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9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4-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4-2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亦稱返還原物請求權、回覆佔有請求權。指佔有物被侵奪的情形發生後,法律賦予權利人的一種恢復原物佔有的佔有保護請求權,也是最常用的一種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侵害發生後,權利人應當首先提出此項請求權,等到此項請求權不能落實或者不能滿足之虞,才能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他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加以彌補。
此項規定,於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之類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一般規定;關於關係公事、政事之間發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於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之類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的特別般規定。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在佔有保護體制中是常見的請求權之一。法律規定此項佔有保護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但是,這絕不妨礙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人佔有人,基於所有權或者自主權而提出自物權或者他物權等其他權利的請求權。
(二)有權佔有人之物上保護請求權
對於有權佔有人而言,應當包括物上保護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兩個基本點。前一個是常規性請求權,後一個是補充性請求權,兩個請求權合併行使,符合有權佔有人“應保護盡保護”的帕雷特最佳化組合規則。
一是,自由地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
自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基於所有權或者基於自主權的本權,對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和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自由地提起佔有物返還之訴,稱為物上保護請求權。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有權佔有人可就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稱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有權佔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於優先權、排他權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別具一格。因為是合法的佔有權人,與侵奪人面對面地單打獨鬥時,處處受到法律的高規格保護。牽扯到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時,也準許無權佔有人向侵奪人、妨害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併為合法的佔有權人所利用。
作為佔有保護的主權人、主導者和導演者,也可以指揮、運動無權佔有人在他們的職責範圍內對其他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最後收穫勝利果實的是有權佔有人。
就是說,自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可以直接行使,也可以間接行使,反正是條條道路通羅馬,反正是方式方法不同而最終目的相同。
二是,自由地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
自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基於所有權或者基於自主權的本權,對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和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提起侵權之訴,稱為物權保護請求權。無論佔有物是否毀損、滅失,都會構成物權上的損害、妨害或者破壞,影響權利人對於物的合理利用,請求權人可以據此請求非法佔有人停止侵害,恢復物權,賠償損失。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有權佔有人可就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稱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對於有權佔有人,物權法第245條關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與物權法第34條關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應當是完全一致的。該條款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經濟領域與非經濟領域之物上保護請求權,可能會有些許差別。法理上基於佔有保護最大化規則,卻是贊成相對統一的佔有保護價值觀。兩種請求權合併行使的法律效力更優,也符合“1+1=2”的樸素辯證法。
相對於制度物權體制和政策物權體制,普通物權體制和擔保物權體制中的處罰規則是較輕的。法理上與人情上,不能老是讓老實人吃虧,不能老是讓刁蠻人佔便宜。
(三)無權佔有人之物上保護請求權
對於無權佔有人而言,應當包括物上保護請求權一個方面,但應當不包括物權保護請求權在內。因為無權佔有性質的客觀存在,不能如有權佔有人那樣同享物權保護請求權,需要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規範與調整,使得權利能夠在陽光下執行,並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為基本要求。
所謂物上保護請求權,是指佔有物被侵奪的事實發生以後,請求權人向侵奪人所行使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此種侵奪而構成的侵佔事實,是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表示,採取違法的行為使其喪失對物的支配、控制、管領與統治。
出現這種情勢後,權利人可以依據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非法佔有人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主要是返還原物請求權以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等物上保護請求權。
顯而易見,物的所有權人、自主權人完全符合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的法律要件。
對於無權佔有人,於特定的法治環境條件下、特定的佔有保護情勢下,並於合理、合適的前提下,準許參照物的所有權人、自主權人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的辦法行使這項請求權。這項請求權,實質上是“準物上保護請求權”—亞物上保護請求權。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物上保護請求權,而性質上、內容上、效力上卻是亞種、次級物上保護請求權,難以與有權佔有人的“正物上保護請求權”相提並論。
