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1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6-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6,107·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6-2 佔有效力 一、基本理念 佔有效力,一般是指依照合同關係、法律關係等辦法鑑定的有權佔有功效與能力。不同的佔有人、佔有物、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關係和佔有權利受制於不同的法律規範,以事實以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最好的判定標準。 所謂效力,係指佔有人對其所佔有之物具有合法的效力、合約的效力、合適的效力、合理的效力等方面的效力,通常將法律效力作為有權佔有之功效與能力,同時排斥無權佔有的功效與能力。 衡量佔有效力,應當儘量運用客觀標準,儘量避免主觀標準。就整體情勢而言,對於民事主體的佔有權、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等,還不能達到完全標準化的程度,只能儘量地、盡力而為地利用一些客觀標準。客觀標準是衡量佔有效力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標誌,主觀標準容易導致衡量佔有效力的誤差,因此必需進行必要的選擇與權衡利弊。 佔有的一般規則:(1)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佔有。(2)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其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方法。此類規則,對於衡量有權佔有和佔有效力非常重要、非常實用。 其實,無論是東方社會或者是西方社會,都把公益性佔有放在第一位,具有特殊的甚至是最高等級的佔有效力。越是到工業化、城市化社會和福利社會主義社會,這樣的佔有效力越是出色。 有的人說,保護公益性佔有權和保護公益事業是“與民爭利”,此類觀點是非常荒謬的。公益性佔有權和公益事業,是為社會的大多數人、主要是弱勢群體服務的,不是為少數人、主要是強權者服務的,所謂的“與民爭利”只不過與少數人之“民”爭利。少數人的所謂“民主”、“民權”,不能以侵害大多數人的民主、民權為代價。反之,大多數人的民主、民權,始終優於少數人的民主、民權。 現在,西方某些發達國家,對於富人徵收富人稅、暴利稅、遺產稅等特別稅種,剝奪他們的一些佔有權,限制他們與人爭利,形成了新的佔有制。這就是保護公益性佔有權和保護公益事業的現實需要與特殊需要。對於某些人來說似乎是不公平的,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卻是非常公平的。 衡量佔有效力的方式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我們不妨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探討。 第一,根據物權化方針和佔有權能來確認佔有效力。 已知,通常所說的佔有、佔有權、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制度和佔有效力,主要是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特定情勢與條件下是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當我們對於其中的法律關係不甚明朗時,或者對於一些法律條文記不住時,我們就根據各種物權法系的物權化方針來確認佔有效力。 普通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實行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只要不發生物權交換,所有權之佔有效力是最高效力,信託所有權次之,其餘依次為用益物權、用益權、單一佔有權等普通物權的佔有效力。 所有權之佔有效力及於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效力,其他的非自主物權,有的佔有權是與使用權、收益權關聯,有的佔有權僅僅是與使用權關聯,有的僅僅是屬於信託式佔有權。如運輸、保管、加工承攬之類的臨時佔有效力,或者是信託式佔有的效力。 擔保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實行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只要不發生物權交換或者物權消滅,擔保物權伴隨於、同一於、並聯於、派生於、粘連於擔保債權,可以限制所有權人的佔有權,甚至於可以依據擔保物權關係法剝奪債務人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質權、留置權之佔有效力全部應當是限時的效力。擔保物權人超時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是違法的,是屬於無權佔有的。 制度擔保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實行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優先保護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慈善團體的財產佔有權,適當保護集體組織的財產佔有權,依據制度信託佔有制來理順佔有關係。此類佔有關係的主體客體是相對特殊的主體客體,他們佔有的財產,涵蓋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的全部財產型別。 第二,根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來確認佔有效力。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表示根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來確認佔有效力,普遍適合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與佔有效力的確認。 