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7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4-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5,662·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4-2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 一、基本理念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係指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返還留置物的義務和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義務,不得將留置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義務,以及其他的各種義務。所有這些義務基本上是法定的義務,很少是意定的義務,這也是留置權區別於其他擔保物權的主要特點之一。 其中,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是留置權人最主要的、關係重大的和日常化的、全天候的法定義務。 在這項義務中還附帶了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義務,不得將留置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義務,以及其他的各種義務。留置權人不認真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良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後果是不堪回首的,不僅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等方面的民事責任,而且很有可能導致留置權消滅或者導致留置權關係破裂,這樣就對於留置權人自身是很尷尬且很不利的。 留置權人,得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一樣認真對待自己的義務,不能以為自己處於強勢地位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名,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尤其是不能拒絕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之類法定的義務。 依據留置權關係法一般平衡原則,留置權人的相關權利是在履行義務以後圓滿行使的,留置權人每少履行一種或者一份應盡的義務,就有可能失去一種或者一份權利。問題嚴重時,或者留置權人沒有履行主要、重要義務時,留置權人甚至於會失去很多權利,直至失去全部權利。 留置權人對於每一項義務都要當作座右銘一樣的鞭策自己,自覺地制訂與認真落實每一項義務,與自己約法三章,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要像企業的全面質量管理那樣,對義務要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質量管理、最最佳化管理,勇於承擔信託責任,樂於履行各項義務,努力做到讓債務人滿意和公眾滿意。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很有可能涉及到專業物權法或者專門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應當結合技術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範與調整。 一般流通領域之留置物,與限制流通領域或者禁止流通領域之留置物,肯定適用於不同的法律規定與法律關係,應當分門別類地進行恰當的處理。 一般留置物之保管要求與特殊留置物之保管要求應當區別對待。留置物的自然消耗、機械消耗、物理消耗與精神消耗等,這裡面應該有一定的技術指標或者參考標準。由相關的指標或者標準來推斷留置權人應當擔責和免責的範圍。 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留置和無權保管的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了留置和保管這樣的標的物同樣是無效的。譬如,對於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之類的標的物,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當由專業的和專門的單位代為留置和保管。 物權法、擔保法對於留置權的規定太少,有許多不夠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對於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和基本權利進行歸納,以便於我們整體性地領會留置權的精神實質,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權主要是由普通合同發起的,很多人沒有訂立留置權合同,到時候對於擔保範圍、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容易發生爭議,故實踐中需要依靠留置權法理學來加以補充說明。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這裡指的是留置權人的主要的義務。所謂義務,就是留置權人的信託責任,並非屬於無償式違反義務的名義義務。某種意義上說,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就是留置權人的基本責任,留置權人只顧享受權利、拒絕履行義務,給留置財產造成毀損、滅失的,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留置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及於留置權人的義務,而留置權法律關係就是用於規範與調整這些關係的。留置權法律關係是抽象的、簡略的,而留置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的平整,可以彌補留置權法律規定的不足之處,使得留置權的一連串權利與義務趨於圓滿狀態。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與留置權人的基本權利並列且需要進行內部平衡,與留置物所有權人的基本權利對應且需要進行雙方的平衡。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者在沒有合同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情勢下,應當適用於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等辦法進行補充處理。 二、一般分析 留置權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也是本條款所規定的重要內容。與其說是義務,不如說是一種法定的信託責任。因為留置權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會受到經濟制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留置權人與留置物所有人均受留置權法鎖關係的約束,每人都有各種不同型別的權利與義務,每人都有信託責任。其中留置物所有人的第一項義務是將擔保債務的動產交付債權人佔有控制,留置權人的第一項義務是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既是法定的信託責任,也是留置物所有人委託留置權人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留置權人是受託人,是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 理論上是指留置權人應當以善良管理員的注意而妥善保管所留置的財產。留置權人對保管不盡心盡力,或者不按照相關的技術要求保管的、客觀上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即為保管不善。 實踐上,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根據相關的具體情況、技術要求和留置物所有人的客觀意見,以一個有知識有經驗的理性人所應具有的處事態度、風格和標準來加以衡量與判別。 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與責任的過錯推定,應當正確地區別對待。 一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認定。只要留置物毀損、滅失的,而留置權人舉證不能,不能證明對留置物進行了妥善保管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留置物所有人與留置權人雙方都有不同責任的,雙方共同承擔經濟損失的不良後果或者賠償責任。 譬如,留置物是一輛汽車,本來已經超過了大修期間而未大修,但還可以啟動運轉。留置權人佔有控制這輛小汽車以後,也一直沒有啟動保養過,致使小汽車水箱生鏽。那麼,留置權人應當對於水箱生鏽負修復或者更新的賠償責任,而大修的責任應當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擔。 二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認定。若留置權人能證明對留置物已經盡了必要的注意與措施,進行了妥善保管的,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注意的是,留置權要關於保護自己,就要認真把好每一關而保留有效的證據。否則,法院也會認為留置權人舉證不能。 關於動產質權合同的法律規定,如物權法第210條的規定,就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與數額,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等內容,這些都適用於動產留置的合同。 