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1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7-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1,128·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7-2 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 一、基本理念 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係指正確的立場、觀點、方法來進行無權佔有性質和責任範圍的準確推定的規則。其應當包括通用性推定原則、專門性推定原則和特殊性推定原則三種型別,是惡意佔有推定規則的指導性原則。 惡意佔有,全稱惡意的無權佔有,亦稱無權源的或反權源的惡性佔有、侵佔式惡劣佔有,是佔有關係中的一個反面典型。當事人知悉自己無佔有的權利、並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會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卻以非法手段以隱蔽或者公開的形式佔有他人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智慧財產權的惡性佔有行為。 根據本法公平、嚴正的法治精神,任何單位與個人之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善意佔有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推定的一般規則,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源、權利而進行的佔有。惡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使用佔有的權利或者智慧財產權,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完全負有妥善保管、無條件返還佔有標的物或者權利的法律責任。 以上普通物權法之惡意佔有性質推定規則,應準用於擔保物權法以及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各種型別之惡意佔有性質的推定。 對照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凡是不符合善意取得之三個必要條件之一的,即可定義為惡意取得或者惡意佔有。 對照物權法關於擔保物權人及時行使擔保物權的規定,凡是怠於行使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等擔保物權的,凡是越權佔有、侵權佔有的,亦可推定為惡意佔有。 對照行政法、行政經濟法、財產刑法的規定,凡是財產來源非法的,凡是侵犯法定物權的、侵佔公共利益的,凡是破壞經濟秩序的、貪汙受賄的、偷盜行竊的、不當得利的等等,一律推定為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是人類社會的公害甚至痼疾,比根治瘟疫、癌症更加困難。推定惡意佔有的目的,在於預防與消滅惡意佔有,最大限度地減少與避免這樣的公害。 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即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推定方式,是採取“一致對外”的戰略戰術,以保障有權佔有人的權利免遭外部惡意佔有人的侵害。其中,普通物權法是適當從寬推定的,擔保物權法是適度中性推定的。稍有不遜,會將惡意佔有錯定為善意佔有。 宏觀物權法、特種物權法,即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即行政法、行政經濟法、財產刑法的推定方式,是採取“攘內並對外”的戰略戰術,以保證對於惡意佔有行為應管儘管、應抓盡抓。 從傳統物權法到當代物權法,從微觀物權法到宏觀物權法,從低端物權法到高階物權法,從成文法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惡意佔有早已成為眾矢之的。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的責任、侵佔和侵權的責任、返還原物與違法責任,完全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於當代物權法而言,需要著力以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利用各種法律工具,全面協同配合禁止惡意佔有及其惡意佔有的關係,不失時機地追究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的各種法律責任。 本鉅著已經以數十萬字的篇幅,系統地論證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儘管如此,還有很多沒有論述到的方面。 本文要補充說明的是,主要有以下幾個重點。 第一,需要動態地密切關注善意佔有,認清某些善意佔有潛藏著惡意佔有的危機。 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只是個時間和機遇問題。即使是由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的善意所有權,畢竟也是有瘕疵的、非正規的、非正常的所有權,該善意所有權人仍然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對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地否定,也不能一概而論地肯定,需要根據事實證明、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適當的重新推定或者調整。 第二,絕對不能忽視惡意處分人的反面作用和主要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242條之中心思想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惡意處分人也是始作俑者式的和最惡劣的惡意佔有人。 惡意佔有之佔有是果,惡意處分之處分是因,這樣的因果關係一定得推定清楚,而且必須區分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任何時候,發生直接或者間接的侵權責任與損害責任,惡意處分人的法律責任是鐵定的,永遠是不能脫幹係的。 第三,必須完整地理解認識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有一說一、有二說二,不能放過任何的蛛絲馬跡。倘若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競合,應當將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合併清算,有多少就算多少,一個也不能少。 除了極個別情形特殊以外,對於惡意佔有和惡意處分的行為,民法、商法、私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公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立場態度,應當是基本一致的。 也不要認為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規定與理論沒有什麼用處,用處大得很呢!市場經濟社會的經濟矛盾與物權矛盾日益尖銳、日益複雜,惡意佔有、惡意處分現象隨處可見,這兩種法系是基礎法系,這兩個法系的矛盾解決了,起碼可以解決一半的問題。況且,當代社會中各種法律相互滲透、相互照應,才能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第四,損害也不止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 傳統物權法的基本功在於,重點介紹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這是就物而談物、就物權而談物權的立法模式。物的損害與物權的損害,都是本位主義的損害。 當代物權法和宏觀物權法,應當站得更高,看得更遠。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對於有權佔有人權利的損害,更加隱蔽、更加厲害,所發生的損害效應可以大量放大。 通常,權利的損害,容易聯想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的損害,也有的人聯想到了支配、管領、控制、統治等權利的損害。所有這些,都是基於物本論、物權本論的損害型別。 然而,更加重要、更加嚴重的損害,已經拓展到了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大宗權利、特種權利的損害。 以股權而言,其是企業的核心權利,包括物的所有權、利用權、作用權,以及債權、智慧財產權和企業管理權、決策權等重要權利在內。惡意處分人擅自、私自處分企業股權,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企業股權,輕則導致企業核心資產的大量流失,重則導致企業毀於一旦。 很多情勢下,惡意處分人賤賣企業股權,企業要求惡意處分人賠償損失,往往只能賠償其中的一部分。即使惡意處分將自己的財產全部賠穿了,或者將牢底坐穿了,企業也毫無辦法。 二、惡意佔有推定的三大原則 惡意佔有推定的三大原則,是對於惡意佔有推定規則的重新認識與法理規範。 推理規則可以解決許多問題,但一些具體問題需要具體解決。 推定規則,不能脫離實際、脫離正確認識的軌道,一些原則立場必須澄清,原則問題不能遷就與隨意違反。 第一,通用性原則。 普通物權法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應當是通用性原則。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中有時候也會參考此項推定原則。 