合同關係是民事活動中最基本的定向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將物的佔有或者金錢的佔有確定下來,以便於物的交易、物權的交易與金錢的交易。 佔有改定、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和債權關係、債務擔保等,全部是建立在合同關係進行規範化運作的。書面合同還可以證明是否有權佔有的依據。普通物權法中,除了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等無主物或者不明主物外,一般需要依據書面合同來保證佔有的效力。 關於法律關係,通常是指民事行為主體的法律關係,這是本位的法律關係。除此之外,還有關聯的、拓展的法律關係。其中,不動產的佔有關係最為複雜,常常與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發生關聯。當事人簽訂合同和進行財產登記等,不僅要關注本位的佔有效力,還要關注關聯的、拓展的佔有效力。 第三,根據佔有關係來確認佔有效力。 對於單一的佔有形式,是比較容易確認佔有效力的。當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形成複合的佔有關係後,確認佔有效力就相當複雜。 佔有關係的建立,有的是依據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成立的,有的甚至於是依據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成立的。即使是有了合同證明、法律關係,仍然不能擔保當事人發生佔有關係的爭議。這要觀察合同關係、法律關係以及佔有關係的圓滿與善良狀態,重新審視有權佔有的效力是否失效。 第四,根據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及其佔有結果來確認佔有效力。 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及其佔有結果,是判定佔有效力的技術手段。佔有人是否侵權、是否對於權利人造成損害以及賠償損失等事項,都可以從這些概念和結果中找出答案。 本條款,是關於有權佔有法律適用基本規則與方法的專項規定。 有權佔有或者佔有的權利,是物權法的一個最大的焦點、難點問題,涉及許許多多的型別與層面。 本條款僅選取合同關係的佔有而規定之,實指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之間的關係,或者他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之間的關係。合同佔有關係是物權法中最主要的佔有關係,但不是全部的佔有關係。這主要講的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法的主要的佔有關係,而制度物權法的佔有關係卻主要是法定的佔有關係。 判定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是最常規的物權確認、保護或調整的手段。我們可以從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和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等經濟形態中找出一些物權基因,從而能夠提綱挈領地解決一些棘手的物權矛盾與糾紛。 物權基因是指示物權雌性激素或者雄性激素的染色體,他們有相對固定甚至於固化的物權屬相,有著一定的成長與消亡的規律性,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的序列看起來是雜亂無章的,而內在聯絡卻是有條不紊的。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始終是一對水火不相容的矛盾。戰略戰術上,是先認證有權佔有而後認證無權佔有的。我們需要牢記一個概念,就是某些自佔有與他佔有是有染色體的,所謂一物一權主義,就是在物權基因與染色體****與流變過程中的一物一權排他主義。 有權佔有是個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依據其佔有的法理原則、發展規律、物權基因來處理,可以增強其自覺性,減少其盲目性,以期達到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 二、三大法系的佔有效力 1.普通物權法之佔有效力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效力,指以所有權保護主義與所有權中心論為物權化方針的佔有關係的效力。登記佔有具有最高的公示效力,合同佔有或者交付佔有的效力次之。普通物權法中特殊的佔有關係延續期間,如特殊林木的承包地佔有的期間最高可達至70年以上,住宅建設用地的佔有期間可以續期至70年以上。 普通物權法是為了保護財產交易安全的基礎物權法,民事主體日常生活中應用性很廣泛。總體上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不及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普通物權法是被領導者,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是普通物權法的領導者。有的時候,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要由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來重新規範與調整。 依普通物權法而言,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享有。 依普通物權法而言,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它們的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方法,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已經沒有發揮作用之餘地。但是在不動產進行登記前,應保護佔有人的合法權益。 譬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居住,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特定的物權屬性,受法律保護。