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8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3-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3-2
佔有保護正解概述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佔有保護正解,指以正確的態度解析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對於有權佔有正保護不溢美,對於無權佔有準保護不一概排斥,實事求是地正確對待每一種應該有的佔有保護。呵護佔有保護的生態環境與生態平衡,充分利用無權佔有準保護為有權佔有正保護服務,並不是要保護無權佔有人的非法佔有,而是要利用無權佔有來對付無權佔有,以毒攻毒,從而達到亂而治之的目的。
所謂不溢美,是指所有的有權佔有正保護同樣是受法律限制的,不得誇大佔有範圍與佔有保護的權利。權利人不得濫用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權利保護請求權、利益保護請求權,不得以損害佔有相對人、佔有關係利益為代價,遵守公平公正原則是行使權利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所謂不一概排斥,是指特定的無權佔有準保護,於特定的法治環境條件下,同樣合理享有或者合適享有物上保護請求權,不得貶低和一概否定特定佔有保護的功能與作用。作為有權佔有正保護的幫手,肯定有著一定的積極因素與積極影響、積極意義,於佔有保護體制中應當佔有一席之地。
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縱橫捭闔地解析關係特別廣泛、內容特別複雜的佔有保護,就會有許多新發現、新收穫,就可以透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來統攬全域性,然而以點帶面各個擊破,正確處理佔有保護的各種矛盾就能夠迎刃而解,甚至於易如反掌。那麼,僅僅承認一種佔有保護而隨意否定另一種佔有保護,是違背公平公正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的,違反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是要付出很大代價的。
當我們決定自物權人佔有保護模式時,同樣要注意他物權人佔有保護模式;當我們決定債權人佔有保護模式時,同樣要注意債務人佔有保護模式;當我們決定有權佔有人佔有保護模式時,同樣要注意無權佔有人佔有保護模式;當我們決定善意佔有人佔有保護模式時,同樣要注意惡意佔有人佔有保護模式;當我們決定無權佔有人佔有保護模式時,同樣要注意回覆有權佔有人佔有保護模式;當我們決定區域性性佔有保護模式時,同樣要注意全域性性佔有保護模式;當我們明確了佔有保護的一般性意義時,同樣要明確佔有保護的特殊性意義……
人類社會的佔有活動是家常便飯,彷彿如陽光、空氣一般的須臾不可缺少。自古以來,人們從成文法或者非成文法中制訂下許多規矩,沒有規矩就不能成方圓。良好的佔有保護風氣,可以使得每種佔有運動能夠中規中矩,從而實現和諧的佔有關係良性迴圈;敗壞的佔有保護風氣,可以使得每種佔有運動沒規沒矩,從而形成惡劣的佔有關係惡性迴圈。
因此,我們既要尊重客觀事實、尊重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又要講規矩、講正氣、講風格、講道德、講法理、講利害關係。佔有行為、佔有關係、佔有規矩、佔有效力和佔有保護、佔有限制等等,不止於個體活動、單一模式,根本上是一種社會化運動和多種模式並存的大格局。調查研究佔有保護的課題,我們發現這根本上是一個巨大的無底洞,畢竟一生的精力也探討不完。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我們都是以微觀物權法的分析方法來研究佔有保護的。倘若以中觀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分析方法來研究佔有保護,那麼,我們就會面對浩瀚的汪洋大海,各種新問題、新課題接踵而來。
原來,所謂佔有保護,是包括很多體系的。普通物權體系和特定的擔保物權體系、制度物權法體系和政策物權法體系,以及技術物權法體系,對於佔有保護和佔有限制,均體現出不同的目的意義與特色。其中就有一些是跨物權法系的,特殊的佔有保護是由幾個物權法系共同規範與調整的。如土地資源類不動產的佔有保護,在前臺是以普通物權體系和特定的擔保物權體系實施規範與調整的,在幕後是由制度物權法體系和政策物權法體系以及技術物權法體系主導規範與調整的。對於其他不動產與動產或者相關的權利,平時以普通法系實施規範與調整,關鍵時刻以特別法決定規範與調整。
對於普通物權體系和特定的擔保物權體系而言,佔有保護的本原,是包括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兩個基本點的。只承認有權佔有正保護、卻否認無權佔有準保護,是不符合事實發展的客觀情勢與客觀規律的。
事實上,有一些有權佔有正保護不需要無權佔有準保護而獨立運作,也有一些有權佔有正保護需要無權佔有準保護完成任務後才開始運作。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牽扯在一起的時候,實施無權佔有準保護,可以為有權佔有正保護掃清障礙,以便於無權佔有人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和承擔法律責任。
