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5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2-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2-2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亦稱之為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信託責任,是留置權人諸種法定義務之一。除了法定義務以外,當事人可以設立意定的義務。各種法定義務與意定義務,不是簡單的免責式義務,而是必需的信託責任式義務。承擔債權責任的方式,也不限於物權法第234條規定的那一種方式。
此項規定,主要由留置物信託保管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目的在於限制留置權人濫用權利和不履行應盡的信託責任式義務,促使其將信託責任式義務達到圓滿的狀態,從而力挺債務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是中高階擔保物權人法定的應盡的義務。如物權法第215條同樣規定了動產質權人妥善保管質押物的義務,與本條款的中心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究其實,留置權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完全是一害他人、二害自己,完全是有害無益的。毀損、滅失留置物肯定會對於債務人財產上的損失,債務人反過來要求留置權人賠償損失,甚至於要求解除留置權關係,這樣的害處就更大了。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留置權人都要明白是否妥善保管留置物的利害關係。
如留置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義務,本質上是法定的責任,即留置權人負有的財物保管的信託責任。即使是合同上沒有這樣的約定,或者留置權成立時根本沒有簽訂合同,債務人同樣可以據此行使請求留置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及返還原物、解除留置權關係等相關的權利。留置權對此被法律免除了抗辯權。
物權法關於“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的規定,仍然是概要式的規定。所謂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是物權保護請求權中一個很盛行的方式。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方式可資借鑑。
物權法第34條至第38條講的是普通物權法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同樣可以適用於擔保物權法包括留置權關係法、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等。
倘若留置物保管不善良而滅失,留置權人只能選擇賠償損失的責任;倘若留置物保管不善良而毀損,留置權人除了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外,或許可以承擔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責任,或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等方面輕一些的責任。
留置權關係法可以借鑑普通物權法之承擔侵權責任方式,這是可以肯定的。應當注意的是,留置權關係法中的侵權責任處理方法有所不同。
因為留置權人對債務人的留置物進行了佔有控制,使得物的利用效率降低,債務人還可以請求債權人在財產損失賠償之外附加機會損失的賠償;因為留置權人對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附加了債務利息之類的賠償條件,現在因為留置權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而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債務人還可以請求債權人在財產損失賠償之外附加免除債務利息之類的條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倘若對照侵權責任法的綜合規定,留置權人未盡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導致他人人身權受到侵害的,還要賠償他人的人身權損失。
譬如,留置權人將其所留置的汽車擅自讓別人開或者自己開,導致行人傷亡事故的,就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綜合規定來進行另類處理,不僅要賠償債務人汽車被毀損的損失,還要賠償他人的人身權損失。
(二)一般分析
物權法第234條款明確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是關於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與信託責任的專項規定。
1.此項規定,主要由留置財產關係法和侵權責任法一同規範與調整。
留置財產關係法和留置權關係法是用於規範與調整留置權人、債務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一方面法律要保全留置權,讓債務人承擔應有的義務;另一方面法律要保全留置財產,讓債權人承擔應有的義務。留置權制度和留置財產製度,根本上是雙重信託責任制度,彼此之間都有各自的義務與責任。
留置權行使時,留置權人對於留置財產限於有限的佔有權和處分權,不能隨意擴大和濫用自己的權利。
留置權實現、消滅之前,債務人對於留置財產仍然享有所有權、監管權,對於留置權人仍然享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物上請求權,故留置權人在此期間不能隨意支配、使用、處分其佔有的留置財產,不能毀損、滅失留置財產。
動產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留置權人同樣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這是天經地義的義務,留置權人和動產質權人不能只顧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是單方面責任的由單方面負責;是雙方面責任的由雙方面負責,但留置物保管人應負有主要責任;由各自一方對另一方都有損害的,按照侵權損害程度各自負責。
侵權責任法是在物權法頒佈實施以後進行重新整理的專門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物權法是從物權保護的角度來闡述侵權責任方式的,民法通則是從保護財產權的角度來闡述侵權責任方式的,都沒有涉及到人身權的保護方式。侵權責任法從保護物權、財產權和人身權幾個角度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富有新意與更好的成效。
2.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是法定的義務,甚至於是法定的責任。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法定義務,是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權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所留置的財產。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而在實際中應當根據一般交易上的觀念,以一個有知識有經驗的理性人所應具有的標準來加以衡量。
(2)過錯推定。只要留置物毀損、滅失,而留置權人又不能證明自己對留置物進行了妥善保管的,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若留置權人能夠證明自己對留置物已盡必要的注意,採取適當措施進行了妥善保管的,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3)法定的義務。無論合同中是否記載了此項義務,留置權人都必須履行。
(4)限制條件。原則上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或者擅自將留置物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但留置權人出於保管的需要,為使留置物不因閒置而損害,在必要的範圍內有使用留置物的權利。如適當使用留置的機動車輛或者機械以防止生鏽等。
二、義務的性質與意義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其包含的意義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是法定的義務,不以合同論成敗利鈍。
無論普通佔有合同或者是擔保佔有合同是否註明瞭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留置權人應當自覺地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原則上,合同註明瞭的比未註明的有一定準確度效力,否則沒有準確度的效力;擔保佔有合同的效力一般優於普通佔有合同的效力,但賠償標的物毀損的損失不能重複計算,應當以擔保佔有合同的為準。
留置權成立前佔有期間和留置權成立後佔有期間,債務人應當經常過問被佔有之物,發現標的物有毀損、滅失之虞,應當及時通知佔有人即債權人改進保管工作與保管條件。債務人於留置權成立前發現債權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債務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或者請求修理、重作等;被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負賠償責任,該物上的留置權不能成立。
