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8·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1 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 一、基本理念 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是意義相近但有一定差別的兩個概念,標誌著在法律適用範圍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民法通則第117條、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是返還財產請求權,而物權法第34條規定的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理論上是可以優勢互補的,因為各有其優點與不足之處。法律適用上,兩種請求權是並行不悖的。 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最大區別,在於以下幾點。一則,物是從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利用價值、物權價值和附帶價值來全面衡量的,一些未列入財產權之物附有物權的同樣是保護物件。如瞻光權、通風權之物不是財產權,是比較別緻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財產是從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利用價值、財產權價值來分別衡量的,其客體物件比物狹窄一些,如附帶價值之物、不可稱量之類的無形物基本上沒有涉及到。二則,返還原物請求權一般只規定返還原物本身,分成了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各種條件下、各種型別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包括了財產權人和債權人的返還財產請求權,財產中本身包含了財產權和債權兩個部分。 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形式,主要有法定的佔有與合約的佔有兩種形式。法定的佔有,是指所有權人對於自主物的佔有。合約的佔有,是物的所有權人與他人形成合約,將物的佔有以一定的方式轉給他人佔有。 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概念是有一定區別的。 其一,“返還財產請求權”包括了“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財產,既可以是原物的返還,也可以是其他財產,或者是以其他物充抵原物,或者是以貨幣充抵原物,即以原物易它物,以原物易貨幣財產。“返還財產請求權”的目的指向是靈活機動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目的指向只有一個,即恢復物之佔有人的佔有權。誠然,物大多數有經濟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的可以定義為財產,而有些並無經濟價值或者交換價值、但有物權價值或者使用價值的物,同樣可以列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標的物。 其二,民法“返還財產請求權”是財產所有權人的專項權利,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不僅僅是物的所有權人的權利,其他佔有權人也有這項權利。物權人之物被他人侵佔,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於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或者管領、控制。 其三,民法“返還財產請求權”是不論動產與不動產的佔有權利,自物權與他物權之等級佔有制度不甚明朗;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包括了佔有不動產與動產的佔有權利,自物權與他物權之等級佔有制度條分縷析。 其四,民法“返還財產請求權”未區分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區分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這兩種佔有人均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其五,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基於“財產所有權相對論”,物的所有權是在保護中限制、在限制中保護並相得益彰,並將這種措施延伸到擔保物權法中;民法通則“返還財產請求權”基於“所有權絕對論”,不太重視他物權人享有的限制。 其六,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脈絡清晰,層次分明,容易從普通財產權向擔保財產權、制度財產權上鍊接,從而比較容易系統地解決返還原物請求權中的技術瓶頸問題。民法“返還財產請求權”難以見到與擔保財產權連結。 另外,侵權責任法也只規定“返還財產請求權”,未規定“返還原物請求權”。也只是從保護財產權角度來規定請求權的。 二、一般分析 學習本條款,首先要搞清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佔有權人到底是誰?到底是專門指定物的所有權人,還是另有所指? 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乏這樣的例子。 【例一】甲向乙租賃一個鋪面,談好了租金、租期等事項,乙方將鋪面裝修得富麗堂皇,耗資很大。等到生意做大了,興隆了,乙方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甲方發難,要大幅度增加租金,要大幅度增加水電費,要大幅度增加管理費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了合同,也不一定好說,未簽訂合同就更難說了。後來,乙方的無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將甲方趕走了。事情發生以後,甲方將會依據什麼法律討回公道?甲方是否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以上的例子,甲方的身份不用說明,已經知道了,是鋪面的承租人,經過合約的形式,取得了該鋪面的佔有權、使用權。佔有物是鋪面。乙方的身份,可以是鋪面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鋪面的承包人。 假設,乙方是鋪面的所有權人、法定佔有權人,乙方在合約中已經將鋪面的佔有權轉移給甲方了;甲方是鋪面使用權人、合約的佔有權人。此時,甲方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針對物的所有權人。