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的主要差別在於以下幾點。
一則,佔有保護的主題思想與戰略格局明顯不同。
有權佔有正保護,與無權佔有準保護相對。指依法維護有權佔有人的權利達到一個後期穩定而圓滿的狀態,相對地做到比善意佔有人的權利穩定而豁達一些。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或者信託物權人等物權人,根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建立起來的有權佔有的保護,不同於善意佔有人之類的無權佔有偏保護,屬於正物權的佔有保護,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別法的相關規定。
無權佔有準保護,與有權佔有正保護相對。指依法維護無權佔有人的佔有達到一個暫時穩定的水平,將現行的佔有暫時確認下來,以便於將來轉入有權佔有關係中進行調整。無權佔有人之佔有物遭受其他無權佔有之惡意佔有人侵奪、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物上請求權,包括行使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自力取回權等自力救濟權和公力救濟權。
無權佔有準保護,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別法的相關規定,惡意佔有主要適用於佔有制度物權法的特別規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可以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土地辦法進行適當調整。
兩種佔有保護的主題思想與戰略格局存在性質上、內容上的重大區別。
(1)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情勢
有權佔有正保護,廣泛適用於物的保護、物權的保護、債權的保護、股權的保護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及其他權利、利益的保護。在一般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中,都可以貫徹實施有權佔有正保護。其中,對內的正保護遠遠比對外的正保護關鍵與重要。
一方面,其可以對抗其他有權佔有人的侵奪、妨害而進行同類性質的自我保護;另一方面,其可以對抗各種無權佔有人的侵奪、妨害而進行異類性質的鬥爭保護。因此,有權佔有正保護是勢力強大的全能型佔有保護,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與社會地位。
有權佔有正保護,是統領全域性的戰略式、統帥式、領導式和合法式佔有保護,是反侵佔、反侵害、反妨害、反破壞最得力的佔有保護。佔有保護的主體,除了權利人以外,權利人的義務人亦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地參加。不分地界國界、不分晝夜地進行佔有鬥爭,有時候竟然動用各種力量開展集團化作業,有時候的白熱化程度是非常慘烈的。
有權佔有正保護的立法目的,在於平衡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擔保債權佔有與一般債權佔有、登記佔有與未登記佔有、不動產佔有與動產佔有以及智慧財產權佔有等各方面的佔有關係與法律責任。
有權佔有正保護運動的有序化開展,可以帶動和規範無權佔有準保護運動的適當開展。無權佔有準保護圓滿完成任務以後,為有權佔有正保護運動開闢了新的公路,從此進入到一個新的法治環境與良性迴圈之中,為創造和諧的物權新社會創造更多更好的先機。
關於佔有保護的命題,法理學家們的思維定勢是“一致對外”的佔有保護機制,這種研究方法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大量事實證明,破壞佔有保護體制體系的,主要是由內部的佔有管理人帶頭實行的,“一致對內”的佔有保護機制遠遠比“一致對外”的佔有保護機制複雜與嚴重。內部管理人的佔有破壞活動,規模特別龐大,手段特別高明與殘酷,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常常打著“合法佔有”的幌子招搖過市;小到頃刻之間破壞一間大型企業的佔有保護,大到彈指之間破壞整個國家的佔有保護。
最典型的案例是:前蘇聯末期全國性的私有化佔有破壞運動,使得曾經的世界數一數二的超級大國分崩離析,蘇聯億萬人民70多年來辛辛苦苦積攢的鉅額財產被一小撮破壞分子鯨吞殆盡。那些罪大惡極的破壞分子,原來都是以“有權佔有人”、“有權管理人”、“有權處分人”等“善良”的面目出現的,結果表明,他們一個個是潛在的、十分惡毒的“無權佔有人”、“無權管理人”、“惡意處分人”。
(2)無權佔有正保護的情勢
無權佔有準保護,一般限於流通領域中可交換可利用之物、之權利、之利益方面的保護。佔有保護體制中,只能扮演配角,不能扮演主角,而且最終必須被有權佔有正保護所完全替代。因此,無權佔有準保護是勢力微弱的佔有保護型別,不能與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法律地位與社會地位相提並論。
無權佔有準保護,一般是有瘕疵的保護物件,均屬於偏保護、侷限性保護、臨時性保護、過渡性保護和以毒攻毒式保護、負荊請罪式保護、戴罪立功式保護的型別。難以合法性推定佔有保護,只能以合理性、合適性推定佔有保護。
