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0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5-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7,87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5-2 佔有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佔有的基本概念,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基於法鎖關係、物權關係、排他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實要件的佔有形式,表現出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以及善意佔有、惡意佔有、侵權佔有與腐敗性佔有、破壞性佔有,以及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等各種佔有形態。 佔有,指管領人、支配人、控制人、統治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支配力、控制力、統治力的事實或者權利。對物作為管領、支配、控制、統治的人,稱為佔有人,是佔有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的主體。 被管領或者被支配、被控制、被統治的物,稱為佔有物,是佔有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或者社會關係的客體。 佔有作為有物權或者無物權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單元。佔有關係作為有合同的或者無合同的、法定的與意定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 佔有、佔有權及其佔有關係,主要發韌於、廣泛應用於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體系、制度物權體系、政策物權體系以及技術物權體系和習慣物權體系、道德物權體系、自然物權體系、邏輯物權體系均產生深遠的影響。 佔有,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這幾大型別。 有權佔有,是各種佔有關係中最重要並受法律保護的一種佔有形態。與無權佔有相對。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有權佔有與善意佔有。 無權佔有,是一種另類佔有形態。與有權佔有相對,包括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侵佔等。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不具備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零權佔有或者侵佔等。 法定佔有,是一種法律效力高超的佔有形態。包括依據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民法、商法和仲裁法、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佔有的主體權利與客體物件,相應地規定佔有權人的義務,加以規範化、正規化或者制度化的限制,並以各種規定防止、制裁、打擊、懲罰無權佔有人、惡意佔有人與侵佔人。指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統一規範與調整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與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高等級、高效力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有權佔有與善意佔有。 意定佔有,是一種意思自治主義的佔有形態。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而成立的佔有關係。當事人一方讓與佔有,另一方受讓佔有,是否有償佔有、無償佔有,以及享有佔有的許可權、時間、地點、辦法、步驟和責任,佔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等等,一般由讓與佔有的一方來決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許可以謹慎地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確定意定佔有。 佔有的一般規則: 1、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佔有。 2、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其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方法。但是,在不動產進行登記前,應保護佔有人的合法權益。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居住,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受法律保護。 佔有的基本概念,涉及到許許多多的法律層面與法理層面。佔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規範、調整、變更、改定、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分裂等形態,關係到各種各樣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之效力問題,包括普通物權法的佔有效力、擔保物權法的佔有效力和制度(政策)物權法的佔有效力。 (二)有權佔有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240條專門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高度重視有權佔有的事實要件與法律要件,為我們提供了想象極為豐富的巨大空間。 此項特別規定,由佔有關係法、物權邏輯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規定及其法律效力差別很大,需要認真區別對待。 需要說明的是,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政策)物權法系三大物權法系,往往與普通債權法系、擔保債權法系和制度債權法系三大債權法系相關聯。很多時候物權的佔有與債權的佔有混合在一起,民商法的佔有與特別法的佔有有時候也發生磨合。故研討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需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綜合考量。 本條款的關鍵詞是“有權佔有”。 立法的事由是,依據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佔有是最普遍的現象,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的原則精神,對於民事主體之間佔有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等具有決定性意義。 對於意定的佔有形態,會完全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佔有;對於法定的佔有形態,在改變佔有關係時,除了法律限制與禁止的以外,仍然適用於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佔有。 譬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期限等,這是法定的權利與期限,而農用土地流轉的權利與辦法,同樣適用於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佔有。 應當注意的問題如下。 第一,本條款“有權佔有”之規定,是針對民事主體佔有關係的一般規定,並不針對公事主體佔有關係的特別規定。