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7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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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2-2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 一、基本理念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係指合同關係或者特定佔有關係推定的性質。即以無權佔有對抗其他無權佔有尤其是防禦惡意處分的特種排他性,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之非正統性、非正規性、非正經性,參照有權佔有的方法防止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佔有物行使準保護請求權之合理性、合適性,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正保護之協從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擔責任的必要性,圓滿完成準佔有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任務並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可靠性、重要性。 相比之下,關於佔有保護的性質內容,因佔有本身的性質條件不同而產生差異。 對於有權佔有人,主要是原物、原權利、原利益的所有權人或者自主權人。佔有保護以合法性程度的方式推定。有權佔有正保護,即為正統性、正規性、正經性和合法性保護,是所向披靡的完整性保護、真正的維權性的保護、長期性保護。 有權佔有人之排他權、優先權、溯及權、追擊權、執行權,以及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準佔有保護的權利,均優於無權佔有人。有權佔有正保護優於、可驅動並可取代無權佔有準保護,應當是佔有保護運動體系中的領導者、主導者、勝利者、終結者。 對於無權佔有人,主要是佔有原物、原權利、原利益的善意取得人、善意佔有人、無因管理人和惡意佔有、惡意處分人。佔有保護分別以合理性或者合適性程度的方式推定,於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不排除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合理利用。無權佔有準保護,即為非正統性、非正規性、非正經性和非合法性保護,是任務性、責任性保護,不是為保護而保護。排他權、優先權、溯及權、追擊權、執行權,以及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的權利,均次於無權佔有人佔有保護的權利。 為了回覆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原權利、原利益的請求權,無權佔有人須妥善保管標的物、標的權利、標的利益等,準許參照有權佔有人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辦法,原無權佔有人可以向現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原無權佔有人向現無權佔有人進行清算以後,隨即向有權佔有人承擔返還原物的義務(責任),物、物權、債權和其他權利、利益遭受毀損、滅失、損失的,需要自覺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無權佔有人之排他權、優先權、溯及權、追擊權、執行權,以及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的權利,對其他無權佔有人有效,對於有權佔有人無效。無權佔有準保護次於、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正保護,應當是佔有保護運動體系中的協從者、配角者、自覺者、完成任務者和承擔責任者,也是佔有保護運動體系中的被領導者、被主導者、被勝利者、被終結者。 全部無權佔有人之佔有性質,均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法性、非理性、非可適性。無論是寫著什麼樣的臉譜,無論怎樣打著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的招牌,此類佔有人之佔有性質均無合法性可言。因此,這種本原的情勢與狀態,勢必影響到佔有保護合法性的溯源。那麼,最好退而其次,對於善意佔有人之佔有保護採取合理性推定的方案,對於惡意佔有人之佔有保護採取合適性推定的方案,並與有權佔有人佔有保護之合法性推定方案配合默契,才從道理上說得過去。 無權佔有人之非法佔有性質,源於佔有法、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的生存能力與判定標準,源於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情勢、佔有形態、佔有關係、佔有格式、佔有效力和佔有義務、佔有責任的綜合指數、綜合防治的目的性。非法佔有的性質、內容、形式、範圍、因果關係不同,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也就不同。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目的意義必須明確,不能“為無權佔有準保護而無權佔有準保護”,應當是“為有權佔有正保護而無權佔有準保護”。否則,就會在無權佔有體系中惡性膨脹、惡性迴圈,沒完沒了的紛爭。不但於事無補,反而白白浪費佔有保護的法律資源,反而南轅北轍,怨怨相報、惡惡相報何時了? 無權佔有準保護,不是為了保護無權佔有人的非法利益,而是為了保護無權佔有人所支配、所管領、所控制、所統治之物、之權利。因為這些物、這些權利等,本來就不是屬於無權佔有人,遲早是要歸還有權佔有人的。否則,無權佔有人會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再者,無權佔有準保護,是有權佔有正保護的配套工程,是透過過程控制的防禦辦法來防止無權佔有雜草的蔓延,從而為有權佔有正保護掃清障礙,創造更好的法治環境,以達到公平公正的法治目的。 二、非法佔有人及其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無權佔有準保護,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環境和因佔有的非法程度而產生一定的差異。性質越嚴重的,以自力救濟的辦法行使佔有準保護權就越困難,則需要公力救濟的辦法進行強制性解決問題。公力救濟的辦法,是將無權佔有準保護與有權佔有正保護一起合併解決的,更能夠體現出無權佔有準保護之正確的目的意義。 (一)最直接最嚴重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將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透過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處分給無權佔有人,並將所得價款據為己有,性質上都是最直接、最嚴重的非法佔有人。 準佔有保護的性質,屬於最嚴重的負荊請罪或者戴罪立功之類的性質特點。要求當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準佔有保護的任務,迅速轉移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軌道上來,使得壞事變成好事。 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適用於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原則,屬於無限責任,對於有權佔有人應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不僅需要賠償物上毀損、滅失或者侵奪、妨害上的損失,還要賠償物權上、債權上、權利上、利益上的各種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準佔有保護請求權行使得當,或許可以減輕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在經濟領域中和官場體制中,此類非法佔有人的表現最活躍,對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財產的掠奪、攫取形式最瘋狂,往往是罪大惡極的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 非經濟領域中和非官場體制中,那些小偷小摸式的惡意處分人也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規模上、後果上遠遠不及經濟領域中和官場體制中惡意處分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 法理上,原則上、民意上,一般會認為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肯定不存在佔有保護請求權的。然而,在特定的法治環境和倒逼的情勢下,卻不得不特許他們也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籍以回覆有權佔有人的追擊權、溯及權以及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譬如,一個貪官汙吏貪汙受賄1億元,犯有侵佔罪、侵財罪和受賄行賄罪、掩飾非法佔有罪、隱匿隱藏非法財產罪,以及非法處分髒款髒物罪,數罪併罰,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收全部財產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終身。 對於這種罪大惡極的違法犯罪分子,已經被法律剝奪了財產權、人身權,理念上再也沒有任何的佔有保護請求權。然而,當法院判決繼續追繳犯罪分子的非法財產時,還是依法準許他準照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辦法,向其他的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追溯非法財產,以便於向有權佔有人清繳,回覆法院的返還財產請求權。 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可以分為兩種型別。 一種是,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即時惡意佔有、即時惡意處分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等,是一種輕量級的惡意處分人,相對地需要承擔較輕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其行使臨時性的物上保護請求權,向其他無權佔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只能是為了回覆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行使臨時性的物上保護請求權。 