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71·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1-1 物權保護的途徑 一、基本理念 物權保護的途徑,是權利人基於物權受侵犯的程度、範圍、性質、時間、地點、案由和侵犯物件、案件管轄許可權和訴訟時限等各種因素,除了自力救濟以外,恰當地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依法依程式解決物權糾紛或者經濟糾紛。換言之,物權保護的途徑,是物權的確認與保護、規範與調整等物權請求權得以實現的幾種途徑。 此項規定,由物權確認和保護法、訴訟制度保護法規範與調整,涵蓋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法律保護範圍,既有普通物權、擔保物權保護的執行機制,也有制度物權或者政策物權保護的執行機制。總體上要從宏觀物權法角度認識物權保護的途徑,具體內容上可以按照特定的物權法的規則來解決具體問題。一般而論,物權運動規律上,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的效力,擔保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效力;物權保護途徑上,刑事訴訟法優於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優於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優於和解法、調解法、仲裁法。其中,和解法、調解法部分地融入了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的元素。 物權保護的途徑,一般指司法幹預、行政幹預、第三人幹預的途徑,所有這些都是特殊途徑。而物權人自我保護、自我救濟的途徑是一般途徑。物權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在特殊途徑和一般途徑中作出最佳化選擇,尋求物權保護效率最大化。 原則上,不動產物權糾紛採屬地主義受理,動產物權糾紛採屬人主義受理。公示力、公信力、執行力和整體法律效力方面,和解、調解是輕度效力,仲裁是中度效力,訴訟是重度效力。屬於制度物權法保護的,多選擇行政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來保護;屬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保護的,多選擇民事訴訟法來保護,較少採用刑事訴訟法來保護。 二、一般理解 1.和解 和解,是當事人之間私了,基本含義在於意定或者協議的物權保護範疇。一定程度上,受人情世故、公序良俗、誠實可信等習慣法左右,過程很簡單,處理很快捷,但短板是當事人的主觀隨意性較大,不按照物權價值規律辦事、甚至於有時候不按照成文法的規定運作等現象時有發生。適用於侵權程度不深、涉及標的數額較小或者較容易解決的糾紛,或者是基於簡便起見、熟絡起見、省時省力省費起見,當事人才選擇私下了結的辦法來解決問題。更多的時候,和解是順便形成的維權方式。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以後,第一反應是向對方討說法、討解決問題的辦法。 通常和解是經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基層組織來進行的,也有經過親戚朋友的勸和進行的。不過,和解這一方式被廣泛應用於行政複議、仲裁和法院判決的過程中,是主觀願望式的和解。故和解是處理民事糾紛事情的最常見的措施之一。 2.調解 調解,是當事人透過第三人或者基層的調解委員會來調停解決糾紛。某種意義上,調解是和解的一種變相的形式或者主觀願望式的形式,或者說是較高階的和解形式。也是解決糾紛的簡便途徑之一。由權利人動議的調解是主權式調解,由侵權人動議的調解是合作式調解,由第三人動議的調解是主持式調解。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申請式調解,調解委員會也可以向當事人提出調解動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是過程式調解。仲裁過程中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調解。人民法院的調解是建議式調解,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情況,也可以建議向當事人提出調解。 被調解人或者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沒有意見是圓滿的調解,被調解人或者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協議仍然遺留下未解決的問題是不圓滿的調解,被調解人或者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有一方不同意調解是調解破裂或者是調解不成。其實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中,很多時候,仲裁員、法官會詢問當事人雙方是否願意調解,這是民主辦案或者法制民主使然,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所有被調解成功的結果均視為和解,否則就屬於未達成和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的維權途徑。仲裁委員會的分工很明細,經濟、勞動、行政和涉外經濟都有對應的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員,收費低廉,結案較快,權威性僅次於人民法院。 多數情勢下,是當事人在和解、調解不成或者失利的時候,選擇仲裁委員會來裁決。在上述兩個途徑的選擇不成或者失利以後,當事人或選擇仲裁途徑,或選擇法院判決途徑,這都是可以由當事人來確定的。有的當事人首選仲裁程式,有自己的盤算,是抱著試試看的想法,如果仲裁失敗或者失利,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再維權,即採取“兩步走”的戰略維權。但是,很多時候會因“兩步走”而耽誤時間甚至於耽誤大事。仲裁完結並送達仲裁決定書後,如當事人不按照仲裁委員會規定的向人民法院上訴時間上訴,法院可以超過上訴時限為由不予立案,權利人的維權歷程有可能到此為止。 