至於引起了血腥拆遷、以暴抗暴和大規模惡性案件發生,這種政府決定書誰也不服氣啊! 二、再論物權變動生效的主體與物件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定義的內涵已經部分地涉及到物權變動的生效,而其外延是更加廣泛的。下面作些簡單的補充。 1.物權變動生效的主體與物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是強制生效的主體。 其中,仲裁委員會的強制性,是指法律文書權威的強制性――由敗訴者負責賠償損失,並彌補勝訴者的損失。但是,仲裁委員會沒有強制查封凍結資產、抵押拍賣資產的權利,沒有以威權對付賴賬的被制裁者的權利;人民政府所作的徵收決定等,不完全是強制性的決定,很多是贖買式決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全權強制性生效的主體,人民法院設立了執行局,可以行使查封凍結資產、抵押拍賣資產的權利,以威權對付賴賬的被制裁者的權利。除此以外,人民法院還有代表人民查抄、沒收犯罪分子的不法或者包括部分合法財產的權利。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所作決定的動產物權變動,均為強制性變動。如果論強制性的程度及其效力,以人民法院的為首,以仲裁委員會的為次,以人民政府為後次。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是一級法律權威,無論正誤優劣,其他機關和單位、個人無權介入審判程式的干涉。法院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當事人不滿意可以按照程式上訴,一般程式為由初級到中級,由中級到高階,由高階到最高階人民法院的上訴;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書、調解書是二級法律權威,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當事人不滿意可以按照程式上訴至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決。當事人如果對於初級人民法院的法律判決、裁決不滿意,也可逐級上訴;人民政府的決定書是三級法律權威,其行政決定書生效以後,當事人不滿意可以按照程式上訴,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判決、裁決。法院一般程式為由初級到中級,由中級到高階,由高階到最高階人民法院的上訴。同為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生效的威力有輕重大小和長短細微之分。 2.物權強制生效的型別 物權變動生效,很多時候是強制生效,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生效有很大的區別。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強制性程度有大有小,而總體上歸結為強制生效可以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生效形成鮮明的對比。 “強制生效”這個片語是不雅觀的,也是不很準確的。本文采取一種模糊的說法,暫時將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這三大類機關看作是強制生效的主體,將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書看作是強制生效的載體。 強制生效的型別,可以這樣劃分: 一按主體劃分。一級為人民法院;二級為仲裁委員會;三級為人民政府。其中,人民法院分為最高階、高階、中級和基層幾個等級,一般而論,級別越高的人民法院職權效力越高。但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標的小的行政案件、危害性小的刑事案件,一般採取“兩審定案”,高階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二按文書劃分。一級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二級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三級為人民政府的決定書。人民法院判決書的效力,也是按級別劃分的,級別越高的人民法的判決書、裁決書效力越高。 三按程度劃分。一級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最強;二級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次強;三級為人民政府的決定書再次強。 四按許可權劃分。一級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許可權最大;二級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次大;三級為人民政府的決定書再次大。 五按性質劃分。一類為非犯罪型案件、事情的性質。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非犯罪型案件,人民政府可以處理非犯罪型事情。二類為犯罪型案件,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非犯罪型案件或者事情的性質,是常見的不包括暴力剝奪物權成分的案件與事情,其目的是為了變動、調整其物權,代替被侵權人重新奪回或恢復原有物與物權,此處的強制是“平和的強制”。 犯罪型案件的性質,是次常見的、包括暴力剝奪成分的案件,透過強制性甚至暴力性手段剝奪犯罪分子的物權,其目的是為了消滅其物權以充公,是為了代替人民重新奪回財產權,此處的強制,是“暴烈的強制”。對於嚴重的犯罪分子,法院甚至可以宣判民事、刑事競合案件,可以在此之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剝奪罪犯的物權,是從罪犯的有物權變為無物權,消滅罪犯的物權,此類物權是屬於“零物權”。什麼是零物權,將在以後的文章中解釋。 無論是哪種生效、哪種強制性生效,必須強調一個普遍性原則,即法權大於治權,治權大於威權,不能顛倒次序。只有如此,才能使法律文書、政府決定的生效變成法律的效力,才能成為公正公平公開公理的效力,才能成為真正的效力、長遠的效力即經得起法律檢驗的效力。 3.需要登記的物權變動的生效 關於司法幹預或者行政幹預所作出決定的公示力與公信力,可以給予權利人以相應的物權保護,但他們不是物權登記機構。如果該項物權需要登記生效,權利人則應當不遲延地進行登記。否則,僅對原當事人發生物權效力,不發生物權的對世效力。 導致物權變動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等法律文書,僅指直接為當事人一方創設或者變動物權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等,可以對原當事人發生物權效力。這個當事人,是具體的當事人而非一般的當事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有限的公示力與公信力。所謂有限的公示力與公信力,是指不需要進行物權變更登記的變動物權可以產生公示力與公信力,對於需要進行物權變更登記的變動物權可以產生公示力與公信力則以登記簿為準。 在沒有辦理不動產更正登記或者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之類的動產更正登記之前,第三人仍然會信賴登記簿上的記載,可能會與登記簿上的原權利人發生交易,只要登記簿上不存在異議登記的記錄,其依然受到登記簿公信力的保護。相關的登記法要求,在處分因該種物權變動原因取得的不動產或者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時,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8條,第42條~44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 相關名詞:【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因幹預導致物權變動之應用】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2-1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效力

