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7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1 物權的保護 一、基本概念 1.物權的保護 物權的保護,全稱是指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的物權保護,是物權法的一大法律槓桿,與物權的確認和物權的利用形成物權鐵三角,作用十分顯要。其為規範、調整物權及其義務的範疇,與物權的限制、禁止或者依法取消、消滅相對,用於測量物權的存在與發展、靜態與動態、正能與負能、主權與從權、生效與失效、作用與反作用等等物權現象、物權本質與物權關係,依靠自力救濟或者司法救濟的途徑,遏制各種侵害物權的不法行為,使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處於圓滿狀態。 物權的保護,分為純粹物權的保護和附帶人身權的保護兩個類別。純粹物權的保護,是物權法的專用術語,僅僅指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物權保護,僅僅指保護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未包括保護人身權在內。民法通則中稱之為財產權保護,涵蓋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在侵權責任範圍方面,物權法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基本相同的,而侵權責任法中包括了人身權保護,附加了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面的物權請求權和人身權請求權。附帶人身權的保護,屬於廣義上的物權的保護,主要由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 依據物權法第32條的規定,“物權受到侵犯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運用實體法和工具法雙管齊下,可以較好地保證物權的保護落到實處。這種規定是指物權保護的主要途徑,稱之為司法救濟。其他的保護途徑稱之為自力救濟。 物權的保護,涵蓋物權保護的途徑和方式、各種物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或者除斥期間等各個方面。理順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和對世關係,保護物權至為關鍵,可以起到提綱挈領的關鍵作用和舉一反三的便利作用。這些方面的內容,源於民法通則又高於民法通則。因為民法通則僅調整普通的民事關係與簡單的財產關係,而物權法調整深層的民事關係與複雜的財產關係。且物權法是多等級、多層次、多脈絡、多用途的基本的財產法,在保護物權方面是極其重要的專門法,可以高屋建瓴,鶴立雞群。 2.物權保護請求權 物權保護請求權,係指自力救濟和司法救濟兩個基本點的物權保護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權,均為物權保護請求權的主要內容。其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附帶人身保護請求權。 物權保護請求權是物權保護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表示在物權有損害之虞時所採取的應對措施,也是侵權事實發生後的一種保護措施。誠然在此之前,應當有立法保護、立約保護和自我保護、共同保護等預防保護措施。權利人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物權糾紛,只不過是一些可資選擇的保護途徑和求救方式之一。這些保護途徑和救濟渠道並不是萬能的,有時候會打折扣的。故物權保護要重視預防保護、過程保護、自我保護和共同保護,以期收到更多更好的保護效果。 物權受到侵害,物權人有權採取自我救濟的辦法,也可以徑直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的司法救濟。和解是當事人之間私了。調解是透過第三人調停解決糾紛。仲裁是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機構,由仲裁庭裁決解決爭端。訴訟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物權保護的訴訟主要指提起民事訴訟。 就普通物權法體系而言,關於物權保護請求權,就出現了民法通則、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三個版本。民法通則的法理學有一定的侷限性,這方面基本上被物權法的取代了;物權法關於侵權責任不夠明細,這一部分被侵權責任法取代了。無論是以財產權或者是物權、或者是財產權加人身權的面目出現,這三部法律各有千秋,需要取長補短或者優勢互補。由於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之中的物權保護請求權,其基本套路是參照普通物權法體系來進行略加修改的,故本文對於這兩類物權法體系的物權保護請求權不作贅述。 3.物權保護制度 物權保護制度,是經濟社會、物權社會和人權社會普遍化甚至於模式化的一項基本制度,它涵蓋人們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夠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廣泛深入地規範各個領域、各個階層的財產權關係以及人事權關係,正確處理各種物權糾紛,促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物權保護,不是簡單的財產權保護,也不僅僅是保護財產權一樣東西,客觀上需要它對於財產權以及財產權以外的另類權利進行多元化、深層次、廣角度、密集性、全程式的保護。因此,物權保護制度能夠巧妙地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正確處理相對複雜的財產權關係以及非財產權關係,彌補一般財產權制度的不足之處,從而收到更多更好的普法效果。 儘管普通物權法之物權保護制度是以所有權為中心展開的,而擔保物權法之物權保護制度是以擔保債權為中心展開的、制度物權法之物權保護制度是以公共利益為中心展開的,但普通物權法之物權保護制度的一些好的成熟經驗卻它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鑑。就是說,物權保護制度既有微觀的定義、也有宏觀的定義,只不過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而已。 二、物權的保護淺析 本法第三章的題名是“物權的保護”,本條款的內容是“物權保護的途徑”。這就將物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來規定。 物權法有個“三步曲”:物權的確認,物權的保護,物權的利用。物權的保護在其中處於中心地位。就這一點上來說,倡導物權的保護,好象是突出了主題。