另一種是,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惡意佔有,然後惡意處分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等,是一種重量級的惡意處分人,相對地需要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這第二種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可以分兩個時段來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即惡意佔有時段和惡意處分時段中的物上保護請求權。 前一個時段的準佔有保護,是針對其他無權佔有人之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行為而行使,特許準用有權佔有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的請求權。 後一個時段的準佔有保護,是針對已經受讓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轉讓之物、之權利等的受讓人,即針對其他的無權佔有人。設立與行使無權佔有準保護的依據、目的、意義和損害賠償責任等,與上一種惡意處分人相同。 (二)嚴重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將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透過侵佔、侵權、破壞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將惡意處分得來的財物、權利據為己有的無權佔有人,性質上也是嚴重的非法佔有人。 準佔有保護的性質,屬於嚴重的負荊請罪或者戴罪立功之類的性質特點。亦要求當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準佔有保護的任務,迅速轉移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軌道上來,使得壞事變成好事。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亦適用於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原則,屬於無限責任,對於有權佔有人應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不僅需要賠償物上毀損、滅失或者侵奪、妨害上的損失,還要賠償物權上、債權上、權利上、利益上的各種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準佔有保護請求權行使得當,或許可以減輕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非為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的,其被特許行使的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準佔有保護的權利,可持續到與有權佔有正保護接軌執行的時候。其中,為了防禦其他無權佔有人之侵奪、妨害,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對抗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都可以進行非法性質上的反覆推定、深層次的推定,可以分為三六九等出來。這種做法的目的,是為了精確地計算出損害賠償法律責任、法鎖責任的絕對值與相對值,最大限度地保護有權佔有人的合法權益。 從技術物權法角度上來講,時間態、空間態、質量態、數量態、範圍態、連鎖反應態、行為後果態等動態與變態的變化,均能與損害賠償法律責任、法鎖責任的絕對值與相對值發生關聯,建立健全一種稽核評判標準,使得佔有保護的機制更加科學、有序和更加公平、公正。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也分為兩種型別。 一種是直接的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 這種惡意佔有人,須向有權佔有人承擔直接的或者完全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特許他們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不是針對有權佔有人而行使的,而是針對其他無權佔有人而行使的。特許他們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可以減輕這種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倘若不特許他們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顯然是剝奪了他們自力救濟的權利,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執法原則,最終對於有權佔有人同樣是有害無益的。或者他們故意放棄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任由惡意佔有的事態進一步惡化與擴散,這種惡意佔有人需要承擔更大、更多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另一種是間接的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 惡意佔有人從惡意處分人處以有償取得的方式構成惡意佔有的,雙方視為合同式惡意佔有人。這種情勢下,惡意處分的性質顯然惡劣於惡意佔有的性質,惡意處分人應當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次要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當有權佔有人向惡意佔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這是有權佔有正保護之物上保護請求權,稱為物權保護請求權,可以牽動惡意佔有人之返還價款請求權。 當惡意佔有人向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價款請求權時,這是無權佔有準保護之債上保護請求權,稱為債權保護請求權,可以啟動惡意處分人之返還價款的法律責任擔當與承擔法鎖責任。 惡意佔有人以自力救濟的辦法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往往是軟弱的、疲憊不堪的,甚至於成效差強人意的。以公力救濟的辦法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往往是強勢的、立竿見影的,甚至於成效顯著和相當愉快的。 以全面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論而言,除了環境條件的因素、質量標準的因素以外就是人的因素,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監督管理,在每個環節中把好關,也是至關重要的。 有的法院的作法很不好,帶頭影響全面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在為訴訟當事人(包括惡意佔有人)執行判決款項時,採取吃拿卡要的辦法侵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同樣是一種惡劣的即執法犯法的惡意佔有行為。犯事的法院或者法官責任人,不僅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三)一般性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善意取得人及其關係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將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透過公開交易等形式,將惡意處分人轉讓得來的財物、權利據為己有的無權佔有人,性質上應當是一般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佔有人。 準佔有保護的性質,屬於一般性的反戈一擊和自我保護之類的有償保護性質特點。要求當事人儘快完成準佔有保護的任務,迅速轉移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軌道上來,使得壞事變成好事。 善意取得人所取得的所有權,之所以仍然認定為非法的、無權佔有的,是因為該交易行為是不合法的,所取得的所有權是有瘕疵的。主要原因在於惡意處分人、無處分權利人、擅自處分人矇蔽受讓人而善意取得,這與惡意佔有人的侵佔性質是有本質區別的。 善意取得人是最無辜、最可憐的一類無權佔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勢下,以合理價格莽然地與惡意處分人交易,被動地成為善意佔有人,同樣需要向有權佔有人承擔返還原物等方面的義務或者責任。佔有性質上,屬於標準式的善意佔有人,於合適的條件下甚至於可以成為準所有權人。 日常生活中,此種善意佔有人,準用所有權之排他權和參照實行物上保護請求權等權利。從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權能上,可以防禦來自其他無權佔有人之侵奪、妨害與毀損、滅失事件。自力救濟權與物上保護請求權,均比其他無權佔有人棋高一著。 此種善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有權佔有人構成三角式鬆散的佔有關係。 行使無權佔有準保護請求權時,首先是面對惡意處分人進行清算,不能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只能行使債上保護請求權,準用合同法、債權法的規定行使債權保護請求權。 向有權佔有人回覆佔有保護護請求權和履行返還原物之義務時,善意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應當讓位於該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護請求權。非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之毀損、滅失事件,可以免於損害賠償責任,或許可以取得善意管理的必要費用。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之毀損、滅失事件,不能免於損害賠償責任,亦不能取得善意管理的必要費用。 與其他無權佔有人侵奪、妨害與毀損、滅失佔有物鬥爭時,準許按照所有權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辦法,維護自己的合理利益。 (四)便利性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無償取得佔有的善意佔有人,一般是指從善意取得所有權之類的上級善意佔有人處取得佔有物,能夠行使準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的,相當於準用益物權人。因為善意取得所有權之類的上級善意佔有被定義為非法佔有、合理佔有,故此類下級善意佔有亦被定義為非法佔有、合理佔有和便利性佔有。 此種善意佔有人,與上級善意佔有人發生直接的佔有關係,與惡意處分人、有權佔有人構成間接的三角式鬆散的佔有關係。 與上級善意佔有人發生直接的佔有關係時,此種善意佔有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有限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準許以準用益物權的名義進行自保。