從動產交付的那一時刻起,留置權人應當讓留置物所有人簽字確認。如果所留置的財物是機械裝置,需要按時啟動使用,每啟動使用一次,應當請留置物所有人派出專門的技術人員啟動使用,並由留置物所有人或者代表簽字或蓋章,予以保留下來。 否則,留置權即使是盡了妥善保管的義務,未曾料到還是出了機械故障等問題,在沒有對方簽字作證的情形下,舉證就有些被動或者困難。 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認定,除了主觀上的原因免除責任以外,客觀上,留置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故遭受的風險,留置權人不負責任,而由債務人自負。如留置物遭受地震、泥石流、洪澇災害、火山爆發、火災、風災等嚴重自然災害毀損、滅失的,或者運輸途中遭受車禍毀損留置物的等等意外事故等,留置權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確實是法定的義務與信託責任。不過,一定的義務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權利,而且特定的權利是與法定的義務共生共榮的。原則上,留置權是擔保物權,不是用益物權,故一般情形下不得承認留置權人的使用權與收益權。 原則上,未經債務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財產,或者擅自把留置財產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不過,留置權人出於妥善保管的需要,為使留置財產閒置而生損害或者發生自然磨損、機械磨損、機會磨損等,於必要的範圍內有使用留置財產的權利,如適當啟動使用所留置的機動車輛、傳動機械,以防止其生鏽等等。 應當重申:留置物上的特定使用權,指於特定條件下留置權人得所留置之物上的特別使用權,或者必要的收益權。其客觀條件是,此項使用權以及必要的收益權,對於留置物的維護保養起保護作用,藉以防止物的自然損耗、價值的自然減損、使用價值的機會磨損等。客觀上,以必要性、及時性、有益性和可行性作為參考依據,確認是否採取特定使用權以及必要的收益權方式進行物權化調整。與本命題“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之逆向異化為權利的道理是相通的。 二、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返還留置物的義務也是法定的信託責任與義務。這種義務,取決於以下幾種條件而履行。 第一,留置權法鎖關係解除時履行此項義務。留置權法鎖鎖定的是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債務。留置權一旦實現,與留置權有關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均可解除或調整解除,留置權人不再享有對於留置物的佔有控制權,得返還留置物予留置物所有人。無論債權消滅的原因如何,都負有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的義務。 留置權法鎖關係解除時,也可能發生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完全得以清償,留置權法鎖關係解除,債的法鎖關係消滅。另一種是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沒有完全得以清償,留置權法鎖關係解除,已經清償了的債的法鎖關係消滅,未清償了的債的法鎖關係可以其他形式連結。 第二,留置權法鎖關係變更時履行此項義務。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已經另行提供擔保,使得留置權發生的原因與目標計劃消滅,留置權法鎖關係因此而變更,留置權人得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留置權設立時,留置物所有人將自己的動產交付債權人,是一種信託責任與義務,留置權人的擔保物權是反定限物權,即非所有權人對於所有權人的財產權進行限制的權利。留置權實現、留置權法鎖解除時,除了留置權人折價取得留置物所有權以外,以拍賣、變賣形式實現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留置權人將其佔有的留置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同樣是一種信託責任與義務,留置物所有人的擔保物權是定限物權,即所有權人對於非所有權人的佔有權進行限制的權利。 三、其他的義務 留置權人需要履行的其他義務或者信託責任,包括法定的義務和意定的義務零零碎碎的也有一些。其中法定的義務是由法律規定的義務物件,無論留置權合同是否有記載,留置權人均應當履行。意定的義務,由當事人約定履行,主要集中於一些細節性的義務,如與義務有關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責任的專案與金額等,可由當事人約定。 留置權人需要履行的其他義務,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非為必要或者有益的情勢,並且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其佔有控制的留置物,也不得擅自收取出租留置物的租金。 此項義務,物權法本章未作具體規定,本法第17章有相應的規定。如第21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關於動產質權人不得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義務與信託責任。 第二,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將留置物供作其他債權的擔保。 此項義務,物權法本章未作具體規定,本法第17章有相應的規定。如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關於禁止轉質的限制性規定。 以上兩種義務與信託責任,表面上是意定的而實質上是法定的義務與責任。本章留置權部分沒有作出同樣的規定,大概情形是,一來,為了簡潔而省略條款。二來,是動產留置權人的上述兩項義務,比較輕於動產質權人的義務。因為留置權是高階與末端的擔保物權,債權保護主義與現實主義的色彩較為濃重一些,物權化調整方式、法鎖與信託關係、物權關係也有所不同,不能與動產質權的義務相提並論。 比如說,本章本條款的意思有兩重性。第一重,一般情勢下依原則行事。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財產,必須妥善保管,原則上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財產或者擅自將留置財產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物。第二重,留置權人出於保管的需要,為使留置財產不因閒置而損害,在必要或者有益的範圍內有使用留置財產的權利,一般指機動車輛或者機械裝置需要定期保養啟動的留置物,如防止其生鏽的啟動使用是必要的。 留置權人關於“非為必要或者有益的情勢,並且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其佔有控制的留置物,也不得擅自收取出租留置物的租金”的義務,輕於動產質權人的同類性質的義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4條 相關名詞: 〖留置權〗〖留置權人的基本權利〗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小結〗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係指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返還留置物的義務和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義務,不得將留置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義務,以及其他的各種義務。所有這些義務基本上是法定的義務,很少是意定的義務,這也是留置權區別於其他擔保物權的主要特點之一。 留置權人,得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一樣認真對待自己的義務,不能以為自己處於強勢地位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名,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尤其是不能拒絕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之類法定的義務。 其中,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是留置權人最主要的、關係重大的和日常化的、全天候的法定義務。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很有可能涉及到專業物權法或者專門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應當結合技術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範與調整。 一般流通領域之留置物,與限制流通領域或者禁止流通領域之留置物,肯定適用於不同的法律規定與法律關係,應當分門別類地進行恰當的處理。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與留置權人的基本權利並列且需要進行內部平衡,與留置物所有權人的基本權利對應且需要進行雙方的平衡。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者在沒有合同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情勢下,應當適用於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等辦法進行補充處理。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4-2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