所有的無權佔有,本無合法性可言,亦無佔有權可信。對於有權佔有人始終擔負著返還原物、原權利、原利益的義務,佔有的物件毀損、滅失的,無權佔有人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正是基於無權佔有人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考量,才準許無權佔有人對於其他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各種無權佔有準保護,必須是侷限性保護、臨時性保護、過渡性保護,必須讓有權佔有正保護所替代、所消滅,最終修成正果。
大多數準佔有隻能服從於、服務於、協助於正佔有,以短期性、暫時性為主要特徵,需以善始善終或者惡始善終消滅為圓滿結束的標誌。
對於善意佔有、善意取得之類的善意佔有,需以善始善終消滅為圓滿結束的標誌。否則,將會取消準佔有資格,善意佔有人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惡意佔有、惡意處分之類的惡意佔有,需以惡始善終消滅為圓滿結束的標誌。否則,將會取消準佔有資格,惡意佔有人會承擔更大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傳統的思維觀念中,對於各種無權佔有的行為,百分之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很長時間以來,關於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了禁區,學術界幾乎是噤若寒蟬,能夠大膽嘗試的學術論文幾乎是鳳毛麟角。正確對待與解釋“無權佔有準保護”這種特別敏感性問題,打消傳統觀唸的顧慮,已經擺上了議事日程,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與長遠的指導意義。
一般而論,有權佔有正保護,首先應以有權佔有合法性推定,然後以合理性、合適性推定。這是一個大原則、大規則。
對於有權佔有的保護,大家是沒有什麼意見的,這是樸素的法理學所達成共鳴的結果。問題在於,誰先保護、誰後保護?當有權佔有中突然冒出一個“無權佔有”怎麼辦?無權佔有人是否能夠在特定的情勢與條件下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
通說與主流觀點認為:凡是有權佔有的,必須是合法的;凡是合法佔有的,應當是有權佔有的。任何非法來源、來源不明的財物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有權佔有正保護的主體客體物件都是特定的。因此,凡是有權佔有正保護的物件,首先應以有權佔有合法性推定。
現實生活中,人們會遇到許多困惑、魔咒與反事實:昨天明明是有權佔有好好的,今天卻變成了無權佔有;昨天明明是無權佔有差差的,今天卻變成了有權佔有。一會兒對那些人是無權佔有,一會兒對這些人是有權佔有。簡直是變化莫測,猝不及防。
原來,有權佔有也罷,無權佔有也罷,有些是特定的,有些是泛指的;有些佔有保護是恆定的,有些佔有保護卻不是恆定的。所謂的“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於不同的法治環境中可能會有不同的含義,而“正保護”與“準保護”的區別肯定是有的。
誠然,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間,或者有權佔有內部與無權佔有內部,是分優先權、排他權等級的,特別優先權、先取特權與一般優先權、無優先權之間肯定存在一定區別的。這是需要進行合理性、合適性推定的客觀條件。
普通物權法體系中和擔保物權法體系中,高等級物權、債權優於低等級物權、債權是常見的現象。而低等級物權、債權的佔有保護之所以能夠佔有一席之地,是法律限制或者合同限制高等級物權、債權的結果。
二則,佔有保護的性質與側重點有所區別。
對於有權佔有人和無權佔有人,都會不同程度地遇到類似於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事件的發生。因此為相關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提供了對應的客觀條件。
因為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關聯到的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狀態、佔有形態、佔有事實、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以及佔有保護、佔有限制和佔有義務、佔有責任,導致佔有保護的性質與側重點有所區別。
佔有保護請求權,主要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其他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有權佔有正保護體系與無權佔有準保護體系,是性質完全不同的佔有保護體系。
無權佔有準保護體系準許參照有權佔有正保護體系的相關辦法實行,但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根本性質。無權佔有準保護不能控制和利用有權佔有正保護,但有權佔有正保護能夠控制和利用無權佔有準保護。
(1)有權佔有人以合法條件的優勢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