但是,不構成善意管理必要費用求償權之法律要件,善良管理是各種用益物權人的本職工作。 與惡意處分人、有權佔有人構成間接的三角式鬆散的佔有關係時,此種善意佔有人只負責向上級善意佔有人即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該上級善意佔有人違反約定,提前終止佔有合同,理論上可以向其請求承擔違約責任。出於同情心,或可減免其違約責任。 與其他無權佔有人侵奪、妨害與毀損、滅失佔有物鬥爭時,準許按照用益物權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辦法,維護自己的合理利益。 (五)特殊性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無因管理之類的善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有偶然取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而暫時佔有保管的,有基於無因管理之債而暫時佔有談論的,不能定義為合法佔有,只能定義為合理佔有,性質上應當是特殊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佔有人。 此類善意佔有人只與有權佔有人發生必然關係,合理佔有之有效性甚至於有功性、臨時性、不可持續性是其主要的性質特徵。 1、第一類善意佔有人的性質特點 偶然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而暫時佔有保管的善意佔有人,具有非法佔有的風險性、違反道德觀的風險性、防禦虛假權利人冒領的難辨識性,有功人員與有錯人員只有一步之遙。 此類善意佔有人,不僅享有賞金得償權,而且享有必要保管費用的求償權。一旦發生佔有物毀損、滅失事件,以上權利有可能被取消,或者會被追究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之準佔有保護,功是功,過是過,兩者的界限一定要分明。偶然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之類的無因管理人情況特殊,於20天內上交有關部門的,不構成侵佔、不當得利之要件,應當從寬處理。其他可以原諒的情形發生,也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2、第二類善意佔有人的性質特點 某些運輸人、託運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攬人等普通中介式物權人,以及某些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因債務關係而形成的準無因管理、準善意佔有,債權式佔有保護是合法的,物權式佔有妨害是非法的。 與上述第一類善意佔有人性質特點不同的是,此類善意佔有人,違反道德觀的風險性、防禦虛假權利人冒領的難辨識性並不明顯,而惡意佔有、惡意強佔的風險性較高。 注意:其他佔有保護,是以所有權人的佔有保護為中心的。此處的無權佔有準保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是以債權人的佔有保護為中心的。 準無因管理、準善意佔有的格局形成以後,對於標的物之有權佔有正保護與無權佔有準保護會有矛盾鬥爭,只能有序地分步驟進行。 第一步,無權佔有準保護優先發展。 因為委託人不給付費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受託人、債權人暫時佔有標的物、標的權利是合理的。合理佔有不構成侵佔、妨害的事實要件,佔有人不承擔責任;反過來,所有權人、債務人需要承擔不作為的法鎖責任。 矛盾糾紛發生後,無權佔有準保護優先發展是必需的。否則,所有的矛盾就難以解決。 誠然,債權式佔有保護,應當有時間限制,不能佔有太長。雙方當事人為佔有時間和清償債務期間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以透過仲裁機構或者地方法院裁決。 一般而論,擔保債權的效力優於普通債權的效力,故前一種債權式佔有保護是較強勢力的保護,後一種債權式佔有保護是較弱勢力的保護。 第二步,有權佔有正保護取代無權佔有準保護。 第一步完成任務以後,遂由債權式佔有保護進入到物權式佔有保護方面來,原佔有保護消滅、現佔有保護生效。善意佔有人需要返還原物的,應當不延遲地向所有權人返還原物。佔有的標的物、標的權利毀損、滅失的,原佔有人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一般分析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根本性質和法律責任是不相同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根本性質和法律責任也是不相同的。 有權佔有是本權的正佔有,一般是符合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的佔有,其佔有權利受法律保護,甚至有些特定的權利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無權佔有是事實的準佔有,一般是不符合法律關係的佔有,其佔有事實有條件地受法律暫時保護,目的在於讓其過渡一下,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善意佔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價金取得的佔有,善意佔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勢下與無處分權人作出的交易而佔有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某種意義上說善意佔有是受到欺騙或者矇蔽的受害者。在善意佔有保護過渡期內,善意佔有人準用有權佔有的規定,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惡意佔有的性質,有大惡、中惡、小惡和單惡、共惡、混同惡等性質的佔有,從成文法到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從普通、擔保物權法到制度、政策物權法,全部否定惡意佔有。但是,惡意佔有的自我保護,是防止第三人的惡意佔有,以便於防止惡意佔有的更加惡化與複雜化,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無權佔有準保護屬於從屬性弱性保護範疇,其佔有保護優先的定向性、穩固性與排他性不能如有權佔有正保護那麼強勢,這是由無權佔有準保護本身的性質特徵決定的事物。 無權佔有準保護不能排除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正常介入,但有權佔有正保護可以在條件成熟時可以介入無權佔有準保護,以便於替代無權佔有準保護,這是兩者之間最根本的區別。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一般性質如下。 第一,佔有保護的脆弱性。 無權佔有人實為脆弱性的佔有主體,註定了他們對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不能長久。相關的佔有保護,對於有權佔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無權佔有準保護,就是介於穩定保護與非穩定保護之間的保護機制,總體上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不對稱性的佔有權存在。 無權佔有準保護不是獨立自主的保護機制,某種程度上需要服從於、服務於有權佔有正保護,其佔有保護的權利可以認為是從有權佔有正保護派生出來的假借保護。 當有權佔有未出現或者未提起佔有保護請求權時,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處於自我保護狀態之中;當有權佔有已經出現或者提起佔有保護請求權時,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處於責任保護狀態之中。 自我保護狀態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權處於蒼白與脆弱狀態,很多時候是很尷尬的。 正統的佔有保護,是忽略了無權佔有保護的,客觀要求有權佔有人需要保證存在合同關係或者交付佔有、登記佔有的人證物證,而無權佔有人卻缺乏這些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 儘管本章本條款給予一個寬大的佔有的權利,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難與阻力的。 新無權佔有人對於原無權佔有人,通常採反詰問題是:憑什麼返還給你啊?憑什麼賠償給你啊?所有這些糾結的存在,對於無權佔有人自我保護以下馬威,自我保護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於失敗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責任保護狀態的一個突出表現,是將無權佔有準保護轉軌至有權佔有正保護方面來,此時此刻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完全改觀。 原無權佔有準保護人是佔有權人、普通債權人的,現在已經成為法律責任人、普通債務人,佔有保護人為有權佔有人所替代,普通債權人也為有權佔有人所替代。 正統的佔有保護取代非正統的佔有保護,是佔有程序保護機制中之必然趨勢。法律賦予有權佔有人以剛性的佔有需求,賦予無權佔有人以柔性的佔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見,所謂無權佔有保護的脆弱性,根源在於責任保護機制的充分發揮,在於有權佔有正保護對於無權佔有準保護的領導作用。 第二,佔有過程的過渡性。 無權佔有保護是過渡性保護,其目標是從非保護過渡到準保護,然後過渡到正保護。這種法律規則不是出於邏輯設計,而是出於長期的法律實踐的結果。 不當佔有與非法佔有、三角佔有與多角佔有等非常態佔有關係的客觀存在,為法理邏輯、立法理論與實踐提供了現實基礎。 只要存在無權佔有關係,無權佔有人的預防佔有保護可發生作用,阻止第三者插足而行使佔有保護的權利,以及恢復本位的佔有狀態和恢復正保護的佔有狀態,都可以算作是佔有保護的流水作業與流水線。 無權佔有保護的過渡性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從屬性決定了過渡性。無權佔有人必須從屬於有權佔有人,無權佔有關係必須從屬於有權佔有關係,準佔有保護必須從屬於正佔有保護,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有個別特殊情形的出現,就不會取消無權佔有保護的過渡期。 其次,證據鏈決定了過渡性。佔有保護的證據,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證據。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證據是直接證據,與第三者佔有人發生的證據是間接證據。有權佔有人對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比較容易取得與處理的,有權佔有人對第三者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不容易取得與處理的。 假如,取消了無權佔有人的一切佔有保護,那麼,無權佔有人不能對第三者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中間的鏈條就斷裂了,有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請求權終於就要落空了。 