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0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6-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6-2
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
一、基本理念
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全稱是自物權善意佔有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是兩個有很大差別的佔有形態。儘管均屬於同一性質的善意佔有,卻在佔有權、佔有制、佔有源、佔有人、佔有物和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事實、佔有行為、佔有態勢、佔有效力等方面是有原則性差別的,不只是高下文野之分。
1、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
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意味著所有權式善意佔有,此類善意佔有制度往往是與善意取得制度相關聯的。對於某些合法、合格、合理、合適、合約的自由善意佔有人,或許可以從無權佔有過渡至有權佔有,並且是所有權式有權佔有,而不是他物權式有權佔有。
但是,這種標的物與所有權來源有連帶瘕疵的自物權式佔有,不能定義為正規式、正常式自物權佔有。一旦發生嚴重的矛盾糾紛,就有可能危及所有權的安全著陸,被要求返還原物和取消所有權資格的可能性是會有的。
善意佔有人於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三大條件情勢下,當滿足法律要件和事實要件時,主要是以合理價格取得佔有物或者權利時,善意佔有人無需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可以依法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從而使得無權佔有變成有權佔有。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受到損害後,應當向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人請求財產或者權利的損害賠償,善意佔有人或者善意取得人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善意佔有人基於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的所有權,屬於亞種所有權,完全是有瘕疵的所有權。善意佔有人是否能夠與正規交易之受讓人那樣完全自由地行使所有權,那是不一定的,例外情形肯定是存在的。
倘若髒款髒物被善意佔有人取得,佔有的效力分為兩個層次來分別推定:
(1)第一層次的可過關推定。就民法、物權法意義上講,一般是相對從寬處理的民事內部事務推定與處理方式。
基於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買受人權益考量,應當承認善意佔有人的善意取得。有權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善意取得人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關係,得由善意取得制度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則進行逐個正確處理。此類性質推定,對於善意取得人,往往傾向於“疑罪從無”、“疑錯從無”的最後判定結果。
(2)第二層次的難過關推定。就公法、治安處理法或者刑法上講,一般是相對從嚴處理的公事介入推定與處理方式。
這裡最關心的是所有權的保護,而不是交易安全的維護與買受人的權益保護。無論善意取得人是否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公安機關等公權部門可以要求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返還原物,由原來的自覺自願性之一般義務,變成了強制性執行的特定責任。
如果髒款髒物為盜賊的直接關係人所取得,則難以洗卻同案犯的嫌疑,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容易被誤認為是同夥的惡意佔有人。此類性質推定,對於善意取得人,往往傾向於“疑罪從有”、“疑錯從有”的最後判定結果。
如果髒款髒物為盜賊的非直接關係人所取得,不以同案犯論處,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容易被誤認為是同夥的惡意佔有人。此類性質推定,對於善意取得人,往往傾向於“疑錯從有”的最後判定結果。
綜上所述,關於第一層次的性質推定,對於善意取得人是有利的,名份、名節和名利都保可以保證。關於第二層次的性質推定,對於善意取得人是很不利的,名份、名節和名利都會受損,往往是得不償失的佔有行為。
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定規則是:
一則,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勢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自物權式合法享有。這是有權佔有的推定方式,而不是無權佔有的推定方式。
譬如,所有權人因失蹤、因意外事故等不明原因宣告死亡以後,直接利害關係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可以享有被宣告死亡人動產包括金錢所有權。機動車輛、航空器、船舶等需要登記的動產,在登記以後可以享有被宣告死亡人的動產所有權。但是,因失蹤、因意外事故等不明原因宣告死亡人出現以後,善意取得人應當將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該被宣告死亡人。
以上例子的有權佔有推定方式,一為正推定方式,二為反推定方式。兩種推定方式的物權化方針,表現出兩種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目的意義。
二則,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登記的動產或者權利,佔有的推定應當以已經登記的為準。但前提是該登記必須是合理合法和真實可靠的。
依據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規定,或者說依據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的規定,發生物權變動時,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可以依法取得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礦藏物、野生動植物、文物等無主物、所有權不明物除外。