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性質,係指法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或者特定佔有關係推定的性質,一般定義為“合法性”本質的推定。所有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根本性充足而必要條件,完全在於“合法性”。
即以有權佔有對抗其他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尤其是防禦惡意處分的特種排他性,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和權利保護請求權之正統性、正規性、正經性,以有權佔有的優勢防止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佔有物,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之合法性和合理性、合適性,利用無權佔有準保護為有權佔有人服務的必要性,整治佔有環境、平衡佔有關係的重要性,嚴厲打擊惡意佔有、惡意處分的強制性。在整個佔有保護體制中,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與廣泛的社會意義。
有權佔有人,泛指國家法人、集體法人、企業法人、團體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以及其他的有權佔有人。佔有保護的物件,泛指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要式物與略式物、本位物與派生物、主物與從物、自然物與人造物,以及由物所產生的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利益。
所謂有權佔有人,是指合法的佔有人。這是行使各種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必要條件之一。
所謂佔有物,是指合法的佔有物。這是行使各種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必要條件之二。
有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首先要從佔有的合法性開始,然後針對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等事實要件,行使具體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其他的佔有保護請求權。
(2)無權佔有人以合規條件的辦法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
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係指合同關係或者特定佔有關係推定的性質,一般定義為“合理性”或者“合適性”本質的推定。所有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根本性充足而必要條件,完全在於“合理性”或者“合適性”。
即以無權佔有對抗其他無權佔有尤其是防禦惡意處分的特種排他性,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之非正統性、非正規性、非正經性,參照有權佔有的方法防止侵奪、妨害或者毀損、滅失佔有物行使準保護請求權之合理性、合適性,服務於、服從於、協助於有權佔有正保護之協從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擔責任的必要性,圓滿完成準佔有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任務並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可靠性、重要性。
所謂“合規條件”,即符合規矩的條件。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決定了難以“合法性”進行推定,只能參照“合理性”或者“合適性”的規矩條件進行推定。於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許準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制訂一套規矩,以確保無權佔有人以合規條件的辦法順利地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
關於“無權佔有準保護”和“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等問題,在法律層面是個非常敏感性問題,不能大張旗鼓地宣揚這樣的立場態度,而只能透過隱晦曲折的辦法讓大家來領會。
再者,所謂“佔有保護”和“佔有保護請求權”,傳統法律規定中和傳統思維觀念中,那是有權佔有人的份,沒有無權佔有人的份。如果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與無權佔有人有份”,勢必造成自相矛盾的尷尬局面,在討論與表決《物權法》時就很難透過。
13年來,在反覆起草、討論、修改《物權法(草案)》過程中,就有很多專家學者和幹部群眾嚴厲質疑、抨擊“善意佔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認為這是保護無權佔有人的非法佔有行為,是大逆不道和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思想傾向。因此,使得《物權法》竟然經過8稿才能定讞,差一點被腰斬夭折。