無權佔有保護的過渡性可以這樣推定: 一是惡意佔有人的過渡期原則上短促於善意佔有人的過渡期。 惡意佔有人是無條件擔負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的物件,是完全的零物權人,應當是每拖延一天就加重一天的處罰。善意佔有人是有條件擔負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的物件,是不完全的零物權人,應當比照惡意佔有人的情節減輕義務與責任,原則上也不應當拖延負責。 二是第三者無權佔有人的過渡期原則上短促於原無權佔有人的過渡期。 基於兩個方面的考量:一是原無權佔有人明知自己對於此不動產或者動產無權佔有,擅自將不當或者非法佔有物讓於他人佔有的,應當主動承擔非法變更、轉移佔有的責任,儘量縮短第三者的佔有期限。其他無權佔有層次的,以此類推。 三是原佔有關係的恢復與責任承擔需全盤考量。 有權佔有人向無權佔有人已經主張佔有保護的,無權佔有人應當立即向第三者主張恢復原佔有關係,並不遲延地向有權佔有人履行恢復佔有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 第三,佔有成果的替代性。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功能作用在於替代性與可替代性。前者是有權佔有人充分發揮佔有正保護權利的結果,後者是無權佔有人充分發揮佔有準保護權利的結果。 替代性,指無權佔有準保護最終會被有權佔有正保護所替代,以期將佔有關係達到圓滿的狀態。 一般而論,佔有關係的圓滿狀態是分為兩個系列的:第一個是有權佔有正保護的圓滿狀態。自物權、他物權以及派生性物權之有權佔有人的佔有權要恢復圓滿狀態,不得不藉助於佔有保護這一法律工具來進行操作,不得不對於無權佔有人施加壓力。 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請求權,說到底是為有權佔有人而設立的。有權佔有人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債權保護請求權以及其他的權益保護請求權,絕大多數是自己獨立行使的。那麼,透過“看不見之手”、“第三隻手”來間接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等請求權,就會更加省時活力省費,就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現實生活中,有權佔有人向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惡意處分人得向善意佔有人或者惡意佔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善意佔有人或者惡意佔有人向其佔有關係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於是乎,就將有權佔有人之物上保護請求權與無權佔有人之物上保護請求權串聯起來了。有權佔有人直接行使、間接行使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是一條法鎖關係的鏈條,必須完整地連結、圓滿地解除,否則,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就會失敗或者落空。 顯而易見,倘若待返還的標的物在其中之一個環節,因為保管不善良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被侵奪、被妨害或者被毀損、被滅失,都會影響到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否能夠順利實現。有鑑於此,對於有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善意佔有人之關係人、惡意佔有人之關係人等當事人,都可以針對特定的物件,中規中矩地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相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論上,全部的無權佔有人,都沒有真正屬於自己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相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權佔有人的這些作為和作派,當時是為自己的,今後是為有權佔有人的,終究是為有權佔有人的。無權佔有人行使這些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向有權佔有人履行返還原物等方面的義務。無權佔有人必須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人,其準佔有保護最終必定會被有權佔有人之正佔有保護所替代。 一般而論,對於善意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能夠得到等值的恢復與補償或者賠償,就可以認為是圓滿狀態;對於惡意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能夠得到等值的恢復與補償或者賠償以外,參照銀行當時的利率進行索賠而成就,就可以認為是圓滿狀態。 第二個是無權佔有準保護的圓滿狀態。當然,圓滿狀態值可以參照上述第一個圓滿狀態值來實行。關鍵在於,無權佔有人是不能將全部的維權成果據為己有,更不能從中漁利,所有成果與溢利應當歸還於有權佔有人。就是說,第二個圓滿狀態是為第一個圓滿狀態作鋪墊的,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成果最終會被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成果所替代的。 可替代性,指無權佔有人的佔有關係被其他無權佔有人侵害後,所對應的侵害後果由第三者來負責,藉以替代本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無權佔有準保護,就在於藉助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請求權,對抗其他無權佔有人的侵害。當有權佔有人向無權佔有提請佔有保護請求權以後,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就落到了無權佔有人頭上。然而,由於第三者插足的緣故,侵害之虞的源頭在第三者。 一方面,無權佔有人要承擔返還原物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或者損害賠償的責任。另一方面,同時也要求第三者承擔以上所發生的責任。 如果無權佔有人不要求第三者承擔以上所發生的責任,那麼他自己取消了這種可替代性,要獨自負完全的責任。可替代性是一種法律工具,無權佔有人要善於運用這種工具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惡性佔有的自滅性。 惡性佔有可以自生自滅,也應當自滅。從普通物權法到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一致透過反對和提倡消滅各種形式的惡性佔有。 所謂惡性佔有,指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和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對於後一種惡性佔有,法律層面上尚存在一些空白點。現實中或者實踐中,經常遇到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的事物。 其實,善意佔有人擅自轉讓、處分、毀滅、消滅佔有物,就可以定義為惡意佔有。遺失物佔有人不在規定的時間、單位與地點歸還給遺失人或者上交有權代理的單位,就可以定義為惡意佔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情形也是經常發生的。最集中的在於惡性佔有人對於公有物、共有物的侵佔,以職務侵佔為最多見。其次是對於合有物、私有物的侵佔,也以職務侵佔為最多見。對於惡性佔有行為的處罰,職務侵佔罪主體應當重於其他的侵佔罪主體。 本法本章也也隱含著將惡性佔有也列入佔有保護之列,是有特定的原因和特定的物件、特定的保護範圍的。無權佔有人僅僅可以對抗其他的無權佔有人。惡性佔有人僅僅可以對抗其他的惡性佔有人,對於各種善意佔有人和有權佔有人都不能對抗。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名詞: 〖佔有保護〗〖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佔有保護正解概述〗〖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物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返還原物除斥期間〗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係指合同關係或者特定佔有關係推定的性質。即以無權佔有對抗其他無權佔有尤其是防禦惡意處分的特種排他性,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之非正統性、非正規性、非正經性,參照有權佔有的方法防止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佔有物行使準保護請求權之合理性、合適性,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正保護之協從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擔責任的必要性,圓滿完成準佔有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任務並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可靠性、重要性。 無權佔有準保護,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環境和因佔有的非法程度而產生一定的差異。性質越嚴重的,以自力救濟的辦法行使佔有準保護權就越困難,則需要公力救濟的辦法進行強制性解決問題。公力救濟的辦法,是將無權佔有準保護與有權佔有正保護一起合併解決的,更能夠體現出無權佔有準保護之正確的目的意義。 善意佔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價金取得的佔有,善意佔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勢下與無處分權人作出的交易而佔有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某種意義上說善意佔有是受到欺騙或者矇蔽的受害者。在善意佔有保護過渡期內,善意佔有人準用有權佔有的規定,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惡意佔有的性質,有大惡、中惡、小惡和單惡、共惡、混同惡等性質的佔有,從成文法到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從普通、擔保物權法到制度、政策物權法,全部否定惡意佔有。但是,惡意佔有的自我保護,是防止第三人的惡意佔有,以便於防止惡意佔有的更加惡化與複雜化,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2-2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