並且,無權佔有人的物上保護請求權,不能對抗和取代有權佔有人的物上保護請求權;反過來,有權佔有人的物上保護請求權,可以對抗和取代無權佔有人的物上保護請求權。兩者之間的法律效力和優先權效力、排他權效力,從此可見一斑。
無權佔有人特許享有的物上保護請求權,是在以下幾種情勢下觸發的自我保護行為。
第一,被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被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亦稱為連鎖反應式物上保護請求權。是指無權佔有人於平靜佔有狀態之際,忽然被有權佔有人之物上保護請求權啟用,跟著向其他的無權佔有人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
一是,單向的被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某些普通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或者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以及其他的權利人或者無因管理人,由有權佔有變成臨時性無權佔有的,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人佔有人向這些無權佔有人提起物上保護請求權之訴,而無權佔有人接著向他的佔有關係人提起返還原物請求權。於是乎,就發生了單向的被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由於是由有權佔有變成臨時性無權佔有的蛻變情勢,該佔有人只能享有妥善保管佔有物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就不能享有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否則,無權佔有人另外還要承擔侵權之訴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單向的被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就是應對權利人之“正式、正統、正規”之物上保護請求權而闡發。也是典型的回覆佔有請求權形式,適用範圍最為廣泛,在正確處理複雜的佔有關係方面有其獨到之處。
二是,二級傳遞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權利人向惡意處分人(含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人,下同)提起返還原物之訴,惡意處分人接著向受讓佔有物的無權佔有人(含善意取得人、一般的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等,下同)提起返還原物請求權。於是就發生了被動的連鎖反應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由於牽涉到惡意處分人,且為事後補救的辦法,多數是以公力救濟進行的二級傳遞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一級傳遞,是權利人向惡意處分人傳遞物上保護請求權的資訊,這叫匯入傳遞,具有決定的、主導的意義。
二級傳遞,是惡意處分人受權利人的驅使,向受讓或者管領標的物的其他無權佔有人傳遞物上保護請求權的資訊,這叫匯出傳遞,具有從動的、連鎖反應的意義。
三是,多級傳遞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與二級傳遞式物上保護請求權相關聯而加碼的,受讓或者管領標的物的其他無權佔有人,將標的物出讓、出租、出借的或者免費使用、免費利用的,無權佔有人中又發展了下家的無權佔有關係人。於是乎,二級傳遞式物上保護請求權變成了多級傳遞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無權佔有人自行成立佔有關係,發展下家無權佔有人,這種現象是常見的。對於直接負責返還原物的無權佔有人,要麼按照權利人的要求返還原物,要麼賠償損失,二者必居其一。在這種壓力環境中,多數無權佔有人首先會選擇返還原物,從而發生了多級傳遞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第二,主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主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就是無權佔有人主動地回覆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積極向上的佔有保護請求權,一般會承擔較輕的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
各種無權佔有行為,或多或少地會對於權利人物上、物權上和其他權利上造成妨害。主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減輕對於權利人的妨害,使得壞事變成好事。
一是法定的主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有一類無權佔有人,涵蓋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發現人,以及其他類似的無權佔有人,法律要求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主動地向失主或者權利人返還全部的原物。
該原物被侵奪、被冒領的,無權佔有人應當主動地向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此類無權佔有人自己主動返還原物、主動請求相對人返還原物意義重大。保護原物有功的,可以得賞金,還可以向權利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費用。否則,不但不能得到賞金和保管費用,反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法定的主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是強制性佔有保護請求權,當事人返還原物是責無旁貸的,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當事人不能以不要權利為由拒絕履行義務,否則,很容易由善意管理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法律性質與法律後果是很壞的結局。
二是意定的主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無權佔有人對於權利人物的佔有,也有一些合理妨害的情勢發生。一般而論,這種“合理妨害”只能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否則,濫用權利就會使好事變成壞事。
某些運輸人、託運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攬人等中介式服務人、受委託人,基於合同之債和合同的約定,相對人不給付費用或者勞務報酬的,可以暫時扣留債務人的貨物或者財物。此時債權上的“合理妨害”,仍然可以定義為有權佔有人。從物權上講,又是無權佔有人。超過約定的佔有時間,全部定義為無權佔有人。
此類無權佔有人,對於所有權人或者委託權人負有妥善保管原物的義務與責任。
超過約定的佔有時間,無權佔有人應當主動地不延遲地向權利人如數地返還原物。原物被其他無權佔有人佔有的,此類無權佔有人可以向其他無權佔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拒絕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人可以侵權之訴,要求該返還原物的責任人賠償損失。
三是其他的主動式物上保護請求權
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佔有人,從知道其無權佔有之日起,主動而自覺地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具有很重要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可以洗刷自己“惡意取得”、“惡意佔有”的嫌疑,爭取權利人的諒解。另一方面對於原權利人很是有利,可以把壞事變成好事。