日常生活中,登記生效主義是個物權化方針,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生效,合同生效暨交付生效和請求房屋轉移所有權登記的生效,應當是屬於準登記生效。如不這樣推定,就會預設房地產開發商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一女幾嫁”即一房多賣,就會破壞交易規則與交易安全,嚴重損害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2.擔保物權法之佔有效力 擔保物權法之佔有效力,是源於普通物權法而又優於普通物權法、源於普通債權而優於普通債權之佔有效力。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優於所有權保護主義,擔保債權中心論優於所有權中心論。擔保物權人佔有或者控制所有權人的標的物不是目的,主要在於以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為橋樑與槓桿作用,以達到優先受償或者完全清償債權的根本目的。 儘管擔保物權法的法理邏輯相當嚴密,畢竟其法律條款相當單薄,尤其是留置權、權利質權、動產質權的規定是非常的單薄,最高額抵押權省略了很多的條款,最高額動產質權、最高額權利質權和最高額留置權都沒有明確規定。 因此上,對於特殊擔保物權、特殊擔保債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及其佔有關係的效力,推理上只能是依法參照、參照、再參照。法無明文規定的按照合同法,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按照習慣法,習慣法沒有的按照法理邏輯或者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擔保物權法中最短的佔有關係只維持兩個月以內,如對於易腐爛變質類動產質權佔有關係,以及大部分票據類權利質權和留置權佔有關係;或者兩個月以上,多數動產質權佔有關係;長的佔有關係只維持兩年以內,如最長的動產質權佔有關係、抵押權控制佔有關係。最長的佔有關係,是公路、橋樑之類不動產應收賬款權利質權佔有關係,這類佔有關係是相當於最高額權利質權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法是為了保護財產交易安全或者權利交易安全的專門物權法,商事主體日常工作中應用性較廣泛。總體上,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不及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而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其中,擔保物權佔有的效力,留置佔有為最優,動產質佔有和權利質佔有為中優,動產抵押權或者不動產抵押權保全佔有為次之。 依擔保物權法而言,原於普通物權法規範中動產所有權或者不動產物權登記佔有生效的,以及無記名債券、可轉讓基金份額與股權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也是登記佔有生效的,擔保物權法之擔保物權的設立、變更、登出,一定得實施擔保登記生效或者佔有控制生效,否則採擔保物交付生效或者佔有控制生效。 3.制度物權法之佔有效力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效力,是源於憲法、特別法、行政經濟法及其他制度物權法之佔有效力。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大多數不一定以物權、債權、財產的等價交換為必要條件,也不一定以合同生效或者登記生效為要件,而是劃定一些自然資源、應用資源、產業資源、市場資源歸特定的權利人佔有,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是個全社會普遍性的佔有規則。 其佔有關係的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變更、轉移、改定與消滅等,不一定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來決定,而主要由統治階級的意志來決定。制度物權法中有的佔有關係,如國家對於自然資源或者天然資源類佔有關係可達數百年至無限期。 無論採取什麼經濟體制的辦法,無論是採取計劃經濟、市場經濟或者以計劃經濟為主或者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政策,全民所有制佔有形式和集體所有制佔有形式應當處於主導地位。 制度物權法是為了國家、集體財產安全或者大眾公共財產安全的特別物權法,主要適用於公事主體或者特定的商事主體,或者適用於特定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主體。由於憲法、特別法、行政經濟法及其他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民商法,故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依制度物權法而言,公共利益的普遍性優先佔有,國家專屬佔有、專有佔有、專控佔有和關係國計民生事業、基礎設施的佔有,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制度信託式佔有,都有不同程度的特殊的優先佔有權。 其中國家專屬佔有、專有佔有之類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礦藏、水流、海域、城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野生動植物、無線電頻譜、文物、國防資產的佔有關係;國家專控佔有之類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團體是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單位是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佔有合法性的推定〗〖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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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6-2