一、基本理念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係指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返還留置物的義務和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義務,不得將留置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義務,以及其他的各種義務。所有這些義務基本上是法定的義務,很少是意定的義務,這也是留置權區別於其他擔保物權的主要特點之一。

其中,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是留置權人最主要的、關係重大的和日常化的、全天候的法定義務。

在這項義務中還附帶了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義務,不得將留置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義務,以及其他的各種義務。留置權人不認真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良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後果是不堪回首的,不僅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等方面的民事責任,而且很有可能導致留置權消滅或者導致留置權關係破裂,這樣就對於留置權人自身是很尷尬且很不利的。

留置權人,得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一樣認真對待自己的義務,不能以為自己處於強勢地位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名,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尤其是不能拒絕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之類法定的義務。

依據留置權關係法一般平衡原則,留置權人的相關權利是在履行義務以後圓滿行使的,留置權人每少履行一種或者一份應盡的義務,就有可能失去一種或者一份權利。問題嚴重時,或者留置權人沒有履行主要、重要義務時,留置權人甚至於會失去很多權利,直至失去全部權利。

留置權人對於每一項義務都要當作座右銘一樣的鞭策自己,自覺地制訂與認真落實每一項義務,與自己約法三章,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要像企業的全面質量管理那樣,對義務要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質量管理、最最佳化管理,勇於承擔信託責任,樂於履行各項義務,努力做到讓債務人滿意和公眾滿意。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很有可能涉及到專業物權法或者專門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應當結合技術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範與調整。

一般流通領域之留置物,與限制流通領域或者禁止流通領域之留置物,肯定適用於不同的法律規定與法律關係,應當分門別類地進行恰當的處理。

一般留置物之保管要求與特殊留置物之保管要求應當區別對待。留置物的自然消耗、機械消耗、物理消耗與精神消耗等,這裡面應該有一定的技術指標或者參考標準。由相關的指標或者標準來推斷留置權人應當擔責和免責的範圍。

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留置和無權保管的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了留置和保管這樣的標的物同樣是無效的。譬如,對於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之類的標的物,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當由專業的和專門的單位代為留置和保管。