誠然,物權的規範與調整,包括物權的權利與義務等等,都包括在“物權三步曲”中了。 1.十大基本問題 分析“物權的保護”,有十大基本問題不得不考慮。 一是,“物權的保護”與“物權的確認”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的保護的確認”或者“物權確認的保護”,前者是以確認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保護為前提的確認。 二是,“物權的保護”與“物權的限制”是既對立又統一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的限制”和“物許可權制的保護”,前者是以限制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保護為前提的限制。 三是,“物權的保護”與“債權的保護”是既對立又統一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的債權保護”和“債權的物權保護”,前者是以保護物權為優先的保護,後者是以保護債權為優先的保護。 四是,“物權的自我保護”與“物權的救濟保護”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自我保護的救濟”和“物權救濟的自我保護”,前者是以自我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救濟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五是,“物權的優先保護”與“物權的暫緩保護”是相平行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的優先”和“物權保護的暫緩”,前者是以優先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暫緩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六是,“物權的專屬保護”與“物權的平凡保護”是相平行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的專屬”和“物權保護的平凡”,前者是以專屬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平凡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七是,“物權的動態保護”與“物權的靜態保護”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靜態中的動態”和“物權保護動態中的靜態”,前者是以動態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靜態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八是,“物權的強制性保護”與“物權的自由性保護”是對立統一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自由保護的強制”和“物權強制保護的自由”,前者是以強制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自由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九是,“物權的突擊保護”與“物權的常態保護”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常態中的突擊”和“物權保護突擊中的常態”,前者是以突擊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常態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十是,“物權的剝奪保護”與“物權的補償保護”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補償保護的剝奪”和“物權剝奪保護的補償”,前者是以剝奪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補償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以上列出十大類物權保護的組合模型,當然還遠遠不止這些。本章“物權的保護”合共才7條,究竟能夠涵蓋多大範圍,可想而知。真正屬於保護物權最有力度的條款,不在本章,在第四章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第五章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 2.專家說法 我國物權法奠基人之一、物權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慧星教授對此提出過不同意見。 梁教授說:物權法第3章原名“物權請求權”,2001年5月專家討論會之後,定名為“物權的保護”。除規定了物權請求權之外,還規定了侵權責任。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五條規定物權請求權,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是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 什麼是“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專門針對“物權”的法律救濟措施,是“物權”的特殊保護方法。我們知道,“物權”同樣受侵權責任制度的保護,“物權”受侵害將發生侵權責任請求權。這樣一來,“物權”既受“物權請求權”制度的保護,也受侵權責任制度的保護,我們就須要弄清楚:為什麼在民法規定了侵權責任制度之外,還要規定一個“物權請求權”制度?“物權請求權”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的區別何在? 梁教授又說:二者的區別,主要是兩點:第一是保護物件不同。物權請求權制度的保護物件只是“物權”一種,而侵權責任制度的保護物件,包括“物權”、“人格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權利;第二是“構成要件”不同,“物權請求權”只有一個要件,即存在“物權”,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和“過錯”,即使特殊侵權責任也須有前三項要件。1 再往下,梁教授講了“物權請求權”的優點,還講了“物權請求權”的限制,以及注意事項等問題。 根據梁教授的意見,採納“物權保護請求權”這一術語比較妥當。 註釋: 1梁慧星《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39~40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2條 相關名詞:【物權保護的途徑】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1