普通物權法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係指如下推定規則。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1、善意佔有及其責任的推定 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或者應當不應當知道其無權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一般而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同歸於無權佔有範疇。 事物發展向好的方面轉變時,能夠依據善意取得制度成為有權佔有的新的一員,但這種有權佔有仍然是有瘕疵、有缺點的有權佔有,不能與正常的有權佔有相提並論。 事物發展向壞的方面轉變時,能夠由善意佔有變成惡意佔有,甚至變成有過錯或者有罪過的無權佔有。 善意佔有人對其佔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情況複雜,故普通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或者可根據習慣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等民事處理辦法來正確對待。 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規定,符合三項必要條件的,很有可能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但特殊情況例外處理。 以合理的價格取得所有權的善意佔有人,無論是發生物的物理損耗或者精神損耗,或者物權損害,甚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不需要有權佔有人即原物所有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合理價格取得使用權、佔有權或者擔保物權的他物權善意佔有人,可以不對有權佔有人的物權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善意佔有應當對標的物毀損、滅失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是與惡意處分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物權法擔保物權編中,對於所有的質權人、留置權人都有妥善保管標的物或者標的權的義務,否則就要對債務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但是,即使是善意取得所有權的善意佔有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則、損害公共利益的善意佔有人,以及無償享有佔有物而導致該物毀損、滅失的,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善意佔有被推定以後,需要後續跟進推定,還不能搞一錘子定音。因為善意佔有也是無權佔有中的一個品種,因為有些善意佔有離惡意佔有隻有一步之遙,很有可能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 善意佔有會因人物、事件、地點、時間、空間的變化而變化的,有的向有權佔有方面轉變,有的向惡意佔有方面轉變。最好是開展全員、全物、全權源、全方位、全要素、全過程地觀察善意佔有,以防止事物向壞的方面轉變,支援事物向好的方面轉變。 2、惡意佔有及其責任的推定 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理論上,惡意佔有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他人的財產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其不當使用或者使用不當,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無限責任,包括正常的機械磨損或者財產本身的消耗在內,以及非正常的精神磨損在內,全部需要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是同流合汙的,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是同流合汙的。就大多數情勢而言,這兩種惡意之人根本是侵佔單位或者他人財產或者權利的同夥,在利益均沾的前提下從事非法交易,使得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蒙受損失。有些惡意佔有人所取得的佔有是無償取得的,更能說明惡意處分人是主犯,惡意佔有人是從犯。 無論從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哪個角度上講,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都要對有權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公法意義上的賠償比私法意義上的賠償更加嚴重,商法意義上的賠償往往比民法意義上的賠償更加嚴重。即使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惡意佔有是會分多個檔次的,這是完全可以肯定了的。 物權法第242條之中心思想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肯定的是,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也是惡意佔有人的一個品種,而且是一個更壞的品種,需要承擔更大的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認為,本條款沒有點惡意處分人的名,就可以免除其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56條、第63條、第66條,分別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保護,其中的中心詞反侵佔、反私分、反破壞等,不僅僅是針對惡意佔有人的,肯定包括惡意處分人在內的。 物權法第242條之中心詞“損害”,對於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應當包括以下幾層意義。 (1)侵權式損害 這是一種物權或者債權、利用權上的損害,對於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不可忽視的。 惡意佔有人之惡意佔有行為,已經侵佔或者侵害了有權佔有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債權人、擔保物權人等物權人或債權人)的物權或者債權,使得有權佔有人的物權價值或者債權價值或者利用價值降為零點,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對於遺失物拾得人,對於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發現人,由善意佔有轉變為惡意佔有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如佔有人未使用、未利用、未處分以上遺失物、無主物等產權不明物的,完整無缺交公處理的,應當適當減免或者免除其物權損害責任。 即使惡意佔有人沒有使用過佔有的財產或者利用過佔有的權利,同樣會對於有權佔有人造成權利上事實上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譬如,某單位的當事人將屬於單位的資金據為己有,放在家裡,既沒有用於投資、消費,也沒有存在銀行管理生值,也沒有使用過,這是一種侵權式損害,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更加惡劣,更不屑說了。 所謂處分,一般是指所有權式處分,是指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所有權私自轉讓給他人,從而謀取私利。通常說的處分,不包括出租財產或者出租權利在內,出租權是一種利用權,是變相的使用權。 惡意處分人擅自處分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名義上是處分權利人的權利,實際上是侵犯了權利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一整套的權利,包括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等權利。 惡意處分人擅自處分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已經嚴重侵佔或者侵害了有權佔有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債權人、擔保物權人等物權人或債權人)的物權或者債權,使得有權佔有人的物權價值或者債權價值或者利用價值降為零點,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理論上,應當比惡意佔有的受讓人承擔更大的損害賠償責任。 (2)對物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 這是一種對佔有物之物理磨損、機械磨損或者精神磨損上的損害,或者是對於佔有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上精神磨損上的損害。性質更加嚴重的,包括佔有物、佔有的權利毀損、破壞、滅失上的徹底損害。 物理磨損,是人們對物使用或者保管過程中發生的物質性自然損耗。如有些機器會生鏽,有些物品會腐爛變質等,這些都是自然損耗。 機械磨損,是機器裝置或者不動產設施等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機械性損耗。如腳踏車使用過後,對於一些容易磨損的零部件因人力作用而發生損耗甚至零件毀損。 