如果甲方起訴到法院,就以“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理由起訴;但是,鋪面的所有權人或者以“返還財產請求權”反訴,此時,法院是否應當立案,是否應當支援“返還原物請求權”之訴,還是“返還財產請求權”之訴? 非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將會遇到兩大難題。 第一道難題,是固有觀唸的障礙。民法通則上“返還財產請求權”就是專門保護財產所有權人的,沒有用益物權人的概念。這裡孤立地片面地靜止地保護財產所有權人的利益,沒有考慮其他人的佔有利益,是指民法上有漏洞。物權法將所有請求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在內,包括非所有權人。 第二道難題,是執法門檻的障礙。這是最大的問題。非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遇到了攔路虎。如果非所有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返還原物請求權”之訴,有可能將此人拒之門外。法院辦案是有程式的,首先要經過立案庭受理立案,才能進入訴訟程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頒佈、2001年開始實行的《民事案由規定(試行)》規定了立案的案由共300大類,超過此範圍就不予受理1。 毫無疑問,“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案由是沒有的。這就是說,非所有權人維護佔有權,或者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目前還有不為人知的一面。 如果例一中的甲方要維權,對應於《案由》的是第23大類“租賃合同糾紛”。如果甲方同乙方簽訂了合同,甲方的權益比較能夠保障,保障範圍也僅僅侷限於合同條款範圍內部分,甲方裝修費用的損失、影響正常經營收入的損失、誤工的損失等損失難以彌補。出租人一般允許承租人裝修房屋、商店,而不允許將裝修的房屋、商店再撤走;承租人裝修商店,為圖便宜,不要求開發票,法院對於收據和白條之類的證據不予採信;甲方提供“影響正常經營收入的損失”的證據,法院同樣對於收據、白條不予採信;法院對於誤工損失等間接損失,一般不予支援。甲乙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承租人的許多權利難保,未簽訂合同就更難說了。甲方最大的意願,是希望能夠繼續租賃鋪面,將生意做大做強。甲方如果能夠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即返還佔有鋪面的使用權,才能達到目的,才能保住自己的的合法權益。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視非所有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問題,作出有利於所有權人和非所有權人雙方特定情況下的特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案由,是完全可能的。 透過以上的例子和敘述,我們明白了“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有些差別,甚至是反差的差別。最大差別,在於非所有權人的佔有也在保護之列。 現實生活中,類似例一的例子很多。如購房人的目的,是為了得到自己所鐘意的房屋。當購房人交了訂金或定金,沒有到機構登記,就成了準所有權人,還不是所有權人,開發商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當開發商又將已經出售的房屋出賣給其他人時,購房人最需要的是“返還原物請求權”,至於要求賠償損失是次要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和“商品房預售轉讓合同糾紛”,如果將“返還原物請求權”加進去,就會起到較好的效果,否則,效果就不一定。因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彈性的,判決正確的好說,判決不正確的,權利人也很苦惱。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很有意思的,可以發揮物權法特殊的效力,可以彌補民法上的不足之處,可以為善意佔有人提供物權的新保障,包括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佔有權人等各類物權人,一視同仁地得到保護。 本文重點介紹基於他物權的的物權請求權。這所以這樣做,一來,是基於自物權的物權請求權比較容易理解,不用說,大家也清楚。而基於他物權的物權請求權,很多人不知道,也不大理解。二來,基於他物權的物權請求權應用非常廣泛,特別是在土地、房屋、建築物等大宗不動產物權上應用很廣泛,爭議也較多。 我國物權法專家陳華彬教授在《物權法》一書中,在關於“基於他物權的物權請求權”問題上,有獨到之處: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生的一種獨立請求權。因無論所有權或定限物權,均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或標的物交換價值)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故近現代學者通說認為,無論所有權或定限物權,原則上均可發生物權請求權。不過因所有權以外的各種定限物權所包涵的利益存在差異,故對基於所有權以外的定限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即應依各個定限物權所包涵的利益的內容,並斟酌民法關於具體規定分別考察,而不得徑認基於定限物權的物權請求權與基於所有權的物權請求權,完全統一,並無差異。”2 以上論述,肯定了非所有權人的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這裡是廣義的物權請求權,包括了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物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請求權在內。以上所謂定限物權,包括了非所有權人的佔有物權、使用物權和收益物權在內。上述還指明瞭定限物權上請求權的設限條件,以及運用物權上的請求權與運用民法上的請求權的注意事項。 註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司法解釋全書》第2―87頁。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陳華彬《物權法》第104頁,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4條 相關名詞:【返還原物請求權】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1