三則,善意佔有人取得股權、無記名有價證券等權利的所有權,其推定方式應當比照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推定方式進行。動產交付的規則、登記生效的規則,可以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實行。
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包括了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在內的一攬子佔有,或者包括了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在內的一攬子佔有,是獨立自主式的高階佔有,故在佔有條件、佔有效力等方面受法律限制的情勢會比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有所增強。
根據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基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性要求,拾得遺失物和發現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等,拾得人、發現人可以擬定為善意佔有人,但沒有取得遺失物、無主物、文物所有權的權利,只能上交有關部門進行正確處理。處理完畢後,善意佔有人的義務歸於完結。類似這樣的限制性要求的物件很多,法律也無法一一列舉,善意佔有人亦不能濫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規則。
理論上,自物權式善意佔有人可以基於善意取得制度而徑直取得該佔有物或者權利的所有權。而善意佔有人依據法律關係、合同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的客觀條件,積極地向有權佔有人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也是更好的選擇。
惡意處分人、擅自處分人於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後,應當向善意佔有人返還交易中的價款,並承擔欺詐******或者隱瞞實情交易的責任,這是民法、合同法、物權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責任,無處分權人均得承擔這樣的法律責任。
就是說,無處分權人不僅需要向有權佔有人承擔侵權和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而且在特定情勢下需要向善意佔有人承擔合同欺詐和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2、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
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意味著非所有權式善意佔有,此類善意佔有制度往往是不與善意取得制度相關聯的。其對於有權佔有人的妨害應當是較小的。而對於遺失物、無主物、文物等不明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準所有權人(無主物、文物等不明物擬定為國家所有),合法、合時限的善意佔有不但無妨害,反而很有益處。
善意佔有人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三大條件情勢下,或者不符合所有權式佔有的情勢下,只能取得佔有權式佔有、質權式佔有、留置權式佔有,以及使用權式佔有等佔有形式或者佔有權利。
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一般表現為佔有權式佔有,或者單一佔有事實上的佔有,實際上只是保有、管有、持有、看有,佔有的義務是第一性的,佔有的權利是第二性的。所謂佔有權,往往是虛擬的、參照的佔有權,並無實在的佔有權。
拾得遺失物,發現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等無主物,拾得人、發現人可以擬定為善意佔有人,本質上是無權佔有人。但是,為了有效地對抗惡意佔有人的佔有、惡意使用人的使用、惡意收益人的收益、惡意處分人的處分,有時候仍然需要擬定為佔有權人,否則就難以對抗第三人的不法侵佔、不法破壞。
他物權式善意佔有人,並非以合理的價格取得物的佔有或者權利的佔有,以意外偶然方式、受贈與方式、受委託方式佔有見多見長。論其無權佔有,也不是絕對的無權佔有,也不是絕對的與善意取得制度無緣。
譬如,善意佔有人拾得一頭母牛,於返還母牛之前,基於無因管理的權利,該佔有人可以從母牛中擠牛奶利用,以防止該母牛因牛奶包發脹而生病。依據物權法第243條關於“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之規定,該善意佔有人可以取得善良保管母牛的保管費用。這是不基於佔有權所發生的權利,而是基於佔有義務所發生的權利。或者說,這是基於無因管理的義務而達到目的的權利。
質權式佔有、留置權式佔有以及抵押權式間接佔有,這是擔保物權式特別佔有。佔有人不能以取得物的所有權或者權利的所有權為目的,於實際運作中並不排除因債務人的同意而取得物的所有權或者權利的所有權。
具體來說,於擔保物權範疇中,發生善意佔有的事實不是沒有,而是很少見到。其中,發生機率較大的是智慧財產權的善意佔有,還有不可轉讓的股權、基金份額、企業債券等方面的善意佔有等。按照登記生效等方式推定是否善意佔有,當然是很容易的,問題在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虛假登記、作弊登記的事件也會發生的。
智慧財產權可以反覆地轉讓,而且派生性物權、物權人及其物權關係非常隱蔽與複雜,物權變動過程中給予善意佔有人善意佔有甚至於善意取得留下了想象的空間。
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與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一大區別在於:前者是非以合理的價格形成的佔有,故取得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利之所有權的機會很少;後者是以合理的價格形成的佔有,故取得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利的機會很多。
關於善意佔有的推定,我們應當運用系統論的思維方法進行辯證的深入淺出的推定,打破僅推定所有權佔有性質的形而上學辦法,對於應當推定而未推定的物權物件一一加以平等對待。因為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派生性他物權等他物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同樣地需要得到甄別與保護。