佔有效力

一、基本理念

佔有效力,一般是指依照合同關係、法律關係等辦法鑑定的有權佔有功效與能力。不同的佔有人、佔有物、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關係和佔有權利受制於不同的法律規範,以事實以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最好的判定標準。

所謂效力,係指佔有人對其所佔有之物具有合法的效力、合約的效力、合適的效力、合理的效力等方面的效力,通常將法律效力作為有權佔有之功效與能力,同時排斥無權佔有的功效與能力。

衡量佔有效力,應當儘量運用客觀標準,儘量避免主觀標準。就整體情勢而言,對於民事主體的佔有權、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等,還不能達到完全標準化的程度,只能儘量地、盡力而為地利用一些客觀標準。客觀標準是衡量佔有效力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標誌,主觀標準容易導致衡量佔有效力的誤差,因此必需進行必要的選擇與權衡利弊。

佔有的一般規則:(1)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佔有。(2)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其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方法。此類規則,對於衡量有權佔有和佔有效力非常重要、非常實用。

其實,無論是東方社會或者是西方社會,都把公益性佔有放在第一位,具有特殊的甚至是最高等級的佔有效力。越是到工業化、城市化社會和福利社會主義社會,這樣的佔有效力越是出色。

有的人說,保護公益性佔有權和保護公益事業是“與民爭利”,此類觀點是非常荒謬的。公益性佔有權和公益事業,是為社會的大多數人、主要是弱勢群體服務的,不是為少數人、主要是強權者服務的,所謂的“與民爭利”只不過與少數人之“民”爭利。少數人的所謂“民主”、“民權”,不能以侵害大多數人的民主、民權為代價。反之,大多數人的民主、民權,始終優於少數人的民主、民權。

現在,西方某些發達國家,對於富人徵收富人稅、暴利稅、遺產稅等特別稅種,剝奪他們的一些佔有權,限制他們與人爭利,形成了新的佔有制。這就是保護公益性佔有權和保護公益事業的現實需要與特殊需要。對於某些人來說似乎是不公平的,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卻是非常公平的。

衡量佔有效力的方式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我們不妨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探討。

第一,根據物權化方針和佔有權能來確認佔有效力。

已知,通常所說的佔有、佔有權、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制度和佔有效力,主要是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特定情勢與條件下是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當我們對於其中的法律關係不甚明朗時,或者對於一些法律條文記不住時,我們就根據各種物權法系的物權化方針來確認佔有效力。

普通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實行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只要不發生物權交換,所有權之佔有效力是最高效力,信託所有權次之,其餘依次為用益物權、用益權、單一佔有權等普通物權的佔有效力。

所有權之佔有效力及於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效力,其他的非自主物權,有的佔有權是與使用權、收益權關聯,有的佔有權僅僅是與使用權關聯,有的僅僅是屬於信託式佔有權。如運輸、保管、加工承攬之類的臨時佔有效力,或者是信託式佔有的效力。

擔保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實行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只要不發生物權交換或者物權消滅,擔保物權伴隨於、同一於、並聯於、派生於、粘連於擔保債權,可以限制所有權人的佔有權,甚至於可以依據擔保物權關係法剝奪債務人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質權、留置權之佔有效力全部應當是限時的效力。擔保物權人超時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是違法的,是屬於無權佔有的。

制度擔保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是,實行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優先保護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慈善團體的財產佔有權,適當保護集體組織的財產佔有權,依據制度信託佔有制來理順佔有關係。此類佔有關係的主體客體是相對特殊的主體客體,他們佔有的財產,涵蓋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的全部財產型別。

第二,根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來確認佔有效力。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表示根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來確認佔有效力,普遍適合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與佔有效力的確認。

合同關係是民事活動中最基本的定向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將物的佔有或者金錢的佔有確定下來,以便於物的交易、物權的交易與金錢的交易。

佔有改定、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和債權關係、債務擔保等,全部是建立在合同關係進行規範化運作的。書面合同還可以證明是否有權佔有的依據。普通物權法中,除了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等無主物或者不明主物外,一般需要依據書面合同來保證佔有的效力。

關於法律關係,通常是指民事行為主體的法律關係,這是本位的法律關係。除此之外,還有關聯的、拓展的法律關係。其中,不動產的佔有關係最為複雜,常常與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發生關聯。當事人簽訂合同和進行財產登記等,不僅要關注本位的佔有效力,還要關注關聯的、拓展的佔有效力。