所適用範圍、適用法律物件,是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之平民式佔有關係,不是制度(政策)物權法系之公益式佔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之平民式佔有關係,一般是限於可流通領域中的普通佔有關係,是相對自由和涉及面廣泛的佔有關係,有權佔有人是不特定的每種民事主體,依據合同關係來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佔有權是最廣泛、最普遍的辦法,彈性餘地一般較大。物權法本條款關於“有權佔有”的規定,指的就是這一類佔有關係。 制度(政策)物權法系之公益式佔有關係,一般是限於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特殊佔有關係,是相對嚴格和涉及面窄的特殊佔有關係,有權佔有人往往是特定的公事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來決定公益式佔有關係,較少依據合同關係來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佔有權,應用範圍也很有限,但是對於懲戒無權佔有、侵權佔有和破壞性佔有、腐敗性佔有等具有嚴格要求,強制性手段一般較強。物權法本條款關於“有權佔有”的規定,一般不指這一類佔有關係。 第二,本條款“合同關係”之規定,仍然是微觀物權法範疇,不是宏觀物權法範疇。應當正確理解“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等內容上的精神實質。 一則,將合同約定放在前面,將法律規定放在後面,並不能說明合同約定的效力優於法律規定的效力。合同法都有規定,凡是違法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合同約定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限制與禁止某些人或者某些物佔有的就是無權佔有,不是有權佔有。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法律規定的效力當然優於當事人約定的效力。 二則,本條款的規定並不完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只是兩個選擇性條件,規定了二者必居其一。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佔有關係自由化,保護佔有關係的正規化、規範化與制度化建設。 倘若既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沒有法律規定怎麼辦呢?那只有後退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確定意定佔有。 歷史與現實中,整個經濟社會與物權社會中,客觀存在各種各樣的佔有形態,農村社會與城市社會不太一致,生產領域與消費領域的不太一致,各個地區、各個民族以及各個時候的風俗習慣、交易習慣不太一致,不動產與動產、智慧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之有權佔有不太一致;況且,任何國家的法律不會對於有權佔有全部規定得一清二楚,中國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作為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與物權活動,永遠也根除不了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土辦法來確定意定佔有。況且,這幾種非成文法對於成文法很有幫助作用與輔佐作用。 物權法第7條曾經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上述的遵守法律,是指每個單位與個人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與行使物權。這是最規範和最主要的層面。 上述的尊重社會道德,是指每個單位與個人取得與行使物權時,都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公民道德等道德規範。這是行為規範的層面。涉及到道德法,同時可能涉及到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關於這些方面的內容,法律規定的並不多,很多屬於非成文法的領域。 所謂物權的取得與行使,首先包括佔有權的取得與行使。因為佔有權是每種物權最基本的物權單元,是基礎性物權形式。 第三,有權佔有,分為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兩種形式。本條款集中於趨利性佔有,省略了非趨利性佔有。 所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的規定,明顯地屬於趨利性佔有形態。畢竟經濟領域的佔有關係,比非經濟領域的佔有關係重要得多,故本條款仍然是抓住重點,突出了趨利性佔有的利益關係。 上述所列舉的“佔有的一般規則”,就是出自本條款“有權佔有”方面的趨利性佔有的利益關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上的佔有關係,收益上的佔有關係,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佔有關係,都是用於保護佔有權和平衡利益關係的。 (三)幾個關聯概念 1.佔有形態 簡言之,佔有是指當事人對物的實際控制。所有人都有權佔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人佔有的種種狀況,而且範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複雜。 除了基本概念佔有以外,還包括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優先權佔有與自主權佔有、所有制佔有與自然式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輔助佔有與信託佔有,以及其他各種型別的佔有。 從佔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公示、保護、限制、規範、調整到變更、轉移、消滅或者整合、分裂的整個過程,均符合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的原則精神,對於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或者其他物權人之物的合法佔有與合理佔有,均為佔有的基本概念的研討範圍。 2.佔有制度 佔有制度作為一項最基本的財產權制度,牽涉到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一些具有普遍性、規律性、經驗性的佔有關係和佔有制度,一般的受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特殊的受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特定情勢下,可能受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 佔有的制度,是人類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的物權制度。不同的社會形態對於佔有制度有不同的出入,但最基本的佔有物權制度是客觀存在的。佔有是最基本的物權元素與債權元素,人的一生中有意無意地與佔有結下不解之緣,甚至於為此樂此不疲。 佔有不光是屬於財產權,或許包含了一定的人格權、身份權及其優先佔有權。 古今中外的各個歷史階段,每個國家的統治階級費盡心機制訂各種佔有制度,其中既有公權私化的、也有私化公化的和公私兼顧的,既有向善的、也有向惡的,唯有社會主義的佔有制度才是最公平合理的佔有制度。 全社會每個角落充滿了形形色色的佔有關係。不同的佔有形態,具有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與物權關係甚至於社會關係。 民事主體物權關係中,以普通物權法的佔有關係和擔保物權法的佔有關係形成兩大主流的民事佔有關係。社會主體物權關係中,制度物權法的佔有關係是特殊的佔有關係,對於兩大民事佔有關係產生一定的影響。 佔有為現代物權法中一項重要制度,在規範與調整人類社會各種佔有行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由於佔有形式千姿百態、佔有關係複雜多樣、混同式佔有遠遠多於純粹式佔有,客觀上對於難以每一種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都制訂出法例或者判例,故佔有的推定與邏輯的判斷是派得上用場的。 