在法律條文中公開的點名“善意佔有保護”和“善意取得保護”,是會被許多不明真相者阻止的。那麼,在法律條文中公開的點名“惡意佔有保護”和“惡意取得保護”,肯定會發生輿論導向方面的大地震,當事人就會被千人指、萬人垢,其局面一發而不可收拾。
回顧物權法第245條關於“佔有保護”的專門規定,裡面有一些秘訣與技巧,一般人是不看不出來的。有些專家學者也看出了其中的一些奧秘,也羞於在他們的的著作中加以闡述。因此,他們可以自由討論“準佔有”,不敢討論“準保護”,更不敢提“無權佔有準保護”。更進一步說,中國的法學界是這樣的,外國的法學界也概莫能外。陳陳相因、因循守舊的大環境、大背景情勢下,關於“佔有保護”的理論架構與思想體系是殘缺不全的。
本條關於“佔有保護”的秘訣與技巧在哪裡?就在於條文中一連出現4個“佔有人”。在“佔有人”前面沒有新增“有權”二字,標誌著有權佔有人和無權佔有人都在內了。至於怎麼理解、怎麼解釋,這就留作法理學家們進行研究了。
用形式邏輯來解析,“佔有人”是個大概念,“有權佔有人”和“無權佔有人”是個小概念。“佔有人”包含“有權佔有人”和“無權佔有人”,“有權佔有人”和“無權佔有人”包含於“佔有人”。
既然如此,本條關於“佔有保護”以及各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既包括有權佔有人的和無權佔有人的都在內了。至於佔有保護請求權成立的要件與限制性措施等,就交由法理學家們領會與解析了。
(二)一般分析
本條款是個合併式規定,在一個條款中將有權佔有正保護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和特定的惡意佔有)準保護、物權的保護與債權的保護揉和在一起,精簡了條款和精練了立法語言。
所謂合併,就在於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幾個正物權與準物權上的合併。
佔有保護,指法律對佔有人提供的以防佔有遭受損害而提供的保護手段或平衡的措施。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對佔有的保護包括自力救濟、佔有保護請求權等方面;債權法上的佔有保護包括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請求權。
佔有保護基本途徑應當是:自力救濟—公力救濟或司法救濟—補充自力救濟,重點控制物件是對佔有的侵奪或妨害。但是,對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侵奪或妨害,以及公權力上剝奪性質是有很大甚至於極大的區別的。
佔有保護的權利人為佔有人,此類佔有為本權的佔有。對佔有的侵奪或妨害的責任人為反佔有人,此類佔有為侵權的佔有。
對佔有的侵奪,是指反佔有人對於佔有物不合規範或者不合法的事實上的管領力、支配力、控制力,因規範或合法的佔有被侵害而持續的剝奪。侵奪人違反了佔有人的意願,不合規範或者不合法地將佔有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納入自己管領、支配、控制的範圍內,形成反佔有關係的氣場。
譬如,企業的銷售人員限於產品的信託處分權,將產品截留為自己佔有就構成物權上的侵奪,將銷售產品的回扣截留為自己佔有就構成債權上的侵奪,前者是直接侵奪,後者是間接侵奪。
對佔有的妨害,是指雖未剝奪佔有人對佔有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管領、支配、控制,由於反佔有人對於佔有物不合規範或者不合法的事實上的妨害,以致佔有人的利益遭受損害。
譬如,將建築物垃圾大量堆放在鄰居之中,影響到鄰居的出行、觀瞻和發生空氣汙染,是關係到土地佔有、光線佔有、新鮮空氣佔有的妨害,前者是直接妨害,後二者是間接妨害。
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存在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行為。開始是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積極行為,對於消除佔有的妨害、排除佔有的危險則採消極行為。
2.非基於佔有人意思表示。如果佔有人表示了同意,並且是規範的佔有,則不構成對侵奪佔有或者妨害。
3.具有佔有違法性或者佔有不規範。
違法性,指違反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的反佔有,可以是反佔有人單獨的違法性,也可以是佔有人與反佔有人共同的違法性。基於佔有人意思,共同截留、私分、哄搶、侵佔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為共同的違法性;非基於佔有人意思而單獨或者夥同其他人截留、私分、哄搶、侵佔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為單獨的違法性。
不規範,受委託的佔有人超越許可權佔有或者使用、收益、處分其佔有物,同樣會構成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
教科書以及權威解讀文字中,一直不提有權佔有保護正保護與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概念,更是迴避了“惡意佔有準保護”這種最敏感性的話題。