另外,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對於上訪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也類似於仲裁決定。就其法律效力來說,兩種決定各有千秋,基本上是平行的。信訪部門依據法律和根據自身的職權範圍可以建議仲裁委員會修正不當的仲裁決定,同樣地仲裁委員會依據法律和根據自身的職權範圍可以建議信訪部門修正不當的仲裁決定。 4.訴訟 訴訟,是根據當事人案情的的程度、範圍、性質、時間、地點、案由和侵犯物件、案件管轄許可權等各種因素,來確定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中的一種來立案,準許權利人起訴或者申訴。民事案件中可採取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簡單的案件、調解的案件可實行即審即判。行政案件中普遍設有人民陪審員,對行政訴訟程式和行政庭法官進行全程監督。刑事案件中有自訴和公訴兩種形式,侵犯公民、法人財產數額較大或者巨大的,可採取自訴形式維權;侵犯國家財產或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權的,可採取公訴形式維權。公訴人是地方人民檢察院。滿足法定的雙重訴訟條件的,公民、法人在訴請民事賠償和訴請刑事責任應當依照法律程式分步進行。甚至於刑事案件也可以調解,但不得以金錢抵刑期“私了”。人民法院有專門的執行機構,對於判決生效的物權標的,侵權人拒不執行的,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機構不得收取額外的費用,不得收取佣金與賄賂,否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權利人物權受到侵害,可選擇的救濟途徑是多種多樣的。然而,有的侵權人不服氣、不服輸,與權利人甚至與法院較勁,甚至於連法院白紙黑字的判決書也抗拒不執行。對此,權利人應當早有心理準備,要有應對的策略和不延遲的付諸實施的行動。權利人自己應當熟練掌握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的民商法工具和相關的訴訟法工具,儘量做到萬無一失。 物權的保護途徑,其實是個物權請求權途徑。權利人具有一定的物權請求權,並有明確的請求物件、標的、目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者除斥期間,遂選擇性地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進行維權。如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害除險請求權、修作更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行政賠償請求權、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權等,所有這些,都是物權保護途徑的重要元素,並且有的途徑不是權利人可以自由選擇的。如行政賠償請求權、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權,權利人必須到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立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與判決。 本條款告知物權請求人維權的途徑,按照級別劃分,由低階到高階,可以分為以下幾級: 一、低階:物權人與侵權人或者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雙方和解,儘量透過和平解決雙方的爭議。這是最就近、最直接、最簡便的途徑。 二、中級:物權當事人雙方和解不成,或者和解之後仍然存在必須解決的爭議,可以找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這也是比較就近、簡便的途徑。 三、次高階:物權當事人雙方在以上一個或兩個途徑不能成就,可以找經濟仲裁委員會請求調解或裁決。此類機構,專業人士較齊備,也有一些專業分工,所生效的法律文書僅次於法院的判決書。這是第三種請求的途徑。 四、高階:同樣地,物權當事人雙方在以上一個或兩個或三個途徑不能成就,可以找人民法院請求調解或裁決。此類機構,專業人士較齊備。這是第四種請求的途徑。法院,又分為初級法院、中級法院、高階法院和最高階法院。 多數情形,是在雙方和解不成時,徑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最信賴的是人民法院,法院不但很專業,辦事效率也較高,又能夠行使執行財產查抄權、凍結權、扣押權、強制抵押權、強制拍賣權、強制執行權等。 以上四個途徑,不必面面俱到,最好的選擇,應當是“和解+訴訟”。其次是“和解+仲裁+訴訟”。 俗話說:“民不訴,官不理”,物權當事人應當積極主動一點,準備充分一點。當然,還得學習物權法,多看看關於解釋物權法的書籍和文章,多瞭解點物權請求權的意義,同時,多瞭解一點聘請律師的好處。 中國物權法起草者之一、物權法專家陳華彬研究員給予物權請求權的定義是: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或基於物權而生的請求權,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可以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須注意的是,各種損害物權圓滿狀態的妨害行為,雖然需要有客觀的違法性,但妨害的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對於物權請求權的成立並無影響。也就是說,只要有妨害物權圓滿狀態的事實,物權人便可依物權請求權予以救濟。1 物權請求權,就是物權保護的訴求權,是物權人排除妨害、排除危險、排除障礙的固有權利,主要是以自請、自求、自我主動保護的權利。由於物權法關於侵權責任的條款較少,物權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時要多動腦筋,要結合其他法律來進行具體操作。有時候,在行使物權請求權難以見成效時,應當考慮是否運用侵權責任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註釋: 1陳華彬《物權法》第100頁。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2條 相關名詞:【物權的保護】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1-1