一、基本理念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係指合同關係或者特定佔有關係推定的性質。即以無權佔有對抗其他無權佔有尤其是防禦惡意處分的特種排他性,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之非正統性、非正規性、非正經性,參照有權佔有的方法防止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佔有物行使準保護請求權之合理性、合適性,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正保護之協從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擔責任的必要性,圓滿完成準佔有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任務並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可靠性、重要性。

相比之下,關於佔有保護的性質內容,因佔有本身的性質條件不同而產生差異。

對於有權佔有人,主要是原物、原權利、原利益的所有權人或者自主權人。佔有保護以合法性程度的方式推定。有權佔有正保護,即為正統性、正規性、正經性和合法性保護,是所向披靡的完整性保護、真正的維權性的保護、長期性保護。

有權佔有人之排他權、優先權、溯及權、追擊權、執行權,以及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準佔有保護的權利,均優於無權佔有人。有權佔有正保護優於、可驅動並可取代無權佔有準保護,應當是佔有保護運動體系中的領導者、主導者、勝利者、終結者。

對於無權佔有人,主要是佔有原物、原權利、原利益的善意取得人、善意佔有人、無因管理人和惡意佔有、惡意處分人。佔有保護分別以合理性或者合適性程度的方式推定,於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不排除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合理利用。無權佔有準保護,即為非正統性、非正規性、非正經性和非合法性保護,是任務性、責任性保護,不是為保護而保護。排他權、優先權、溯及權、追擊權、執行權,以及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的權利,均次於無權佔有人佔有保護的權利。

為了回覆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原權利、原利益的請求權,無權佔有人須妥善保管標的物、標的權利、標的利益等,準許參照有權佔有人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辦法,原無權佔有人可以向現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原無權佔有人向現無權佔有人進行清算以後,隨即向有權佔有人承擔返還原物的義務(責任),物、物權、債權和其他權利、利益遭受毀損、滅失、損失的,需要自覺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無權佔有人之排他權、優先權、溯及權、追擊權、執行權,以及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的權利,對其他無權佔有人有效,對於有權佔有人無效。無權佔有準保護次於、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正保護,應當是佔有保護運動體系中的協從者、配角者、自覺者、完成任務者和承擔責任者,也是佔有保護運動體系中的被領導者、被主導者、被勝利者、被終結者。

全部無權佔有人之佔有性質,均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法性、非理性、非可適性。無論是寫著什麼樣的臉譜,無論怎樣打著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的招牌,此類佔有人之佔有性質均無合法性可言。因此,這種本原的情勢與狀態,勢必影響到佔有保護合法性的溯源。那麼,最好退而其次,對於善意佔有人之佔有保護採取合理性推定的方案,對於惡意佔有人之佔有保護採取合適性推定的方案,並與有權佔有人佔有保護之合法性推定方案配合默契,才從道理上說得過去。

無權佔有人之非法佔有性質,源於佔有法、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的生存能力與判定標準,源於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情勢、佔有形態、佔有關係、佔有格式、佔有效力和佔有義務、佔有責任的綜合指數、綜合防治的目的性。非法佔有的性質、內容、形式、範圍、因果關係不同,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也就不同。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目的意義必須明確,不能“為無權佔有準保護而無權佔有準保護”,應當是“為有權佔有正保護而無權佔有準保護”。否則,就會在無權佔有體系中惡性膨脹、惡性迴圈,沒完沒了的紛爭。不但於事無補,反而白白浪費佔有保護的法律資源,反而南轅北轍,怨怨相報、惡惡相報何時了?

無權佔有準保護,不是為了保護無權佔有人的非法利益,而是為了保護無權佔有人所支配、所管領、所控制、所統治之物、之權利。因為這些物、這些權利等,本來就不是屬於無權佔有人,遲早是要歸還有權佔有人的。否則,無權佔有人會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再者,無權佔有準保護,是有權佔有正保護的配套工程,是透過過程控制的防禦辦法來防止無權佔有雜草的蔓延,從而為有權佔有正保護掃清障礙,創造更好的法治環境,以達到公平公正的法治目的。

二、非法佔有人及其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無權佔有準保護,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環境和因佔有的非法程度而產生一定的差異。性質越嚴重的,以自力救濟的辦法行使佔有準保護權就越困難,則需要公力救濟的辦法進行強制性解決問題。公力救濟的辦法,是將無權佔有準保護與有權佔有正保護一起合併解決的,更能夠體現出無權佔有準保護之正確的目的意義。

(一)最直接最嚴重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將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透過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處分給無權佔有人,並將所得價款據為己有,性質上都是最直接、最嚴重的非法佔有人。

準佔有保護的性質,屬於最嚴重的負荊請罪或者戴罪立功之類的性質特點。要求當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準佔有保護的任務,迅速轉移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軌道上來,使得壞事變成好事。

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適用於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原則,屬於無限責任,對於有權佔有人應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不僅需要賠償物上毀損、滅失或者侵奪、妨害上的損失,還要賠償物權上、債權上、權利上、利益上的各種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準佔有保護請求權行使得當,或許可以減輕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在經濟領域中和官場體制中,此類非法佔有人的表現最活躍,對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財產的掠奪、攫取形式最瘋狂,往往是罪大惡極的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

非經濟領域中和非官場體制中,那些小偷小摸式的惡意處分人也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規模上、後果上遠遠不及經濟領域中和官場體制中惡意處分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

法理上,原則上、民意上,一般會認為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肯定不存在佔有保護請求權的。然而,在特定的法治環境和倒逼的情勢下,卻不得不特許他們也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籍以回覆有權佔有人的追擊權、溯及權以及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譬如,一個貪官汙吏貪汙受賄1億元,犯有侵佔罪、侵財罪和受賄行賄罪、掩飾非法佔有罪、隱匿隱藏非法財產罪,以及非法處分髒款髒物罪,數罪併罰,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收全部財產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終身。

對於這種罪大惡極的違法犯罪分子,已經被法律剝奪了財產權、人身權,理念上再也沒有任何的佔有保護請求權。然而,當法院判決繼續追繳犯罪分子的非法財產時,還是依法準許他準照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辦法,向其他的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追溯非法財產,以便於向有權佔有人清繳,回覆法院的返還財產請求權。

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可以分為兩種型別。

一種是,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即時惡意佔有、即時惡意處分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等,是一種輕量級的惡意處分人,相對地需要承擔較輕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其行使臨時性的物上保護請求權,向其他無權佔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只能是為了回覆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行使臨時性的物上保護請求權。

另一種是,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惡意佔有,然後惡意處分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等,是一種重量級的惡意處分人,相對地需要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這第二種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可以分兩個時段來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即惡意佔有時段和惡意處分時段中的物上保護請求權。

前一個時段的準佔有保護,是針對其他無權佔有人之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行為而行使,特許準用有權佔有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的請求權。

後一個時段的準佔有保護,是針對已經受讓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轉讓之物、之權利等的受讓人,即針對其他的無權佔有人。設立與行使無權佔有準保護的依據、目的、意義和損害賠償責任等,與上一種惡意處分人相同。