3.佔有關係 佔有關係,通常從佔有的空間關係、時間關係和人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上來考量。但根本上要從佔有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甚至社會關係來考量。對於佔有關係最完整的考量與推定,要從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三大物權法系來一併考量與推定,這是由佔有關係的多樣化和佔有制度的一體化決定的客觀事物。 導致佔有發生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是多種多樣的,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不同性質的佔有: (1)有權佔有。主要指基於合同的物權關係,或者基於合同之債等債的法鎖關係而產生的佔有。譬如根據運輸或者保管合同,承運人或者保管人對託運或者寄存貨物發生的佔有。 (2)無權佔有。主要發生在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無正當法律關係或者無正當法鎖關係,或者原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被撤銷或者無效時佔有人對佔有物的佔有,包括誤將他人之物認為自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還等等。 對於有權佔有型別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實行;對於無權佔有型別的,依照其他條款的規定實行,或者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實行。以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概述,是從普通物權法的角度來分析的。至於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的相關概念,會在普通物權法基礎上適當地作一些重新規範與調整。 二、概念的外延 佔有概念的外延,可以從普通物權法系佔有延伸至擔保物權法系佔有、制度物權法系(包括政策物權法系,下同)佔有或者習慣法系佔有、道德法系佔有、邏輯法系佔有,從狹義上的佔有延伸至廣義上的佔有,從單一形態的佔有延伸至多種、複合、變態、動態的佔有,從有權佔有延伸至各種無權佔有、惡意佔有、侵權佔有,從有形財產佔有延伸至無形財產佔有,從合同關係佔有延伸至法律關係佔有、連帶關係佔有、人事關係佔有或者其他關係佔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為了全盤把握有權佔有的法律意義,很有必要將佔有的型別作一個整體的認識。 佔有的概念十分重要,且關係非常複雜,而本法至本編的規定僅有5個條款,可能不利於普法教育與用法實踐,故對佔有的基本概念作一個廣譜式的解析是很有必要的。 佔有基本概念的外延,就是各種佔有型別的總括。毫無疑問,因佔有的型別不同,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的物權值或者債權值也有所不同。 佔有可能是一個大花園,可以百花齊放:佔有的性質與內容、動態與靜態、合同與自然、公佔與私佔、長佔與短佔、取得與取消、規範與調整、整合與改定、加權與減權、利大與利小、實力與虛力、受限與非限、有益與非益、優先與非先、善意與惡意、有效與無效、變更與消滅等等,因人而異,因物而異,因權而異,因時而異,因佔有制度與客觀條件而異等等,不一而足。 主體的佔有與客體的佔有、自物權的佔有與他物權的佔有、普通物權的佔有與擔保物權的佔有、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合同佔有與特許佔有、自然佔有、優先權佔有與平權佔有等等,形態各異。其中,所有權項下非所有權項下佔有常常聯絡為對於一物佔有,發生了法定佔有與事實佔有共於一體的形式,容易造成概念混淆與物權糾紛,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需要細分與明辨。人類社會從來就是滌惡揚善的,對於侵佔他人財產的不法行為的打擊,從來是不手軟的。 三、趨利性與非趨利性佔有 趨利性佔有是經濟社會的固有形態,也是佔有的主流形式,這從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一一得到印證。經濟法則、物權本原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引導與規範趨利性佔有。合同關係為佔有的成立或者生效創造必要條件,儘管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合同生效機制不一樣,各種擔保物權的合同關係有所區別,而建立必要的合同關係是有益無害的。 確認佔有的性質與物權地位是重要的一環。 普通物權中佔有是個物權的始端,往往與使用、收益甚至與處分聯結在一塊,單幹的佔有權是少見的,抓住了佔有就可以找到物權的頭緒,再比照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事情就能夠迎刃而解。 擔保物權中佔有就是持有,或者是控制式佔有加信託式佔有,與使用、收益並不產生必然的聯絡。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持有債務人的財產,為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與優先受償。質權強調的是佔有合同的生效條件,留置權法未專門規定並不意味著合同關係的應有作用。 非趨利性佔有是經濟社會的特定形式,要注意將普通法的規定與特別法的規定聯絡起來考量。 此類佔有體制中準佔有、持有與信託佔有的名份佔有很大的比重。其容易與使用聯結,不容易與收益與處分聯結。 國家機關、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也佔據很多的資源與資產,他們是非趨利性佔有的主要的主體。 民事主體的借用人、享用人、保管人等方面的持有權,地役權人等方面的準佔有權,也是佔有權體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效力〗〖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佔有合法性的推定〗〖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佔有的基本概念,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基於法鎖關係、物權關係、排他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實要件的佔有形式,表現出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以及善意佔有、惡意佔有、侵權佔有與腐敗性佔有、破壞性佔有,以及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等各種佔有形態。 佔有作為有物權或者無物權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單元。佔有關係作為有合同的或者無合同的、法定的與意定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 佔有、佔有權及其佔有關係,主要發韌於、廣泛應用於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體系、制度物權體系、政策物權體系以及技術物權體系和習慣物權體系、道德物權體系、自然物權體系、邏輯物權體系均產生深遠的影響。 物權法第240條專門規定有權佔有、趨利性佔有,包含了佔有的一般性規則,是統一規範與調整佔有關係的重要規定之一。因佔有而引匯出一連串的概念。有的專家著重於佔有事實,有的專家著重於佔有權與佔有關係。這些觀點各有千秋,需要結合實際一併理解。 第241條專門規定無權佔有、賠償責任。第242條規定了善意佔有、保管費用。第243條專門規定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第245條專門規定佔有保護。所有這些,都是趨利性佔有關係,一般不涉及非趨利性佔有關係。 佔有,是一種最普遍、最廣泛的物權現象。儘管中國物權法僅僅規定了5個條款,而牽涉面是非常複雜的。因此,我們用幾十萬字來描述那些、這些林林總總的概念,絲毫也不過分。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5-2

