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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091·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3-1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 一、基本理念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對於廣大民眾而言也許是耳熟能詳的,而對於其中的法律關係和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等關係法,要運用物權法理學來解析。這是三言兩語講不完的問題。客觀要求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本身是無瘕疵的,否則會在應用過程中導致效力不濟,需要重頭再來或者推倒廢除。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指幹預主體、客體、當事人與法律關係的應用,統稱為“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四要素”。 1.幹預主體上,一為司法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幹預,一為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幹預,一為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幹預,在職權範圍內利用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書對於特定客體和當事人進行幹預,決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其中,人民政府既是徵收的行政幹預主體,又是當事人。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全能型幹預主體,可以涵蓋各種民法類權利爭議、行政法類權利爭議和刑法類權利爭議的各種物權變動物件。其他的都是非全能型幹預主體。 2.幹預客體上,包括不動產、動產、智慧財產權(派生性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等方面的物權變動。 3.幹預的當事人,一般是指享有物權變動請求權的當事人以及義務人、責任人,也包括徵收財產的人民政府這種特殊的當事人。 4.幹預的法律關係上,有工具法、對照法、衡平法和自律法的法律關係,有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法律關係,有財產權法和人格權法的法律關係,甚至有中國法和國際法或者外國法的法律關係。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四要素”,是衡量該物權變動之應用範圍、應用效果、應用效力的必要措施。但是歸根結底,幹預者要考核當事人物權變動的合理合法程度,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是否處於圓滿狀態。 幹預,相當於“第三者插足”,是與動產物權變動有關並有權的第三者“插足”。 幹預,除了以上三大類幹預主體以外,還有居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組織的調解、他人的調解等。此類幹預,不具強制性成分,卻在一定範圍內也是有效力的。 二、一般分析 1.幹預生效在民事上的應用 幹預生效在民事上的應用,是指有關機關部門在處理民事糾紛、民事案件、民事要事的應用。主要是指在普通物權法方面的應用,其次是在擔保物權法方面的應用。 幹預生效在民事上的應用,是十分廣泛的。大到上百億、上千億元的經濟糾紛,小到家庭離婚的個人私事。尋求解決的最好途徑是找法院。 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和民事案件,是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就民事案件而言,簡直包羅永珍,經濟糾紛、財產糾紛、婚姻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糾紛、行政爭議甚至海事糾紛、跨國糾紛等等,都可以透過法院來判決、裁決與執行。法院在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變動方面,是個司法大工廠,有一套司法流水線。其法律文書的生效,是最權威的生效。 法院幹預在民事案件上的例子不勝列舉。 下面舉一個小例子。 【例一】離婚訴訟中的物權變動 離婚訴訟中確定當事人一方享有某項動產或不動產的判決,分割其動產或不動產的判決、使原所有權人恢復所有權的判決等,屬於本條款所規定的設權、確權判決。這些幹預,相當於“第三者幹預”。 離婚判決所涉及的,有夫妻雙方財產或家庭財產的分割,有子女的撫養或老人的瞻養,是物權、人權合二而一的判決。這些是屬於婚姻法的範疇,反映到物權法上來,是變更物權,是由變動人身權而招致變更物權。當然,婚姻法以及繼續法、收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相關部分的規定很詳細,但法理不是十分明白。物權法就是要講“物權變動”法理的,可以彌補其他法律法理不清晰的一面。 離婚判決涉及分割財產,原則之一是採取相對平均主義的做法。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損失,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個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判決涉及分割財產,原則之二是採取相對傾斜的做法。婚姻法第40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判決涉及分割財產,原則之三是針對當事人有無過錯的做法。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涉及不動產和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雙方的協議為主,法院遵從當事人的意願。發生財產爭議時,法院依據以上三原則,作出恰當的處理。在這裡,“公平”是一個“衡平”的概念,適用於不同的案情、案由與當事人的請求事項。 下面舉一個大例子。 【例二】土地產權訴訟中的物權變動 眾所周知,在眾多的案件中,土地財產權是最多、最複雜的案件。這些案件中,有百姓對百姓的,有百姓對政府的,也有政府對百姓的,甚至有政府對政府的。由常健主編的“財產權案例精析叢書”《土地財產權》一書,精選了30個有代表性的案例。這些案例,包括了各種各樣的土地糾紛型別。下面的例子,記載了不動產物權強制幹預、強制生效的不同情形。 例如,程亮不服瓊山市人民政府小巷使用權糾紛處理的行政再審案1 案情梗概(有刪節) 申訴人陳華(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被申訴人程亮;被申訴人瓊山市人民政府。 公民陳華與程亮因鄰居小巷使用權產生糾紛,根據陳華的申請,瓊山市人民政府於1994年12月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陳華主張該小巷使用權性歷史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援,程家擅自砌牆堵住小巷,建樓時將東邊飄伸入小巷空間,屬侵權行為,應予拆除。程亮不服,向瓊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程亮與陳華爭執土地屬國有土地,雙方均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沒有按用地程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使用該地。發生糾紛後,瓊山市人民政府處理決定將該地歸陳華使用,違反用地建住房審批程式,瓊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判決撤銷瓊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陳華對法院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海南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程亮的報批手續和蓋房合法,應當受法律保護。瓊山市政府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陳華憑原舊屋契約主張改建之房屋西邊小巷的使用權,其理由不能成立,亦無法律依據,其上訴無理,不予採納。遂支援了一審的判決。陳華對該終審判決不服,向海南省****會申訴。2000年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立案再審該案。 海南省高院經過審理查明,瓊山市政府1994年12月29日瓊山府[1994]233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充分,處理決定部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5)海南終字第45號行政判決和瓊山市人民法院(1995)瓊山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 二、維持瓊山市人民政府瓊山府[1994]233號《處理決定書》第一、第二項; 三、撤銷瓊山市人民政府[1994]233號《處理決定書》第三項。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文字內容,是個案件審理的梗概。居民因小巷使用權而引起一場馬拉松式的上訴,從瓊山市人民政府到一審、二審、終審,經歷了四道程式,甚至驚動了海南省****會。雖然海南省****會不算一個程式,但幕後也是間接地參加了幹預。幹預和生效的程式,是由低階到高階逐級進行的,而幹預和生效的效力,則是由高階機關向中級機關、低階機關逐級加壓的。判定行訴法、民訴法、刑訴法的判決是否得當,都有一個基本準則,那就是“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處理決定部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本級法院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受制於這三個基本準則。 本條款“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所指向的,其“生效”和“效力”是個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至於以後發生變化的生效和效力,物權法本條款並不涉及。 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如果不發生什麼意外和變化,其生效和效力是順時針延續的;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如果發生什麼意外和變化,其生效和效力是反時針延續的。終審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才是終極的文書效力和可靠的法律效力。 2.注意事項 (1)本條款,不僅僅適用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動產物權的也同樣適用。這需要根據兩類物權的特徵來加以對待。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同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聯絡起來。 由於法院的判決書或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等,所針對的只是具體當事人而非一般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來說公示力和公信力較弱,因此在沒有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或者更正登記之前,第三人仍然會信賴登記簿的記載。與登記簿上記載的原權利人發生交易,只要登記簿上不存在異議的記錄,其依然受到登記簿公信力的保護。並且在處分因該種原因取得的不動產時,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註釋: 1摘自常健主編的“財產權案例精析叢書”《土地財產權》第135~144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8條,第42條~44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 相關名詞:【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因幹預導致物權變動之效力】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3-1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