物權保護的途徑

一、基本理念

物權保護的途徑,是權利人基於物權受侵犯的程度、範圍、性質、時間、地點、案由和侵犯物件、案件管轄許可權和訴訟時限等各種因素,除了自力救濟以外,恰當地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依法依程式解決物權糾紛或者經濟糾紛。換言之,物權保護的途徑,是物權的確認與保護、規範與調整等物權請求權得以實現的幾種途徑。

此項規定,由物權確認和保護法、訴訟制度保護法規範與調整,涵蓋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法律保護範圍,既有普通物權、擔保物權保護的執行機制,也有制度物權或者政策物權保護的執行機制。總體上要從宏觀物權法角度認識物權保護的途徑,具體內容上可以按照特定的物權法的規則來解決具體問題。一般而論,物權運動規律上,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的效力,擔保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效力;物權保護途徑上,刑事訴訟法優於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優於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優於和解法、調解法、仲裁法。其中,和解法、調解法部分地融入了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的元素。

物權保護的途徑,一般指司法幹預、行政幹預、第三人幹預的途徑,所有這些都是特殊途徑。而物權人自我保護、自我救濟的途徑是一般途徑。物權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在特殊途徑和一般途徑中作出最佳化選擇,尋求物權保護效率最大化。

原則上,不動產物權糾紛採屬地主義受理,動產物權糾紛採屬人主義受理。公示力、公信力、執行力和整體法律效力方面,和解、調解是輕度效力,仲裁是中度效力,訴訟是重度效力。屬於制度物權法保護的,多選擇行政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來保護;屬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保護的,多選擇民事訴訟法來保護,較少採用刑事訴訟法來保護。

二、一般理解

1.和解

和解,是當事人之間私了,基本含義在於意定或者協議的物權保護範疇。一定程度上,受人情世故、公序良俗、誠實可信等習慣法左右,過程很簡單,處理很快捷,但短板是當事人的主觀隨意性較大,不按照物權價值規律辦事、甚至於有時候不按照成文法的規定運作等現象時有發生。適用於侵權程度不深、涉及標的數額較小或者較容易解決的糾紛,或者是基於簡便起見、熟絡起見、省時省力省費起見,當事人才選擇私下了結的辦法來解決問題。更多的時候,和解是順便形成的維權方式。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以後,第一反應是向對方討說法、討解決問題的辦法。

通常和解是經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基層組織來進行的,也有經過親戚朋友的勸和進行的。不過,和解這一方式被廣泛應用於行政複議、仲裁和法院判決的過程中,是主觀願望式的和解。故和解是處理民事糾紛事情的最常見的措施之一。

2.調解

調解,是當事人透過第三人或者基層的調解委員會來調停解決糾紛。某種意義上,調解是和解的一種變相的形式或者主觀願望式的形式,或者說是較高階的和解形式。也是解決糾紛的簡便途徑之一。由權利人動議的調解是主權式調解,由侵權人動議的調解是合作式調解,由第三人動議的調解是主持式調解。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申請式調解,調解委員會也可以向當事人提出調解動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是過程式調解。仲裁過程中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調解。人民法院的調解是建議式調解,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情況,也可以建議向當事人提出調解。

被調解人或者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沒有意見是圓滿的調解,被調解人或者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協議仍然遺留下未解決的問題是不圓滿的調解,被調解人或者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有一方不同意調解是調解破裂或者是調解不成。其實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中,很多時候,仲裁員、法官會詢問當事人雙方是否願意調解,這是民主辦案或者法制民主使然,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所有被調解成功的結果均視為和解,否則就屬於未達成和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的維權途徑。仲裁委員會的分工很明細,經濟、勞動、行政和涉外經濟都有對應的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員,收費低廉,結案較快,權威性僅次於人民法院。

多數情勢下,是當事人在和解、調解不成或者失利的時候,選擇仲裁委員會來裁決。在上述兩個途徑的選擇不成或者失利以後,當事人或選擇仲裁途徑,或選擇法院判決途徑,這都是可以由當事人來確定的。有的當事人首選仲裁程式,有自己的盤算,是抱著試試看的想法,如果仲裁失敗或者失利,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再維權,即採取“兩步走”的戰略維權。但是,很多時候會因“兩步走”而耽誤時間甚至於耽誤大事。仲裁完結並送達仲裁決定書後,如當事人不按照仲裁委員會規定的向人民法院上訴時間上訴,法院可以超過上訴時限為由不予立案,權利人的維權歷程有可能到此為止。