佔有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佔有的基本概念,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基於法鎖關係、物權關係、排他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實要件的佔有形式,表現出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以及善意佔有、惡意佔有、侵權佔有與腐敗性佔有、破壞性佔有,以及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等各種佔有形態。

佔有,指管領人、支配人、控制人、統治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支配力、控制力、統治力的事實或者權利。對物作為管領、支配、控制、統治的人,稱為佔有人,是佔有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的主體。

被管領或者被支配、被控制、被統治的物,稱為佔有物,是佔有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或者社會關係的客體。

佔有作為有物權或者無物權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單元。佔有關係作為有合同的或者無合同的、法定的與意定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

佔有、佔有權及其佔有關係,主要發韌於、廣泛應用於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體系、制度物權體系、政策物權體系以及技術物權體系和習慣物權體系、道德物權體系、自然物權體系、邏輯物權體系均產生深遠的影響。

佔有,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這幾大型別。

有權佔有,是各種佔有關係中最重要並受法律保護的一種佔有形態。與無權佔有相對。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有權佔有與善意佔有。

無權佔有,是一種另類佔有形態。與有權佔有相對,包括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侵佔等。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不具備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零權佔有或者侵佔等。

法定佔有,是一種法律效力高超的佔有形態。包括依據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民法、商法和仲裁法、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佔有的主體權利與客體物件,相應地規定佔有權人的義務,加以規範化、正規化或者制度化的限制,並以各種規定防止、制裁、打擊、懲罰無權佔有人、惡意佔有人與侵佔人。指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統一規範與調整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與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高等級、高效力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有權佔有與善意佔有。

意定佔有,是一種意思自治主義的佔有形態。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而成立的佔有關係。當事人一方讓與佔有,另一方受讓佔有,是否有償佔有、無償佔有,以及享有佔有的許可權、時間、地點、辦法、步驟和責任,佔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等等,一般由讓與佔有的一方來決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許可以謹慎地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確定意定佔有。

佔有的一般規則:

1、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佔有。

2、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其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方法。但是,在不動產進行登記前,應保護佔有人的合法權益。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居住,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受法律保護。