精神磨損,係指科學技術進步而導致財產的利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貶值,或者貨物、或交換之物因市場行情變化而產生交換價值貶值,或者資金週轉率低、利息降低而貶值等。 上述第一、第二種磨損是明顯的損害,是較輕的損害;第三種是隱性的損害,是較重的損害。 惡意佔有人使用了非法佔有之物,或者利用了非法佔有之權利,顯而易見,其在非法的道路上更進一步了。不僅對於有權佔有人實施了侵權式損害,而且還實施了對物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 透過這樣簡單的類比推理,我們就會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倘若讓惡意佔有人僅僅從對物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進行賠償,那麼,有權佔有人得到的是部分的損害賠償,肯定是不充分、不合理的損害賠償,需要進行改進,需要將兩大類損害賠償累加在一起,才能趨向公平合理。 誠然,惡意佔有人以及惡意處分人,對於物本體上的損害與權利(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本體上的損害,肯定是有些區別的。 物本體上,分為是否可生產、可流通、可投資、可交換、可增值之物。誠然,一般的消費物、不可增值物等附加值小一些。在損害賠償實行時或許應當區別對待。 權利本體上,即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本體上,無論市場行情怎麼樣,都可定義為有附加值之權利,應當與物本體上的損害賠償區別對待,尤其是要與一般的消費物、不可增值物區別對待。一般而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賠償利害程度或者力度,要比物本體上的損害賠償程度或者力度要大一些。 惡意處分人,對物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毀損的與未毀損的,反正屬於滅失的性質。對於有權佔有人來說,可以推定為完全、徹底的損害,顯然是最惡劣的損害。 惡意處分人非法、擅自、私自處分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也分為幾種型別。 一則,所有權式非法轉讓與法律責任。 以非法轉讓的方式惡意處分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權利,並從惡意佔有人處取得非法的價金或者其他的非法利益。對於這樣的惡意處分行為是侵犯有權佔有人所有權的行為,無論是哪種法律,都是重點打擊的物件。 推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於此類惡意處分人應當加重處罰,同時適當減輕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仍然不能免除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則,用益物權式或者融資式非法轉讓與法律責任。 以出租等有償使用方式“轉讓”惡意佔有的使用權或者利用權、作用權,惡意處分人對惡意佔有人或者善意佔有人謀取私利。這是一種用益物權式或者收益租賃權式的“準處分”行為。惡意處分人除了需要承擔其他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要承擔非法所得的侵權責任。 或者利用侵佔得來的財產或者權利,用於抵押、質押等,從而進行融資或者用於清償債務,惡意處分人無成本代價式地從中變相地得利。這是一種融資式或者變相得利式的“準處分”行為。惡意處分人除了需要承擔其他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要承擔非法利益的侵權責任。 三則,無償轉移財產或者權利的法律責任。 以贈與、借用、委託保管等免費形式轉移財產或者權利的,物本體或者權利本體也發生了位移,是一種隱形的轉讓方式。惡意處分的物件有些複雜。 髒款髒物或者髒權利的受贈與人,或者免費使用人,往往是惡意處分人的同夥人或者是同案犯。同夥人除了需要共同承擔其他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要共同承擔非法佔有的侵權責任。受贈與人沒有付出什麼代價便取得非法財產的所有權,標誌著要比上述兩種受益人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儘管受贈與人沒有付出什麼代價,仍然是以從犯論處,惡意處分人應當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此處的法律責任,對於惡意處分人和惡意佔有人,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照其他法律規定並確認違反的,很有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治安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 對於借用、委託保管等免費形式享有財產或者權利佔有的,肯定存在惡意佔有的情形,卻不能完全排除善意佔有的情形發生。關於佔有、使用佔有之物或者佔有之權利,只要發生毀損、滅失的,兩種佔有人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不過是輕重緩急不同而已。 第二,專門性推定原則。 擔保物權法中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應當是專門性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比善意佔有的較多。 1.無主財產原則上不能列為擔保物權物件,否則雙方當事人就構成惡意(串通)佔有,均需要對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是意定的擔保物權,原則上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才能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否則債權人就構成惡意佔有,需要對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原則上需要在普通合同中確定留置財產範圍,並且只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下才能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否則債權人就構成惡意佔有,需要對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4.抵押權是意定的擔保物權,原則上需要簽訂擔保合同,只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下訴請人民法院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否則債權人擅自佔有抵押財產就構成惡意佔有,需要對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擔保物權人對於所佔有的財產或者孳息保管不善,或者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對於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原則上需要對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專門性推定原則,除了擔保物權系大量存在以外,更多、更重要的在於制度物權系和政策物權系,普通物權系也零散地、不規則地存在一些。 一般而論,損害自然物、大宗物、大價值物與損害人造物、小型物、小价值物的法律責任應當有區別,損害法定佔有物與損害意定佔有物的責任更大一些,損害核心權利、關鍵權利與損害一般權利、外圍權利的責任大一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三,特殊性推定原則。 制度物權法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應當是特殊性推定原則,推定出惡意佔有的最多。 原則上,對於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財物,凡是無權佔有人佔有的,一律推定為惡意佔有。對於一般可以流通的財物,損害公共利益無權佔有人佔有的一律推定為惡意佔有,不損害公共利益無權佔有人佔有的,符合條件的可推定為善意佔有。 要十分明確地劃清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界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取決於幾個方面的因素制約: 一則,各種所有制的物權人物權面目有所不同,因身份不同而佔有形式與內容有所區別。而私人的佔有權能夠穿插到各個所有制中去,各種所有制物權交叉和各種佔有物權交叉狀態是經常發生的,且動態的佔有與靜態的佔有之間容易發生摩擦與變異現象,欲圓滿地概括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外延是有一定難度的。 二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認定,需要反覆地論證、反證、推理、鑑定和複核,不是一蹴而就的。 各種主客觀的條件,有時候會隨著時間、空間的延續及其他條件的改變甚至於互反,有時候是法律性與靈活性相對應的事物,如果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話說死了,反而是弄巧成拙。 許多惡意佔有是從善意佔有中蛻變出來的,其間有個量變質變的演化過程,在分辨推定時要注意到佔有關係的因果關係。但無論是前面或者後面發生的惡意佔有,只要是致使他人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都在追究責任的範圍內。 