(二)嚴重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將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透過侵佔、侵權、破壞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將惡意處分得來的財物、權利據為己有的無權佔有人,性質上也是嚴重的非法佔有人。

準佔有保護的性質,屬於嚴重的負荊請罪或者戴罪立功之類的性質特點。亦要求當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準佔有保護的任務,迅速轉移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軌道上來,使得壞事變成好事。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亦適用於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原則,屬於無限責任,對於有權佔有人應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不僅需要賠償物上毀損、滅失或者侵奪、妨害上的損失,還要賠償物權上、債權上、權利上、利益上的各種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準佔有保護請求權行使得當,或許可以減輕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非為惡意處分人及其關係人的,其被特許行使的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準佔有保護的權利,可持續到與有權佔有正保護接軌執行的時候。其中,為了防禦其他無權佔有人之侵奪、妨害,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對抗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都可以進行非法性質上的反覆推定、深層次的推定,可以分為三六九等出來。這種做法的目的,是為了精確地計算出損害賠償法律責任、法鎖責任的絕對值與相對值,最大限度地保護有權佔有人的合法權益。

從技術物權法角度上來講,時間態、空間態、質量態、數量態、範圍態、連鎖反應態、行為後果態等動態與變態的變化,均能與損害賠償法律責任、法鎖責任的絕對值與相對值發生關聯,建立健全一種稽核評判標準,使得佔有保護的機制更加科學、有序和更加公平、公正。

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也分為兩種型別。

一種是直接的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

這種惡意佔有人,須向有權佔有人承擔直接的或者完全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特許他們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不是針對有權佔有人而行使的,而是針對其他無權佔有人而行使的。特許他們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可以減輕這種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倘若不特許他們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顯然是剝奪了他們自力救濟的權利,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執法原則,最終對於有權佔有人同樣是有害無益的。或者他們故意放棄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任由惡意佔有的事態進一步惡化與擴散,這種惡意佔有人需要承擔更大、更多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另一種是間接的惡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

惡意佔有人從惡意處分人處以有償取得的方式構成惡意佔有的,雙方視為合同式惡意佔有人。這種情勢下,惡意處分的性質顯然惡劣於惡意佔有的性質,惡意處分人應當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次要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當有權佔有人向惡意佔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這是有權佔有正保護之物上保護請求權,稱為物權保護請求權,可以牽動惡意佔有人之返還價款請求權。

當惡意佔有人向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價款請求權時,這是無權佔有準保護之債上保護請求權,稱為債權保護請求權,可以啟動惡意處分人之返還價款的法律責任擔當與承擔法鎖責任。

惡意佔有人以自力救濟的辦法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往往是軟弱的、疲憊不堪的,甚至於成效差強人意的。以公力救濟的辦法行使準佔有保護請求權,往往是強勢的、立竿見影的,甚至於成效顯著和相當愉快的。

以全面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論而言,除了環境條件的因素、質量標準的因素以外就是人的因素,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監督管理,在每個環節中把好關,也是至關重要的。

有的法院的作法很不好,帶頭影響全面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在為訴訟當事人(包括惡意佔有人)執行判決款項時,採取吃拿卡要的辦法侵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同樣是一種惡劣的即執法犯法的惡意佔有行為。犯事的法院或者法官責任人,不僅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三)一般性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善意取得人及其關係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將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透過公開交易等形式,將惡意處分人轉讓得來的財物、權利據為己有的無權佔有人,性質上應當是一般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佔有人。

準佔有保護的性質,屬於一般性的反戈一擊和自我保護之類的有償保護性質特點。要求當事人儘快完成準佔有保護的任務,迅速轉移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軌道上來,使得壞事變成好事。

善意取得人所取得的所有權,之所以仍然認定為非法的、無權佔有的,是因為該交易行為是不合法的,所取得的所有權是有瘕疵的。主要原因在於惡意處分人、無處分權利人、擅自處分人矇蔽受讓人而善意取得,這與惡意佔有人的侵佔性質是有本質區別的。

善意取得人是最無辜、最可憐的一類無權佔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勢下,以合理價格莽然地與惡意處分人交易,被動地成為善意佔有人,同樣需要向有權佔有人承擔返還原物等方面的義務或者責任。佔有性質上,屬於標準式的善意佔有人,於合適的條件下甚至於可以成為準所有權人。

日常生活中,此種善意佔有人,準用所有權之排他權和參照實行物上保護請求權等權利。從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權能上,可以防禦來自其他無權佔有人之侵奪、妨害與毀損、滅失事件。自力救濟權與物上保護請求權,均比其他無權佔有人棋高一著。

此種善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有權佔有人構成三角式鬆散的佔有關係。

行使無權佔有準保護請求權時,首先是面對惡意處分人進行清算,不能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只能行使債上保護請求權,準用合同法、債權法的規定行使債權保護請求權。

向有權佔有人回覆佔有保護護請求權和履行返還原物之義務時,善意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應當讓位於該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護請求權。非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之毀損、滅失事件,可以免於損害賠償責任,或許可以取得善意管理的必要費用。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之毀損、滅失事件,不能免於損害賠償責任,亦不能取得善意管理的必要費用。

與其他無權佔有人侵奪、妨害與毀損、滅失佔有物鬥爭時,準許按照所有權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辦法,維護自己的合理利益。

(四)便利性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無償取得佔有的善意佔有人,一般是指從善意取得所有權之類的上級善意佔有人處取得佔有物,能夠行使準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的,相當於準用益物權人。因為善意取得所有權之類的上級善意佔有被定義為非法佔有、合理佔有,故此類下級善意佔有亦被定義為非法佔有、合理佔有和便利性佔有。

此種善意佔有人,與上級善意佔有人發生直接的佔有關係,與惡意處分人、有權佔有人構成間接的三角式鬆散的佔有關係。

與上級善意佔有人發生直接的佔有關係時,此種善意佔有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有限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準許以準用益物權的名義進行自保。但是,不構成善意管理必要費用求償權之法律要件,善良管理是各種用益物權人的本職工作。

與惡意處分人、有權佔有人構成間接的三角式鬆散的佔有關係時,此種善意佔有人只負責向上級善意佔有人即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該上級善意佔有人違反約定,提前終止佔有合同,理論上可以向其請求承擔違約責任。出於同情心,或可減免其違約責任。

與其他無權佔有人侵奪、妨害與毀損、滅失佔有物鬥爭時,準許按照用益物權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辦法,維護自己的合理利益。

(五)特殊性的非法佔有人準佔有保護的性質

無因管理之類的善意佔有人及其關係人,有偶然取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而暫時佔有保管的,有基於無因管理之債而暫時佔有談論的,不能定義為合法佔有,只能定義為合理佔有,性質上應當是特殊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佔有人。

此類善意佔有人只與有權佔有人發生必然關係,合理佔有之有效性甚至於有功性、臨時性、不可持續性是其主要的性質特徵。

1、第一類善意佔有人的性質特點

偶然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而暫時佔有保管的善意佔有人,具有非法佔有的風險性、違反道德觀的風險性、防禦虛假權利人冒領的難辨識性,有功人員與有錯人員只有一步之遙。