透過認真細緻的分析研究,不難發現,普通物權法系裡面“佔有保護”是一個龐大的正保護與準保護的體系,不僅僅專指有權佔有的保護,無權佔有的保護包括善意佔有的保護和特定的惡意佔有的保護也是必不可少的保護物件,在實踐中有著廣泛的用途。
佔有保護正解,指立法機構對於佔有保護主要內容的權威性解讀,相對於民間的解讀與解析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如果本文有錯誤與不足之處,應以權威解讀文字為依據進行對照檢查。
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21頁至第523頁從立法背景到條文解讀,從佔有保護請求權的種類到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期間,都有比較祥細的解釋,所有這些都是佔有保護的重要內容,我們應當以此來統一認識、統一操作和統一法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的主要內容,從“條文解讀”中反映出來的有兩個方面:(1)佔有保護的種類;(2)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二、佔有保護的種類
佔有保護的種類,即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各種類別,是佔有保護概念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相比之下,本文所論述的有權佔有保護正保護與無權佔有準保護,屬於佔有保護概念的性質,可以作為佔有保護概念的補充內容看待。
本條款所規定的佔有保護的種類應當是基本種類,不是全部種類。如果對照本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就不止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這4項。除此之外,還包括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等方面的請求權;除了民事責任之外,還包括行政責任、刑法責任等等。本法本章與第三章是可以網路起來一併實行的,本章未規定或者未解釋的,應當視為省略式規定、解釋。
應當注意的是,本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同樣是佔有保護的內容。然而,這是從物權人“有權佔有”的角度來專門規定的。
本法第245條關於“佔有保護”的專門規定,涵蓋各種“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被保護人,涵蓋各種物、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和利益等權利物件,應當範圍上遠遠大於本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之規定。
而且,本法第245條關於“泛佔有保護”的專門規定,也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也是“大姑娘上轎—第一回上駕(嫁)”。
此外,本法第243條關於“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第245條“佔有保護”的規定,與本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專門規定的指導思想也是有一定出入的。
本法第106條對於“善意取得”的準所有權人、準他物權人,這是傾向於“有權佔有”方面的規定。因為“善意取得基於佔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安全”(權威解讀文字意思)。
本法第243條指出善意管理人負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這是傾向於“無權佔有”方面的規定。
第245條暗指包括“善意取得”的準所有權人、準他物權人在內,對權利人的佔有保護有妨害,權利人可以依法對於惡意處分人以及權利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請求權;與此同時,“善意取得”的準所有權人、準他物權人也可以對其他的無權佔有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是傾向於“無權佔有”以及“無權佔有準保護”方面的規定。
(一)佔有保護型別概述
本條款4項佔有保護型別,可以概括為三種佔有保護形態:
一是以物易物型佔有保護。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目的,在於要求侵佔人將原物如實返還,或者以替代的同等樣式、質量、數量或者同等價值的物來返還權利人。各種佔有保護型別中,當數這種型別最為普遍,也是首選的佔有保護請求權。
無論是被佔有的過程中或者過程後,以物易物型佔有保護均可適用。但是,這種保護型別有個制度式缺點,即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是臨時應急型佔有保護。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均為臨時應急型佔有保護。作為佔有過程中的保護,佔有產生妨害或者危險之虞,權利人可以立即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