一、基本理念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對於廣大民眾而言也許是耳熟能詳的,而對於其中的法律關係和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等關係法,要運用物權法理學來解析。這是三言兩語講不完的問題。客觀要求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本身是無瘕疵的,否則會在應用過程中導致效力不濟,需要重頭再來或者推倒廢除。

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指幹預主體、客體、當事人與法律關係的應用,統稱為“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四要素”。

1.幹預主體上,一為司法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幹預,一為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幹預,一為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幹預,在職權範圍內利用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書對於特定客體和當事人進行幹預,決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其中,人民政府既是徵收的行政幹預主體,又是當事人。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全能型幹預主體,可以涵蓋各種民法類權利爭議、行政法類權利爭議和刑法類權利爭議的各種物權變動物件。其他的都是非全能型幹預主體。

2.幹預客體上,包括不動產、動產、智慧財產權(派生性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等方面的物權變動。

3.幹預的當事人,一般是指享有物權變動請求權的當事人以及義務人、責任人,也包括徵收財產的人民政府這種特殊的當事人。

4.幹預的法律關係上,有工具法、對照法、衡平法和自律法的法律關係,有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法律關係,有財產權法和人格權法的法律關係,甚至有中國法和國際法或者外國法的法律關係。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之應用“四要素”,是衡量該物權變動之應用範圍、應用效果、應用效力的必要措施。但是歸根結底,幹預者要考核當事人物權變動的合理合法程度,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是否處於圓滿狀態。

幹預,相當於“第三者插足”,是與動產物權變動有關並有權的第三者“插足”。

幹預,除了以上三大類幹預主體以外,還有居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組織的調解、他人的調解等。此類幹預,不具強制性成分,卻在一定範圍內也是有效力的。

二、一般分析

1.幹預生效在民事上的應用

幹預生效在民事上的應用,是指有關機關部門在處理民事糾紛、民事案件、民事要事的應用。主要是指在普通物權法方面的應用,其次是在擔保物權法方面的應用。

幹預生效在民事上的應用,是十分廣泛的。大到上百億、上千億元的經濟糾紛,小到家庭離婚的個人私事。尋求解決的最好途徑是找法院。

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和民事案件,是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就民事案件而言,簡直包羅永珍,經濟糾紛、財產糾紛、婚姻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糾紛、行政爭議甚至海事糾紛、跨國糾紛等等,都可以透過法院來判決、裁決與執行。法院在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變動方面,是個司法大工廠,有一套司法流水線。其法律文書的生效,是最權威的生效。