此類善意佔有人,不僅享有賞金得償權,而且享有必要保管費用的求償權。一旦發生佔有物毀損、滅失事件,以上權利有可能被取消,或者會被追究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之準佔有保護,功是功,過是過,兩者的界限一定要分明。偶然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之類的無因管理人情況特殊,於20天內上交有關部門的,不構成侵佔、不當得利之要件,應當從寬處理。其他可以原諒的情形發生,也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2、第二類善意佔有人的性質特點

某些運輸人、託運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攬人等普通中介式物權人,以及某些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因債務關係而形成的準無因管理、準善意佔有,債權式佔有保護是合法的,物權式佔有妨害是非法的。

與上述第一類善意佔有人性質特點不同的是,此類善意佔有人,違反道德觀的風險性、防禦虛假權利人冒領的難辨識性並不明顯,而惡意佔有、惡意強佔的風險性較高。

注意:其他佔有保護,是以所有權人的佔有保護為中心的。此處的無權佔有準保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是以債權人的佔有保護為中心的。

準無因管理、準善意佔有的格局形成以後,對於標的物之有權佔有正保護與無權佔有準保護會有矛盾鬥爭,只能有序地分步驟進行。

第一步,無權佔有準保護優先發展。

因為委託人不給付費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受託人、債權人暫時佔有標的物、標的權利是合理的。合理佔有不構成侵佔、妨害的事實要件,佔有人不承擔責任;反過來,所有權人、債務人需要承擔不作為的法鎖責任。

矛盾糾紛發生後,無權佔有準保護優先發展是必需的。否則,所有的矛盾就難以解決。

誠然,債權式佔有保護,應當有時間限制,不能佔有太長。雙方當事人為佔有時間和清償債務期間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以透過仲裁機構或者地方法院裁決。

一般而論,擔保債權的效力優於普通債權的效力,故前一種債權式佔有保護是較強勢力的保護,後一種債權式佔有保護是較弱勢力的保護。

第二步,有權佔有正保護取代無權佔有準保護。

第一步完成任務以後,遂由債權式佔有保護進入到物權式佔有保護方面來,原佔有保護消滅、現佔有保護生效。善意佔有人需要返還原物的,應當不延遲地向所有權人返還原物。佔有的標的物、標的權利毀損、滅失的,原佔有人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一般分析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根本性質和法律責任是不相同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根本性質和法律責任也是不相同的。

有權佔有是本權的正佔有,一般是符合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的佔有,其佔有權利受法律保護,甚至有些特定的權利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無權佔有是事實的準佔有,一般是不符合法律關係的佔有,其佔有事實有條件地受法律暫時保護,目的在於讓其過渡一下,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善意佔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價金取得的佔有,善意佔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勢下與無處分權人作出的交易而佔有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某種意義上說善意佔有是受到欺騙或者矇蔽的受害者。在善意佔有保護過渡期內,善意佔有人準用有權佔有的規定,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惡意佔有的性質,有大惡、中惡、小惡和單惡、共惡、混同惡等性質的佔有,從成文法到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從普通、擔保物權法到制度、政策物權法,全部否定惡意佔有。但是,惡意佔有的自我保護,是防止第三人的惡意佔有,以便於防止惡意佔有的更加惡化與複雜化,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無權佔有準保護屬於從屬性弱性保護範疇,其佔有保護優先的定向性、穩固性與排他性不能如有權佔有正保護那麼強勢,這是由無權佔有準保護本身的性質特徵決定的事物。

無權佔有準保護不能排除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正常介入,但有權佔有正保護可以在條件成熟時可以介入無權佔有準保護,以便於替代無權佔有準保護,這是兩者之間最根本的區別。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一般性質如下。

第一,佔有保護的脆弱性。

無權佔有人實為脆弱性的佔有主體,註定了他們對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不能長久。相關的佔有保護,對於有權佔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無權佔有準保護,就是介於穩定保護與非穩定保護之間的保護機制,總體上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不對稱性的佔有權存在。

無權佔有準保護不是獨立自主的保護機制,某種程度上需要服從於、服務於有權佔有正保護,其佔有保護的權利可以認為是從有權佔有正保護派生出來的假借保護。

當有權佔有未出現或者未提起佔有保護請求權時,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處於自我保護狀態之中;當有權佔有已經出現或者提起佔有保護請求權時,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處於責任保護狀態之中。

自我保護狀態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權處於蒼白與脆弱狀態,很多時候是很尷尬的。

正統的佔有保護,是忽略了無權佔有保護的,客觀要求有權佔有人需要保證存在合同關係或者交付佔有、登記佔有的人證物證,而無權佔有人卻缺乏這些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

儘管本章本條款給予一個寬大的佔有的權利,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難與阻力的。

新無權佔有人對於原無權佔有人,通常採反詰問題是:憑什麼返還給你啊?憑什麼賠償給你啊?所有這些糾結的存在,對於無權佔有人自我保護以下馬威,自我保護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於失敗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責任保護狀態的一個突出表現,是將無權佔有準保護轉軌至有權佔有正保護方面來,此時此刻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完全改觀。

原無權佔有準保護人是佔有權人、普通債權人的,現在已經成為法律責任人、普通債務人,佔有保護人為有權佔有人所替代,普通債權人也為有權佔有人所替代。

正統的佔有保護取代非正統的佔有保護,是佔有程序保護機制中之必然趨勢。法律賦予有權佔有人以剛性的佔有需求,賦予無權佔有人以柔性的佔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見,所謂無權佔有保護的脆弱性,根源在於責任保護機制的充分發揮,在於有權佔有正保護對於無權佔有準保護的領導作用。

第二,佔有過程的過渡性。

無權佔有保護是過渡性保護,其目標是從非保護過渡到準保護,然後過渡到正保護。這種法律規則不是出於邏輯設計,而是出於長期的法律實踐的結果。

不當佔有與非法佔有、三角佔有與多角佔有等非常態佔有關係的客觀存在,為法理邏輯、立法理論與實踐提供了現實基礎。

只要存在無權佔有關係,無權佔有人的預防佔有保護可發生作用,阻止第三者插足而行使佔有保護的權利,以及恢復本位的佔有狀態和恢復正保護的佔有狀態,都可以算作是佔有保護的流水作業與流水線。

無權佔有保護的過渡性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從屬性決定了過渡性。無權佔有人必須從屬於有權佔有人,無權佔有關係必須從屬於有權佔有關係,準佔有保護必須從屬於正佔有保護,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有個別特殊情形的出現,就不會取消無權佔有保護的過渡期。

其次,證據鏈決定了過渡性。佔有保護的證據,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證據。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證據是直接證據,與第三者佔有人發生的證據是間接證據。有權佔有人對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比較容易取得與處理的,有權佔有人對第三者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不容易取得與處理的。

假如,取消了無權佔有人的一切佔有保護,那麼,無權佔有人不能對第三者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中間的鏈條就斷裂了,有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請求權終於就要落空了。

無權佔有保護的過渡性可以這樣推定:

一是惡意佔有人的過渡期原則上短促於善意佔有人的過渡期。

惡意佔有人是無條件擔負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的物件,是完全的零物權人,應當是每拖延一天就加重一天的處罰。善意佔有人是有條件擔負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的物件,是不完全的零物權人,應當比照惡意佔有人的情節減輕義務與責任,原則上也不應當拖延負責。

二是第三者無權佔有人的過渡期原則上短促於原無權佔有人的過渡期。

基於兩個方面的考量:一是原無權佔有人明知自己對於此不動產或者動產無權佔有,擅自將不當或者非法佔有物讓於他人佔有的,應當主動承擔非法變更、轉移佔有的責任,儘量縮短第三者的佔有期限。其他無權佔有層次的,以此類推。

三是原佔有關係的恢復與責任承擔需全盤考量。

有權佔有人向無權佔有人已經主張佔有保護的,無權佔有人應當立即向第三者主張恢復原佔有關係,並不遲延地向有權佔有人履行恢復佔有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

第三,佔有成果的替代性。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功能作用在於替代性與可替代性。前者是有權佔有人充分發揮佔有正保護權利的結果,後者是無權佔有人充分發揮佔有準保護權利的結果。

替代性,指無權佔有準保護最終會被有權佔有正保護所替代,以期將佔有關係達到圓滿的狀態。

一般而論,佔有關係的圓滿狀態是分為兩個系列的:第一個是有權佔有正保護的圓滿狀態。自物權、他物權以及派生性物權之有權佔有人的佔有權要恢復圓滿狀態,不得不藉助於佔有保護這一法律工具來進行操作,不得不對於無權佔有人施加壓力。

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請求權,說到底是為有權佔有人而設立的。有權佔有人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債權保護請求權以及其他的權益保護請求權,絕大多數是自己獨立行使的。那麼,透過“看不見之手”、“第三隻手”來間接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等請求權,就會更加省時活力省費,就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現實生活中,有權佔有人向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惡意處分人得向善意佔有人或者惡意佔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善意佔有人或者惡意佔有人向其佔有關係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於是乎,就將有權佔有人之物上保護請求權與無權佔有人之物上保護請求權串聯起來了。有權佔有人直接行使、間接行使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是一條法鎖關係的鏈條,必須完整地連結、圓滿地解除,否則,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就會失敗或者落空。

顯而易見,倘若待返還的標的物在其中之一個環節,因為保管不善良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被侵奪、被妨害或者被毀損、被滅失,都會影響到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否能夠順利實現。有鑑於此,對於有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善意佔有人之關係人、惡意佔有人之關係人等當事人,都可以針對特定的物件,中規中矩地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相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論上,全部的無權佔有人,都沒有真正屬於自己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相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權佔有人的這些作為和作派,當時是為自己的,今後是為有權佔有人的,終究是為有權佔有人的。無權佔有人行使這些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向有權佔有人履行返還原物等方面的義務。無權佔有人必須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人,其準佔有保護最終必定會被有權佔有人之正佔有保護所替代。

一般而論,對於善意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能夠得到等值的恢復與補償或者賠償,就可以認為是圓滿狀態;對於惡意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能夠得到等值的恢復與補償或者賠償以外,參照銀行當時的利率進行索賠而成就,就可以認為是圓滿狀態。

第二個是無權佔有準保護的圓滿狀態。當然,圓滿狀態值可以參照上述第一個圓滿狀態值來實行。關鍵在於,無權佔有人是不能將全部的維權成果據為己有,更不能從中漁利,所有成果與溢利應當歸還於有權佔有人。就是說,第二個圓滿狀態是為第一個圓滿狀態作鋪墊的,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成果最終會被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成果所替代的。

可替代性,指無權佔有人的佔有關係被其他無權佔有人侵害後,所對應的侵害後果由第三者來負責,藉以替代本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無權佔有準保護,就在於藉助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佔有保護請求權,對抗其他無權佔有人的侵害。當有權佔有人向無權佔有提請佔有保護請求權以後,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就落到了無權佔有人頭上。然而,由於第三者插足的緣故,侵害之虞的源頭在第三者。

一方面,無權佔有人要承擔返還原物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或者損害賠償的責任。另一方面,同時也要求第三者承擔以上所發生的責任。

如果無權佔有人不要求第三者承擔以上所發生的責任,那麼他自己取消了這種可替代性,要獨自負完全的責任。可替代性是一種法律工具,無權佔有人要善於運用這種工具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惡性佔有的自滅性。

惡性佔有可以自生自滅,也應當自滅。從普通物權法到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一致透過反對和提倡消滅各種形式的惡性佔有。

所謂惡性佔有,指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和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對於後一種惡性佔有,法律層面上尚存在一些空白點。現實中或者實踐中,經常遇到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的事物。

其實,善意佔有人擅自轉讓、處分、毀滅、消滅佔有物,就可以定義為惡意佔有。遺失物佔有人不在規定的時間、單位與地點歸還給遺失人或者上交有權代理的單位,就可以定義為惡意佔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情形也是經常發生的。最集中的在於惡性佔有人對於公有物、共有物的侵佔,以職務侵佔為最多見。其次是對於合有物、私有物的侵佔,也以職務侵佔為最多見。對於惡性佔有行為的處罰,職務侵佔罪主體應當重於其他的侵佔罪主體。

本法本章也也隱含著將惡性佔有也列入佔有保護之列,是有特定的原因和特定的物件、特定的保護範圍的。無權佔有人僅僅可以對抗其他的無權佔有人。惡性佔有人僅僅可以對抗其他的惡性佔有人,對於各種善意佔有人和有權佔有人都不能對抗。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名詞:

〖佔有保護〗〖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佔有保護正解概述〗〖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物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返還原物除斥期間〗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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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係指合同關係或者特定佔有關係推定的性質。即以無權佔有對抗其他無權佔有尤其是防禦惡意處分的特種排他性,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之非正統性、非正規性、非正經性,參照有權佔有的方法防止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佔有物行使準保護請求權之合理性、合適性,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正保護之協從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擔責任的必要性,圓滿完成準佔有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任務並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可靠性、重要性。

無權佔有準保護,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環境和因佔有的非法程度而產生一定的差異。性質越嚴重的,以自力救濟的辦法行使佔有準保護權就越困難,則需要公力救濟的辦法進行強制性解決問題。公力救濟的辦法,是將無權佔有準保護與有權佔有正保護一起合併解決的,更能夠體現出無權佔有準保護之正確的目的意義。

善意佔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價金取得的佔有,善意佔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勢下與無處分權人作出的交易而佔有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某種意義上說善意佔有是受到欺騙或者矇蔽的受害者。在善意佔有保護過渡期內,善意佔有人準用有權佔有的規定,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惡意佔有的性質,有大惡、中惡、小惡和單惡、共惡、混同惡等性質的佔有,從成文法到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從普通、擔保物權法到制度、政策物權法,全部否定惡意佔有。但是,惡意佔有的自我保護,是防止第三人的惡意佔有,以便於防止惡意佔有的更加惡化與複雜化,以便於保留佔有的財產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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