第三,根據佔有關係來確認佔有效力。

對於單一的佔有形式,是比較容易確認佔有效力的。當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形成複合的佔有關係後,確認佔有效力就相當複雜。

佔有關係的建立,有的是依據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成立的,有的甚至於是依據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成立的。即使是有了合同證明、法律關係,仍然不能擔保當事人發生佔有關係的爭議。這要觀察合同關係、法律關係以及佔有關係的圓滿與善良狀態,重新審視有權佔有的效力是否失效。

第四,根據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及其佔有結果來確認佔有效力。

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及其佔有結果,是判定佔有效力的技術手段。佔有人是否侵權、是否對於權利人造成損害以及賠償損失等事項,都可以從這些概念和結果中找出答案。

本條款,是關於有權佔有法律適用基本規則與方法的專項規定。

有權佔有或者佔有的權利,是物權法的一個最大的焦點、難點問題,涉及許許多多的型別與層面。

本條款僅選取合同關係的佔有而規定之,實指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之間的關係,或者他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之間的關係。合同佔有關係是物權法中最主要的佔有關係,但不是全部的佔有關係。這主要講的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法的主要的佔有關係,而制度物權法的佔有關係卻主要是法定的佔有關係。

判定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是最常規的物權確認、保護或調整的手段。我們可以從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和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等經濟形態中找出一些物權基因,從而能夠提綱挈領地解決一些棘手的物權矛盾與糾紛。

物權基因是指示物權雌性激素或者雄性激素的染色體,他們有相對固定甚至於固化的物權屬相,有著一定的成長與消亡的規律性,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的序列看起來是雜亂無章的,而內在聯絡卻是有條不紊的。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始終是一對水火不相容的矛盾。戰略戰術上,是先認證有權佔有而後認證無權佔有的。我們需要牢記一個概念,就是某些自佔有與他佔有是有染色體的,所謂一物一權主義,就是在物權基因與染色體****與流變過程中的一物一權排他主義。

有權佔有是個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依據其佔有的法理原則、發展規律、物權基因來處理,可以增強其自覺性,減少其盲目性,以期達到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

二、三大法系的佔有效力

1.普通物權法之佔有效力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效力,指以所有權保護主義與所有權中心論為物權化方針的佔有關係的效力。登記佔有具有最高的公示效力,合同佔有或者交付佔有的效力次之。普通物權法中特殊的佔有關係延續期間,如特殊林木的承包地佔有的期間最高可達至70年以上,住宅建設用地的佔有期間可以續期至70年以上。

普通物權法是為了保護財產交易安全的基礎物權法,民事主體日常生活中應用性很廣泛。總體上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不及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普通物權法是被領導者,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是普通物權法的領導者。有的時候,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要由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來重新規範與調整。

依普通物權法而言,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享有。

依普通物權法而言,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它們的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方法,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已經沒有發揮作用之餘地。但是在不動產進行登記前,應保護佔有人的合法權益。

譬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居住,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特定的物權屬性,受法律保護。日常生活中,登記生效主義是個物權化方針,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生效,合同生效暨交付生效和請求房屋轉移所有權登記的生效,應當是屬於準登記生效。如不這樣推定,就會預設房地產開發商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一女幾嫁”即一房多賣,就會破壞交易規則與交易安全,嚴重損害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2.擔保物權法之佔有效力

擔保物權法之佔有效力,是源於普通物權法而又優於普通物權法、源於普通債權而優於普通債權之佔有效力。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優於所有權保護主義,擔保債權中心論優於所有權中心論。擔保物權人佔有或者控制所有權人的標的物不是目的,主要在於以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為橋樑與槓桿作用,以達到優先受償或者完全清償債權的根本目的。

儘管擔保物權法的法理邏輯相當嚴密,畢竟其法律條款相當單薄,尤其是留置權、權利質權、動產質權的規定是非常的單薄,最高額抵押權省略了很多的條款,最高額動產質權、最高額權利質權和最高額留置權都沒有明確規定。