佔有的基本概念,涉及到許許多多的法律層面與法理層面。佔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規範、調整、變更、改定、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分裂等形態,關係到各種各樣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之效力問題,包括普通物權法的佔有效力、擔保物權法的佔有效力和制度(政策)物權法的佔有效力。

(二)有權佔有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240條專門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高度重視有權佔有的事實要件與法律要件,為我們提供了想象極為豐富的巨大空間。

此項特別規定,由佔有關係法、物權邏輯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規定及其法律效力差別很大,需要認真區別對待。

需要說明的是,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政策)物權法系三大物權法系,往往與普通債權法系、擔保債權法系和制度債權法系三大債權法系相關聯。很多時候物權的佔有與債權的佔有混合在一起,民商法的佔有與特別法的佔有有時候也發生磨合。故研討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需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綜合考量。

本條款的關鍵詞是“有權佔有”。

立法的事由是,依據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佔有是最普遍的現象,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的原則精神,對於民事主體之間佔有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等具有決定性意義。

對於意定的佔有形態,會完全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佔有;對於法定的佔有形態,在改變佔有關係時,除了法律限制與禁止的以外,仍然適用於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佔有。

譬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期限等,這是法定的權利與期限,而農用土地流轉的權利與辦法,同樣適用於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佔有。

應當注意的問題如下。

第一,本條款“有權佔有”之規定,是針對民事主體佔有關係的一般規定,並不針對公事主體佔有關係的特別規定。所適用範圍、適用法律物件,是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之平民式佔有關係,不是制度(政策)物權法系之公益式佔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之平民式佔有關係,一般是限於可流通領域中的普通佔有關係,是相對自由和涉及面廣泛的佔有關係,有權佔有人是不特定的每種民事主體,依據合同關係來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佔有權是最廣泛、最普遍的辦法,彈性餘地一般較大。物權法本條款關於“有權佔有”的規定,指的就是這一類佔有關係。

制度(政策)物權法系之公益式佔有關係,一般是限於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特殊佔有關係,是相對嚴格和涉及面窄的特殊佔有關係,有權佔有人往往是特定的公事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來決定公益式佔有關係,較少依據合同關係來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佔有權,應用範圍也很有限,但是對於懲戒無權佔有、侵權佔有和破壞性佔有、腐敗性佔有等具有嚴格要求,強制性手段一般較強。物權法本條款關於“有權佔有”的規定,一般不指這一類佔有關係。

第二,本條款“合同關係”之規定,仍然是微觀物權法範疇,不是宏觀物權法範疇。應當正確理解“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等內容上的精神實質。

一則,將合同約定放在前面,將法律規定放在後面,並不能說明合同約定的效力優於法律規定的效力。合同法都有規定,凡是違法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合同約定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限制與禁止某些人或者某些物佔有的就是無權佔有,不是有權佔有。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法律規定的效力當然優於當事人約定的效力。

二則,本條款的規定並不完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只是兩個選擇性條件,規定了二者必居其一。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佔有關係自由化,保護佔有關係的正規化、規範化與制度化建設。

倘若既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沒有法律規定怎麼辦呢?那只有後退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確定意定佔有。

歷史與現實中,整個經濟社會與物權社會中,客觀存在各種各樣的佔有形態,農村社會與城市社會不太一致,生產領域與消費領域的不太一致,各個地區、各個民族以及各個時候的風俗習慣、交易習慣不太一致,不動產與動產、智慧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之有權佔有不太一致;況且,任何國家的法律不會對於有權佔有全部規定得一清二楚,中國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作為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與物權活動,永遠也根除不了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土辦法來確定意定佔有。況且,這幾種非成文法對於成文法很有幫助作用與輔佐作用。

物權法第7條曾經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上述的遵守法律,是指每個單位與個人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與行使物權。這是最規範和最主要的層面。

上述的尊重社會道德,是指每個單位與個人取得與行使物權時,都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公民道德等道德規範。這是行為規範的層面。涉及到道德法,同時可能涉及到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關於這些方面的內容,法律規定的並不多,很多屬於非成文法的領域。

所謂物權的取得與行使,首先包括佔有權的取得與行使。因為佔有權是每種物權最基本的物權單元,是基礎性物權形式。

第三,有權佔有,分為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兩種形式。本條款集中於趨利性佔有,省略了非趨利性佔有。