根據需要和可能,權利人要求恢復佔有關係的圓滿狀態,本義是維持正常的佔有秩序,引申義是與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競合作用,可以由單項式佔有保護進展到複合式或者多項式佔有保護,從而充分發揮法律效力與法鎖效力,達到更好的效果。
三是價值迴歸型佔有保護。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個非常盛行的佔有保護形式,也是容易奏效的佔有保護形式。
究其實,有權佔有保護正保護與無權佔有準保護都可以運用這種形式,他們的發揮法律效力與法鎖效力應當是:一般而論:
(1)有權佔有正保護優於無權佔有準保護;
(2)善意佔有準保護優於惡意佔有準保護;
(3)財產滅失保護優於財產毀損保護;
(4)消除危險的保護優於排除妨害的保護;
(5)法定的佔有保護優於意定的佔有保護;
(6)自物權的佔有保護優於他物權的佔有保護;
(7)不動產的佔有保護優於動產的佔有保護;
(8)要式物保護優於略式物保護;
(9)主物的保護優於從物的保護;
(10)特種物保護優於一般物保護。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價值迴歸,一般是指原物的迴歸或者物權價值的迴歸。通常,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方法是採取簡單化的辦法,以物的價值或者物權價值為標的,參照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程度,進行簡單的算術模擬,然後進行索賠。
然而,如果要論及標準式損害賠償,除了以上參照標準以外,以上6種因素應當包括在內。實踐經驗中發現,損害賠償請求權過大過小,損害賠償畸重畸輕,為損害賠償爭執不下,甚至於為法官和律師左右為難等,是經常發生的事情。
不遠的將來,中國普通物權法要由抽象法過渡到判例法,我們必須花很大的力氣用心做好基礎性研究工作。
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是競合式佔有保護,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同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也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同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然,法律會限制權利人任意擴大競合式佔有保護的範圍。
一般而論,有合同關係的比無合同關係的容易辦到,有權佔有的比無權佔有的容易辦到,善意佔有的比惡意佔有的容易辦到,事由發生後比事由發生中的容易辦到。在有合同約定和有權佔有約定方面,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事先預約、事中執行和事後算賬三種辦法,是最完全的佔有保護方式。
以上三種佔有保護形態,不同的學者與取材的角度有異,定義辦法也會有所不同。本文只是提供一個參考,以便於拋磚引玉。
應當注意的是,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幾項佔有保護請求權,應當將無權佔有準保護納入到有權佔有正保護體系中去,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發生階梯式或者多項式佔有保護以後,單憑有權佔有保護不能一步到位,需要等待無權佔有準保護完成任務以後,才能順利進入有權佔有正保護程式中去,否則是無湊於事的。
(二)佔有保護型別簡介
佔有保護型別,物權法第245條提到的是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四大型別。
而物權法第33條至第37條規定了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九大型別,這是所有權保護的型別。
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是財產權和人身權兩權合一的保護方式,對於佔有保護也是基本適用的。
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指佔有物被侵奪的情形發生後,法律賦予權利人的一種恢復原物佔有的佔有保護請求權,也是最常用的一種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侵害發生後,權利人應當首先提出此項請求權,等到此項請求權不能落實或者不能滿足之虞,才能提起其他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加以彌補。
2.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妨害除去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亦稱佔有妨害除去權,指佔有人對物的佔有被妨害時,有權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復佔有的圓滿狀態。
3.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危險防止請求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亦稱佔有危險防止請求權,指佔有物為實在的並且是存續的危險之虞,佔有人得請求施險人消除危險,以防止佔有物毀損、滅失之虞,也包括他物對本物關聯的人身權傷害或者及其動物傷害之虞。