另外,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對於上訪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也類似於仲裁決定。就其法律效力來說,兩種決定各有千秋,基本上是平行的。信訪部門依據法律和根據自身的職權範圍可以建議仲裁委員會修正不當的仲裁決定,同樣地仲裁委員會依據法律和根據自身的職權範圍可以建議信訪部門修正不當的仲裁決定。

4.訴訟

訴訟,是根據當事人案情的的程度、範圍、性質、時間、地點、案由和侵犯物件、案件管轄許可權等各種因素,來確定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中的一種來立案,準許權利人起訴或者申訴。民事案件中可採取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簡單的案件、調解的案件可實行即審即判。行政案件中普遍設有人民陪審員,對行政訴訟程式和行政庭法官進行全程監督。刑事案件中有自訴和公訴兩種形式,侵犯公民、法人財產數額較大或者巨大的,可採取自訴形式維權;侵犯國家財產或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權的,可採取公訴形式維權。公訴人是地方人民檢察院。滿足法定的雙重訴訟條件的,公民、法人在訴請民事賠償和訴請刑事責任應當依照法律程式分步進行。甚至於刑事案件也可以調解,但不得以金錢抵刑期“私了”。人民法院有專門的執行機構,對於判決生效的物權標的,侵權人拒不執行的,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機構不得收取額外的費用,不得收取佣金與賄賂,否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權利人物權受到侵害,可選擇的救濟途徑是多種多樣的。然而,有的侵權人不服氣、不服輸,與權利人甚至與法院較勁,甚至於連法院白紙黑字的判決書也抗拒不執行。對此,權利人應當早有心理準備,要有應對的策略和不延遲的付諸實施的行動。權利人自己應當熟練掌握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的民商法工具和相關的訴訟法工具,儘量做到萬無一失。

物權的保護途徑,其實是個物權請求權途徑。權利人具有一定的物權請求權,並有明確的請求物件、標的、目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者除斥期間,遂選擇性地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進行維權。如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害除險請求權、修作更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行政賠償請求權、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權等,所有這些,都是物權保護途徑的重要元素,並且有的途徑不是權利人可以自由選擇的。如行政賠償請求權、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權,權利人必須到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立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與判決。

本條款告知物權請求人維權的途徑,按照級別劃分,由低階到高階,可以分為以下幾級:

一、低階:物權人與侵權人或者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雙方和解,儘量透過和平解決雙方的爭議。這是最就近、最直接、最簡便的途徑。

二、中級:物權當事人雙方和解不成,或者和解之後仍然存在必須解決的爭議,可以找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這也是比較就近、簡便的途徑。

三、次高階:物權當事人雙方在以上一個或兩個途徑不能成就,可以找經濟仲裁委員會請求調解或裁決。此類機構,專業人士較齊備,也有一些專業分工,所生效的法律文書僅次於法院的判決書。這是第三種請求的途徑。

四、高階:同樣地,物權當事人雙方在以上一個或兩個或三個途徑不能成就,可以找人民法院請求調解或裁決。此類機構,專業人士較齊備。這是第四種請求的途徑。法院,又分為初級法院、中級法院、高階法院和最高階法院。

多數情形,是在雙方和解不成時,徑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最信賴的是人民法院,法院不但很專業,辦事效率也較高,又能夠行使執行財產查抄權、凍結權、扣押權、強制抵押權、強制拍賣權、強制執行權等。

以上四個途徑,不必面面俱到,最好的選擇,應當是“和解+訴訟”。其次是“和解+仲裁+訴訟”。

俗話說:“民不訴,官不理”,物權當事人應當積極主動一點,準備充分一點。當然,還得學習物權法,多看看關於解釋物權法的書籍和文章,多瞭解點物權請求權的意義,同時,多瞭解一點聘請律師的好處。

中國物權法起草者之一、物權法專家陳華彬研究員給予物權請求權的定義是: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或基於物權而生的請求權,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可以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須注意的是,各種損害物權圓滿狀態的妨害行為,雖然需要有客觀的違法性,但妨害的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對於物權請求權的成立並無影響。也就是說,只要有妨害物權圓滿狀態的事實,物權人便可依物權請求權予以救濟。1

物權請求權,就是物權保護的訴求權,是物權人排除妨害、排除危險、排除障礙的固有權利,主要是以自請、自求、自我主動保護的權利。由於物權法關於侵權責任的條款較少,物權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時要多動腦筋,要結合其他法律來進行具體操作。有時候,在行使物權請求權難以見成效時,應當考慮是否運用侵權責任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註釋:

1陳華彬《物權法》第100頁。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2條

相關名詞:【物權的保護】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若內容有誤,請點底部工具列 🚩 回報
上一章
0%
下一章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