此類無權佔有人,基於合理佔有的本義,可以準所有權人、準自主權人、準他物權人的身份,向妨害人、侵奪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完成任務後,可以向原權利人回覆佔有保護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法律對於這一類無權佔有人採取一貫制方針,就是從寬處理。
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從反省無權佔有之日起,主動而自覺地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具有很重要的積極意義。或者可以爭取權利人的寬大處理,減輕一些損害賠償責任。
此類無權佔有人,基於合適佔有的本義,可以參照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佔有人的辦法,按照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佔有人的要求,主動而自覺地向權利人返還原物。亦可以向妨害人、侵奪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完成任務後,可以向原權利人回覆佔有保護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採取進一步的積極措施,直到權利人滿意時為止。
二、一般分析
一般而論,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有權佔有人對於無權佔有人行使物之佔有並回復的一般請求權。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抵押權人和反擔保物權人、保證人等有權佔有人,在對於物的管領、支配、控制被侵奪或者被妨礙之虞,可以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或者根據需要和可能合併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物權保護請求權。單純地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效力不高的。
特殊情勢下,無權佔有人也可以根據權利人的委託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甚至於根據需要和可能合併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物權保護請求權。
(一)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兩個代表性型別
1、無權佔有人受委託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無權佔有人受委託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主要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1)無權佔有人已經將所佔有之物出租、出租或者轉讓給第三人,現該物和第三人下落不明,應有權佔有人的請求而向第三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2)無權佔有人所佔有之物被第三人侵奪、妨害,有權佔有人不能直接向侵害人請求返還原物,應有權佔有人的請求而向侵害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3)有權佔有人向無權佔有人主張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無權佔有人向實際控制佔有物的其他無權佔有人包括共占人、第三人主張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4)善意佔有人向惡意佔有人主張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便於回覆有權佔有人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或者回復無(佔有)處分權人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便於回覆有權佔有人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此時變更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佔有價款返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譬如,善意佔有人佔有之物被惡意佔有人侵佔、妨害,可以向惡意佔有人主張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合併排除妨害請求權,以便於回覆有權佔有人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又如,善意佔有人在不知情的形勢下,誤以價款購買無(佔有)處分權人的佔有物,在知情的情勢下或者在回覆有權佔有人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情勢下,可以主動地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並向惡意處分人返還價款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以上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分析,只是從普通法並從物的返還、金錢的返還兩個基本點來分析的,如果從特別法並從物的返還、金錢的返還兩個基本點來分析,那麼話題就更多了。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最通用的一種物上請求權,基於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而規定。其發生於佔有物被侵奪的情形。此種侵奪佔有而構成的侵佔,是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非基於法律的規範或者行為的規範,採取違法或者不規範的行為為使其喪失對物的管領、支配、控制。有權佔有人為恢復物的佔有,可以向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2、特殊性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關於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是比較特殊的請求權,很多時候是變性的、競合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遺失物拾得人在法定允許的期間內應當假定善意佔有人,超過法定的期限應當確認為惡意佔有人。
(1)遺失物拾得人對於虛報冒領者可以行使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以便於回覆失主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2)公安機關既可以對遺失物拾得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也可以向虛報冒領者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以便於回覆失主或者回復國庫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3)失主知道遺失物拾得人的,可以向遺失物拾得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失主對於拾得人不得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民事訴訟,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返還原物請求權。失主不知道遺失物拾得人而知道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佔有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遺失物已經被有關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價款已經入國庫的,失主對於有關部門不得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行政訴訟,並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返還原物或者價款請求權。