因此上,對於特殊擔保物權、特殊擔保債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及其佔有關係的效力,推理上只能是依法參照、參照、再參照。法無明文規定的按照合同法,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按照習慣法,習慣法沒有的按照法理邏輯或者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擔保物權法中最短的佔有關係只維持兩個月以內,如對於易腐爛變質類動產質權佔有關係,以及大部分票據類權利質權和留置權佔有關係;或者兩個月以上,多數動產質權佔有關係;長的佔有關係只維持兩年以內,如最長的動產質權佔有關係、抵押權控制佔有關係。最長的佔有關係,是公路、橋樑之類不動產應收賬款權利質權佔有關係,這類佔有關係是相當於最高額權利質權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法是為了保護財產交易安全或者權利交易安全的專門物權法,商事主體日常工作中應用性較廣泛。總體上,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不及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而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其中,擔保物權佔有的效力,留置佔有為最優,動產質佔有和權利質佔有為中優,動產抵押權或者不動產抵押權保全佔有為次之。

依擔保物權法而言,原於普通物權法規範中動產所有權或者不動產物權登記佔有生效的,以及無記名債券、可轉讓基金份額與股權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也是登記佔有生效的,擔保物權法之擔保物權的設立、變更、登出,一定得實施擔保登記生效或者佔有控制生效,否則採擔保物交付生效或者佔有控制生效。

3.制度物權法之佔有效力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效力,是源於憲法、特別法、行政經濟法及其他制度物權法之佔有效力。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大多數不一定以物權、債權、財產的等價交換為必要條件,也不一定以合同生效或者登記生效為要件,而是劃定一些自然資源、應用資源、產業資源、市場資源歸特定的權利人佔有,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是個全社會普遍性的佔有規則。

其佔有關係的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變更、轉移、改定與消滅等,不一定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來決定,而主要由統治階級的意志來決定。制度物權法中有的佔有關係,如國家對於自然資源或者天然資源類佔有關係可達數百年至無限期。

無論採取什麼經濟體制的辦法,無論是採取計劃經濟、市場經濟或者以計劃經濟為主或者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政策,全民所有制佔有形式和集體所有制佔有形式應當處於主導地位。

制度物權法是為了國家、集體財產安全或者大眾公共財產安全的特別物權法,主要適用於公事主體或者特定的商事主體,或者適用於特定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主體。由於憲法、特別法、行政經濟法及其他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民商法,故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依制度物權法而言,公共利益的普遍性優先佔有,國家專屬佔有、專有佔有、專控佔有和關係國計民生事業、基礎設施的佔有,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制度信託式佔有,都有不同程度的特殊的優先佔有權。

其中國家專屬佔有、專有佔有之類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礦藏、水流、海域、城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野生動植物、無線電頻譜、文物、國防資產的佔有關係;國家專控佔有之類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團體是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單位是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佔有合法性的推定〗〖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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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佔有效力,一般是指依照合同關係、法律關係等辦法鑑定的有權佔有功效與能力。不同的佔有人、佔有物、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關係和佔有權利受制於不同的法律規範,以事實以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最好的判定標準。

從宏觀物權法方面解析,根據物權化方針和佔有權能來確認佔有效力,根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來確認佔有效力,根據佔有關係來確認佔有效力,根據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及其佔有結果來確認佔有效力,比單純地根據佔有的一般規則來確認佔有效力更能進一步地說明問題,並指出佔有效力的要害之所在。

現在,西方某些發達國家,對於富人徵收富人稅、暴利稅、遺產稅等特別稅種,剝奪他們的一些佔有權,限制他們與人爭利,形成了新的佔有制。這就是保護公益性佔有權和保護公益事業的現實需要與特殊需要。對於某些富人來說似乎是不公平的,對於大多數老百姓來說卻是非常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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