物權法、擔保法對於留置權的規定太少,有許多不夠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對於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和基本權利進行歸納,以便於我們整體性地領會留置權的精神實質,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權主要是由普通合同發起的,很多人沒有訂立留置權合同,到時候對於擔保範圍、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容易發生爭議,故實踐中需要依靠留置權法理學來加以補充說明。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這裡指的是留置權人的主要的義務。所謂義務,就是留置權人的信託責任,並非屬於無償式違反義務的名義義務。某種意義上說,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就是留置權人的基本責任,留置權人只顧享受權利、拒絕履行義務,給留置財產造成毀損、滅失的,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留置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及於留置權人的義務,而留置權法律關係就是用於規範與調整這些關係的。留置權法律關係是抽象的、簡略的,而留置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的平整,可以彌補留置權法律規定的不足之處,使得留置權的一連串權利與義務趨於圓滿狀態。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與留置權人的基本權利並列且需要進行內部平衡,與留置物所有權人的基本權利對應且需要進行雙方的平衡。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者在沒有合同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情勢下,應當適用於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等辦法進行補充處理。

二、一般分析

留置權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也是本條款所規定的重要內容。與其說是義務,不如說是一種法定的信託責任。因為留置權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會受到經濟制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留置權人與留置物所有人均受留置權法鎖關係的約束,每人都有各種不同型別的權利與義務,每人都有信託責任。其中留置物所有人的第一項義務是將擔保債務的動產交付債權人佔有控制,留置權人的第一項義務是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既是法定的信託責任,也是留置物所有人委託留置權人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留置權人是受託人,是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

理論上是指留置權人應當以善良管理員的注意而妥善保管所留置的財產。留置權人對保管不盡心盡力,或者不按照相關的技術要求保管的、客觀上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即為保管不善。

實踐上,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根據相關的具體情況、技術要求和留置物所有人的客觀意見,以一個有知識有經驗的理性人所應具有的處事態度、風格和標準來加以衡量與判別。

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與責任的過錯推定,應當正確地區別對待。

一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認定。只要留置物毀損、滅失的,而留置權人舉證不能,不能證明對留置物進行了妥善保管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留置物所有人與留置權人雙方都有不同責任的,雙方共同承擔經濟損失的不良後果或者賠償責任。

譬如,留置物是一輛汽車,本來已經超過了大修期間而未大修,但還可以啟動運轉。留置權人佔有控制這輛小汽車以後,也一直沒有啟動保養過,致使小汽車水箱生鏽。那麼,留置權人應當對於水箱生鏽負修復或者更新的賠償責任,而大修的責任應當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擔。

二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認定。若留置權人能證明對留置物已經盡了必要的注意與措施,進行了妥善保管的,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注意的是,留置權要關於保護自己,就要認真把好每一關而保留有效的證據。否則,法院也會認為留置權人舉證不能。

關於動產質權合同的法律規定,如物權法第210條的規定,就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與數額,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等內容,這些都適用於動產留置的合同。

從動產交付的那一時刻起,留置權人應當讓留置物所有人簽字確認。如果所留置的財物是機械裝置,需要按時啟動使用,每啟動使用一次,應當請留置物所有人派出專門的技術人員啟動使用,並由留置物所有人或者代表簽字或蓋章,予以保留下來。

否則,留置權即使是盡了妥善保管的義務,未曾料到還是出了機械故障等問題,在沒有對方簽字作證的情形下,舉證就有些被動或者困難。

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認定,除了主觀上的原因免除責任以外,客觀上,留置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故遭受的風險,留置權人不負責任,而由債務人自負。如留置物遭受地震、泥石流、洪澇災害、火山爆發、火災、風災等嚴重自然災害毀損、滅失的,或者運輸途中遭受車禍毀損留置物的等等意外事故等,留置權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確實是法定的義務與信託責任。不過,一定的義務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權利,而且特定的權利是與法定的義務共生共榮的。原則上,留置權是擔保物權,不是用益物權,故一般情形下不得承認留置權人的使用權與收益權。

原則上,未經債務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財產,或者擅自把留置財產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不過,留置權人出於妥善保管的需要,為使留置財產閒置而生損害或者發生自然磨損、機械磨損、機會磨損等,於必要的範圍內有使用留置財產的權利,如適當啟動使用所留置的機動車輛、傳動機械,以防止其生鏽等等。

應當重申:留置物上的特定使用權,指於特定條件下留置權人得所留置之物上的特別使用權,或者必要的收益權。其客觀條件是,此項使用權以及必要的收益權,對於留置物的維護保養起保護作用,藉以防止物的自然損耗、價值的自然減損、使用價值的機會磨損等。客觀上,以必要性、及時性、有益性和可行性作為參考依據,確認是否採取特定使用權以及必要的收益權方式進行物權化調整。與本命題“妥善保管留置物義務”之逆向異化為權利的道理是相通的。