(二)四個鎖定及其含義
根據專家學者的法理觀點和筆者總結出來的邏輯設計,概括地說,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於“四個鎖定”。
第一,鎖定佔有人。
鎖定佔有人,是佔有保護的主流價值觀。以佔有人為中心,劃出一條紅線,對於無關的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進行統一排除,可以突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當事人,以免於發生誤差。
一般而論,有權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人為佔有人。涵蓋直接佔有人、間接佔有人、自主佔有人與他主佔有人。此類佔有人對於標的物的佔有,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佔有是否有瘕疵,不是主要的考量標準。
主要的考量標準,在於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目的意義,在於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合適性。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動態的分析研究主體與客體的適格問題至關重要。
有時候,物的非佔有人,即使對佔有物有合法的權源,也不見得一定能夠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比如,所有權人無緣無故地要求用益物權人返還原物,這就會人為地破壞合法的和合約的佔有關係,濫用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也是法律所不能容許的。
第二,鎖定侵奪行為。
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須以佔有物被實際侵佔、強奪為必要條件。倘若佔有物未被侵奪,即使對佔有物有合法的權源,亦無此項請求權。
在佔有事件發生時,適用於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在佔有事件發生後,適用於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佔有被侵奪,是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偏離佔有人的意思而不規範,採取違法的行為使其喪失對物的管領、控制與支配、統治。因此,侵奪,是一種重量級的無權佔有即惡意佔有。
如佔有的動產被盜、被搶,房屋等不動產被霸佔等,這種重量級的無權佔有就是侵奪。
侵奪,一般具有突發性、暴發性、偶然性、強佔性為特徵,以外表可見的積極作為為參考依據,並且需要對事物進行動態分析。
如衣服被大風颳起飛向鄰居之地,被鄰居拾取佔有,不能定義為侵奪;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屆滿後,短期內不將借用物返還的不能定義為侵奪,長期拒絕返還的可能涉嫌侵佔。
第三,鎖定反請求權。
一般而論,有關上級有權佔有人對於下級佔有人有一定的優先權、排他權。法律為了限制這種強勢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特意給予下級佔有人以合適的“反請求權”。
遵守善意取得制度的佔有人,於善意取得動產的情勢下,僅僅與惡意處分人發生過交易關係。惡意處分人向善意取得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只要是返還價款和賠償損失合適的,該善意佔有人容易接受。
反過來,即使是原動產的所有權人應當更加具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該善意佔有人可以不知情為由,不買原所有權人的賬,甚至於提出反請求權,請求原所有權人返還價款。
現實情況中,也有相當一些他物權人對於自物權人可以行使“反請求權”的。有時候,侵奪佔有物者,對於該物雖有所有權、出租權等實體權利,佔有人仍然可以自己的佔有物被侵奪為由,請求對方返還。
第四,鎖定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即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隔離期間。實際上,這也是一種法定的“反請求權”期間。目的意義在於準確無誤地界定佔有保護的期間,給予權利人一個提醒,及時地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這是民事主體之間應當面對的除斥期間。對於公事、政事主體則另有規定,一般不適合這種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的意思表示,是佔有人之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可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被消滅。中國立法專家們參照德國、瑞士、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例,看出其中大多數定為1年,故本法第245條也將除斥期間定為1年。
法理上的大意是,既然權利人於1年之內未向佔有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那麼應該是對於權利人沒有什麼妨害;既然對於權利人沒有什麼妨害,那麼權利人就不必斤斤計較是誰佔有。
他物權佔有人也不要高興得太早,自物權人、自主權人有的是辦法,也不是省油的燈。你要繼續佔有他人之物,可以,你得多掏出一些銀子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你不同意,那麼法庭上見,最後敗訴的是他物權佔有人。
原來,自物權人、自主權人因除斥期間屆滿而喪失了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還有簽約主導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保駕護航。
二、注意事項
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對於非自願或非規範佔有的不在此列。
因為此種侵奪佔有而構成的侵佔,是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或者偏離佔有人的意思而不規範,採取違法的行為使其喪失對物的管領、控制與支配、統治。
如因受欺詐或者脅迫而交付的,不享有佔有物請求權。此種情勢下,原佔有人要回復佔有,必須依法律與法鎖行為的規定,主張撤銷已經成立的法律與法鎖關係等去解決。
如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合謀侵奪佔有單位、個人的財產,雖然基於佔有人的意思,但是其不規範或者是違法的,這種惡意佔有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雙方都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第二,侵佔以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對號入座。
這也是本條款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要件之一,即侵佔人的行為必須是造成佔有人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否則不能依據本條款規定而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申言之,特定的喪失佔有,佔有人要回復的不是原物的佔有權,而要回復原物的所有權。失主對於當事人不能一概認定為侵佔。
譬如,遺失物之拾得人,雖然未將遺失物交送有關機關而據為己有,然而,此種侵佔非屬本條款所對應的情形。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並非是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喪失對物的佔有,可能是由於疏忽大意遺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對於拾得人不得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訴訟,而應當以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依繼受佔有的效力推定佔有物保護返還請求權。