法院幹預在民事案件上的例子不勝列舉。

下面舉一個小例子。

【例一】離婚訴訟中的物權變動

離婚訴訟中確定當事人一方享有某項動產或不動產的判決,分割其動產或不動產的判決、使原所有權人恢復所有權的判決等,屬於本條款所規定的設權、確權判決。這些幹預,相當於“第三者幹預”。

離婚判決所涉及的,有夫妻雙方財產或家庭財產的分割,有子女的撫養或老人的瞻養,是物權、人權合二而一的判決。這些是屬於婚姻法的範疇,反映到物權法上來,是變更物權,是由變動人身權而招致變更物權。當然,婚姻法以及繼續法、收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相關部分的規定很詳細,但法理不是十分明白。物權法就是要講“物權變動”法理的,可以彌補其他法律法理不清晰的一面。

離婚判決涉及分割財產,原則之一是採取相對平均主義的做法。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損失,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個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判決涉及分割財產,原則之二是採取相對傾斜的做法。婚姻法第40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判決涉及分割財產,原則之三是針對當事人有無過錯的做法。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涉及不動產和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雙方的協議為主,法院遵從當事人的意願。發生財產爭議時,法院依據以上三原則,作出恰當的處理。在這裡,“公平”是一個“衡平”的概念,適用於不同的案情、案由與當事人的請求事項。

下面舉一個大例子。

【例二】土地產權訴訟中的物權變動

眾所周知,在眾多的案件中,土地財產權是最多、最複雜的案件。這些案件中,有百姓對百姓的,有百姓對政府的,也有政府對百姓的,甚至有政府對政府的。由常健主編的“財產權案例精析叢書”《土地財產權》一書,精選了30個有代表性的案例。這些案例,包括了各種各樣的土地糾紛型別。下面的例子,記載了不動產物權強制幹預、強制生效的不同情形。

例如,程亮不服瓊山市人民政府小巷使用權糾紛處理的行政再審案1

案情梗概(有刪節)

申訴人陳華(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被申訴人程亮;被申訴人瓊山市人民政府。

公民陳華與程亮因鄰居小巷使用權產生糾紛,根據陳華的申請,瓊山市人民政府於1994年12月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陳華主張該小巷使用權性歷史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援,程家擅自砌牆堵住小巷,建樓時將東邊飄伸入小巷空間,屬侵權行為,應予拆除。程亮不服,向瓊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程亮與陳華爭執土地屬國有土地,雙方均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沒有按用地程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使用該地。發生糾紛後,瓊山市人民政府處理決定將該地歸陳華使用,違反用地建住房審批程式,瓊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判決撤銷瓊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陳華對法院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海南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程亮的報批手續和蓋房合法,應當受法律保護。瓊山市政府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陳華憑原舊屋契約主張改建之房屋西邊小巷的使用權,其理由不能成立,亦無法律依據,其上訴無理,不予採納。遂支援了一審的判決。陳華對該終審判決不服,向海南省****會申訴。2000年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立案再審該案。

海南省高院經過審理查明,瓊山市政府1994年12月29日瓊山府[1994]233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充分,處理決定部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5)海南終字第45號行政判決和瓊山市人民法院(1995)瓊山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

二、維持瓊山市人民政府瓊山府[1994]233號《處理決定書》第一、第二項;

三、撤銷瓊山市人民政府[1994]233號《處理決定書》第三項。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文字內容,是個案件審理的梗概。居民因小巷使用權而引起一場馬拉松式的上訴,從瓊山市人民政府到一審、二審、終審,經歷了四道程式,甚至驚動了海南省****會。雖然海南省****會不算一個程式,但幕後也是間接地參加了幹預。幹預和生效的程式,是由低階到高階逐級進行的,而幹預和生效的效力,則是由高階機關向中級機關、低階機關逐級加壓的。判定行訴法、民訴法、刑訴法的判決是否得當,都有一個基本準則,那就是“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處理決定部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本級法院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受制於這三個基本準則。

本條款“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所指向的,其“生效”和“效力”是個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至於以後發生變化的生效和效力,物權法本條款並不涉及。

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如果不發生什麼意外和變化,其生效和效力是順時針延續的;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如果發生什麼意外和變化,其生效和效力是反時針延續的。終審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才是終極的文書效力和可靠的法律效力。

2.注意事項

(1)本條款,不僅僅適用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動產物權的也同樣適用。這需要根據兩類物權的特徵來加以對待。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同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聯絡起來。

由於法院的判決書或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等,所針對的只是具體當事人而非一般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來說公示力和公信力較弱,因此在沒有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或者更正登記之前,第三人仍然會信賴登記簿的記載。與登記簿上記載的原權利人發生交易,只要登記簿上不存在異議的記錄,其依然受到登記簿公信力的保護。並且在處分因該種原因取得的不動產時,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註釋:

1摘自常健主編的“財產權案例精析叢書”《土地財產權》第135~144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8條,第42條~44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

相關名詞:【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因幹預導致物權變動之效力】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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