二、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返還留置物的義務也是法定的信託責任與義務。這種義務,取決於以下幾種條件而履行。

第一,留置權法鎖關係解除時履行此項義務。留置權法鎖鎖定的是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債務。留置權一旦實現,與留置權有關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均可解除或調整解除,留置權人不再享有對於留置物的佔有控制權,得返還留置物予留置物所有人。無論債權消滅的原因如何,都負有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的義務。

留置權法鎖關係解除時,也可能發生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完全得以清償,留置權法鎖關係解除,債的法鎖關係消滅。另一種是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沒有完全得以清償,留置權法鎖關係解除,已經清償了的債的法鎖關係消滅,未清償了的債的法鎖關係可以其他形式連結。

第二,留置權法鎖關係變更時履行此項義務。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已經另行提供擔保,使得留置權發生的原因與目標計劃消滅,留置權法鎖關係因此而變更,留置權人得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留置權設立時,留置物所有人將自己的動產交付債權人,是一種信託責任與義務,留置權人的擔保物權是反定限物權,即非所有權人對於所有權人的財產權進行限制的權利。留置權實現、留置權法鎖解除時,除了留置權人折價取得留置物所有權以外,以拍賣、變賣形式實現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留置權人將其佔有的留置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同樣是一種信託責任與義務,留置物所有人的擔保物權是定限物權,即所有權人對於非所有權人的佔有權進行限制的權利。

三、其他的義務

留置權人需要履行的其他義務或者信託責任,包括法定的義務和意定的義務零零碎碎的也有一些。其中法定的義務是由法律規定的義務物件,無論留置權合同是否有記載,留置權人均應當履行。意定的義務,由當事人約定履行,主要集中於一些細節性的義務,如與義務有關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責任的專案與金額等,可由當事人約定。

留置權人需要履行的其他義務,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非為必要或者有益的情勢,並且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其佔有控制的留置物,也不得擅自收取出租留置物的租金。

此項義務,物權法本章未作具體規定,本法第17章有相應的規定。如第21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關於動產質權人不得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義務與信託責任。

第二,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將留置物供作其他債權的擔保。

此項義務,物權法本章未作具體規定,本法第17章有相應的規定。如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關於禁止轉質的限制性規定。

以上兩種義務與信託責任,表面上是意定的而實質上是法定的義務與責任。本章留置權部分沒有作出同樣的規定,大概情形是,一來,為了簡潔而省略條款。二來,是動產留置權人的上述兩項義務,比較輕於動產質權人的義務。因為留置權是高階與末端的擔保物權,債權保護主義與現實主義的色彩較為濃重一些,物權化調整方式、法鎖與信託關係、物權關係也有所不同,不能與動產質權的義務相提並論。

比如說,本章本條款的意思有兩重性。第一重,一般情勢下依原則行事。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財產,必須妥善保管,原則上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財產或者擅自將留置財產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物。第二重,留置權人出於保管的需要,為使留置財產不因閒置而損害,在必要或者有益的範圍內有使用留置財產的權利,一般指機動車輛或者機械裝置需要定期保養啟動的留置物,如防止其生鏽的啟動使用是必要的。

留置權人關於“非為必要或者有益的情勢,並且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其佔有控制的留置物,也不得擅自收取出租留置物的租金”的義務,輕於動產質權人的同類性質的義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4條

相關名詞:

〖留置權〗〖留置權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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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結〗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係指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返還留置物的義務和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義務,不得將留置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義務,以及其他的各種義務。所有這些義務基本上是法定的義務,很少是意定的義務,這也是留置權區別於其他擔保物權的主要特點之一。

留置權人,得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一樣認真對待自己的義務,不能以為自己處於強勢地位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名,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尤其是不能拒絕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之類法定的義務。

其中,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是留置權人最主要的、關係重大的和日常化的、全天候的法定義務。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很有可能涉及到專業物權法或者專門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應當結合技術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範與調整。

一般流通領域之留置物,與限制流通領域或者禁止流通領域之留置物,肯定適用於不同的法律規定與法律關係,應當分門別類地進行恰當的處理。

留置權人的基本義務,與留置權人的基本權利並列且需要進行內部平衡,與留置物所有權人的基本權利對應且需要進行雙方的平衡。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者在沒有合同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情勢下,應當適用於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等辦法進行補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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