佔有的取得,包含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型別。佔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於他人既存的佔有而獨立取得的佔有。佔有的繼受取得,指基於他人既存的佔有而非獨立取得的佔有。一般而論,人們所關注的是原始取得的佔有,對於繼受取得的佔有不太關注。繼受取得的佔有是變態的佔有形式,佔有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須參照繼受佔有的權力而進行適當的調整,而不是一刀切。
繼受佔有,包含合併式繼受佔有和分離式繼受佔有。
1、合併式繼受佔有及其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合併式繼受佔有,亦即佔有的合併形式,指佔有的繼承人或者受讓人,或者多人共一物而佔有,或者得就自己的佔有與前佔有人的佔有合併而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
(1)合併式繼受佔有為多個佔有人共於一物的,或者佔有物不能分割的,單個佔有人不能自行主張全物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2)或者多物共於多人不能區分到個人的,權利不能分割的,也應當由多人一同主張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3)只有當多物共於多人且能夠區分到個人的,權利能夠分割的,才能夠由一人主張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否則,就不能發揮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法律效力與法鎖效力。
對於第(3)種情形,實際上是基於合併式繼受佔有,然後作出一個權利分割或者佔有的分離,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主要是返還原物請求權)時,參照分離式繼受佔有的物件來處置的。
2、分離式繼受佔有及其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分離式繼受佔有,亦即佔有的分離形式,指佔有的繼承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將自己的佔有與前佔有人的佔有分離,僅就自己的佔有而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
(1)自己的佔有與前佔有人的佔有分離,不存在物的共有權,現佔有人可以獨立地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現佔有人所佔有之物是可分割之物,且前佔有人已經將佔有的權利轉讓或者傳承、授予、贈與於現佔有人,現佔有人可以獨立地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3)現佔有人所佔有之物是不可分割之物,但原佔有人放棄佔有或者讓與權利給現佔有人,現佔有人有擴權或者被授權的條件下,可以獨立地行使返還原請求權。
一般而論,第(1)至(2)項應為合併看待,或者一併視之為充分而必要的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只能由現佔有人與前佔有人一併行使返還原請求權。
第四,注意某些特定的善意佔有人或者惡意佔有人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實行返還原物請求權系統化。
教科書或者權威解讀文字中關於原始取得的佔有、繼受取得的佔有,以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權利,是從有權佔有保護這一傳統學說的板塊中所作出的推論或者推定。
本人以大量篇幅論證了有權佔有正保護與無權佔有準保護的可行性與重要性,具體到返還原物請求權方面,無權佔有準保護板塊包含善意佔有準保護、惡意佔有準保護方面均可以有限制地借用特定物件的佔有物返還物請求權,享有特定的法律權利與法鎖權利。所有這些,可稱之為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系統化。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系統化,是佔有保護系統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求人們以對立統一規律來從整體上把握各種不同的佔有保護主體與客體,解決佔有主體多元化、佔有型別或者佔有層次多項式等相對深度的疑難問題。對於普通物權法系而言是有著廣泛的指導意義與可借鑑的應用技術的。
對此,我們首先要解決的是立場問題,然後才是解決觀點與方法問題。只要我們統一了認識,解決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系統化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系統化,即有權佔有正保護與無權佔有準保護兩大板塊之間的系統化,是特指當返還原物請求權存在多項式、多層式保護時,其程式控制是先解決無權佔有準保護,然後接著解決有權佔有正保護,而且無權佔有準保護必須服從於、服務於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只是手段,有權佔有正保護才是目的。
原則上,有權佔有正保護優於善意的無權佔有準保護和惡意的無權佔有準保護,善意佔有的保護優於惡意佔有的保護。
對於惡意佔有的保護,僅僅限定在特定的範圍、物件與時間之內,僅僅是抱著為完成有權佔有保護的目的而排除其他惡意佔有人的佔有,並不遲延地將原物完好無損地從其他惡意佔有人手上奪回來,返還給有權佔有人。
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這個除斥期間有些糾結,當另外行文介紹。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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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亦稱返還原物請求權、回覆佔有請求權。指佔有物被侵奪的情形發生後,法律賦予權利人的一種恢復原物佔有的佔有保護請求權,也是最常用的一種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侵害發生後,權利人應當首先提出此項請求權,等到此項請求權不能落實或者不能滿足之虞,才能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他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加以彌補。
此項規定,於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之類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一般規定;關於關係公事、政事之間發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於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之類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的特別般規定。
對於有權佔有人而言,應當包括物上保護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兩個基本點。前一個是常規性請求權,後一個是補充性請求權,兩個請求權合併行使,符合有權佔有人“應保護盡保護”的帕雷特最佳化組合規則。
對於無權佔有人而言,應當包括物上保護請求權一個方面,但應當不包括物權保護請求權在內。因為無權佔有性質的客觀存在,不能如有權佔有人那樣同享物權保護請求權,需要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規範與調整,使得權利能夠在陽光下執行,並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為基本要求。