一、基本理念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效力,指合法合理的人民法院判決書、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決定書、拆遷安置決定書,對於特定的、法定的物權創設、變動所發生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論,司法文書、政府檔案的公示效力、排他效力、執行效力、溯及效力等法律效力優於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故這種公事幹預導致的物權設立、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效力優於一般的物權設立、變動的法律效力。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效力,是對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進行檢驗的法律效力。物權法第28條僅僅規定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生效,是一種簡略式的淺層次的生效。然而,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效力,應當由淺層次的生效向法律上的效力看齊,這是不言而喻的。誰也不能保證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百分之百是正確無誤的,因此有必要接受當事人的檢驗和法律的考驗。各種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允許當事人有申辯權、上訴權,如果當事人放棄申辯權、上訴權,或者人民法院因故不受理相關的案件,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就產生了執行的法律效力。或者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裁判書,也會產生執行的法律效力。就是說,法律效力有初級效力、終極效力之分,有文書效力與法律效力之分,還有大效力與小效力之分等等。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的生效,是由特定的幹預者依據特定的法律、特定的當事人的物權座標和物權價值來規範與調整物權的效力,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來進行準確的調整。幹預者法定的生效比當事人意定的生效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效力,很多時候是終極效力,故要求對於幹預者所作出的裁決、判決與決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與精準性。關鍵在於,任何行政幹預者、司法幹預者所作決定符合法律的就有效,否則就無效。反正,如果不認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的效力,物權變動的生效無從下手;如果不問對錯的一味依賴生效的法律文書、政府決定書,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無從談起。因此上,前者的生效與後者的生效有一定的關聯,而文書上的生效是相對的,而法律的生效才是絕對的。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為數較多的是民商事的物權變動,受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民事訴訟法、民事仲裁法規範與調整;為數較少的是政事公事的物權變動,受制度物權法、行政決定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規範與調整;為數極端的物權變動,受制度物權法之行政處罰法或者罰沒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範與調整。因此總體上,它們是跨領域、跨學科、跨法系、跨當事人、跨手段、跨時空的物權變動。問題在於,任何行政幹預者、司法幹預者必須正確地用好權、用好法,既不能越權、專權又不能隨意棄權,所有違反法律程式和相關法律的決定是無效的。因此,我們得一分為二地看待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

應當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徵收單位、個人不動產和動產過程中,有些決定書是偏向房地產開發商而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因此造成了官民的嚴重衝突,導致上訪、截訪以申訴、上訴等案件困擾著接訪部門和喊冤叫屈者。由此可見,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其遠遠比民事主體對民事主體發生的物權變動要複雜、嚴峻得多。譬如,農民的土地被地方政府強制徵收,每畝地被政府拍賣所得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而農民所得補償費每畝不超過三萬五,有的甚至於區區幾千元,到頭來農民們失去了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與家園,做工也無份、社保也無望,這種政府決定書誰也不服氣啊!又如,城市房屋拆遷中,全由地方政府和拆遷隊說了算,所補償的經費或者房屋全都無濟於事,有的地方甚至於引起了血腥拆遷、以暴抗暴和大規模惡性案件發生,這種政府決定書誰也不服氣啊!