所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的規定,明顯地屬於趨利性佔有形態。畢竟經濟領域的佔有關係,比非經濟領域的佔有關係重要得多,故本條款仍然是抓住重點,突出了趨利性佔有的利益關係。

上述所列舉的“佔有的一般規則”,就是出自本條款“有權佔有”方面的趨利性佔有的利益關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上的佔有關係,收益上的佔有關係,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佔有關係,都是用於保護佔有權和平衡利益關係的。

(三)幾個關聯概念

1.佔有形態

簡言之,佔有是指當事人對物的實際控制。所有人都有權佔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人佔有的種種狀況,而且範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複雜。

除了基本概念佔有以外,還包括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優先權佔有與自主權佔有、所有制佔有與自然式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輔助佔有與信託佔有,以及其他各種型別的佔有。

從佔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公示、保護、限制、規範、調整到變更、轉移、消滅或者整合、分裂的整個過程,均符合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的原則精神,對於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或者其他物權人之物的合法佔有與合理佔有,均為佔有的基本概念的研討範圍。

2.佔有制度

佔有制度作為一項最基本的財產權制度,牽涉到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一些具有普遍性、規律性、經驗性的佔有關係和佔有制度,一般的受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特殊的受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特定情勢下,可能受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

佔有的制度,是人類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的物權制度。不同的社會形態對於佔有制度有不同的出入,但最基本的佔有物權制度是客觀存在的。佔有是最基本的物權元素與債權元素,人的一生中有意無意地與佔有結下不解之緣,甚至於為此樂此不疲。

佔有不光是屬於財產權,或許包含了一定的人格權、身份權及其優先佔有權。

古今中外的各個歷史階段,每個國家的統治階級費盡心機制訂各種佔有制度,其中既有公權私化的、也有私化公化的和公私兼顧的,既有向善的、也有向惡的,唯有社會主義的佔有制度才是最公平合理的佔有制度。

全社會每個角落充滿了形形色色的佔有關係。不同的佔有形態,具有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與物權關係甚至於社會關係。

民事主體物權關係中,以普通物權法的佔有關係和擔保物權法的佔有關係形成兩大主流的民事佔有關係。社會主體物權關係中,制度物權法的佔有關係是特殊的佔有關係,對於兩大民事佔有關係產生一定的影響。

佔有為現代物權法中一項重要制度,在規範與調整人類社會各種佔有行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由於佔有形式千姿百態、佔有關係複雜多樣、混同式佔有遠遠多於純粹式佔有,客觀上對於難以每一種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都制訂出法例或者判例,故佔有的推定與邏輯的判斷是派得上用場的。

3.佔有關係

佔有關係,通常從佔有的空間關係、時間關係和人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上來考量。但根本上要從佔有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甚至社會關係來考量。對於佔有關係最完整的考量與推定,要從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三大物權法系來一併考量與推定,這是由佔有關係的多樣化和佔有制度的一體化決定的客觀事物。

導致佔有發生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是多種多樣的,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不同性質的佔有:

(1)有權佔有。主要指基於合同的物權關係,或者基於合同之債等債的法鎖關係而產生的佔有。譬如根據運輸或者保管合同,承運人或者保管人對託運或者寄存貨物發生的佔有。

(2)無權佔有。主要發生在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無正當法律關係或者無正當法鎖關係,或者原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被撤銷或者無效時佔有人對佔有物的佔有,包括誤將他人之物認為自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還等等。

對於有權佔有型別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實行;對於無權佔有型別的,依照其他條款的規定實行,或者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實行。以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概述,是從普通物權法的角度來分析的。至於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的相關概念,會在普通物權法基礎上適當地作一些重新規範與調整。

二、概念的外延

佔有概念的外延,可以從普通物權法系佔有延伸至擔保物權法系佔有、制度物權法系(包括政策物權法系,下同)佔有或者習慣法系佔有、道德法系佔有、邏輯法系佔有,從狹義上的佔有延伸至廣義上的佔有,從單一形態的佔有延伸至多種、複合、變態、動態的佔有,從有權佔有延伸至各種無權佔有、惡意佔有、侵權佔有,從有形財產佔有延伸至無形財產佔有,從合同關係佔有延伸至法律關係佔有、連帶關係佔有、人事關係佔有或者其他關係佔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為了全盤把握有權佔有的法律意義,很有必要將佔有的型別作一個整體的認識。