三則,一些制度物權法不如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那麼穩定,為了若干所有制物權人的權益實現均衡化,時不時地作一些物權化的強制性調整,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新舊交替現象不斷出現,如果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話說死了,反而是固步自封,不得要領。 總體情勢是惡性佔有的物件呈增多、善意佔有的物件呈減少的態勢,這一點與普通物權法的態勢正好相反。 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概念的定義,實際上已經陷入兩難困境:一是準確地定義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概念確有一些難度;二是採取列舉法來說明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外延,可能會有數以萬計的樣本出現。即使是建立計算機模型來列舉,需要動員大量的人力物力並耗費多年的專心研究,仍然難以窮盡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外延。 關於惡意佔有,我們需要從其佔有形態、佔有性質、佔有成分與佔有效力等各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最好是結合制度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來加以全面分析。 三、一般分析 惡意佔有性質的推定意義重大,對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打擊非法佔有行為是必須具備的法律工具。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的整體效力,除了應當遵循以上三大原則以外,應當注意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本體式推定與擴充套件式推定相結合的原則。 本體式推定,即按照物的本體或者權利的本體、法律的本體進行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一般是指按照普通物權法系的原理來推定惡意或者惡性佔有。 通常,所謂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佔有關係的概念,源於普通物權法或曰民法的法理基礎科學,其他物權法系基本上不提這些概念。不過,普通物權法系也有其自身的侷限性的,不能涵蓋經濟社會全部的佔有關係,有時候需藉助於其他物權法系來解決實際問題。 擴充套件式推定,亦稱開路式推定,是指按照制度(政策)物權法系或者擔保物權法系的原理來推定惡意或者惡性佔有。相對於本體式推定,此種推定好像是輔助性或者補充性推定。 不過,這種問題的存在並不意味著擴充套件式推定的實際意義與法律效力遜色於本體式推定。一般而論,擴充套件式推定是在本體式推定遇到困難、推導不出結果或者推出的結果有誤時,才啟用這種壓軸的推定方式。 本體式推定與擴充套件式推定相結合是一項建議性原則,這種做法只是為當事人提供一個開放性的思路。這項原則的適用範圍在於,當一種推定方式不成功以後才結合其他的推定方式,即當閉路式推定困難、失利或者不當時,立即啟用開路式推定。普通物權法系、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自身為一個閉路式推定體系,如果有需要,就將觸角延伸到其他物權法系,這種延伸的方式就是開路式推定。 第二,遵守佔有關係推定的三大基本原則。 普通物權法系是相對溫和的財產法體系,但其法學原理是相當深邃的、物權原則是相當全面的。其中,關於所有許可權制和他物許可權制的三大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 三大基本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尊重公序良俗原則。 其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客觀存在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的情形,相當多的善意佔有因為違背這項原則而蛻化為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 其二,違背禁止濫用權利原則的,絕大多數可以推定為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非法佔有程度更進了一步,對他人財產權的損害程度也更大。 其三,違背尊重公序良俗原則,大多數由成文法來推定、極少數由習慣法來推定為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 其中:公序,常常表述為“公共秩序”,包括政治、經濟、物權的公序等。許多方面涉及到公法性質,許多內容受憲法、行政法的物權化調整,特別是受到經濟行政法的物權化調整。 良俗,即善良風俗習慣。良俗一般認為是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與行為規範,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 第三,上位法推定優於下位法推定原則。 按照立法法的原則要求,上位法效力優於下位法效力,同位法的效力大小需基於法的強制力、溯及力考量。當幾種物權法系先後或者同時推定後併發生矛盾時,需要根據這項原則來加以調整,並作出最後的惡意佔有性質的確定。 首先是制度(政策)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效力。制度物權法屬於特別法,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屬於普通法,無論是制度物權法先後出臺,不可否認特別法的效力優於普通法的效力。 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違反制度或者政策物權法的規定,往往要承擔最嚴重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行政處罰、治安處罰以及刑事處罰在內,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合併處罰。 其次是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效力。同為民法、普通法,擔保物權法的強制力、溯及力優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之債的法鎖關係、優先受償權、特別處分權、信託佔有權、反定限物權等法律具有較高的強制力、溯及力,是普通物權法所不及的效力。 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違反擔保物權法的規定,違法者不但需要承擔物權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債權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往往比普通物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更大一些。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同樣適用的。 第四,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無條件確定原則。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惡意佔有人同意不同意、願意不願意,也無論事前是否簽訂過損害賠償的合同或者類似的合同內容,必須向物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全面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包括妥善保管佔有物的責任、保質保量地不延遲地歸還或者歸公佔有物的責任,包括惡意佔有、惡意使用、惡意收益、惡意處分佔有物等各個權能各個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稱之為無限賠償責任。因為無權佔有而惡意佔有,無權使用而惡意使用,已經錯上加錯,必須是損害多少賠償多少。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僅是從普通物權法中推定的法律責任,而且根據需要和可能從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上推定法律責任,可以一併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推定原則,只是勾勒了一個輪廓,僅適用於複合式法律推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動產的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法律限制與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性質的推定〗〖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係指正確的立場、觀點、方法來進行無權佔有性質和責任範圍的準確推定的規則。其應當包括通用性推定原則、專門性推定原則和特殊性推定原則三種型別,是惡意佔有推定規則的指導性原則。 物權法第242條之中心思想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簡要的規定。 主要的注意事項,也是本文的新內容,有以下幾點。 第一,需要動態地密切關注善意佔有,認清某些善意佔有潛藏著惡意佔有的危機。 第二,絕對不能忽視惡意處分人的反面作用和主要的法律責任。 第三,必須完整地理解認識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損害也不止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7-2