3、兩種善意佔有組成的佔有關係
兩種善意佔有組成的佔有關係,是指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與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組成的佔有關係。其特點是“一榮俱榮”或者“一損俱損”。
指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與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組成的佔有關係成立後,總體上說,其中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自物權式善意佔有人、他物權式善意佔有人和有權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當後兩種關係人不與前兩種關係人發生佔有糾紛時,佔有關係可以照常進行。否則,就有可能終止佔有關係。
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的弱點在於,善意佔有人基於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的所有權,屬於亞種所有權,完全是有瘕疵的所有權。自物權式善意佔有平安無事時,他物權式善意佔有也會相安無事。但是,自物權式善意佔有有事、崩潰時,他物權式善意佔有也會有事、崩潰。
正常情勢下,正常的所有權與正常的他物權產生佔有關係,所有權自身一般不會因外力作用而出事和崩潰,與他物權人構成的佔有關係能夠平穩過渡。
非正常情勢下,非正常的所有權與非正常的他物權產生佔有關係,所有權自身一般會因外力作用而出事和崩潰,與他物權人構成的佔有關係不能夠平穩過渡。
以上闡述,是從單一的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和單一的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進行簡單闡述的。
當自物權式善意佔有與他物權式善意佔有,一併發生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等混合關係後,表面上平靜的佔有關係有時候也會泛起漣漪。
倘若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崩潰,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也會跟著崩潰。而且這樣的崩潰是徹底的崩潰,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會歸於消滅,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同樣會跟著歸於消滅,兩者之間的佔有關係同樣會歸於消滅,而且再也沒有翻身的機會。
比如說,當自物權式善意佔有與他物權式善意佔有形成佔有關係後,公安機關或者法院追究盜賊的法律責任,一直從惡意處分人追溯到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取得人後面的善意佔有人,在三人合力返還原物後,自物權式善意佔有徹底崩潰時,他物權式善意佔有跟著一同徹底崩潰,兩者之間的佔有關係緊接著徹底崩潰。
透過反覆比較分析,所謂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佔有制度,只不過是權宜之計,一般是臨時性的佔有保護制度。對於有的當事人的佔有事實甚至佔有的權利,只能保證其初一,不能保證其十五。
關於善意佔有的行為導致被佔有物而遭受物的損害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這是本條款的一個核心問題。
本條款明確規定了“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善意佔有人是否承擔責任,則未作具體規定。這種規定,是參照傳統的普通物權法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可能需要按照具體事由具體對待。
本條款並沒有明確規定善意佔有人一定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能存在一些技術瓶頸問題,也不好搞一刀切式的規定。
二、自物權善意的佔有
自物權善意的佔有,指當事人的行為對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侵害,本義上是無權源佔有該物的,但限於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損耗的方式與範圍之內,一般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佔有人返還原物的義務和返還原物的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內容、形式、效力的佔有型別,同樣需要區別對待。
制度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關於佔有關係性質的推定,在某些場合下可能有些許的差異,需要對於自物權善意的佔有適當地作出一些物權化調整。
自物權,一般指不動產或動產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的自物權也可比照所有權的辦法認定。
善意的佔有,指當事人所佔有的標的物或者某些特定的權利,本意上是無瘕疵和向善的,行為上並無可苛責之處,基本上符合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客觀要求。自物權善意的佔有,限於對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損耗的方式與範圍之內,當事人不得任意擴大侵害與損害範圍,否則,蛻變為惡意佔有時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佔有,指當事人對於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取代性支配、管領、控制和持有、管有,事實上有取代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之跡象,構成了對於他人行使所有權一定程度上的妨礙或者妨害。
廣義的佔有,還包括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一條龍連鎖佔有行為,佔有人行使的權能專案越多,自己得益越全,對於他人行使所有權的妨礙或者妨害程度越深。
深入理解本條款,應當加以說明的是有四個問題:
其一,善意佔有人的權利主要是所有權式之物上權。
遵循善意取得的規則,符合法定要件和事實要件的,善意佔有人可以依法取得佔有物或者權利的所有權(或者權利中的財產所有權)。這是一種高規格的佔有形態,並不是所有的善意佔有人都能夠享受這樣的權利。