二、再論物權變動生效的主體與物件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定義的內涵已經部分地涉及到物權變動的生效,而其外延是更加廣泛的。下面作些簡單的補充。

1.物權變動生效的主體與物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是強制生效的主體。

其中,仲裁委員會的強制性,是指法律文書權威的強制性――由敗訴者負責賠償損失,並彌補勝訴者的損失。但是,仲裁委員會沒有強制查封凍結資產、抵押拍賣資產的權利,沒有以威權對付賴賬的被制裁者的權利;人民政府所作的徵收決定等,不完全是強制性的決定,很多是贖買式決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全權強制性生效的主體,人民法院設立了執行局,可以行使查封凍結資產、抵押拍賣資產的權利,以威權對付賴賬的被制裁者的權利。除此以外,人民法院還有代表人民查抄、沒收犯罪分子的不法或者包括部分合法財產的權利。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所作決定的動產物權變動,均為強制性變動。如果論強制性的程度及其效力,以人民法院的為首,以仲裁委員會的為次,以人民政府為後次。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是一級法律權威,無論正誤優劣,其他機關和單位、個人無權介入審判程式的干涉。法院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當事人不滿意可以按照程式上訴,一般程式為由初級到中級,由中級到高階,由高階到最高階人民法院的上訴;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書、調解書是二級法律權威,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當事人不滿意可以按照程式上訴至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決。當事人如果對於初級人民法院的法律判決、裁決不滿意,也可逐級上訴;人民政府的決定書是三級法律權威,其行政決定書生效以後,當事人不滿意可以按照程式上訴,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判決、裁決。法院一般程式為由初級到中級,由中級到高階,由高階到最高階人民法院的上訴。同為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生效的威力有輕重大小和長短細微之分。

2.物權強制生效的型別

物權變動生效,很多時候是強制生效,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生效有很大的區別。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強制性程度有大有小,而總體上歸結為強制生效可以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生效形成鮮明的對比。

“強制生效”這個片語是不雅觀的,也是不很準確的。本文采取一種模糊的說法,暫時將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這三大類機關看作是強制生效的主體,將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書看作是強制生效的載體。

強制生效的型別,可以這樣劃分:

一按主體劃分。一級為人民法院;二級為仲裁委員會;三級為人民政府。其中,人民法院分為最高階、高階、中級和基層幾個等級,一般而論,級別越高的人民法院職權效力越高。但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標的小的行政案件、危害性小的刑事案件,一般採取“兩審定案”,高階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二按文書劃分。一級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二級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三級為人民政府的決定書。人民法院判決書的效力,也是按級別劃分的,級別越高的人民法的判決書、裁決書效力越高。

三按程度劃分。一級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最強;二級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次強;三級為人民政府的決定書再次強。

四按許可權劃分。一級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許可權最大;二級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次大;三級為人民政府的決定書再次大。

五按性質劃分。一類為非犯罪型案件、事情的性質。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非犯罪型案件,人民政府可以處理非犯罪型事情。二類為犯罪型案件,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非犯罪型案件或者事情的性質,是常見的不包括暴力剝奪物權成分的案件與事情,其目的是為了變動、調整其物權,代替被侵權人重新奪回或恢復原有物與物權,此處的強制是“平和的強制”。

犯罪型案件的性質,是次常見的、包括暴力剝奪成分的案件,透過強制性甚至暴力性手段剝奪犯罪分子的物權,其目的是為了消滅其物權以充公,是為了代替人民重新奪回財產權,此處的強制,是“暴烈的強制”。對於嚴重的犯罪分子,法院甚至可以宣判民事、刑事競合案件,可以在此之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剝奪罪犯的物權,是從罪犯的有物權變為無物權,消滅罪犯的物權,此類物權是屬於“零物權”。什麼是零物權,將在以後的文章中解釋。

無論是哪種生效、哪種強制性生效,必須強調一個普遍性原則,即法權大於治權,治權大於威權,不能顛倒次序。只有如此,才能使法律文書、政府決定的生效變成法律的效力,才能成為公正公平公開公理的效力,才能成為真正的效力、長遠的效力即經得起法律檢驗的效力。

3.需要登記的物權變動的生效

關於司法幹預或者行政幹預所作出決定的公示力與公信力,可以給予權利人以相應的物權保護,但他們不是物權登記機構。如果該項物權需要登記生效,權利人則應當不遲延地進行登記。否則,僅對原當事人發生物權效力,不發生物權的對世效力。

導致物權變動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等法律文書,僅指直接為當事人一方創設或者變動物權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等,可以對原當事人發生物權效力。這個當事人,是具體的當事人而非一般的當事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有限的公示力與公信力。所謂有限的公示力與公信力,是指不需要進行物權變更登記的變動物權可以產生公示力與公信力,對於需要進行物權變更登記的變動物權可以產生公示力與公信力則以登記簿為準。

在沒有辦理不動產更正登記或者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之類的動產更正登記之前,第三人仍然會信賴登記簿上的記載,可能會與登記簿上的原權利人發生交易,只要登記簿上不存在異議登記的記錄,其依然受到登記簿公信力的保護。相關的登記法要求,在處分因該種物權變動原因取得的不動產或者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時,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8條,第42條~44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

相關名詞:【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因幹預導致物權變動之應用】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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