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1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03-2-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3-2-2
智慧財產權質權的派生性與專有性
一、基本概念
智慧財產權質權主要特徵之二:專有性
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指智慧財產權質權因智慧財產權的獨佔性、排他性而產生新的排他性,同時也可以據此設定質權的專有性。此一專有性,非彼一專有性,兩種專有性既有聯絡,也有原則上的區別。
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主要是依託於質權和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的專有性。以智慧財產權的轉讓費或者許可費清償債務,是質權人的專有權,而且是法定的專有權。這樣的性質,是智慧財產權質權法定的固有的性質。
智慧財產權出質後,仍然保留智慧財產權人的專有權,當然是受質權人專門控制的專有權。以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對抗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就是一種高階形態的專有性。但只是限時的、定權的和專門為清償債權服務的專有性,一旦擔保物權實現,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是歸於消滅,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不一定隨著一起消滅(完全轉讓智慧財產權的除外)。
一般而論,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與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密切相關。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包括了智慧財產權人專有權、專用權和特殊的獨佔權、排他權以及特別的雙重物權保護請求權。智慧財產權出質而設立質權後,這些專有性隨之附著於智慧財產權質權,成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質權的有機組成部分。
但是,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還是弱於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因為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依附於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加之質權意思自治主義可以調整現存的智慧財產權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在質權人同意的情勢下,出質人可以反覆地出質,或者反覆地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這裡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能夠“反覆”的特別處分權存在,可以調整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
智慧財產權質權與智慧財產權的獨佔性、排他性並不是完全對等的。因為智慧財產權客觀上存在派生性權能,比任何一種權利質權以至於比任何一種擔保物權、普通物權容易多手轉讓和多手出質,只能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完全對等的獨佔性、排他性的智慧財產權質權。
限制後的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相當於智慧財產權本身的專有性,即完全的獨佔性、排他性。但書後的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可以是多個智慧財產權質權並列,亦即一級、二級或者N級智慧財產權質權同時存在。
與此同時,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也可以分為一級、二級或者N級受償權。誠然,此類優先受償權,一般是容易並列完全受償權的。這是其他權利質權和其他動產質權中所不具備的特殊條件。
其他的動產或者權利轉讓一次就完結了,即使是分次數轉讓,每轉讓一次就減少一些財產權和財產權價值,一級受償權人可以滿足完全受償權要求,其他級別的受償權人難以實現完全受償權。然而,智慧財產權質權關係中,甚至於所有的質權人都可以如願以償地實現完全受償權。
這樣的現象非常奇特,原因在於智慧財產權的派生性與專有性。派生性是自然屬性,轉讓智慧財產權時只是派出身份權和智慧產品,可以保留其專有權。保留專有權以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智慧財產權時,無論轉讓(出租)多少次,智慧財產權人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所有權。
不同形式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是不同的。專有性的對立面是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活躍性,這對於出質人是便利的,對於質權人卻是不便利的。專利權轉讓、出質是最具活躍性的,對於出質人是最便利的,一個好的專利,可以全國、全世界轉讓。
在專利權人專有權不變的情勢下,反覆轉讓對於質權人並不一定產生危害,反而更加有利,因為用多次轉讓所得的價款來清償債務,比一次性轉讓所得的價款來清償債務效率更高、成果更好。
智慧財產權質權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只要鎖定優先清償債權即可,不需要拘泥於一種法鎖範圍、信託範圍。況且,權利質權的意思自治主義、習慣法與成文法可以並行不悖。
由此可見,智慧財產權質權的專有性,原則上是應當與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保持一致。如果出質人需要重複出質、重複轉讓或者重複許可他人使用,應當經過質權人同意才能成行,而且一定要保證“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一般分析
物權法第227條的規定,在於“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對於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原則上進行限制,而但書中又可以破除限制。
上述規定,主要是基於智慧財產權質權之專有權和專有控制權、專門的質權保全權而設定。智慧財產權質權因智慧財產權的獨佔性、排他性而產生新的排他性。
智慧財產權某些與生俱來的固有特徵會遺傳成智慧財產權質權的特徵,並對於質權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產生一定的影響。智慧財產權質權的顯著特點有幾個:
1.質押期間,名為權利質權,實為權利抵押權。質權人不能佔有控制入質的權利,只能如抵押權那樣對標的物進行間接控制,故未形成實質上的質權。不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專利管理部門和著作權管理部門可以協助控制入質的權利,法律效力總比抵押權的控制權強大一些。
2.統一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制度,質權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是必需的程式。質權合同生效後,甚至於智慧財產權證書交付質權人後,並不必然導致質權生效。所謂登記,其實是一種智慧財產權變更過程的跟蹤管理措施。登記管理機構對於不能轉讓、不能出質、不能設立質權的會依法不予審批、登記。這種登記制度,本身就是政策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控制範疇。
3.行使質權時,名為行使權利質權,實為行使權利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留置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包括留置智慧財產權的憑證即產權證。
4.質權的整個過程中,以擔保物權法的規則為主,參加了普通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的內容。對內實行擔保物權法的債權保護主義、債權中心主義,對外實行普通物權法的所有權保護主義、所有權中心主義,這兩種相反的物權化方針政策竟然能夠融合在一起,殊途同歸地為清償債權服務,這是一種非常罕見的現象。智慧財產權的政策與制度,是貫穿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在其中起到了調節器的作用。
5.提前處分入質權利中財產權的可能性較大。智慧財產權是派生的、專有的權利,出質後雖然可以反覆處分,卻無其他替代品。處分智慧財產權一般是因商機而及時處分,不能如動產那樣可以等待處分。在一般情勢和條件下,出質人不等到質押期間屆滿就提前處分入質權利的財產權。從這一點上可以看出智慧財產權質權的特效性與時效性。
6.智慧財產權都有不同程度的隱私,許可使用、處分其權利具有一定的隱秘性。這對於質權人控制入質的權利和行使、實現質權帶來了一些難預見性。其他權利質權如票據質權或者特別票據質權是相對透明的,質權人是比較容易操控的。故智慧財產權質權的過程控制至關重要。
智慧財產權是極為特殊的廣譜性的財產權,對於人類進化的物質文化生活特別是現代化的生產生活能夠產生巨大的的影響。智慧財產權質權的設立,能夠滿足權利人融資、擴大再科研或者擴大再生產的急需,促進科研、教學、生產各個領域協調發展、快速發展。
本法將智慧財產權這種無形物物權加入有形物權體系之中,打破了“無形物物權不屬於物權法範疇”的禁錮,具有開創性意義,對於物權法法理學研究與法律實踐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智慧財產權屬於派生性物權、無形物物權範疇,目前主要是由專門法、特別法來加以規範。這就給人們產生狹隘的依賴主義思維定式,以為有這些法律擋頭就足夠了,沒有將派生性物權列入現行的物權法體系之中,其基礎理論研究還有許多處女地尚待開發利用。
未來將現行的物權法單行法修改成物權法典以後,應當將派生性物權、零物權、地產與房產物權、國有制物權加入物權法體系之中,建構一部有形物與無形物等渾然一體的完整的物權法典。可以認為,目前的物權法仍然是一部半邊法,而智慧財產權質權只不過是蜻蜓點水而已。
利用物權法原理來解析智慧財產權質權的特殊性,與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擔保法所得出的結果是有很大不同的,這樣的精妙絕倫著實是令人吃驚、令人難忘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7條
相關名詞:
〖智慧財產權質權的派生性〗〖智慧財產權質權的隱秘性〗〖智慧財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智慧財產權質權的特效性〗〖智慧財產權質權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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