外國立法例以及中國立法傳統,一般採所有許可權制論來解釋善意佔有人的權利。承認某些善意佔有人的佔有事實,與確認某些善意佔有的佔有權利,應當是兩個方面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在一起模糊法律關係。
其二,善意佔有的權能判定是一個重要標誌。
按照佔有的權能區分,善意佔有分為全權能式佔有與非全權能式佔有。前者是所有權式或者自物權式佔有,此外便是非所有權式或者他物權式佔有。
所謂權能,係指佔有人能夠享有的佔有權或者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所有權是一種全權能的自物權,四項權能都能夠依法取得、行使或者轉移、變更、消滅。
所謂善意的佔有,按照本條款內容的判斷,實指善意佔有人限於佔有、使用兩個權能的法律認可,並未認可收益、處分兩個權能的善意佔有。
其三,對於善意佔有人損害賠償的免責是有限度的。
依據本條款的規定,所謂“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指的是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正常損耗和折舊的程度。
對應於此項內容,一般而論,善意佔有人可以不負責此種損害賠償義務。如果物的損耗不正常,或者超過折舊所能夠承受的範圍,善意佔有人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無償享有的善意佔有,一般需要善意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四,善意的佔有可以是雙方的權利。
它可以是單向調節的,也可以是雙向調節的。就是說,一般情勢下,善意佔有的主體與客體只有一對一單向組合,有的時候就不是這樣的。如二對二組合、多對多組合,雙方或者多方互為善意佔有人,同時相互交換被佔有物。
自物權善意的佔有,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善意的佔有、動產所有權善意的佔有、擔保物權善意的佔有三條思路來推定。其中,不動產所有權善意的佔有,要注意是否與制度物權法的規定有牽連,如果有牽連,需要進一步依特別法或者專門法來推定。
普通物權法的一套推定辦法,主要是針對無權佔有中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行為不明確時所作出的推定,也就是主要針對動產佔有關係不明確時所作出的推定。
其基本邏輯是: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以上這種推定辦法,在制度物權法中或者在不動產佔有關係中往往是行不通的。如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蓋五層的樓房,蓋房屋前未經過縣級以上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稽核批准,明顯的不符合土地與房屋建築規劃標準。
對於許多農民而言,真的談得上“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他們並不懂得什麼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和地役權這些名堂,只知道自己的宅基地自己蓋房子“是自己的自由”。如果說,按照普通物權法的推定辦法,那麼,許多的違章建築就根本監管不了了。
三、他物權善意的佔有
他物權善意的佔有,指當事人的行為他物權人的物權構成侵害,本義上是無權佔有該物的,但限於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損耗的方式與範圍之內,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制度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關於佔有關係性質的推定,在某些場合下可能有些差異,需要對於他物權善意的佔有適當地作出一些物權化調整。
筆者認為從普通物權法來說,物權的等級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基本等級。
第一等級:所有權(自物權)式善意佔有。
所對應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個全能的高階許可權。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這一主導物權。
其中,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權,包括有專屬的、專有的、專控的和一般的四種所有權。主要共有所有制的所有權,包括有專有的、專控的和一般的三種所有權。一般共有(物業小區)所有制的所有權,包括有共有、專有和私有的三種所有權。合有制的所有權比較複雜,在這裡暫時不作結論。
經過一系列的排他排除法、分割排除法,實際上對於所有權式善意佔有能夠合格的已經不多了。
以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的所有權,並不是很純潔、很可靠的所有權,是有連帶瘕疵的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或許會作進一步的分析排除。民法、物權法上的排除只是淺層次的、低效力的排除,公法、刑法上的排除才是深層次的、高效力的排除。
通常,民法上所指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等,主要是以所有權為藍本進行對照的。無權佔有人特別是惡意佔有人對於他人的損害,以損害所有權的程度最重,其他他物權逐級次之。
第二等級:用益物權(他物權)式善意佔有。
所對應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三個較高階的許可權。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這一類他物權。用益物權也是一類很重要的物權,特別是在土地、房屋等重要不動產領域,其長期佔有程度也很高,其產權交易的活躍程度比土地類不動產所有權更加活躍。
基於土地類不動產所有權相當突出的原因,很多型別的土地用途與放權讓利程度不同,土地用益物權的受惠程度也不同。故其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與不動產物權價值有一定的關聯,其背後主要是由制度物權法來加以推定,一般需要對於不動產善意佔有的性質相對地從嚴推定。
第三等級:用益權(他物權)。
用益權,亦稱佔用權,所對應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兩個中級的許可權。地役權式、宅基地使用權式善意佔有,應當是常見的用益權式善意佔有。
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這一類他物權。運輸、倉儲、信託購銷、中介服務等經濟領域,以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領域,大量存在這種他物權。權利人可以依合同之一定的方式、時間、地點佔有委託人或者擔保債務人的財產,並從中受益。