佔有的概念十分重要,且關係非常複雜,而本法至本編的規定僅有5個條款,可能不利於普法教育與用法實踐,故對佔有的基本概念作一個廣譜式的解析是很有必要的。

佔有基本概念的外延,就是各種佔有型別的總括。毫無疑問,因佔有的型別不同,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的物權值或者債權值也有所不同。

佔有可能是一個大花園,可以百花齊放:佔有的性質與內容、動態與靜態、合同與自然、公佔與私佔、長佔與短佔、取得與取消、規範與調整、整合與改定、加權與減權、利大與利小、實力與虛力、受限與非限、有益與非益、優先與非先、善意與惡意、有效與無效、變更與消滅等等,因人而異,因物而異,因權而異,因時而異,因佔有制度與客觀條件而異等等,不一而足。

主體的佔有與客體的佔有、自物權的佔有與他物權的佔有、普通物權的佔有與擔保物權的佔有、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合同佔有與特許佔有、自然佔有、優先權佔有與平權佔有等等,形態各異。其中,所有權項下非所有權項下佔有常常聯絡為對於一物佔有,發生了法定佔有與事實佔有共於一體的形式,容易造成概念混淆與物權糾紛,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需要細分與明辨。人類社會從來就是滌惡揚善的,對於侵佔他人財產的不法行為的打擊,從來是不手軟的。

三、趨利性與非趨利性佔有

趨利性佔有是經濟社會的固有形態,也是佔有的主流形式,這從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一一得到印證。經濟法則、物權本原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引導與規範趨利性佔有。合同關係為佔有的成立或者生效創造必要條件,儘管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合同生效機制不一樣,各種擔保物權的合同關係有所區別,而建立必要的合同關係是有益無害的。

確認佔有的性質與物權地位是重要的一環。

普通物權中佔有是個物權的始端,往往與使用、收益甚至與處分聯結在一塊,單幹的佔有權是少見的,抓住了佔有就可以找到物權的頭緒,再比照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事情就能夠迎刃而解。

擔保物權中佔有就是持有,或者是控制式佔有加信託式佔有,與使用、收益並不產生必然的聯絡。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持有債務人的財產,為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與優先受償。質權強調的是佔有合同的生效條件,留置權法未專門規定並不意味著合同關係的應有作用。

非趨利性佔有是經濟社會的特定形式,要注意將普通法的規定與特別法的規定聯絡起來考量。

此類佔有體制中準佔有、持有與信託佔有的名份佔有很大的比重。其容易與使用聯結,不容易與收益與處分聯結。

國家機關、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也佔據很多的資源與資產,他們是非趨利性佔有的主要的主體。

民事主體的借用人、享用人、保管人等方面的持有權,地役權人等方面的準佔有權,也是佔有權體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效力〗〖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佔有合法性的推定〗〖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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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佔有的基本概念,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基於法鎖關係、物權關係、排他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實要件的佔有形式,表現出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以及善意佔有、惡意佔有、侵權佔有與腐敗性佔有、破壞性佔有,以及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等各種佔有形態。

佔有作為有物權或者無物權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單元。佔有關係作為有合同的或者無合同的、法定的與意定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

佔有、佔有權及其佔有關係,主要發韌於、廣泛應用於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體系、制度物權體系、政策物權體系以及技術物權體系和習慣物權體系、道德物權體系、自然物權體系、邏輯物權體系均產生深遠的影響。

物權法第240條專門規定有權佔有、趨利性佔有,包含了佔有的一般性規則,是統一規範與調整佔有關係的重要規定之一。因佔有而引匯出一連串的概念。有的專家著重於佔有事實,有的專家著重於佔有權與佔有關係。這些觀點各有千秋,需要結合實際一併理解。

第241條專門規定無權佔有、賠償責任。第242條規定了善意佔有、保管費用。第243條專門規定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第245條專門規定佔有保護。所有這些,都是趨利性佔有關係,一般不涉及非趨利性佔有關係。

佔有,是一種最普遍、最廣泛的物權現象。儘管中國物權法僅僅規定了5個條款,而牽涉面是非常複雜的。因此,我們用幾十萬字來描述那些、這些林林總總的概念,絲毫也不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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