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

一、基本理念

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是意義相近但有一定差別的兩個概念,標誌著在法律適用範圍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民法通則第117條、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是返還財產請求權,而物權法第34條規定的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理論上是可以優勢互補的,因為各有其優點與不足之處。法律適用上,兩種請求權是並行不悖的。

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最大區別,在於以下幾點。一則,物是從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利用價值、物權價值和附帶價值來全面衡量的,一些未列入財產權之物附有物權的同樣是保護物件。如瞻光權、通風權之物不是財產權,是比較別緻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財產是從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利用價值、財產權價值來分別衡量的,其客體物件比物狹窄一些,如附帶價值之物、不可稱量之類的無形物基本上沒有涉及到。二則,返還原物請求權一般只規定返還原物本身,分成了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各種條件下、各種型別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包括了財產權人和債權人的返還財產請求權,財產中本身包含了財產權和債權兩個部分。

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形式,主要有法定的佔有與合約的佔有兩種形式。法定的佔有,是指所有權人對於自主物的佔有。合約的佔有,是物的所有權人與他人形成合約,將物的佔有以一定的方式轉給他人佔有。

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概念是有一定區別的。

其一,“返還財產請求權”包括了“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財產,既可以是原物的返還,也可以是其他財產,或者是以其他物充抵原物,或者是以貨幣充抵原物,即以原物易它物,以原物易貨幣財產。“返還財產請求權”的目的指向是靈活機動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目的指向只有一個,即恢復物之佔有人的佔有權。誠然,物大多數有經濟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的可以定義為財產,而有些並無經濟價值或者交換價值、但有物權價值或者使用價值的物,同樣可以列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標的物。

其二,民法“返還財產請求權”是財產所有權人的專項權利,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不僅僅是物的所有權人的權利,其他佔有權人也有這項權利。物權人之物被他人侵佔,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於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或者管領、控制。

其三,民法“返還財產請求權”是不論動產與不動產的佔有權利,自物權與他物權之等級佔有制度不甚明朗;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包括了佔有不動產與動產的佔有權利,自物權與他物權之等級佔有制度條分縷析。

其四,民法“返還財產請求權”未區分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區分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這兩種佔有人均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其五,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基於“財產所有權相對論”,物的所有權是在保護中限制、在限制中保護並相得益彰,並將這種措施延伸到擔保物權法中;民法通則“返還財產請求權”基於“所有權絕對論”,不太重視他物權人享有的限制。

其六,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脈絡清晰,層次分明,容易從普通財產權向擔保財產權、制度財產權上鍊接,從而比較容易系統地解決返還原物請求權中的技術瓶頸問題。民法“返還財產請求權”難以見到與擔保財產權連結。

另外,侵權責任法也只規定“返還財產請求權”,未規定“返還原物請求權”。也只是從保護財產權角度來規定請求權的。

二、一般分析

學習本條款,首先要搞清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佔有權人到底是誰?到底是專門指定物的所有權人,還是另有所指?

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乏這樣的例子。

【例一】甲向乙租賃一個鋪面,談好了租金、租期等事項,乙方將鋪面裝修得富麗堂皇,耗資很大。等到生意做大了,興隆了,乙方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甲方發難,要大幅度增加租金,要大幅度增加水電費,要大幅度增加管理費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了合同,也不一定好說,未簽訂合同就更難說了。後來,乙方的無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將甲方趕走了。事情發生以後,甲方將會依據什麼法律討回公道?甲方是否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以上的例子,甲方的身份不用說明,已經知道了,是鋪面的承租人,經過合約的形式,取得了該鋪面的佔有權、使用權。佔有物是鋪面。乙方的身份,可以是鋪面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鋪面的承包人。

假設,乙方是鋪面的所有權人、法定佔有權人,乙方在合約中已經將鋪面的佔有權轉移給甲方了;甲方是鋪面使用權人、合約的佔有權人。此時,甲方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針對物的所有權人。如果甲方起訴到法院,就以“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理由起訴;但是,鋪面的所有權人或者以“返還財產請求權”反訴,此時,法院是否應當立案,是否應當支援“返還原物請求權”之訴,還是“返還財產請求權”之訴?