一般而論,有合同關係的比無合同關係的容易辦到,有權佔有的比無權佔有的容易辦到,善意佔有的比惡意佔有的容易辦到,事由發生後比事由發生中的容易辦到。在有合同約定和有權佔有約定方面,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事先預約、事中執行和事後算賬三種辦法,是最完全的佔有保護方式。
以上三種佔有保護形態,不同的學者與取材的角度有異,定義辦法也會有所不同。本文只是提供一個參考資料,以便於拋磚引玉,或者為便於記憶作一個準備工作。教科書和權威讀本中有許多獨到見解,有許多精闢的論述,所有讀者應當對此加以關注,以求得更加豐富而準確的知識。
應當注意的是,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幾項佔有保護請求權,應當將無權佔有準保護納入到有權佔有正保護體系中去,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發生階梯式或者多項式佔有保護以後,單憑有權佔有保護不能一步到位,需要等待無權佔有準保護完成任務以後,才能順利進入有權佔有正保護程式中去,否則是無湊於事的。
限於篇幅,以上三大請求權具體分析從略,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它從略,可參考相關的詞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名詞: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物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返還原物除斥期間〗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佔有保護正解,指以正確的態度解析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對於有權佔有正保護不溢美,對於無權佔有準保護不一概排斥,實事求是地正確對待每一種應該有的佔有保護。呵護佔有保護的生態環境與生態平衡,充分利用無權佔有準保護為有權佔有正保護服務,並不是要保護無權佔有人的非法佔有,而是要利用無權佔有來對付無權佔有,以毒攻毒,從而達到亂而治之的目的。
回顧物權法第245條關於“佔有保護”的專門規定,裡面有一些秘訣與技巧,一般人是不看不出來的。有些專家學者也看出了其中的一些奧秘,也羞於在他們的的著作中加以闡述。因此,他們可以自由討論“準佔有”,不敢討論“準保護”,更不敢提“無權佔有準保護”。更進一步說,中國的法學界是這樣的,外國的法學界也概莫能外。陳陳相因、因循守舊的大環境、大背景情勢下,關於“佔有保護”的理論架構與思想體系是殘缺不全的。
應當注意的是,本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同樣是佔有保護的內容。然而,這是從物權人“有權佔有”的角度來專門規定的。
本法第245條關於“佔有保護”的專門規定,涵蓋各種“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被保護人,涵蓋各種物、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和利益等權利物件,應當範圍上遠遠大於本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之規定。
而且,本法第245條關於“泛佔有保護”的專門規定,也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也是“大姑娘上轎—第一回上駕(嫁)”。
此外,本法第243條關於“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第245條“佔有保護”的規定,與本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專門規定的指導思想也是有一定出入的。
本法第106條對於“善意取得”的準所有權人、準他物權人,這是傾向於“有權佔有”方面的規定。因為“善意取得基於佔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安全”(權威解讀文字意思)。
本法第243條指出善意管理人負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這是傾向於“無權佔有”方面的規定。
第245條暗指包括“善意取得”的準所有權人、準他物權人在內,對權利人的佔有保護有妨害,權利人可以依法對於惡意處分人以及權利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請求權;與此同時,“善意取得”的準所有權人、準他物權人也可以對其他的無權佔有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是傾向於“無權佔有”以及“無權佔有準保護”方面的規定。
最典型的案例是:前蘇聯末期全國性的私有化佔有破壞運動,使得曾經的世界數一數二的超級大國分崩離析,蘇聯億萬人民70多年來辛辛苦苦積攢的鉅額財產被一小撮破壞分子鯨吞殆盡。那些罪大惡極的破壞分子,原來都是以“有權佔有人”、“有權管理人”、“有權處分人”等“善良”的面目出現的,結果表明,他們一個個是潛在的、十分惡毒的“無權佔有人”、“無權管理人”、“惡意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