債務人於留置權成立後發現債權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債務人有權請求修理、重作等,完成任務後可保留留置權;被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負賠償責任,該物上的留置權可以消滅。
第二,妥善保管,應當是指留置權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所留置的財產。
被保管物於留置權成立前已經被債權人佔有的,同樣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與留置權成立後妥善保管的義務進行合併考核,確認是否負有毀損、滅失的責任。
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善良管理,指在實際中應當根據一般交易規則,以一個有知識有經驗的理性人所應有的標準來加以衡量。善良保管人不能以自己不懂行為藉口搪塞責任、推諉責任。
譬如,對於字畫的保管應當注意防潮、防黴、防蟲蛀、防灰塵和防火防盜等,對於貴重珠寶的保管應當注意防盜竊、防碎裂、防重壓、防變形等,善良保管人不能以自己不懂行為藉口搪塞責任、推諉責任,債務人應當有告知注意危險的義務。但是,對於有質量瘕疵的物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或者是易於腐爛變質物品等特殊的物品,債務人應當有告知注意危險的義務,不能委過其實。
物權立法時,有的意見認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留置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對留置物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立法專家對此沒有表態,只是簡單介紹了事。
要說法律依據或者說實踐經驗,普通合同法中有規定,並且實踐了很多年沒有修改過。而筆者認為,就大多數情形應當說是可以的,但個別情形恐怕不行。
一則,佔有權人不同,合同法的物權化方針就不同。普通合同法中規定的是所有權人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是別人佔有的財產,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留置物毀損、滅失自己吃虧,只不過是減免一下合同承載的義務而已。
擔保合同法規定的是非所有權人自己佔有的財產,留置權人佔有的是別人的財產,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留置物毀損、滅失別人吃虧,如果在擔保合同法中照貓畫虎,有可能對於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信託責任產生負面影響。
二則,何謂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與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信託責任到底存在什麼關係或者剪刀差,其中可能存在一些技術上的問題。
如果說搞個計算機模型,可能有成千上萬的樣本,估計很多情勢下得出的結論是,對於留置權人是減免一些責任,全免除責任可能是有些困難。到頭來,還要依靠律師出色的辯護與法官出色的自由裁量權來解決問題。
由此可見,立法專家不表態,肯定是有一定原因的。因為是一項法定的義務,即使是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也難辭其咎。
第三,對於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信託責任認定,應當客觀公正。
原則上,對於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信託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只要留置物毀損、滅失的事實要件成立,留置權人不能證明自己對留置物進行了妥善保管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反之,倘若留置權人能夠證明自己對留置物進行了妥善保管的,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是單方面責任的由單方面負責;是雙方面責任的由雙方面負責,但留置物保管人應負有主要責任;由各自一方對另一方都有損害的,按照侵權損害程度各自負責。
本條款關於“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是指導性、建設性的,並不是說不管三七二十一,留置權人一定得負賠償責任,也不是說債務人一點義務也沒有。
所謂“應當”,指的是“大概”、“主要是”、“有可能”、“可能有必要”等大體上估計式詞語認定承擔賠償責任,與“一定”、“必須”、“必須要”等確定詞語相對。
第四,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是法定的義務,留置權人不得專權、越權和濫用權利,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者處分留置物。
留置物是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原則上未經債務人許可,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財產,不得擅自把留置財產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物。
個別情勢下,留置權人出於妥善保管的需要,為使得留置財產長時間閒置而發生機械效能或者物理效能上的損害,在必要的時候和必要的範圍內享有有限使用留置財產的權利,如適當使用留置的機動車輛、船舶或者機械以防止生鏽等,就是其中的一例。
經債務人許可,留置權人使用、出租留置財產的,債務人應當可以收取使用費或者租金,或者可以此項使用費或者租金充抵部分的債務。
經債務人許可,出租留置財產給其他人的應當慎重從事,因此而導致留置財產毀損、滅失後就因小失大、得不償失了。一般而論,動產留置權期間比動產抵押權期間和動產質權期間要短促許多,不應當如動產質物那樣的隨意設立物上使用權和物上出租權。
本章沒有出現留置權人之設立物上使用權和物上出租權,即留置物使用權和留置物收益租賃權,肯定是有一定原因的,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第五,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基本上可以認定為有償服務的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特殊情況的除外。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是責任重大的義務。留置權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其一。
其二,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是很麻煩很辛苦的,特別是大件物品和量多的物品需要倉庫存放,每時每刻都要派人守衛保護,成天提心吊膽的,有時候所需的運輸費、倉儲費、人工費也不少。
留置權人履行了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後,債務人應當適當地向留置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管費。不過,一些能夠在家裡或者家庭保險櫃存放的小件物品,理論上是可以不支付保管費,但最好是在留置權合同上約定為準。
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中,絕大多數權利與義務是如影隨形的,有一定的權利就有一定的義務。倘若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那麼就會讓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失衡,就顯得不夠公平合理了。
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這種義務,幾乎是一種困難的義務,不給予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的權利搭配,這好像在法理上是說不過去的。某些大方的留置權人為了與債務人和平共處,主動放棄收取保管費的情形也是會有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4條
相關名詞: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亦稱之為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信託責任,是留置權人諸種法定義務之一。除了法定義務以外,當事人可以設立意定的義務。各種法定義務與意定義務,不是簡單的免責式義務,而是必需的信託責任式義務。承擔債權責任的方式,也不限於物權法第234條規定的那一種方式。
此項規定,主要由留置物信託保管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目的在於限制留置權人濫用權利和不履行應盡的信託責任式義務,促使其將信託責任式義務達到圓滿的狀態,從而力挺債務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侵權責任法是在物權法頒佈實施以後進行重新整理的專門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