非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將會遇到兩大難題。

第一道難題,是固有觀唸的障礙。民法通則上“返還財產請求權”就是專門保護財產所有權人的,沒有用益物權人的概念。這裡孤立地片面地靜止地保護財產所有權人的利益,沒有考慮其他人的佔有利益,是指民法上有漏洞。物權法將所有請求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在內,包括非所有權人。

第二道難題,是執法門檻的障礙。這是最大的問題。非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遇到了攔路虎。如果非所有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返還原物請求權”之訴,有可能將此人拒之門外。法院辦案是有程式的,首先要經過立案庭受理立案,才能進入訴訟程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頒佈、2001年開始實行的《民事案由規定(試行)》規定了立案的案由共300大類,超過此範圍就不予受理1。

毫無疑問,“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案由是沒有的。這就是說,非所有權人維護佔有權,或者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目前還有不為人知的一面。

如果例一中的甲方要維權,對應於《案由》的是第23大類“租賃合同糾紛”。如果甲方同乙方簽訂了合同,甲方的權益比較能夠保障,保障範圍也僅僅侷限於合同條款範圍內部分,甲方裝修費用的損失、影響正常經營收入的損失、誤工的損失等損失難以彌補。出租人一般允許承租人裝修房屋、商店,而不允許將裝修的房屋、商店再撤走;承租人裝修商店,為圖便宜,不要求開發票,法院對於收據和白條之類的證據不予採信;甲方提供“影響正常經營收入的損失”的證據,法院同樣對於收據、白條不予採信;法院對於誤工損失等間接損失,一般不予支援。甲乙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承租人的許多權利難保,未簽訂合同就更難說了。甲方最大的意願,是希望能夠繼續租賃鋪面,將生意做大做強。甲方如果能夠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即返還佔有鋪面的使用權,才能達到目的,才能保住自己的的合法權益。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視非所有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問題,作出有利於所有權人和非所有權人雙方特定情況下的特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案由,是完全可能的。

透過以上的例子和敘述,我們明白了“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有些差別,甚至是反差的差別。最大差別,在於非所有權人的佔有也在保護之列。

現實生活中,類似例一的例子很多。如購房人的目的,是為了得到自己所鐘意的房屋。當購房人交了訂金或定金,沒有到機構登記,就成了準所有權人,還不是所有權人,開發商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當開發商又將已經出售的房屋出賣給其他人時,購房人最需要的是“返還原物請求權”,至於要求賠償損失是次要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和“商品房預售轉讓合同糾紛”,如果將“返還原物請求權”加進去,就會起到較好的效果,否則,效果就不一定。因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彈性的,判決正確的好說,判決不正確的,權利人也很苦惱。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很有意思的,可以發揮物權法特殊的效力,可以彌補民法上的不足之處,可以為善意佔有人提供物權的新保障,包括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佔有權人等各類物權人,一視同仁地得到保護。

本文重點介紹基於他物權的的物權請求權。這所以這樣做,一來,是基於自物權的物權請求權比較容易理解,不用說,大家也清楚。而基於他物權的物權請求權,很多人不知道,也不大理解。二來,基於他物權的物權請求權應用非常廣泛,特別是在土地、房屋、建築物等大宗不動產物權上應用很廣泛,爭議也較多。

我國物權法專家陳華彬教授在《物權法》一書中,在關於“基於他物權的物權請求權”問題上,有獨到之處: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生的一種獨立請求權。因無論所有權或定限物權,均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或標的物交換價值)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故近現代學者通說認為,無論所有權或定限物權,原則上均可發生物權請求權。不過因所有權以外的各種定限物權所包涵的利益存在差異,故對基於所有權以外的定限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即應依各個定限物權所包涵的利益的內容,並斟酌民法關於具體規定分別考察,而不得徑認基於定限物權的物權請求權與基於所有權的物權請求權,完全統一,並無差異。”2

以上論述,肯定了非所有權人的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這裡是廣義的物權請求權,包括了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物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請求權在內。以上所謂定限物權,包括了非所有權人的佔有物權、使用物權和收益物權在內。上述還指明瞭定限物權上請求權的設限條件,以及運用物權上的請求權與運用民法上的請求權的注意事項。

註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司法解釋全書》第2―87頁。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陳華彬《物權法》第104頁,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4條

相關名詞:【返還原物請求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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