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

一、基本理念

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係指正確的立場、觀點、方法來進行無權佔有性質和責任範圍的準確推定的規則。其應當包括通用性推定原則、專門性推定原則和特殊性推定原則三種型別,是惡意佔有推定規則的指導性原則。

惡意佔有,全稱惡意的無權佔有,亦稱無權源的或反權源的惡性佔有、侵佔式惡劣佔有,是佔有關係中的一個反面典型。當事人知悉自己無佔有的權利、並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會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卻以非法手段以隱蔽或者公開的形式佔有他人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智慧財產權的惡性佔有行為。

根據本法公平、嚴正的法治精神,任何單位與個人之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善意佔有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推定的一般規則,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源、權利而進行的佔有。惡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使用佔有的權利或者智慧財產權,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完全負有妥善保管、無條件返還佔有標的物或者權利的法律責任。

以上普通物權法之惡意佔有性質推定規則,應準用於擔保物權法以及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各種型別之惡意佔有性質的推定。

對照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凡是不符合善意取得之三個必要條件之一的,即可定義為惡意取得或者惡意佔有。

對照物權法關於擔保物權人及時行使擔保物權的規定,凡是怠於行使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等擔保物權的,凡是越權佔有、侵權佔有的,亦可推定為惡意佔有。

對照行政法、行政經濟法、財產刑法的規定,凡是財產來源非法的,凡是侵犯法定物權的、侵佔公共利益的,凡是破壞經濟秩序的、貪汙受賄的、偷盜行竊的、不當得利的等等,一律推定為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是人類社會的公害甚至痼疾,比根治瘟疫、癌症更加困難。推定惡意佔有的目的,在於預防與消滅惡意佔有,最大限度地減少與避免這樣的公害。

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即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推定方式,是採取“一致對外”的戰略戰術,以保障有權佔有人的權利免遭外部惡意佔有人的侵害。其中,普通物權法是適當從寬推定的,擔保物權法是適度中性推定的。稍有不遜,會將惡意佔有錯定為善意佔有。

宏觀物權法、特種物權法,即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即行政法、行政經濟法、財產刑法的推定方式,是採取“攘內並對外”的戰略戰術,以保證對於惡意佔有行為應管儘管、應抓盡抓。

從傳統物權法到當代物權法,從微觀物權法到宏觀物權法,從低端物權法到高階物權法,從成文法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惡意佔有早已成為眾矢之的。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的責任、侵佔和侵權的責任、返還原物與違法責任,完全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於當代物權法而言,需要著力以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利用各種法律工具,全面協同配合禁止惡意佔有及其惡意佔有的關係,不失時機地追究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的各種法律責任。

本鉅著已經以數十萬字的篇幅,系統地論證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儘管如此,還有很多沒有論述到的方面。

本文要補充說明的是,主要有以下幾個重點。

第一,需要動態地密切關注善意佔有,認清某些善意佔有潛藏著惡意佔有的危機。

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只是個時間和機遇問題。即使是由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的善意所有權,畢竟也是有瘕疵的、非正規的、非正常的所有權,該善意所有權人仍然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對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地否定,也不能一概而論地肯定,需要根據事實證明、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適當的重新推定或者調整。

第二,絕對不能忽視惡意處分人的反面作用和主要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242條之中心思想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惡意處分人也是始作俑者式的和最惡劣的惡意佔有人。

惡意佔有之佔有是果,惡意處分之處分是因,這樣的因果關係一定得推定清楚,而且必須區分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任何時候,發生直接或者間接的侵權責任與損害責任,惡意處分人的法律責任是鐵定的,永遠是不能脫幹係的。

第三,必須完整地理解認識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有一說一、有二說二,不能放過任何的蛛絲馬跡。倘若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競合,應當將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合併清算,有多少就算多少,一個也不能少。

除了極個別情形特殊以外,對於惡意佔有和惡意處分的行為,民法、商法、私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公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立場態度,應當是基本一致的。

也不要認為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規定與理論沒有什麼用處,用處大得很呢!市場經濟社會的經濟矛盾與物權矛盾日益尖銳、日益複雜,惡意佔有、惡意處分現象隨處可見,這兩種法系是基礎法系,這兩個法系的矛盾解決了,起碼可以解決一半的問題。況且,當代社會中各種法律相互滲透、相互照應,才能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第四,損害也不止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

傳統物權法的基本功在於,重點介紹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這是就物而談物、就物權而談物權的立法模式。物的損害與物權的損害,都是本位主義的損害。

當代物權法和宏觀物權法,應當站得更高,看得更遠。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對於有權佔有人權利的損害,更加隱蔽、更加厲害,所發生的損害效應可以大量放大。

通常,權利的損害,容易聯想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的損害,也有的人聯想到了支配、管領、控制、統治等權利的損害。所有這些,都是基於物本論、物權本論的損害型別。

然而,更加重要、更加嚴重的損害,已經拓展到了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大宗權利、特種權利的損害。

以股權而言,其是企業的核心權利,包括物的所有權、利用權、作用權,以及債權、智慧財產權和企業管理權、決策權等重要權利在內。惡意處分人擅自、私自處分企業股權,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企業股權,輕則導致企業核心資產的大量流失,重則導致企業毀於一旦。

很多情勢下,惡意處分人賤賣企業股權,企業要求惡意處分人賠償損失,往往只能賠償其中的一部分。即使惡意處分將自己的財產全部賠穿了,或者將牢底坐穿了,企業也毫無辦法。

二、惡意佔有推定的三大原則

惡意佔有推定的三大原則,是對於惡意佔有推定規則的重新認識與法理規範。

推理規則可以解決許多問題,但一些具體問題需要具體解決。

推定規則,不能脫離實際、脫離正確認識的軌道,一些原則立場必須澄清,原則問題不能遷就與隨意違反。

第一,通用性原則。

普通物權法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應當是通用性原則。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中有時候也會參考此項推定原則。