物權的保護

一、基本概念

1.物權的保護

物權的保護,全稱是指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的物權保護,是物權法的一大法律槓桿,與物權的確認和物權的利用形成物權鐵三角,作用十分顯要。其為規範、調整物權及其義務的範疇,與物權的限制、禁止或者依法取消、消滅相對,用於測量物權的存在與發展、靜態與動態、正能與負能、主權與從權、生效與失效、作用與反作用等等物權現象、物權本質與物權關係,依靠自力救濟或者司法救濟的途徑,遏制各種侵害物權的不法行為,使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處於圓滿狀態。

物權的保護,分為純粹物權的保護和附帶人身權的保護兩個類別。純粹物權的保護,是物權法的專用術語,僅僅指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物權保護,僅僅指保護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未包括保護人身權在內。民法通則中稱之為財產權保護,涵蓋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在侵權責任範圍方面,物權法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基本相同的,而侵權責任法中包括了人身權保護,附加了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面的物權請求權和人身權請求權。附帶人身權的保護,屬於廣義上的物權的保護,主要由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

依據物權法第32條的規定,“物權受到侵犯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運用實體法和工具法雙管齊下,可以較好地保證物權的保護落到實處。這種規定是指物權保護的主要途徑,稱之為司法救濟。其他的保護途徑稱之為自力救濟。

物權的保護,涵蓋物權保護的途徑和方式、各種物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或者除斥期間等各個方面。理順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和對世關係,保護物權至為關鍵,可以起到提綱挈領的關鍵作用和舉一反三的便利作用。這些方面的內容,源於民法通則又高於民法通則。因為民法通則僅調整普通的民事關係與簡單的財產關係,而物權法調整深層的民事關係與複雜的財產關係。且物權法是多等級、多層次、多脈絡、多用途的基本的財產法,在保護物權方面是極其重要的專門法,可以高屋建瓴,鶴立雞群。

2.物權保護請求權

物權保護請求權,係指自力救濟和司法救濟兩個基本點的物權保護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權,均為物權保護請求權的主要內容。其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附帶人身保護請求權。

物權保護請求權是物權保護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表示在物權有損害之虞時所採取的應對措施,也是侵權事實發生後的一種保護措施。誠然在此之前,應當有立法保護、立約保護和自我保護、共同保護等預防保護措施。權利人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物權糾紛,只不過是一些可資選擇的保護途徑和求救方式之一。這些保護途徑和救濟渠道並不是萬能的,有時候會打折扣的。故物權保護要重視預防保護、過程保護、自我保護和共同保護,以期收到更多更好的保護效果。

物權受到侵害,物權人有權採取自我救濟的辦法,也可以徑直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的司法救濟。和解是當事人之間私了。調解是透過第三人調停解決糾紛。仲裁是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機構,由仲裁庭裁決解決爭端。訴訟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物權保護的訴訟主要指提起民事訴訟。

就普通物權法體系而言,關於物權保護請求權,就出現了民法通則、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三個版本。民法通則的法理學有一定的侷限性,這方面基本上被物權法的取代了;物權法關於侵權責任不夠明細,這一部分被侵權責任法取代了。無論是以財產權或者是物權、或者是財產權加人身權的面目出現,這三部法律各有千秋,需要取長補短或者優勢互補。由於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之中的物權保護請求權,其基本套路是參照普通物權法體系來進行略加修改的,故本文對於這兩類物權法體系的物權保護請求權不作贅述。

3.物權保護制度

物權保護制度,是經濟社會、物權社會和人權社會普遍化甚至於模式化的一項基本制度,它涵蓋人們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夠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廣泛深入地規範各個領域、各個階層的財產權關係以及人事權關係,正確處理各種物權糾紛,促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物權保護,不是簡單的財產權保護,也不僅僅是保護財產權一樣東西,客觀上需要它對於財產權以及財產權以外的另類權利進行多元化、深層次、廣角度、密集性、全程式的保護。因此,物權保護制度能夠巧妙地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正確處理相對複雜的財產權關係以及非財產權關係,彌補一般財產權制度的不足之處,從而收到更多更好的普法效果。