注意:運輸、倉儲、信託購銷、中介服務等經濟領域的佔有權,是中介的他物權人非主控類管有權或持有權,屬於準佔有權或者臨時佔有權,是比較弱勢的佔有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領域的佔有權,是特定的他物權人主控類管有權或持有權,屬於準佔有權或者臨時佔有權,是比較強勢的佔有權。
用益權也有一定的物權價值,無處分權人處分佔益權人的財產,也會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納入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考量範圍內一併推定。
故其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與不動產物權價值有一定的關聯,其背後主要是由制度物權法來加以推定,一般需要對於不動產或者特定的動產之善意佔有的性質相對地從嚴推定。擔保物權的佔有關係或準佔有關係(抵押權後期佔有關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般採適中性推定。
第四等級:佔用權(他物權)。
佔用權,所對應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兩個中級的許可權。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這一類他物權。其中,以公有制中出現佔用權的情形為最多,因為大量的機關事業團體的財產是國家即全民所有的,這些財產的信託所有權屬於各級政府的,佔用權是屬於單位的。
用益權也有一定的物權價值,無處分權人處分用益權人的財產,也會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納入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考量範圍內一併推定。
城鄉建設用地地役權中,也大量存在用益權,是不能忽視的物權之一。涉及到國家所有的財產,用益權人或者其他物權人有可能會受到制度物權法制約,一般需要對於不動產或者動產之善意佔有的性質相對地從嚴推定。
關於用益權,外國物權法或者財產法的立法例多於中國的立法例。譬如,德國民法典中除了規定大量的複合式物權以外,還專門規定了使用租賃權、收益租賃權、農地收益租賃權、借用權、借貸權等相對單一的他物權。
法國民法典中還專門規定了使用權、居住權、通行權等單一性的權利。日本民法典專門規定了佔有權、準佔有、使用租賃等單一性的權利。
第五等級:單一他物權。
單一他物權,按理說,不動產或動產中均存在單一佔有權、單一使用權、單一收益權和單一處分權四種型別。其中,單一佔有權、單一使用權是其主要的或代表的形式。
各種物權所有制中,單一他物權現象是非常普遍的,其中以機關事業單位更加突出。因為大量的機關事業團體的財產是國家即全民所有的,這些財產的信託所有權屬於各級政府的,單一他物權是屬於單位的。由於屬於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公共財產,此類財產的善意佔有、善意取得,合法性的可能性都很小。
運輸、倉儲、信託購銷、中介服務等經濟領域,大量存在單一佔有權和單一的善意佔有形式。
善意佔有制度,應當是普通物權法中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包括佔有性質推定方法的統一、賠償損失與免責範圍的標準統一。
善意佔有是從單一佔有開始的,逐級升格就會逐步獲利;逐級升格到所有權並處分了佔有的財產的,應當負最大的賠償責任和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物權法第244條就有這樣的專項規定。
由此可見,所謂善意佔有制度,應當是中性的佔有物保護制度,善意佔有人有臨時性的或者過渡性的佔有事實,但濫用佔有的權利同樣會承擔法定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動產的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法律限制與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性質的推定〗〖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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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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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全稱是自物權善意佔有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是兩個有很大差別的佔有形態。儘管均屬於同一性質的善意佔有,卻在佔有權、佔有制、佔有源、佔有人、佔有物和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事實、佔有行為、佔有態勢、佔有效力等方面是有原則性差別的,不只是高下文野之分。
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意味著所有權式善意佔有,此類善意佔有制度往往是與善意取得制度相關聯的。對於某些合法、合格、合理、合適、合約的自由善意佔有人,或許可以從無權佔有過渡至有權佔有,並且是所有權式有權佔有,而不是他物權式有權佔有。
但是,這種標的物與所有權來源有連帶瘕疵的自物權式佔有,不能定義為正規式、正常式自物權佔有。一旦發生嚴重的矛盾糾紛,就有可能危及所有權的安全著陸,被要求返還原物和取消所有權資格的可能性是會有的。
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意味著非所有權式善意佔有,此類善意佔有制度往往是不與善意取得制度相關聯的。其對於有權佔有人的妨害應當是較小的。而對於遺失物、無主物、文物等不明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準所有權人(無主物、文物等不明物擬定為國家所有),合法、合時限的善意佔有不但無妨害,反而很有益處。
兩種善意佔有組成的佔有關係,是指自物權式善意的佔有與他物權式善意的佔有組成的佔有關係。其特點是“一榮俱榮”或者“一損俱損”。
對於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首先是要依據性質推定的總規則進行,然後依據性質推定的分規則進行再分別推定。然而,這只是民法、物權法意義上的性質推定,總體上仍然是第一檔次、低效力的性質推定。
公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尤其是刑法意義方面的性質推定,可以參考民法、物權法意義上的性質推定規則,應當是更加重要、更加嚴格的性質推定,當然是更高效力的終點式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