普通物權法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係指如下推定規則。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1、善意佔有及其責任的推定

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或者應當不應當知道其無權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一般而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同歸於無權佔有範疇。

事物發展向好的方面轉變時,能夠依據善意取得制度成為有權佔有的新的一員,但這種有權佔有仍然是有瘕疵、有缺點的有權佔有,不能與正常的有權佔有相提並論。

事物發展向壞的方面轉變時,能夠由善意佔有變成惡意佔有,甚至變成有過錯或者有罪過的無權佔有。

善意佔有人對其佔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情況複雜,故普通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或者可根據習慣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等民事處理辦法來正確對待。

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規定,符合三項必要條件的,很有可能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但特殊情況例外處理。

以合理的價格取得所有權的善意佔有人,無論是發生物的物理損耗或者精神損耗,或者物權損害,甚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不需要有權佔有人即原物所有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合理價格取得使用權、佔有權或者擔保物權的他物權善意佔有人,可以不對有權佔有人的物權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善意佔有應當對標的物毀損、滅失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是與惡意處分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物權法擔保物權編中,對於所有的質權人、留置權人都有妥善保管標的物或者標的權的義務,否則就要對債務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但是,即使是善意取得所有權的善意佔有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則、損害公共利益的善意佔有人,以及無償享有佔有物而導致該物毀損、滅失的,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善意佔有被推定以後,需要後續跟進推定,還不能搞一錘子定音。因為善意佔有也是無權佔有中的一個品種,因為有些善意佔有離惡意佔有隻有一步之遙,很有可能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

善意佔有會因人物、事件、地點、時間、空間的變化而變化的,有的向有權佔有方面轉變,有的向惡意佔有方面轉變。最好是開展全員、全物、全權源、全方位、全要素、全過程地觀察善意佔有,以防止事物向壞的方面轉變,支援事物向好的方面轉變。

2、惡意佔有及其責任的推定

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理論上,惡意佔有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他人的財產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其不當使用或者使用不當,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無限責任,包括正常的機械磨損或者財產本身的消耗在內,以及非正常的精神磨損在內,全部需要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是同流合汙的,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是同流合汙的。就大多數情勢而言,這兩種惡意之人根本是侵佔單位或者他人財產或者權利的同夥,在利益均沾的前提下從事非法交易,使得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蒙受損失。有些惡意佔有人所取得的佔有是無償取得的,更能說明惡意處分人是主犯,惡意佔有人是從犯。

無論從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哪個角度上講,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都要對有權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公法意義上的賠償比私法意義上的賠償更加嚴重,商法意義上的賠償往往比民法意義上的賠償更加嚴重。即使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惡意佔有是會分多個檔次的,這是完全可以肯定了的。

物權法第242條之中心思想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肯定的是,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也是惡意佔有人的一個品種,而且是一個更壞的品種,需要承擔更大的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認為,本條款沒有點惡意處分人的名,就可以免除其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56條、第63條、第66條,分別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保護,其中的中心詞反侵佔、反私分、反破壞等,不僅僅是針對惡意佔有人的,肯定包括惡意處分人在內的。

物權法第242條之中心詞“損害”,對於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應當包括以下幾層意義。

(1)侵權式損害

這是一種物權或者債權、利用權上的損害,對於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不可忽視的。

惡意佔有人之惡意佔有行為,已經侵佔或者侵害了有權佔有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債權人、擔保物權人等物權人或債權人)的物權或者債權,使得有權佔有人的物權價值或者債權價值或者利用價值降為零點,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對於遺失物拾得人,對於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發現人,由善意佔有轉變為惡意佔有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如佔有人未使用、未利用、未處分以上遺失物、無主物等產權不明物的,完整無缺交公處理的,應當適當減免或者免除其物權損害責任。

即使惡意佔有人沒有使用過佔有的財產或者利用過佔有的權利,同樣會對於有權佔有人造成權利上事實上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譬如,某單位的當事人將屬於單位的資金據為己有,放在家裡,既沒有用於投資、消費,也沒有存在銀行管理生值,也沒有使用過,這是一種侵權式損害,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更加惡劣,更不屑說了。

所謂處分,一般是指所有權式處分,是指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所有權私自轉讓給他人,從而謀取私利。通常說的處分,不包括出租財產或者出租權利在內,出租權是一種利用權,是變相的使用權。

惡意處分人擅自處分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名義上是處分權利人的權利,實際上是侵犯了權利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一整套的權利,包括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等權利。

惡意處分人擅自處分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已經嚴重侵佔或者侵害了有權佔有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債權人、擔保物權人等物權人或債權人)的物權或者債權,使得有權佔有人的物權價值或者債權價值或者利用價值降為零點,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理論上,應當比惡意佔有的受讓人承擔更大的損害賠償責任。

(2)對物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

這是一種對佔有物之物理磨損、機械磨損或者精神磨損上的損害,或者是對於佔有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上精神磨損上的損害。性質更加嚴重的,包括佔有物、佔有的權利毀損、破壞、滅失上的徹底損害。

物理磨損,是人們對物使用或者保管過程中發生的物質性自然損耗。如有些機器會生鏽,有些物品會腐爛變質等,這些都是自然損耗。

機械磨損,是機器裝置或者不動產設施等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機械性損耗。如腳踏車使用過後,對於一些容易磨損的零部件因人力作用而發生損耗甚至零件毀損。

精神磨損,係指科學技術進步而導致財產的利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貶值,或者貨物、或交換之物因市場行情變化而產生交換價值貶值,或者資金週轉率低、利息降低而貶值等。