儘管普通物權法之物權保護制度是以所有權為中心展開的,而擔保物權法之物權保護制度是以擔保債權為中心展開的、制度物權法之物權保護制度是以公共利益為中心展開的,但普通物權法之物權保護制度的一些好的成熟經驗卻它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鑑。就是說,物權保護制度既有微觀的定義、也有宏觀的定義,只不過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而已。

二、物權的保護淺析

本法第三章的題名是“物權的保護”,本條款的內容是“物權保護的途徑”。這就將物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來規定。

物權法有個“三步曲”:物權的確認,物權的保護,物權的利用。物權的保護在其中處於中心地位。就這一點上來說,倡導物權的保護,好象是突出了主題。誠然,物權的規範與調整,包括物權的權利與義務等等,都包括在“物權三步曲”中了。

1.十大基本問題

分析“物權的保護”,有十大基本問題不得不考慮。

一是,“物權的保護”與“物權的確認”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的保護的確認”或者“物權確認的保護”,前者是以確認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保護為前提的確認。

二是,“物權的保護”與“物權的限制”是既對立又統一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的限制”和“物許可權制的保護”,前者是以限制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保護為前提的限制。

三是,“物權的保護”與“債權的保護”是既對立又統一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的債權保護”和“債權的物權保護”,前者是以保護物權為優先的保護,後者是以保護債權為優先的保護。

四是,“物權的自我保護”與“物權的救濟保護”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自我保護的救濟”和“物權救濟的自我保護”,前者是以自我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救濟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五是,“物權的優先保護”與“物權的暫緩保護”是相平行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的優先”和“物權保護的暫緩”,前者是以優先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暫緩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六是,“物權的專屬保護”與“物權的平凡保護”是相平行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的專屬”和“物權保護的平凡”,前者是以專屬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平凡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七是,“物權的動態保護”與“物權的靜態保護”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靜態中的動態”和“物權保護動態中的靜態”,前者是以動態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靜態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八是,“物權的強制性保護”與“物權的自由性保護”是對立統一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自由保護的強制”和“物權強制保護的自由”,前者是以強制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自由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九是,“物權的突擊保護”與“物權的常態保護”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保護常態中的突擊”和“物權保護突擊中的常態”,前者是以突擊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常態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十是,“物權的剝奪保護”與“物權的補償保護”是相交叉的概念,這分別叫做“物權補償保護的剝奪”和“物權剝奪保護的補償”,前者是以剝奪保護為前提的保護,後者是以補償保護為前提的保護。

以上列出十大類物權保護的組合模型,當然還遠遠不止這些。本章“物權的保護”合共才7條,究竟能夠涵蓋多大範圍,可想而知。真正屬於保護物權最有力度的條款,不在本章,在第四章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第五章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

2.專家說法

我國物權法奠基人之一、物權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慧星教授對此提出過不同意見。

梁教授說:物權法第3章原名“物權請求權”,2001年5月專家討論會之後,定名為“物權的保護”。除規定了物權請求權之外,還規定了侵權責任。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五條規定物權請求權,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是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

什麼是“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專門針對“物權”的法律救濟措施,是“物權”的特殊保護方法。我們知道,“物權”同樣受侵權責任制度的保護,“物權”受侵害將發生侵權責任請求權。這樣一來,“物權”既受“物權請求權”制度的保護,也受侵權責任制度的保護,我們就須要弄清楚:為什麼在民法規定了侵權責任制度之外,還要規定一個“物權請求權”制度?“物權請求權”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的區別何在?

梁教授又說:二者的區別,主要是兩點:第一是保護物件不同。物權請求權制度的保護物件只是“物權”一種,而侵權責任制度的保護物件,包括“物權”、“人格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權利;第二是“構成要件”不同,“物權請求權”只有一個要件,即存在“物權”,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和“過錯”,即使特殊侵權責任也須有前三項要件。1

再往下,梁教授講了“物權請求權”的優點,還講了“物權請求權”的限制,以及注意事項等問題。

根據梁教授的意見,採納“物權保護請求權”這一術語比較妥當。

註釋:

1梁慧星《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39~40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2條

相關名詞:【物權保護的途徑】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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