上述第一、第二種磨損是明顯的損害,是較輕的損害;第三種是隱性的損害,是較重的損害。

惡意佔有人使用了非法佔有之物,或者利用了非法佔有之權利,顯而易見,其在非法的道路上更進一步了。不僅對於有權佔有人實施了侵權式損害,而且還實施了對物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

透過這樣簡單的類比推理,我們就會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倘若讓惡意佔有人僅僅從對物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進行賠償,那麼,有權佔有人得到的是部分的損害賠償,肯定是不充分、不合理的損害賠償,需要進行改進,需要將兩大類損害賠償累加在一起,才能趨向公平合理。

誠然,惡意佔有人以及惡意處分人,對於物本體上的損害與權利(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本體上的損害,肯定是有些區別的。

物本體上,分為是否可生產、可流通、可投資、可交換、可增值之物。誠然,一般的消費物、不可增值物等附加值小一些。在損害賠償實行時或許應當區別對待。

權利本體上,即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本體上,無論市場行情怎麼樣,都可定義為有附加值之權利,應當與物本體上的損害賠償區別對待,尤其是要與一般的消費物、不可增值物區別對待。一般而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賠償利害程度或者力度,要比物本體上的損害賠償程度或者力度要大一些。

惡意處分人,對物或權利本體上的損害,毀損的與未毀損的,反正屬於滅失的性質。對於有權佔有人來說,可以推定為完全、徹底的損害,顯然是最惡劣的損害。

惡意處分人非法、擅自、私自處分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也分為幾種型別。

一則,所有權式非法轉讓與法律責任。

以非法轉讓的方式惡意處分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權利,並從惡意佔有人處取得非法的價金或者其他的非法利益。對於這樣的惡意處分行為是侵犯有權佔有人所有權的行為,無論是哪種法律,都是重點打擊的物件。

推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於此類惡意處分人應當加重處罰,同時適當減輕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仍然不能免除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則,用益物權式或者融資式非法轉讓與法律責任。

以出租等有償使用方式“轉讓”惡意佔有的使用權或者利用權、作用權,惡意處分人對惡意佔有人或者善意佔有人謀取私利。這是一種用益物權式或者收益租賃權式的“準處分”行為。惡意處分人除了需要承擔其他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要承擔非法所得的侵權責任。

或者利用侵佔得來的財產或者權利,用於抵押、質押等,從而進行融資或者用於清償債務,惡意處分人無成本代價式地從中變相地得利。這是一種融資式或者變相得利式的“準處分”行為。惡意處分人除了需要承擔其他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要承擔非法利益的侵權責任。

三則,無償轉移財產或者權利的法律責任。

以贈與、借用、委託保管等免費形式轉移財產或者權利的,物本體或者權利本體也發生了位移,是一種隱形的轉讓方式。惡意處分的物件有些複雜。

髒款髒物或者髒權利的受贈與人,或者免費使用人,往往是惡意處分人的同夥人或者是同案犯。同夥人除了需要共同承擔其他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要共同承擔非法佔有的侵權責任。受贈與人沒有付出什麼代價便取得非法財產的所有權,標誌著要比上述兩種受益人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儘管受贈與人沒有付出什麼代價,仍然是以從犯論處,惡意處分人應當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此處的法律責任,對於惡意處分人和惡意佔有人,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照其他法律規定並確認違反的,很有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治安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

對於借用、委託保管等免費形式享有財產或者權利佔有的,肯定存在惡意佔有的情形,卻不能完全排除善意佔有的情形發生。關於佔有、使用佔有之物或者佔有之權利,只要發生毀損、滅失的,兩種佔有人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不過是輕重緩急不同而已。

第二,專門性推定原則。

擔保物權法中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應當是專門性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比善意佔有的較多。

1.無主財產原則上不能列為擔保物權物件,否則雙方當事人就構成惡意(串通)佔有,均需要對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是意定的擔保物權,原則上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才能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否則債權人就構成惡意佔有,需要對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原則上需要在普通合同中確定留置財產範圍,並且只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下才能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否則債權人就構成惡意佔有,需要對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4.抵押權是意定的擔保物權,原則上需要簽訂擔保合同,只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下訴請人民法院佔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否則債權人擅自佔有抵押財產就構成惡意佔有,需要對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擔保物權人對於所佔有的財產或者孳息保管不善,或者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對於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原則上需要對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專門性推定原則,除了擔保物權系大量存在以外,更多、更重要的在於制度物權系和政策物權系,普通物權系也零散地、不規則地存在一些。

一般而論,損害自然物、大宗物、大價值物與損害人造物、小型物、小价值物的法律責任應當有區別,損害法定佔有物與損害意定佔有物的責任更大一些,損害核心權利、關鍵權利與損害一般權利、外圍權利的責任大一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三,特殊性推定原則。

制度物權法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應當是特殊性推定原則,推定出惡意佔有的最多。

原則上,對於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財物,凡是無權佔有人佔有的,一律推定為惡意佔有。對於一般可以流通的財物,損害公共利益無權佔有人佔有的一律推定為惡意佔有,不損害公共利益無權佔有人佔有的,符合條件的可推定為善意佔有。

要十分明確地劃清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界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取決於幾個方面的因素制約:

一則,各種所有制的物權人物權面目有所不同,因身份不同而佔有形式與內容有所區別。而私人的佔有權能夠穿插到各個所有制中去,各種所有制物權交叉和各種佔有物權交叉狀態是經常發生的,且動態的佔有與靜態的佔有之間容易發生摩擦與變異現象,欲圓滿地概括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外延是有一定難度的。

二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認定,需要反覆地論證、反證、推理、鑑定和複核,不是一蹴而就的。

各種主客觀的條件,有時候會隨著時間、空間的延續及其他條件的改變甚至於互反,有時候是法律性與靈活性相對應的事物,如果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話說死了,反而是弄巧成拙。

許多惡意佔有是從善意佔有中蛻變出來的,其間有個量變質變的演化過程,在分辨推定時要注意到佔有關係的因果關係。但無論是前面或者後面發生的惡意佔有,只要是致使他人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都在追究責任的範圍內。

三則,一些制度物權法不如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那麼穩定,為了若干所有制物權人的權益實現均衡化,時不時地作一些物權化的強制性調整,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新舊交替現象不斷出現,如果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話說死了,反而是固步自封,不得要領。

總體情勢是惡性佔有的物件呈增多、善意佔有的物件呈減少的態勢,這一點與普通物權法的態勢正好相反。

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概念的定義,實際上已經陷入兩難困境:一是準確地定義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概念確有一些難度;二是採取列舉法來說明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外延,可能會有數以萬計的樣本出現。即使是建立計算機模型來列舉,需要動員大量的人力物力並耗費多年的專心研究,仍然難以窮盡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外延。

關於惡意佔有,我們需要從其佔有形態、佔有性質、佔有成分與佔有效力等各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最好是結合制度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來加以全面分析。

三、一般分析

惡意佔有性質的推定意義重大,對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打擊非法佔有行為是必須具備的法律工具。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的整體效力,除了應當遵循以上三大原則以外,應當注意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本體式推定與擴充套件式推定相結合的原則。

本體式推定,即按照物的本體或者權利的本體、法律的本體進行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一般是指按照普通物權法系的原理來推定惡意或者惡性佔有。

通常,所謂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佔有關係的概念,源於普通物權法或曰民法的法理基礎科學,其他物權法系基本上不提這些概念。不過,普通物權法系也有其自身的侷限性的,不能涵蓋經濟社會全部的佔有關係,有時候需藉助於其他物權法系來解決實際問題。

擴充套件式推定,亦稱開路式推定,是指按照制度(政策)物權法系或者擔保物權法系的原理來推定惡意或者惡性佔有。相對於本體式推定,此種推定好像是輔助性或者補充性推定。

不過,這種問題的存在並不意味著擴充套件式推定的實際意義與法律效力遜色於本體式推定。一般而論,擴充套件式推定是在本體式推定遇到困難、推導不出結果或者推出的結果有誤時,才啟用這種壓軸的推定方式。

本體式推定與擴充套件式推定相結合是一項建議性原則,這種做法只是為當事人提供一個開放性的思路。這項原則的適用範圍在於,當一種推定方式不成功以後才結合其他的推定方式,即當閉路式推定困難、失利或者不當時,立即啟用開路式推定。普通物權法系、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自身為一個閉路式推定體系,如果有需要,就將觸角延伸到其他物權法系,這種延伸的方式就是開路式推定。

第二,遵守佔有關係推定的三大基本原則。

普通物權法系是相對溫和的財產法體系,但其法學原理是相當深邃的、物權原則是相當全面的。其中,關於所有許可權制和他物許可權制的三大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

三大基本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尊重公序良俗原則。

其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客觀存在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的情形,相當多的善意佔有因為違背這項原則而蛻化為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

其二,違背禁止濫用權利原則的,絕大多數可以推定為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非法佔有程度更進了一步,對他人財產權的損害程度也更大。

其三,違背尊重公序良俗原則,大多數由成文法來推定、極少數由習慣法來推定為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

其中:公序,常常表述為“公共秩序”,包括政治、經濟、物權的公序等。許多方面涉及到公法性質,許多內容受憲法、行政法的物權化調整,特別是受到經濟行政法的物權化調整。

良俗,即善良風俗習慣。良俗一般認為是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與行為規範,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

第三,上位法推定優於下位法推定原則。

按照立法法的原則要求,上位法效力優於下位法效力,同位法的效力大小需基於法的強制力、溯及力考量。當幾種物權法系先後或者同時推定後併發生矛盾時,需要根據這項原則來加以調整,並作出最後的惡意佔有性質的確定。

首先是制度(政策)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效力。制度物權法屬於特別法,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屬於普通法,無論是制度物權法先後出臺,不可否認特別法的效力優於普通法的效力。

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違反制度或者政策物權法的規定,往往要承擔最嚴重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行政處罰、治安處罰以及刑事處罰在內,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合併處罰。

其次是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效力。同為民法、普通法,擔保物權法的強制力、溯及力優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之債的法鎖關係、優先受償權、特別處分權、信託佔有權、反定限物權等法律具有較高的強制力、溯及力,是普通物權法所不及的效力。

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違反擔保物權法的規定,違法者不但需要承擔物權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債權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往往比普通物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更大一些。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同樣適用的。

第四,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無條件確定原則。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惡意佔有人同意不同意、願意不願意,也無論事前是否簽訂過損害賠償的合同或者類似的合同內容,必須向物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全面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包括妥善保管佔有物的責任、保質保量地不延遲地歸還或者歸公佔有物的責任,包括惡意佔有、惡意使用、惡意收益、惡意處分佔有物等各個權能各個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稱之為無限賠償責任。因為無權佔有而惡意佔有,無權使用而惡意使用,已經錯上加錯,必須是損害多少賠償多少。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僅是從普通物權法中推定的法律責任,而且根據需要和可能從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上推定法律責任,可以一併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推定原則,只是勾勒了一個輪廓,僅適用於複合式法律推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動產的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法律限制與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性質的推定〗〖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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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係指正確的立場、觀點、方法來進行無權佔有性質和責任範圍的準確推定的規則。其應當包括通用性推定原則、專門性推定原則和特殊性推定原則三種型別,是惡意佔有推定規則的指導性原則。

物權法第242條之中心思想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簡要的規定。

主要的注意事項,也是本文的新內容,有以下幾點。

第一,需要動態地密切關注善意佔有,認清某些善意佔有潛藏著惡意佔有的危機。

第二,絕對不能忽視惡意處分人的反面作用和主要的法律責任。

第三,必須完整地理解認識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損害也不止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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